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和维护女职工权益

如何保护和维护女职工权益
如何保护和维护女职工权益

如何保护和维护女职工权益

一、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对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认识是前提

对女职工权益实行保护,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宪法》对妇女权益作了原则性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专项法律、法规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做好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既是企业忠诚履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必要义务,也是企业依法治企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必由之路。做好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对企业至少还能产生两个方面的效应:一是能够充分调动广大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她们在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中更好地发挥“半边天”的应有作用;二是能够通过身心愉悦的女职工,间接地影响其家属(主要为其丈夫即企业男职工),促使其以饱满的热情、良好的心态投入到企业的日常工作中。

二、完善机制体系,发挥工会女工委组织的重要作用是基础

工会女工委作为女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中负有重要责任。重视女职工组织建设,积极按照《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相关规定,严格做到“三个同步”。女职工干部作为女职工工作的具体从事者和女职工组织职责的具体执行者,其素质能力的强弱决定着女职工工作水平的高低。

企业除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配备女职委主任,并落实相关待遇,提高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外,要充分利用女工例会、业务培训、工作研讨等时间,积极采取知识讲座、经验交流、外出观摩等形式,定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和素质拓展训练,促使女职工干部队伍整体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得以逐步提升,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女职工工作提出的新期待、新要求。作为企业,要统筹制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长期规划、目标措施和阶段任务,尽可能地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纳入企业行政与工会联席会议、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做到女职工专项合同与集体合同同步起草、协商、审议、签订、审查、履行、检查、考核。

三、搭建载体平台,激发广大女职工自身的内在潜能是关键

对于女职工来说,只有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更好的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企业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电子屏、QQ群、微信平台等舆论载体作用,坚持定期组织开展劳动法、妇女法、女职工权益保护知识讲座、健康知识答题比

赛等活动,以形式多样的方式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广大女职工的法律素质,真正使广大女职工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帮助她们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劳动保障法》全文(精)

《新劳动保障法》全文 劳动保障法主要由以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和劳动关系正常运行的社会条件, 或者说实现劳动保障社会化为基本职能的各项法律制度所构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 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 督。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 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 参 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女职工保护条例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用人单位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应当协助和督促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二)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三)对女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四)执行国家对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书面告知其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夜班劳动的女职工在劳动场所中的安全;(六)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或者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第七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可以集中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如实告知其检查结果。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三十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第十一条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三)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第十二条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对已婚待孕女职工可以按照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予以保护。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二)经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三)需要休息的,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准予休息;(四)对怀孕三个月以内和七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一小时以上工间休息;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五)不得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九十八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日;晚育或

女职工权益保保护法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

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最新版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不受侵害,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推进企业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集体合同规定》、《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公司和公司女职工。公司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女职工由工会主席代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对签订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公司与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二章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 第五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的相关政策及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六条公司在内部公开招聘、劳动组织调整或企业改制时,坚持平等原则,防止性别歧视或单独提高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七条公司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

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中,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八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活动,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以支持,提供方便。 第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哺乳期满。 第十条公司要严格执行《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办法》。禁止安排已婚未育的女职工和在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等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和超过国家卫生防护标准限量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对从事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作业的女职工,在其怀孕期、哺乳期,应调换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女职工月经期间,对其从事低温、冷水、高空、室外流动性作业,公司应予以适当照顾。 女职工月经期间,公司应发给一定数量的卫生用品或相应补贴。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承担原工作有困难的,经县以上(含县,下同)医务部门证明,应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一定的休息时间。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提前休假。提前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的女职工怀孕时,所在单位安排其工作,应予适当照顾。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劳动定额

女职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女职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集团女职工权益保障 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选题(共30题) 1、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通过并施行的,最后一次修正是在( C )。 A、1988年4月12日 B、1993年3月29日 C、2004年3月14日 2、《工会法》是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是( C )。 A、2001年10月27日 B、2005年6月25日 C、2009年8月27日 3、妇女在政治的、( B )、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A、教育的 B、经济的 C、人身的 4、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 A ),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A、同工同酬 B、婚姻自主 C、平等 5、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 A )。 A、基本职责 B、基本义务 C、基本权利 6、工会通过( C ),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

权益。 A、劳动合同制度 B、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C、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7、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在( A )领导下开展工作. A、同级工会 B、上级地方工会 C、全国总工会 8、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中有女会员( A )名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A、10 B、20 C、25 9、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 B )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A、1/2以上 B、1/3以上 C、2/3以上 10、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 C )。 A、协议 B、劳动合同 C、集体合同 11、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 A ),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A、交涉 B、协商 C、谈判 12、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A )应当予以协助。 A、有关单位 B、用人单位 C、被调查方

女职工权益保护合同

女职工权益保护合同 XX 公司 2018 年4 月

XX 公司 女职工权益保护合同 本合同由XX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XX 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更好地维护、保障、实现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团结动员女职工在构建和谐XX 、实现公司发展目标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中华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公司工会与公司双方经平等协商后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公司和公司工会。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和工会主席更换,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对公司和工会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本合同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女职工。 第五条公司与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

行。 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 第六条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和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劳动权利 和社会保障权利,实行同工同酬。公司不得以任何借口歧视女职工。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女职工委员会,按规定配备女职工干部, 并加强对女职工干部的培训,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工会目标。 第八条公司支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民主管理,工会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女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大会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女职 工代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应参加公司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九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公司改革和劳动用工等政策的制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及修改,依法 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十条公司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职工的工 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 工的录用标准。公司在录用女职工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 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合法的结婚、生育的内容。在公司的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福利待遇、执行国家退休制度等方面,不歧视女职工。 第十一条公司每年结合实际组织女职工进行科学文化技术培训,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范本(新)

(单位名称)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企业行政与工会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对行政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积极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女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 第五条提高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及企业管理程度和能力;扩大女工参与、依法维护渠道;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第六条逐步提高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女性代表的比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和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第七条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作为企业董事、监事的候选人。 第八条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全过程,积极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 第九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最大限度地将女职工吸引到女职工组织中来;配齐配强女职工干部;加强对工会女职工干部的培训。

第十条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每年对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一次,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吸收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企业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十二条每年结合实际组织两期女职工科学文化技术培训班。每年举办一期女职工干部培训班。 第十三条每两年开展一次女职工大型文体活动。 第十四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五条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企业行政应予支持,工会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必要保证。 第十六条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保证,提供方便。 第三章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条款 第十七条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享有健康和健康保障的权利,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十八条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于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1)就业年龄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2)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3)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 (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4)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1)劳动生产率和就业状况。 (2)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3)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4)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6)对延长工作时间而支付工资报酬标准的规定 (1)在延长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150%。 (2)在休息日工作了而又未获得补休的,应获得不低于平时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资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300%。 7)有关职工伤亡和职业病的确定及处理规定 处理原则:用人单位不管自己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有伤亡和职业病发生时,须由单位提供足以证明并非本身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否则即认定为单位责任,受害者不必一定要负举证责任。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题目

二、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题目 单选题(共50题) 1.《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A、同工同酬 B、均衡就业 C、政治平等 D、机会均等 答案:A 2、《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 )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A、性别 B、身高 C、相貌 D、学历 答案:A 3.《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的内容。 A、恋爱、结婚 B、休息、休假 C、结婚、生育 D、晋职、晋级 答案:C 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子女。 A、一个 B、两个 C、三个 D、四个 答案:B 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A、延长生育假 B、颁发荣誉证书 C、减免子女学费 D、发放计划生育津贴 答案:A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A、2010 B、2011 C、2012 D、2013 答案:C 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答案:D 8.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精)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管理、和履行,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一、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增强维护女职工权益有效性的重要途径。 二、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形式。我公司采用单独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起草、协商、签订、履约、检查等,都要纳入集体合同的工作范围,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必须作为职工方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合同签订和监督检查的全过程。 四、以《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政治参与、经济利益、素质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特殊保护等方面着眼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五、专项集体合同应保护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反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男女同工同酬,福利待遇均等。 六、专项集体合同应明确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内容,包括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四期”保护,妇科病普查普治等。 七、专项集体合同应明确女职工的教育培训,包括对女职工进行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为女职工开展特色活动提供条件等。 八、依法签订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 九、要发挥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工会、职代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对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行政提出,督促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情况向职代会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更好地保障和实现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女职工在创建和谐企业、实现公司发展目标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和程序,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公司工会与公司行政双方集体协商达成一致而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公司和公司工会。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和工会主席更换,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对签订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公司与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二章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女职工委员会,按规定配备女职工干部,并加强对女职工干部的培训。 第六条公司支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公司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应参加公司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七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公司改革和劳动用工等政策的制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八条公司在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公司进行改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单位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和聘用。 第九条公司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十条公司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入党、提干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十一条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时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4510048527.html,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是出于弱势地位的。为了防止单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劳动者的权益是做出了较多保护的。其中一个就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法,下面赢了网小编带来相关法律的内容,帮助各位进行了解。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一、就业年龄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二、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 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

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三、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 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 (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四、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题目(50道)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题目 单选题(共50题) 1、《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A、同工同酬 B、均衡就业 C、政治平等 D、机会均等 答案:A 2、《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 )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A、性别 B、身高 C、相貌 D、学历 答案:A 3、《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的内容。 A、恋爱、结婚 B、休息、休假 C、结婚、生育 D、晋职、晋级 答案:C 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子女。 A、一个 B、两个 C、三个 D、四个 答案:B

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A、延长生育假 B、颁发荣誉证书 C、减免子女学费 D、发放计划生育津贴 答案:A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A、2010 B、2011 C、2012 D、2013 答案:C 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答案:D 8、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的劳动保护。 A、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 B、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C、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

女职工权益特殊保护

保健措施 第七条月经期保健 .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女职工在人以上地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地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人以下地单位,应设置简易地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地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地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地作业.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地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至天地休假. 第八条婚前保健 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地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地健康检查及指导. 第九条孕前保健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地作业. .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地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地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地作业岗位. 第十条孕期保健 .自确立妊娠之日起,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进行血压、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对接触铅、汞地孕妇,应进行尿中铅、汞含量地测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和营养指导. .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及体重等. .实行高危孕妇专案管理,无诊疗条件地单位应及时转院就诊,并配合上级医疗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 .女职工较多地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妊娠满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个月以上(含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 .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地《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地规定》第六条所规定地作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从事立位作业地女职工,妊娠满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有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地假期及待遇按年国务院颁发地《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和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地通知》(劳险字<>号)执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十一条产后保健 .进行产后访视及母乳喂养指导. .产后天对母子进行健康检查.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至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第十二条哺乳期保健 .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个月内纯母乳喂养. .对有未满周岁婴儿地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就业年龄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 (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1)劳动生产率和就业状况。 (2)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3)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4)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对延长工作时间而支付工资报酬标准的规定 (1)在延长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150%。 (2)在休息日工作了而又未获得补休的,应获得不低于平时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资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300%。 有关职工伤亡和职业病的确定及处理规定

江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完整版

江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江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 同(参考)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不受侵害,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推进企业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

论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由于劳动力的市场供给相对剩余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太健全等原因,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在现实中经常受到侵害,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继颁布之后,劳动者的权益有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诸多问题存在,本文主要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及《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三个方面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进行探讨与研究。 关键词:劳动者;弱势地位;劳动法;劳动者权益保障;立法缺陷

目录 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因分析 (1) (一)劳动力资源的相对过剩 (1)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济利益的对立性 (1) (三)劳动者自身的局限性 (2) (四)劳动保障法制尚不够完善 (2) 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现实表现 (3) (一)工资拖欠、克扣现象仍很严重 (3) (二)部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相对空白 (3) (三)超时加班现象普遍存在 (4) (四)劳动者缺乏必需的职业技能 (4) (五)劳动侵权救济制度尚不够完善 (4) 三、劳动法是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书 (5) 四、当前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6) (一)少数企业仍然无视《劳动合同法》 (6) (二)劳动监察力量明显不足,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6) (三)劳动争议案件激增,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堪负重 (7) (四)国际金融危机给劳动者保护带来巨大冲击 (7) 五、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缺陷 (7) (一)劳动法还没有形成一个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 (7) (二)现行《劳动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够 (8) (三)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不完善 (9) (四)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没有规定严厉的惩罚措施 (9) 六、完善劳动法以增进劳动者权益保障之我见 (10) (一)建立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 (10) (二)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10) (三)建立全方位、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11) (四)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11) (五)完善司法救济程序,健全法律援助制度 (11) (六)加大执法监督和惩治力度 (12) 七、结语 (12) 参考文献 (1)

女职工权益保障法

女职工权益保障法 2013年适用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规定》共1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予以废止。2012年5月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该《规定》。 【正文】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中国政府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而制定的法规。世界各国也都有类似的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但具体条款因国情和体质差异又各有不同。以产假为例,世界各国对产假的规定长短不一,丹麦、瑞典、挪威、斯洛文尼亚等国家的产假均有52周或更多,而埃塞俄比亚产假仅有45天。 二、规定发布 (一)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2012年5月7日,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背景 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法规,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之后中国又陆续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施行24年来,其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 1、是劳动关系领域发生重大变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中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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