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侵犯公司财产等有关法律知识企业员工培训

防止侵犯公司财产等有关法律知识企业员工培训
防止侵犯公司财产等有关法律知识企业员工培训

防止侵犯公司财产和商业贿赂等有关法律知识

企业内部法律知识培训

我们公司为了培养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防止企业管理人员及员工因不知法而违法,防范盗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严重渎职、受贿等侵犯公司权益行为,提醒我们的企业管理干部和员工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并警惕和监督不法行为,特委托我为大家做一个法律知识的培训,我们选择了部分与企业管理过程中特别是与公司财产有一定关联性的法律知识和案例来与大家一起学习和分享。

一、一个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属于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也就意味着公司的一切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不得侵犯。那么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哪些东西属于公司的财产?

1、公司自有的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包括自有房屋、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可回收或有经济价值的废料)

2、现金(包含货币现金及银行帐户现金,股东的出资资金)

3、公司代为管理的资产(租赁的房屋、机器设备、车辆等等)

4、公司的应收款及其他债权(主要指应收货款、借款)。

5、属于公司的业务机会、利润。

6、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包含专利、商标、未公开的技术和生产方法、客户信息、企业管理资料等)

二、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在日常的工作当中,我们最常见的几种职工侵犯公司上述财产的行为,就有下面七种?

1、盗窃

2、职务侵占

3、挪用资金

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5、故意损坏财物。

6、破坏生产经营

7、侵犯商业秘密

三、现在分别讲述这些侵犯公司财产行为的概念、应承担的责任和法律的相关规定。

1、盗窃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死刑,但最高刑仍到无期徒刑,同时盗窃行为也是经常发生的一种最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概念: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下面我讲案例:2012年,我在惠阳法院也办理过一个盗窃公司财物的案件,是一个为国有钢结构公司长期提供运输服务的一个公司的职工刘某,在为该国有公司客户运输钢材的路程中,勾结废品店人员在零晨偷偷卸下几块钢材,没想到在平潭镇被巡逻的尽职民警逮个正着,后经鉴定价值约2500元。该职工被抓时还不知道问题的严重性,声称其他的司机人员经常这样做,以为把钱还回去就什么事都没有了,就可以回家了。后经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个刘某为了贪取2000多元的财物,采取盗窃手段,却最终自己深陷牢狱之灾,对自己的将来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试想有多少公司愿意接受一个曾盗窃公司财物的员工呢?出现故意犯罪的情况,考公务员、当兵、考律师证等也是不可

以的。

这个案例中的盗窃行为仅仅是其中最简单的一种方式,我们工作中发现的盗窃公司财物的经常表现:1、直接利用工作便利,下班夹带成品或半成品及有经济价值的其他财物(五金厂的员工用保温杯私藏铜片);2、为厂外的其他第三人盗窃公司财产提供便利或直接帮助,是盗窃罪的共犯,我们以前就遇到一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厂内将所谓的废料从围墙抛到厂外,厂外的第三人进行接应。3、利用看护财物的机会监守自盗,我们也遇到过公司职员与公司保安人员勾结,这里就要讲到保安了,保安员有看护财产的职责,保安员不能有反正我没参与即使发生了问题也不关我的事的想法,实际上,正是保安员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为犯罪提供了便利,在法律上,发生这样的事情,保安员也是盗窃罪的共犯。保安如果能直接对公司财务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并且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务则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4、顺手牵羊,我以前还听过一句俗语叫“顺手牵羊不为偷”,在现在,讲这句话的肯定是法盲,只要不是自己的东西,悄悄取走非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惠州市盗窃罪刑事立案及量刑的标准:2013年7月24日印发施行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3〕16号,盗窃金额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为金额较大,具体到惠州地区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或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则刑事立案的标准可以降到一半即盗窃1000元就构成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

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没有金额限制,即只要实施了这些行为,不管金额多少,一律应受刑事处罚。

那么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是不是就不用追究了呢?当然不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的处罚仅适用于未构成犯罪的情形,即金额未达到2000元且不属于多次盗窃的情况。

盗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奖惩制度辞退规定里规定,未经财物所有人明确同意,擅自窃取本公司或员工财物(不论价值多少),公司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我们的员工应当自律,更不能有从众心理,看到别人去做了,自己也去做,心存侥幸。否则,一旦被发现后悔莫及。

2、职务侵占罪

我也先讲一个案例,2013年,也就是去年,我的一个顾问单位,该单位是一个做无纺布的外贸公司,该公司的业务基本上是通过MSN 英语联系,签定合同也是网签,结果有一个业务员就利用这个网络平台,冒用公司名义直接同公司的国外客户联系并签定业务合同进行交易,但货款却进了自己的口袋,实际上就是该业务员侵占了公司应得的利润。后公司发现了,问我怎么办,我叫公司先报警,由于公司已经掌握了部分线索,且迫于警察介入的压力,该员工也不

得不认可侵占事实,后经协商,该员工赔偿了公司损失,公司同时给予了该员工辞退处理。实际上,该员工的行为已经涉嫌了职务侵占罪,因为国外取证的困难和公司愿意谅解,该员工才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什么是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根据刑法第271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什么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惠州职务侵占立案和量刑的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广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06]297号,惠州1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数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则是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侵犯的对象为公司财产,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追讨被侵占的财物。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占用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在企业里面,侵占公司财物又主要以侵占公司的材料设备、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现象为较为主要风险点,另外,各类现场收款人员等截留现金,并据为己有等行为也属于职务犯罪。

3、我们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奖惩制度—惩罚规定的第六条

如有这几种违法犯罪行为,公司会立即予以辞退。希望我们的员工遵纪守法,严格遵守。

3、挪用资金罪

2014年4月5日腾讯网有一则报道,由于沉迷网络游戏,身为来宾市某商贸公司出纳员的李某利用公司财务管理漏洞,动用1000多万元公款购买网络游戏装备,还将600多万元公款借给不知真实姓名的网友。由于难以追讨回款项,公司损失惨重。日前,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5年。

这里,李某将动用1000多万元公款购买网络游戏装备的行为就属于上述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而600多万元公款借给不知真实姓名的网友的行为就属于挪用资金犯罪行为。职务侵占犯罪和挪用资金犯罪区别就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想法,挪用资金还有归还的想法(意思表示),但挪用资金仍然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挪用资金罪的概念:[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首先我们应明确“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意思,根据法律规

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比如挪用暂时供自己炒股、生意周转或家庭急用)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例如将单位资金供自己的其他公司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例如:挪用公司资金转贷牟利的)。

挪用资金在惠州的立案和量刑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供家庭急用的属于这种情况);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刚刚说的暂时供自己炒股或生意周转使用的,就属于进行营利活动);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如果将挪用资金进行高利贷或毒品买卖交易的,就属于非法活动)。

具体到惠州,2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为“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6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以1万元以上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

处罚规定: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公司财产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则是侵权行为,侵犯的是公司财产的相关权益。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挪用款项。挪用公司财产属于占用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请能接触公司资金的部门人员应高度警惕和自律。在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辞退规定,挪用本公司公款,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收受贿赂(不论价值大小),公司可以随时辞退。希望大家都能遵守,不要违法。

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可能有很多人以为受贿罪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以构成,而且贪污受贿不分家,实际上,非国家工作人员一样可以构成,只是罪名相应变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跟贪污对应的在公司企业就是职务侵占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般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

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二种、《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处罚。

当然也并不是一切收受财产的行为都是受贿行为,区分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得的财物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而取得。以下两种情况就不构成违法犯罪1、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2、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十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惠州地区立案和量刑标准:

1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企业中尤其是负责采购、招商、业务审核及现场管理部门及人员,及涉及外联部门等需保持高度警惕和自律。受贿行为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已经在规章制度是明令禁止,一旦发现,均将给予辞退处理。

2、遇到工作往来中,难以推脱而接受的礼物怎么处理?

我们建议应及时上缴公司,报公司审批统一处理。而对于业务明确提及的回扣等,应主动、明确的告知业务单位将其折入供货折扣中,并强调良好的合作关系与服务质量才是长远合作的基础,我们愿与这样的优质单位长期合作。

5、故意损坏财物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实践中一般是五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追诉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5]

未达到刑事立案金额标准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毁损公私财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放火烧毁公私财物,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而且,该罪的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我们今天介绍的其他侵犯公司财产的罪名主体均需年满16周岁才可构成;另放火罪不分既遂和未遂,只要实施了即使未造成任何后果也构成犯罪,且放火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特别要注意。

《管理规章制度》惩罚规定,故意损毁公司方财物(包括成衣、物料、设备、工具等公司方一切财物),或损毁公司方重要文件、公告、报表、办公设备等,公司可以随时辞退。

6、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立案的标准: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006年7月21日上午,被告人刘某因不满所在的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管理规定,为泄私愤,在上班期间利用工人休息间隙,潜入二车间的印版室内,用刀片将其价值2240元的医药包装材料模板印版二个划伤,造成印版损坏而报废,致该公司无法正常生产。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进勇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提请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进勇为泄私愤,故意毁坏所在公司机器设备,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进勇应承担相应的刑罚责任。审理中,被告人刘进勇己赔偿了公司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进勇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通过这个案例也告诉我们,一、遇事应冷静,不要采取过激的方式处理,否则,害人害己,事情没有解决;二、如果员工认为公司的规定有不合理的情况,尽量同公司协商解决,如果是合理的意见,公司会积极听取采纳;三、即使协商不了,现在是法制社会,员工也可以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得到解决。四、如万一发生了触犯刑律的情况,也应该积极补救和悔改,这样才会得到法院从轻的判决和减刑。

7、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什么是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指哪些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

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

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处罚: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以提请工商局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辞退制度向第三方或未授权方泄露本公司资料信息(如:客户分布、销量、图纸、报价、内部管理情况),公司可以立即辞退。

四、通过对上述几个涉及侵犯公司财产行为及处罚的了解,我们希望在我们大鼎公司将来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我们希望:

1、作为公司:

A、公司应加强管理(包括完善硬件设施),完善规章制度,不给违法的人可乘之机;

B、公司应确立完善的监督机制,有一句我们法律行业的警句叫“不受监控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公司最简单和常设的监督就是设立一

个会计、一个财务,一个管帐,一个管钱、互相监督。当然,并不是说这样就万无一失了,我们办案就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个大型公司的财务竟然能挪用几百万的资产,而多年不被发现。这就要求公司在常设监督之外,另需不定时的监督,比如每年要最少进行一次外部审计。另外可以设立员工举报投诉箱,发现一些问题和收集侵犯公司行为的线索。

C、另外,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培训,就像今天这样的培训,可以多开展,员工要守法,必先要知法。

D、侵犯公司财产的行为并不仅仅属于公司与员工的事情,特别是达到犯罪的,公司不应包庇,而且法律也不允许包庇,否则,公司可能涉及包庇犯罪。

E、公司可以对举报违法犯罪、维护公司财产和公司形象的行为设置奖励。

2、员工方面:

A、员工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现在网络发达,随时都能查询到法律方面的规定,做到心里有法,知法,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应当承担什么义务(包含作为员工的角色应承担的义务和权利、作为一个社会公民应承担的义务和权利、作为一个丈夫或妻子应承担的义务和权利、作为一个父亲或母亲应承担的义务和权利等等)。当别人侵犯自己权益的时候,也能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B、员工也应提高警惕和自律,现在是法治社会,一切应围绕法律的规范进行。做到知法不违法,做一个守法的员工和公民。

C、公司也下发了规章制度文件,这些文件里面有明确的细则,基本

上都是对法律规定的细化,遵守了也就不存在违法的情况了。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第六章奖惩里面,对上述涉及的严重侵犯公司财产的行为都予以了禁止性的规定,且一旦发现,均给予辞退处理。希望员工都能遵守。且违反构成犯罪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D、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一个有道德修养的人绝不会认为法律的规定是对自己的禁锢,因为法律的规定是道德的最底线,法律是维护社会和谐、公平的最底线。

今天的讲座就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大家!

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

王章勇律师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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