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

浅论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
浅论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

浅论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

摘要:建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需要,是推进现代行政法治建设的需要。从现行法律来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是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也并未排除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建立健全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应明确其构成要件,应考虑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应通过修改《国家赔偿法》予以确认。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其所属职权范围内,负有积极实施某种法定行政作为义务,并有作为的可能性情况下,而消极地没有或没有全面履行行政作为义务,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国家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实践中的行政不作为与法律授权的目的不相符合,不仅严重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政府权威,还降低人民对于政府的信任,严重阻碍法治进程,建立健全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行为的现实需要。

一、确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必要性

确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现代法治强调权利本位,以对公权的规制和对私权的保护为基本特征。从法理上来说,有损害就有赔偿,只要某一违法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损害行为主体就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从现有法律制度来看,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已经能较好地解决行政不作为违法性的确认问题,但是救济的结果却只是确认不作为或限期作为,而这种结果往往可能是在特定时间过后成为一种毫无价值的救济,即使仍有价值,也由于时间的拖延而给相对人造成了不少不应有的损失,比如说贻误商机、丧失特定的就业机会、减少收入等。可见行政不作为这一违法行为现实地侵犯着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行政侵权,其法律后果之一便是应该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如果对此种怠权的行为不予以严格追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予法律严惩,不责令行政机关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予以赔偿,就会出现有违法的行政不作为得不到有力监督和制约,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救济的现象。由此,确立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任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则,可以减少行政不作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情况的发生,同时使受害者在受到行政不作为违法损害时又能得到国家赔偿,从而起到充分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也可以促使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减少行政不作为的发生。

建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是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需要。公共负担平等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理念,行政赔偿以违法为归责原则,对于作为的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这己形成共识,而对于行政不作为,行政相对人是否有权提起赔偿则仍存争议。笔者以为,《国家赔偿法》是解决国家机关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而出台的,它应该对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进行全面规范,为受害者提供全面的救济,切实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不作为以不作为的形式侵害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而言与作为的行政行为并无实质区别,应赋予行政相对人以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权利。实践中,正是由于我国《国家赔偿法》中对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规定不甚明确,没有建立起行政不作为侵权责任制度,导致在司法实践当中,对行政不作为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否赔偿及如何赔偿很难操作,似乎无法可依,这与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相符合。

建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是推进现代行政法治建设的需要。政府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做到权责统一。“凡因系一个义务上当做的事而他不做时,就可要求他对社会负责,这是正当的”。国家赔偿法作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基本法律,它应该对行政作为和不作为进行全面规范,为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充分的救济。同时,将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责任归到国家赔偿责任中可以改变过去在行政立法中只强调权力,而忽视义务的存在的情况,有助于建立行政权力制约机制。行政权作为一种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通过立法授予行政主体行使公共管理权的同时,也要求行政主体对公众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行政权既是一种职权,更是职责。确立行政不作为由国家负赔偿责任这一规则,实际上就是要求行政主体应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从而达到行政权力和行政义务的基本平衡。如果行政主体经常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对各类违法行为该制裁的不制裁,对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该保护的不保护,这既不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也有损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与人民授权的目的不相符合,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不相符合。

二、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

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是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立法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民有控告违法、

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权利,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不作为侵犯且造成损害的人,当然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由此,将行政不作为这一违法行为纳入国家赔偿责任之列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重要保障。

《国家赔偿法》不排除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作为规范国家赔偿制度的专门性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对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也没有排除这种赔偿责任。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行政不作为正是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职权产生的。同时,根据该法第3条、第4条有关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以及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里的“其他违法行为”,是个保底条款,包括列举之外的其他所有违法行政职权的行为,自然包括行政不作为了。1997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条规定:“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属于《国家赔偿法》第3条和第4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这里的“违反行政职责”应当涵括了行政不作为。

《行政诉讼法》不排除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行政诉讼法》第4条、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另外,《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可见,根据《行政诉讼法》之规定,行政不作为侵犯行政相对人的

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进行赔偿。

三、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尽管建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有实践和理论基础,但也不可能将所有的行政不作为都纳入到国家赔偿的范围当中,按照国家赔偿理念,只有构成侵权或有损害的才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应明确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政不作为客观存在

只有行政不作为客观存在并且被有权机关依法确认,才能作为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直接依据。认定行政不作为客观存在应至少考虑以下几点:(1)行政不作为应由享有国家行政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组织做出;(2)不作为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的行为;(3)行政主体具有作为的行政义务,包括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行政作为义务、行政合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和合法期待或者信赖利益所产生的作为义务;(4)行政主体有履行行政义务的可能性;(5)行政主体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没有或没有全面履行作为义务;(6)行政主体的不作为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有实际损害结果发生

没有损害就没有赔偿,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最主要目的在于对相对人进行赔偿,因此,行政不作为必须给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才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行政不作为产生的损害要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一定条件:(1)损害具有现实性。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和实际存在的,是现实存在的事实或必然发生的损害,既包括对既得利益的损失,也包括对将来要发生的可得利益的损失。(2)损害具有特定性。损害必须是对特定人造成的损害,即损害只为一个人或少数受害人所特有,而非一般人所共有的损害。共有的损害“根据公平负担平等原则,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因此赔偿责任仅仅适用于个人利益的不作为而不适用于公共利益的不作为。(3)被损害的利益具有合法性。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发生国家赔偿责任。只有行政主体不履行义务去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失,才有可能产生国家赔偿。根据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这里的合法权益的范围是有限制的,仅限于人身权、财产权。

3、行政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连接损害事实与赔偿责任的纽带,具备一定的因果关系,是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学者提出“只要行政主体违背了对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因此导致其损害,且权利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受偿的,就认为存在行政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只要行政主体的义务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而设定的,而行政主体违背义务并造成特定行政相对人损失,该行政主体不作为即构成行政侵权行为,它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二)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范围界定

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将损害赔偿限定为对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因考虑到精神损害

是无形的,无法客观衡量,从而无法确定合理的赔偿幅度,所以国家赔偿法中对精神损害赔偿只是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方式,而无金钱赔偿规定;而间接损失则是出于财政负担的考虑和损失的难以计算而将其排除在外。

笔者以为,应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行政不作为的精神损害主要表现在由于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导致相对人本应避免的损害而没有避免,使相对人心灵受到不应有的打击,从而造成健康状况的恶化,产生心理担忧和痛苦,带来精神损失。如由于行政主体的不作为使相对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这种痛苦和担忧往往是十分强烈的,会极大地毁坏相对人的身心健康。同时,因这种精神损失,还会使其丧失许多应有的机会,增加许多机会成本,带来间接的非物质损失。如果不尽快将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内容纳入国家赔偿范畴,那么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是不可能完善的。

(三)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立法思考

1、在《国家赔偿法》总则中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由国家负赔偿责任。可将《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样修改后就将赔偿的范围扩大到了包括违法行使职权或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权行使的全领域。

2、在《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范围中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可将《国家赔偿法》第4条增加一款,表述为:“因负有法定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样就将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任纳入到行政赔偿范围内,而且明确了这种赔偿责任是由于行政机关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作为义务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引起的。

3、明确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机关。可将《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不积极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样就明确了行政不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有利于赔偿责任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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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对检察机关可能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摘要]新《国家赔偿法》对现行国家赔偿制度做了较大的调整,正式施行后也将对检察工作带来一些影响,检察机关需要积极应对采取相应措施。 [关键词]新国家赔偿法;检察机关;应对 新《国家赔偿法》对现行国家赔偿制度做了较大的调整,正式施行后也将对检察工作带来一些影响。 一、给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 (一)确立了法定结果归责原则,取消了确认程序,国家赔偿案件的数量可能会有所增加 现行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就是只有在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新《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则删除了“违法”二字。虽然后续条文也规定了国家免责条款,但“违法”二字的删除,使得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由违法归责,变成“法定结果归责”。归责原则的改变,体现了国家对国家侵权行为勇于承担责任,保障公民权利的积极态度,同时也带来国家赔偿的范围的扩大。只要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可能面临国家赔偿的风险。合法行使职权也可能需要国家赔偿。国家赔偿范围的扩大,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也将有所增加。 同时,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在申请国家赔偿时,除直接以确认论的部分案件外,绝大部分案件均应先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只有经过违法确认后的案件才能进入赔偿程序。违法行为的确认则是由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自身行为是否违法。通过违法行为确认的前置程序,检察机关可以将一部分案件通过“不予确认”,间接避免了国家赔偿。 (二)新《国家赔偿法》取消确认程序,可能会引发错案责任追究标准的变化 因为不经确认程序即可以申请赔偿,特别是对于逮捕后申请国家赔偿的,因为采取结果归责原则,只要逮捕以后没有追究刑事责任,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的机关就要赔偿,可能会引发有关错案责任追究的一些争议。特别是对于一些有争议的案件,或因政法机关看法的不同,或因证据的变化等而导致最终没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案件,以前对于此类案件可以通过不予确认避免国家赔

国家赔偿法考试题库

国家赔偿法试题 判断题 1、我国国家赔偿法未规定立法机关的国家赔偿问题,也就是说在我国没有立法 赔偿,只有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大类型。(对)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致公民死亡的,其亲属均具有要求行政赔偿的资格。(错) 3、行政赔偿诉讼适用于调解。(对) 4、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赔偿的不适用国家赔偿法。(错) 5、某警察下班后将枪带回家中,正遇上其妻与邻居吵架,某警察便拔枪将其邻 居打伤,对此国家不负赔偿责任。(对) 6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受害人自己造成的损害,无论其主观心理状态(故意 或过失)如何,国家均不承担责任。(对) 7、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和人民法院可以向赔偿请求人收取有关的费用,但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错) #8、没有国家赔偿法典的国家就没有国家赔偿制度。(错) 9、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了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对) 10、我国国家赔偿法明确了以支付金钱为主要赔偿方式,同时又确定了在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时,应优先适用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对) 11、行政赔偿诉讼中,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不负证明责任。(错) 12、国家机关行使追偿权并不一定以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支付赔偿金或者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错) 13、我国的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与部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部分审 判活动所致害的赔偿。(对) 14、行政赔偿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它需要的前提是应先 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而且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对) 15、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拒

国家赔偿法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国家赔偿法练习题及参考答案分)分,共20 一、填空题(每空1对 __________________ 1.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侵 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于一身。 2.在体例结构上我国国家赔偿集 ____________。 3.我国国家赔偿的立法 依据源自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事项范围包 括 4. _________________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违法行政行为与 5.经 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维持的, 对加重部分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 为赔偿义务机关。 。.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为_______________ 6 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或者 7 工作人员 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 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 8 改进工作。__________________,促进国家机关_______________.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 权时的 9 为前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为违法___大致我国国家赔 偿制度中的责任豁免事项主要是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10.包括:____行政立法 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行为_______、内部行政行为,以及自由裁量权 有限制的豁免。 11.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也称行政赔偿责任的限制,是指________________ 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12.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______________。 主义原则。_____对等__________.我国对于外国人请求国家赔偿采取 13.分)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小题,计10 1.国家赔偿是因合法 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引起的。( A ) 2.我国国家赔偿法将精神赔偿纳入 其赔偿范围。( A )) 3.违法原则是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的根本标准 而不问其过错有无。( B ) 4.派出机构不具有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B.受害的公民死亡,其权 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消灭,因而请求国家行政赔偿 5 )的权利也归于终止。( A A 6.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不适用调解。()预期不起诉, 7.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可以在行政处理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则其提 起诉讼的权利归于消灭。( A ) 8.对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的错判,国 家应负赔偿责任。(A ).国家赔偿的主体是抽象的国家,具体的赔偿义务由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代 9 表国家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 B )) 10.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可能设立赔偿委员会。( B 2三、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分,共计40分))。公平正义论的倡导者是1.作为国家赔偿的理论依据之一,( C.伯纳德·施瓦茨 D.管欧 A.卢梭 B.狄骥)。2.我国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D.过错与危险责任原则 C A.过错原则 B.危险责任原则.违法原则.杨 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市公安局执行。本案经一 3二审 法院经审理年,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审法院审判后,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后认

【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及答案(1)

【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一答案 一、填空题: 1、国家赔偿法是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3、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仅包括行政机关对侵犯行政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赔偿两种。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2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6、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7、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该行使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8、(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二、单项选择题: 1.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颁布于哪一年?() A.1992 B.1993 C.1994 D.1995 2.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 A.代位责任 B.自己责任 C.合并责任 D.中间责任 3.行政赔偿的免责范围不包括()。 A.国家行为 B.抽象行政行 C.违法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 D.内部行政行为 4.下列说法哪种是正确的?()

A.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B.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C.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D.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5、下列关于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哪种情形是受害人没有权利取得赔偿的?()A.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B.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D.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轻罪的 6、再审改判无罪的,()为赔偿义务机关。 A.作出第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 B.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C.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D.进行侦查的公安机关 7、下列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依法公平进行 B.依法不公开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C.无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D.赔偿委员会决定书加盖委员会的印章后生效 8、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违法侵权的确认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受理?() A.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 B.作出司法行为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C.由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D.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的上级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赔偿法》2002年-2015年 司考真题

《国家赔偿法》2002年-2015年司考真题 1、丁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向孙某借款,双方到房管局办理手续,提交了房产证原件及载明房屋面积100平方米、借款50万元的房产抵押合同,该局以此出具房屋他项权证。丁某未还款,法院拍卖房屋,但因房屋面积只有70平方米,孙某遂以该局办理手续时未尽核实义务造成其15万元债权无法实现为由,起诉要求认定该局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对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85题卷二) A法院可根据孙某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B孙某应对房管局的行为造成其损失提供证据 C法院应对房管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与行政赔偿争议一并审理和裁判 D孙某的请求不属国家赔偿范围 2、某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张某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县公安局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案件,张某遂申请国家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100题卷二) A.赔偿义务机关为县公安局和县检察院 B.张某的赔偿请求不属国家赔偿范围 C.张某当面递交赔偿申请书,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D.如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张某可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3、甲市乙县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民事判决时执行了案外人李某的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李某向乙县法院申请国家赔偿,遭到拒绝后申请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50题卷二) A乙县法院申请不公开质证,赔偿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 B李某对乙县法院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的,即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C赔偿委员会根据李某的申请调取的证据,作为李某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D赔偿委员会应当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摘要: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石,是从法律价值上判断国家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本标准和依据。但自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实施以来,一元化的归责原则体系缺陷已暴露出来,已经表现出与社会的极大的不适应性,使国家赔偿法成为国家不赔法,而造成这种结局的原因在于归责原则的出发点存在偏差。借鉴国外的多元的归责体系,可以尝试建立以违法归责原则和过错归责原则为一般的归责原则,其适用于一般的国家侵权行为领域;同时,针对特殊的国家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结果归责原则等辅助归责原则,从而建立起对不同的国家职权行为以及不同领域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的一个多元化的归责体系,努力做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与国家赔偿责任的协调统一。 [关键词]:国家赔偿;违法归责原则;归责体系 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实施已经有十多年。该法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较大的积极作用,但实施效果距立法宗旨和民众的期望仍相差甚远,其在实践中的缺陷甚至使该法被讥为“国家不赔法”。该法的主要缺陷,就是现行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违法归责原则。该原则是与立法时的法制环境相适应的,但已经无法适应日益复杂的国家侵权现实。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改,如何确立新的归责原则,成了争议的焦点和修改的着力点[ 1 ]。从现行国家赔偿法对归责原则的规定入手,分析其存在的不足,并建议借鉴国外的多元的归责体系,可以尝试建立以违法归责原则和过错归责原则为一般的归责原则,其适用于一般的国家侵权行为领域;同时,针对特殊的国家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结果归责原则等辅助归责原则,从而建立起对不同的国家职权行为以及不同领域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的一个多元化的归责体系,努力做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与国家赔偿责任的协调统一。 一、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对归责原则的现状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由此,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采用单一的违法原则,即只有或只要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就应当赔偿。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只有构成违法侵权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行为并不违法,即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答案完整版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答案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1、西方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B ) A、英国 B、法国 C、德国 D、美国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赔偿责任主体 B、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 C、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原则上侵权主体 D、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有追偿权 3、只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先行使职权的行为,才有可能引起国家赔偿。以下行为中,(D )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 A.公安机关对某一违法者进行处罚 B.消防队灭火前后,在乖车途中交通肇事的行为 C.勤务时间以外执行职务的行为 D.工作时间内购买办公设备的行为 4、我国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D A.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B.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C.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D.国家 5、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为前提条件。(C) A.个人过错 B.公务过错 C.行为违法 D.无过错责任 6、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C A、过错原则 B、无过错原则 C、违法原则 D、双重过错原则

7、关于国家赔偿主体问题中,不正确的是下列哪一项C A、侵权主体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B、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 C、赔偿机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D、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主体一致 8、我国最早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文件是――。(A) A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 B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9、从国家赔偿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各国国家赔偿法最初都以(A )为主要规范对象。 A、行政活动 B、立法活动 C、司法活动 10、最早确立国家非权利作用的赔偿责任的国家是( D ) A、德国 B、英国 C、日本 D、法国 11、在我国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是(D ) A 、广义的无过错原则 B、过错违法原则 C、违法与明显不当原则 D、违法原则 12、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a、B、C、D。 A、宪法 B、法律 C、地方性法规 D、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执法资格考试题库—— 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 一、单项选择题 1、不属于国家赔偿方式的有:( ) A、返还财产 B、恢复原状 C、重新颁发营业执照 D、给付拍卖财产价款 2、对于应当返还的财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必须恢复原状 B、应当返还的财产,无论其现状如何,都可以以相应的赔偿金代替 C、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D、对于应当返还的财产,赔偿义务机关有权选择返还财产或赔偿相应金额 3、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 )为前提条件。 A.个人过错B.公务过错 C.行为违法D.无过错责任 4、下列行为中国家应负赔偿责任的是:( ) A.某市公安局违法拘留行为 B.某省人大代表大会的立法行为 C.某卫生局在法律范围内的裁量行为 D.某市银行的违法划拨存款行为 5、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下列何种行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 A.违法征收财物 B.行政裁决不当 C.制定的法规错误 D.行政机关建房侵占他人用地 6、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对行政机关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对( )不予赔偿。 A、直接损失 B、间接损失 C、物质损失 D、精神损失 7、赵某被县公安局罚款100元,赵某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市公安局决定罚款200元。后经确认,县公安局所作的罚款行政处罚违反法律,下列说正确的是( ) A.赵某可以请求县公安局赔偿200元 B.赵某可以请求市公安局赔偿200元 C.赵某可以请求县公安局赔偿100元,市公安局赔偿100元 D.赵某既可以请求县公安局赔偿200元,又可以请求市公安局赔偿200元 8、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采用()为主要赔偿方式。 A.支付赔偿金 B.返还财产

国家赔偿法-不定项选择题答案

1.不定项选择题(请将选项答案填在答题纸的括号内) 2.广义的国家赔偿可分为(国际法上的国家赔偿//宪法上的国家赔偿//民法上的国家赔//国家赔偿 法上的国家赔偿偿) 3.在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法解释) 4.西方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法国) 5.国家赔偿的最主要功能表现在(权利救济//制约预防) 6.认识国家赔偿的性质不考虑致害行为是否有过错或者违法,而是依据国家负有的社会责任,强调对公 民、法人所受损失的补偿的代表学说有(社会保险理论) 7.我国的国家赔偿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司法赔偿) 8.我国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因果关系) 9.西方国家的国家赔偿责任制度中的归责原则(过错原则//违法原则) 10.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则原则是(过错原则) 11.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例包括:(概括性条款//列举性条款//综合性条款) 12.行政赔偿范围的制约因素包括:(政治体制的制约//理论因素的制约//国家财力的制约) 13.侵犯人身权利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违法行政拘留//违法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劳动教养//非法拘禁) 14.侵犯财产权利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违法罚款//违法吊销许可证//违法责令停产停业//违法国家规 定的摊派) 15.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能包括(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复议机关) 16.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起诉的条件:(原告有请求资格和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 事实根据//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和义务机关已先处理//属于受案范围和法院管辖) 17.某县公安局委托县治安联防队行使治安管理权,某日,联防队师某抓获了行窃嫌疑犯李某,因李某语 言冲撞了师某,师某用警棍将李某击伤。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应由谁来承担国家赔偿的义务? (某县公安局) 18.某男雇佣某女冒充其妻到某镇政府办理离婚手续,镇政府未经过认真审查即发给了离婚证。结果其妻 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刺激,精神病复发,为治病花费了2000元。其妻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国家赔偿,下列正确的说法有?(不赔偿,因镇政府的行为不违法) 19.行政赔偿请求赔偿的要件:(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人必须具有请求权//必须在法定期限提出,请求 必须在赔偿范围内) 20.行政赔偿程序包括:(行政程序//行政诉讼赔偿程序) 21.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赔偿标准的原则基本上是(慰抚性原则) 22.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 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行政赔偿程序) 23.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哪种情形并造成受 害人名誉权、荣誉权的损害,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违法拘留//对没有犯罪的人错误逮捕//非法拘禁) 24.吕某与胡某在饭馆吃饭期间与人发生争吵,在斗殴中吕某用椅子将对方一人打倒,此人次日经过抢救 无效死亡。二人被公安局拘留,经过检察院批准以故意伤害罪、斗殴罪逮捕。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认为胡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将其释放。胡某提起赔偿请求。下列说法哪个正确?(检察院赔偿//因胡某犯罪事实而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25.市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以制止。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 言不逊。赵某大怒,拔枪将马某击伤。下列有关赔偿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应由公安机关赔偿//因赵某的行为是在执行职务) 26.在赔偿义务机关拒绝确认致害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下列选项哪些是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 赔偿诉讼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殴打他人的行为//公安人员违法使用武器的行为)

浅析混凝土质量管理

试析混凝土质量管理 1 原材料控制 普通混凝土是由水泥、水、粗细骨料、化学外加剂、矿物质混合材料,按比例配合,经过均匀拌制,振捣密实成型及养护硬化而成的人工石材。混凝土的质量好坏主要由原材料来决定,所以原材料的控制显得尤为重要,是混凝土质量控制的源头,只有把源头控制好,混凝土质量才能有保证。对发现的不合格原材料必须严格清退出场并做好记录,规范原材料堆放,保存和使用,杜绝使用不合格材料。 1.1 水泥 水泥有多种品种、标号,应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和实际使用部位的环境条件,选择适当的水泥品种和标号。高强混凝土应优先选择高标号水泥进行试配。所有的混凝土工程用的水泥都需要厂家合格证,经过自检试验室或者委托实验室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水泥是混凝土结构中最关键的原材料之一,必须从严把关,抽检频率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不能处于失控状态。 1.2 砂 细骨料砂,要重点检查其质地、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和有害物质含量。其重点是含泥量和有害物质含量。这两项对于混凝土强度的影响较大。用于拌制混凝土的细度模数应在3.7-1.6之间。结构用砂含泥量一般不应超过3%,有害物用质(云母、有机物、硫酸盐等)含量不应超过2%。同时,级配良好也是选用砂的重要指标。 1.3 石子

粗骨料石子,应重点检查其质地、级配、针片状颗粒含量、含量泥量及最大粒径。一般采用1㎝-3㎝的碎石,卵石一般能用于结构受力部位,严禁混有煅烧过的石灰石块或白云石块。选择级配良好的粗骨料对于提高混凝土强度及质量有着很大的实际意义。 1.4 水 凡是不能饮用的水,应在水质化验和抗腐蚀试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拌制混凝土。污水、工业废水、PH值小于4的酸性水和硫酸盐含量超过水重1%的水,不能用于拌制混凝土。对预应力混凝土的施工用水,更要着重控制。 1.5 外加剂 添加外加剂是现代混凝土产品有针对性得提高工程性能的一种重要手段。在选用某种外加剂之前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应检查外加剂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资料和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性能试验报告。其次,应进行试配并进行试验检验,以复验混凝土外加剂与工程所有水泥是否相适应,以及是否满足施工要求的混凝土性能和有关设计要求指示(如坑渗标号等)。另外,应注意混凝土外加剂使用说明的有效日期、防止过期失效的外加剂用于工程。同时,要严格控制剂量,不得随意添加,在搅拌混凝土时,掺加外加剂的混凝土搅拌时间应适当延长。选用外加剂要熟悉其品种、性能,经检验符合本工程要求方可使用。严禁使用对工程质量和耐久性有不利影响的外加剂。 2 配合比的质量控制

关于_国家赔偿法_修改的几点思考(精)

2010年第3期 (总第329期) 湘潮(下半月) 2010年3月 关于《国家赔偿法》修改的几点思考 林 芳 (华东师范大学上海200241) 摘 要:《国家赔偿法》实施15年来已经逐渐不适应时代的发展,修改《国家赔偿法》也正在进行,本文对《国家赔偿法》修 改中突出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具体从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国家赔偿的范围以及国家赔偿的程序三个方面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赔偿范围;程序规定中图分类号:D92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0)-03-0029-02 《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追究国家责任方面迈出了历史性的关键一步。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国家赔偿法》的缺陷也越来越暴露出来,成为人们的注意的焦点。在对《国家赔偿法》修改的过程中,对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国家赔偿的范围以及国家赔偿的程序问题成为学界中讨论的热点。 一、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通过这条规定,我们可以明确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如果是违法的并且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只有违法侵权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并不违法,即使给他人权益造成损害,也不由国家负责赔偿。显然这样的违法归责原则对相对人来说是十分不利的。 因此,在对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中,应当对其违法归责原则予以变更是大家所达成的共识,但究竟应当怎么来确定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却是一大争议的焦点。笔者的观点是确定多元化的归责原则。总的来说,国家赔偿责任的第一个层次是受害人是否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责任的问题,在这个层面上应当以受害人

《国家赔偿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最新

最新在线作业试卷及满分答案 《国家赔偿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内容摘要:一、名词解释1、国家赔偿,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 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2、紧急避险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使公共利益、相对人较大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 一、名词解释 1、国家赔偿,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 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2、紧急避险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使公共利益、相对人较大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 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第三人相对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刑事赔偿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组织 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由国家通过赔偿义务机关依法给予的赔偿 4、自由裁量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其认为合于行 政目的的正确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一种不是国家赔偿的类型: D A、立法赔偿B、行政赔偿C、司法赔偿D、公务赔偿 2、认为“主权不能转让给私人,它永远属于人民”的是: C A、狄骥 B、管欧 C、卢梭 D、格劳斯 3、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 B A、肯定到相对否定到否定 B、否定到相对肯定到肯定 C、否定到相对否定到肯定 D、肯定到相对肯定到否定 4、我国赔偿法的渊源有: D A、宪法 B、法律 C、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D、以上都是 5、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上采用了: A 违法原则B、过错原则C、广义无过错原则D、违法与明显不当原则 最新在线作业试卷及满分答案

国家赔偿的范围

国家赔偿的范围

试述国家赔偿的范围。(胡滨) 国家赔偿范围是指一国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国家赔偿范围主要涉及三个要素:侵权行为主体,即国家对哪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行为,即国家对哪些国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损害结果,即国家对于受害人的哪些损害给予赔偿。 (1)现行规定。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范围主要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 所谓行政赔偿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因为违法行政给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由国家进行赔偿的法律行为,主要体现在《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及第四条。 刑事赔偿是行使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给予的赔偿,主要体现在《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 非刑事司法赔偿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

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主要体现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 该法第二条还确定了我国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第二十八条定了对侵犯财产权赔偿直接损失的基本原则。这两个条款,虽然没有对国家赔偿范围做直接规定,但从另外一个视角对国家赔偿范围进行了限制。同时该法在第五条和第十七条当中设置了国家赔偿免责条款,进一步缩小了赔偿范围。 以上即是我国现行国家赔偿范围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框架。 从侵权行为主体和行为性质看,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另一类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司法职权的行为。后一类行为中又具体分为三种情形:第一是在刑事追诉过程中的违法或错误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监狱管理权的行为;第二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保全措施的行为;第三是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的错误行为等。从侵权客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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