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最新修改版)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最新修改版)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最新修改版)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

作者:李先赋

【按:今年2月县人代会期间,人民代表提出了希望法检两院深入乡镇开展预防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和警示教育的建议。我院对此作出了积极响应,组织力量对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进行了调研,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撰写了这篇讲稿,并利用第一季度全县各乡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机会,派员赴各乡镇开展宣讲活动,起到了了良好的教育警示作用。本讲稿将在今后的宣讲活动中,不断地完善提高。】这次宣讲的话题是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也许有人会说:不是国家干部才有职务犯罪吗?村基层组织都在农村,他的人员都是地地道道的农民,怎么也会涉及职务犯罪的问题呢?下面我们就来讨论几个问题,解开这个疑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村基层组织人员指哪些人:

村基层组织人员到底包括哪些人呢?由于我国农村的基层组织比较多,除村委会外,还有村党支部、村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农工商联合企业、治保会、妇联、团支部、民兵排、村民小组和各种协会等。所以,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范围是比较宽泛的。但是从各地目前出现的情况看,发生在掌管村经济活动的人员身上的问题比较多,比如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农工商联合企业的人员,他们有的人在经济活动中禁不住利益诱惑失足走上犯罪道路。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案例:

为了让大家对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违法犯罪问题有一个感性的认识,我们来列举几个案例。

案例一、马某某和陈某、刘某等人共同受贿案。马某某是某镇的一个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陈某是村委会副主任,党员;刘某是该村村党支部委员。2013年1月17日,马某某代表村委会、村党支部与镇党委政府签订《社会管理网格化责任书》,受镇党委政府委托,协助政府从事县城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两违”清理整治工作。当日,马某某召集陈某、刘某和村委委员刘某某、计生专干刘某某、村民小组组长骆某某、黎某某共七人开会,成立“两违整治工作小组”,决定向“两违”户收取所谓“管理费”,作为辛苦补助。工作小组成立后,马某某等人不仅没有对该村“两违”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反而纵容辖区居民违法占地、违法建房,然后向“两违”户收取所谓“管理费”。在短短三个月内,工作小组收受34户农户的谓“管理费”共计84500元用于私分。此外,马某某从2012年至2013年年初,私自收受 11户“两违”户500元至4000元不等的好处费共计18200,默许其违法占地、违法建房。马某某等人的监守自盗行为导致该村的“两违”问题十分突出,政府工作非常被动,影响极其恶劣。这属于基层组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二、村支部书记非法占有拆迁补偿款案。2005年因某乡一个村的两个组发生滑坡地质灾害,乡政府先后申请县发改局解决两个村民组农户的搬迁安臵资金。2006年1月12日,该村支书唐某领取一个民组的安臵费3万元,实际支付安臵费15000元,其余15000元占为己有。同年6月25日,该村支书又领取另一个村民组的安臵费6万元。在没有其他人员参与和监管的情况下,自己记账自己开支。这6万元安臵费中,只有10640元用于平整场地、安臵搬迁户,以交通费、接待费名义列支1.6万余元,其余33000余元不能说明去向。因这次地质滑坡解决两个村民组的75000元安臵费,有48000元被村支部书记占为己有。虽然事后这个村支书辩解称其非法占有的资金已经用于其残疾人弟弟某某修建房屋,并未自己使用,但其行为在性质上是以权谋私,是贪污行为。此外,这个村支书还在2013年2月将国家征收用于安臵地质灾害搬迁户的200多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以38000的价额私自转让给他人。这是一个村党支部委员会干部以权谋私的典型例子。一个老支书,工作二十多年,本已德高望重,受人敬仰,然而一旦晚节不保,落得身败名裂。而今,等待着他的的将是法律的庄严审判,实在可悲、可叹、可惜!

案例三、社区干部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互勾结损害国家利益案。在2012年青龙镇某社区征地工作中,该社区主任冯某某、某村民组组长冯某某协商,事先找县国土局征地股干部

罗某某、沈某某商量,让他们在测量征地面积的时候做手脚套取国家的征地补偿款,并许诺给予好处。罗某某、沈某某答应后,冯某某等人携带现金5万元约请罗某某、沈某某吃饭、洗澡,并用4万元现金向罗某某、沈某某行贿。罗某某收受贿赂款后与沈某某均分。事后,罗某某、沈某某在征地测量的过程中采取重复测量、扩大实测面积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征地补偿款22万元。现已被立案侦查,案件正在办理当中。

案例四、多名社区干部共同侵吞集体资金案。2012年青龙镇某社区土地征收工作中还涉及到一块非法买卖的土地,当地村民对这块土地的征地补偿款的归属提出异议。经青龙镇、县国土局、社区、村民组代表与购买方协调处理,达成了村民组与购买方平分征地补偿款的协议。村民组分得的款项中,有10万元被参加协调处理的干部瓜分。其中,社区支部书记兼主任王某某分得2万元,副主任冯某某分得2万元,村民组组长冯某某分得2万元,社区干部冯某某分得1万元,县国土局两个干部以工作经费名义各分得1万元,青龙镇干部安某分得5千元,群众代表张某某分得5千元。就在同一时期,社区副主任冯某某还伙同村民组组长冯某某、出纳冯某两个所谓“村民代表”私分了城北工业开发区给高洞村民组集体的公路补偿5万元,每人分得现金1万元。

现在,我们来看看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依照法律从事公

务的活动中,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看待,既享有相应的权力,也要受法律的约束,而不是说可以随心所欲,胡作非为。哪一些活动属于履行公务呢?按法律规定,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工作就是属于履行公务,共有七项:一是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是从事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是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是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是从事代征、代缴税款;六是从事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上述七项工作时,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为什么法律将这些活动规定为履行公务呢?这是因为这种管理活动本身属于国家和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但这些工作又需要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来协助,或者需要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来发动、组织村民积极参与,或者需要将相关款物委托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进行管理。因而村基层组织人员参加这些活动属于履行公务。

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公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

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公务活动中,哪些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贪污受贿。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要立案追究;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如果情节较重,也要立案追究。哪一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呢?例如“烧香摸屁股搞惯手脚”多次贪污、贪污公款用来搞赌博嫖

娼非法活动、贪污行为影响了救灾抢险工作、贪污救济款粮造成救济对象生活困难等等,多次贪污未受处理的,要新账老账一并算,按照累计贪污的数额计算。对受贿罪的数额规定贪污罪的规定是一样的;如果索贿的,还要从重处罚。

二是挪用公款。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例如挪用公款赌博、吸毒、嫖娼或者挪用公款从事放高利贷等国家禁止的行为,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要立案追究;挪用公款从事个人的营利活动,例如挪用公款做生意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也要立案追究;挪用公款归超过 3 个月未还,即使没有用来进行非法活动,也没有用来做生意等营利,但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也要立案追究。

三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也统称为渎职。滥用职权指故意超越职权或者故意不履行职责,主要有四种表现: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或者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者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或者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者造成企业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等等,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立案追究。另外,

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要立案追究。

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村务自治活动中的职务犯罪:

前面讲的是村组织基层人员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那么,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公务活动以外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涉及那些犯罪呢?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如果侵占、挪用集体资金、集体财产或者收受好处徇私舞弊触犯刑法的,适用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由于这些犯罪行为都是与其在村委会、村党支部的身份职务有关,我们也可以把它叫做村务自治活动中的职务犯罪。这几种犯罪的立案标准和处罚幅度分别于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是相当的,只是查处的机关不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由检察院查办,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由公安机关查办。

按照相关规定,侵占资金数额或者财物价值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如进行吸毒、赌博等,原则上无论多少都应当立案追究;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5千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应当立案追究;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1

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应当立案追究。村组织基层人员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等经营、管理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究。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的特点:

村基层组织人员虽然只是“村官”,但权力不小,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因而容易滋生腐败。以村“两委会”为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村民委员会广泛的权力,其中有的权力“含金量”是很高的,例如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权力,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的权力,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和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的权力,发包集体土地的权力,等等。此外,还受政府的委托从事各种款物的管理、分配,从事国有土地的的经营和管理,协助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等重要工作。而村党支部又是村委会的领导机构,而且“两委”人员往往交叉任职。所以,村官虽小,一旦腐败起来的危害却很大。

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的几个特点:

一是村干部违法违纪作案手法多样,五花八门。有的相互勾结、合伙作案;有的收入不入账,直接侵吞;有的以发补助、奖金的名义将公款私分;有的借接待、跑项目、购物资等事项,虚列开支、虚报冒领等等。

二是财政拨款、土地和集体资产是贪腐重点。主要表现在利用职权,以贪占、截留、私分、挪用等形式非法占有土地补偿款,救灾救济、扶贫优抚款物以及粮食直补、移民、退耕还林、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款”等款项;以低价私自出租、转让、发包集体所有耕地、林地、矿山、滩涂、荒地等,贪污土地补偿款、工程款及承包款等。

三是一旦发生腐败很可能就是窝案、串案。村干部都是当村民中推荐选拔出来的,都是乡亲邻里关系,甚至沾亲带故,在利益均沾的背后,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荡然无存,甚至结成稳定的相互维护的利益团体,长期心照不宣,“前腐后继”。

四是村干部腐败的隐蔽性很强。有的腐败问题长达七八年甚至十多年之后才被发现,主要的原因是监管机制不健全。村务公开的决定权在村“两委班子”手中,公开不公开和公开到什么程度由村干部自行决定,往往流于形式。因而,有些贪腐问题,是时隔多年才曝光,时过境迁,查处困难。

五是村级组织人员的腐败问题容易引起集体信访等群体性事件。贪腐问题一旦曝光,消息就村寨间迅速传播。不论是实际受到损害的村民还是怀疑自己受到侵害的村民,往往怀着愤怒心情,成群结队地到处信访。有的问题时间久远,有的问题似是而非,有些事情是捕风捉影,因此难以迅速搞清真相、平息事态,极易被别有用心的人挑唆利用,形成长期访、重复访、越级访,对社会稳定带来很大压力。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原因剖析

一是外部监管机制不健全。大多数村民自治意识和观念相对淡漠,再加上一些地方没有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有效的宣传,致使许多村民不懂该法,难以组织起来集体监督村干部的日常工作。因此,大多数村民也难以发现村干部的越轨行为,即使发现了也找不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是有的乡镇领导认为基层工作难度大,特别是农村干部出点问题在所难免,怕查了案子伤了感情,影响工作积极性,于是能捂则捂;有的把查案和稳定对立起来,怕查了案子乱了班子,于是能拖则拖;有的不愿查案,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纵容了腐败问题的滋生和蔓延。俗话讲:“万丈深塘有底,人心无底”。所以,有的人胆子越搞越大,贪心越来越难以满足,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三是村基层组织之间,特别是“两委”之间、“两委”成员之间的制约机制十分脆弱,容易被共同的利益瓦解掉。除非是分赃不均或者争夺权力,大家才撕破脸皮,互揭老底。否则大都利益均沾,“大哥不说二哥,两兄弟差不多”,大家相安无事。有的村会计、出纳不分,一人兼任;有的村钱账不分,白条坐收坐支;有的会计不懂业务,没有主见,对支书主任惟命是从。

四是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没有很好贯彻。有些村,村“两委”从向村民群众亮“家底”,老是藏着掖着,含含糊糊。

比如,全村还有哪些没有承包到户的集体机动地?每年的集体收益有多少?到村里的项目有哪些、资金是多少?等等。村民根本就不清楚情况,所谓的村民监督小组也就形同虚设。“公示墙”、“明白账”,结果在农民心里也就变成了“糊弄墙”、“糊涂账”。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预防对策:

总的对策是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相结合,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体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以党员干部思想政治教育为抓手,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筑牢党员、干部服务群众、廉洁自律的思想基础,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的思想觉悟。加强乡镇党委对党支部的领导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要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党务公开。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可以由相关政府部门介入村务公开,将有关的项目、资金向关涉的村或村民组公布,使之透明化。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涉农违纪违法案件,建立村级项目审计问责制度,及时审查公布项目落实和资金的使用结算;完善村级组织内部、外部的监督制约机制。

四要坚决打破部分村“两委班子”由部分人长期把持的局面,注意培养有能力、素质好的人员起来进入村“两委班子”。对群众反映强烈,能力差、办事不公、私心杂念重的基层部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

五要注重培养村民的自治意识、监督意识、监督能力。逐步改善村民自治能力差,监督干部能力弱的局面。村委会是全体村民的自治组织,村民要有主人翁意识,要明白村里的事儿就是大家的事儿也是自家的事儿,对村委会工作要积极支持、参与,也要理直气壮地监督。

严惩“村官”腐败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农村稳,则天下安。农村的繁荣、稳定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繁荣、稳定。因此,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重视“三农问题”,连续多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是以“三农问题”为主题,出台了很多惠农政策。

但是,我们清醒地看到,在一些地方,村基层组织已经逐渐变成了干部腐败的温床。他们有的人利欲熏心,大肆贪污受贿,有的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有的吃拿卡要,勒索群众。有些地方村民打一个证明、盖一个村委会的公章都要“孝敬”干部才得行。有的是明目张胆的收钱,有的得打一斤酒、请一顿饭,最不堪也上包烟或者提一篮鸡蛋。有的依仗家族势力,对抗群众的监督,打击、报复、孤立反映问题的村民,甚至挖空心思给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调查、处理腐败问题设臵障碍,对

抗反腐。有的为了牟利“掌权”,在选举中拉拢选票,许诺“官职”,甚至明目张胆直接贿选。这些丑恶现象,应当像清理垃圾一样将其毫不留情地一扫而光,还农民朋友一个风清气正的世界。

结语:

前面列举的这些例子是发生在农民朋友身边的腐败,大家都深恶痛绝,如果任由其发展下去,将动摇党和国家在农村地区的根基!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因此,哪怕是对农村,只要有腐败,只要发现腐败问题,不论大小,就要坚决“亮剑”,拒不姑息养奸!同时,我们也要向长期工作在广大农村,勤勤恳恳,清正廉洁的基层组织的干部表达深深的敬意!下面,借用一首打油诗与大家共勉:

历览古今多少官,成由清廉败由贪;

自古清白无遗祸,从来贪争有后患。

莫说村官面子小,德高望重乡亲欢;

大人细娃称颂你,喝口凉水心也甘!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最新修改版分析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 作者:李先赋 【按:今年2月县人代会期间,人民代表提出了希望法检两院深入乡镇开展预防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和警示教育的建议。我院对此作出了积极响应,组织力量对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进行了调研,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撰写了这篇讲稿,并利用第一季度全县各乡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机会,派员赴各乡镇开展宣讲活动,起到了了良好的教育警示作用。本讲稿将在今后的宣讲活动中,不断地完善提高。】这次宣讲的话题是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也许有人会说:不是国家干部才有职务犯罪吗?村基层组织都在农村,他的人员都是地地道道的农民,怎么也会涉及职务犯罪的问题呢?下面我们就来讨论几个问题,解开这个疑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村基层组织人员指哪些人: 村基层组织人员到底包括哪些人呢?由于我国农村的基层组织比较多,除村委会外,还有村党支部、村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农工商联合企业、治保会、妇联、团支部、民兵排、村民小组和各种协会等。所以,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范围是比较宽泛的。但是从各地目前出现的情况看,发生在掌管村经济活动的人员身上的问题比较多,比如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农工商联合企业的人员,他们有的人在经济活动中禁不住利益诱惑失足走上犯罪道路。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案例: 为了让大家对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违法犯罪问题有一个感性的认识,我们来列举几个案例。 案例一、马某某和陈某、刘某等人共同受贿案。马某某是某镇的一个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陈某是村委会副主任,党员;刘某是该村村党支部委员。2013年1月17日,马某某代表村委会、村党支部与镇党委政府签订《社会管理网格化责任书》,受镇党委政府委托,协助政府从事县城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两违”清理整治工作。当日,马某某召集陈某、刘某和村委委员刘某某、计生专干刘某某、村民小组组长骆某某、黎某某共七人开会,成立“两违整治工作小组”,决定向“两违”户收取所谓“管理费”,作为辛苦补助。工作小组成立后,马某某等人不仅没有对该村“两违”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反而纵容辖区居民违法占地、违法建房,然后向“两违”户收取所谓“管理费”。在短短三个月内,工作小组收受34户农户的谓“管理费”共计84500元用于私分。此外,马某某从2012年至2013年年初,私自收受11户“两违”户500元至4000元不等的好处费共计18200,默许其违法占地、违法建房。马某某等人的监守自盗行为导致该村的“两违”问题十分突出,政府工作非常被动,影响极其恶劣。这属于基层组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乡镇干部职务犯罪透析

乡镇干部职务犯罪透析 带领广大农民群众致富奔小康,关键是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农村乡镇干部队伍,他们是农民致富的”领头羊”,作用至关重要。但近年来,一些乡镇干部利用职权实施职务犯罪比较突出,对农村的稳定和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据笔者了解,1999年至20XX年6月,仅某区检察院就立案查处乡镇干部职务犯罪案件52件52人,个别乡镇领导班子甚至”前腐后继”.例如1996年该院曾立案查处了百胜镇党委书记余xx等三人受贿窝案;20XX年,继任的党委书记梅xx、镇长况xx等4人又因受贿被查处。 乡镇干部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极大。它严重败坏了党和国家机关的形象,影响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加重了基层农民群众的负担,给基层政权建设带来负面影响,造成基层民主制度的破坏,挫伤了农民群众致富奔小康的积极性。因此,探讨新时期乡镇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对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乡镇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 1、窝案、窜案突出。查处一件带出一串,扳倒一个牵动一片。古人云”上贪则下赃,上廉则下洁,上行则下效”.据调查,1999年至20XX年6月,某区检察院共查办四个乡镇的干部职务犯罪窝窜案,总计14件15人,分别占同期查处乡镇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27%和%.其中最多的一起窝窜案涉及5人,最少的一起窝窜案也涉及3人,涉案人员在职务上多属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犯罪的程度与权力的大小成正比,并具有较大的隐蔽性。仅1999年至20XX年6月,某区检察院共查办乡镇党委书记犯罪4人,副书记犯罪2人,镇长犯罪1人,副镇长犯罪1人,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犯罪1人,总计9人,占同期查处乡镇干部职务犯罪人数的17%.被告人犯罪均是权钱交易,且权力越大,犯罪金额就越高。 3、以受贿为主。受贿犯罪是乡镇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1999年至20XX年6月,某区检察院查办的52件乡镇干部职务犯罪,全部为受贿犯罪。且犯罪手段相似,都是利用工程发包、移民迁建、转制收受他人贿赂。 4、犯罪趋向年轻化。1999年至20XX年6月,某区检察院查办的乡镇干部,平均年龄45岁,犯罪时最年轻的只有32岁。 二、当前乡镇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1、世界观根基不牢,理想信念动摇,公仆意识淡薄是最根本的原因。

浅议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会计、出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占有公共产物,以及非法使用公共财产的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行为。财务人员职务犯罪具有发案率高、涉案 金额大、作案时间长、作案手段隐蔽等特点,同时还具有明显的职业特征,即运用职 业技能进行犯罪。怎样针对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制定出有效的预防对策和预防 措施,遏制财务人员的职务犯罪,是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值得重视的一个问题。 一、严把财务人员的准入关口 会计、出纳人员的选用,是非常重要的,选用得当,对一个单位的经营管理起促进 作用。反之,会给一个单位带来严重损害甚至使其破产倒闭。目前,一些国家机关、 国有大公司、国有大型企业,已经实行会计委派制,而大部分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 单位、人民团体仍沿用传统的选拔任用制,而出纳人员则未实行委派。一些单位的会计、出纳人员甚至没有会计证等,不具备上岗资格,但因为她以前从事会计、出纳工 作而长期从事会计、出纳工作,这就造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公司等单位的会 计出纳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标准不一,为会计、出纳人员的职务犯罪埋下了隐患。 因此,对会计、出纳人员无论是委派还是本单位选拔任用,都要严格标准问题,不但 要具有相应的专业任职资格,而且应该把会计、出纳人员的选拔任用与干部的提拨相 提并论,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条件选拔任用,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把预防关口前移到“入口”,防患于未然。 二、树立管理者的榜样作用 管理者的榜样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廉洁自律,二是严格管理。 1、廉洁自律方面: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管理者的不廉洁必然会对被管理者的会计、出纳人员产生心里反差,一旦心律失衡,便会出现你贪我也贪,不贪白不贪 的心理,遇有机会小试成功后,会由最初的心悸,变为心安理得,“再接再厉”后便一 发不可收拾,大肆侵吞国有、公共财产。再则,管理者如有腐败行为,一般都会被会计、出纳人员所掌握,于是领导在会计、出纳人员面前就会腰干不硬,说不出“硬话”,对会计、出纳人员的错误行为只能是睁只眼闭一只眼,以求得相安无事,即便是会计、出纳的贪婪超过自己也不会制止更不敢告发,避免鱼死网破,结果是将国家财产、公 共财产置于无可奈何的放任状况。因此管理者必须先管好自己,以榜样作用去影响别 人也才能管好别人。 2、严格管理方面:俗话说“严师出高徒”,严格科学的管理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标志和客观需要。财务管理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管理手段,其自身有科学内涵。作为 管理者应当熟知财务管理的一般规律和管理知识。并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行之有效、 切实可行的管理、监督方法、措施,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尽量避免管理上的疏漏,监 督的不力、责任追究的虚设等,构建严密的监管体系,营造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 会计、出纳之间自觉执行“游戏”规则的良好心理素质,打造“贪”不到的铜墙铁壁。 三、严肃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定罪分析

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定罪分析 吉林镇赉县纪委:贾作辉李丽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的定罪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亟待解决。在我国刑法有关职务犯罪的法条中,明确规定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而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既非国家工作人员,又非公司、企业人员,是否属于其他单位人员未作规定。但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确实且大量存在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的问题,对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何定罪,司法实践中各地执法不一,既有按照犯罪处理的,也有不按照犯罪处理的;按照犯罪处理的,认定的罪名也有不同。这样,在执法上就很混乱,显失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更体现不出法律的严肃性。另外,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问题,理论界研究的人不多,很缺少关注,下面就谈谈我个人对这类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粗浅认识。 依据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职务犯罪的规定,可以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归纳为两类:一类是按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定罪;一类是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定罪。 一、按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定罪分析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拟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

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定罪处罚。明确了这一点后,我们只需要知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什么情况下被拟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就可以了。根据2000年4月29日通过并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才被拟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该法条中所说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并且列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共七项:一是协助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是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是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是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是代征、代缴税款;六是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这七项内容中最需要注意的是第三项规定,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公布施行之前,该《解释》的草案中第三项内容是“土地的经营和管理”,未加“国有”二字,很多执法者没有注意到这一变动,把该《解释》的草案当作通过的司法解释作为执法依据办案,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经营和管理的土地不分性质的纳入到这条规定中,从而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经营、管理本基层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过程中,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也按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进行定罪处理。这样进行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调研报告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调研报告 随着巧家县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部分被开发征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增多,各级财政对农业的各种补贴力度正在加大,使农村基层干部掌握的权力和款项随之增加。然而,巧家县辖区内村官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并呈上升趋势。村官虽然职务不高,但其犯罪危害性较大,严重影响了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削弱了农村基层组织的战斗力与凝聚力,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本文仅就本县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目前的基本情况、原因、动向及预防措施等方面略作探究,以供参考。 一、目前巧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基本情况 2009年以来(截止2013年9月)巧家县人民法院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45件,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15件17人。其中,2009年4件5人,2010年判处2件2人,2011年判处2件2人,2012年判处4件4人,2013年上半年判处3件4人。涉及到9个乡镇,分别是包谷垴乡4件、红山乡2件、崇溪镇2件、老店镇1件,白鹤滩镇1件,药山镇1件,新店镇1件,中寨乡2件,东坪镇1件。在这些村干部中,犯贪污罪的有7人,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有8人,犯玩忽职守罪的2人。由于这些人员的职务犯罪它最直接地侵害了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其受害面大,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易引起了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甚至引发群众到村委会吵闹和上访等问题,致使所在村长期不稳定,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败坏党风党纪,严重影响了党和

政府的形象。 二、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原因深析 (一)掌握资金和建设项目多,实施犯罪具备有利条件。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农村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各项补偿、补贴、救济款项的发放都是通过农村基层干部分配和实施,使得农村基层干部手中掌握了大笔资金和多项审批权,农村基层干部手中可支配的资金越来越多,权力也越来越大。这些资金和权力的使用,为权力行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可能,使犯罪变的有利可图,诱发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 (二)政治素质低,自身素质不高;为官动机不纯、法制观念淡薄;为利所动,心术不正。巧家县农村干部基层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平时疏于学习造成政治思想意识差,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虽然我国农村实行基层村民自治民主制度,但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如宗族、势力、社会关系等诸多因素对选举村组基层干部造成干扰的现象,为争夺村主任大权,不同姓氏派别相互告状明争暗斗,选举时拉帮结派破坏选举,导致选出的部分村官并不完全代表广大村民的意愿。这些政治素养不高,为官动机不纯,图名利的人,通过各种途径选举当选为村干部,掌权后厚此薄彼,不可能真正为村民谋利益,没有认真履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权利义务。他们将自己凌驾于群众之上,收受好处费时心安理得,认为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是“我为你办事,你给我好处”两厢情愿的事情。他们把村里过往项目资金当作自己的私人财产,任意处置。甚至弄虚作假,虚报项目,夸大数据

财务犯罪心得体会

财务犯罪心得体会 【篇一: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 敬廉崇洁志存高远 ——观看预防职务犯罪有感 市场经济浪潮风起涌,各种利益和诱惑不断交织,人们的思想意识 更趋多元化,来自各种渠道的挑战和考验让人目不暇接,这在一定 程度上为职务犯罪的产生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和环境。而金融行业作 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 要的作用;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的金融企业,在现代市场经济 中更是处于核心地位。金融秩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健 康发展。由于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其内部人员 利用职位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呈现出逐年增多趋势,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究其原因,造成银行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主观上,法制观念淡薄,价值观念扭曲、拜金主义、极端享乐主义 滋生蔓延所造成的,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等。从客观方面来讲,用人单位用人不当,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 无序,银行系统在体制、教育、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和漏洞,也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通过学习,我对预防职业犯罪 的重要意义有了一个更高的认识,使我对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 性和必要性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可以肯定地说,通过这次 教育活动,使自己对相关内容在原有的学习基础上有了更进一步的 提高,在一些方面拓宽了思路,开阔了视野,增强了搞好工作的信心。 一是加强学习,坚定信念。纵观任何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无不 是放松了学习、理想信念动摇,导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 了扭曲所致。腐败分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就是在 市场经济大潮中,在金钱、名利的诱惑下,放弃了对世界观、价值 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出现了“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 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钱财,不讲原则”的不良信念。因此,在繁 忙的工作之余,自己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大力提高自身的政策 水平和理论水平。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 正面教育相结合,结合工作,大力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和自我警省能力,不断增强新时期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

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 的法律适用问题 摘要: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当前理论界、司法界均存在较大争议,特别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级、各部门或者各司法工作人员观点各不尽一致,导致该类案件在处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虽然在《刑法》规定基础上,全国人大和两院为在司法实践中统一认识,也曾分别就此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但实践中争议与分歧依旧非常激烈。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现有法律在对农村基层组织成员主体范围、其所履行的管理职责的性质上规定不明确,甚至存在明显的漏洞。因此我们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抛砖引玉,进一步促进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更加清晰,更具有可操作性。 关键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法律适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在经济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加大。我国农村的基层组织比较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工作和管理村公共事务。随着国家对农村投入的加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发生在镇村等基层组织侵害农民利益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且逐年呈上升趋势,损害了基层干部的形象,降低了在群众中的信任度,严重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当前,在处理涉及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方面存在较大争议,围绕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争议不断而且日益突出。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届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构成职务犯罪的情况作了明确规定,为依法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犯罪行为如何准确定性,因我国现有法律在对农村基层组织成员主体范围、其所履行的管理职责的性质上规定不明确,在当前理论界、司法界均存在较大争议,即使在司法实践中,各级、各部门或者各司法工作人员争议与分歧也依旧非常激烈,最终直接地影响到职务犯

几种常见职务犯罪原因

几种常见职务犯罪原因 【摘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一、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1、财务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管不严。从查处的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情况来看,很多发案单位的财务制度杂乱无章,管理混乱。有的发案单位尽管制定了详细的财务制度,但形同虚设,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未严格进行财会检查、稽核,使财会人员犯罪如“探囊取物”,即使出现了财会人员职务犯罪也不能及时发现。此外,还有许多单位领导对下属财会人员失去监管,从办理的多起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来看,很多单位领导对本单位财会人员职务犯罪起初并不知情,有的还颇感意外,至使这些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愈演愈烈。 2、新《会计法》的宣传和贯彻力度不够。从开始实施的新《会计法》对会计职业、会计工作和会计质量提出了更严格的法律要求,对会计管理设计了详尽的制度规则,对违反后的责任也作了严格的规定,但《会计法》的贯彻落实并不尽如人意,宣传不到位,不仅不少单位的直接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了解、不熟悉条文的规定,就连一些会计人员也不甚了解或未深入学习,执行也不到位,一些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对《会计法》的落实监督检查不力,对内部出现的一些违反《会计法》的事件也未严格进行处罚,有的单位出于种种原因甚至在发现犯罪后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隐瞒犯罪事实,使财会人员职务犯罪得不到及时的查处。

会计人员职务犯罪原因及对策

会计人员职务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 柳治中 (甘肃省平凉公路总段, 甘肃 平凉 744000) [摘要]近年来,会计人员各种职务犯罪时有发生。会计犯罪具有主观性、复杂性、智能性、危害性、隐蔽性等特征。 会计职务犯罪的原因是会计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观念,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外部监督乏力,会计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预防和减少会计职务犯罪,应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增强其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构建独立高效的会计外部监督体系,加大会计职务犯罪的成本,减少会计职务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会计人员;职务犯罪;内部控制;监督体制 [中图分类号]F231.6[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12-10-22 一、会计职务犯罪理论综述 (一)会计职务犯罪的涵义 会计职务犯罪就是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以谋取一定的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济活动及相关活动中,直接或者间接实施侵害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触犯国家刑律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会计职务犯罪主要有三种:一是犯罪人主观意愿犯罪,如贪污挪用公款等;二是客观意愿犯罪,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泄露单位经济信息等;三是被动犯罪,如会计人员受单位负责人强令、指使进行篡改、伪造或者编造会计资料,做虚报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会计职务犯罪的特征 会计犯罪有如下特征:一是主观性,即往往出于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在主观上的故意;二是复杂性,通过巧妙的账务处理来实施的犯罪,不易被及时发觉或揭露;三是智能性,使用智能手段、技术实施的犯罪,故又称为“智能犯罪”或“职业犯罪”;四是危害性,既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也造成了一种隐性的无形损失,动摇了会计人员及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性在人们心目中的可信度,其性质等同于司法犯罪;五是隐蔽性,不易留下明显的犯罪痕迹,难以被人们发现。 (三)会计职务犯罪的危害 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会计职务犯罪的实 质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破坏,虚假的会计信息对税收征管、金融监管、股市操作等市场经济管理的范畴产生误导,危害宏观经济秩序。 2.侵蚀国家和单位利益。每一例会计职务犯罪伴随 而来的是国家利益受到侵害或单位利益受到侵害,使国家和单位的大笔钱财被挥霍、被吞蚀,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单位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3.侵蚀会计队伍。会计职务犯罪使一些会计人员迷 失了正确的、科学的人生追求,片面追求高享受的价值 观。尤其是会计负责人的职务犯罪,往往对周围工作人员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会计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一)会计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观念 涉案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单位也忽视了对财务人员的教育和引导。会计人员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经常经手大量资金,且熟悉财务工作制度,一旦他们产生了犯罪动机就很容易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财务人员对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有一定的监管和制约作用,因此,要求财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企业在招录人员和日常的教育培训中往往更注重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忽视了职业道德教育,在面对诱惑时失去了应有的抵抗力。涉案人员法律观念淡薄,当企业领导意志与国家法律政策冲突时,往往不敢坚持法律原则。据有关部门对1000多名在岗会计人员问卷调查,有 16.87%的会计人员认为应当坚持准则;有61.27%的会计 人员认为应当按单位负责人的意见办,同时做好会计上的“技术处理”;有21.86%的会计人员认为应直接按单位负责人的意见办。 (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得力 企业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了保证各项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确保财产的安全完整,防止欺诈和舞弊行为,实现规范管理目标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企业内控制度是为满足其组织和管理目标的需要而设计的,它的主要任务是财产的安全完整,检查会计资料的准确可靠。 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不够重视,内部控制制度残缺不全或不够合理:会计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不当,业务交叉过杂,存在不相容岗位由一人兼任现象,职责不明;会计的事前审核、事中复核和事后监督流于形式;财务内控制度缺乏日常检查和有效监督。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已建立内部审 第2012年第11期(总第409期) 商业经济 SHANGYEJINGJI No.11,2012 TotalNo.409 [文章编号]1009-6043 (2012)11-0091-0291--

八一建军节关于关于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调查报告通用范本_1

内部编号:AN-QP-HT664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Let All Personnel Enhance The Executive Power, Avoid Self- Development And Collective Work Planning Violation, According To The Fixed Mode To Form Daily Report To Hand In, Finally Realize The Effect Of Timely Update Progress, Quickly Grasp The Required Situation.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八一建军节关于关于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调查报告通用范本

八一建军节关于关于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调查报告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报告文件可用于为规范管理,让所有人员增强自身的执行力,避免自身发展与集体的工作规划相违背,按固定模式形成日常报告进行上交最终实现及时更新进度,快速掌握所需了解情况的效果。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200x年x月,根据新的区划调整成立芜湖市三山区以来,随着新区投资建设的力度和规模不断扩大,芜湖市三山区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无疑,村居干部在资金、物资方面有了更多的支配权,加之历史遗留等原因的影响,近两年来,村居干部的职务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从两年来三山区检察院立案查处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如何有效预防村居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农民利益,已是一个迫切和严峻的问题,也是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维护和谐三山

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

给予足够重视。 一、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根源 从根源上讲,财务人员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有三种:一是故意犯罪行为;二是单位或单位领导发生经济犯罪,财务人员受到波及或牵连,这种情况往往是财务人员迫于工作压力而形成的法律风险,也是最常见的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类型;三是财务人员无意行为所造成的法律风险。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风险,并且更多地关注财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这是因为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看,财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要远少于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数,并且刑事处罚对一个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它甚至会断送一个人的职业生涯和前途,也亦是因为如此,我们来分析和解决财务人员所面临法律风险。(一)以身试法自会带来风险 毋庸置疑,任何人以身试法、故意犯罪都会带来法律风险和法律制裁,并不只是财务人员如此。对于财务人员而言,故意犯罪多表现为贪污、挪用、侵占、提供虚假报告、偷漏国家税款等行为,如某出纳截留收入,某会计私刻印章将单位资金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某财务负责人在公司办公会提出以为职工谋福利为名私分国有资产并得以通过、实施等等。这些人自以为很聪明,设计了重重机关非法敛财,不相信以身试法会有什么后果,却正应了那句话“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以身试法所带来的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说不清什么时候就会爆发,这里面不容得有侥幸心理。 (二)“迫于压力”——多数风险的缘起 这种情况是财务人员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大多数情形,多数财务人员仅是为了能有一个工作而不得不屈从于单位领导的压力。现阶段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及投资的多元化,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完全拥有领导权和管理权,如果会计人员坚持原则,往往会受到单位负责人和来自其他方面的阻挠、刁难甚至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个人利益就会受到严重损害,甚至可能丢了饭碗。用财务人员的话说就是“肚子安了,良心不安;良心安了,肚子不安”。而往往一旦会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下做了假账提供了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而被追究责任时,单位负责人又会以“账是会计做的,报表是会计出的,我不懂会计,我也不知道……”为由推脱责任。试想不是单位负责人给会计人员施压,会计人员如果没有得到单位负责人的同意或默许,他们能不恪守职业道德擅自做假账、出假报表、编虚假会计资料吗?如国内闻名的“银广厦”案、“蓝田股份”案等等,都是企业负责人直接指使和策划下造假的。 (三)无意也会酿风险 外部没有人强迫,财务人员自身也并非故意要这样做,却惹来了麻烦,这本质上是由于财务人员知识或经验的不足,即无意行为造成的。目前我国会计人员中业务素质普遍较低、法制观念较弱,缺少作为职业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独立能力。有的会计人员长期不学习,业务不精通,对国家的经济政策、法令、制度更是知之甚少。在有些经济业务处理上由于知识面的限制,下错科目可能改变业务性质。 (四)现实中的风险根源更为复杂 以上三种情况是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典型,然而现实中的情况要复杂的多,它常是三种情况的汇合,多数先是被迫,然后又掺杂进财务人员的主动和故意,在整个过程中还可能会有无意行为。财务人员的风险成因,其实是很复杂的。因而,作为财务人员要深刻地意识到自身因为职业原因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并对其产生的根源要有清醒的、总括的认识,这样才可能有效地进行自我保护,它也是有效进行自我保护的基础。 二、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种类 我们这里所说的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财务人员因职业原因被迫或无意而产生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关于职务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在刑事法制实务和刑事法学研究中是一个长期有争议的问题。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这一概念的内涵作了比较详细的列举,但是,刑法第93条第1、2款在列举之后仍然采用了一个概括式的表述,即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外延的不确定性使新的争议再次发生。 在司法实务中,争议直接地影响到职务犯罪案件在实体法上的定罪量刑和程序法上的管辖分工,有的案件甚至因为认识分歧导致基层群众告状无门,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的稳定。针对这一状况,修订刑法施行之后不久,有关部门即着手准备对刑法相关规定作立法解释。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这是多年来立法机关首次以“立法解释”的形式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一步明确界限。该立法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活动:(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村自治事务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

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382条和第383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和第386条受贿罪的规定。这个立法解释,对解决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和确定公安检察机关职能管辖的分工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至此,在查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工作中,围绕犯罪主体和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应当得到了解决。正如博登海默在他的名著《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时滞” 现象是法律常见的一个弊端。这是因为法律必须使人对行为的后果可以预期,因此,应当保持稳定,稳定即意味着法律在一定时间保持不变,而社会不因为法律的不变而停止发展;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规范往往是概括而抽象的,而社会生活却是常常变动着的,生动而具体的。从局部看,某些立法固然存在着超前的问题,但是,从宏观上观察,法律总是不可避免地落后于社会生活现实。在职务犯罪主体问题上,根据目前的检察实践和审判实践,围绕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争议,旧的问题刚刚解决,新的争议就已发生。 一,案情概要

会计人员责任及规避不当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责任及规避不当刑事责任1 1、会计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会计行为主体必须严守 的底线,是法制与道德规范外在联系性的统一体。() B.错误 2、狭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仅指《会计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具体包括()。 A.在账簿设置、凭证编制、账目登记、会计政策选择、会计资料保管、会计人员任用 B.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C. 授意、指示、强令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D. 财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泄露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的行为 3、行政处分属于我国会计法律责任中的()。 B. 行政责任 4、行政处罚包括()等处罚形式。 A. 警告 B. 罚款 C. 吊销会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责任及规避不当刑事责任2 1、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不同之处有()。 D.以上都对 2、犯罪的实施与否决定刑事责任的存在与否,犯罪所反映出的严重程度决定着刑事责任的 程度。() A.正确 3、下列不属于犯罪主体的是()。 A.18周岁以上但精神不正常的自然人 4、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是一种刑事法意义上的负担,刑罚则是一种强制方法。() A.正确 会计人员责任及规避不当刑事责任3 1、会计犯罪的特点有()。 A.犯罪金额的巨大性 B.犯罪手段的智能性和隐蔽性 C.会计犯罪危害后果的严重性 D.会计犯罪的团伙性 2、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以上的,应予 以立案追诉。 C. 50万元 3、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 A.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会计人员责任及规避不当刑事责任4 1、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有()。 A.连续多年发案率较高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 近年来,国家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大量的支农惠农资金流向农村,有力推动 了新农村建设。然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截留、挪用、贪污支农资金的案件数量迅速上升。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腐败行为不仅直接伤害群众的感情,而且大大降低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 的威信,严重制约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成为破坏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虽然《刑法》有所规定,全国人大和“两高”也 曾分别就此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但实践中争议与分歧依旧。本文就司法实践中查办的农村 基层组织成员涉农职务犯罪存在的主体范围、履行管理职责的性质等相关法律争议提出看法,以期对防止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有所裨益。 一、主体方面存在的争议及界定 (一)主体方面存在的争议 1、农村基层组织成员的范围 根据现今农村基层组织设置,村一级组织一般存在村委会和党支部两套机构,对于村委会成 员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可构成职务犯罪主体,但对于村党支部书记成员等人员是否属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却未作出明确规定。实务中,有人认为,党支部是否基层组织不明确,党支部成员不能构成职务犯罪主体。而更多的人认为,农村党支部 当然属于基层组织,且处于领导核心地位,故党支部书记的行为应当适用立法解释的规定认 定法律性质。 2、村委会基层组织人员的主体身份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检、法认定不一致的现象,其主要争议在于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 能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3、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范围 村民委员会包括哪些人员?村委会中是否所有成员都可成为职务犯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实践中争议的主要是村民委员会分设的村民小组负责人或者下属委员会成员(如治保员等)是否属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有的观点认为应将这些人员视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有的则 认为,村分设的村民小组和下属委员会,只是协助村级组织工作的组织,与村基层组织有区别。 (二)主体的界定 1、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根据现行《刑法》第93条的有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拟制的国 家工作人员。200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 解释》规定: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 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 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382条和第383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 第385条和第386条受贿罪的规定。“两高”在《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意见》中规定,刑法第163条规定中的“其他单位”包括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措施

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措施 近年来,少数农村基层干部无视党纪国法,腐化堕落,走上了违法犯罪之路。通过对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处的部分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认真的分析、调查,我们发现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1、犯罪主体多为书记、主任、会计。 2、贪污犯罪占多数。 3、窝案较多。村级财务科目较为简单,资金来源每位村干部都清楚,有些村干部明知如果一个人想达到侵吞公款的目的,最容易出事,不得不串通其他村干部共同合谋犯罪。 4、案值呈现逐年增大趋势。 5、犯罪的金额小但次数多。 6、城市周边郊区农村干部犯罪突出。城市周边郊区由于交通方便、地理位子优越、经济较其他地区发达,特别是周边的土地价值连城。因此,村干部手中的权力大,成为一些开发商、个体老板“瞄准的对象”。这些地区的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金额大、人数多。 7、贿赂选举成为一种新的犯罪形式。一些选民为了达到当上村官的目的,舍得化血本,通过贿赂的手段拉拢选民。 二、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导致这类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少数干部综合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有些干部长期忙于事务性工作而疏于学习,小农经济意识根深蒂固。 二是部分领导干部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是促成职务犯罪的关键因素。 三是财务制度管理混乱。有的会计不懂财会知识,长期不设帐目,虽有帐目,但极不规范,多数是流水帐、包袱帐,白条比比皆是。

四是缺乏有效的监督体系,财务管理透明度低。个别领导干部家长制作风严重,大小事情个人说了算。民主集中制受到破坏,内部监督部门不敢监督,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流于形式,有的甚至几年都不向群众公布帐务。 三、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1、健全预防监督组织机构。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必须有可靠的组织作保障,否则难以奏效。 2、完善规章制度。制度疏漏、管理滞后、制约乏力是导致基层财务管理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开展基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要把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预防措施,协助乡镇完善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 3、试行乡镇统一对各村财务进行监管的办法。近年来,不少地方从加强农村地方财务管理、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角度出发,逐步推行了“村帐镇管”这一财务制度。 4、切实加强村级班子建设,建立严格的农村工作监督机制。首先要选好配强村党支部书记,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要经集体研究决定,坚决杜绝“一言堂”。 5、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干部素质。要加大在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一环,采取多种形式,抓紧抓好。 6、加大打击力度,实行打防并举,形成威慑效应。司法机关应加大查办镇村二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大造声势,形成威慑,创造健康有序的良好法制环境。尤其对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要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同时要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教育村干部知法、懂法。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摘要]认定和处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 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目前,对农村基层组织中哪些人员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哪些活动可以认定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认为,村民小组长不应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管理村务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其他依法从事公务”;基层组织人员擅自处理分配之后的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不构成职务犯罪。 [关键词]村民自治;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司法认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农村城市化脚步不断加快,特别是各种重点工程项目和工业园区的兴建,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大量的征地补偿款随之进入村集体账户纳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员管理之下。在此背景下,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嫌的职务犯罪案件大幅提升。然而,由于法律规定存在漏洞,导致各地司法机关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范围、行为性质等的认定存在较大偏差,从而使得主体和性质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会得到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权威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因此,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司法认定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既有理论意义,也有实践价值。 一、关于村民小组长主体身份的司法认定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目前,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主要包括村支部、村委会、村民小组(少数地方村委会还设有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下属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这些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哪些人员可以认定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也就是说哪些人员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目前基本达成共识的是,村委会、村支部成员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具体来说,包括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委员;村支部书记、副书记及其他支部委员。即只要上述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就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对于村民小组长是否属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其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相关行政管理工作是否构成职务犯罪则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致使实践中对该类人员的处理大相径庭。一种观点认为,村民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与对策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与对策 陇县以查办农村职务犯罪为重点,积极履行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能,2012年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10案12人,其中村干部贪污公款案3案、受贿案3案、行贿案1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贿案1案,玩忽职守案2案,较好地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 一、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通过对查办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呈现以下五个特点: (一)涉农案件较多。在2012年立案查办的10件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农案件有8件,占所立案件数的80%,同比2011年的30%占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二)串案窝案较多。所立案的12人中,串案窝案涉及7人,占总立案人数的58%。尤其是村级干部在作案时,往往相互利用,共同作案,使该特点更加突出。 (三)犯罪手段单一。在所查办的 。 ,村上按月、季报账的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二是离任监督不到位,村组干部换任后手续移交得不到有效督促。离任村干部还持有村组的往来支出账目的情况依然存在。三是村级财务公开制度没有得到坚持,使群众监督权力得不到充分保障,不但为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而且易引发干群矛盾,导致上访、缠访问题出现。 (三)农村干部管理不到位。一是在选人用人方面,注重个人能力的考察,对个人的思想素养方面没有具体规范的考察方法,容易出现个人能力强但素质低、作风差的现象。二是在综合业绩衡量方面,对村干部工作业绩、思想作风考核没有规范化、科学化的标准。三是村干部的待遇普遍较低。村干部身处基层一线,工作坚苦,工资待遇差,难免有人心理失衡而诱发职务犯罪。 (四)农村惩防力度不到位。一是法律对案件的管辖权做出了新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将检察机关对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的犯罪行为的管辖范围中大部分的管辖权划分给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实际只能对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实施的七类职务犯罪行为行使侦查权,而该类人员的其他经济犯罪行为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二是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的惩防力度不够。由于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更注重对治安刑事案件的惩处,而较少涉及村级干部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办,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此部分的业务也未能及时全面开展,使得在这一领域成为惩防犯罪的一个薄弱环节。三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行使侦查权的过程中,缺乏应有的沟通、联系、案件移交机制,弱化了司法力量对村级工作人员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三、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多措并举,完善村级权力监督机制。一是加强对村级干部个人素质的培养和提升。既注重个人依法行政能力的培养,也注重个人思想品德和工作作风的培养与改变,以增强其自省、自警、自励意识。二是让村民监督委员会成为镇村联系的桥梁。村民监督委员会应列席村级党支部和村委会对重要事务的讨论决定,加大对重要事务决策和一定数额的收支项目的实时监督。三是利用县警示教育基地等法制宣传手段,定期分批次的组织村级干部进行法制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不断提升村级干部的拒腐防变意识。 (二)明确责任,严格执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一是明确镇村财务会计纳管中心的纳管责任,除了乡镇所辖村每月主动上报村由于种种原因的收支情况外,纳管中心也要将抽查和普查制度化,加强对财务制度执行的监督力度。二是明确乡镇对所辖村村干部离任交接活动的监督责任,镇政府在监督过程中应该根据实际注重对交接过程中财务手续真实性、合法性及规范性的审查,对于发现问题比较严重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机关反映。三是明确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