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市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市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2:

《深圳市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规范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行为,消除用气安全隐患,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深圳市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落实上位法有关规定的需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深圳市燃气条例》规定,燃气企业应当对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十二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同时,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对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从技术层面进行了规定。我局曾于2008年制定《深圳市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用气安全检查办法》,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作了规定,但一直缺少瓶装燃气居民用户安

全检查的相关办法,这也是本次编制管理办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有必要按照上述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涵盖我市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居民用户的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二)规范入户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目前,我市管道燃气企业按照《深圳市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用气安全检查办法》实施入户安全检查,瓶装燃气企业按照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入户安全检查。但是,燃气企业在实施入户安全检查时,对于检查内容及范围、各类隐患的处置方法、检查结果告知方式等,不同企业有不同的认识,落实条例的方式各不相同,从而导致瓶装燃气企业之间、瓶装燃气企业和管道燃气企业之间入户检查操作细则不一致,入户安全检查效果也参差不齐。这一问题即不利于燃气企业有效的落实上位法规定,更不利于保障燃气企业和居民用户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燃气企业入户安全检查进行规范和统一。

(三)适应检查主体多元化的需要。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具有对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职责。也就是说,除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比如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质监部门依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照《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以及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都可以组织开展

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但是,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入户安全检查工作也存在工作程序、工作要求、隐患处置方式不明确等问题,不利于全市范围推广开展此项工作。因此,有必要制定管理办法,为相关主体开展检查工作提供规范和指引,以满足多类安全检查主体的工作需要。

(四)推进隐患后续处置的需要。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处理措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条例》都作出了规定,要求通知(提醒、告知)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整改),对不及时消除隐患的要采取措施。但是,如何跟踪用户隐患整改情况,以及对用户未及时整改的情形如何处理,上位法未作明确规定。实际上,通过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隐患的后续处置,如果隐患得不到消除,就无法实现安全检查的目的,因此,需要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隐患消除机制,形成从隐患的发现到告知、督促、整改、消除等全过程的闭环管理体系。

(五)适应信息化发展的需要。

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各领域应用信息化的水平不断提升,燃气行业也在用户信息化管理上投入颇多,如深圳燃气已在入户安全检查中采用手持式电子设备来记录现场检查的状况,一些瓶装供气企业也陆续建立了入户安全检查相关的管理信息系统,但各企业之间信息化差异性较大,需要明确信息化

管理的基本要求。

二、法规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三)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四)深圳市燃气条例

(五)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六)《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

(七)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八)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九)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

(十)深圳市社区网格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十一)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编制《管理办法》的可行性

(一)我市已在管道燃气领域作了探索并积累了经验。经市法制办审查,我局于2008年印发《深圳市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用气安全检查办法》,此后于2013年进行修订,规定了管道燃气入户安全检查计划告知、检查程序、隐患处置等,管道燃气企业在该办法的指导下不断提升入户安全检查的质量,使我

市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用气安全一直处于平稳可控的状态。管道燃气安全检查工作实践中好的做法为规范瓶装燃气安全检查活动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发现的问题为完善安全检查体系提供了参考。

(二)我市已基本形成居民用户安全检查技术标准体系。在我局的主导下,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编制并发布了团体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技术规程》,明确了检查的技术要求,如检查方式、判定标准、处置要求、告知内容等。我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市燃气集团于2008年制定管道燃气用户安全检查企业标准,经过多年的实践和修订,我局拟结合规范入户检查的要求,将管道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标准完善后以地方标准的形式发布。上述两个技术标准将形成我市居民用户安全查标准体系,为构建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体系奠定了基础。

(三)我市已具备培训安全检查人员的能力。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和深圳燃气学院多年来一直致力于燃气专业人员的培训,培养了一批具备燃气专业能力的师资力量和教务人员,并已建立了受训人员的电子识别系统,为安全检查人员的系统培训做好了准备。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完善隐患治理体系提供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

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十一条规定,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具有对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职责,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出,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社区,充分发挥社区工作站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加强社区内综合执法、警务、综管、巡防等力量整合,全面开展对基层的城市管理等的联合巡查、联合治理,落实属地管理和辖区责任制。

四、主要制度设计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居民用户燃气管道设施是用户的自有财产,户内空间是用户的私有空间,用户依法应当对用户燃气管道设施进行维护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但实际上,由于部分用户缺乏燃气安全常识,或者安全意识不强,导致对燃气管道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不到位,或者存在不安全的用气行为,从而产生事故隐患。据有关媒体统计,2017年我国燃气事故主要集中在居民用户户内,约占65%,燃气事故种类中瓶装燃气事故约占63%。另外,国家、省、市燃气条例对安全检查内容有不同的侧重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强调“检查燃气设施”;《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

应当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强调“入户安全检查”;《深圳市燃气条例》规定燃气企业对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十二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强调“检查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因此,为减少用户用气事故,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检查范围为居民用户,检查内容覆盖国家、省、市燃气条例的规定内容,即对户内燃气管道设施及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对户外燃气管道设施的检查由于不需要入户,相对比较容易实施,由燃气企业自行实施即可。

(二)关于职责分工。

一是明确市区主管部门职责。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的规定,市区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具有监督燃气企业居民用户安全检查活动的职责,同时,市主管部门还应当指导区燃气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居民用户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并推动相关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区主管部门还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以及组织辖区有关单位督促居民用户消除隐患。

二是明确街道办事处的职责。目前,街道办事处整合了综合执法、社区网格管理等多方力量,且依法具有治理辖区隐患的职责,由街道办事处结合网格管理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居民用户消除隐患或依法采取措施是可行的。有关依据如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

实施意见》指出,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日常巡查,及时报告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问题,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街道办各社区要根据辖区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巡查员,主要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和联络、宣传等工作,作为基层安全监管力量的延伸和补充;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实行安全巡查与行政执法一体化。《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派驻街道执法机构,承担所在街道辖区内具体执法工作,加强社区内综合执法、警务、综管、巡防等力量整合,全面开展对基层的城市管理等的联合巡查、联合治理。《深圳市社区网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格员对本辖区社会建设、公共服务等管理领域内的具有巡查可发现性、肉眼可识别性、常识可判断性的矛盾纠纷和隐患问题进行采集、核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处理辖区内严重影响物

业管理区域稳定和安全情形的问题。

三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比如,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对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质监部门依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对气瓶使用者遵守安全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照《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加强出租屋的动态管理,发现违反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等。

四是用户应当履行的义务。用户燃气管道设施产权归属用户,用户应当对自有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负责,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实施法律禁止的用气行为,加强对燃气管道设施的日常检查,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消除措施。

(三)关于检查内容和标准。

如前所述,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已制定发布团体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技术规程》,下一步将以我市地方标准的形式发布管道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标准。我市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

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保证其既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符合我市实际。因此,我市居民用户安全检查应当首先执行我市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在此基础上,如果检查单位的检查内容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未予明确,则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关于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主体。

一是燃气企业。燃气企业依照国家、省、市燃气条例的规定,对其所供应的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检查。

二是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区主管部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组织辖区街道办事处开展安全检查,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事实上,我市已有部分区开展此项工作,特别是全市各区都已开展违章使用淘汰、报废燃气器具等重大隐患的排查工作。

三是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如前所述,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具有对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如消防部门、质监部门、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等等,上述部门和单位也可以组织实施居民用户安全检查。

无论是从职责还是从工作实践看,安全检查主体应当从燃气企业扩大到政府部门和其它单位,这既是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需要,也是推动消除用气隐患、提升用气安全水平的内在要求。

(五)关于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方式。

《管理办法》将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分为四大类,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分别规定了处置方式。

一是漏气隐患。对安全检查发现的漏气隐患,应当按照“先控制、再处置”的原则,首先立即关闭气源阀门,然后根据泄漏位置进行分别处理。对于属于燃气企业供应的气瓶或燃气管道系统和附属设施漏气的情形,应当由燃气企业按照抢修作业程序进行紧急处置。对于气瓶调压器、连接软管等用户自有设施漏气的情形,应当由用户立即进行更换。对于燃气燃烧器具漏气的情形,应当由用户及时更换或委托燃气燃烧器具单位进行维修。

二是其它隐患。此类隐患的特点是未发生漏气,现场无法立即整改,但其安全风险较大。因此,为保障居民用户的安全,对此类隐患居民用户应当先停止用气,在此前提下及时整改。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居民用户具体隐患及消除隐患的建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深圳市燃气条例》规定,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而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企业可以采取停止供气等安全保护措施。为有效保障用户用气安全,同时提醒用户及时消除隐患,对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用户应当首先停止用气并及时消除隐患。

三是违规用气的情形。此类情形的特点是未发生漏气但现场可以立即纠正。对此类情形,安检人员应当协助居民用户立即进行纠正,同时向居民用户发放风险告知书,告知用户不应

当实施的违规用气行为,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居民用户的安全意识。

四是涉及其它部门职责的问题。对于涉嫌盗用燃气的情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对于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用气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由消防部门进行查处。

(六)关于隐患整改情况的跟进。

如前所述,用户燃气管道设施产权归属用户,用户对自有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负责,并及时消除隐患。但是,安全检查单位特别是燃气企业不具有执法权,不能强制用户消除隐患,只能提醒用户消除隐患。如果用户不及时消除隐患或拒绝消除隐患,安全风险就会持续存在,万一发生事故则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对用户不及时消除隐患或拒绝消除隐患的情形,安全检查单位应当报告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区网格管理督促用户及时消除隐患,或者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七)关于安全检查结果的告知。

本办法规定,安全检查结果包括安全检查记录表和安全风险告知书,送达方式包括短信、电邮或纸质交付、留置现场。

需要说明的是,《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深圳市燃气条例》规定,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用户整改,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书面告知用户具体隐患及消除隐患的建议,第二十条规定书面告知居民用户安全风险,这两条的规定是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另外,由于部分用户拒不签收安全检查结果记录,导致用户未掌握安全风险或隐患状况,不利于后期的整改,因此,在书面告知的基础上,本办法规定了多种送达方式,这是考虑到当前信息化普及面广、应用水平高,应当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送达检查结果,同时参照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关于“抄送”业主的方式:(一)信函;(二)电子邮件;(三)手机短信,通过这种信息化手段向用户推送安全检查结果。

五、起草过程

2017年以来,我局结合工作需要,开展了编制《管理办法》的前期调研、资料整理、反复讨论研究、听取意见等工作,主要起草过程如下:

2017年初,我局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针对多年来困扰居民用户安全检查的问题,决定分别从技术标准和政策制定二个途径同时着手规范居民用户的入户检查。

2017年5月,我局委托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编制《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入户安全检查技术规程》,此后经我局研究后

决定由市燃气行业协会以团体标准的形式发布;深圳市燃气集团负责编制起草《深圳市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入户安全检查标准》,拟以地方标准的形式发布。2018年1月,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发布了团体标准T/SZGA001-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入户安全检查技术规程》。目前,深圳市燃气集团也已提交可供编制地方标准的管道燃气用户安全检查标准的基本内容。

2018年初,我局正式启动《管理办法》起草工作,组织来自燃气管道企业和瓶装燃气企业的代表及深圳燃气行业协会的法律和行业专家成立了起草小组,就《管理办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主要制度设计进行了讨论研究,确定了《管理办法》编制大纲。

2018年7月24日,我局组织赴光明区住建局调研燃气居民用户入户安全检查工作,同时邀请了南山区住建局参加调研并就《管理办法》编制大纲及草稿(第一稿)进行专题研究,并先后征求企业意见。

2018年9月3日,我局组织对《管理办法》(草稿第二稿)进行了讨论;10月17日对《管理办法》(草稿第三稿)进行了讨论;10月30日对《管理办法》(草稿第四稿)进行了讨论,我局法制部门参加了讨论并对《管理办法》的合规性提出了初步意见;11月初,我局燃气处、法规处以及市燃气行业协会、企业代表再次逐条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讨论,形成了现《管

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特此说明。

导则 大气环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三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2006-12-30

目 录 1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1) 2 主要技术依据 (2) 3 修订原则与总体思路 (2) 4 标准编制单位 (3) 5 标准编制过程 (3) 6 修订主要内容 (4) 6.1标准框架 (4) 6.2适用范围 (4) 6.3规范性引用文件 (4) 6.4总则 (4) 6.5污染源调查和统计 (5) 6.6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5) 6.7气象观测资料调查 (5) 6.8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6) 6.9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7) 6.10报告书附图、附表及附件要求 (7) 6.11推荐模式清单 (7) 7 与93版大气导则对比 (7) 7.1评价级别的差异 (7) 7.2同等评价级别工作量的比较 (9) 7.3推荐模式的功能比较 (11) 7.4小结 (12) 附件A: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质量模拟重点实验室网站提供电子资料清单 (1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编制说明 1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1993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下称“93版大气导则”)规定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内容、范围和技术方法。通过大气导则的实施,提高了大气环境评价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及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更加有针对性。 随着《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颁布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修订、国际上环评技术方法的更新,93版大气导则从适用范围、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上均不能适应新的要求。目前正在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为了符合修改后的总纲的要求,大气环境导则也要与之相适应。 修改的大气导则主要内容有: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污染源调查和统计、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气象观测资料调查、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与93版大气导则相比每个章节都有不同程度的修改,改动较大的是推荐了预测模式部分。 93版大气导则推荐的环境质量预测模式基于60~70年代的大气边界层理论,已落后于当今国际主流的环境质量预测模式所应用的80~90年代的大气边界层理论。93版大气导则推荐的环境质量预测模式假定大气中的污染物扩散在空间上遵循高斯分布,考虑地面和混合层顶均为不可穿透的平面;按照Pasquill稳定度分类方法将大气边界层的稳定度分为六类,扩散参数由稳定度、扩散距离和时间决定,因此,采用的稳定度分类和扩散参数是不连续的。这不仅在理论上与大气边界层的湍流特征的连续变化相违背,也与近几十年对湍流扩散的研究成果不符,尤其是在对流条件下。 93版大气导则推荐的模式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a)不稳定条件下,对于中等及以上有效高度的排放源,其地面浓度预测值和实测 值之比,明显偏低; b)未能反映浮力烟羽抬升到混合层顶部附近的实际扩散过程,地面浓度预测值误 差较大; c)扩散参数和大气稳定度不连续; d)没有考虑建筑物下洗问题。

工程概况及编制说明

第一章工程概况及编制说明 第一节工程概况 一、工程概况 工程概况一览表

工程名称:北京金融街洲际酒店10和11层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地点:北京金融街 工程类别:房屋建筑工程 建筑面积:约3200平米 设计图纸状况:满足施工要求 二、工程招标范围 第二节编制说明 一、编制目的 本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目的:本工程提供完整的、纲领性的技术文件,用以指导该工程的施工与管理,确保优质、高效、安全、文明地完成该工程的施工任务。 二、编制原则 1、认真贯彻国家和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施工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竣工工期。 2、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在安全生产的原则下,推行ISO9001标准化管理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3、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合理布置好施工现场,组织好文明施工。 4、实行施工、设计和建设单位三结合,做好施工部署。

5、采用分段的流水施工方法和进度计划组织有节奏、均衡和连续施工。 6、注重人力、机械、技术等生产力的合理配置,力争均衡生产。 7、充分利用现场机具设备资源,扩大机械化施工及工厂化施工范围,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使用计算机辅助工程项目实现质量、工期和造价的控制。 8、施工期间,积极采用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科学地确定详尽周密的施工方案。 9、9、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工程项目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均达到国家现行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编制依据 (1)项目工程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文件及现场勘察的实际情况。 (2)业主提供的关于本工程的施工图纸及相关设计资料; (3)根据ISO9001体系质量标准相关文件及企业ISO9004体系管理标准。 (4)国家和行业颁布的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规程。 (5)依据我公司以往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和技术资料。 四、工程采用的主要规范、标准及法规 我公司在本工程的深化设计、制造安装、性能材料等方面除必须符合合同文件中技术说明外,还严格遵守适用的规范和标准配套执行。我公司保证采用的一切相关的标准和规范是全新的,并且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方案设计,采取必要的

公司岗位说明书管理制度4.doc

公司岗位说明书管理制度4 公司岗位说明书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明确公司各岗位的职责、权责范围、协作关系,夯实人力资源管理基础,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原则 岗位说明书是贯彻执行各项觃章制度的载体和落脚点,是各岗位职工必须遵守的觃范,也是岗位人员配置、职工培训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原有的岗位责仸制、岗位工作/作业标准统一觃范为岗位说明书。 四、职责分工 1、管理部是岗位说明书的归口管理部门。 (1)负责《公司岗位说明书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贯彻执行、修订完善工作。(2)负责制定岗位说明书的内容框架与格式标准。 (3)负责对岗位说明书的贯彻执行、修订完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4)负责岗位说明书的备案管理工作。

2、其他各部门负责从本专业角度提出专业管理要求,确保本专业职责在岗位得到贯彻落实。 五、岗位说明书的编写 1、岗位说明书是工作分析的结果,即运用系统分析方法,对岗位的性质、职责、仸职资格、协作关系等基本因素进行收集、分析、整理后形成的觃范性文件。 2、岗位说明书编写原则: (1)简洁、实用原则。岗位说明书的语言要简洁、精炼,主次分明,条理清晰,具有实用价值。 (2)针对性原则。针对岗位的特点进行分析、编写,体现岗位之间的差异性。(3)客观性原则。即对岗不对人,避免针对岗位现有仸职人员“因人设岗、因人设事”。 (4)觃范性原则。即在岗位说明书的内容框架、格式、表述方式等方面要统一、觃范。 (5)前瞻性原则。要按照促进企业长远収展的角度,确定该岗位的仸职资格。(6)充分沟通原则。在开展工作分析和岗位说明书编写过程中,要向职工讲清岗位说明书编制的意义,充分听取岗位职工、主管领导、专业管理人员意见。 3、岗位说明书定稿后,应履行审核、会签、批准的程序。审核由部门主管负责,会签由分管经理负责,批准由总经理负责。岗位说明书实施备案管理,经各部门审批合格的岗位说明书必须报管理部备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及起草说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及起草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领域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提高行业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行业标委会),是指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从事行业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行业标委会的规划、组建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行业标委会,为行业标委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专业机构等可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协助管理本行业内的相关行业标委会。 第四条行业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编制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根据技术和产业发展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行业标准项目建议; (三)开展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复审、修订和修改,以及行业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 (四)开展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宣贯、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和行业标准起草人员培训等工作; (五)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承担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解释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七)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简称行业分标委会); (八)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业分标委会的工作职责参照行业标委会的工作职责执行。 第二章组建和换届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行业标委会。行业标委会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标准化业务范围明晰,原则上与已有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标委会和标准化技术组织无明显交叉; (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 (三)秘书处承担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行业管理需要,提出组建行业标委会的需求,并向社会公布。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业标委会筹建申请。筹建申请材料应当说明行业标委会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业务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组建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行业标委会的名称、业务范围、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相关异议已处理完毕的,予以筹建。 第八条筹建单位应当在同意筹建后18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行业标委会组建方案。

(消防培训)消防工程概况及编制说明最全版

(消防培训)消防工程概况 及编制说明

工程概况及编制说明 壹、工程概况及特点 (壹)工程概况 吴江市永康路步行街2-A楼工程位于吴江市永康路步行街上,由盐城市建筑设计院设计,框架结构,地下壹层为车库,地上三层,局部四层为商场。建筑面积约10000㎡。 本工程招标工期为2003年11月30日至2004年5月31日,我司投标工期为2003年11月30日至2004年5月31日,计184日历天。工程质量达优良标准,其中消防设施保证通过苏州市消防检测部门及苏州市消防支队的检测和验收,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二)工程特点 1、本工程为吴江市步行街现代化商场设施,对本项目的防火安全要求较高,各个系统安装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所有设施安全运行的可靠性,施工安装的各程序必须达到设计规范要求。 2、给排水管道采用PP-R管、UPVC塑料管敷设、消防管道采用热镀锌管敷设,安装中不允许到处打洞,对预留预埋要求较高。 3、消防广播、警报器、防火、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装工程自动化控制程度高,对综合技术人员的施工素质要求严,施工安装、检测、测试质量是本设计安全运行的关键。 4、本项目设施设有吊顶,所有水电工艺设施在顶上分层次明敷,各专业工种标高统壹协调,统壹布置才能保证层面顶部整齐美观。 5、本安装工程系统复杂,前期必须和土建紧密配合,后期和装

修配合密切。各工种主体交叉必须采用流水施工,施工期间应主动接受业主和监理的统壹协调,在全面透彻理解设计意图的基础上,编制可行的施工方案,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管理和控制手段,先进的施工技术,保质保量完成本工程招标范围内的管道、电气和设备安装。二、招标内容 吴江市永康路步行街2-A楼安装工程含水、强电、弱电、消防、设备等。具体施工范围根据招标文件包括下述安装内容: 1、管道的预埋和安装 1)上水管。 2)下水管。 3)强电电线管。 4)弱电电线管(含公共广播、火灾报警系统)。 5)消火栓系统和喷淋系统管道预埋和安装。 2、管内穿线 1)强电系统(含照明、插座、设备用电)。 2)消防、火灾报警穿线。 3、设备安装 1)卫生设备(含卫生间洁具)。 2)消防设备 3)防雷避雷系统。 三、吴江市永康路步行街2-A楼主要安装工程量见下表。 吴江市永康路步行街2-A楼主要安装工程量表表1-1

规章制度起草说明

规章制度起草说明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一个法制的国家,这是人人都应该知道的道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注重实体的“法”、“法”的内容,而忽略这个“法”的诞生要求和过程,这就是一个立“法”程序的问题。其实,实体的“法”和“法”的程序同等重要,大到国家的立法,小到一个企业的立“法”,都要有这么一个规范的程序,才能保证“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下面是我在最近几天里,为了配合梳理修订公司制度的需要,单独拟制的一个《规章制度制定规程》(草案),请朋友们多指正。 规章制度制定规程(草案) 1. 目的 为了规范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废止行为,提高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为规范服务与管理行为的需要,依法制定并由总经理签署发布的规定、办法、程序等的制定发布、修改和废止。

3. 职责 3.1 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 研究、拟订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组织、督促计划的执行; 2)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3) 审查规章制度送审稿,出具审查意见; 4) 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规章制度草案并作规章制度草案的审查报告; 5) 组织、草拟规章制度解释、修改、废止的意见。 3.2 各部门(分公司)根据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起草属于本部门(分公司)职责范围的规章制度草案。 3.3 办公室办理规章制度公布和归档事宜。 4. 程序规定 4.1 工作计划

4.1.1 公司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 4.1.2 各部门(分公司)认为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质量管理部报送下一年度制定规章制度的申请。 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4.1.3 质量管理部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切实可行、保证质量的原则,拟订公司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报总经理批准。 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项目责任人、进度安排、完成时间等内容。 4.1.4 在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调整建议。对拟增减的项目进行补充论证,报总经理批准后由质量管理部纳入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 4.2 起草审查 4.2.1 各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起草工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GB16171-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3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修改背景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自发布实施以来对控制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并推动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处理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16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原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明确排污许可制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为进一步推进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制的实施,针对GB 16171-2012中有关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等水质监控位置,以及苯并(a)芘及多环芳烃的排放管理控制要求等问题进行调整修改,在切实削减污染物排放、防范环境风险的基础上,以更加符合行业企业水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保证排放标准实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此外,2017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名录中共包含22项化学品,“萘”(CAS:91-20-3)为其中之一。在对优先控制化学品

提出的风险管控政策和措施中提出,一是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要求排放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2018年,为贯彻落实《2018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任务分解落实方案》关于“推动落实优先控制化学品风险管控措施”的要求,生态环境部提出了具体的管控措施建议,其中包括:建议修订《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增设废水中萘排放标准,纳入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因此,有必要在标准中增设废水中萘的排放控制要求。 二、行业发展情况及废水处理现状 据统计,截止2018年底,我国焦化企业数量约500家,焦炭总产能约6.5亿吨,实际产量约4.4亿吨。按焦炉类型分,传统焦化企业产能约5.6亿吨;热回收焦炉焦化企业产能约0.18亿吨;半焦(兰炭)企业产能约0.7亿吨。按企业类型分,独立焦化企业约400家,其数量和产能占比分别约为80%、75%。按熄焦方式分,目前钢铁联合企业内的焦化厂基本均采用干熄焦方式,而独立焦化企业之前基本均为湿熄焦,近5年山西、河北等地要求进行干熄焦改造,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版,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的炼焦项目属于限制类项目,因此新建焦化项目均要求配套干熄焦装置。 焦化工业废水包括酚氰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水、生活污水等,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纳入调整范围,根据法律授权,我会应当就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即私募证券基金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2013年6月,中央编办发布通知,明确将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职责赋予我会,我会负责组织拟订监管政策、标准和规范等。据此,我会在反复调研论证基础上,草拟形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并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于今年年初上报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积极办理过程中。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2014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下简称“新国九条”)中明确提出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并要求按照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集合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监管标准。考虑到《条例》出台还有个过程,为适应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需要,促进各类私募基金健康规范发展,落实新国九条的要求,我们研究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以证监会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实施。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十一条,分为总则、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及附则十章。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一)关于调整范围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新国九条和中央编办通知的规定,结合我会监管职能,《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市场上以期货、期权、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将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为“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鉴于除契约型私募基金外,很多以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运作的机构从事类似私募基金的业务,《办法》还明确“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条)。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为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确立的统一功能监管原则,以及新国九条关于按照功能监管原则完善各类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标准的要求,《办法》还明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二)关于登记备案 在基金管理人登记环节,《办法》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根据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定报送基本信息,基金业协会在申请材料齐备后以网站公告形式办结登记手续(第七条)。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在基金备案环节,考虑到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在投资对象、运作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办法》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资产的,还应当报送委托托管协议(第八条)。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为防止机构利用登记备案信息进行增信,《办法》规定基金业协会公告的登记备案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第九条)。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为便于社会公众及时获悉丧失主体资格的基金管理人的信息,《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限期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

国家标准啤酒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国家标准《啤酒》(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标准委于2014年12月下达的63项国家标准修订计划,《啤酒》国家标准被列入推荐性国家标准修订计划,计划编号20142737-T-607,由全国酿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 2、主要工作过程 起草阶段: 全国酿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啤酒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于2017年3月1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啤酒》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组成立会议,共有来自啤酒生产企业、科研院所、检测机构以及小微啤酒酿造企业的22家单位24位代表参会。会议针对《啤酒》标准修订技术和指标要点进行专题探讨,重点围绕产品标准修订、分类原则以及指标调整等问题开展讨论。同时,秘书处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对工作组整体情况做出安排,明确分工,并就工作内容、时间进度等提出要求。 2017年3月-4月,秘书处组织标准起草工作,并以网络办公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收集汇总相关资料,包括国内外相关标准动态、产品抽样检测数据以及政策法规等,并于2017年6月完成标准修订初稿。 2017年7月19日,标准起草工作组于广东省广州市召开第二次现场工作会议。此次会议上,工作组主要完成了标准修订初稿的审议工作,并形成标准讨论稿。 截止至2017年10月31日,经过工作组内逐条讨论,反复修改意见,最终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指标依据和对主要条款的说明 1、指标原则

①确保食品安全; ②与国际接轨,指标及其对应的分析方法要积极参照采用国际标准; ③标准要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④要结合国情和产品特点; ⑤与相关标准法规协调一致; 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与技术进步。 2、主要条款的说明 ①产品定义 在原“啤酒”产品定义的基础上,调整了关于泡沫和酒精度的描述。结合目前国内啤酒市场上多元化产品分类情况,突出产品共性和标准包容性,将“起泡”调整为“形成泡沫的”文字描述,并取消“低酒精度”文字描述。 ②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根据市场调研结果,结合国内主要生产企业和主流产品的实际情况,修改了原标准中关于“生啤酒”“特种啤酒”“干啤酒”“冰啤酒”“小麦啤酒”“低醇啤酒”“无醇啤酒”的产品定义,去掉了“鲜啤酒”的产品定义,同时增加了“艾尔啤酒”“拉格啤酒”“白啤酒”“司陶特(世涛)啤酒”“皮尔森(比尔森)啤酒”“酸啤酒”“黑啤酒”以及“工坊啤酒”的定义,同时修改了部分反应产品共性质量特征的术语描述。 ③产品分类 通过行业调研,结合我国啤酒产品生产和研发趋势,综合考虑啤酒产品的生产特点和技术条件,保留原标准中按颜色分类的产品分类方式,同时新增了浊度分类(包括清亮啤酒、浑浊啤酒)、按杀菌工艺分类(生啤酒、熟啤酒)和按酵母类型分类(上面发酵啤酒、下面发酵啤酒、混合发酵啤酒);取消“特种啤酒”,改为“按其他特性分类”。 3、要求

标签、说明书管理制度

标签、说明书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标签、说明书、纸盒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标签、说明书和印有与标签内容相同的药品包装物。 三、职责:营销部、仓库保管员、质量部、生产部。 四、规定: 1.标签的设计: 1.1标签的式样、内容、文字应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2.标签验收入库、贮存: 2.1标签进厂,仓库保管员应按标准样本检查外观、尺寸、式样、颜色、文字内容,查看有否污染、破损,凡不符合要求,点数封存,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执行。符合要求的及时填写《请验单》,交检验室抽样检验。 2.2经检验合格的包装材料放置合格区域。 2.3检验合格的标签,必须按品种、规格、批号分类,专柜(库)存放,并上锁专人管理。 2.4标签入库后应按品种、规格、批号分类入帐,并作好标签发放记录。 3.标签的发放使用: 3.1按生产部需料单,仓库保管员备料。 3.2仓库所发的标签有合格标识,并有检验合格报告单,发放时执行先进先出原则。3.3仓库保管员与送料员核对实物后,仓库保管员按需料单上的数量限额发放, 由送料员将标签送到生产部门指定地点,由生产部门材料员点收,仓库保管员、送料员在标签发放记录上签字,收料人在《出库单》上签字。

3.4每次发料后,仓库保管员在《物料货位卡》上及时填写货物去向,库存材料应定期盘存,做到帐、物、卡一致。发料时应复核库存量,如有差错,应查明原因。 3.5 当所领用标签不够使用时,经生产部门批准后方可补领,当补领量超过偏差时需查明原因,确定无潜在质量事故时才能发放。 4.标签销毁: 4.1车间或贴签工序剩余的印有批号的标签,不得退回仓库。 4.2停止使用的标签、说明书销毁,保管员应填写销毁申请,注明日期、品名、批号、数量、销毁原因,报公司领导批准,批准后在质量部监督下进行销毁,销毁人、监督人在销毁记录上签字,并注明销毁方法。由保管员仔细整理记录。 4.3印刷药品标签的模版要淘汰时,应收回保管或销毁。 5.印有品名、商标等标记的包装材料,应视同标签管理。

修订(征求意见稿)简要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经营卫生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简要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及简要修订过程 (一)任务来源、修订单位、主要修订人 1、任务来源: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立项计划>的通知》(沪卫食品〔2019〕6号),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经营卫生规范》(DB31/2026—2014)修订工作。 2、修订单位: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 3、主要修订人:秦玉青、李妍、宋亦馨、施锦、朱建新、章寅、石春红、李自芳。(二)简要修订过程 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申报地方标准修订立项后,查阅了国内、外的相关技术标准,结合上海市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了标准修订的时间进度,并成立了标准修订工作组。修订期间,工作组通过会议讨论、征求意见、现场调研、专家评审等形式形成标准文本修订送审稿。 二、标准主要修订内容 (一)主要修改条款共计25项。原文、修改后的条款及相应的修改依据见下表格。 1、原前言 原文: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修改为: 本标准代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经营卫生规范》(DB 31/2026-2014)。 本标准与DB31/2026-201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调整了标准框架;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包装间洁净等级; ——修改了包装间环境温度控制要求,并增加了脱离冷藏条件的时间控制要求; ——取消了销售包装份量规定; ——修改了禁止品种; ——修改了附录A“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原料检验、环境监测、过程监控和成品检验要求”。 修改依据:按照标准修订的实际内容进行修改。 2、原条款1范围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制度

医院药品超说明书用药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药事管理,保障病人用药安全,降低医疗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超说明书用药的定义 超说明书用药是指临床实际使用药品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者剂量不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包括年龄、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证、用药方法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中的用法不同的情况,又称超范围用药。 二、临床超说明书用药的原则 (一)为保障病人安全,临床用药原则上不得超出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范围,即不得超说明书用药。 (二)在临床工作中,特殊情况需超说明书用药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影响病人生活质量或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无合理的可替代药品和疗法。但必须充分考虑药品不良反应、禁忌证、注意事项,权衡病人获得的利益大于可能出现的风险,保证该用法是最佳方案。 2、用药目的必须仅仅是为了病人的利益,而不是试验研究。 3、超说明书用药应当有必要的科学依据、会诊意见、充分的临床实践和相关文献、研究报道。 4、病人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超说明书用药的审批流程 1、临床确需超说明书用药时,对病人要实行告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医师应充分告知病人用药方案、治疗步骤、预后情况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进入审批程序经批准后使用。签署的知情同意书留存使用科室。 2、超说明书用药时需由医师提出用药申请,并提供权威的文献依据(如治疗指南、专家共识、循证医学证据等),由临床科室主任签字,报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及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医务处备案。 四、超说明书用药的使用与调剂 1、药师在审核处方或医嘱时,应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严格按药品说明书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及起草说明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制度和要求 第三章药品上市注册 第一节药物临床试验 第二节药品上市许可 第三节关联审评审批 第四节药品注册核查 第五节药品注册检验 第四章药品加快上市注册 第一节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 第二节附条件批准程序 第三节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第四节特别审批程序 第五章药品上市后变更和再注册 第一节药品上市后研究和变更 第二节药品再注册 第六章受理、补充资料和撤审 第七章争议解决 第八章工作时限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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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药品注册行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药品上市为目的,从事药品研制、注册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注册定义】药品注册,是指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提出药品注册事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基于法律法规和现有科学认知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其药品注册事项及其管理的过程。 申请人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 第四条【药品注册事项】药品注册包括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补充申请、再注册申请等许可事项,以及其他备案或者报告事项。 第五条【药品注册申请类别】药品注册申请类别,按照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进行分类。 中药注册分类包括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 化学药注册分类包括化学药创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等。

γ-氨基丁酸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γ-氨基丁酸》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γ-氨基丁酸(Gamma-aminobutyric acid,GABA),又称氨酪酸,是一种天然存在的非蛋白质组成氨基酸,广泛分布于原核和真核生物中。在哺乳动物体内GABA是中枢神经系统中一种重要的抑制性神经递质,通过中枢神经系统,促进大脑的新陈代谢,恢复脑细胞功能和活力,因此具有极其重要的生理功能,如促使精神安定、健脑益智、营养神经细胞、延缓衰老、健肝利肾、降低血压、改善更年期综合症等;因而其在功能性食品及医药领域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在国外,GABA作为现代营养健康食品的理想配料,已经广泛应用于果酱、糕点、饼干、调味料和药品等制品中。目前,市场上已出现一系列的GABA食品,如Gabaron茶,富含GABA的米胚芽、米糠、发芽糙米、含GABA的奶酪以及高浓度的GABA粉末。2009年9月27日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2号批准γ-氨基丁酸为新资源食品,准予在食品加工中使用。 目前,国内还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只是部分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内部有企业标准,但不同企业的γ-氨基丁酸产品标准所控制的项目和标准值有所不同,个别指标相差较大,无法作为统一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标准化的工作开展,能及时获得大量标准制定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和资料,了解国内外技术的发展趋势,对企业乃至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为产品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创造良好的条件。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64)归口,计划名称为《γ-氨基丁酸》,计划编号为2010-2876T-QB。 (二)简要起草过程 1. 2010年11月工信部标准制修订计划下达后,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于2011年4月8日召开了标准启动工作会议,和有关起草单位一同针对制定《γ-氨基丁酸》行业标准的具体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确定了总体工作方案,并组建了标准起草工作小组,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牵头组织该标准的制定工作,福建安溪茶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组长单位,负责写出标准文本草稿(第一稿)。起草成员单位吸纳了科研及国内主要生产企业等部门,能代表全国的情况。 2. 启动会后,起草工作组收集国内外标准资料以及相关实验方法,综合各种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处理后,6月底前由福建安溪茶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标准文本(草稿),通过电话、邮件与其它各起草单位沟通、探讨,确定标准文本(初稿)。2011年7月19日组织召开了第二次起草小组工作会议,初步确定了各项指标要求和检验方法。 3. 第二次起草会后,收集各单位γ-氨基丁酸样品并完成送检工作,对样品采用盲样测试方式,进行了检验,完成数据汇总。2012年4月17日进行第三次起草小组工作会

装饰装修工程编制说明

常州市青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办公楼装饰工程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总建筑面积约9387平方米,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交通运输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须各家投标单位认真考察熟悉现场。 二、招标范围 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装饰工程,详见图纸及招标文件(空调及消防工程除外)。 三、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建设单位提供的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的“常州市青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办公楼装饰工程”图纸; 四、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规定的统一格式,提供:“投标总价封面”,“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五、主要材料品牌说明 1、乳胶漆(白色/彩色)…………………………………常州光辉(三标段使用) 2、乳胶漆(白色/彩色)…苏州立邦(中档\除三标段其他标段均使用本品牌) 3、轻钢龙骨(50系列/75系列)…………………………港星或龙牌(中档) 4、纸面石膏板………………………………………………拉法基、龙牌(中档) 5、细木工板、夹板、饰面板………………………中档(与徐达牌同类档次) 6、开关、插座…………………………………………中档(与松下同类档次) 7、电线………………………………………………中档(国标与金牛同类档次) 六、有关施工要求的说明 1、所有轻钢龙骨吊顶采用50型(不人型)热镀锌龙骨,主龙骨壁厚为㎜,副龙骨壁厚㎜,副龙骨间距为400×600; 2、所有木基层板(如三夹板、细木工板等)均须采用柳桉芯材质; 3、乳胶漆做法为801胶白水泥批腻子三遍,白色(或彩色)乳胶漆三遍; 4、所有木龙骨及基层板均刷防火涂料三遍;

七、暂定价说明 以下主材费项目采用甲方暂定价,请投标单位在报价时列入投标总价。暂定价部分不作投标让利。施工时由甲方确定品种、规格和价格,结算时仅调整该确定价格与暂定价的差价,且该差价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1、成品件暂定价(此暂定价成品为全费用单价) 1)成品实木单开门(850*2600含门五金免漆门套)…1000元/樘(成品价) 2)成品实木双开门(1800*2600含门五金免漆门套)…2000元/樘(成品价) 3)成品不锈钢楼梯栏杆……………………………………600元/m(成品价) 4)成品蹲坑防水板隔断……………………………………850元/个(成品价)2、材料主材暂定价(此暂定价成品为全费用单价) 1)150宽石材门套线线条,浅啡网纹大理石……………210元/m(主材费) 2)200宽石材门套线线条,浅啡网纹大理石……………280元/m(主材费) 3)浅啡网纹大理石…………………………………………420元/㎡(主材费) 4)灰麻花岗岩………………………………………………320元/㎡(主材费) 5)皇室啡花岗岩……………………………………………420元/㎡(主材费) 6)米黄大理石………………………………………………400元/㎡(主材费) 7)热带雨林大理石…………………………………………480元/㎡(主材费) 8)黑木纹石材………………………………………………400元/㎡(主材费) 9)复合地板…………………………………………………60元/㎡(主材费) 10)地毯………………………………………………………120元/㎡(主材费) 11)800×800地砖……………………………………………55元/块(主材费) 12)600×600地砖……………………………………………30元/块(主材费) 13)800×800墙砖(含6mm抽缝磨边)………………………65元/块(主材费) 14)600×600墙砖(含6mm抽缝磨边)………………………35元/块(主材费) 15)600×120地砖踢脚线(含切角磨边)……………………8元/块(主材费) 16)300×600墙砖(含6mm抽缝磨边)……………………13元/块(主材费) 17)300×450墙砖……………………………………………7元/块(主材费) 18)成品硬包、软包…………………………………………150元/㎡(主材费) 19)工艺墙纸…………………………………………………15元/㎡(主材费)

24号令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药监局的说明(ppt): 一、配套文件的主要内容: (2)2006年6月1日前批准注册且2007年6月1日前生产出厂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符合23号令要求的,可以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 (4)个别品种因特殊情况如设备技术等原因,其内标签印制通用名称、规格、生产批号和有效期确有困难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减少标注内容。 二、与23号令相比: 第二十三条有效期的表示方法: 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 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 预防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注册标准执行,治疗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自分装日期计算,其他药品有效期的标注自生产日期计算。 具体表示方法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第二十五条 对药品通用名称的书写的要求: 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二)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三)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第二十六条 对商品名称的要求有较大变化: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全文及起草说明

附件2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9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8) 第二章环境质量类标准 (10)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类标准 (12) 第四章环境监测规范类标准 (13) 第五章环境基础类标准 (15) 第六章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 (17) 第七章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17) 第八章标准实施评估及其他规定 (21) 第九章附则 (22)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备案、实施,以及对实施生态环境标准的监督和评估。 第三条【标准制定主体】为防治环境污染、防控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生态环境标准,统一规定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第四条【标准分类和执行范围】生态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类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类标准、国家环境监测规范类标准、国家环境基础类标准和国家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在全国范围或标准指定区域内执行。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类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类标准和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在颁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或标准指定区域内执行。有地方标准的地区,应

当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第五条【发布形式和法律效力】国家环境质量类标准和污染物排放类标准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形式发布。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以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形式发布。 地方环境质量类标准和污染物排放类标准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形式发布。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形式发布。 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必须执行。不执行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的,应依法处罚。 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或其他具有强制执行法律效力的文件引用的,被引用内容通过成为强制性标准(或文件)的一部分而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引用和被引用标准(或文件)各自的法律效力不变。 第六条【职责分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监督实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评估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情况,备案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指导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评估,检查各地监督实施生态环境标准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流域、区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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