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金融管辖权异议再审案-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金融管辖权异议再审案-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金融管辖权异议再审案-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案件

国有商业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就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协议发生

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某国有商业银行周村支行

金融债权转让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导读】

2009年3月30日,最高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19号)[文中简称“《纪要》”],在强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同时,对政策性不良债权与商业性不良债权作出了界定,并对政策性不良债权转让协议纠纷是否受理规定了不当得利之诉的例外情形,意义十分重大。解读本案,对理解《纪要》最新精神及司法审判的价值取向,正确区分政策性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和商业性不良债权转让,探寻政策性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协议纠纷的司法救济途径,不无裨益。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济南某办事处(以下简称“济南办”)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国有商业银行周村支行(以下简称“周村支行”)

代理人: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陈耀权律师、彭卿律师

一审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一审案号:(2008)济铁中商初字第8号

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案号:(2008)鲁民辖终字第68号

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案号:(2009)民申字第1315号

2004年2月,某国有商业银行与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达成《可疑类贷款转让框架协议》,同日,依据该框架协议,济南办与周村支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由济南办受让了周村支行对其债务人所享有的部分债权,该《债权转让协议》第二条约定,协议转让债权划转时点为2003年12月31日,从2003年12月31日之后回收的本息归济南办所有。济南办受让上述债权后,依法向债务人进行追偿遭拒,后经查明得知,周村支行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当日对债务人的相关抵押物进行了拍卖,拍卖款7445万元后全部由周村支行受偿。济南办在与周村支行多次交涉未果后,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周村支行履行《债权转让协议》,返还抵押物拍卖所得中属于其依债权转让应得的款项。周村支行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随后上诉至山东省高院。

山东省高院作出(2008)鲁民辖终字第68号民事裁定书,以“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产生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他字第25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25号答复》”)之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济南办的起诉。

【天同代理】

济南办不服二审法院裁定,委托本所律师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一、前期分析论证

本所自收到案件相关材料后,立即组织律师团队进行了分析讨论,本所律师认为本案存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济南办与周村支行的不良金融债权转让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经过初步分析,本所律师认为本案能否被法院受理的关键有二:一是济南办与周村支行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为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即是否应该适用最高法院《25号答复》之规定;二是如果本案涉及的是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济南办是否能够起诉周村支行,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受理。

为此,本所律师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一是法律、法规研究,本所律师对《25号答复》出台的背景,以及最高法院《纪要》组织了讨论;二是本案事实情况分析,即对济南办提供的关于涉案债权转让过程中的相关协议制定的背景及具体内容进行分析。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

1、本案所涉金融债权属于商业性不良债权转让,不应适用《25号答复》

(1)从相关协议内容来看,本案应属于商业性不良债权转让

本案所涉债权在资产处置程序、方法、财务核算体系方面都与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完全不同,是国有商业银行通过招投标批发的商业化方式完成剥离,按市场原则通过竞买方式确定价格,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中关于商业化收购业务的规定,其转让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性。

(2)从债权转让发生的时间来看,本案应属于商业性不良债权转让。

最高院《纪要》第十二条规定:政策性不良债权是指1999年至2000年上述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家统一安排下通过再贷款或者财政担保的商业票据形式支付收购成本从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以及国家开

发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商业性不良债权是指2004年至2005年上述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从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济南办与周村支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时间为2004年,依据《纪要》的界定判断应属于商业性不良债权转让。

2、本案与《25号答复》针对的金融债权转让案件有着较大区别,即使本案属于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济南办也依法享有诉权

《25号答复》涉及的案件起因是:签订债务转让协议时,银行隐瞒了该债权已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的事实,致使资产管理公司受让的债权清收无望。该案中投资人所谓损害事实与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因为投资人在购买债权时,该债权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的事实已经存在,并不是债权转让后由于银行的过错行为导致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的,且银行并未因此获得实际利益,故投资人应自己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见,《25号答复》系对债权转让之前国有商业银行的瑕疵行为免于追索,以保障国有商业银行有序剥离不良债权,维护金融秩序。即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后,如受让方发现国有商业银行在转让之前存在侵权或违约等瑕疵行为,导致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无法收回债权,受让人不能以此为由追究国有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

但本案中,《债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从2003年12月31日之后的债权回收本息归济南办所有,周村支行在债权转让之后实施受偿行为,拒绝将受偿的本息返还给济南办,其行为不仅获利,且与济南办的损害事实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何况济南办请求归还相应款项,是基于周村支行在债权转让后的不当得利行为,而并非对国有银行转让前的瑕疵行为进行追索,也没有否定转让协议的效力,并不违背《25号答复》及《纪要》的立法初衷。因此,依据《纪要》精神,债务人不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向原国有银行清偿并以此对抗受让人追索之诉的,受让人可以向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本案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为充实我方的这一最新观点,本所律师进一步对《25号答复》出台背景进行研究,了解到湖南省高院曾对如何具体贯彻《25号答复》组织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长沙办及各主要商业银行驻长沙分支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集体探讨,并于2005年7月14日针对上述《25号答复》出台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不良金融资产转让纠纷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湖南省指导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国有银行将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后继续向债务人收贷,取得该不良金融资产的受让人请求银行返还已收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以看出,湖南高院对于《25号答复》所规定的“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纠纷不予受理”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即不当得利之诉应予受理。此与《纪要》精神也相互契合,进一步巩固了本所律师的观点。

综上,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本案,周村支行依据仲裁裁决拍卖抵押物实现的相关债权所得款项,在扣除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合理费用后应当归还济南办,山东省高院驳回济南办起诉的裁定是错误的。

二、再审立案及审查

本所律师在前期分析论证的基础上,以山东省高院认定本案债权转让属于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缺乏证据证明,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山东省高院依据最高法院《25号答复》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法院立案审查通过,向济南办下达了本案再审的受理通知书。

为了尽快取得本案再审裁定,解决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受理问题,本所律师与国有资产公司就政策性不良资产剥离和商业性不良资产转让应如何区别进行了合作研究,并将研究成果及时提交最高法院。具体如下:

1、基本原则不同

首先,政策性剥离是1999年国家指令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对口一家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不良资产剥离,即“一对一”指令性原则;商业性转让是2004年四大资产管理

公司竞标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转让,即“多对多”择优、竞争原则。

其次,政策性剥离仅以最大限度回收资产、减少损失为基本原则,没有对处置成本及效率作出约束,而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了财金[2004]53号文《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商业性转让除采取择优、竞争原则外,还规定了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原则、降低处置成本和减少费用支出原则,明显符合市场商业化操作的基本特征。

2、处置方式不同

首先,政策性剥离是指令性剥离,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商业银行均无市场选择权;而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八条的相关规定,商业性转让则是采取招标批发方式,资产公司可以自由投标报价,由人民银行、财政部等监管部门组成招标工作组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取,双方均享有市场选择权。

其次,政策性剥离的对价是完全按资产账面价值计算,处置损失完全由国家财政买单;而根据《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性转让的对价则可按资产账面价值的折扣比例计算,中标承诺价格对应的人民银行再贷款由批发资产公司负责归还,对价与资产帐面值的差额由剥离银行承担。

3、处置背景和考核机制不同

政策性剥离的处置背景是亚洲金融危机,为避免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陷入金融危机而特别设立资产公司,在政府的指令下,对口接收工农中建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资产公司以减少处置损失,支持国有企业发展为目标,未实行利润考核;而2004年以后的不良资产剥离,是商业银行改制结束后,以上市为目的自行主动剥离不良资产,资产公司以赢利为目标,自主决策是否收购不良资产,以及以何种价格收购不良资产,虽然监管部门对此会有审批,但是财政部的审批是从国有商业银行股东或者税收管理角度出发的,人民银行是从再贷款之使用涉及金融调控角度出发的,与政策性剥离时的国务院决定这一国家行政决定程序具有完全不同的特征。

据此,本案中济南办与周村支行系于2004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并明确

约定系依据《管理办法》进行,其转让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性,应属于商业性不良资产转让,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最终,最高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对本案作出了(2009)民申字第1315号民事裁定书,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款(二)、(六)项规定的情形,原审法院驳回办事处起诉属于认定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律师手记】

本案核心问题是“国有商业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就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协议发生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必须严格界定政策性不良金融债权转让与商业性不良债权转让的范围和性质,并对国有商业银行在整个转让过程中的行为与造成实际损害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以及国有商业银行是否因此获取不当得利等进行认真地分析。对此,天同律师认为:

在当时的特殊背景条件下,考虑到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不良债权大多是计划经济阶段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它们的形成多是源于政府指令而非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且并非完全遵循合同法意义上的合理对价原则。如果仅以意思自治为原则的现行民商事法律规则来裁判,必将导致利益安排和分配方面的不公平,其结果有失公允,所以最高法院《25号答复》才倾向于以保护国有金融资产、社会公共利益为原则,作出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家根据有关政策实施的,具有政府指令划转国有资产的性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求实现价值平衡。但令人略感不足的是,《25号答复》没有严格区分政策性金融不良债权剥离与商业性不良债权转让,笼统地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家根据有关政策实施的,具有政府指令划转国有资产的性质,这完全忽视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市场性和交易行为的自治性,

存在一定偏颇。

为此,法律作出了新的修正和规范,最高法院《纪要》在强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同时,对政策性不良债权与商业性不良债权作出了界定,并对政策性不良债权转让协议纠纷是否受理规定了不当得利之诉的例外情形。

尽管《纪要》未能明确商业性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略显不足。但从其立法本意来看,不良债权的政策性剥离和商业性转让都是在特定时期、特定背景下出现的特殊金融债权处置行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不仅关系到国有资产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关系到我国与国际接轨的金融市场体制改革的成败。因此,该类纠纷案件并非一个单纯的政策问题或法律问题,既不能脱离不良债权形成的历史背景,也要尊重不良债权转让的市场行为。在新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由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职能和操作模式发生新的变化,其与国有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债权转让行为具有明显的市场商业化操作特征,从维护私权处分和公共利益、市场竞争与国家干预的价值平衡角度出发,在坚持市场化的前提下,应着重审查并矫正转让过程中以政策保护为由出现的不公平情形。

因此,在此类金融债权案件中,应努力探寻政策保护和私法公平之间的利益平衡,在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的同时,又不能忽视法律的最高价值。既要实现国家政策精神,体现出尊重历史,保障现实社会分配公平合理的价值取向;又要坚持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坚持平等保护理念、合理适用法律条文规则,坚持并保障市场化方向和道路的价值取向。我们认为,最高院的裁定最终体现了人民法院要统筹兼顾市场经济下的法律规则和计划经济下的历史问题,在坚持市场化方向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了纠纷案件的平衡处理和社会分配的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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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期 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 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 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

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 和业务管理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 律师所业务及行政管理 一、业务管理 (一)业务管理架构: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分管业务管理合伙人—业务部督导合伙人—合伙人及律师 1、管理委员会构成: 首席合伙人:负责律所的发展,全局考虑,抓全面工作 执行合伙人:日常事务处理 分管业务合伙人:案件的质量、流程管理(督导合伙人的直接领导) 分管合伙人:根据需要设置人事、财务、行政等 2、业务部督导合伙人:每个业务部一名督导合伙人,主要职责案件第一次审批,本分部的业务文书审查,进行专业研究、开拓市场、业务培训、研讨、发展计划、业务质量等 受案流程管理:主办律师填表----督导合伙人审批-------分管合伙人审批 目的是降低律师事务所风险 (二)业务管理内容及方式 康桥所倡导专业化分工及团队合作。根据本所实际及山东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康桥所设立了七大专业部门,包括公司证券部、金融保险部、建筑及房地产部、知识产权部、刑事业务部、涉外业务部、环境资源部。 1、业务创新及开拓管理 (1)业务方向的变更 康桥所如其他地方综合性律师所一样,是从律师的传统业务起步的,民事及刑事诉讼的代理、辩护是基本的业务,随着律所的发展和人员的专业领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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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诉讼时效制度相关司法解释适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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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零零八年九月

https://www.360docs.net/doc/4516015364.html,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13层 邮政编码:100022 12/F-13/F, Building 01, China Merchants Tower, No. 118 Jianguo Road, Beijing 100022,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10) 6568-1188 传真/ Fax: (8610) 6568-1838 / 7317 (12/F) 传真/ Fax: (8610) 6568-1022 (13/F)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本所原名称为“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现已更名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08年3月19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年7月2日《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080431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本所律师现根据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永拓”)出具的京永审字(2008)第13004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以及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下简称“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律师工作报告和原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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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讲天同运作方式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讲天同运作方式 ——笔记整理 1、业务内容专一而精致,不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专注于诉讼业务 业务范围包括 (1)民商事争议; (2)金融债券清收(涉及执行,但是与诉讼紧密相关); (3)破产重整业务(重点业务):大客户破产重整业务; (4)涉外诉讼与仲裁。 2、三大诉讼法宝 (1)诉讼可视化——可视化图表 作用: a.原则:必须保证制作的图表客观真实,从而清晰案件关 系。 b.减轻”法官”负担,帮助”法官”梳理案件关系。 c.提高客户体验,使客户看到办案律师的努力。 (2)模拟法庭(一般在庭审前一周左右) A准备方式:针对疑难案件,”法官”由原为”法官”的律师担任。 a.”法官”事先知道案情:可以对律师产生高压,提高律 师事前准备的细致程度、随即判断与临场应变能力。

b.”法官”事先不知道案情:对于办案团队有分歧的案件, 让“法官”可以做出中立的判断,为办案律师提供参考。 B特点: a.共同参与、多样观点、发现问题、改进方法、解决问题 b.对代理意见与当事人观点进行分析,让客户观看模拟法 庭,进而说服客户。 C作用:提前庭审环节、培养状态;提高出庭效率;训练青年律师。 (3)天同大数据 A三个层次:初级:天同码(类似英美case share);中级:海量裁判文书(无讼);高级:天同档案馆(代理案件归档与结案报告,律所共享)。 B天同归档整理次序: 由前到后:结案报告、结案法律文书、律师工作(初步分析意见、工作联系单、工作报告:按时间顺序整理)、我方二审/再审文件(二审/再审申请书、上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证据材料等)、对方二审/再审文件(同上)、委托代理材料、法院通知文书。 2、标准化流程 基本信息录入;利益冲突检索;预立案;确定承办团队;发送 前期工作计划;评估案件风险;出具评估报告;第一次正式 会谈;提交呈报文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补充案件材料;制 作案情图表、摘要;提交法律法规及案例检索报告;辅庭律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最新发布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本次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的排名的依据是行业内影响力、人数规模、胜诉率、客户满意度、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履约能力等,结合各大机构发布的调研报告等综合评定,仅做参考。 第一、恒略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海淀区) 恒略律所是典型的后起之秀,虽然品牌创立时间不长,但近两年频繁在在各大榜单上胜诉率和好评率排名靠前,诉讼业务是其强项。恒略律所内部有征地拆迁团队、房产律师团队、刑事辩护团队、合同纠纷团队、医疗纠纷团队等诉讼业务领域的专门团队研究院。恒略律师事务所也是目前发展最快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京师律师事务所虽然创立于上世纪90年代,但是其发展最快的是最近的5年,律师人数由百余人的团队迅速扩张到突破千人。也是公司化运营律师事务所的先驱者,其从成立以来一直秉持着朝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电商化方向,并且朝着这个方向不断改革。 第三、盈科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盈科专注于全球化法律专营机构盈科全球网络覆盖81个国家的140个国际城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商务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业务范围涵盖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公司、资本证券、投融资与并购等专业领域。不仅如此,盈

科近些年在国内诉讼业务上也有所展进,分别成立了不同的诉讼团队。 第四、金杜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金杜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国内领先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金杜在全球拥有2400多名律师,分布于世界各地28个城市,借助统一的全球平台,协助客户了解当地的挑战,应对地域性复杂形势,提供具有竞争优势的商业解决方案。 第五、大成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大成作为WSG(世界服务集团)中国区唯一成员,虽然北京总部人口不及京师,但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执业律师人数超过7000人。专长于为国内外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 第六、中闻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创立于2001年的中闻律师事务所作为新世纪律师行业的开拓者,近些年频频展现它的影响力,虽然名称不及以上各位响亮,但其在律师行业内部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其对律协的发展的推动作用得到了行业认可。 第七、君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君合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专长于提供一流的商业与诉讼法律服务,典型的老牌律所,人气聚集。同时也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和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完整版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 务所)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聘用方: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受聘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xx年xx月xx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第一条合同依据: _________。(说明:根据《北京市律师*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及

关于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通知

关于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王忠等申请人的律师执业申请已经司法局批准。请名单中实习转正、派驻撤回、派驻换证、军转、公职转社会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的人员先到北京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后,再持“北京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登记证明”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领取执业证书。本地变更执业机构和补证的人员可直接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领取执业证书。 附件:人员名单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2012年5月22日

机构变更: 君合律师事务所王忠 中银律师事务所李瑞超姚丽波严水星修雪静华泰律师事务所毕洪珍吕西锋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彭凌燕 上海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黄文盛 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刘万新 汉韬律师事务所宋玉 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景海亮 中银律师事务所陈平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潘勇 盈科律师事务所于小坤赵姝婷周亚玲孙焕华长安律师事务所柯荆民 合川律师事务所王敏 国钦律师事务所王跃民 中创律师事务所安容 振邦律师事务所杜秀军 振邦律师事务所邢江峰 上海中建中汇(北京)律师事务所王慧 凯泰律师事务所洪伟 两高律师事务所吕明非 华炜律师事务所王昌国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张晓会 岳成律师事务所李海斌 新京律师事务所王文圣 美信律师事务所张淑丽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吴姿虹 康德律师事务所周姝 赛尔律师事务所孟德花 中银律师事务所王丽君 鼎弘律师事务所肖庆斌 直方律师事务所董欣 汉威律师事务所王君 贝邦律师事务所陈鸿艳 诺恒律师事务所王丹 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刘红梅 朗山律师事务所艾燕 中盾律师事务所张雷 高通律师事务所初洁 联德律师事务所田龙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张培培 君邦律师事务所梁志刚(补照片) 京都律师事务所王演兵 京都律师事务所杨海明 天岳律师事务所王秀莉 明诚律师事务所谢蓉 庆之律师事务所孔愚 乾坤律师事务所吕言言

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律师事务所 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主任岗位职责:负责律师事务所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并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日常事务。 二、专职律师岗位职责: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开展相关的法律事务: l 、担任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 2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经济项目的谈判; 3 、担任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团体的法律顾问; 4、研究、解决律师业务活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5、指导律师助理的业务工作。 三、律师助理岗位职责: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协助执业律师开展相关的法律事务: (一) 收发、整理和保管文件档案资料; (二)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来信、来访,解答简单的法律询问。协助律师整理、起草相关文书材料; (三)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抄写文书、摘录案卷材料等; (四)在得到律师所指派和当事人授权情况下,可以协助律师接 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五)办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交办的其他辅助性法律事务。 四、行政助理岗位职责:负责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日常行政事务:

(一)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人事进行管理; (二)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收接案登记、印章使用、案件归档、投诉处理等业务问题进行管理; (三)负责办理事务所与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事务; (四)负责办理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和主任交办的其他事务。 五、财务人员岗位职责:本所财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一)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认真编制财务报表; (二)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 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2020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 导语:作为律师行业质量的把守者,律师事务所服务水平直接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调研机构分别从三个方面分别对北京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排名,分别是: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北京律师事务所胜诉率排名、北京律师事务所好评率排名。 近日,第三方机构尚普合CIRST依据北京市范围内2020年年初存续的2718家律师事务所和32613名在册的执业律师为调查样本,结合裁判文书网、审判信息网,以及对诉讼参与人的随机调研,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进行有效筛选,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办理诉讼案件胜诉率、客户满意度三个方面对北京市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排名。 一、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 从执业律师人数规模来看,司法局和律协的公开数据显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当仁不让的排名第一,在规模化的路上走在了前面,以下为具体排名。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990人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694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645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88人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21人 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 执业律师人数规模在30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还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总共9家律师事务所的人数达到了300人以上。 规模化的优势是团队分工明确,能够处理更大的案件量,服务于更多的当事人,这点在裁判文书网上的文书数量也有体现。存在风险是律师人数较多,水平层次不同,给当事人选择律师造成较大的困惑。

这些大型律师事务所整合资源,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解决了大量民事经济纠纷,为北京市乃至全国的法治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北京律师事务所胜诉率排名 从代理诉讼案件的胜诉率来看,从相关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大数据分析结果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在胜诉率方面拔得头筹,达到了90%以上。 数据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是唯一一家胜诉率超过90的律师事务所,另外达到70%以上的还有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具体排名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93.6% 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81.9%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79.3 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78.0%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73.2% 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胜诉率排名 通过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所涉及的上万件公开裁判文书抽样研究发现,提高该所胜诉率案件主要方向集中在遗产继承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征地拆迁案件,另外数据也显示,刑事诉讼的无罪率和轻罪率也对该所胜诉率的提高加成很大。 另外,结合大数据统计结果和司法局公布的数据对比显示,胜诉率排名较高的律师事务所除了对案件的筛选比较严格外,其所聘用的执业律师普遍执业年限也比较长。以上面的几个所为例,平均律师执业年限普遍在5年以上,而胜诉率排名第一的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限平均值更是达到了13年以上。具体统计数据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13.7年 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8年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7.6年 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6.3年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用版

YF-ED-J2004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聘用方: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受聘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xx年xx月xx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第一条合同依据: _________。(说明:根据《北京 市律师*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及《聘用合同

标准格式及必备条款》、本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受聘方申请在聘用方从事下列工作: _________。(说明:内容限定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辅助人员。) 第三条聘用方同意受聘方的申请,并负责为受聘方办理律师执业证及律师助理工作证、实习律师证。如因受聘方未能如实依规定提供有关个人资料或隐瞒事实致使聘用方无法为受聘方申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从业许可,则本合同终止。且聘用方可以保留追偿因此而发生的法律责任的权利。(说明:如因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致使受聘方所欲从事的工作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排名(前30名) 1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12层 2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3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https://www.360docs.net/doc/4516015364.html,/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东区A座31层 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6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 7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内南小楼 8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第三极写字楼A座16层 9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1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6、37层 11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青政大厦5层 12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2号楼民生大厦18层13 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A座103室 1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15 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宾大厦A座六层 16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0层 17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B-2903 18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三层 19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17层 20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 21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甲8号尚都国际中心511单元2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23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24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赔偿纠纷案-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案件

24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赔偿纠纷案-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案件

承包经营方可否直接受领拆迁补偿款? ——北京某工业公司与北京某汽车公司、北京某市场侵权赔偿纠纷 【导读】 拆迁方迫于现实压力将拆迁补偿款直接付给了拆迁建筑的承包经营方,而非拆迁建筑的所有人。所有人随后提起诉讼,要求承包经营方和拆迁方支付拆迁款。 天同律师作为拆迁方北京某市场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一审和二审,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解读此案,将有助于了解法院在认定此种给付行为时所考虑的各种因素。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市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市场”)代理人: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陈耀权、郭香龙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14088号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案号:(2008)高民终字第1290号 2000年3月24日,某工业公司与某汽车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约定:1、综合商业用房项目由某工业公司负责申报、提供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所有权,由某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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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就拆迁补偿和提供相应经营用地事宜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某市场将拆迁补偿款直接给付某汽车公司,并向某汽车公司提供相应的临时周转场地,以尽快了结补偿问题,保证该公司继续恢复经营,虽然从法律关系角度看并不完全妥当,但从客观效果上看并无不当。据此,结合本案情况,为减少诉累,对于某工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某工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情况】 二审法院把审判重点放在了本案的法律关系上,认为: 《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某工业公司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某市场应与其签订拆迁协议并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某市场征用土地是为了商业目的,无论所有权人某工业公司还是使用权人某汽车公司均应得到相应的补偿,原审判决在认定诉争房屋产权归属某工业公司的前提下,却又判定某市场将房屋拆迁补偿款直接给付某汽车公司的行为从法律关系角度看并不完全妥当,但从客观效果上看并无不当,该认定有误,原审判决驳回某工业公司诉讼请求不妥。 考虑到以下因素应予改判:涉案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人均为某工业公司,虽然系某汽车公司出资建房,但在双方签约前存有原地上物且双方约定承包期限届满房屋由某工业公司收回,故地上物拆迁应给予某工业公司适当补偿;鉴于某工业公司同意依据评估报告确定地上物拆迁补偿标准,为了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可在某汽车公司取得的拆迁补偿中确定某工业公司本应得到的补偿款数额;涉案合同带有租赁性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租赁期限的有效保护期为20年,应以此酌定某汽车公司应当向某工业公司返还的地上物补偿款合理数额;某市场虽然已经支付了拆迁补偿款,但对象错误,故一旦某汽车公司不向某工业公司返还该笔款项时,某市场应当代为履行,代为履行后可向某汽车公司追偿。 1

2018年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

2018年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 反垄断与竞争法 第一梯队黄伟(天元律师事务所) 江宪胜(中伦律师事务所)韩亮(方达律师事务所)宁宣凤(金杜律师事务所)吴鹏(中伦律师事务所)詹昊(安杰律师事务所) 第二梯队蔡丽(中博律师事务所) 冯瑶(世泽律师事务所)任勇(天地和律师事务所)马辰(汉坤律师事务所)孙韶松(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第三梯队俞卫锋(通力律师事务所) 邓志松(大成律师事务所)丁亮(德恒律师事务所)顾正平(安杰律师事务所)王卫东(国浩律师事务所)许蓉蓉(君合律师事务所) 潜力律所林蔚(达晓律师事务所)135编辑器 银行与金融第一梯队秦悦民(通力律师事务所)陈烽(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刘大力(君合律师事务所)王军(金杜律师事务所)王玲(金杜律师事务所)张昕(环球律师事务所)第二梯队邢冬梅(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樊荣(世泽律师事务所)林小龙(环球律师事务所)李志强(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刘屹(北京瑞栢律师事务所)陆菁(中伦律师事务所)梅亚君(通力律师事务所)沈宏(方达

律师事务所)王舒(汉坤律师事务所) 第三梯队缪剑文(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吕立秋(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王明朗(环球律师事务所)周昕(金杜律师事务所)吴杰江(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谢郑(方达律师事务所)张继平(海问律师事务所)周辉(君合律师事务所)朱蕾(国浩律师事务所) 135编辑器 合规第一梯队张保生(中伦律师事务所)刘海涛(金杜律师事务所)张海晓(中伦律师事务所)黄仲兰(元达律师事务所)尹云霞(方达律师事务所)龚雅玲(元达律师事务所)第二梯队周磊(环球律师事务所)潘永建(通力律师事务所)黄伟(天元律师事务所) 刘晨光(元达律师事务所)翁鸣江(环球律师事务所)吴巍(金杜律师事务所) 后起之秀刘思远(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135编辑器公司并购 业界明星徐萍(金杜律师事务所) 多面手俞卫锋(通力律师事务所)刘劲容(环球律师事务所)陆志芳(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第一梯队李骐(君合律师事务所)赵靖(中伦律师事务所)李朝应(汉坤律师事务所)戴冠春(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邸晓峰(通商律师事务所)杜慧力(金杜律师事务所)江惟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二0000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闻律意字(2009)第9101-1号 致:广西五洲交通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受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岳秋莎、张继军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二00八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09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相关网站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如期于2009年5月21日(星期四)上午8时30分南宁市金湖

叶文波律师个人简介

叶文波律师个人简介 叶文波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北京铭轩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北京市方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后加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获取资格:叶文波律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概算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师》、《中华人民共和国项目经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律顾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经济法学会理事。中顾网首席推荐律师,找法网、法律快车首席特约“嘉宾律师,”凤凰卫视中文台特邀嘉宾,法制日报、北京晚报、京华时报、新京报等多家媒体特约点评嘉宾律师。 曾供职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某公司法律顾问、浙江杭州灵锐地产机构法律顾问、上海健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中视联媒广告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北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等。 执业经验:叶文波律师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独特,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人坦诚豁达,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并具有多年大型国有通信、法律行业从业背景及同公、检、法、司、政府等沟通协调经验。深谙公、检、法、司机关办案流程及政府办事规则,并积累了良好的司法、政府资源。投身律师行业后,以企业高管、金融、经济和律师的多重观察视角和立体化的思维方式剖析个案。 复合的专业背景及特殊的社会阅历,使其在办理各种大型疑难复杂案件时,更具社会能力和专业优势。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法律和非法律手段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擅长对大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特别在刑事辩护、再审案件、房产、拆迁纠纷、公司法务、、投融资并购、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是国内少有的复合型实力派专家律师。执业期间提出了尽量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努力提高案件法律效果的服务理念,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曾经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并多次应邀就与企业相关的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讲座。曾参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海外上市的部分工作。在担任浙江杭州灵锐地产机构法律顾问期间,帮助该公司完善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并出具了专门的法律意见书,就股权分配、并购等方面提供了法律意见。在担任中国电信有限公司某公司法律顾问期间,帮助上述公司完善了劳动人事制度,并就如何贯彻《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出具了法律意见,提供了法律咨询,并参与了数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此外,叶文波律师还为北京雨枫书馆签约北京新世界购物中心提供了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执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民事、经济诉讼及仲裁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已为多家投资公司的投资行为出具了中英文版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执业领域:叶文波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再审案件、公司法律顾问、私人律师、房地产、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领域的研究,并兼顾合同纠纷、金融信贷、债务追讨、交通与物流、特许经营、劳动争议、人身伤害赔偿、疑难复杂的大型经济纠纷的诉讼与仲裁等,另外在公司并购重组、私募股权、海外上市等非诉业务亦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部分代表案例:(可部分披露) 刑事案例: 1、××省建国以来最大贩毒案成功辩护(该案被告人有死刑后改判15年)。 2、齐某跨国贩卖毒品案成功辩护。 3、乔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成功辩护(减轻处罚)。

货公司法律意见书(增资)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期货有限公司 增加注册资本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天银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15层邮编:100044 Add: 15F,Zhong Kun Masion, No.59, Gaoliangqiao Rd.,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100044, P. R. China. 电话:(T e l)(010)62159696-1510,82191604传真:(F a x)(010)88381869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期货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XXXX期货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XXXX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或“公司”)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XXXX 本次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2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公司股东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股份”)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XXXX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赖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已得到XXXX和出资方当事人的确认和保证。 2、本所发表法律意见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有关事实、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做出,本所未对有关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XXXX、出资方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之证明文件。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XXXX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送有关部门和机构,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XXXX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主体资格 (一)XXXX增加注册资本的主体资格 1、根据XXXX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XXXX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XXXX目前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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