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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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培训

第二讲公司法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法》的本质是组织法,核心在于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的治理结构。

(二)公司的特征

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都具有如下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1)独立名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以及诉讼

(2)独立财产: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3)独立责任:即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①概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穿公司面纱”,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措施。

②否认公司法人制度的情形:

(1)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空壳公司)

(2)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追究实质股东责任)

(3)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合伙挂靠公司)

(4)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新设公司)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子公司丧失独立地位)

(6)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2.社团性

3.营利性

◆了解一些公司法专业术语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公司的能力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1.起始与终止

始于成立即营业执照签发,终于终止即注销登记(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如何看待吊销营业执照?

2.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

与自然人自身性质有关的权利义务,如生命权、婚姻权、隐私权等,公司均

练习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关于担保的表述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公司经理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

b.公司董事长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

c.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

d.公司股东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1.概念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与公司的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范围和内容也与权力能力相一致。

2.实现方式

(1)意思能力由法人机关形成→(2)由法定代表人实施

法人机关:

检察机关

三、公司的分类

(一)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

1.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2.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由部分无限责任股东和部分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对公司债务前者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3.股份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部分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股东和部分仅以所持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建的公司。

★以上三种公司,我国《公司法》未规定

4.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自治性为主)

5.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以上人数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强制性为主)

(二)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分类

1.总公司与分公司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与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应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可以参加诉讼,但不独立承担责任)

2.母公司与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

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何为全资子公司?

(三)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

1.人合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

2.资合公司(上市公司)

3.人资两合(有限责任公司)

四、公司的一般规定

(一)公司的设立

1.含义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

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行为。

2.设立方式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

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方式

★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承担责任的规则如下:

①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

合同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例外:公司成立后对上述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也可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

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习题: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家商贸公司,就设立事宜分工负责,其中丙负责租赁公司运营所需仓库。因公司尚未成立,丙为方便签订合同,遂以自己名义与戊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关于该租金债务及其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无论商贸公司是否成立,戊均可请求丙承担清偿责任

b.商贸公司成立后,如其使用该仓库,戊可请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c.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商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d.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丙和商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股东

1.概念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2.股东的范围与能力

股东的范围无限制,除发起人以外不要求能力。发起人必须是完人。

3.股东权利不得滥用

(三)公司的章程

1.概念

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2.效力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管内不管外)

(四)公司资本的含义及其三原则

1.注册资本

含义: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

设立的股份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相当的财产。具体要求为: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行),

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③公司(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

一、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一)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 人以下)

(2)股东出资符合法定要求

①最低限额(已删)

②缴纳期限(已删)

③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出资)

④验资证明(已删)

⑤特别要求:

a.货币出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

b.股权出资: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可以转让;出资的股权无其他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习题:甲、乙、丙计划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协议,甲以其持有的君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下列哪些情形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

a.君则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股权是否可以用作对其他公司的出资形式没有明确规

b.甲对君则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资义务

c.甲已将其股权出质给其债权人戊

d.甲以其股权作为出资转让时,君则公司的另一股东已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

1.违反约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

则除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货币出资不足,违约加补足)

2.评估不实: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

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

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非货币出资不足,补足加连带)

3.无权处分: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

力产生争议的,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规定予以认定(为保护债权人利益)

4.非法资金:以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

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5.抽逃出资

(1)表现形式:

a.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已取消验资)

b.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c.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d.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2)法律后果:

a.对“家人”: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

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b.对“外人”: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6.代垫资金: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7.出资贬值:出资人将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类似买卖之后风险转移,交付即转移)

习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股份中的5%转让给第三方丁,丁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甲、乙均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用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和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B.丙应当向甲、乙和丁承担违约责任

C.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D.丙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的基本权利

1.知情权有限公司股东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公司不能查阅会计账簿、不能复制)

2.获得收益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3.优先认缴出资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视角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

习题:

1.甲、乙、丙是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各占52%、22%、26%的股份。乙欲对外转让其所拥有的股份,丙表示同意,甲表示反对,但又不愿意购买该股份。乙便与丁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丁一次性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乙。此时甲表示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只是要求分期付款。对此各方发生了争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最初表示不愿意购买即应视为同意转让

B.甲后来表示愿意购买,则乙只能将股份转让给甲,因为甲享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与丁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

D.如果甲、丙都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购买比例而言,如双方协商不成,则双

方应按照2:1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含义: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

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五大风险防范措施

(1)“计划生育”要求: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要求已删)(2)身份公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重大决定公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做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4)强制审计: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推定混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习题:

关于一人公司,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a.一人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包括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b.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可以分期缴纳

c.不论是一个自然人还是一个法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d.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

(一)设立条件

1.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 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

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股本:(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

(2)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要求相同

★募集设立的程序

①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②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③发起人认购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35%的股份④制作招股说明书⑤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⑥申请批准募股⑦公开募股⑧发起人应当在30 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会议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⑨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 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

1.股东大会

(1)会议的召开

①定期会议(年会)

②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a.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c.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d.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f.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③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同有限公司)

(2)一般的表决规则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有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库存股)。注意:不能按规定,只能资本决。

(3)特别决议事项(同有限公司)

2.董事会

(1)组成与任期: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任期同有限公司。

(2)董事长: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4)议事程序: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5)议事责任: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后果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3.监事会(同有限公司)

第四章公司的高层人员

(一)高层人员的(消极)任职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愈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愈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愈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愈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们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自我交易禁止“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竞业禁止”6.接

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管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行使“归入权”(交易仍然有效)

习题:

甲公司于2008年7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依照《公司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a.王某,因担任企业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1年6月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2004年刑满释放。

b.张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0%,该公司长期经营

不善,负债累累,于2006年被宣告破产。

c.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两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

d.赵某,曾任某音像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音像制

品于2006年5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

(三)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

1.含义: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

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2.具体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该种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上述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上述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向法院 起诉。

(四)股东直接诉讼

董、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六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 )

3.司法解散- (1)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公司僵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持续两年以上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召开的解决途径或者做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

(2)司法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原告是谁?被告是谁?有什么前提条件?

案例分析:

2007 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 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2010 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

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 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4.北陵公司于2010 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

时效?为什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7.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公司法案例

[案例1]张丽华是一位个体商人。她与另一位个体工商户共同发起成立了一家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买下了她全部家业,不过,公司并没有给她现款,而是给她债权(即公司承认欠她的钱)。张丽华拥有了公司全部资本的94%,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最终解散。张丽华声称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她借给公司的钱;但是,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主张,既然公司成立后的业务与公司成立前完全一样,而且张丽华拥有公司几乎全部的股份,所以实质上,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就是张丽华的私人企业。因此,张丽华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张丽华无权要求公司财产偿还所欠其的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财产以清偿债务,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第二章 [案例2]兴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大型棉毛制品公司,有两个下属公司:一是星海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二是宏利制衣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2003年7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兴盛集团董事长王某遇到万利棉纺厂厂长李某,李某称其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王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棉布,遂给李某牵线介绍。 2003年8月,万利棉纺厂与星海公司、宏利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万利棉纺厂供各种棉布共计400包,价款200万元,星海公司、宏利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200包,价款各为100万元,货到2个月后付款。发货后3个月过去了,两公司以种种借口搪塞,不付万利棉纺厂的货款,万利棉纺厂遂以兴盛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下属公司的经济责任。 兴盛集团辩称:星海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万利棉纺厂应以星海公司为被告。而宏利公司已被张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因此兴盛集团不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万利棉纺厂的诉请。 [案例3] 天路皮革有限公司是江苏省一家大型生产皮革制品的企业,下设两个分公司,分别是北京分公司和广州分公司。2000年6月5日,广州分公司经理刘某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与兴业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广州分公司提供特质皮箱1000个,每个800元,总金额是80万元。并同时规定了商品质量、履行期限、违约金等主要条款。合同订立后,兴业百货公司即按合同约定付给了广州分公司定金8万元。一个星期后,广州分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但经兴业百货公司检验,皮箱质量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于是兴业百货公司当即提出质量异议并且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而广州分公司却坚持要求兴业百货公司按合同如期付款。于是兴业百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分公司参加了诉讼并要求天路皮革有限公司(总公司)参加诉讼。但总公司认为广州分公司常年在广州经营,平时的经济效益都留在分公司,只上缴约定的承包金额;而且,按天路皮革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下属分公司经理的委任,须经董事会决定,董事长签字,而广州分公司现任经理刘某却是由本公司经理李某擅自以本公司的名义委任的,对于刘某的行为,本公司不支持,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法院内部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天路皮革公司经理李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擅自委任刘某为广州分公司经理,此行为是职务上的越权行为,不能代表公司的意志。因此,刘某的广州分公司经理的身份是不合法的,其代表广州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行为人刘某承担,天路皮革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任分公司经理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这是公司内部的事务,并不能因此影响其行为在对外关系中所具有的合法性,不能以其内部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天路皮革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广州分公司平时只上缴约定的承包金额,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故应由天路皮革公司和广州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应如何

公司法讲义

公司法讲义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l 共四节: l 第一节、公司的法律界定 l 第二节、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l 第三节、公司法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 l 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l 本章重点讲授: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公司的法律界定 一、公司的概念 1、“公司”词义 英文中“公司”对应的词有两个,但其外延均比我国公司概念大:一个是company,通常指社团,不问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是否为法人;另一个是corporation,专指法人社团,也不以营利性为其特征,商业性的公司,应该称为Business corporation。Company多为西欧国家所习惯使用,而corporation多为美国所习惯使用。 l 日本称公司为“会社”。 2、公司的一般定义 l 大陆法系公司的概念,可以简单概括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l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明确的公司的定义,但其内涵、特征与大陆法系相似。 3、我国公司的法定定义 l 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l 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学理定义 l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见赵旭 东《公司法学》P2) l *参考概念: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见范健《商法》P90) 对于“法人”概念的理解 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法律主体; 第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二、公司的特征 l 1.营利性—— l 2.社团性—— l 3.法人性—— 第一、关于营利性------------------------社会责任 一、概念 广义: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 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 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也包括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社会责任的缘起: 理论上: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 立法上: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就首开公司法变革之先河,于1989年修正其公司法,要 求公司的经营者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stake holders)负责,而不仅仅是对股东(stock holders)一方利益负责。 第二、关于社团性------------------一人公司

(完整版)公司法考试

第一章公司法概说 1.什么是公司?公司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公司是指以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 业法人。公司的四项法律特征是:1)依法设立;2)以营利为目的的 经济组织;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4)具有法人资格。 2.如何理解公司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答:(一)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1)公司是法人型企业;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即其企业与投资人在法律人格、法律责任等方面不完全独立 2)公司是资本型企业;合伙企业是较为典型的人合企业, 其基础主要是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3)公司是建立在公司章程基础上的,公司章程是对社会公开的文件, 是社员间共同订立的行为准则;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上 的,合伙协议是当事人之间不对社会公开的内部文件。 4)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直接承担责任,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 限责任;除法律特别规定外,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5)公司股东的出资限于资产和资产权利;普通合伙人不仅可以以资 产和资产权利作为出资,还可以以劳务作为出资。 6)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财产属于公司所有,股东对 公司享有股权;合伙企业的财产和普通合伙人个人的财产在承担合伙

企业债务方面没有严格的区分,其没有注册资本的概念。 7)公司依法应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 监事)及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设有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中各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有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 8)公司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合伙企业至少要两名合伙人。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型企业;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即其 企业与投资人在法律人格、法律责任等方面不完全独立(它们出资人都只有一个)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属于公司所有,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个 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出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有直接支配的权利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直接承担责任,以出资 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以个人财产对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限于货币、实物、财产权等可以用货 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申报后必须对资本进行注册、验资;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出资形式不予限制,只需申报出资即可,资本无需注册、验资。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应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 事)、监事会(或监事)及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设有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法律英语:Company law 公司法

The company has complied with the court order. 公司履行了法院的命令。 The company has fulfilled all the terms of the agreement. 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协议中的条款。 The company intends to sue for damages. 公司打算提起赔偿之诉。 The company is controlled by the majority shareholder1. 公司受控股股东的控制。 The company is presumed to be still solvent2. 公司被推定有偿还能力。 The company is resisting the takeover bid. 公司正在抵制以接管为目的的高价征购股份。 The company's action was completely legal. 公司的行为完全合法。 A company director owes a fiduciary3 duty to the company. 公司董事应对公司负受托人的责任。 A company is regarded by the law as a person: an artificial person. 公司被法律认作为“人”:“拟制人”

An enterprise as a legal person shall conduct operations within the range approved and registered.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He is a director appointed under the articles of the company. 他是一名按公司章程任命的董事。 Prior to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4, the share capital must be stipulated5 in the Articles and all shares must be subscribed6. 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在公司章程中必须载明股本额,并且所有股份必须认购完毕。The chairman was personally liable for the company's debts. 董事长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The domicile of a legal person or other organization is at the place of its principal business establishment. 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The legal adviser7 recommended applying for an injunction against the directors of the company. 公司法律顾问建议申请针对公司董事会的强制令。 The major methods used to reconstitute the company are acquisition of companies and merging8. 公司重组的方式有公司收购和公司兼并。 The profits and losses of the equity9 joint10 venture shall be shared by the parties in proportion to their contributions of the registered capital. 合资企业各方应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及亏损。 The resolution was invalid11 because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was not quorate.

(完整版)工商局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 总则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产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据《公司法》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但责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5、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1、公司名称: 2、公司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1、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 2、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四、股东名称和姓名 1、法人: 2、自然人: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的权利: (1)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4)有权在股东会上依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公司终止后,有权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6)有权依法取得出资证明书。 (7)有权转让出资。 2、股东的义务 (1)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准备设立的临时银行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法人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中山大学《公司法》讲义及思考题(导论和第一章)

前言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二、本课程的学习内容 理论和争议 现状与发展 问题及解决 三、学习与研究方法 四、本课程的内容和框架结构 五、学习参考资料 教材和著作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江平主编,方流芳副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周友苏著:《公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台)柯芳枝著:《公司法论》,三民书局印行,1997年版。 (日)末永敏和著,金洪玉译:《现代日本公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德)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著:《德国资合公司法》(第三版),高旭军、单晓光、刘晓海、方晓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著:《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牛津法学教科书译丛),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版。 张维迎著:《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刘连煜著:《公司法理论与判决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江平主编、赵旭东副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蒋大兴著:《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王红一著:《公司法功能与结构法社会学分析——公司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Gower and Davie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 (8th ed), Thomson, Sweet & Maxwell 2008. Larry E. Ribstein and Peter V. Letsou, Business Association (4th ed), Anderson Publishing Co 2003. Adolf A. Berle, Jr. and Gardiner C. Means,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Revised edition, Adolf A. Berle,1968. Frank H. Easterbrook and Daniel R. Fischel,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网络资源 法学期刊和法学网站(学术期刊网;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国外:https://www.360docs.net/doc/4510853074.html,) 国内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通过, 2005年修正)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3年通过,1986年,1987年修订)及《实施条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通过,2000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通过,2000年修改)及《实施细则》(1990年发布,2001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2005年修订) 我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有关企业的规定 我国关于外资保险、证券等公司、外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外立法 United Kingdom Companies Act 2006 Takeover Code Combined Cod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UK Listing Rules United States

Company_Law-中国公司法英文翻译

【Statute Title】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05 Revision)[现行有效]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 [Effective] Promulgation date:10-27-2005 Effective date:01-01-2006 Department: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ubject:Companies 发布日期:2005-10-27 生效日期:2006-01-01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类别:公司 Order of the President (No. 42 [2005])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as amended and adopted at the 18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T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October 27, 2005. The amended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hereby promulgated and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January 1, 2006.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u Jintao October 27, 2005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Fifth Se 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Eigh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December 29, 1993. Revised for the first time on December 25, 1999 according to the Decision of the Thirteen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 tee of the Ninth People’s Congress on Amending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vised for the second time on August 28, 2004 according to the Decision of the 11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10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mending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vised for the third time at the 18th Session of the 10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October 27, 2005) Contents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Chapter II Establishment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Section 1 Establishment Section 2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Section 3 Special Provisions on One-person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Section 4 Special Provisions on Wholly State-owned Companies Chapter III Transfer of Stock Right 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Chapter IV Establishment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Section 1 Establishment Section 2 Shareholders’ Assembly Section 3 Board of Directors, Managers Section 4 Board of Supervisors Section 5 Special Provisions on th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A Listed Company Chapter V Issuance and Transfer of Shares of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Section 1 Issuance of Shares Section 2 Transfer of Shares Chapter VI Qualification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Directors, Supervisors and Senior Managers of A Company Chapter VII Corporate Bonds Chapter VIII Financial Affairs and Accounting of A Company Chapter IX Merger and Split-up of Company; Increase and Deduction of Registered Capital Chapter X Dissolution and Liquidation of A Company Chapter XI Branches of Foreign Companies Chapter XII Legal Liabilities Chapter XIII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监事会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试题及答案)

龙煤集团财务知识竞赛复习题公司法 公司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关于公司的年度检验,正确的有()。 A.公司登记机关应于每年3月1日至6月1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B.公司在接受年度检验时,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C.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与其他公司相同 D.公司应当缴纳的年度检验费为50元 2.2009年1月5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相关的决议,此次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 那么公司股东应当在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A.10日 B.30日 C.60日 D.90日 3.某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四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的,其注册资本为12万元。根据规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至少为()。 A.2万元 B.2.4万元 C.3万元 D.3.6万元 4.甲、乙、丙三人欲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拟定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现他们就设立公司的有关事项咨询某律师,该律师的下列说法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由董事会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作出决议 B.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但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3万元 C.股东在认缴出资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不得抽回出资 D.甲、乙、丙三人共同研究开发的一项专利技术,评估作价50万元,他们可仅以该项专利出资 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行使的职权有()。 A.检查公司财务 B.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C.对董事的行为进行监督 D.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6.王某听说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便向律师咨询,打算自己成立一人公司,律师的建议中错 误的是()。 A.王某的一人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并应当一次足额缴纳 B.王某只能成立一个一人公司,且不可以再投资设立其他的公司 C.王某的一人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D.王某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下列各项中,不是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是()。 第1页

完整版公司法案例题

1. 上海华龙电器公司(简称上海公司)诉珠海南方贸易公司(简称珠海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上海华龙电器公司(简称上海公司)诉珠海南方贸易公司(简称珠海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珠海公司应向上海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600 万元。因近年市场剧烈变化,珠海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无力执行法院判决立即支付货款。上海公司经多方查询,了解到珠海公司曾投资澳门,与澳门另两家公司三方合资设立了一家珠澳国际电器有限公司,并在其中投资600 万美元,拥有40 %的股权。珠澳公司成立后,基本上没有开展经 营活动,其名下也没有多少货币资金和其他有形资产。但该公司却在上海投资,与当地的金龙城建公司合资设立了中外合资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投入1000 万美元,拥有股权30。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个项目公司,其唯一的经营项目是开发建设一个名为东方大厦的高档写字楼。当上海公司知悉该写字楼已基本完工并正在热销,其整个写字楼的市场价值在数亿元时,便立即申请法院对该楼尚未出售的、价值约3000 万美元的楼层进行查封并强制执行用于珠海公司对上海公司的货款支付。法院根据上海公司的请求予以查封,并准备强制前述的判决。【问题】(1)上海公司是否有权对东方公司的写字楼提出权利要求?(2)本案的判决 应如何执行。 (1)案例中,和上海公司有货款纠纷的是珠海公司,而非珠海公司作为股东的东方公司。珠海公司一旦出资给东方公司就是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就是属于东方公司本身所有了,珠海公司和东方公司分别为独立民事主体,珠海公司在将财产投资于公司之后就不再对这些财产享有任何直接的支配权,而只能作为股东享有股权。东方公司的财产直接支配权只能由公司自身享有。因此不能要求东方公司来承担珠海公司的债务。 (2)把珠海公司所持它公司的股份进行转让,并取得它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并且如果他们愿意购买还享有优先购买权。把股票转让所得资金连同珠海公司剩余的财产来执行判决,至于不足的部分则不再进行清偿。 2. 一个名叫萨洛蒙的店主把他个人拥有的一家鞋店卖给了由他本人以及其妻子、女儿和四个儿子组成的公司,卖价为3 万英镑。其中萨洛蒙本人认购了19994 英镑的股份,其他人每人仅认购了1 英镑的股份。另1 万英镑,作为担保公司债券卖给了萨洛蒙。后来该公司因故歇业,而资产只剩下6000 英镑,但公司欠债除萨洛蒙本人的1 万英镑外,另有7000 英镑。其他债权人认为萨洛蒙与其公司实际上是同一人,其公司不可能欠他的债,公司剩余财产应用来向他们清偿债务。但法院最后判决,公司一经成立,即成为与萨洛蒙独立的法人。虽然萨洛蒙实际上是公司的所有者,几乎是唯一的股东,但也只能以其近2 万英镑的股份出资对公司债务负责,同时,萨洛蒙也是公司担保债券的债权人,他有权比其他无担保的债权人有限得到清偿。结果,萨洛蒙得到了公司所剩6000 英镑的财产,而其他债权人则分文未得。[ 问题] 如何理解公司的法律特征和本案所体现的法律原则?答: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独立承担财产责任。案例中该公司一经正式注册,就成为一个区别于萨洛蒙的法律上的人,拥有自己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本案中,萨洛蒙既是公司的唯一股东,也是公司的享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具有双重身份。因此,他有权获得优先清偿。公司与其股东在人格上完全分离是不容置疑的。 3. 正大有限责任公司是光明百货商店和万利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光明百货商店由甲、乙、丙三人合伙组成,每人出资30万元,共有资本90万元。1997年12 月初,正大公司曾向光明百货商店发运一批针织服装, 价款总计30 万元人民币。付款期限届满时, 光明百货商店没有按约付款。经正大公司多方调查, 才知道该店由于经营不善, 已经拖欠了多笔大额债务。而合伙人甲因商店负债累累, 不告而别。乙、丙也不得不宣告企业解散。在清算过程中发现, 百货商店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其尚有资产60万元, 所欠债务已经达到150万元, 其中包括欠正

公司法英文版(1)_10完整篇.doc

公司法英文版(1)- ; Where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r executive director cannot or does not perform its function,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shall be convened and presided over by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or the supervisor in the absence of a board of supervisors. Where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or supervisor cannot or does not perform its function, the meeting shall be convened and presided over by shareholders representing more than one-tenth of the voting rights. ; Article 42 ; All shareholders shall be notified fifteen (15) days prior to the convening of a shareholders meeting, unless otherwise stipulated by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r agreed upon by all shareholders. ;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shall prepare minutes regarding the decisions on matters considered at the meeting, which shall be signed by the shareholders present at the meeting. ; Article 43 ; Shareholders shall exercise their voting rights at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in proportion to their capital contributions, unless otherwise stipulated by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 Article 44 ; Except as provided for in this Law, the rules of deliberation and voting procedures of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shall be stipulated by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the company. ; Resolutions of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on the increase or

企业集团公司章程行为准则

A集团章程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集团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集团母公司、子公司和成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企业集团行为准则,集团母公司、子公司和成员企业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企业集团名称:A集团 第二条 一、母公司名称:A股份有限公司 二、母公司住所:湖*省*市*区**路*号 第三条企业集团的宗旨: 企业集团是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本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以投资效益最大化为原则,以产权关系为纽带,充分发挥集团成员的优势,实现生产协作、服务产品开发、技术交流、信息、服务相结合。从而促进成员企业资产优化配置,增强企业活动和竞争能力,创造最佳经济效益。 第四条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是母公司对其拥有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

的其他成员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各成员企业在平等、互利、合作、自愿的基础上参加本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在各成员企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推进各成员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不干预成员企业的经营决策活动,不享受成员企业经营活动的成果,也不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本企业集团名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同意也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本企业集团的名称。 企业集团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其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一、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 1、企业集团设董事会,作为企业集团的协商机构, 决定企业集团活动有关事宜。 2、企业集团董事会由其母公司董事长及其他成员企业推 举1名成员组成。推举的董事会成员为成员企业的董事会成员。 3、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1 次。董事的任期为3 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二、董事会对企业集团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确定企业集团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规划;

江苏自考11002公司法与企业法复习讲义

独资企业 一、名词解释 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二、简答 独资企业特征: 1、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 2、业主对企业的事务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 3、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企业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归业主个人所有; 4、企业虽然有自已的名称和商号,并以企业名义领取营业执照和开展营业活动,以企业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但他无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特殊形态; 5、业主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企业经营和收入可看做是业主的经营和收入,由业主个人缴纳各种税收; 7、独资企业由于企业的存在和业主的民事人格不可分割,企业随业主的去世而结束。 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要有合法的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从业人员。 普通合伙企业

一、名词解释 合伙企业: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承担无限连事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入伙: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经全体合伙人与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基他组织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 除名:是指保伙人因有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的规定或有其他重大不轨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利闪或威胁合伙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开除的行为。 二、简答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的合作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定退伙的情形有哪些? 法定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退伙。法定退伙的情形包括: ①公民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公民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合伙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无法履行无限连带责任;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完整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成都润生堂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为:成都润生堂健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星河街18号1层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健康管理,养生、健康、保健咨询服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须经许可经营的项目,应当向有关许可部门申请后,凭许可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按规定在甘肃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1个: 姓名:杨昌权,性别:男,年龄:45岁,户口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合什镇保宁村跃进组,身份证号码:512527************。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杨昌权,以货币出资30万元,总认缴出资3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100%,其中:实缴出资0万元,未缴出资于2020年12月31日前缴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三)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五)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应当签署股东决议并留存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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