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仓单质押方法

粮食仓单质押方法
粮食仓单质押方法

粮食仓单质押

仓单是指仓储公司签发给存储人或货物所有权人的记载仓储货物所有权的唯一合法的物权凭证,仓单持有人随时可以凭仓单直接向仓储方提取仓储货物。仓单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是指申请人将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存放在指定仓储公司,并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进行质押,作为反担保措施,担保公司依据质押仓单向申请人提供的用于经营与仓单货物同类商品的专项贸易的短期融资担保业务。

仓单质押融资担保业务又有标准仓单质押融资担保业务和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担保业务。其主要区别就在于仓单的出具方式不同。标准仓单是特指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或上海期货交易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并在交易所注册,可在交易所流通的实物提货凭证。是由期货交易所的信誉作保证的物权凭证。标准仓单是期货市场的产物,其标准化程度高,并由期货交易所对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管理、市值评估、风险预警和对应商品的存储(对指定交割仓库的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等进行严格的监管。而且,期货交易所对标准仓单项下的商品品质有较高的要求,以及严格的质检系统,使得标准仓单具有很好的变现能力。因此,相对于普通仓单质押贷款而言,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更具安全性。因此,标准仓单一般为银行所直接接收,无需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非标准仓单是未经过商品交易所注册确认的仓单。其表现形式一般为仓储单位出具的入库单证。由于非标准仓单质押无商品交易所的信誉作为保证,因此风险性更高,银行一般不愿意接受。

东北地区是我国的主要粮食产区之一,大连作为东北三省的港口城市,担负着东北腹地与全国货物中转的重要职责。因此,每年有数以万计的粮食通过大连输送到国内国外。而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平台,也为大连成为全国粮食交易的中心创造了有利的外部条件。根据这一特点,我公司展开粮食非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担保业务品种的尝试。

一、粮食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品种的主要特点:

1、较强的时间性。由于受到粮食收购季节的影响,粮食流通型商贸类企业的用款高峰期集中在每年的9月份至次年的3、4月份,在此期间,粮食类商贸企业项目较多,企业大多需要资金到产地收购粮食。正常情况下,这类型企业在每年的3月份以后就进入销售阶段,企业在前段时间投入的资金将陆续回笼。因此,该类型项目具有较为明显的时间性。

2、资金需求的大额度性。粮食流通企业在粮食收购季节对于资金的需求是很大的。粮食贸易类型的企业,本身的利润水平较低,企业大多依靠快速的流通性和运作上的规模化获得最大的利润。因此,这类型项目,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往往是越多越好。申请担保的金额往往都过千万元。

3、粮食类流通企业管理上的不规范性和资金使用上的不确定性。由于粮食流通类企业可以以本身出具收购发票冲抵增值税,也有很多企业的贸易行为出于税务方面的考虑完全不入账,因此,对于担保公司掌握企业主要的经营状况造成了很大的障碍,我们主要依靠财务手段以外的主观调查了解的情况作为审核的主要方面。另外,由于粮食流通类企业收购的主要方式为现金交易,因此,不利于担保公司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这也客观上增加了担保项目的风险。

4、较高的风险性。粮食类流通企业与制造业企业相比较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流通类企业固定资产少,流通性强;而制造类企业,生产经营一般比较稳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但周转速度较慢。两者相比较,粮食流通类企业出现风险的可能性更高一些。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类型企业出现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也要高于制造业企业。同时,针对该类型企业管理不规范的实际情况,在整体审核上降低了对企业的标准,也导致担保项目出现代偿的可能性较高。

5、反担保措施的单一性。粮食类流通企业项目,反担保措施十分单一,就是仓单质押。因此,对于质押物品的要求相对较高。粮食类商品流通性较强,但是在监管上比较困难。而如果一旦质押粮食出现问题,对整个项目的影响是巨大的。

6、对于质押粮食监管上的高要求性。由于在审核中降低了对于企业本身情况的标准,加之反担保措施的单一性,都对质押物品的监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也是整个项目的重中之重。如果质押物品在担保期间出现减少或者灭失,或者质押物品在品质上出现变化,都将严重影响担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因此,客观上就要求对质押粮食的监管上要有新思维、新办法,切实控制风险。

二、粮食非标准仓单质押担保业务的操作

该类型项目在具体操作上,结合其自身特点,我们在整体的审核、法律文本的确定和法律手续的操作以及保后监管上都作了一些尝试,介绍如下:

1、审核方面:

在担保项目的审核上,针对粮食类流通企业的特点,主要审核企业的收购、销售渠道。同时,根据已有的信息渠道对企业特别是经营者自身情况进行了解和掌握。该类型项目企业法人代表个人道德风险的考察应作为十分重要的一个考核内容。在基本排除道德风险因素后,根据粮食流通类企业管理上不规范的现实情况,适当放宽了对企业自身经营审核的标准。对于企业提出的资金数额上需求,是否是有多少可以质押给担保公司的仓单,担保公司就能为其提供多少资金上的支持,这一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对其以往经营中的下游客户的需求时间和需求量上进行考察,如果是常年合作的客户,在粮食的销售上特别是对于玉米、大豆等大宗商品,只要销售价格合适,回款正常,每年的3月份以后就陆续回笼资金,用于归还借款,因而企业只要保证了正常的销售渠道,在2—3个月的时间就可以陆续将偿还款项,出现问题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在整体上可以将该类型的项目单笔金额控制在一个较为宽松的限度内,但仍不宜单笔金额过大。主要的精力放在反担保措施,即粮食仓单质押的审核上。

在对质押粮食仓单的审核中,首先对质押粮食权属关系进行认真认定。通过核对铁路大票收货人与仓单入库人是否一致等方法对质押粮食的权属关系加以确定。只有确定了质押粮食的权属,才能从根源上保障担保公司对质物质押权利的实现。

其次,就是要对质押粮食品质进行甄别以及对质押物品质押价格进行核定。由于粮食类商品品质上的差异直接导致价格的不同,因此,准确甄别质押粮食商品的品质,在整个审核工作中十分重要。作为粮食行业的门外汉,我们在加强自身业务能力提高的同时,也聘请与我们保持业务关系的相关专业人士对质押粮食进行抽样化验,同时比对仓储库方面出具的检验报告,通过这样的方式,保证质押物品的品质。关于质物价格确定上,主要依据商品质押当期市场现货价值以及大连商品交易所远期期货价格作为指导价格,在此价格基础上一般按照市场价格的90%对质押物进行价格认定。同时,我们将该类型项目的质押率严格控制在70%以内。

再次,对仓储企业进行考察。仓储企业在整个项目运作过程中极为关键,因此,对仓储库的考核上相对严格。目前,我公司主要采取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期货交割仓库作为质押粮食商品的存放地。

2、法律文本方面:

在法律上,首先与申请担保企业签订《质押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此《质押协议》中,除对质押物品的名称、质押数量、质押价格、质押物品质等基本内容进行详细约定外,有两个方面的内容需要特别说明,其一,设立止损强行平仓线。即质押粮食商品在担保期间价格如果出现剧烈波动,价格接近平仓价格时,企业须按照前期设定的质押率,按照新价格进行补足质押物或等值货币资金,否则担保公司有权强行对货物进行处置;其二,要求企业在还款到期日前十至十五日在保证金账户中存足100%保证金,专项进行还款,否则,根据协议内容处

置质押物,确保担保公司权益。

其次,与担保企业、仓储库签订《质押监管三方协议》。这里主要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仓储方作为质押物监管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仓储方的主要责任就是要保证质押期间质押物品不灭失、品质不变质,如果出现问题,仓储方将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仓单所有权转移:对于该类型项目,能否通过仓单这一物权凭证,有效地在必要时候实现质押权利而不用等待法律诉讼的漫长过程,尽快而又合法的避免担保公司损失。根据这样的思路,首先,在操作中要求仓储库在征得质押物所有者,也就是申请担保企业的同意后,将仓单所有权人变更担保公司名下。这样,在项目出现风险预警时,可以根据属有担保公司名称的仓单先行对质押物进行处置,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其次,企业事前要与担保公司签订涉及质押物变现处置的相关法律文件,在法律层面上保障担保公司处置质押物品的合法性。

3、保后监管方面:

在保后监管工作中,除了要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监管外,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对质押物品的存在性进行有效监管。我们现在采取的办法是与公安机关下设的专业保安公司进行合作,在仓储库中派驻保安进行24小时的看护。这样也是对仓储库方面的一种制约和监督。如果质押物品在保安监管过程中由于保安监管不力导致质押物缺失,保安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此,在公司内部也形成了两道监管体系。项目人要定期到仓库对质押物品进行现场监管,随时与保安取得联系,掌握质押物的变动情况。另外,风险控制部门也将不定期的对质押物品的存放情况进行监管。

通过近两年的实际操作,这类性的项目整体情况均比较正常。当然,随着项目的深入,也出现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粮食非标准仓单质押担保业务出现的一些问题

1、部分仓储库未能严格按照《质押监管三方协议》的约定,对质押物品进行有效监管。我们

在实际项目操作过程中发现,部分仓库与企业联合,对质押物品在质押期间进行变动而未通知担保公司。这种情况的出现,严重影响了项目本身的安全性。比如有的企业和仓库利用粮食倒垛的机会,将质押粮食运出仓库,造成质押物的减少。而一旦被我们发现则以种种借口开脱。

2、仓储库不配合担保公司对质押物品进行处置。在担保项目出现风险预警,担保公司准备依

据仓单行使质押权利时,仓储库以种种理由阻挠处置。这里边既有仓库与担保企业联系紧密而造成的原因,也有因仓储库原因导致质押物减少而不愿承担相关责任阻碍担保公司行使质押权利的原因。

3、利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合约交割的便利条件,将已质押物品进行期货交割。有些企业利

用仓储库为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期货交割库的便利条件与仓储库联合,将已经质押给担保公司的粮食商品上盘交易。这种行为不但违背了与担保公司签订的经济契约,更面临着刑事犯罪,但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出现了这种苗头。通过已有的监管体系,发现了这一新的问题,并加以解决,避免了巨大损失。为避免类似的情况出现,我们主动与大连商品交易所联系,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互通信息,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潜在风险。

经过两年时间对粮食非标准仓单质押担保业务的具体操作,总体感觉能够控制风险,保障担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同时,由于该类型项目期限较短,贷款资金数额较大,对应的担保公司获取的收益也比较可观,因此,该类型项目有大范围开展的必要。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随着业务的深入开展,新的问题伴随着新的风险点出现,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地加以总结,不断的提高自身识险、避险、排险的能力,才能够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大商所标准仓单质押流程

标准仓单银行质押融资业务流程 大连商品交易所在协助客户与商业银行办理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时,采用专用通道管理模式,即银行以总行名义向交易所申请取得质押登记及质权行使专用通道,用于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等业务。 目前,已与大商所签订有效协议并开通专用通道的银行包括:中国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大连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一、质权人办理标准仓单质押业务流程 1. 质权人为客户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前,需在专用通道下为客户开设编码。 2.质权人、出质人、出质人所在期货公司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申请表(专用通道)》(见附件1,以下简称《质押申请表》)加盖印章,《质押申请表》一式四份。质权人授权人与期货公司人员持《质押申请表》、《质押担保合同》原件到交易所。 2.交易所核对质押申请资料是否完备、准确,检查申请质押登记的仓单是否处于流通状态。 3.交易所检查无误后,将对应的仓单由期货公司客户名下转让到质权人该客户名下,并予以冻结。 4.交易所在《质押申请表》上加盖业务印章,《质押申请表》一式四份,交易所、质权人、出质人、期货公司各留存一份。

二、质权人办理标准仓单解除质押业务流程 1.质权人、出质人、出质人所在期货公司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解除登记申请表(专用通道)》(见附件2,以下简称《解除申请表》)加盖印章,《解除申请表》一式四份。质权人授权人与期货公司人员持《解除申请表》到交易所。 2.交易所核对解除申请资料是否完备、准确。 3.交易所检查无误后,将冻结的标准仓单解冻,然后将仓单由质权人客户名下转让至期货公司该客户名下。 4.交易所在《解除申请表》加盖业务印章,《解除申请表》一式四份,交易所、质权人、出质人、期货公司各留存一份。 注:(1)质权人公章为质权人总行授权分支机构在交易所留存的印章。(2)出质人所在期货公司公章为期货公司在交易所留存的授权章。(3)质权人提交给交易所的质押担保合同为原件。

仓单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仓单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发表时间:2012-09-19 13:50:07 来源:宁波大宗商品 交易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发展,鼓励交易商积极入市参与交易交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交易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仓单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拥有的交易所注册仓单或拟交收仓单作为债权的担保移交给出借人。 第三条交易商取得的仓单质押资金用途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主要用于交易商短期资金周转,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四条参与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交易商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交易所资格审定并持有注册仓单或拟交收仓单的交易商;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 (三)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经营范围内应包括质押仓单所载商品的生产、使用或销售,并拥有稳定的货物来源和销售渠道; (五)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六)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企业主要股东和经营者无不良记录; (八)经合作银行评级授信,符合合作银行信用评级标准; (九)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十)在合作银行开有基本结算户或一般结算户。 第五条交易所、交易商与出借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仓单质押流程 第六条注册仓单质押融资,是指交易商将自有的未被冻结的注册仓单作为质押向出借人申请融资,出借人基于一定质押率向其发放短期融资。 拟交收仓单是指交易商在交易所基于买入订货而产生的相应债权。拟交收仓单质押融资,是指交易商以拟交收仓单作为融资申请基础,并承诺以交收后获得的仓单作为质押,向出借人申请融资,出借人基于一定比率为其提供支付交收款项的短期融资。 第七条注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 (一)交易商与出借人签署《质押协议》和《借款合同》。 (二)出借人将交易商提交的《出质通知书》审核后给交易所,申请冻结该注册仓单。 (三)交易所冻结该注册仓单,签发《出质通知书确认函》给出借人。 (四)出借人放款给交易商。 第八条拟交收仓单质押融资业务: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大力开展我行的公司业务,努力探究新业务领域,增加我行对客户的服务功能,积极稳妥地拓展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的规定制度,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的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我行能够同意的存货质押办理的短期流淌资金贷款;我行通过与借款人以及符合我行条件的仓储单位签定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单位同意我行托付对物资的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我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 第三条除贷款以外的其他授信品种,如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均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总行定期考核各行的存货质押贷款回收情形。一旦发生严峻缺失,总行将停止该行的存货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仓储单位条件 第五条与我行合作的仓库需具备的条件 一、资信状况良好,综合实力当地排名前5位; 二、仓库所在地必须选择在同城; 三、拥有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 四、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仓储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仓储位出租率60%以上,仓库年吞吐量10万吨以上,经营年限

2年以上; 五、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 六、有良好的治理能力和现代化的治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 七、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 第六条拟与我行合作的仓库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仓库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仓库应提供法人授权书原件; 三、仓储面积、仓储未出租率等证明文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合作仓库的调查 信贷产品部门指派产品经理与市场营销部门客户经理对合作仓库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 第八条合作仓库的审批 调查报告完成后,有关资料经市场营销部门、信贷产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信用审查部出具审查意见,分行行长审批。仓库只有通过审批同意后,我行才能够同意与其合作开展存货质押贷款业务。 第三章借款人和质押物资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必须满足《客户初选准则》; 二、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期货公司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及案例分析

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案例 一、产品定义标准仓单是指符合交易所统一要求的,由商品(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由指定仓库签发给货主的,并经交易所注册生效的标准化实物提货凭证。 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的仓单作为质押担保向我行申请用于其正常经营活动资金周转所需的短期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二、产品意义 标准仓单作为一种权利凭证,集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于一体,相对于其他质押品来说,标准仓单更加安全,流动性更强。此外,基于期货市场标准仓单还具有价值公开透明,监管便利、变现力强等优 势,因此,标准仓单作为质押物将使银行贷款更安全,它使银行不再单纯看重企业的财务报表,而是更加关注标准仓单价值的波动性,只要有标准仓单就能取得银行贷款。同时银行可借助期货市场成批开拓信贷客户,降低各种营销成本,增加获利。 三、产品特点 1、有效解决企业担保难问题,当企业无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又寻找不到合适的保证单位担保时,可以自有的标准仓单作为质押向我行取得贷款; 2、由于标准仓单的价值公开、透明、流动性强、易于变现,所 以该产品自偿性好,风险低;

3、能缓解企业因库存商品而造成的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状况; 4、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允许周转,可采取以仓单置换仓单的方式。 四、适用企业从事与其自有标准仓单商品品种相关联的生产、加工和贸易活动,并且需要短期资金周转需求的企业。商品品种包括棉花、大豆、菜籽油、糖、强麦、硬麦、玉米、塑料、铜、铝,黄金和锌等。 五、案例分析及业务操作流程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一直是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之一,某棉花公司是主营棉花收购业务的企业,规模属中小型,长期在新疆库尔勒租场收购棉花,直接供应石家庄周边各县、市的纺织厂,为我市棉纺织行业提供货源。去年,随着该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面临为收购棉花缺少短期流动资金的困难。于是,该公司将所有资信材料备齐,向其他银行申请短期贷款,但是却因为没有符合银行要求的担保而被拒之门外。这些银行的考虑是:该公司固定资产少,缺乏有效的抵押物和担保措施,信用不足,贷款风险较大。 该公司抱着试试看的心里找到建行,我行马上组织专业客户经理进行实地考察,经调查分析,由于该公司是一棉花贸易公司,而且棉花原料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点,阶段性库存比较多,所以该公司具有固定资产少,流动资产大的特点,尤其是棉花存货较高,占压其大部分流动资金造成资金紧张。但是该公司也有自身的优势,其经营模式比较成熟,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盈利稳定,截至2007 年底,销售收入比去年增长60%,在我市批发行业中处于上游水平,市场前景较好。该公司存货棉花是大宗原材料商品,价格公开、透明,价值容易确定,并且依托期货交易所变现力较强,如果采取棉花的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既有利于缓解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紧缺的问题,又有利于银行控制信贷风险。

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业务管理,顺应市场形势,保障东川区联社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经区联社研究审议,根据东川实际情况制定了《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上报区联社。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顺应市场形势,大力开展新业务,保障东川区联社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联社营业部及各信用社所开展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仓单质押的设定 第三条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后,按统一格式制定并经有关部门注册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有关部门依据《货物存储证明》代为开具。 第四条仓单质押业务是指现货市场上原材料的生产、加工、销售的工业、商贸等企业以其仓单所有权为质押向农村信用社申请短期借款的行为。 第五条仓单质押的种类和含义。 本办法规定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主要有两大形式。 一是现有存货的仓单质押贷款,其基本要点是:货主企业把货物存放在仓储企业中,然后凭货物仓储凭证——仓单向信用社申请贷款,信用社根据货物的价值向货主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而由仓库代理监管货物。 二是拟购买货物的仓单质押贷款,即保兑仓业务,它相

仓单质押基本知识

仓单中小企业融资又称为“仓单质押中小企业融资”,是指申请人将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存放在商业银行指定的仓储公司(以下简称仓储方),并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在银行进行质押,作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银行依据质押仓单向申请人提供用于经营与仓单货物同类商品的专项贸易的短期中小企业融资业务。 仓单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特点 1、仓单中小企业融资与特定的生产贸易活动相联系,是一种自偿性贷款。一般的,贷款随货物的销售实现而收回,与具有固定期限的流动资金贷款、抵押贷款相比,周期短、安全性高、流动性强。 2、适用范围广。仓单中小企业融资不但适用于商品流通企业,而且适用于各种生产企业,能够有效地解决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当企业缺乏合适的固定资产作抵押,又难以找到合适的保证单位提供担保时,就可以利用自有存货的仓单作为质押申请贷款。 3、质押物受限制程度低。与固定资产抵押贷款不同,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受限制程度较低,货物允许周转,通常可以采取以银行存款置换仓单和以仓单置换仓单两种方式。质押物受限制程度低,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也较小。 4、仓单中小企业融资业务要求银行有较高的风险监控能力和较高的操作技能。仓单中小企业融资中,抵押货物的管理和控制非常重要,由于银行一般不具有对实物商品的专业管理能力,就需要选择有实力、信誉高的专业仓储公司进行合作。同时,银行需要确认仓单是否是完全的货权凭证、银行在处理仓单时的合法地位、抵押物价值的评估等问题。 仓单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 仓单中小企业融资是现代生产经济条件下企业物资流动、经营活动与银行中小企业融 资活动有机融合在一起的、多方得益的一种中小企业融资模式。 1、对中小企业融资企业的作用。通过以存货作抵押,解决了中小企业缺乏固定资产作抵押、担保难的问题,盘活了存货资金,有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支持;存货资金的盘活,使企业的存货周转速度加快,有助于企业获取采购的主动权,同时能够使企业增加销售客户,扩大市场份额;存货资金的盘活,也就是经营资金的节约;通过与银行的中小企业融资活动,能够为后续的中小企业融资活动奠定良好的基础。 2、对仓储公司的作用。通过与银行的合作协议,通过提供保管、监管、保证服务,为服务企业获得银行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保证,从而能够加深仓储公司与服务企业的业务合作关系;通过提供金融服务功能,可以增加仓储公司的客户数量。 3、对银行的作用。通过三方合作,解决了存货抵押监管难的问题,通过仓储公司的保管、保证,有助于实现信贷风险控制的目标,扩大业务范围,增加客户规模。质押中小企业融资与信用中小企业融资相比,有仓储公司负责监管,质押物变现能力强,因此,信贷资金风险较低。而且在贷款收益之外,还可以获得包括结算、汇兑差价等中间业务收入。 通过仓单中小企业融资开展金融服务,对于中小企业、银行、第三方仓储公司(或物流公司)都具有重要作用,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而且能够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抵押难的贷款问题,提高银行的资源分配效率。 仓单中小企业融资的模式 仓单中小企业融资在实践中有多种做法,为了满足企业的需求,便利企业中小企业融资和经营,银行也在不断创新,不断在仓单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基础上拓展新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目前国内外金融机构的仓单中小企业融资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非标准仓单

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的内在机理 来源:作者:【仓单质押操作流程】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的内在机理 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是融通仓项下的金融创新产品。仓单质押融资可分为标准仓单质押融资和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其主要区别在于仓单的出具方不同。标准仓单是指商品交易所出具的,在指定交割仓库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可在交易所流通的实物提货凭证,是一份承载商品交易所信誉担保的物权凭证。由于标准仓单的标准化程度高,商品交易所对其制单、物品品质、单据流通、仓储管理、信用评级、资产定价、风险预警等全程严格监管,使得标准仓单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因此,银行乐于接受标准仓单的质押融资业务。非标准仓单是由非商品交易所出具的,仓单的流动性同出具方企业的信誉直接相关,其变现能力不确定性高,因此融资能力差。多数银行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拒绝此类业务。当前仅有光大银行等少数银行涉足此类业务。 非标准仓单的质押融资行为具有以下内涵: 第一,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需求大。主要表现如下:其一,商品交易所交易商品品种严格受限,标准化仓单仅涵盖大豆、铜、铝等少数品种产品,多数产品无法做成标准仓单的形式,因而无法通过仓单质押方式来融资。其二,非标准仓单持有者的融资需求强于标准仓单持有者。因为标准仓单持有者可参与期货交易融资,非标准仓单持有者缺乏类似融资渠道[1]。 第二,非标准仓单涉及两项主要风险。一是货物风险。为防控风险,必须对非标准仓单质押项下货物的品质提出严格要求。该质押货物必须是品名规格明确、质量价格稳定、不易损耗、不易贬值、易于长期存储的货物。任何如易腐烂的果蔬食品、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等质量、品质、价格不稳定的货物不可质押。二是信用风险。为防范出质人设置仓储陷阱,恶意质押套现的行为,质权人必须严格审查出质人的资质、信誉,并设置严格风险控制程序,提高出质人违约的交易成本。为防范意外风险,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及相关人在办理质押手续时提供质押标的的保险证明,借助保险公司的力量对货物的价值做第三方审核与监督[2]。 第三,非标准仓单质押涉及关键三方当事人:出质人、质权人、物流中心。出质人为货物所有人,质权人为资本所有人,物流中心为第三方货物委托保管监护人。 2、非标准仓单质押操作业务流程: ①借款企业向银行申请非标准仓单质押授信。 ②银行、仓储企业、借款企业(出质人)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借款企业将仓单质押给银行,仓储公司代为监管货物。 ③仓储公司向银行出具质押书面确认文件,并在文件中声明在质押期间的仓单不接受挂

仓单质押贷款的四类风险防范

仓单质押贷款作为物流与金融结合的主要方式,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也为银行业带来了新的利润增长点。但对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来说,由于各个仓储机 构在侧重点和信誉度上的不同,其出具的仓单在制作格式、内容以及操作程序、可靠性上 都有很大差异。因此,仓单质押贷款在操作上需更加注意控制风险。 在仓单质押贷款的实际操作中,表面上质押的是仓单,但贷款人银行之所以提供贷款的依 据还是仓单所代表着的货物的价值。货物又是由第三方保管的,借款到期债权不能实现时,货物能否提取、由借款人及银行之外的第三方出具的仓单代表的物权能否实现、质押合同 能否顺利执行,第三方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仓单质押对于第三方的效力主要体现为协助、保证质押合同的顺利执行。 在普通仓单的质押中,银行一般通过与仓储企业及借款企业签署“三方合作协议”,并与仓 储企业签订“协助保证书”来规范各方的行为,从而为质押合同顺利执行提供保证。 ●防范信用风险 在普通仓单质押贷款的操作中,信用风险是最主要最基础的风险,是指货主企业和第三方 企业的资信风险,即关于货物价值和仓单代表的权利的风险。所以,银行在资信考察方面 首先要注意考察货主企业和第三方企业的经营能力、经营状况、在行业中所处的位置及其 资产负债情况等经济信息。另外,还要注意其所处的信用环境,尤其是其历史履约状况和 履约意愿,杜绝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伙伴合作。 ●防范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仓单货物损失的风险。防范这个风险要注意从 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注意质押商品的选择。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合仓单质押,要选择适用广泛、易于处置、价格涨跌幅度不大、性质稳定的商品作为仓单质押商品。 第二,注意仓单代表价值的足额与充分。由于评估机构的资质及信誉问题,仓单质押货物 评估价值中会有泡沫,质押货物价值也会因市场价值的变化而导致质物的不足额不充分。 因此,银行一定要选择资质好、信誉佳、水平高的评估机构。同时要有专门负责人适时披 露风险点,对损失严重的质物要求增加足额充分的担保。 ●防范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不能满足或违反法律要求导致银行发生法律纠纷而带来的风险。防 范法律风险要做到留置权不应优先于质权。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合同法》规定,仓储 合同的保管人对保管货物享有留置权,而该留置权优先于质权的行使,因此当货主与仓储 机构发生费用纠纷,仓储机构行使留置权时就可能影响到银行质权的实行。银行可与仓储 机构在协议中约定留置权的行使不应优先于质权. 此外,银行还要注意质物来源的合法性,不合法货物的质押是无效的,尤其是对于走私及 违禁物品要及时举报。 ●防范操作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我国使用的普通仓单形式很不统一,效力和作用也有一定的差异。因此, 银行首先要注意对仓单格式和内容进行要求,使用固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同时派专人对仓 单进行管理,与仓储机构达成统一认识,以防止出现伪造或无效仓单,也可避免一些仓储 机构以入库单为仓单,而以提货单为提货凭证所带来的风险纠纷。 其次,还应注意质押仓单背书的必要性。仓单质押一般要求出质人在仓单上背书,虽然仓 单不背书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8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 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99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

上海交易所螺纹钢标准仓单质押融资指导手册第版优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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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仓单如何入库 (1)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期货标准合约

(2)标准仓单基本概念 标准仓单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生成后即以电子形式存在。指定交割仓库可以根据标准仓单所有人(以下简称仓单所有人)的申请,为其提供打印的纸质标准仓单。 标准仓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货主名称(全称);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和件数; (三)储存场所; (四)仓储费(见附件); (五)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六)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七)标准仓单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3)仓单生成流程

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入库申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确认等环节。 入库注意事项: (1)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商品的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 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申报)手续。 (2)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 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经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3)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期货交割的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种类、牌号、数量、质量、包装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收。 货主应当到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视为同意指定交割仓库的验收结果。 验收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将入库检验的结果输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再由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请。 (4)交易所批准制作标准仓单后,指定交割仓库核对入库申报数据并制作仓单。指定交割仓库审核人员应当复核仓单数据。

交易所交易仓单管理制度

XXX交易所交易仓单管理制度(样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交易所《仓单》管理,保证商品交收和仓单质押业务的顺利进行,根据XXX交易所《交易规则》、《交收管理制度》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交易市场仓单的生成、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市场、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办理与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仓单 第四条《仓单》是卖方交易商在XXX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开展有关业务时,将商品运送到交易市场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收仓库)存放后,由指定交收仓库依据质量检验单位质检结果出具的、能代表每一批商品数量和质量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仓单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七)填发人、填发日期和填发地。 第六条仓单采用记名方式,仓单合法持有人应妥善保管仓单。 第七条仓单被盗、遗失或者毁损,其合法持有人应及时向交易市场和签发仓单的指定交收仓库挂失。挂失人必须在交易市场指定的专业媒体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若无他人提出异议,挂失人可向原签发仓单的指定交收仓库重新申请。指定交收仓库按本办法重新签发仓单,新签发的仓单上应载明原仓单号。 第八条仓单可用于交收、转让、提货和质押等。 第三章仓单的生成 第九条仓单生成包括商品入库、质量检验、指定交收仓库签发及交易市场注册等环节。 第十条发运商品入库换取仓单,须事前向交易市场申报商品入库计划,内容包括品种、等级(型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收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交易市场在库容允许情况下,在3 个交易日内开出《入库通知单》。货主须按《入库通知单》确定的指定交收仓库发货,无《入库通知单》的商品不能用于入库。 第十一条《入库通知单》自开出之日起15 日内有效。 第十二条指定交收仓库必须按交易市场有关规定对商品的种类、型号、质量、包装及相关凭证等协调指定质检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XXX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交收商品入库质量检验证书》(一式三份:由货主、指定交收仓库和交易市场各执一份),并签发仓单。 第十三条入库商品的数量、质量以指定交收仓库实际验收结果为准。货主应到库监

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单质押融资模式和风险分析报告

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单质押融资模式 与风险分析 物流活动不仅伴随着资金的活动,而且受到资金流的制约。从某种程度上说,资金流决定着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和经济运行效率。如何突破资金“瓶颈”,促进第三方物流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发展,不仅是物流企业界关注的焦点,也是金融业热衷的话题。虽然“现代物流与金融创新”现在来看还是个比较前瞻的话题,但是市场上已经有了这份期待,一些企业也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比如有些企业开展“融通仓”、“银行保理”、“仓单质押”等业务。但是目前市场上通行的物流融资模式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使物流融资服务并没有能够被广泛接受,这就给物流融资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仓单质押融资就是这样一种全新的物流融资模式。 仓单的概念 仓单是仓库经理人或者仓库公司在收存货主交来的货物时出据给货主 的收据。即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既能证明收到货物,又能作为提货的根据。仓单不象提单那样可以通过背书流通转让。《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

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因而仓单持有人将仓单转让给第三人时,必须办理过户手续,第三人才能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仓单的性质 1、仓单为有价证券 《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由此可见,仓单能表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交付请求权,因而为有价证券。 2仓单为要式证券 《合同法》第386条规定: “仓单须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且须具备一定的法定记载事项。”如所列记载事项缺少则无法律效力。因此仓单为要式证券。 3、仓单为物权证券 仓单上所载仓储物的移转,必须自移转仓单开始发生所有权转移,故仓单为物权证券,即谁手持仓单谁就对货物拥有所有权。 4、仓单为文义证券 所谓文义证券是指证券上权利义务仅依证券的文义记载为依据的证券。仓单的记载事项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必须依据仓单上的记载行使权利义务,故仓单为文义证券。 5、仓单为自付证券 仓单是由保管人自己填发的,又由自己负担给付义务,因而仓单为自付证券。仓单生效的条件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者盖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即可。 2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方案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解决县域及农村市场达不到按仓单质押短期贷款所要求的仓储设备、规模和有效的第三方监管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规定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通过与借款人以及符合本行条件的仓储公司签署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公司接受本行委托对存货采用就地仓储模式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本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根据质物提取和置换方式的不同,质押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方式。 就地仓储模式,即是将存货存放在借款人自己的仓库中,本行雇用第三方(仓储公司)作为本行的代理人或者直接派出管理人员对存货进行管理。 在静态质押模式下,借款人通过在本行存入保证金或提前归还贷款的方式申请提取质物。 在动态质押模式下,本行设定最低质押值,客户可就质物价值超出部分申请提取或置换货物。 第二章仓储公司具备条件 第三条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具备的条件: (一)资信状况良好; (二)拥有法人资格;

(三)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经营年限1年以上; (四)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 (五)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集体审会格或经法人授权 有集体审议制度或经法人授权的项目评议制度。 (六)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 第四条拟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仓储公司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简介(公司概况、业务范围、仓储管理能力状况、现代技术水平、风险预警方案等);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调查 公司业务部对合作仓储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 第六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审批 调查报告完成后,交由总行贷审会审议。仓储公司只有通过集体审议同意后,本行才可以与其合作开展业务。 第七条合作仓储单位的维护与管理。本行贷后管理岗对于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及其他合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对于出现明显问题,如仓储单位未按规范操作,不配合本行监管操作、无法区分质押存货或其他造成质押存货可能或已出现法律瑕疵影响本行债权利益的,且不接受本行规意见进行改

仓储·仓单质押管理制度

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仓单质押管理制度 2008/1/23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仓单质押的设定2 第三章仓单质押金额、期限与费用3 第四章仓单质押程序3 第五章风险控制4 第六章违约责任与债务清偿4 第七章附则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仓单质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交易规则》、《交收管理制度》、和《仓单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交易市场对其交易商所开展的仓单质押业务。 第三条交易市场、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办理与仓单质押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仓单质押的设定 第四条仓单质押业务是交易市场完善交易服务的重要手段之一,交易市场的交易商可申请办理仓单质押业务。 第五条“仓单质押”是指卖方交易商在交易市场以自身持有的、自身为《仓单》出卖人的、未经转让的《仓单》通过质押的形式获取保证金以参与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 第六条卖方交易商在取得货款前,应先办理解除仓单质押手续。 第七条交易商以仓单质押方式取得的资金,仅允许作为保证金参与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质押资金不能用于资金转出、转账、支付违约金或作为交收货款使用。 第八条质押仓单到期前,卖方交易商应通过订单交易将《仓单》所载商品卖出;否则,卖方交易商须将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足额汇至交易市场。

第三章仓单质押金额、期限与费用第九条仓单质押的计算依据是仓单质押生效日前十五个交易日的最低日结算价。 第十条通过仓单质押获得资金比例为不超过所质押仓单全额货款的70%。 第十一条仓单质押期限由交易市场与交易商共同商定,质押期限不超过5个月。交易商在质押期限内可随时向交易市场付足回购所需的全额货款及相关费用,购回质押《仓单》所载商品。 第十二条进行仓单质押业务的交易商,应向交易市场缴付仓单质押服务费和仓单质押财务费: (一)仓单质押服务费:仓单质押业务在3个月(含)以内完成时,交易市场按50元/千克 收取服务费;仓单质押业务超过3个月完成时,每超过1个月,交易市场按20元/千 克另行收取服务费,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 (二)仓单质押财务费:计算公式为:财务费=货款额×计费标准×计费期间。其中,货 款额为交易市场依据协议支付给交易商的全部资金;计费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费期间为交易市场将质押获得的资金支付给交易商之 日起,至交易商将质押《仓单》所载商品的回购货款汇至交易市场之日止。 第十三条交易商进行质押业务的回购货款以及开展仓单质押的相关费用,交易商可通过直接汇款方式支付,也可由交易市场自交易商保证金账户中划转。 第十四条开展仓单质押业务的交易商应在交易市场存放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便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章仓单质押程序 第十五条仓单质押程序包括:业务申请、提交《仓单》、订立商品购销合同、提交资料、质押仓单的释放、质押延期等。 第十六条仓单质押业务申请: (一)交易商欲办理仓单质押业务时,须提前向交易市场传真或送交加盖交易商单位公章 的《仓单质押申请表》; (二)交易市场收到交易商的仓单质押申请后,根据可用资金额度和交易商信誉等情况, 在2个工作日内对仓单质押申请做出书面或电话答复。 第十七条交易商仓单质押业务申请由交易市场确认受理后,交易商应向交易市场提交符合条件的《仓单》。 第十八条订立购销合同: (一)交易商《仓单》送达交易市场并经审核无误后,与交易市场签订有关商品购销合同; (二)商品购销合同中订明交易市场质押的价格风险警戒线、违约责任等事项;

简述仓单质押

简述仓单质押 一、必要概念理解 1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其质物移交债权人(质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质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我国《担保法》明确了质押标的为动产和权利两种。 质押与“抵押”容易混淆,二者的关键区别点在于标的物的转移,质押为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 2仓单:简单的说就是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同时也是保管人、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验收储存货物,确定货物是否依合同约定的条款得以合理保管的依据。仓单既是收到货物的证明,又是凭以提货的根据。仓储物品的所有权随仓单的转让而转移。仓单是有价证券,它不但可以经背书转让,而且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仓单还可以作为权利质押。(《担保法》第二节七十五条至第七十七条) 3仓单质押:即为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是仓储物流增值服务的重要内容。该项金融业务的开展与供应链节点及金融中介密不可分,因此仓单质押的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担保业务本身的效力范围、质押行为双方(出质人和银行等金融中介)的效力范围以及仓储保管人(从事仓储物流的行业,诸如港口、专业仓储公司)的效力范围。 二、操作实务流程

个人理解的仓单质押业务具体操作可分为前期合同签订、实物交接以及贷 款发放三个环节,具体流程详见下图。 三、 业务风险提示 第一是货主企业(出质人)的资信风险。包含盈利能力、信用及职业道德两方面,物流企业及金融中介可通过前期资信调查及合同要约承诺期间予以认定。 第二是质押标的物本身的风险。包括流通的合法性以及是否易于流通。主要通过考察货物品质、价格变动以及市场前景三个方面来认定。 第三是相关单据的管理风险。主要包括仓单、提单等单据上填写的必要条 仓单质押

标准仓单银行质押融资业务指引

标准仓单银行质押融资业务指引 () 目录 第一章标准仓单质押专用通道开通 (2) 一、银行申请标准仓单质押专用通道资格应提交材料 (2) 二、银行开通质押专用通道应提交材料(表格见附件3) (2) 第二章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办理 (3) 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业务流程 (3) 二、标准仓单质押解除流程 (3) 三、卖方申请在银行的质权行使通道下划转一次性交割货款 (4) 四、卖方申请在银行的质权行使通道下划转滚动交割货款 (4) 五、买方客户或会员申请将买入标准仓单银行质押 (5) 第三章仓储费、交割增值税发票流转 (6) 一、标准仓单质押期间仓储费收取 (6) 二、交割手续费 (6) 三、交割增值税发票流转 (6) 第四章违约处置流程 (7) 一、标准仓单转让违约处置 (7) 二、标准仓单注销违约处置 (7) 附件1 标准仓单质押融资客户专项授权书 (9) 附件2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处置申请表(专用通道)》 (10) 附件3 开通标准仓单质押专用通道材料清单 (11) 附件4:开通标准仓单质押专用通道材料清单-所需表格 (13)

第一章标准仓单质押专用通道开通 一、银行申请标准仓单质押专用通道资格应提交材料 (一)开通质权行使通道的申请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理由、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准备情况。 (二)申请银行的基本情况介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公司性质、经营范围及规模、股东情况、机构设置情况、业务发展特色等; (三)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 (四)最新企业年度报告; (五)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银行开通质押专用通道应提交材料(表格见附件3) (一)银行授权某一分行或部门办理相关业务的授权书; (二)承办分行或部门开展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相关印鉴; (三)办理业务使用印鉴及办理人员备案; (四)开通会员服务系统电子划款业务、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相关申请表格; (五)办理数字证书、开通会员服务系统和电子仓单系统及权限申请等相关书面材料; (六)最新年检的总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仓单质押监管协议

仓单质押监管协议 合同编号: 质权人(全称): 保管人(全称): 出质人(全称): 鉴于保管人储存出质人交付的仓储物,出具提取仓储物的仓单给出质人,并愿意对质押仓单及其项下货物承担监管责任;出质人以仓单作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办理短期信用业务的担保,就该项合作业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质人以仓单出质时,质权人有权要求保管人确认出质仓单的真实性、仓单上记载事项是否与仓储物实际情形相符等事项。 2、质权人有权检查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并与保管人核实仓储物情况。 3、质权人同意出质人提取质押仓单项下部分仓储物时,应书面通知保管人,保管人凭质权人书面通知内容办理相应仓储物的出库手续。质权人允许出质人提取质押仓单项下全部仓储物或者剩余的全部仓储物的,应将质押仓单返还给出质人,并通知保管人仓单质押担保关系终止。 4、实现质权时,质权人有权直接以出质仓单项下权利折价,或者以

拍卖、变卖出质仓单项下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而无需经过出质人的同意。保管人应积极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办理处置出质仓单项下仓储物的相关手续。 第二条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1、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保证在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仓单及有关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3、保证对仓单及仓储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权益等情况。 4、向质权人提交背书完整的合法仓单,签署“同意质押”字样,并经有权人签字和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5、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应将仓单申请挂失及补办,不应以转让、赠与、质押或其它方式处分仓单及仓储物。 6、同意保管人向质权人提供出质人在保管人仓储物的进出库、周转率等质权人需要的与仓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7、出质人应协助办理仓单质押手续中的相关审核、鉴定、保险等工作,并承担仓单项下的仓储费及对仓单和仓储物进行评估、保险、保管、维修保养、拍卖、变卖而产生的费用。保证按时足额支付仓储费。 8、质押期间,出质人如需部分提取仓储物,应当提前偿还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或提供等额保证金,质权人确认后按本协议附件格式向保管人出具《提货通知单》,出质人方可提货。出质人提货后,剩余仓

金融物流创新——以仓单质押模式为例

Finance 金融视线 https://www.360docs.net/doc/446613365.html, 2012年4月 127 金融物流创新探析——以仓单质押模式为例 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 李嘉琦 摘 要: 本文从金融物流创新的角度阐述仓单质押模式的运作,介绍了仓单质押模式的概念及其运作模式的发展现状,并通过分析仓单质押的优点及其不足,最后对仓单质押模式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的策略。 关键词: 金融 物流创新 仓单质押模式中图分类号: 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4(c)-127-02金融物流服务作为现代物流业的一个主要利润来源的业务, 不仅是一种新的物流业务,也是一种新的金融业务。金融物流两者的紧密结合加快了商品市场与资金的流通速度,加快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资金周转问题。仓单质押作为金融与物流相结合的一种新兴产物,已经备受各国所关注。仓单质押是物流企业及金融企业联合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我国部分物流企业及金融业尤其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运作。仓单质押模式提高了部分企业的融资空间,扩大了企业的发展规模,也为存货获取了一个新的利用价值。利用仓单质押也是企业吸引新客户和新贷款的一项重要举措。在物流业与金融业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为强化我国物流业与金融业的共同发展,仓单质押模式是必不可缺的。仓单质押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给企业带来了新的融资能力,另一方面也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仓单质押模式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从而提高了企业的运作效率进而增加利润率,还降低了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也就是仓单质押模式对于我国物流业与金融机构以及客户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目前,我国的仓单质押模式并不完全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因此,探析以仓单质押模式为例来探析我国金融物流的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 仓单质押模式的概念及其运作发展现状 仓单是指物流公司将货物存入库后向存货人(货主)开具的证明货物入库情况的存单。仓单既可以作为货物委托主直接提取货物的有效凭证,也可以作为寄托物品的转让及向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贷款的担保保障证件。由此可见,仓单具有重要作用,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有价证券。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仓单质押是一种质权而不是存货的所有权,它属于担保范畴,是担保的一种方式。仓单质押模式是现代金融物流业新兴模式之一, 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押也称为质权。仓单质押的分类也各不相同,仓单质押按其担保融资类型可分为信用担保融资和质权担保融资两种形式,按其业务模式类型可分为典型仓单质押模式和综合仓单质押模式。信用担保融资是指货主用仓单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银行根据入库货的使用价值向货主企业提供对应比例的贷款,而货物由仓库代管。在贷款期间,货主不得提货,仓库行业要对货物的质量和数量负责。由此可见,信用担保融资的改进对金融业与物流业都有利,而且为企业谋得了资金,是一种共赢的担保融资方式,它不仅为银行减轻了负担缩减了贷款流程,在一度程度上减少了贷款的风险。 众所周知,仓单质押模式是我国金融物流创新模式之一,金融物流的发展关系着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命脉,金融物流创新是经济走向高端发展通向发达的必经之路。入世10年以来,我国金融业与物流业都有了较快的发展。为了使其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接轨,以 仓单质押模式的金融物流创新不可或缺,由于我国金融物流融资 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与国外的发达地区或者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相对落后的金融物流融资业务从规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物流的发展。目前,我国仓单质押业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1 担保模式单一 目前我国物流企业主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筹资,而国内各商业银行一般以仓单为担保凭证融资业务的方式为主。而对货主即入库货物的所有者来说,这种单一的担保融资方式是远不能满足企业及物流业的发展所需。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这样的担保方式往往不利于它们贷款条件,可能使贷款有的贷出没机会收回来。物流仓储业只对货物的数量及质量得以保障,由于消息的失灵,使得具体的货物情况变得更加模糊难以判断。金融机构、货主与物流仓储三方无法确定其关系及其担保职责所在,对于金融机构的贷款更是增加了不少难度。阻碍了三方的共同发展。由此可见,仓单质押业务还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1.2 风险缺乏防范 讲到风险问题,无疑是各个行业关注的焦点,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敏感问题,对于物流业与货主贷款都存在一定的风险,而仓单 贷款最大的风险方在于银行, 很多企业的领导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营和发展,作为风险方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控制风险,必须大量获得仓单及货物的真实情况,而获取这些消息不仅费时又费力,远远超过其职能所在的范围,由于消息的不对称性使得金融机构束手无策,而物流企业虽然有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负责的责任,但是由于不少物流企业缺乏管理,使风险更大程度地加在银行身上,容易造成不良贷款或者无力偿还的贷款。 1.3 业务尚不明确 在仓单质押模式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与物流企业之间很多业务尚不明确。在金融物流实际运营中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而双方会相互推卸责任,造成货物无法正常使用。银行授权的物流企业可能只起到一个仓储的功能,而有时物流企业可能不仅要进行仓储还要进行运输,对于运输工作及其问题存在的风险责任,加重了物流企业的资金及其周转问题。使得银行的授权存在差异,接下去的业务无法完成,仓单质押可能解决一定的问题,目前由于各种缺陷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需要我们对仓单质押模式进行改进。 2 基于仓单质押模式的金融物流创新探析 2.1 金融物流服务模式分类 随着金融物流服务的不断演进,各种金融物流模式也相继出现。目前我国金融物流服务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金融物流代收贷款模式。这种模式是由物流公司直接向备货人取货,然后由两者之间进行结算的。代收贷款模式的主要特点就是简便易行,中间流程短,不易出现故障。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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