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多选题--中级

命题人:陈浩

审核人:白渊

试题难度:2

考核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多选题

1.以下哪些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ABC)

A、国家机关

B、事业单位

C、社会团体

D、驻外机构

2.以下哪些属于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ACD )

A、合法

B、公正

C、诚实信用

D、公平

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有以下哪些行为? (AB )

A、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B、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C、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D、了解劳动者的家庭住址

4.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 (ABC )

A、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D、集体合同

5.以下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表述正确的是:(BC )

A、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B、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C、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D、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试用期为一星期

6.以下关于劳动者试用期工资的规定表述正确的是:(AB )

A、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B、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C、不得低于本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D、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7.以下关于服务期的表述正确的是:(BCD )

A、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B、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C、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D、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8.劳动者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AB )

A、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B、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

C、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D、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约定劳动合同期限

9.下列哪种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ABCD )

A、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

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B、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C、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D、企业与未满十六周年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劳动合同

10.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ABC)

A、批评

B、检举

C、控告

D、上访

11.下列那些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BCD)

A、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B、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2.劳动者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C)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与单位领导有矛盾的

C、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D、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13.下列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

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BC )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D、用人单位需要大量减员的

14.以下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AC )

A、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B、节假日安排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

C、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D、用人单位延长服务期的

15.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哪些部门确认?(BC )

A、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B、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C、人民法院

D、人民政府

16.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ABCD )

A、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B、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C、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D、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7.在以下哪些情形下,即使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也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

终止?(AC )

A、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

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B、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D、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18.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ABCD)

A、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B、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

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C、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D、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9.下面关于经济补偿的说法正确的是:(ACD )

A、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

劳动者支付

B、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C、用以计算经济补偿标准的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D、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0.下列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ABC )

A、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B、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C、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

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D、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1.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哪些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

区域性集体合同?(ABC )

A、建筑业

B、采矿业

C、餐饮服务业

D、制造业

22.以下哪些情形,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ABC )

A、在试用期内的

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D、在服务期内

23.以下哪些情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可以取得经济补偿?(BCD)

A、由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导致劳动合同

终止的

B、由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C、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D、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4.以下哪些情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不能取得经济补偿?(AB )

A、由于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表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导致劳

动合同终止的

B、由于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C、由于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5.下面哪些是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条件?(ABC )

A、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

员的

D、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6.劳务派遣一般在下面哪些工作岗位上实施?(ABC )

A、临时性工作岗位

B、辅助性工作岗位

C、替代性工作岗位

D、工期短工作岗位

2020年新劳动合同法之云南

2020年新劳动合同法之云南 编号 姓名 云南省劳动合同书 (样本)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签订劳动合同须知 一、本劳动合同样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云南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劳动合同应当用钢笔或毛笔认真填写。有约定事项的,经审查备案编号,双方签字盖章,以活页形式插入。劳动合同内容不得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四、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五、劳动合同期限内合同条款发生变更或者劳动合同期满需续订的,应将签订的相关“协议书”附后。 甲方(用人单位)简明情况 名称 地址 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 备注 乙方(劳动者)简明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照片 民族文化程度籍贯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职称或技术等级技术专长

住址 本人简历(包括主要学历)年月至年月在何处任何职(工种)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以完成等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年月日起,预计至年月日止。工作任务完成经甲 方验收后,则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为,工作地点为,因生产工作需要,甲乙双 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地点。 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三条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乙方享有劳 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乙方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甲方的合法权益,遵守甲方依照国 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内,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第四条甲方依法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乙方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劳动定额。 第五条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为乙方提供本职工作所必需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对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 济赔偿责任。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 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 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 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博弈分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博弈分析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涉及到合同双方—企业和劳动者,以及劳动合同的第三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其中政府部门将充当监管和仲裁角色。由于《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倾斜,作为“经济人”的企业,存在有逃避新劳动法监管的机会主义行为,所以新劳动法的实施是政府监管机构、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博弈均衡的结果。下面讨论纳什均衡过程和均衡条件。 一、基本要素 1.参与人。与《劳动合同法》实施相关的主要有三方参与人:第一,监管机构。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劳动合同法》的监管机构,依法行使对企业《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责任。第二,企业。广泛存在对劳动者的侵权行为,是《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约束主体,对该法将采取遵守或规避行为。第三,劳动者。即《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保护对象,其合法权益受到该法保护。三方具有不同的成本收益,进行非合作博弈。 2.行动。监管机构:(执行有力,执行不力);企业:(遵守,规避);劳动者:(维权,不维权)。在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存续的过程中,三方行动相互影响,不分先后,共同决定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形成静态博弈。 3.信息。各参与方的得益函数是共同知识,构成完全信息博弈。 二、模型假设 1.变量定义 (1)监管机构。根据《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严格实施该法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此外,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的一环,将有力促进后续阶段的制度完善。若《劳动合同法》得到执行,则国家和监管机构都得到上述收益,设为A 。若监管机构严格实施《劳动合同法》,则其执行成本为B 。若严格实施且检查出企业有规避行为,将根据情况获得罚没收入F 。 (2)企业。与《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相比,企业遵守该法引起的劳动力成本提高额设为W ,由于遵守该法而引致的企业形象提高收益设为H 。企业采取规避行为时,若行为失败,则要对劳动者进行补偿,劳动力成本依然为W ;若规避行为失败是由于监管机构严格监管所致,则可能支付罚款F 。 (3)劳动者。与《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相比,若该法得到执行,则劳动者获得提高收益C 。若劳动者积极利用《劳动合同法》维权,其维权成本分别是:当监管机构严格执行时,为1D ,执行机构执行不力时,为2D ;企业遵守该法时,为3D ,企业采取规避行为时,为4D ;其中,21D D <,43D D <。 (4)假设监管机构执行有力的概率为1p ,企业采取遵守行为的概率为2p ,劳动者维权的概率为3p 。 2.得益矩阵 监管机构、企业、劳动者博弈的得益矩阵见表1、表2、表3。 表1:企业与监管机构的博弈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内容摘要:劳动关系是社会基本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正因为如此,我国非常注重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的制定。继《劳动法》制定和实施之后,我国又适时制定了《劳动合同法》,专门调整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体系比较完整,符合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新形势的需要。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建立,但迄今为止还相当不完善。为了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一张单纯的劳动关系协议,它也涉及到了劳资双方的博弈和国民财富的分配。本文以。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作为选题,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与实践之缺陷剖析,并尝试就如何完善《劳动合同法》提出一些有益的见解。 关键字:劳动合同法;缺陷;完善 一、引言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劳动关系是社会基本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的主体发生了改变,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主导型的劳动关系已经不再适应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建立,但迄今为止还相当不完善。为了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一张单纯的劳动关系协议,它也涉及到了劳资双方的博弈和国民财富的分配。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的

实施,一方面是为了。废旧。,即废除之前劳动力市场中的不正当行为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合理之处;另一方面是为了。立新。,即重建劳资双方博弈的新秩序。 从总体上看,《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既顺应了劳动力市场形势的变化,也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力市场发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国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同时,开始注重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法律规制。 然而,由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时间不长,尽管学界对《劳动合同法》的研讨充满了热情,但迄今为止,专门研究《劳动合同法》的论著并不多见。因此本文以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现有《劳动合同法》的部分不足之处,并试图提出改进建议。从而,提高我国对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提高劳动效率,提高企业的收益,提高劳动者的收益,促进国内消费水平的提高,带动企业的长远发展,达到劳动者与企业双臝的目的。 (二)内容安排 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阐释《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论。首先论述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产生背景;其次,阐释了《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最后,阐述了《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第二部分,主要剖析了《劳动合同法》所存在的缺陷,客观地讲,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履行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着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也存在着问题;《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之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同样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而存在诸多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者本身的原因,也有劳动关系本身的复杂多变方面的原因。 第三部分,主要针对第二部分所列缺陷,就如何完善我国《劳动合

江苏省新劳动合同法范本

---------------------------------------------------------------范文最新推荐------------------------------------------------------ 2008江苏省新劳动合同法范本 本资源为doc格式,用word即可打开编辑。 本站提供的为rar压缩包格式; 解压密码: 下载地址:点击本链接下载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 1 / 18

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________起至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_________。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部门为_________,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多篇范文)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 通过一学期的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虽然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不是很深,但是知道他和重要,或多或少有了一定的认识。以下是我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工作地点存在安全隐患,超时工作甚至长期的加班加点,没有社会保险以及缺乏职业危害防护等现象普遍存在,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加上劳动监察和执法不到位,这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很难得到彻底纠正。而通过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对比加以约定,可以“防患于未然”。实现从源头上维护。 xx年一月一日颁布了新一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比以前的劳动合同法,确实是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条文。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裁员应承担社会责任”、“用人单位有义务主动与劳动者订立出面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政府机关人员不作为给劳动者造成危害应担责赔偿”这几条,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然而,这样一个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只有相当少的人认为它确实可以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效果。甚至我在学习的过程中也怀疑过它的真实性。 其实,人们对法律的怀疑和不信任,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很多法律条文,在实际生活中犹如白纸一张。《劳动法》颁布已经十多年了,但《劳动法》中很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文,并没有真正落实,因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博弈中,往往会引起此起彼落的矛

盾,者就不能不让劳动者担心,执法者会不会因为“引资”而屈从于资本的威力,从而放弃甚至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在《劳动法》的执法中,几乎成为常态,否则,怎么会有血汗工厂长期存在?《劳动法》和执法部门已经沦为权贵手中玩弄劳动者的工具。 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人们对法律的怀疑,是即是对政府依法治国的能力的怀疑,是对政府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能力的怀疑,更是对一个国家的性质和强弱的怀疑。 “签不签劳动合同没有太大区别”、“签了劳动和同也没啥用”……说起劳动合同,经常可以听到类似这样的“评价”。 “这反映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化问题。”有关专家指出,目前大量的劳动合同文本就是抄法条,缺乏实质要件,不能发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许多劳动合同虽然有劳动报酬的条款,但没有写明具体数额,有的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了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 由于流于形式存在缺陷,特别是缺乏实质性内容,相当部分劳动合同并没有让劳动者切实感受到作用,这反过来又影响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有效实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增加规定了劳动合同实质要件的条款,让劳动合同有名更有实,这就是新一代的《劳动合同法》。

对劳动合同法的思考

对《劳动合同法》的思考 摘要:经过二度修改,四次审议的艰难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终于于2007年6月29日正式颁布,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承载着亿万劳动者期盼的法律,在当前中国劳动力市场变化的形势下和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需求下,具有规制劳动力市场的里程碑意义。新《劳动合同法》相比原来的劳动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都具有重大突破。但同时,由于其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因此,加强对此法的解释与宣传,加快配套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出台有待我们尽快进行。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社会意义突破不足和反思 一、立法背景 (一)我国现今劳动力市场的形势 1. 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上的市场失灵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而劳动力市场也相应进行了改革。从此,市场机制成为我国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在市场机制条件下,不再通过制度而是通过市场来实现劳动力供求。劳动力使用权的转让与购买完全出于自愿,劳动力供给与需求以劳动力市场配置为基础。这样,市场失灵的结果是不可避免的。一方面,由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很容易导致逆向选择的后果;另一方面,单凭市场机制对劳动力资源进行配置,而缺少相应

的法律进行约束,会导致劳动力市场运行中所存在的无序、混乱、争议和纠纷等问题没有相应的解决机制。因此,需要政府出台相关法律,适度干预,以解决劳动力市场失灵这一问题。

2. 劳动力供求关系的改变增加了立法保护的需求 近年来,中国劳动力市场发生了较大的转变。一方面,中国经济在过去五年一直保持着10%以上的高速增长,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也缓解了一度紧张的就业形势,从而形成了新增非农就业率持续增长的局面;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的生育率水平在过去30年中持续下降,所产生的效应在劳动力市场上已经开始显现,具体而言,就是新增的劳动年龄人口在最近几年开始出现下降的趋势,从而导致新增劳动力供给开始递减。由于劳动力市场态势所出现的转变,使劳动保护的形式也发生了转折。一方面,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日益接近“刘易斯转折点”,工资及劳动力成本开始加速上涨,在某种程度上,劳动力成为一种较为珍贵的资源,这就使得劳动者对于劳动保护的需求不断上升 ;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上供求关系的转变使劳资双方的谈判地位发生了逆转,劳动者通过“以脚投票”的方式争取自身的利益成为可能。这样就需要新的劳动法律法规来适应这种形势的变化。 (二)以往的劳动法律制度尚存在不足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的试点工作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中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这一市场经济国家确定劳动关系的通行做法做了肯定,但其适用范围非常有限,仅仅适用于国营企业新招聘的职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

新劳动合同法解析、解读、解释

新劳动合同法解析、解读、解释 本文拟从用人单位角度对《劳动合同法》深入解读,以期用人单位能够利用新《劳动合同法》的契机,提升员工关系管理水平,避免劳资冲突,建立和谐的员工关系。 解读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愈加严格 关联条款: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款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

和修改。 按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归纳起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即制度条款内容合法合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何谓民主程序?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条的规定,所谓民主程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可见,现行规定当中的民主程序主要是“听取意见”。新规定的主要变化在于,将“听取意见”改成了“讨论……平等协商”,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 对于那些尚未成立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员工人数较多或者员工工作地点较为分散,按新法规定进行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恐怕效率会较为低下。因此,该条款出台的另一个“意外结果”可能会推动工会、职代会在用人单位中的建设。 解读二: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强大罚则 关联条款: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法条内容: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同时,这笔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这个数额到底多高,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主要是考虑各地区、各企业之间情况不一样,很难划出一个统一的尺度。由各地方细化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比较好操作。(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以免一个正常的职业培训如上岗前必经的培训,甚至参加一个普通的会议、上个夜校都被算成是本条所称的专业技术培训。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

新《劳动合同法》的十大解读

新《劳动合同法》的十大解读 保护劳动者权益 稳定劳动关系 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是整个劳动法律制度的基础,是劳动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依据。劳动合同作为直接沟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桥梁,与每个劳动者的工作、生活和用人单位的运营、发展息息相关。可以说,劳动合同的规范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将会影响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享有和保护。如果说今年3月出台的《物权法》在很大程度为人们的“安居”奠定了基础,那么6月29日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则进一步为人们的“乐业”提供了保障。 一.立法宗旨:重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一直是广为民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业内争论的焦点问题。争论的核心在于:劳动合同法应该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应该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前者认为,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强资本弱劳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应当强调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由国家通过立法对不平衡劳动关系进行适当干预;后者则认为,劳动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劳动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虽具有特殊性,但其宗旨仍应遵循“平等”的民事立法理念,既要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也要维护雇主的正当权益。 这两种意见的抗衡与博弈一直贯穿《劳动合同法》制定与修改的始终。《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稿)对立法宗旨的规定是:“为了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法。”这种表述几乎就是《合同法》的翻版,反映了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观点。在其后的二审、三审稿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被纳入立法宗旨,且行文位置被不断调

最新劳动合同法

最新劳动合同法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博弈劳资平衡

劳动合同法实施博弈劳资平衡 5月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5月9日下午5点,一天之内,已有1540人提交修改意见。“社会对实施条例可以说是期待已久。”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对记者表示。 2020年6月,劳动合同法正式出台,随后,便引起了“华为门”、“沃尔玛辞工”等诸多事件。由于劳动合同法牵涉到所有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有些条文规范不甚明确,理解上容易发生歧义,因此,各界均对实施细则报以极高的期待,希望细则能够解决此前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的诸多争论,进一步明确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从公布的细则看,细则进一步收紧劳动关系,而不是在操作上有所松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劳动法专家董保华表示。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主任乔健则认为,细则强调的重心是偏向雇主这边的。他寄希望于这一次细则的重新征求意见,“需要一个合法的立法程序,去吸纳这些意见”。 前提:14种情形 草案共有45条,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做了规定。 草案规定,在14种情况下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就告诉劳动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不是铁饭碗,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有权解除。”郭军表示。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在三种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包括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以及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 “由于一些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所误解,认为一旦签订就是终身合同,不能解除,所以才会出现类似华为这样紧急解雇再重新签合同的情况,这次的实施细则就告诉大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郭军说。 此次明确的14种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了双方合意、过错解除、非过错解除的三种情况,“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这三种情况下,解除的程序是完全不同的,有点需要经过30天的等待期,有的不需要;有的需要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有的则不需要举证。”劳动法专家表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和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专题讲座—律师:黄金良(公务员、事业单位版) 主讲人:黄金良 1999年毕业于天津体育学院社会体育专业本科,2002年通过全国司法考试,2003年自学通过浙江大学法律专业本科,从事法律诉讼业务5年。现为湖州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委员,湖州市消协律师团成员。 执业期间,本人代理了若干全国影响力较大的民事案件,多家知名媒体进行了报道。特别是二个案件上CCTV-2《经济与法》栏目(2004年度代理原告沈猫狗诉被告德清县人民医院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和2007年度代理的被告德清县博物馆与原告杨鹤明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二案均以胜诉告捷)。 2007年度,本人专业代理诉讼案件40余件,其中代理被告案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3起,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现在,本人注重从事法律顾问和法律策划等非诉讼业务,诉讼业务主要擅长从事经济类纠纷。 本人通过近八年法律学习,对法律认识有以下几点心得,与大家共勉:认识法律简单化,学习法律生活化;思考法律深入化,运用法律规范化。 一、引子: 2007年6月29日,通过了的《劳动合同法》终于摆在了我们面前。这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监管部门更是如此。《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后,中国大地到底发生什么样的事件,足以影响了我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学习各个领域。这就是大规模知名企业大范围裁员,提前规避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后:裁员接踵而至(数据来源于《数字商业时代》2008年第03/04期)

2007年8月,CCTV裁减1800名临时工,估计此次裁员人数占CCTV员工总量的20%。 2007年9月,深圳华为鼓励员工辞职,并计将有超过7000名工作超过8年的老员工,需要逐步完成“先辞职再竞岗”工作。 2007年11月9日,剑南春集团大规模裁员498人。4天后,在绵竹市政府部门介入下,剑南春出具了撤消解除的通知,让员工再次回归岗位,但就位者不足半数。 2007年11月,沃尔玛中国裁员超过1200名员工,将分批次裁掉约200人,比例超过15%。 2007年11月,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决定花费735万元,将旗下郑州石油总公司144员工全部转为“劳务工”。 2007年11月,家乐福与4万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被指规避新法。 二、立法背景: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虽然《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不签订劳动合同仍然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尤其是在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行业,如建筑行业。2005年调查显示,在非公有制企业里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不到30%。 2、劳动合同短期化严重 由于劳动合同解除成本比较高,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

论劳动合同法背景下的劳资平衡

论劳动合同法背景下的劳资平衡 摘要:《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引发了对劳资平衡的热议,也在现实社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分析和探讨劳动合同法背景下劳资平衡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对劳动合法的践行有重大意义和深 远影响。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劳资平衡 2007年6月29日,历经四次审议,两年多的反复酝酿和多方权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终于获得通过,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对它的讨论从未停止过,无论是实施前众多企业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引发的裁员热潮和外资 企业纷纷撤资的事件,还是实施后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大幅提升都从多个视角折射出这部法律惊人的波及力。这部关系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法律,尽管仍存在一些问题,但基本解决了劳资关系的平衡以及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必将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因此,对这部法律理论上的梳理及实践上的考量都是相当必要的。 一、劳资平衡的理论价值分析 劳资关系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两者的关系看似不可调和,实则对立统一,既存在矛盾也相互依存,可谓“唇亡

齿寒”。《劳动合同法》正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平衡劳资关系成为必然,以既要顾及资本的利益还要考虑劳动者的利益为出发点制定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协议。《劳动合同法》实际上是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追求劳资双方力量相对的平衡,平等是《劳动合同法》追求的价值理念。 (一)劳动合同法增强了劳动者的博弈能力 《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前提下,通过强制性规定,增强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博弈能力,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劳动者权益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劳动者是分层次的,不同劳动者群体的具体利益也是不同的。劳动者最大、首要的利益是就业,是拥有工作机会;其次是就业能力的提升和培训、就业的持续性、较高的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障福利。例如,规定超过一个月不签订书面合同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对试用期最低工资进行限制性规定;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不仅可以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鼓励并要求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等。这些增强劳动者市场博弈能力的规定,其目标是在劳动者权益和企业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强调为了获得长期经济繁荣,保护工人基本权利具有重大意义。[1]当然,这种平衡并不是靠企业单方面的驱动就可以实现,还同时取决于企业外部以及劳动者之间的竞争状态。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

新劳动合同法(2020新版)

编号:JY-HT-00399 新劳动合同法(2020新版) Any parties with a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 can sign a contract to protect legal right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新劳动合同法(2020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最新版劳动合同法及解析

(新劳动法合同)最新版劳动 合同法及解析

《劳动合同法》、相关点评以及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

《劳动合同法》:争议与博弈中诞生.doc

《劳动合同法》:争议与博弈中诞生- ; 一部,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19余万条和55万余条意见,牵动全社会的神经。这部的起草和修改,不但体现了专业主义的渐进,也展现了国家和民间良性互动的可能。 ; 本刊记者/刘炎迅 ;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 今年6月24日,实施4年多的《劳动合同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8月5日,修改草案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立即收到55万条反馈意见,争论不断,一如当年。 ;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前,经过了四年的审议,从全国征集到的意见超过19万条,这个数字在1949年以后的中国立法史中名列第二,排名第一的是五四宪法。 ; 这两个数字的背后,是亿万劳动者、众多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之争,亦是劳、资、政府三方的权责利如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博弈。

; 事实上,这种博弈仍然在继续;而一部涉及全社会利益的法律,如何能够公平地保护双方的利益,仍在探讨之中。 ; 海派与京派之争 ;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严格的起草小组,在起草的不同阶段,由不同的部门来主导。11月13日,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当年《劳动合同法》处于起草过程时,他担任全总法律工作部副部长,直接而深入参与了相关过程。 ; 彼时,1995年出台的《劳动法》已实施了十余年,但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经济形式愈发多样,劳资市场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短期合同盛行,没有规定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争议类案件大量出现 ; 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一项《劳动法》执法现象大检查,重点检查签订和执行劳动合同、落实和完善最低工资制度、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和社会保险问题。得出的结论是:不容乐观。

新劳动合同法与旧劳动法的区别

新劳动合同法与旧劳动法的区别; 第一章总则 变化1、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在原“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属于新变化,预示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变化2、另外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中,预示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 变化3、完善内容:“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一条款强化了劳动者在其所在的企业中参政议政(当家做主)的权力。包括接下来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也是要体现这一用意。 变化4、新《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这是新《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词,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变化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如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什么要如此明确化呢!因为近年内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这令很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无处申告。同时,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变化6、长期以来,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经常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四签,劳动者提心吊胆,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为了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四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不这样做的处罚措施是“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变化7、针对大部分沿海地区外资企业在进厂时收到服装押金,或要求财物担保的现状新《劳动合同法》提出“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稿(完整版)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稿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稿 扬子晚报 第二篇: 关于参加《劳动合同法草案》讲解与劳动合同管理 关于参加《劳动合同法草案》讲解与劳动合同管理 实务研修班的体会及建议 公司领导: 按照公司安排,劳动关系管理与培训部主管**同志与***同志于201X年3月23日至201X年3月29日赴深圳参加由劳动社会保障报社主办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讲解与劳动合同管理实务研修班。在为期一周的研修中,劳动社会保障部、劳动社会保障报社的有关领导与各地代表就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实务和技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通过本次学习,提高了业务水平,更新了知识结构,掌握了更多的信息和技巧,对以后规范我公司的劳动用工,做好、做强劳务用工大有裨益。 本次研修班的主讲老师有劳动保障部法制司执法监督处杨毅新处长、劳动社会保障报社韩志力处长、劳动社会保障报社鲁志峰副处长,与会代表有来自北京等12个省市的66名代表。课程主要有四部分,包括《劳动合同法草案》讲解、劳动合同订立技巧与管理实务、违纪职工处理与劳动争议预防实务、员工离职管理的法律要求和操作。现将有关内容、体会及建议汇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草案》讲解

《劳动合同法草案》是本次学习的重点,201X年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这是自1954年第一次公布宪法草案以来,我国第十三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用工制度从市场用工向积极用工转变的大环境下,《劳动合同法草案》立法的宗旨主要体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对劳资双方和谐劳动关系的支持,因此在规定上有过于死板和行政干预的嫌疑,限制了企业的自主权。该草案原定于今年8月出台,后因种种原因推迟,但最迟今年年内出台。另外,由于劳动保障部、外交部、外经贸部权利博弈的影响,最后通过的《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可能和《劳动合同法草案》有所不同。 同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草案》有以下新规定: 1. 解除合同的新规定 草案规定,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女职工三期内、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这五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单位有义务告知报酬等相关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 - 1 - 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3.合同终止单位须給与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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