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xx银行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和满足客户需求,规范业务发展,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和《xxxx银行信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仓单为非标准仓单,具体系指由仓储方向存货人(即出质人,下同)开具的、证明存货人与仓储方仓储保管关系存在且用于提取所保管货物的唯一权利凭证。

第三条仓单质押授信业务是指申请人将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存放在x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指定的仓储公司(以下简称“仓储方”),并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质押担保,本行以此向申请人提供用于经营与仓单货物同类商品的专项贸易短期授信业务。本授信业务仅限于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章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业务申请人原则上仅以经销商为授信对象,除符合《xxxx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

(一)申请人为专业从事商品贸易并具有稳定库存的商品经销商、代理商类企(事)业法人,经营该仓储产品两年以上,具有稳定的客户群;

(二)资产总额1000万元、净资产5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65%以下,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或由大型专业市场推荐的客户;

(三)开立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票据业务须同意授权本行可将销售款直接转入保证金账户;贷款业务须同意授权本行可将销售款直接归还贷款;

(四)愿意与本行、仓储企业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并承担约定义务与责任。

第五条出质仓单及仓储物应具备条件:

仓单应具备:

(一)仓单抬头必须为申请人,且其拥有完全所有权、无权属争议;

(二)仓单签章和签名、填发地、填发日期完整,为唯一货权提取凭证;

(三)仓单记载的内容完整,包括储存期间和储存场所,品种、地点、型号、规格、数量、货值、损耗标准,仓储费计付情况等;

(四)同一份仓单记载的货物必须是同一品种、同一产地或同一等级;

(五)允许在仓储期间出仓、出库和分批提货;

(六)仓单份数为正本、副本各一份,正本由存货人收执,副本由仓储法人机构自存;

(七) 本行只接受出质人自有货物所对应的仓单,不接受经背书转让或曾质押背书的仓单。

仓储货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货物为市场占有率高、适销对路产品;

(二)货物不易变质、易保管、易变现和价格相对稳定、波动小,规格明确,便于计算;

(三)所有权明确,不存在货款、税收等纷争,仓储货物系申请人所有;

(四)仓储货物原则应能办理财产保险,并以本行为唯一受益人;

(五)产品经质检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环保要求;

(六)非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品;

(七)原则上可接受货物:黑色金属(钢材)、有色金属(铝、锌、铜等)、石化产品(成品油、燃料油)、能源(煤)、家电产品(大型、知名企业产)、木材。具体可办理货物品种须经本行总行批准。

第六条仓储法人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仓储资质,资产总额原则在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在300万元以上,经营仓储业务两年以上,具

有相应的仓储经营及管理经验;

(二)应为集仓储、接收、发货于一体的专业公司,有固定保存货物的仓库,仓储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具备相应仓储能力和规范的出入库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在业内具有良好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能够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规范仓单,能够对货物实行计算机管理进出动态监控,并随时打印货物清单,有条件的应与本行分支机构联网;

(五)同意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承担仓储货物的监管责任及质押仓单的变现或回购责任;

(六)与借款人为非关联企业。

第三章额度及期限

第七条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纳入本行客户统一授信和授权管理。按本行经办分支机构确认的销售收入和经营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不得超过近三年经销商年均销售额40%。

第八条授信期限

本行对借款人的授信期限原则上在一年(含)以内,授信实际使用期限应不超过六个月但可循环使用。

第九条授信额度内原则上仅限于开立本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且单笔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原则不得超过1000万元,期

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当一笔尚未到期兑付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达到100%时,不占用授信额度。

第四章操作流程

第十条经办分支机构在初审受理客户仓单业务申请后,应对借款申请人(经销商)、生产商经营和资信情况等收集相关资料,完成尽职调查。遵循以下操作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提出书面授信申请。除按本行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拟质押仓单复印件;

2、仓储合同副本;

3、仓单项下仓储物的购销合同、相关发票及完税证明;

4、仓单项下仓储物为进口商品的,应提供相关进出口批文、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批件及相关已获海关通关的资料。

(二)受理与调查。经办分支机构在初审符合要求受理客户仓单质押授信申请后,应要按照要求及时收集企业有关资料,对借款人、出质人、仓储方资格、资信情况及风险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对仓单、货物所有权、货物价格走势、供需状况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尽职调查,完成调查报告。

(三)审查。本行风险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进行审核,重点审查仓单的合法合规性以及仓储物是否符合要求。

(四)审批。按本行授权权限和程序提交审批。

(五)签订借款(承兑)合同、权利质押合同。经办分支机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兑)合同,出质人与经办分支机构及仓储方签订《仓单质押授信协议》(见附件3-7)。

(六)办理质押并发放贷款。出质人向经办分支机构提交背书完整合规合法的仓单办理质押,经办分支机构根据借款(承兑)合同及《仓单质押授信协议》发放信用(贷款、签发承兑汇票等)。

(七)信用风险监管。

(八)信用到期兑付。仓单质押授信业务到期后,经办分支机构按合同收回信用,会计人员按照会计要求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仓单质押业务应按本行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及本行贷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贷后管理,确保票据到期后正常承兑。

第十二条仓单查询和背书

以仓单质押担保时,应当对仓单进行实地查询,落实三方协议约定的由仓储方对查询属实的仓单承担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的法律手续。

查询时,应当双人实地查询,出示本行统一格式《仓单查询书》(见附件3-1),并由仓储法人机构填写一式二份的《仓单查复书》(见附件3-1),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退还一份给查询人员,一份由仓储企业法人自存备查。

查询属实的仓单用作质押担保时,应当办理仓单的质押背书手续。办妥质押手续后,仓单正本交由经办分支机构客户部门移交给会计部门作为有价单证保管,有仓储合同的,一并交存。

仓单背书手续的式样为:申请人印鉴和经办分支机构印鉴并加盖仓储方印章。

不符合背书要求和查询要求的仓单,不予接受。

第十三条质押率

仓单的作价(评估价)按照背书日合同价格、发票价格、市场平均价格和市场现价以孰低,结合借款人资信、货物种类、通用性、变现能力、市场涨跌幅度和周期、仓储周期、市场交易量等综合确定,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

第十四条质押仓单提货与出仓、出库

出质人如需提取出质仓单中所列仓储物,借款人或出质人必须先期将等额或超额资金划至经办分支机构保证金专户。经办分支机构在收款入账后,凭入账凭证签发《提货通知书》(见附件3-4),仓储方唯一凭此办理对应的出仓、出库手续。

出质人每次提取协议项下的货物时,需提前一个工作日向经办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提货申请书》(见附件3-3)。

经办分支机构签发《提货通知书》有效签章为经办分支机构在仓储方的预留印鉴。

同一份仓单分次提货时,应当在仓单的背面记载每次提货的数量、价值、日期和经办人员。

出质人收到仓储方发出的货物后,应向经办分支机构出具《货物收妥告知函》(见附件3-5)。

第十五条为保证业务附件及有关单据的真实性,经办分支机构、借款人、出质人、仓储方必须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通知、收发单据,负责确认和核对工作,并互相留存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见附件3-2)。

经办分支机构预留印鉴必须为经办分支机构业务公章加两名以上的经办人员签名(章),经办人员为会计人员、专管客户经理和分管领导。

借款人、出质人、仓储方向经办分支机构出具授权书指定经办人员预留印鉴为企业财务(或合同、行政)专用章和经办人员印鉴及签字样本。

第十六条为切实保障本行债权,在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应在当地公证部门办理仓单质押的出质公证。

第十七条为确保质押物足值,应及时防范仓储物价格波动风险,先期按双方协商一致采信的价格参考渠道,合理设定仓储物价格的警戒线、补仓线和平仓线,一旦当前质押率超过,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信贷风险;建立专用台账,严格控制对该类企业授信规模;加强对质押仓单的保管,严格出入库手续。

第十八条提货日先于主合同到期日的处理

提货日先于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可以按照下列办法处理:(一)申请人提货,以偿清主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信贷额度为

限;

(二)申请人以新仓单继续作质押,代替旧仓单,须经本行总行公司金融部批准后,凭经办分支机构提货通知提货;

(三)若由经办分支机构提货并变卖质物,则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贷款(含承兑)、利息及费用,或者将所得价款存入经办分支机构指定的账户,并继续担保该债务;

(四)经办分支机构累计出具的《提货通知书》货款总金额达到主合同债权总金额时,待主合同债权到期后,该笔仓单质押业务正常结束。

第十九条市价跌落的处理

仓单记载之商品的市场价格在上下15%的涨跌幅度内浮动时,视为正常。

仓单记载之商品的市场价格低于该业务办理时确定的价格的15%以上时,借款人应在5日内将市值与采购价间的差额补齐,补齐方式可以为追加保证金或追加新的仓单作质押担保。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经办分支机构有权在3日内就差额的部分分批次提货,并就该批次的提货直接委托指定机构变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以准备偿清或直接偿清借款人主合同项下未偿债务及费用。

第二十条下列情况发生时,经办分支机构通知(见附件3-6),仓储方或有关机构承担回购或变卖责任,由其回购质押仓单或变卖仓单记载的商品。

(一)申请人违反主合同约定的;

(二)主合同债务虽然没有到期,但借款人履行主合同的能力存在明显降低的情况或可能危及本行债权安全的;

(三)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出现。

回购或变卖之价格,以不低于协议确定的回购或双方协商一致为限,并将价款付至经办分支机构。

回购或变卖所需发票,由借款人或出质人应无条件负责出具。

第二十一条保证金账户要按有关账户管理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保证金只进不出,专项用于偿付主合同项下的未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当单一授信业务的保证金比例达到或超过100%时,可视同借款人不再占用本行对其授信额度。

第二十二条经销商最后付款期限为在本协议项下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二十天,经办分支机构须向经销商提示付款,经销商应于汇票到期前将足额票款划入经办分支机构保证金账户,票据到期,经办分支机构自经销商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账户扣划未达到全额保证金比例部分以承兑该到期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十三条如经销商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以偿还到期票据的,经办分支机构应向经销商发出《银行承兑汇票垫款通知书》,经销商及约定担保方无条件向经办分支机构支付票款不足部分及其相应的罚息。

第二十四条对于仓单质押业务,要加强管理,依法合规办

理。从严、谨慎审查企业贸易背景,确保签发票据具备真实贸易背景,严禁经销商虚构销售或贸易背景等套取本行信用。

第二十五条为确保经销商销售货款及时足额回笼,经办分支机构应随时关注经销商资金动态和流向,加强账户监管,严防销货款“体外循环”。

(一)保证金账户。经销商须按约定存入保证金、提货时按约定补足对应保证金;票据未承兑前,保证金账户内存款不得动用;各张票据保证金不得混用。

(二)结算账户。经销商应在经办分支机构开设结算账户,用于接收销货款、生产商商业折扣等,要重点监控经销商是否将销售款项全部回笼至这一账户,有无将销货款项体外循环、脱离监管的情形发生。票据到期,保证金账户如不足以兑付的,经办分支机构有权自结算账户扣收相应款项。

第二十六条经办分支机构应建立台账,定期核对仓单项下货物发货数量和库存余额,保证账实相符。

(一)建立业务管理台账,记录经销商名称、生产商名称;货物名称、种类、规格、型号、单价和数量以及每次提货数量和结存数量;授信审批额度、剩余额度,登记每笔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金额、期限、赎单和兑付情况,每月初制作相应报表。

(二)建立提货权凭证台账,根据不同品种,对提货权凭证进行分类管理,统一编号入库管理,便于提货权凭证赎回,规范管理。

(三)每月不低于一次和出质人、仓储方对账。如核对不一致,应立即停止发货,查明原因并解决后方可继续开始办理。

第二十七条经办分支机构应对辖内仓单质押业务开办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出具检查意见书,对检查不合格的需及时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人员和单位按本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办理仓单质押授信业务所涉及的有关合同、协议、查复书、提货通知书、回购(变现)通知书和停止转让通知书/停止过户通知书的回执及调查、审批、检查等信贷内部管理资料等按本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归档保管。

第六章违约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的违约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明虚假或(和)无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合同规定的义务及所做出的承诺;

(三)未能按信贷合同约定支付本息和费用;

(四)拒绝或阻碍贷款本行经办分支机构按照合同进行检查、监督;

(五)仓单项下货物市场价值(在没有成交的情况下,以买方报价计算)低于办理质押贷款时认定价值的80%;

(六)未按照本行要求补足保证金或补充质押仓单;

(七)合同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三十条仓储公司违约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明无效;

(二)未履行和遵守合同规定的义务及所做出的承诺;

(三)未经本行经办分支机构同意,允许借款人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出库销售;

(四)合作协议与合同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三十一条对借款人和仓储公司发生违约事项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二)有权处置仓单;

(三)从销售资金专用账户扣划款项用于清偿债务;

(四)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五)以诉讼、仲裁等措施实现债权;

(六)折价抵偿予质权人。

第三十二条经办分支机构仓单质押期间内享有仓单的优先受偿权,并且在借款人不能归还到期债务时享有依法处分权;对于经处分仓单仍不能清偿的债务,借款人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xxxx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3-1.仓单查询书、仓单查复书

3-2.预留印鉴证明书

3-3-1.提货申请书

3-3-2.质物(动产)清单;

3-4.提货通知书、提货通知书(回执)

3-5.货物收妥告知函

3-6.回购(变现)通知书、回购(变现)通知书(回执)

3-7.《仓单质押授信协议书》

3-8-1.停止转让通知书/停止过户通知书

3-8-2.停止转让通知书/停止过户通知书(回执)

附件3-1 仓单查询书

编号:致:

兹有我单位(身份证号码:)前来办理存货人为(公司名称),品名:,材质:,数量:,件数:,签发人为,签发日期为年月日的号仓单的查询事宜,请予办理为盼!

此致

敬礼!

xxxx银行——支行

有权签字人:

年月日

仓单查复书

编号:致:xxxx银行支行

存货人为公司,品名,材质,数量:,件数:,签发人为,签发日期为年月日的号仓单系我单位签发,并对该张仓单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此复

仓单签发人:(公章)

有权签字人:

年月日(本查复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查询人,一份仓单签发人留存)

附件3-2

预留印鉴证明书

为了使公司(申请人或出质人)、公司(仓储方)和xxxx银行签订的编号为的仓单质押授信协议能安全、顺利的执行,各方将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工作,并在此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本业务项下的《仓单查询书》、《仓单查复书》、《提货申请书》、《提货通知书》、《提货通知书》(回执)、《货物收妥告知函》、《回购(变现)通知书》、《停止转让通知书/停止过户通知书》、《停止转让通知书/停止过户通知书(回执)》上的印鉴和签字必须与下面预留样本相符方为有效:

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1、申请人(或出质人):

2、仓储方:

印鉴样本:印鉴样本:

有权签字人签字样本:有权签字人签字样本:

3、贷款人:

印鉴样本:

有权签字人签字样本:

本预留印鉴证明书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并据此核对有关业务附件和单据。如任何一方需要更改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应提前三个银行工作日书面通知另外两方。

附件3-3-1

提货申请书

编号:xxxx银行:

根据编号为的《xxxx银行仓单质押授信协议》,我公司现申请提取(数量)的(商品名称),价值为(大写)。我公司已经将相应款项足额交存到我公司在贵单位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请贵单位核查后向公司(仓储公司)开出《提货通知书》。

申请人:公司

(预留印鉴)

有权签字人:

年月日

附件3-3-2

质物(动产)清单

编号:

年月日金额单位:万元

质物名称规格数量

价值

质押率

质押金

保险单

质押登

记部门

备注原值现值评估值号码

起止日

合计

出质人(公章):质押权人(公章):xxxx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名):负责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3-4 提货通知书

编号:

致:

根据号仓单质押授信协议的约定,经审查,本行同意公司前来办理(仓储公司)签发的号仓单的提货、出库手续。此次提取数量为的(商品),其价值为(大写),请按此金额为限办理提货、出仓和出库手续为盼!

此致

xxxx银行

有权签字人:

年月日

提货通知书(回执)

编号:致:xxxx银行:

贵行的编号为号《提货通知书》已经于年月日收悉。我公司(仓储公司)将按《提货通知书》中告之的(大写)限额发货。

此复

(仓储公司)

有权签字人:

年月日

附件3-5

货物收妥告知函

编号:

致:xxxx银行

我公司(申请人)已于年月日收到

(仓储公司)发出的(货物名称),数量为,价值为(大写)。

特此告知。

公司(申请人)

(预留印鉴)

年月日

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业务管理,顺应市场形势,保障东川区联社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经区联社研究审议,根据东川实际情况制定了《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上报区联社。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顺应市场形势,大力开展新业务,保障东川区联社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联社营业部及各信用社所开展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仓单质押的设定 第三条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后,按统一格式制定并经有关部门注册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有关部门依据《货物存储证明》代为开具。 第四条仓单质押业务是指现货市场上原材料的生产、加工、销售的工业、商贸等企业以其仓单所有权为质押向农村信用社申请短期借款的行为。 第五条仓单质押的种类和含义。 本办法规定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主要有两大形式。 一是现有存货的仓单质押贷款,其基本要点是:货主企业把货物存放在仓储企业中,然后凭货物仓储凭证——仓单向信用社申请贷款,信用社根据货物的价值向货主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而由仓库代理监管货物。 二是拟购买货物的仓单质押贷款,即保兑仓业务,它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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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仓单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发表时间:2012-09-19 13:50:07 来源:宁波大宗商品 交易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发展,鼓励交易商积极入市参与交易交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交易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仓单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拥有的交易所注册仓单或拟交收仓单作为债权的担保移交给出借人。 第三条交易商取得的仓单质押资金用途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主要用于交易商短期资金周转,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四条参与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交易商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交易所资格审定并持有注册仓单或拟交收仓单的交易商;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 (三)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经营范围内应包括质押仓单所载商品的生产、使用或销售,并拥有稳定的货物来源和销售渠道; (五)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六)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企业主要股东和经营者无不良记录; (八)经合作银行评级授信,符合合作银行信用评级标准; (九)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十)在合作银行开有基本结算户或一般结算户。 第五条交易所、交易商与出借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仓单质押流程 第六条注册仓单质押融资,是指交易商将自有的未被冻结的注册仓单作为质押向出借人申请融资,出借人基于一定质押率向其发放短期融资。 拟交收仓单是指交易商在交易所基于买入订货而产生的相应债权。拟交收仓单质押融资,是指交易商以拟交收仓单作为融资申请基础,并承诺以交收后获得的仓单作为质押,向出借人申请融资,出借人基于一定比率为其提供支付交收款项的短期融资。 第七条注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 (一)交易商与出借人签署《质押协议》和《借款合同》。 (二)出借人将交易商提交的《出质通知书》审核后给交易所,申请冻结该注册仓单。 (三)交易所冻结该注册仓单,签发《出质通知书确认函》给出借人。 (四)出借人放款给交易商。 第八条拟交收仓单质押融资业务:

大商所标准仓单质押流程

标准仓单银行质押融资业务流程 大连商品交易所在协助客户与商业银行办理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时,采用专用通道管理模式,即银行以总行名义向交易所申请取得质押登记及质权行使专用通道,用于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等业务。 目前,已与大商所签订有效协议并开通专用通道的银行包括:中国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大连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一、质权人办理标准仓单质押业务流程 1. 质权人为客户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前,需在专用通道下为客户开设编码。 2.质权人、出质人、出质人所在期货公司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申请表(专用通道)》(见附件1,以下简称《质押申请表》)加盖印章,《质押申请表》一式四份。质权人授权人与期货公司人员持《质押申请表》、《质押担保合同》原件到交易所。 2.交易所核对质押申请资料是否完备、准确,检查申请质押登记的仓单是否处于流通状态。 3.交易所检查无误后,将对应的仓单由期货公司客户名下转让到质权人该客户名下,并予以冻结。 4.交易所在《质押申请表》上加盖业务印章,《质押申请表》一式四份,交易所、质权人、出质人、期货公司各留存一份。

二、质权人办理标准仓单解除质押业务流程 1.质权人、出质人、出质人所在期货公司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解除登记申请表(专用通道)》(见附件2,以下简称《解除申请表》)加盖印章,《解除申请表》一式四份。质权人授权人与期货公司人员持《解除申请表》到交易所。 2.交易所核对解除申请资料是否完备、准确。 3.交易所检查无误后,将冻结的标准仓单解冻,然后将仓单由质权人客户名下转让至期货公司该客户名下。 4.交易所在《解除申请表》加盖业务印章,《解除申请表》一式四份,交易所、质权人、出质人、期货公司各留存一份。 注:(1)质权人公章为质权人总行授权分支机构在交易所留存的印章。(2)出质人所在期货公司公章为期货公司在交易所留存的授权章。(3)质权人提交给交易所的质押担保合同为原件。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三章公开额度授信 第四章对多头授信客户及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 第五章授信额度及使用额度的审批 第六章额度授信的后续管理 第七章信贷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章附则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已于1999年10月20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接本通知后,要立即转发所属,认真组织学习。学习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一: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10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建设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上款中“授信控制总量”称为授信额度,包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四条一般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通过对每个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 第六条建设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一)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 (二)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 (三)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 第七条一般额度授信工作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从以下客户做起: (一)多头授信客户; (二)集团客户; (三)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和关注类的客户;

期货公司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及案例分析

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案例 一、产品定义标准仓单是指符合交易所统一要求的,由商品(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由指定仓库签发给货主的,并经交易所注册生效的标准化实物提货凭证。 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的仓单作为质押担保向我行申请用于其正常经营活动资金周转所需的短期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二、产品意义 标准仓单作为一种权利凭证,集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于一体,相对于其他质押品来说,标准仓单更加安全,流动性更强。此外,基于期货市场标准仓单还具有价值公开透明,监管便利、变现力强等优 势,因此,标准仓单作为质押物将使银行贷款更安全,它使银行不再单纯看重企业的财务报表,而是更加关注标准仓单价值的波动性,只要有标准仓单就能取得银行贷款。同时银行可借助期货市场成批开拓信贷客户,降低各种营销成本,增加获利。 三、产品特点 1、有效解决企业担保难问题,当企业无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又寻找不到合适的保证单位担保时,可以自有的标准仓单作为质押向我行取得贷款; 2、由于标准仓单的价值公开、透明、流动性强、易于变现,所 以该产品自偿性好,风险低;

3、能缓解企业因库存商品而造成的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状况; 4、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允许周转,可采取以仓单置换仓单的方式。 四、适用企业从事与其自有标准仓单商品品种相关联的生产、加工和贸易活动,并且需要短期资金周转需求的企业。商品品种包括棉花、大豆、菜籽油、糖、强麦、硬麦、玉米、塑料、铜、铝,黄金和锌等。 五、案例分析及业务操作流程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一直是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之一,某棉花公司是主营棉花收购业务的企业,规模属中小型,长期在新疆库尔勒租场收购棉花,直接供应石家庄周边各县、市的纺织厂,为我市棉纺织行业提供货源。去年,随着该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面临为收购棉花缺少短期流动资金的困难。于是,该公司将所有资信材料备齐,向其他银行申请短期贷款,但是却因为没有符合银行要求的担保而被拒之门外。这些银行的考虑是:该公司固定资产少,缺乏有效的抵押物和担保措施,信用不足,贷款风险较大。 该公司抱着试试看的心里找到建行,我行马上组织专业客户经理进行实地考察,经调查分析,由于该公司是一棉花贸易公司,而且棉花原料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点,阶段性库存比较多,所以该公司具有固定资产少,流动资产大的特点,尤其是棉花存货较高,占压其大部分流动资金造成资金紧张。但是该公司也有自身的优势,其经营模式比较成熟,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盈利稳定,截至2007 年底,销售收入比去年增长60%,在我市批发行业中处于上游水平,市场前景较好。该公司存货棉花是大宗原材料商品,价格公开、透明,价值容易确定,并且依托期货交易所变现力较强,如果采取棉花的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既有利于缓解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紧缺的问题,又有利于银行控制信贷风险。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大力开展我行的公司业务,努力探究新业务领域,增加我行对客户的服务功能,积极稳妥地拓展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的规定制度,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的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我行能够同意的存货质押办理的短期流淌资金贷款;我行通过与借款人以及符合我行条件的仓储单位签定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单位同意我行托付对物资的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我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 第三条除贷款以外的其他授信品种,如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均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总行定期考核各行的存货质押贷款回收情形。一旦发生严峻缺失,总行将停止该行的存货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仓储单位条件 第五条与我行合作的仓库需具备的条件 一、资信状况良好,综合实力当地排名前5位; 二、仓库所在地必须选择在同城; 三、拥有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 四、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仓储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仓储位出租率60%以上,仓库年吞吐量10万吨以上,经营年限

2年以上; 五、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 六、有良好的治理能力和现代化的治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 七、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 第六条拟与我行合作的仓库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仓库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仓库应提供法人授权书原件; 三、仓储面积、仓储未出租率等证明文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合作仓库的调查 信贷产品部门指派产品经理与市场营销部门客户经理对合作仓库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 第八条合作仓库的审批 调查报告完成后,有关资料经市场营销部门、信贷产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信用审查部出具审查意见,分行行长审批。仓库只有通过审批同意后,我行才能够同意与其合作开展存货质押贷款业务。 第三章借款人和质押物资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必须满足《客户初选准则》; 二、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XX银行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我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满足内外部管理要求,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等监管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集中度管理主要通过设定单个敞口(客户、行业等)的规模上限,来保证资产组合的多样性,保证风险不过度集中在某个客户、某类行业或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从客户集中度、关联方集中度、行业集中度、区域集中度等维度考虑,进行额度安排和比例控制。客户集中度、关联方集中度管理是从微观层面对单个交易对手和单笔交易的集中度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而行业集中度管理是从中观层面对某一行业的资产组合风险集中度的管理控制;区域集中度管理是对单一区域的授信投放总额占比进行管控。 第四条本办法管理的对象包括我行的本外币授信,包含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等表内外业务。行业划分执行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的行业分类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中规定的信贷管理部提供的数据统一为授信余额数据,授信审批部提供的数据统一为授信额度数

据,且均包含全部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为授信集中度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发起制定全行年度授信集中度管理方案。 (二)负责制定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对集中度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和报告。 (三)集中度出现预警和超限时,牵头制定相关管理方案并监督执行。 第七条总行信贷管理部为授信集中度的协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行业、客户、关联方、区域集中度管理的实施。 (二)向风险管理部提供集中度授信余额数据。 第八条总行授信审批部为授信集中度的协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行业、客户、关联方、区域集中度管理的实施。 (二)向风险管理部和信贷管理部提供上述集中度授信额度数据。 第九条总行公司银行部为授信集中度的协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有关集中度指标达到预警时,协助总行风险

仓单质押基本知识

仓单中小企业融资又称为“仓单质押中小企业融资”,是指申请人将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存放在商业银行指定的仓储公司(以下简称仓储方),并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在银行进行质押,作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银行依据质押仓单向申请人提供用于经营与仓单货物同类商品的专项贸易的短期中小企业融资业务。 仓单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特点 1、仓单中小企业融资与特定的生产贸易活动相联系,是一种自偿性贷款。一般的,贷款随货物的销售实现而收回,与具有固定期限的流动资金贷款、抵押贷款相比,周期短、安全性高、流动性强。 2、适用范围广。仓单中小企业融资不但适用于商品流通企业,而且适用于各种生产企业,能够有效地解决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当企业缺乏合适的固定资产作抵押,又难以找到合适的保证单位提供担保时,就可以利用自有存货的仓单作为质押申请贷款。 3、质押物受限制程度低。与固定资产抵押贷款不同,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受限制程度较低,货物允许周转,通常可以采取以银行存款置换仓单和以仓单置换仓单两种方式。质押物受限制程度低,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也较小。 4、仓单中小企业融资业务要求银行有较高的风险监控能力和较高的操作技能。仓单中小企业融资中,抵押货物的管理和控制非常重要,由于银行一般不具有对实物商品的专业管理能力,就需要选择有实力、信誉高的专业仓储公司进行合作。同时,银行需要确认仓单是否是完全的货权凭证、银行在处理仓单时的合法地位、抵押物价值的评估等问题。 仓单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 仓单中小企业融资是现代生产经济条件下企业物资流动、经营活动与银行中小企业融 资活动有机融合在一起的、多方得益的一种中小企业融资模式。 1、对中小企业融资企业的作用。通过以存货作抵押,解决了中小企业缺乏固定资产作抵押、担保难的问题,盘活了存货资金,有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支持;存货资金的盘活,使企业的存货周转速度加快,有助于企业获取采购的主动权,同时能够使企业增加销售客户,扩大市场份额;存货资金的盘活,也就是经营资金的节约;通过与银行的中小企业融资活动,能够为后续的中小企业融资活动奠定良好的基础。 2、对仓储公司的作用。通过与银行的合作协议,通过提供保管、监管、保证服务,为服务企业获得银行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保证,从而能够加深仓储公司与服务企业的业务合作关系;通过提供金融服务功能,可以增加仓储公司的客户数量。 3、对银行的作用。通过三方合作,解决了存货抵押监管难的问题,通过仓储公司的保管、保证,有助于实现信贷风险控制的目标,扩大业务范围,增加客户规模。质押中小企业融资与信用中小企业融资相比,有仓储公司负责监管,质押物变现能力强,因此,信贷资金风险较低。而且在贷款收益之外,还可以获得包括结算、汇兑差价等中间业务收入。 通过仓单中小企业融资开展金融服务,对于中小企业、银行、第三方仓储公司(或物流公司)都具有重要作用,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而且能够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抵押难的贷款问题,提高银行的资源分配效率。 仓单中小企业融资的模式 仓单中小企业融资在实践中有多种做法,为了满足企业的需求,便利企业中小企业融资和经营,银行也在不断创新,不断在仓单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基础上拓展新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目前国内外金融机构的仓单中小企业融资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银行业和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多边金融合作组织、投资银行等。 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结算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银行同业业务管

理办法》中规定的业务范围。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金融机构向我行提出申请或我行主动对其核定一定授信额度,用于我行对其进行直接或间接同业业务信用发放。 本办法所称的“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对单一金融机构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且愿意承担的同业业务风险总量。 第四条同业业务授信,实行“统一授信、分类审批、集中管理”的原则。 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总行对金融机构客户统一给予授信额度。 分类审批,是指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以及不同的授信业务品种,用分类评价体系进行授信审批,实行差异化的授信政策。 集中管理,是指总行同业业务部作为我行金融机构客户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级机构资源共同进行市场营销、客户服务和关系维护、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价、授信前调查以及授信后管理,并监控全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第五条我行按照以下要求对同业业务进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一)只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总部评审可授信额度。 (二)经核定并获得批准的授信额度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综合授信额度”)。其项下各类交易额度总额不得高于综合授信额度。 —2—

仓单质押贷款的四类风险防范

仓单质押贷款作为物流与金融结合的主要方式,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也为银行业带来了新的利润增长点。但对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来说,由于各个仓储机 构在侧重点和信誉度上的不同,其出具的仓单在制作格式、内容以及操作程序、可靠性上 都有很大差异。因此,仓单质押贷款在操作上需更加注意控制风险。 在仓单质押贷款的实际操作中,表面上质押的是仓单,但贷款人银行之所以提供贷款的依 据还是仓单所代表着的货物的价值。货物又是由第三方保管的,借款到期债权不能实现时,货物能否提取、由借款人及银行之外的第三方出具的仓单代表的物权能否实现、质押合同 能否顺利执行,第三方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仓单质押对于第三方的效力主要体现为协助、保证质押合同的顺利执行。 在普通仓单的质押中,银行一般通过与仓储企业及借款企业签署“三方合作协议”,并与仓 储企业签订“协助保证书”来规范各方的行为,从而为质押合同顺利执行提供保证。 ●防范信用风险 在普通仓单质押贷款的操作中,信用风险是最主要最基础的风险,是指货主企业和第三方 企业的资信风险,即关于货物价值和仓单代表的权利的风险。所以,银行在资信考察方面 首先要注意考察货主企业和第三方企业的经营能力、经营状况、在行业中所处的位置及其 资产负债情况等经济信息。另外,还要注意其所处的信用环境,尤其是其历史履约状况和 履约意愿,杜绝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伙伴合作。 ●防范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仓单货物损失的风险。防范这个风险要注意从 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注意质押商品的选择。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合仓单质押,要选择适用广泛、易于处置、价格涨跌幅度不大、性质稳定的商品作为仓单质押商品。 第二,注意仓单代表价值的足额与充分。由于评估机构的资质及信誉问题,仓单质押货物 评估价值中会有泡沫,质押货物价值也会因市场价值的变化而导致质物的不足额不充分。 因此,银行一定要选择资质好、信誉佳、水平高的评估机构。同时要有专门负责人适时披 露风险点,对损失严重的质物要求增加足额充分的担保。 ●防范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不能满足或违反法律要求导致银行发生法律纠纷而带来的风险。防 范法律风险要做到留置权不应优先于质权。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合同法》规定,仓储 合同的保管人对保管货物享有留置权,而该留置权优先于质权的行使,因此当货主与仓储 机构发生费用纠纷,仓储机构行使留置权时就可能影响到银行质权的实行。银行可与仓储 机构在协议中约定留置权的行使不应优先于质权. 此外,银行还要注意质物来源的合法性,不合法货物的质押是无效的,尤其是对于走私及 违禁物品要及时举报。 ●防范操作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我国使用的普通仓单形式很不统一,效力和作用也有一定的差异。因此, 银行首先要注意对仓单格式和内容进行要求,使用固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同时派专人对仓 单进行管理,与仓储机构达成统一认识,以防止出现伪造或无效仓单,也可避免一些仓储 机构以入库单为仓单,而以提货单为提货凭证所带来的风险纠纷。 其次,还应注意质押仓单背书的必要性。仓单质押一般要求出质人在仓单上背书,虽然仓 单不背书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8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 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99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

城市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1*****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发〔2010〕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使本行增强防范、抵御风险能力,提高业务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内部控制使用信用的最高限额度。授信业务品种包括: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和贷款承诺等。 第三条本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方式采取内部控制授信,由我行控制使用额度的授信方式,未经总行行长同意不予公开授信额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对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第五条本行对客户授信,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投放政策确定授信对象。 (二)根据本行网点业务对应属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

会金融风险状况,客户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实行区别授信。 (三)根据不同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贷款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四)根据本行网点业务对应属地的社会金融风险状况和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的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信贷政策和本行提供贷款的能力,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和实际贷款总额。 第六条本行授信工作统一由*****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领导,风险控制部具体负责实施。 第七条授信额度不是计划贷款额度,也不是分配的贷款规模,而是本行为控制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贷款额度。 第二章授信的方式 第八条本行授信分为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两种方式:基本授信是指本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每个客户的基本情况所确定的信用额度。 特别授信是指本行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的特殊需要,对特殊融资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的授信。 第九条本行的授信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由总行发出授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额度授信是指,,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上款中“授信控制总量”称为授信额度,包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四条一般额度授信是指,,银行通过对每个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 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 第六条 ,,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一)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 (二)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 (三),,银行的信贷政策。 第七条一般额度授信工作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从以下客户做起: (一)多头授信客户; (二)集团客户; (三)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和关注类的客户; (四)贷款余额居各经办行前十位的客户; (五)在我行贷款余额占其全部贷款余额60%以上的客户; (六),,银行拟争取的绩优客户。 第八条对客户确定的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银行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三章公开额度授信 第九条公开额度授信是指,,银行在对客户确定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客户,可以将部分授信额度向客户作出公开承诺,即给予公开授信额度。 第十条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不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以及境外筹资转贷款。,,银行应从对客户确定的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内扣除预计在公开额度授信期限内客户对上述品种的信用需求量,再结合考虑,,银行的信贷政策后确定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我行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银行评定的AA级以上(含AA级)信用等级; (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以及进出口贸易融资客户不超过80%);

仓单质押融资

基本概念 仓单,在学理解释上是指仓储方签发给存储人或货物所有人的记载仓储货物的惟一合法的物权凭证,仓单持有人可以凭仓单直接向仓储方提取仓储货物。我国现行合同法以及物权法还没有对仓单给予明确的法律定义,但《合同法》第386条规定了仓单的内容要件。因此,现实中仓单格式与内容多自行设计,且容易与传统的入库单、提货单混淆。 仓单质押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物权法第223条以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内容,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多为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手段。当前,银行的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就建立在仓单的质押担保权能之上,其核心在于担保人以在库动产(包括原材料、产成品等)作为质押物担保借款人向银行的借款,仓储物流企业经银行审核授权后,以第三方的身份对担保人仓单项下的在库动产承担监管责任,受银行委托代理监管服务,对质押物进行库存监管。必备条件编辑 质押仓单项下的货物必须具备的条件: 1、所有权明确,不存在与他人在所有权上的纠纷; 2、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 3、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不易过时,市场前景较好; 4、适应用途广泛,易变现; 5、规格明确,便于计量; 6、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多操作于钢材、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建材、石油化工产品等大宗货物。 仓单质押融资对企业的要求: 1.将可用于质押的货物(现货)存储于本行认可的仓储方,并持有仓储方出具的相应的仓单; 2.应当对仓单上载明的货物拥有完全所有权,并且是仓单上载明的货主或提货人; 3.以经销仓单质押下货物为主要经营活动,从事该货品经销年限大于等于1年,熟知市场行情,拥有稳定的购销渠道; 4.资信可靠,经营管理良好,具有偿付债务的能力,在各大银行均无不良记录; 5.融资用途应为针对仓单货物的贸易业务。 基本流程 以借款人使用自身在库动产仓单质押融资为例,基本流程如下: (1)借款人与物流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护要求,并据此向物流企业仓库交付货物,经物流企业审核确认接收后,物流企业向借款人开具专用仓单。借款人同时向指定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仓储货物保险,并指定第一受益人为银行。 (2)借款人持物流企业开出的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接到申请后向物流企业核实仓单内容(主要包括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 (3)银行审核通过后,借款人、银行、物流企业三方签订《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合作协议书》。仓单出质背书交银行。 (4)物流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消的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确定双方在合作中各自应履行的责任。 (5)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账户监管协议》,规定双方在合同中应履行的责任。借款人根据协议要求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 (6)仓单审核通过,在协议、手续齐备的基础上,银行按约定的比例发放贷款到监管账户上。

交易所交易仓单管理制度

XXX交易所交易仓单管理制度(样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交易所《仓单》管理,保证商品交收和仓单质押业务的顺利进行,根据XXX交易所《交易规则》、《交收管理制度》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交易市场仓单的生成、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市场、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办理与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仓单 第四条《仓单》是卖方交易商在XXX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开展有关业务时,将商品运送到交易市场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收仓库)存放后,由指定交收仓库依据质量检验单位质检结果出具的、能代表每一批商品数量和质量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仓单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七)填发人、填发日期和填发地。 第六条仓单采用记名方式,仓单合法持有人应妥善保管仓单。 第七条仓单被盗、遗失或者毁损,其合法持有人应及时向交易市场和签发仓单的指定交收仓库挂失。挂失人必须在交易市场指定的专业媒体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若无他人提出异议,挂失人可向原签发仓单的指定交收仓库重新申请。指定交收仓库按本办法重新签发仓单,新签发的仓单上应载明原仓单号。 第八条仓单可用于交收、转让、提货和质押等。 第三章仓单的生成 第九条仓单生成包括商品入库、质量检验、指定交收仓库签发及交易市场注册等环节。 第十条发运商品入库换取仓单,须事前向交易市场申报商品入库计划,内容包括品种、等级(型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收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交易市场在库容允许情况下,在3 个交易日内开出《入库通知单》。货主须按《入库通知单》确定的指定交收仓库发货,无《入库通知单》的商品不能用于入库。 第十一条《入库通知单》自开出之日起15 日内有效。 第十二条指定交收仓库必须按交易市场有关规定对商品的种类、型号、质量、包装及相关凭证等协调指定质检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XXX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交收商品入库质量检验证书》(一式三份:由货主、指定交收仓库和交易市场各执一份),并签发仓单。 第十三条入库商品的数量、质量以指定交收仓库实际验收结果为准。货主应到库监

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年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和处置,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法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不良授信资产是按照《贷款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评估结果认定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授信资产。不良授信资产包括不良贷款及其他不良授信(以下统称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管理是从不良贷款发生到处置完毕的全过程管理,具体包括认定、催收、保全、处置和问责等环节。 第三条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应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有利于我行根本利益的原则,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是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贷款处置中应当回避。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 第六条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实施 各经营行、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总/分行计划财务部、总/分行法律合规部、总/分行审计部等部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应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切实做好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一)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经营行

负责人作为清收责任人,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履行不良贷款诉讼前的催要清收工作、积极参与及配合不良贷款的管理与处置工作等职责;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是不良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总/分行风险管理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核经营行不良贷款清收方案和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材料; 2.指导总/分行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 3.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 4.对不良贷款的处置进行审核; 5.对总/分行不良贷款进行台账管理; 6.对经营行不良贷款进行考核; (三)总/分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按照审批权限对不良贷款诉讼等的审批; (四)总/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和变现等的账务处理; (五)总/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全行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 (六)总/分行审计部负责对不良贷款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七条不良贷款的集中化管理: (一)总行风险管理部下设资产管理中心,指派专人负责实施不良贷款的预警、清收、处置、重组和盘活; (二)资产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1.探索开展不良资产市场化、商业化、规模化处置活动,建立相关不良资产信息库,对全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信息进行每月跟踪; 2.参与并监督高风险或高金额不良贷款的清收和处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500万以上的保证类贷款、1000万以上其他类贷款、资产

银行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完整

中国民生银行分行 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企合作,规业务发展,根据《票据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仓单质押”即“仓单质押+押品处置”,是指银行办理承兑业务时,以货物仓单作质押,根据经销商货款回笼情况向 其发货;票据到期,经销商以销售回笼款偿还票据;销售回 笼款不足以偿还到期票款的,银行向经销商追偿并处置质押 仓单项下货物,以偿还票面金额超过销售回笼款的差额。第三条仓单质押业务具体操作环节包括:贷前调查、贷中发放、贷后跟踪、到期解付四部分。 第四条此操作规程中提到的质押“仓单”为非标准仓单、货物提货单、汽车合格证或其它权利凭证。 第五条仓单质押业务操作必须执行四个原则: 1、借款人在我行综合授信项下的资金流和物流必须封闭运行,回笼 货款必须足额进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 2、当一定金额的资金进入保证金后,支行才能让对价金额的动产出 库或将对价金额的提货单提交(或确认)约定的提货人提货;3、必须始终保证“保证金余额+仓单及提货单的价值*质押率≥银承 汇票的承兑余额”的动态平衡; 4、保证金的资金,除用于到期承兑汇票兑付外,只进不出。

第二章条件与围 第六条经销商基本条件 1、主营业务突出,进销渠道通畅稳定、近三年连续赢利、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从事该行业经验五年以上;供货商的一级代理商或特许经销商或我行认可的生产厂商推荐的经销商; 2、经销商的上年销售额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在我行信用等级评定为BBB(含)以上。 第七条经销商的风险提示 1、与生产商的合作关系是否稳定。体现为合作年限、代理商类型、价格优惠程度、供货的及时性等。 2、销售网络的是否健全。销售通畅,回款及时。 3、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经销商的第一还款来源主要体现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情况。 4、法定代表人的道德风险。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经历、嗜好、子女教育等。 第八条保管商基本条件 1、有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专业从事仓储业。 2、仓储业务量大,管理规,经济实力较强,信誉好,具备一定违约责任承受能力,愿意并承诺配合银行监管质押存货并对银行负责。 3、保管商具有固定资产或长期租赁合同(长于我行授信1年以上且已付租金),保管商股东、管理层与借款人没有关联关系,借款人货物占保管商全部货物的比重低于30%。 4、保管商原则上应选择:国家储备保管商;海关保管商;期货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方案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解决县域及农村市场达不到按仓单质押短期贷款所要求的仓储设备、规模和有效的第三方监管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规定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通过与借款人以及符合本行条件的仓储公司签署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公司接受本行委托对存货采用就地仓储模式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本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根据质物提取和置换方式的不同,质押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方式。 就地仓储模式,即是将存货存放在借款人自己的仓库中,本行雇用第三方(仓储公司)作为本行的代理人或者直接派出管理人员对存货进行管理。 在静态质押模式下,借款人通过在本行存入保证金或提前归还贷款的方式申请提取质物。 在动态质押模式下,本行设定最低质押值,客户可就质物价值超出部分申请提取或置换货物。 第二章仓储公司具备条件 第三条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具备的条件: (一)资信状况良好; (二)拥有法人资格;

(三)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经营年限1年以上; (四)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 (五)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集体审会格或经法人授权 有集体审议制度或经法人授权的项目评议制度。 (六)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 第四条拟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仓储公司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简介(公司概况、业务范围、仓储管理能力状况、现代技术水平、风险预警方案等);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调查 公司业务部对合作仓储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 第六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审批 调查报告完成后,交由总行贷审会审议。仓储公司只有通过集体审议同意后,本行才可以与其合作开展业务。 第七条合作仓储单位的维护与管理。本行贷后管理岗对于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及其他合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对于出现明显问题,如仓储单位未按规范操作,不配合本行监管操作、无法区分质押存货或其他造成质押存货可能或已出现法律瑕疵影响本行债权利益的,且不接受本行规意见进行改

授信管理办法

大陆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目录篇~ 【目的与定义】 目的: 定义说明: 一、授信额度 二、授信方式 三、其他 【总则】 第一條、授信额度申请 第二條、授信额度复核权限及流程 【一般授信】 第三條、新客户授信 第四條、无担保授信 第五條、担保授信 【专案授信】 第六條、项目单(行单)授信-通则 第七條、项目单(行单)授信-一般 第八條、项目单(行单)授信-特殊审批 【授信附加及限制条件】 第九條、授信附加及限制条件

【额度调整与超额放帐】 第十條、授信额度的调整 第十一条、超额放帐注意事项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对实施前原有之授信额度,不溯及既往。 第十三条、本办法呈请集团总部功能主管核准后,自公布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 【附表】 第七条汇整表

大陆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目的与定义】 目的:为使公司销售出货(含借用)有一共同遵循规则,促进销货流畅,降低交易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定义说明: 一、授信额度 总授信额度:指无担保授信额度加上有担保授信额度之总和。 1、无担保授信额度:指对客户的授信额,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2、有担保授信额度:指对客户的授信额,有设定抵押担保或信用担保。有设定抵押担保 是指担保人有房产抵押予我司;信用担保指担保人签订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函。 二、授信方式 1、一般授信方式:指根据客户整体债信情况、交易需求、及参酌所提供担保品价值,给 予相应的常态额度。 2、项目授信方式:指对于项目单(行单)或因某项特殊原因,现有常态额度无法满足客户短 期交易需要,而给予具有时效性的临时额度,于项目单结案或项目原因消失后取消。 三、其他 1、评定市价:指担保物经帐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物价评估公司,评估后所得的数字。 2、月平均交易额:指授信时,客户一年内往来交易(含税)金额除以实际往来月数(无 交易月数不纳入计算)所得的数字。 3、预估授信额:系按客户过去月平均交易金额(最近三个月),或以未来半年内月平均交 易金额乘以放帐期间(以月为单位)计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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