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省法院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施行,应按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或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第二条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续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续延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月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第五条在履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请求将原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确定。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报酬争议,董事会决议中关于劳动报酬的规定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相冲突的,应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但当事人均同意适用董事会决议的除外。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加班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虽未办理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手续,但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点,依据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工资明显不合理,或者工作时间无法根据标准工时制进行计算的,可以认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对其请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主张双方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应由用人单位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了书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双方为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应由劳

动者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用人单位不提供的除外。

第十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劳动者起诉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因工伤亡或职业病确认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请求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先行给付了合同约定且不低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请求确认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不予支持。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先行给付经济补偿的数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应予补足;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超过一个月仍未补足的,除劳动者要求履行外,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经过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在一个结算周期未满时,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以实际工作时间作为结算周期主张加班加点工资的,应予支持。

因综合计算周期尚未届满,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尚未届满时以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四条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之违法情形,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工资差额后,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加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赔偿仲裁、诉讼期间工资损失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四、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的“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工资的计算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对新伤和老伤合并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劳动者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或其近亲属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因工伤亡确认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请求单位予以赔偿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童工或其近亲属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因工伤亡确认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请求单位予以赔偿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条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

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

五、人事争议

第二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适用《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人事争议案件中的事业单位是指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进行了事业法人登记的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且属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范围内的工作人员。

六、其他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就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另一方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二十四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后受理和正在审理的第一、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本意见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法发[2013]14号 (法发[2013]14号2013年12月23日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

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章程

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是由社会体育指导员自愿组成的以促进全民健身为目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团结全市社会体育指导员,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全市社会体育和全民健身活动科学、健康的开展;规范社会体育指导员道德行为,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业务水平,充分发挥健身指导作用;保障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权益,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相关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共道德。 第三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长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本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积极宣传和开展社会体育和全民健身活动,努力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等的实施。 (二)受主管部门委托开展以下工作:对我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体育和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辅导群众性科学健身活动。 (四)依照有关规定宣传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 (五)开展各种交流活动。 (六)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长效化、市场化发展。 (七)其他有利于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开展的业务。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积极工作,有一定的影响; 四、会员应具有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 第六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培训教材

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培训教材(初级)试题库 第一章体育概述 一、是非题 1.广义的体育包括竞技运动、狭义的体育、身体锻炼和身体娱乐三部分。(√) 2.狭义的体育也称体育教育。(√) 3.体育的本质功能是健身和攀登竞技体育高峰。(×) 4.体育手段具有历史性、国际性、民族性和地域性的特点。(√) 二、简答题 1.我国体育的任务是什么?

3.按照体育运动要达到的目的,可以把体育手段分为哪些类别? 三、论述题 1.试述体育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第二章社会体育指导员概述 一、是非题 1.社会体育是政府强制公民参加的,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大众普及性体育活动。(×) 2.社会体育是衡量一个国家和体育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3.一般认为社会体育的对象为社会全体公民。(√) 4.1995年,《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体育的发展实现了一个更大的飞跃。(√) 5.社会体育指导员不是我国职业系列中的一种。(×) 6.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二、简答题

1.社会体育有哪些特点? (1)对象的广泛性; (2)时空的广泛性; (3)目的、内容的多样性; (4)组织的灵活性; (5)参与的自愿性。 2.社会体育有什么作用? (1)满足社会成员的多种需求; (2)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3)促进生产发展和经济建设。 3.社会体育指导员有什么作用? (1)推动体育产业发展; (2)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质量; (3)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4.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什么意义?

社会体育指导员初级30%

社会体育指导员(五级)公共理论题库30% 1.体育最邻近的属概念是文化活动。 2.体育手段的特点是历史性、民族性、地域性。 3.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运动项目“钩强”类似于现代的拔河。 4.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国家体育总局。 5.职业型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活动的基本依据是《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 6.感官系统有眼、耳、皮肤等。 7.中枢神经系统中,担负着维持身体平衡,协调随意运动功能的是小脑。 8.血液成分中,担负参与血液凝固功能的是血小板。 9.“侏儒症”产生的原因是脑垂体过少的分泌了生长素。 10.应付压力的方式有情绪定向应付和问题定向应付。如:分析问题来应付压力就属于问题 定向应付。 11.一个人承受挫折和战胜困难的能力俗称逆境商。 12.健身指导者最根本的指导方法是讲解与示范。 13.在运动技能形成的分化阶段,指导者应保护与帮助交替进行。 14.适合于老年人以健身、休闲、娱乐为主要目的的锻炼方法是持续训练方法。 15.进行健身器材练习时,适宜重量的基本标准是用正确的联系姿势联系15次。 16.职业运动员采取间歇练习法,其开始第二次训练时的心率应恢复到120-140次/分。 17.采用“全民健身路径”锻炼时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是安全性。 18.研究表明,一天内人的身高是变动的,故测量身高最适宜的时间是上午。 19.哈佛台阶试验中,成年女子台阶高度为42厘米。 20.锻炼后温水浴最适宜的水温是40摄氏度左右。 21.《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实施时间是1994. 22.人的认知、情绪、行为和生理影响或改变着心里压力,其中情绪具有决定性影响。 23.人体力量基本是从四肢肌肉、腰部肌肉、臀部肌肉等这些大肌肉群发出来的。 24.健身车、跑步机等有氧健身器械的锻炼可每天坚持、时间保持在30分钟以上。 25.严重贫血患者不宜参加体育活动,以免引起或加重心脏损伤。 26.初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申报条件有: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通过 初级运动技术考核,并取得毕(结)业证书;取得体育中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 27.初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主要职能:能够运用基本技能指导练习对象学习基本技术动作和 提高基本运动素质;能针对不同年龄、性别练习者的情况指导练习者提高专项技术水平,进行健身活动。 28.发展灵敏素质的方法:1、让练习者在跑、跳之中迅速、准确、协调地完成各种动作。 如快速改变方法跑、各种躲闪和突然启动练习以及迅速转体练习。2、各种调整身体方位的练习。如:利用体操器械做各种复杂的动作。3、各种复杂多变的组合练习。如“之字跑”、“躲闪跑”、“立卧撑”等相互组合练习。4、各种变换方向的追逐游戏。5、对各种信号做出应答反应的游戏。 29.体育的本质特性是健身性。 30.我国将体育本体产业归属于第三产业。 31.第一届现代奥运会的举办国是希腊。 32.“全民健身121工程”中第一个“1”的具体含义是倡导全民每天进行1次以上体育活 动。 33.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向职业化方向迈出新步伐的标志是《社会体育指导国家职业标准》

河南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豫高法〔2017〕272号 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2015年以来,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继出台。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我院对2014年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豫高法〔2014〕223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即为拟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进行试点。) 第一章总则 【制定宗旨】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实现量刑均衡,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刑事量刑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节一般原则 第一条【量刑的规范依据】量刑时,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要素,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适用规则、量刑方法,决定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条【量刑的事实依据】量刑应与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 第三条【量刑的时空均衡原则】量刑应当实现在地域和时间上的均衡。不同时期、不同法官之间对犯罪构成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应当基本平衡。 第四条【量刑从轻规则】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再依据所具有的从轻的量刑要素比率确定宣告刑。充分考虑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决定从轻处罚的幅度,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刑。不得将多个从轻量刑要素合并为减轻量刑要素。 第五条【量刑从重规则】对被告人的从重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再依据所具有的从重要素及本意见

确定的从重比例,综合决定宣告刑。 第六条【量刑减轻规则】在量刑要素未细化的前提下,对被告人的减轻处罚,应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选择适当的刑罚作为判定刑。 只具有单个减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对其减轻一般只能下降一个法定刑,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40%。 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量刑要素或者既有减轻处罚量刑要素又有法定从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对其减轻处罚的幅度可适当加大,但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20%。 第七条【量刑均衡原则的适用】量刑既要考虑主刑的细化与均衡,又要考虑附加刑的细化与均衡。 第八条【量刑前提】量刑的前提是查明影响量刑的一切事实,着重查明犯罪事实,在此基础上,全面、准确地提取对量刑起作用的要素。 第九条【自由裁量权规则】合议庭、独任庭在适用本意见确定拟定的宣告刑后,综合考虑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可行使10%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仅指主刑),确定最终的宣告刑。本分则另有规定的,适用分则规定。 第十条【先例参照规则】上级法院公布的案例,量刑时可以参照。 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的典型或特殊案例,可以作为处理同类案件的量刑参考。 第二节量刑基准 第十一条【量刑基准】为防止量刑失衡,应当确立各罪的量刑基准,即按刑法分则构成规定,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轻重情节的情况下,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基本事实而应判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与职业标准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1993年12月4日国家体委第19号令发布) 第一条社会体育指导员是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支重要力量。为鼓励社会体面指导员积极从事社会体育工作,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体育指导员系指在竞技体育、学校体育、部队体育以外的群众性体育活动中从事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条件,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职责者,均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申请并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三条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四条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法律与社会公德,热心社会体育事业,积极从事社会体育工作。 第五条申请授予技术等级称号或晋升上一等级称号者均应参加相应级别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一)了解体育锻炼和比赛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方法,能够承担基本的锻炼指导工作; (二)了解社会体育工作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方法,能够根据计划组织实施基层组织的社会体育活动。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一)从事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二年以上; (二)基本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 (三)基本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熟悉社会体育工作的特点,能够承担基层组织社会体育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总结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绩; (四)具有指导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一)从事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三年以上; (二)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较高水平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突出的成效; (三)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指导基层社会体育组织的工作并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具有指导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能够进行社会体育的科学研究。 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一)从事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下作五年以上; (二)较系统地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在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中取得显著成效,或在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中具有特殊技能和突出成就;

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

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社会体育指导员。 1.2职业定义 在群众性体育活动中从事运动技能传授、科学健身指导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初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动作协调、具有较强的示范、讲解与语言表达能力。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晋级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90标准学时;社会体育指导师不少于6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高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教师应具有社会体育指导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师的教师应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7.3 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在标准教室内进行,操作培训在室外运动场地上进行。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通过初级运动技术考核,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体育中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 ——中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

初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理论大题题库11章

三、简答题 1.我国体育的任务是什么?答:(1)增强人民体质,提高机体工作能力,延长工作年限,使人健康长寿;(2)掌握提与的基本知识、技能和技术;(3)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体育高峰;(4)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2.体育的功能是什么?答:(1)健身功能;(2)娱乐功能;(3)促进个体社会化功能;(4)社会情感功能;(5)教育功能;(6)政治功能;(7)经济功能。 3.按照体育运动要达到的目的,可以把体育手段分为哪些类别?答:(1)健身类手段;(2)健美类手段;(3)娱乐类手段;(4)竞技类手段;(5)冒险类手段。 1.社会体育有哪些特点?答:(1)对象的广泛性;(2)时空的广泛性;(3)目的、内容的多样性;(4)组织的灵活性;(5)参与的自愿性。 2.社会体育有什么作用?答:(1)满足社会成员的多种需求;(2)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3)促进生产发展和经济建设。 3.社会体育指导员有什么作用?答:(1)推动体育产业发展;(2)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质量;(3)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4.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什么意义?答: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发展和建设;是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才市场和保障就业质量的重要手段;能够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和地位;有利于体育行政部门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监控管理。 1.申报初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具备什么条件?答:经过初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正规培训,并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通过初级运动技术考核,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者是取得体育中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 2.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主要有哪些?答:第一,热爱体育,乐于奉献;第二,热忱服务,尽职尽责;第三,坚持科学文明,反对迷信;第四,钻研业务,勤于进取;第五,团结协作,互相尊重;第六,遵纪守法,诚实公平。 3. 社会体育活动常见的仪式礼节的主要有哪些?答:获准礼节、提前做好文书礼仪工作、场地的选择、租赁与布置工作 4.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条款?答: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人体是由哪几大系统构成的?共九大系统:运动系统、循环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生殖系统、感官系统、内分泌系统。 2.简述心脏的主要功能以及其内部4个腔室的名称。心脏的主要功能:是实现泵血功能的肌肉器官、是血液循环的动力器官。四个腔室:右心房和右心室;左心房和左心室。 3.简述尿的生成过程。尿的形成是在肾内完成的:血液经过肾小球的过滤进入肾小囊,形成原尿。原尿经过肾小管时,一部分对人体有用的物质如葡萄糖等被重吸收入血液,剩下的废物如尿酸等就形成终尿。肾形成的尿液经肾盂流入输尿管,再经膀胱及尿道排出体外。 4.三磷酸腺甘(ATP)的再合成途径有哪些?有三个途径:来自磷酸肌酸(CP)的分解放能;来自肌糖原的糖酵解放能;来自糖和脂肪(可能还有蛋白质)的氧化放能。 1.人们参加身体锻炼的动机有哪些?人们参加身体锻炼的动机有:为丰富社会经验而锻炼;为强身健体而锻炼;为消遣和寻求刺激而锻炼;为丰富审美经验而锻炼;为精神发泄而锻炼;为磨炼意志而锻炼。2.身体锻炼能产生哪些心理效益?身体锻炼能产生的心理效益有:增加或提高学业成绩、信心、情绪稳定性、智力水平、记忆力、工作效率、知觉能力、人际关系、良好心境、积极身体自我评价等;减少或降低怒气、焦虑、抑郁、敌意态度、恐惧感、应激反应、紧张、A型行为、工作错误等。 3.怎样锻炼才能获得较大的心理效益?获得较大心理效益的锻炼方法有:选择令人愉快和感兴趣的活动;选择有氧运动或者有节奏的腹式呼吸的运动;选择回避人际竞争的运动;选择自控性的运动。 4.哪些因素影响人们坚持体育锻炼?影响人们坚持体育锻炼的因素有:个人动机;坚持性行为和应对技能;配偶的支持;可利用的时间;接近锻炼器材;个体对良好健康状况的知觉等。

2014年广东省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广东省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粤高法发〔2014〕14号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刖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良好的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刖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各、犯罪未遂、狎J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刖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刖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凋J,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赳委员会讨论确定宣告刑。 (5)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六个月以下,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频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应当依法适用;狎,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三年以下,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解读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

解读《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 国家资格证书制度是1993年10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要把人才培养和合理使用结合起来”,“要制订各种执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两种证书制度。”其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都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从国家基本法律的角度确立了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地位。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国家体育总局组织专家经过3年的研制,2001年8月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并在全国开始正式施行。 一、职业名称及定义 (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群众性体育活动中从事运动技能传授、科学健身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主要是指在营利性体育场所的劳动岗位从事体育健身指导工作的人员。 1994年6月,原国家体委颁布施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社

会体育指导员”这个名词从此就出现在我们的视野当中。然而,在这里我们所指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却不同于我们长期以来在《制度》下所认知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了以示区别,我们按照其工作性质和对象的不同,称呼二者分别为“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 街头巷尾,健身活动站点,活跃着一批义务为大家服务、进行体育指导工作的人员,这批人就是《制度》下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培养出来的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他们的工作是一项公益事业,他们承担着指导人民群众进行科学、向上、健康的体育锻炼和活动的重任,他们是我国开展群众体育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群众的生活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追求生活质量、花钱买健康已经不是有闲、有钱阶层的特权,健身意识深入人心,而且越来越多的人已经不满足街边或广场、公园的简单集体健身活动,买一张健身卡,工作之余去设备设施齐全的健身场馆,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科学的个性化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014年5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拟定宣告刑。 4.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刑事和解、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累犯、前科、针对弱势人员犯罪、重大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不同层级之间的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各个量刑情节对个罪的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个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再依法进行数罪并罚从而决定执行的刑罚。 (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即拟宣告刑。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且与被告人罪责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2.拟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与被告人罪责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拟宣告刑超出法定刑幅度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四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千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 刑;基准刑超出法定刑幅度的,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以法定最高刑为基准刑; (3)根据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从而确定拟宣告刑; (4)综合把握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 进行调节后即为拟宣告刑。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等量刑情节,以及刑法分则将·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犯罪主体作为量刑情节的,可以依照第(2)项的方法,按照下列层级依次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从而确定拟宣告刑: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涉及地位、作用的情节;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犯罪主体情节;其他量刑情节。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再实行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5)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得重复评价。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拟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3)拟宣告刑超出法定刑幅度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登记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我国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以下简称指导员)的管理与服务,推动我国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二条指导员按技术等级称号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三条指导员注册登记的种类分为:取得资格的注册登记、迁移指导地址注册登记、年度注册登记。 第四条指导员的注册登记管理将统一网上注册登记的方法,必须使用国家体育总局建立的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系统》进行。书面材料报送至属地管理机构用做备份。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开展注册登记工作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1—

第二章注册登记管理机构 第六条指导员注册登记管理机构为: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群体处、各地方体育局群体处和各区、县体育主管部门。 第七条各级指导员的注册管理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区、县体育部门管理注册登记;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部门管理注册登记;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部门管理注册登记;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育总局管理注册登记。但是,各级指导员注册登记工作均可由指导员本人在指导工作所在地的区、县体育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八条指导员注册登记实施机构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区县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的委托机构。 第三章注册登记程序 第九条对符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要求和取得指导员资格的人员,要在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初次注册登记采用网上注册登记和书面材料备份同时进行的方式。 (一)网上注册登记:登陆“体育管理在线”网站,指导员 —2—

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培训教材(中级)试题库

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培训教材(中级)试题库 第一章我国社会体育的改革与发展 一、是非题 1. 社会体育是在闲暇时间里公民自愿参加的以增强体质、增进健康、愉悦身心、 增加交往为目的的强制性体育活动。(X ) 2. 社会体育最本质的特点是全民性与普遍性。(X ) 3.1995 年,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X ) 4. 竞技性和教育性是社会体育最显著的特点。(X ) 5. 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水平。(V ) 6.1995—2005年是实施《纲要》的第一期工程。(X ) 7. 《纲要》第一期工程规划确定,经过10 年努力,我国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达到40%左右,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数量达到50 万人以上。 (X) 8. 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这一规定确立了发展我过社会体育事业的根本方针。(V ) 9. 全民健身体系的本质是它的服务性和保障性。(V ) 10. 全民健身体系可以分为体育服务体系和体育保障体系两部分。V 二、选择题 1 .我国社会体育的发展目标之一是,20 10年以前体育普及程度要达到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占总人口的一B —-左右。 A、30 % E、40 % C、50 % D、60 % 2.按照参与人群的成分来划分,社会体育常分为职工体育、农民体育和--D ------- A 老年体育 B 妇女体育 C 民间体育 D 居民体育 3. 社会体育按照参照人群的成分来划分,常分为:(B ) A、职工体育、农民体育、学校体育 E、职工体育、农民体育、居民体育 C、职工体育、军队体育、学校体育 D、职工体育、居民体育、学校体育 三、简答题 1. 社会体育的主要特点是什么?答:社会体育主要特点为:健身性与娱乐性、全民性与 普遍性、余暇性与主 动性、多样性与灵活性、时代性与永恒性、民族性与世界性。 2. 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有利于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有利于推进社会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发展体育事业;有利于保障公民参与体育的权利有利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共同进步。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20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法〔2017〕74号 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 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信用卡诈骗罪 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工作]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工作]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附件1: 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登记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我国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以下简称指导员,的管理与服务~推动我国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二条指导员按技术等级称号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三条指导员注册登记的种类分为:取得资格的注册登记、迁移指导地址注册登记、年度注册登记。 第四条指导员的注册登记管理将统一网上注册登记的方法~必须使用国家体育总局建立的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系统》进行。书面材料报送至属地管理机构用做备份。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根据 相关规定对开展注册登记工作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二章注册登记管理机构 第六条指导员注册登记管理机构为: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群体处、各地方体育局群体处和各区、县体育主管部门。 第七条各级指导员的注册管理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区、县体育部门管理注册登记,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部门管理注册登记,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部门管理注册登记,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育总局管理注册登记。但是~各级指导员注册登记工作均可由指导员本人在指导工作所在地的区、县体育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八条指导员注册登记实施机构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区县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的委托机构。 第三章注册登记程序 第九条对符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要求和取得指导员资格的人员~要在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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