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之令狐文艳创作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之令狐文艳创作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之令狐文艳创作

农村商业银行

令狐文艳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解决县域及农村市场达不到按仓单质押短期贷款所要求的仓储设备、规模和有效的第三方监管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规定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通过与借款人以及符合本行条件的仓储公司签署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公司接受本行委托对存货采用就地仓储模式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本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根据质物提取和置换方式的不同,质押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方式。

就地仓储模式,即是将存货存放在借款人自己的仓库中,本行雇用第三方(仓储公司)作为本行的代理人或者直接派出管理人员对存货进行管理。

在静态质押模式下,借款人通过在本行存入保证金或提前归还贷款的方式申请提取质物。

在动态质押模式下,本行设定最低质押值,客户可就质物价值超出部分申请提取或置换货物。

第二章仓储公司具备条件

第三条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具备的条件:

(一)资信状况良好;

(二)拥有法人资格;

(三)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经营年限1年以上;

(四)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

(五)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集体审会格或经法人授权有集体审议制度或经法人授权的项目评议制度。

(六)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

第四条拟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仓储公司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简介(公司概况、业务范围、仓储管理能力状况、现代技术水平、风险预警方案等);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调查

公司业务部对合作仓储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

第六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审批

调查报告完成后,交由总行贷审会审议。仓储公司只有通过集体审议同意后,本行才可以与其合作开展业务。

第七条合作仓储单位的维护与管理。本行贷后管理岗对于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及其他合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对于出现明显问题,如仓储单位未按规范操作,不配合本行监管操作、无法区分质押存货或其他造成质押存货可能或已出现法律瑕疵影响本行债权利益的,且不接受本行规

意见进行改正的或不再符合本行行仓储监管要求的仓储单位,应及时予以退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

第八条贷款金额:存货质押贷款金额的确定本着“以库定贷”的原则,综合考虑借款人经营现状、存款账户现金流量、存款日均余额等因素,客观真实的核实最高贷款限额。原则上,借款人自有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最高贷款限额的40%。

第九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淡旺季规律,以促进借款人加速生产经营周转为目的,引导借款人“常收常贷”,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且不得展期。

第十条贷款利率:按本行担保贷款利率标准执行,还款方式实行按月付息。

第四章贷款申请、调查与审查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除符合本行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借款人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取得相应资质,经营现状稳定,能照章纳税,守法经营,无任何不良记录,有稳定的原料收购市场加工技术和产品销售市场,经营管理与财务制度健全;

(二)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有在贷款、存款、结算、代理保险等业务领域与我行建立唯一的业务合作关系,便于货款回笼归行;

(三)必须经营本行业二年以上,并具有充足的自有流动资金和一定规模的经营量,每年销售收入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

(四)经营效益良好,在同行业同区域中属于产业大户,具有顶端客户的明显优势;

(五)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完善、安全可靠的固定仓库,配备有专人管理,建立有完善的仓储条件、货物收发、调运体系。

(六)借款人必须同意将设定质押的仓储货物清单移交我行,并与我行指定的监管人员承担保管责任直至贷款本息清偿为止,同时我行贷款本息具有优先受偿权,即借款人的销货回笼款必须优先偿还我行贷款本息;

(七)借款人有义务及时向我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在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我行同意,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我行。

(八)符合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所质押存货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一)货物的产权必须明确;

(二)质押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稳定,在我行债权的诉讼时效及诉讼期间,质押物不会发生物理、化学变化;

(三)该货物必须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价格稳定(一年内价格波幅不得超过20%),易于折价变现;

(四)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货物必须有明确依据确定其实际价值,包括增值税发票、购进货物原始凭证、进口报关单、商检证明等;否则必须由我行认可的权威机构对其进行评估,所需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十三条存货质押调查中,客户经理除应按照本行一般贷款业务规定进行调查外,还要进行质物相关调查:(一)质押项下存货的权属调查。客户经理应从存货增值税发票、贸易合同的真实性审查入手,确认该货权是否由出质人经合法渠道取得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确认在该物权上未设定其他抵押或质押,如向动产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确认该动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等;

(二)质押项下存货市场情况调查。包括存货的市场供求情况、销售半径、市场容量、技术特性、市场前景等;

(三)拟质押存货的调查。客户经理应实地对拟质押存货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厂家、质量、保管情况进行调查;如存货已经保管在第三方的,客户经理应就存货的库存情况向仓库进行查询确认。

(四)拟作为仓储监管人的仓储机构调查。客户经理应对拟作本行质押物仓储监管人的仓储机构进行资信、仓储能力、仓储条件、与本行合作情况等进行调查,确认是否符合本行叙做动产质押业务的仓储监管人条件(参见第二章)。

(五)质押合同、出质通知书及回执、质物保管凭证对质物名称、规格、数量、保管情况等描述必须完全一致。经分析确认存货情况属实无误并符合本行业务要求的, 应由行内、外货物评估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合理评估货物价值,审慎设定适用的质押率。

第十四条贷款审查中,审查人员除应按照本行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要就存货质押相关事宜进行审查,主要包括:质押项下存货是否满足本行质押存货的选择标准,期限是否合

理,质押项下存货评估价值和质押率设定是否审慎合理;拟作为本行质物保管人的仓储公司资信以及管理能力是否符合本行要求等。

第五章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十五条存货质押贷款的审批按照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存货质押监管办理流程

(一)经审批同意发放后,贷款营销部门与借款人当面签定《借款合同》、《质押合同》,质押资产在主从合同生效时必须移交质押物清单。合同成立生效后,现场核实设定质押物的规格、品级、数量、价值,并现场拍照留存。已质押的存货原则上经公证部门予以公证,标示此存货全部质押给我行,并

标明抵押数量。

(二)贷款营销部门与本行指派的独立监管员签订《存货质押监管协议》(附件3);向监管部门出具《出质通知书》(附件1);告知其质物清单,监管部门核对质物无误后,和出质人共同向本行出具《质物清单》(附件2)监管员进驻仓储所在地,履行监管职责;

(三)提货方式:

1、借款人在每次提货前要归还与货物相对应贷款金额,并根据我行要求的格式拟制同等金额的《提货通知书》(附件4),并加盖预留印鉴及指定人员签字。

2、由我行签发单证的指定人员在核实贷款归还金额入帐后,签字、加盖预留印鉴,完成《提货通知书》(附件4)的制作;

3、监管员审核《提货通知书》(附件4),在确认无误

后为借款人办理《提货通知书》(附件4)相对应货物的出库手续。

(四)总行指派的监管员每天要向贷款营销部门报告一次质物的周转量及库存质物的数量、价值清单。贷款营销部门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与监管员、借款人进行存货对帐,并实地核查货物;

(五)贷款结清后,经贷款营销部门核实无误后,由贷款营销部门向监管员签发《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附件5),通知监管员解除对该笔贷款项下质押货物的监管,借款人提取剩余货物不需贷款营销部门出具《提货通知书》(附件4)。

第十七条监管费用界定:按照《费用约定书》(附件6)规定,借款人在约定时间内,一次性向监管员支付约定的监管费用。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

(一)借款人原则上应根据我行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我行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与我行保管。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二)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三)柜台帐务处理,发放贷款。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管户客户经理对抵押物和借款人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与监管员进行对帐,并实地核查货物;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信贷管理部及风险管理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一)借款人有明显的转移质押项下货物或重复抵、质押

的迹象;

(二)质押期间质物价格发生剧烈变动,市场价格下跌至原认定价格的90%时,且借款人不能按照要求及时补足货物或提供其他担保措施的;

(三)发现贸易背景不真实、贷款资金挪作他用;

(四)借款人刻意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出现不良信用记录,持续经营已经受到影响的。

第二十条存货抵押贷款严格实行“人户合一”和“四包一封闭”的主责任人制度,即每笔贷款发放前必须明确一个主责任人(一般为贷款营销部门负责人或A岗客户经理)承担“包放、包收、包管、包赔”及贷款资金封闭运行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总行指派监管员直接参与专用仓库的保管、发货工作,全过程监督仓储货物的销售活动,保证贷款的封闭运行。对仓储货物实行台帐管理,登记仓储货物的收发情况,保证仓货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符。若借款人确实需减少或销售已设定担保的仓储货物时,此时无论贷款是否到期,必须先归还相应数额的贷款。

第二十二条贷款到期如本息清偿后,经办部门应向出质人办理质物的释放手续。如贷款到期(包括提前到期)未能归还本息的,本行应提取质物,依法拍卖变卖或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受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出质通知书

附件2:质物清单

附件3:质押监管协议

附件4:提货通知书

附件5: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

附件6:费用约定书

附件1 编号

出质通知书

(监管人):

根据(出质人)与银行(质权人)签署的编号为号的《质押担保协议》的规定,出质人将下列货物(明细见下表)质押给质权人。

(出质人)库存质押物质押期间应始终符合如下要求(最低数量、质物品种比率):

,请贵方审查执行!

现将出质事实及质物情况通知贵方,请贵方根据出质人、质权人与贵方签署的编号为《质押监管协议》,

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并严格履行贵司在监管协议中的义务。

质权人:银行

(预留印章及指定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

质物清单

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权人)

出质人将下表货物交由我方(监管方)进行监管。监管方同意按照相关协议对上述货物履行监管责任。

货物明细为:

出质人签章(预留印鉴):

年月日

监管方签章(预留印鉴):

年月日

质押监管协议

甲方(质权人):

地址:

负责人:

联系人:电话:

乙方(出质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电话:

丙方(监管人):

地址:

联系人:电话:

鉴于,甲方和乙方签署的质押担保协议(协议编号为,协议金额为,质押率为:,质押担保期限为)要求乙方将质押担保物(见下文定义)交付甲方,甲方和乙方同意指定丙方为质押货物提供监管服务。为了保证甲乙双方质押担保协议之有效执行,丙方同意根据本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提供监管服务。

第一条法律关系及定义

1.1本协议项下的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委托的监管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

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对出质人进行监督、对质物进行监控。对出质人监督是指对出质人对质物的入库、提货等过程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违反本协议约定之行为丙方应及时制止并向甲方报告;质物监控是指对质物的品名、数量等进行查

验、核对,及时向甲方报告质物状况,如有不符之处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并采取相应措施。

1.2 丙方提供的监管服务,并不表明丙方对乙方贷款及其他行为的担保;也不表明丙方对质物的品质、权属和价值的担保;也不表明丙方承担质物的保管责任。

1.3 在本协议中,下列术语的含义为:

(1)质物:是指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质押担保协议,乙方质押给甲方的、且甲方委托丙方监管的货物。

(2)监管区域:监管区域是指经三方确认的,交由丙方监管,存放质物的仓库、堆场、货场、码头等专门区域。

(3)占有:本协议所称的占有,是指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将质物存放于指定监管区域并交付丙方,丙方在约定监管区域接收质物,并对质物的进出库进行记录和管理。三方认定此时甲方通过丙方实现了对质物的占有。

(4)监管责任结束:当丙方根据甲方要求,将全部质押货物解除质押后,丙方监管责任结束;或当本协议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后,丙方监管责任结束。

第二条质物

2.1乙方质押给甲方的质物品名:

2.2质物的计量方式为:(按件/按吨/按容积);质物的价值计算方式为:

2.3 乙方应保证交付给丙方监管的质物,符合本协议以及质押担保协议要求的品名、品质、权属和价值等要求,保证不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否则给甲丙双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4 丙方对监管的质物采用表面审查原则,对于包装货物,丙方只负责对于外包装进行核对;无包装货物,丙方通过外表观察、标记等进行核对。丙方不对质物的品质、权属和价值承担负责。

2.5 如甲方需要丙方对包装货物进行抽检,对质物的权属、品质等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和确认,三方确认的抽检、审查和确认另行附件说明。

2.6、若本协议下质物属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易腐烂、有保质期的农副产品和食品,贵金属、工艺品等高价值物品,以及其他需要特殊装卸、搬运、保管技术和条件的物品,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的保管条件和专业操作技术符合质物的装卸、搬运、保管等要求。由于保管技术和条件不当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监管区域

3.1本协议下质物存放的监管区域在:

。根据业务需要,三方协商可以增加监管区域,并用备忘录等形式确认。

3.2在监管区域内,丙方享有对质物的监管权,负责对质物的数量、品名以及提货、交接、装卸、搬运、运输等操作进行监督监控。乙方在监管区域内对质物进行任何操作,都必须按照丙方的指令和管理要求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丙方的正常监管工作,若发生乙方不听从丙方的监管指令,强行出货等情形,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3在监管区域内,其中以下项操作工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操作责任。

(1)质物进入监管区域的入库搬运;

(2)质物搬出监管区域的出库搬运;

(3)质物装卸;

(4)防止质物被盗,丢失的保安工作;

(5)防止质物过期,变质、腐烂等质物保管工作;

(6)防止质物爆炸、燃烧等事故和损失的工作;

(7)防止质物发生意外事故和损失的工作;

(8)其他工作;

第四条质物监管

4.1受甲方委托,乙方同意,丙方提供的监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并对这些服务承担责任:

(1)在监管现场查验、核对、清点质物,获取和记录质物状况数据;

(2)定期将质物状况数据上报甲方和乙方;

(3)对质物进行监控,发现质物不足或其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甲方和乙方,并采取措施制止、纠正;

(4)对乙方进出库等操作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协议要求和违规行为或其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甲方和乙方,并要求乙方采取措施制止,纠正;

4.2质物监管开始。三方约定,当甲方向丙方签发《出质通知书》(附件一),丙方根据本协议要求,根据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甲方的货物之后,丙方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附件二),质物监管开始。

4.3监管责任结束。三方约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当甲乙双方质押担保合同到期,本协议项下监管质物提取完毕,甲方向丙方签发《解除质押通知书》(附件五)时,丙方的监管责任结束。或根据本协议规定终止本协议,则丙方的监管责任结束。

4.4监管期间,三方约定质物的提取按照如下流程:

(1)质物的实际数量超出甲方要求的最低数量的,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可直接向丙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丙方监管下的质物的货物数量始终不得低于《出质通知书》要求的质物的最低数量。

(2)质物的实际数量等于甲方要求的最低数量时,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附件四),向丙方办理提货。

(3)质物的实际数量等于甲方要求质物的最低数量时,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为乙方(含乙方的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没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给与乙方提货,否则构成乙方在质押担保协议和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宣布授信提前到期、停止乙方使用授信、要求乙方偿还授信、支付违约金、资产保全、仲裁或者诉讼等措施。

4.5本协议监管期间应与甲乙双方的质押担保协议的有效期间保持一致,若需延长,应由三方另行签署新的监管协议。

4.6三方应对质物监管过程中签发单证的签字和印鉴进行约定,并三方留底备案。

第五条质物价值的确定

5.1本协议所指的质物价值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质物价值=质物价格×质物数量

第六条责任和义务

6.1在监管期间,甲方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丙方提供质押担保协议的相关信息、如果本协议的要求与质押担保协议要求不一致,丙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应及时给予丙方关于质物、出质、提货、价格、最低控货数量和其他要求的书面指示,如果由于这些书面指示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丙方不承担责任。

(3)甲方应对丙方的监督监控给予协助和支持,乙方出现未能按监管要求操作,甲方应协助丙方要求乙方改进。

(4)当乙方发生停产关闭、负责人逃匿、强行提货、无法偿还贷款等违约行为,导致丙方不能正常监管时,甲方应快速采取措施并向丙方提出书面处理质物的指示,与丙方共同执行。

6.2在监管期间,乙方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

(1)乙方承诺用于质押和监管的质物的规格和数量符合甲方和丙方的要求;保证所提供的质物的品质和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瑕疵。

(2)乙方承诺提供符合质物监管要求的监管区域,或根据丙方要求对监管区域进行改进。

(3)乙方承诺按照丙方对监管区域的监管要求提供质物装卸等操作服务。进出库的操作流程、操作标准、内部单证、信息采集、信息系统管理等均按丙方要求执行,所有参与质物保管操作的乙方人员,可由丙方调度和使用,乙方全力支持丙方为做好质物保管进行的调整和改进。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物保管过程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承诺遵从丙方的监管指令,不强行提货,否则承担由此给甲方和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在质物交付和质物换取的过程中,承诺不用不符合甲方质押标准的质物进行替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6)根据协议约定,代甲方按时向丙方支付监管费和相关费用。

6.3在监管期间,丙方承担如下监管义务与责任:

(1)妥善、谨慎监管质物,在质物出现不利于甲方的情况时,及时通知甲方。

(2)接受甲方对质物的勘验、检查、查询,接收质物后,签章确认《质物清单》。

(3)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约定给予乙方提货或换货,办理甲方对质物的提货。

(4)定期将质物出入库和库存清单和盘点表报送给甲方,报送方式内容和权利义务甲方可与丙方另行约定并签署相关协议。

(5)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帐登记记录,登记、核实乙方提货或换货后的质物最低价值是否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6)丙方在乙方质物办理入库后,应当对相关的质押物以粘贴质押标签或以竖立标牌等方式设立质押标识。监督乙方将质物分开放置以便识别。

(7)在质物价值接近/等于银行最低控货线要求时,及时通知银行。

第七条费用

7.1根据本协议规定,甲方委托丙方提供监管等服务,甲方应承担支付相关费用的责任。在此三方约定,质物监管的费用由乙方代甲方支付。若乙方在付款日到期后十五天内不付款,甲方有义务督促乙方付款;若乙方在甲方催促之后十五天内仍不付款,则应由甲方承担付款责任。

7.2三方约定,当发生甲方在本协议下委托丙方监管事项之外的任何附加服务时的费用时,应由甲方向丙方按时支付,也可由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代为支付。

7.3 关于费用的详细约定请见《费用约定书》。

第八条特殊质物及铁路运输的免责条款

8.1对于危险品、贵重物品、易腐烂和易变质食品等特殊物品,在监管期间的存放、保管、装卸、搬运、输送、防盗防抢等特殊设施由乙提供,特殊操作方法由乙方负责,操作责任由乙方承担。丙方不对由于设施、保管、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九条协议终止

虽然本协议对协议终止有上述规定,但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各方约定可以解除本协议:

9.1丙方在下述情况发生时,可以随时通过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立即终止本协议:

(1)甲方或乙方未能给予丙方及时准确的信息和指示;

(2)甲方或乙方违约的行为构成对本协议条款的实质性违反,并且未能在接到丙方相关通知后15天内得到解决;

(3)乙方停产、乙方负责人逃匿、乙方进入清算程序或已实际丧失偿债能力或破产;

9.2甲方在下述情况发生时,可以随时通过书面通知丙方

立即终止本协议:

(1)丙方未能及时执行甲方指示;

(2)丙方的行为构成对本协议条款的实质性违反,并且未能在接到甲方相关通知后15天内得到解决;

(3)丙方在本协下的承诺和保证不再真实和正确。

9.3若丙方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丙方应在收到甲方关于该通知的回执之后,向甲方提交关于质物情况的说明书;并给予甲方60天的时间寻找新的监管方。在此期间,丙方仍应承担本协议下的监管义务并享有收取费用的权利以及留置权。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 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但甲方就其实际损失享有优先受偿权:

10.1.1 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放货的。

10.1.2因丙方违反本协议 4.3款的约定,未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或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

10.1.3 监管期间,质物的市场风险(即价格波动风险)丙方不承担责任。

10.1.4 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10.2 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0.2.1 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

10.2.2 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

10.2.3 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

10.2.4 因乙方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

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10.2.5 如存放质物仓库为乙方所有或乙方租赁使用,则因仓库安全等保管条件原因、质物自身原因、及其他非丙方故意行为引起的质物毁损、失少、损耗的。本款所称的仓库安全系指仓库的防震、防水、防潮、防火、防盗抢等预防自然灾害和人为恶意行为的能力与措施。

10.2.6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10.3 甲方因违反本协议对乙、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乙、丙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质物处置

11.1 当乙方发生停产关闭、负责人逃匿、强行提货、无法偿还贷款等违约行为,导致丙方不能正常监管时,甲方可以与丙方协商对质物采取转移、保全等处置。处置的具体方法,甲方和丙方另外签署协议约定。

第十二条印鉴

为保证本协议的履行,三方同意,在本协议相关单证中使用专门的印鉴和人员签名。

甲方签发单证的指定人员为:,其签字式样为:;

甲方的预留印章式样为:

乙方签发单证的指定人员为:,其签字式样为:;

乙方的预留印章式样为:

丙方签发单证的指定人员为:,其签字式样为:;

丙方的预留印章式样为:

第十二条保险

本协议的有效期间,甲方和丙方有权要求乙方就质押监

仓单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仓单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发表时间:2012-09-19 13:50:07 来源:宁波大宗商品 交易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发展,鼓励交易商积极入市参与交易交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交易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仓单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拥有的交易所注册仓单或拟交收仓单作为债权的担保移交给出借人。 第三条交易商取得的仓单质押资金用途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主要用于交易商短期资金周转,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四条参与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交易商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交易所资格审定并持有注册仓单或拟交收仓单的交易商;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 (三)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经营范围内应包括质押仓单所载商品的生产、使用或销售,并拥有稳定的货物来源和销售渠道; (五)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六)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企业主要股东和经营者无不良记录; (八)经合作银行评级授信,符合合作银行信用评级标准; (九)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十)在合作银行开有基本结算户或一般结算户。 第五条交易所、交易商与出借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仓单质押流程 第六条注册仓单质押融资,是指交易商将自有的未被冻结的注册仓单作为质押向出借人申请融资,出借人基于一定质押率向其发放短期融资。 拟交收仓单是指交易商在交易所基于买入订货而产生的相应债权。拟交收仓单质押融资,是指交易商以拟交收仓单作为融资申请基础,并承诺以交收后获得的仓单作为质押,向出借人申请融资,出借人基于一定比率为其提供支付交收款项的短期融资。 第七条注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 (一)交易商与出借人签署《质押协议》和《借款合同》。 (二)出借人将交易商提交的《出质通知书》审核后给交易所,申请冻结该注册仓单。 (三)交易所冻结该注册仓单,签发《出质通知书确认函》给出借人。 (四)出借人放款给交易商。 第八条拟交收仓单质押融资业务:

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核算

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核算 一、典当行放出贷款可以按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贷款呆账准备金由按年初贷款余额1%的差额提取改按本年末贷款余额(不含委托贷款和同业拆借资金,包括抵押贷款等)1%的差额提取,并从成本中列支,当年核销的贷款呆账准备金在下年予以补提;对金融企业实际呆账比例超过1%的部分,当年可全额补提贷款呆账准备金。 二、呆账损失准备的核算 (一)贷款损失准备的账务处理 为了核算和监督贷款损失准备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加强呆账贷款核销的管理,应设置“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呆账贷款的核销数,贷方反映贷款损失准备的提取数,余额在贷方,为已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提取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损失准备 冲减贷款损失准备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营业费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二)计提方法 1、一般准备的计提 例:某商业银行2001年1月1日应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余额为100亿元,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一亿元。2001年1--6月,该行核销呆帐3000万元。6月30日,该行应计提损失准备的贷款余额为120亿元。6—12月收回已核销呆帐1000万元,2001年12月31日该行的应计提损失准备的贷款余额为110亿元。 则6月30日该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为: 120×1%—(1—0.3)=0.5(亿元) 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5000万 贷:贷款损失准备5000万 12月31日该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为: 1.1×1%—(1+0.2)= —0.1(亿元) 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损失准备1000万 贷:营业费用1000万 2、专项准备的计提: 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例:某商业银行2001年3月31日贷款余额为100亿元,按五级分类的情况如下:正常贷款为70亿元,关注类贷款为24亿元,次级类为3亿元,可疑类贷款为2亿元,损失类贷款为1亿元。2001年6月30日贷款余额为120亿元,按五级分类的情况如下:正常贷款为80亿元,关注类贷款为30亿元,次级类为6亿元,可疑类贷款为3亿元,损失类贷款

大商所标准仓单质押流程

标准仓单银行质押融资业务流程 大连商品交易所在协助客户与商业银行办理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时,采用专用通道管理模式,即银行以总行名义向交易所申请取得质押登记及质权行使专用通道,用于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等业务。 目前,已与大商所签订有效协议并开通专用通道的银行包括:中国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大连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一、质权人办理标准仓单质押业务流程 1. 质权人为客户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前,需在专用通道下为客户开设编码。 2.质权人、出质人、出质人所在期货公司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申请表(专用通道)》(见附件1,以下简称《质押申请表》)加盖印章,《质押申请表》一式四份。质权人授权人与期货公司人员持《质押申请表》、《质押担保合同》原件到交易所。 2.交易所核对质押申请资料是否完备、准确,检查申请质押登记的仓单是否处于流通状态。 3.交易所检查无误后,将对应的仓单由期货公司客户名下转让到质权人该客户名下,并予以冻结。 4.交易所在《质押申请表》上加盖业务印章,《质押申请表》一式四份,交易所、质权人、出质人、期货公司各留存一份。

二、质权人办理标准仓单解除质押业务流程 1.质权人、出质人、出质人所在期货公司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解除登记申请表(专用通道)》(见附件2,以下简称《解除申请表》)加盖印章,《解除申请表》一式四份。质权人授权人与期货公司人员持《解除申请表》到交易所。 2.交易所核对解除申请资料是否完备、准确。 3.交易所检查无误后,将冻结的标准仓单解冻,然后将仓单由质权人客户名下转让至期货公司该客户名下。 4.交易所在《解除申请表》加盖业务印章,《解除申请表》一式四份,交易所、质权人、出质人、期货公司各留存一份。 注:(1)质权人公章为质权人总行授权分支机构在交易所留存的印章。(2)出质人所在期货公司公章为期货公司在交易所留存的授权章。(3)质权人提交给交易所的质押担保合同为原件。

关于存单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分析

关于存单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金振朝 一、法律规定 1、《担保法》(1995年) 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第七十六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 第八条对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 存单可以质押。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接受虚假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如以该存单质押为由起诉金融机构,要求兑付存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诉出质人。 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为共同被告。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

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3、《担保法司法解释》(2000年) 第一百条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第一百零二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4、《物权法》(2007年) 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二)债券、存款单;…… 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五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银监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2007年),对个人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做出了详尽规定。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大力开展我行的公司业务,努力探究新业务领域,增加我行对客户的服务功能,积极稳妥地拓展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的规定制度,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的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我行能够同意的存货质押办理的短期流淌资金贷款;我行通过与借款人以及符合我行条件的仓储单位签定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单位同意我行托付对物资的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我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 第三条除贷款以外的其他授信品种,如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均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总行定期考核各行的存货质押贷款回收情形。一旦发生严峻缺失,总行将停止该行的存货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仓储单位条件 第五条与我行合作的仓库需具备的条件 一、资信状况良好,综合实力当地排名前5位; 二、仓库所在地必须选择在同城; 三、拥有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 四、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仓储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仓储位出租率60%以上,仓库年吞吐量10万吨以上,经营年限

2年以上; 五、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 六、有良好的治理能力和现代化的治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 七、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 第六条拟与我行合作的仓库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仓库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仓库应提供法人授权书原件; 三、仓储面积、仓储未出租率等证明文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合作仓库的调查 信贷产品部门指派产品经理与市场营销部门客户经理对合作仓库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 第八条合作仓库的审批 调查报告完成后,有关资料经市场营销部门、信贷产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信用审查部出具审查意见,分行行长审批。仓库只有通过审批同意后,我行才能够同意与其合作开展存货质押贷款业务。 第三章借款人和质押物资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必须满足《客户初选准则》; 二、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9号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第五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第六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第七条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必要时,存款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存款行经过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证明的存款属实的,应保留开户证实书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并在收到贷款人的有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单。 存款行不得开具没有存款关系的虚假单位定期存单或与真实存款

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业务管理,顺应市场形势,保障东川区联社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经区联社研究审议,根据东川实际情况制定了《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上报区联社。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顺应市场形势,大力开展新业务,保障东川区联社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联社营业部及各信用社所开展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仓单质押的设定 第三条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后,按统一格式制定并经有关部门注册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有关部门依据《货物存储证明》代为开具。 第四条仓单质押业务是指现货市场上原材料的生产、加工、销售的工业、商贸等企业以其仓单所有权为质押向农村信用社申请短期借款的行为。 第五条仓单质押的种类和含义。 本办法规定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主要有两大形式。 一是现有存货的仓单质押贷款,其基本要点是:货主企业把货物存放在仓储企业中,然后凭货物仓储凭证——仓单向信用社申请贷款,信用社根据货物的价值向货主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而由仓库代理监管货物。 二是拟购买货物的仓单质押贷款,即保兑仓业务,它相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4号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编辑本段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仓单质押贷款的四类风险防范

仓单质押贷款作为物流与金融结合的主要方式,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也为银行业带来了新的利润增长点。但对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来说,由于各个仓储机 构在侧重点和信誉度上的不同,其出具的仓单在制作格式、内容以及操作程序、可靠性上 都有很大差异。因此,仓单质押贷款在操作上需更加注意控制风险。 在仓单质押贷款的实际操作中,表面上质押的是仓单,但贷款人银行之所以提供贷款的依 据还是仓单所代表着的货物的价值。货物又是由第三方保管的,借款到期债权不能实现时,货物能否提取、由借款人及银行之外的第三方出具的仓单代表的物权能否实现、质押合同 能否顺利执行,第三方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仓单质押对于第三方的效力主要体现为协助、保证质押合同的顺利执行。 在普通仓单的质押中,银行一般通过与仓储企业及借款企业签署“三方合作协议”,并与仓 储企业签订“协助保证书”来规范各方的行为,从而为质押合同顺利执行提供保证。 ●防范信用风险 在普通仓单质押贷款的操作中,信用风险是最主要最基础的风险,是指货主企业和第三方 企业的资信风险,即关于货物价值和仓单代表的权利的风险。所以,银行在资信考察方面 首先要注意考察货主企业和第三方企业的经营能力、经营状况、在行业中所处的位置及其 资产负债情况等经济信息。另外,还要注意其所处的信用环境,尤其是其历史履约状况和 履约意愿,杜绝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伙伴合作。 ●防范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仓单货物损失的风险。防范这个风险要注意从 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注意质押商品的选择。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合仓单质押,要选择适用广泛、易于处置、价格涨跌幅度不大、性质稳定的商品作为仓单质押商品。 第二,注意仓单代表价值的足额与充分。由于评估机构的资质及信誉问题,仓单质押货物 评估价值中会有泡沫,质押货物价值也会因市场价值的变化而导致质物的不足额不充分。 因此,银行一定要选择资质好、信誉佳、水平高的评估机构。同时要有专门负责人适时披 露风险点,对损失严重的质物要求增加足额充分的担保。 ●防范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不能满足或违反法律要求导致银行发生法律纠纷而带来的风险。防 范法律风险要做到留置权不应优先于质权。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合同法》规定,仓储 合同的保管人对保管货物享有留置权,而该留置权优先于质权的行使,因此当货主与仓储 机构发生费用纠纷,仓储机构行使留置权时就可能影响到银行质权的实行。银行可与仓储 机构在协议中约定留置权的行使不应优先于质权. 此外,银行还要注意质物来源的合法性,不合法货物的质押是无效的,尤其是对于走私及 违禁物品要及时举报。 ●防范操作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我国使用的普通仓单形式很不统一,效力和作用也有一定的差异。因此, 银行首先要注意对仓单格式和内容进行要求,使用固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同时派专人对仓 单进行管理,与仓储机构达成统一认识,以防止出现伪造或无效仓单,也可避免一些仓储 机构以入库单为仓单,而以提货单为提货凭证所带来的风险纠纷。 其次,还应注意质押仓单背书的必要性。仓单质押一般要求出质人在仓单上背书,虽然仓 单不背书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8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 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99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

2020年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满足个人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丹东银行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银监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4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的原则、程序、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有权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3 术语与定义 3.1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有效、符合贷款人规定条件的本行人民币个人定期存单出质,向贷款人申请取得的人民币贷款。 3.2 本规定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4 职责与权限 各分支机构应根据总行授权开展个人质押贷款业务,授权范围内采用报备制,超过授权范围采用报批制。 5 政策 个人质押贷款坚持“以存定贷,存单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6 流程图

7 风险控制点 详情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 8.1 基本规定 8.1.1 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8.1.2 贷款期限 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的到期日不得晚于定期存单的到期日(定期存单已办理预约转存的除外)。若用不同期限的多个定期存单质押的,应以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8.1.3 贷款额度 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为单笔最低5,000元(含),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 8.1.4 贷款利率 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利率可在我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或适当下浮,最低不得低于同期央行基准利率,在贷款利率的具体执行中应参照总行制定的贷款利率开展工作,要坚持效益原则,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贷款的风险状况、综合回报、市场竞争等因素,科学合理地采用利率的定价幅度。 8.1.5 还款方式 个人质押贷款采用按月还息、一次还本或按月还息、分次还本的还款方式。8.1.6 贷款用途 个人质押贷款须有明确的贷款用途;借款人须承诺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XX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操作规程

X X银行内控体系文件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XXXXXXXXX-XXXX 编制部门: 版次号: A/0 生效日期:20 年月日

目录 1 目的和范围 (3) 2 定义、缩写和分类 (3) 3 职责与权限 (3) 4 基本规定 (3) 5 流程描述及操作要点 (4) 5.1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作业流程 (4) 6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1) 6.1 外部法律法规 (11) 6.2 内部规章制度 (11) 7 附录 (12) 8 记录 (12) 记录1.《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13) 记录2.《贷款质押担保承诺书》 (14) 记录3.《公司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待补) (15) 记录4.《贷款审批通知单》(待补) (16)

1目的和范围 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授信产品操作,满足内控合规要求,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XX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制订本作业指导书。 本文件适用于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操作及风险控制。 2定义、缩写和分类 (1)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根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 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3职责与权限 4基本规定 (1)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 书》不得作为质押贷款的权利凭证。 (2)单位定期存单只能出于质押贷款目的而开出和使用。 (3)下列单位定期存单不得作为质押贷款的质押品: a)所有权归属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单位定期存单; b)已用于担保的单位定期存单; c)已向金融机构挂失的单位定期存单;

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 客户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单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以质押人持有的未到期定期存单作为质押担保的贷款。 第三条存单质押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以价定贷、凭单质押”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借款人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六条用于质押的存单包括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存单出质人应当是存单记载的权利人。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 (一)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

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储蓄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二)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本条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七条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存款权利凭证作为贷款质押品: (一)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 (二)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 (三)以未成年人名义开立的; (四)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五)社保基金等专项性、公益性资金; (六)国家机关的存款权利凭证; (七)活期存款权利凭证; (八)其他不能作为质押的存款权利凭证。 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的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九条存单质押贷款的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和存单的面值合理确定,存单到期价值应覆盖贷款本息(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存单质押贷款特点有哪些-存单质押的方式有哪几种-

存单质押贷款特点有哪些?存单质押 的方式有哪几种? 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拥有的定期储蓄存单、卡折定期、凭证式国债等权利凭证办理质押,向银行申请的人民币贷款。据了解,个人质押贷款有6个特点:发放快捷、贷款额高、利率优惠、用途广泛、还款方式多样和贷后服务便捷。 热门城市:哈尔滨律师咸宁律师漯河律师吐鲁番律师佳木斯律师牡丹江律师攀枝花律师江苏律师枣庄律师在缺乏资金的时候可以选择向银行贷款,但是银行贷款是需要有抵押的,可以将自己的房产等不动产进行抵押,也可以将自己的个人存单进行抵押,那么如果选择存单质押贷款的话有哪些特点呢?相信很多人对存单质押贷款特点都有疑问,下面就让小编为您解答。 一、存单质押贷款特点

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拥有的定期储蓄 存单、卡折定期、凭证式国债等权利凭证办理质押,向银行申请的人民币贷款。据了解,个人质押贷款有6个特点:发放快捷、贷款额高、利率优惠、用途广泛、还款方式多样和贷后服务便捷。 1、发放快捷 个人质押贷款流程简洁,放款快捷,为客户解决急用资金的燃眉之急。 2、贷款额高 贷款金额最高可达质押凭证面额的90%,极大提高了资金利用率。 3、利率优惠 贷款利率根据客户资信等情况,可以享受基准利率下浮的优惠,节约资金成本。 4、用途广泛 可以满足借款人在正常经营和日常消费过程中的各类资金 需求。 5、还款方式多样

为客户提供多种还款方式及特色还款服务,借款人可根据需求自由选择。 6、贷后服务便捷 为客户提供便捷的还款、贷款要素调整等服务。 二、存单质押的方式 存单质押的方式有二: 1、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 2、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实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即登记止付手续,俗称“核押”,并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手中,以防止存单所有人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走。第二种方式中,债务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能如期履行的担保,并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到期后,如债务人不能全部 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此两种方式的质押在我国法律上称之为“权利质押”或“权利质权”,其中存单

交易所交易仓单管理制度

XXX交易所交易仓单管理制度(样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交易所《仓单》管理,保证商品交收和仓单质押业务的顺利进行,根据XXX交易所《交易规则》、《交收管理制度》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交易市场仓单的生成、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市场、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办理与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仓单 第四条《仓单》是卖方交易商在XXX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开展有关业务时,将商品运送到交易市场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收仓库)存放后,由指定交收仓库依据质量检验单位质检结果出具的、能代表每一批商品数量和质量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仓单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七)填发人、填发日期和填发地。 第六条仓单采用记名方式,仓单合法持有人应妥善保管仓单。 第七条仓单被盗、遗失或者毁损,其合法持有人应及时向交易市场和签发仓单的指定交收仓库挂失。挂失人必须在交易市场指定的专业媒体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若无他人提出异议,挂失人可向原签发仓单的指定交收仓库重新申请。指定交收仓库按本办法重新签发仓单,新签发的仓单上应载明原仓单号。 第八条仓单可用于交收、转让、提货和质押等。 第三章仓单的生成 第九条仓单生成包括商品入库、质量检验、指定交收仓库签发及交易市场注册等环节。 第十条发运商品入库换取仓单,须事前向交易市场申报商品入库计划,内容包括品种、等级(型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收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交易市场在库容允许情况下,在3 个交易日内开出《入库通知单》。货主须按《入库通知单》确定的指定交收仓库发货,无《入库通知单》的商品不能用于入库。 第十一条《入库通知单》自开出之日起15 日内有效。 第十二条指定交收仓库必须按交易市场有关规定对商品的种类、型号、质量、包装及相关凭证等协调指定质检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XXX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交收商品入库质量检验证书》(一式三份:由货主、指定交收仓库和交易市场各执一份),并签发仓单。 第十三条入库商品的数量、质量以指定交收仓库实际验收结果为准。货主应到库监

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信贷业务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信贷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存款行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贷款对象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我行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的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第五条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第三人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办理单位存单质押贷款,仅限于xx银行开出的开户证实书和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单。 第三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第七条经我行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及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交给存款行的会计结算部门,以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经我行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或第三人。 第八条存款行的会计结算部门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必要时,存款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九条存款行的会计部门经过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证明的存款属实的,应保留开户证实书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并在收到贷款人的有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单。 存款行不得开具没有存款关系的虚假单位定期存单或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的单位定期存单。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方案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解决县域及农村市场达不到按仓单质押短期贷款所要求的仓储设备、规模和有效的第三方监管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规定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通过与借款人以及符合本行条件的仓储公司签署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公司接受本行委托对存货采用就地仓储模式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本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根据质物提取和置换方式的不同,质押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方式。 就地仓储模式,即是将存货存放在借款人自己的仓库中,本行雇用第三方(仓储公司)作为本行的代理人或者直接派出管理人员对存货进行管理。 在静态质押模式下,借款人通过在本行存入保证金或提前归还贷款的方式申请提取质物。 在动态质押模式下,本行设定最低质押值,客户可就质物价值超出部分申请提取或置换货物。 第二章仓储公司具备条件 第三条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具备的条件: (一)资信状况良好; (二)拥有法人资格;

(三)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经营年限1年以上; (四)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 (五)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集体审会格或经法人授权 有集体审议制度或经法人授权的项目评议制度。 (六)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 第四条拟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仓储公司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简介(公司概况、业务范围、仓储管理能力状况、现代技术水平、风险预警方案等);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调查 公司业务部对合作仓储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 第六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审批 调查报告完成后,交由总行贷审会审议。仓储公司只有通过集体审议同意后,本行才可以与其合作开展业务。 第七条合作仓储单位的维护与管理。本行贷后管理岗对于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及其他合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对于出现明显问题,如仓储单位未按规范操作,不配合本行监管操作、无法区分质押存货或其他造成质押存货可能或已出现法律瑕疵影响本行债权利益的,且不接受本行规意见进行改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第4号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仓储·仓单质押管理制度

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仓单质押管理制度 2008/1/23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仓单质押的设定2 第三章仓单质押金额、期限与费用3 第四章仓单质押程序3 第五章风险控制4 第六章违约责任与债务清偿4 第七章附则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仓单质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交易规则》、《交收管理制度》、和《仓单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交易市场对其交易商所开展的仓单质押业务。 第三条交易市场、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办理与仓单质押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仓单质押的设定 第四条仓单质押业务是交易市场完善交易服务的重要手段之一,交易市场的交易商可申请办理仓单质押业务。 第五条“仓单质押”是指卖方交易商在交易市场以自身持有的、自身为《仓单》出卖人的、未经转让的《仓单》通过质押的形式获取保证金以参与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 第六条卖方交易商在取得货款前,应先办理解除仓单质押手续。 第七条交易商以仓单质押方式取得的资金,仅允许作为保证金参与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质押资金不能用于资金转出、转账、支付违约金或作为交收货款使用。 第八条质押仓单到期前,卖方交易商应通过订单交易将《仓单》所载商品卖出;否则,卖方交易商须将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足额汇至交易市场。

第三章仓单质押金额、期限与费用第九条仓单质押的计算依据是仓单质押生效日前十五个交易日的最低日结算价。 第十条通过仓单质押获得资金比例为不超过所质押仓单全额货款的70%。 第十一条仓单质押期限由交易市场与交易商共同商定,质押期限不超过5个月。交易商在质押期限内可随时向交易市场付足回购所需的全额货款及相关费用,购回质押《仓单》所载商品。 第十二条进行仓单质押业务的交易商,应向交易市场缴付仓单质押服务费和仓单质押财务费: (一)仓单质押服务费:仓单质押业务在3个月(含)以内完成时,交易市场按50元/千克 收取服务费;仓单质押业务超过3个月完成时,每超过1个月,交易市场按20元/千 克另行收取服务费,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 (二)仓单质押财务费:计算公式为:财务费=货款额×计费标准×计费期间。其中,货 款额为交易市场依据协议支付给交易商的全部资金;计费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费期间为交易市场将质押获得的资金支付给交易商之 日起,至交易商将质押《仓单》所载商品的回购货款汇至交易市场之日止。 第十三条交易商进行质押业务的回购货款以及开展仓单质押的相关费用,交易商可通过直接汇款方式支付,也可由交易市场自交易商保证金账户中划转。 第十四条开展仓单质押业务的交易商应在交易市场存放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便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章仓单质押程序 第十五条仓单质押程序包括:业务申请、提交《仓单》、订立商品购销合同、提交资料、质押仓单的释放、质押延期等。 第十六条仓单质押业务申请: (一)交易商欲办理仓单质押业务时,须提前向交易市场传真或送交加盖交易商单位公章 的《仓单质押申请表》; (二)交易市场收到交易商的仓单质押申请后,根据可用资金额度和交易商信誉等情况, 在2个工作日内对仓单质押申请做出书面或电话答复。 第十七条交易商仓单质押业务申请由交易市场确认受理后,交易商应向交易市场提交符合条件的《仓单》。 第十八条订立购销合同: (一)交易商《仓单》送达交易市场并经审核无误后,与交易市场签订有关商品购销合同; (二)商品购销合同中订明交易市场质押的价格风险警戒线、违约责任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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