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复习资料(第8-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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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资料(第8-12章)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第八至十二章)

§选择题

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 外交关系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公约是( C )

A. 特别使团公约

B. 哈瓦那外交官公约

C.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D. 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

2.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签订于( C )。

A. 1961年

B. 1962年

C. 1963年

D. 1964年

二、多项选择题

1. 国内的外交机关有( ABD )。

A. 国家元首

B. 政府

C. 司法机关

D. 外交部门

2. 国内外交机关包括( BCD )。

A. 使馆

B. 国家元首

C. 政府

D. 外交部门

第二节使馆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 使馆制度(即常住使团制度)产生于( A )世纪,他对以后外交关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

A. 15

B. 16

C. 17

D. 18

2. 外交团是( A )方面的团体。

A. 外交礼仪

B. 外交使团

C. 领事

D. 私人

3. 外交团的职能在于( D )。

A. 谈判

B. 协商

C. 合作

D. 礼仪

4. 使馆馆舍可用于( D )

A. 保护政治犯

B. 关押本国人

C. 关押犯罪的侨民

D. 开展使馆职务工作

5. 下列属于使馆职员的包括( ABD )。

A. 参赞

B. 司机

C. 警卫

D. 会计

二、多项选择题

1. 一国派遣使馆人员不需要征得接受国同意的有( AB )。

A. 使馆馆长

B. 各类武官

C. 各种参赞

D. 使馆秘书

2. 下列属于使馆职务的包括( ABCD )。

A. 调查职能

B. 谈判职能

C. 保护职能

D. 促进合作职能

3. 使馆馆长的等级包括( BCD )。

A. 特使

B. 大使

C. 公使

D. 代办

4. 使馆人员中,派遣国须征求接受国同意的包括( AC )。

A. 使馆馆长

B. 政务参赞

C. 武官

D. 馆长家属

第三节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1.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包括下列内容( ABCD )。

A. 人身不可侵犯

B. 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C. 管辖豁免

D. 免税免验

2. 对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理论上下列几种观点( AD )。

A. 治外法权说

B. 外交代表说

C. 国际标准说

D. 职务需要说

第四节特别使团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 特别使团是( D )

A. 国家派往外国的使馆

B. 派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

C. 外交团

D. 国家派往别国的临时使团

二、多项选择题

第五节领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 领事馆是( D )

A. 全权外交代表机关

B. 使馆的组成部分

C. 临时使团

D. 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

二、多项选择题

第六节领事特权与豁免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第九章条约法

第一节条约和条约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缔结并受( B )支配的国际协议。

A. 缔约国国家元首个人意志

B. 国际法

C. 国际私法

D. 缔约国国内法

二、多项选择题

1. 关于国际法上的特别条约,下列哪一种说法正确( ABC )。

A. 是造法性条约

B. 是契约性条约

C. 是国际法的渊源

D. 不可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第二节条约的缔结

一、单项选择题

1. 我国缔约权由( A )行使。

A. 国务院

B. 外交部

C. 国家主席

D. 全国人大常委会

2. 条约的缔结程序之一是( A )。

A. 认证条约约文

B. 保留

C. 修正

D. 终止实施

3. 批准是( D )的一种方式。

A. 条约约文拟定

B. 条约的认证

C. 条约的审查

D. 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

二、多项选择题

1. 下列属于条约约文认证方式的有( ABD )。

A. 草签

B. 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

C. 批准

D. 签署

2. 国际条约的缔结者可以是( AB )。

A. 国家

B. 联合国

C. 公司

D. 个人

3. 条约缔结的程序包括( ABD )。

A. 条约约文的议定

B. 条约约文的认证

C. 条约约文的审查

D. 表示同意受条约的约束

第三节条约的效力

一、单项选择题

1. 在多边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 B )。

A. 条约的重新实施

B. 条约的修改

C. 条约的修正

D. 条约的解释

2. 当某一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发生冲突时,通常的原则是( A )。

A. 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联合国宪章优先

B. 联合国宪章优先

C. 该条约优先

D. 视情况而定,由当事国协商解决

二、多项选择题

第四节条约的无效、终止和停止实施

一、单项选择题

1.( BC )是条约终止的原因之一。

A. 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B. 条约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C. 情势变迁

D. 违反自由同意

二、多项选择题

1. 引起条约无效的原因包括( ABCD )。

A. 诈欺

B. 错误

C. 贿赂

D. 与强行法抵触

2. 条约无效的原因有( ABC )。

A. 强迫缔结的

B. 违反强行法

C. 违约

D. 情势变迁

§案例讨论题

1.英伊石油公司案

案情:

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1951年3月到5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英国政府主张国际法院对该争端有管辖的主要依据是英、伊双方曾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和属于声明范围的伊朗与第三国及与英国缔结的若干协定。伊朗政府对国际法院对该

争端的管辖权提出反对意见,其主要理由是,根据伊朗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声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有关在该声明发表后伊朗缔结的条约的争端。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应英国政府的请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措施。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同时宣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施。

国际法院的判决中指出,法院的管辖权只能建立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在本案中,为各当事国根据法院规约第36条2款所作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即英国1940年2月28日的声明和伊朗1930年10所作、1932年9月19日所批准的声明。由于法院只能在双方声明相吻合的范围内具有管辖权,因此法院管辖权必须由接受管辖范围更具限制性的声明来决定;在此,为伊朗的声明。根据伊朗政府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法院仅对有关伊朗接受的条约或协定的适用问题的争端具有管辖权。伊朗声称,根据声明的措词,法院的管辖权限于声明批准之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而英国主张伊朗在声明之前所缔结的条约也属法院管辖权的范围。法院认为,它的管辖权不能建筑在对伊朗声明纯语法性的解释上。它的解释只能来自于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阅读声明文本,并充分考虑伊朗声明时的意图。这样做的结果使法院得出结论:只有伊朗声明批准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属于法院管辖权的范围。因为,伊朗有特别的理由可以表明,它是以一种非限制性的方式起草它的声明的,它排除声明前的一切条约。事实上,在伊朗发表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声明之前它刚刚单方宣布废除与外国缔结的有关治外法权制度的所有条约。

在这种背景下,它不可能主动提出把有关这些条约的争端提交一国际法庭裁决。此外,伊朗政府的此等意图亦为伊朗国会批准声明的法律证明。该法律申明,它指的是声明批准以后政府将缔结的条约和协定。

英国方面提出,即使法院的上述解释可以接受,法院仍可以根据英伊两国1857年条约第9条中的与1903年贸易条约第2条中的最惠国条款对本争端具有管辖权。英国认为,该条款使它能够援引伊朗在其接受法院管辖权声明之后与第三国缔结的若干条约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法院拒绝接受英国的观点。

问题:

(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

(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参考答案要点:

1、根据条约法公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非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不能构成条约.本案中,伊朗政府只是与英国的一个公司(英伊石油公司)签订的协议,而不是和英国政府签订的协议,故该特许协定不能构成国际法上的条约.事实上,该特许协定不过是一国政府与一个外国法人之间的一个租让合同,英国政府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它不能构成英,伊两国政府的联系.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合同(租让合同)因为本案中缔约双方是在平等的地位上通过谈判及交换对价,根据国家缔约方立法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并经国家缔约方政府依法定程序审批成立的,因此本合同具有国内法上合同的性质,应属国内法调整。

3、对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一国政府无权变更或废除。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该国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2.诺特鲍姆案

案情:

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是:必须证明他已被允

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国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

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

问题:

(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

参考答案要点:

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归化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符合国际法。

根据国际法,国籍的取得是由国内法规定的,国家有权给予或取消某人该国国籍。而根据国籍行使外交保护才是国际法的问题。行使外交保护有三个先决条件:第一、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的损害是由该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第二、请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其要国国民,即籍持续原则;第三、用尽当地救济。受害人必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并且与国其国籍国之间还应具有实际的或真正的联系。

3.卓长仁劫机案

1983年,从沈阳机场运载105名乘客飞往上海的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自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后,被机上乘客卓长仨、姜洪军、安卫建、王彦大、吴云飞和高东萍等6名持枪歹徒采用暴力和威胁的方式劫持。他们用枪射击驾驶舱门锁,破门闯入驾驶舱后,对舱内人员射击,将报务员王永昌和领航员王培富击成重伤。

威逼机长王仪轩和副驾驶员和长林改变航程,并用枪顶着机长的头和威胁乘客要与全杌同归于尽, 还强行乱推驾驶杆,使飞机在颠簸倾斜、忽高忽低(最低离地面600米)的状态下飞行,严重危及着飞机和全机人员的安全。飞机被迫在我国渤海湾、沈阳、大连和丹东的上空盘旋后飞经朝鲜人民共和国,又飞人了韩国领空,被韩国4架鬼怪式战斗机拦截,迫降在该国的春川军用机场。飞机降落后,罪犯们又控制飞机和机上人员长达8小时之久,最后向韩国当局缴械并受到拘留。

事发后,韩国有关当局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并迅速将情况通知了中国政府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

中国外交部收到通知后,向韩国提出请求按照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立即将被劫持的航空器以及机组人员和乘客交给中国民航当局,并将劫机嫌疑犯引渡给中国处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主席阿萨德?科泰特,秘书长朗贝尔致电韩国当局,表示对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的密切关注,并相信韩国将不遗余力地安全地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的决议和韩国参加的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规定对劫机嫌疑犯予以惩处。

随后经韩国民航局局长金彻荣的同意,中国民航局局长沈图率民航工作组一行33人于1983年5月7日赴汉城协商处理这一事件。经与韩国代表谈判签署了一份关于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问题的备忘录。按备忘录规定,被劫持的飞机上的乘客除3名日本乘客回日本外,其余中国乘客和机组人员都先后返回中国。被劫持的飞机经韩国有关部门作了技术检修后归还了中国。

对于劫机嫌疑犯,韩国拒绝了中国的引渡请求,而坚持由其自行决定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制裁。1983年6月1日,韩国汉城地方检察院以违反韩国《航空安全法》、《移民管制法》和《武器及爆炸物品管制法》对6名劫机嫌疑犯提起诉讼。7月18日,汉城地方刑事法院开始审判。经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卓长仨、姜洪军有期徒刑6年,安卫建、王彦大有期徒刑4年,吴云飞和高东萍有期徒刑2年。

问题: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

(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

参考答案要点:

1、韩国将中国被劫持的296号民航机及机组人员和乘客及时潜还给中国政府,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不违反国际法。因为中韩两国并无外交关系,更无引渡条约可言。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对卓长仁等劫持民航机的犯罪行为,作为被劫持飞机降落国的韩国也有管辖权,当两国无引渡条约时,被请求国有权“自行选择”是否以公约作为引渡的依据。且韩国方面已根据“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对卓长仁等罪犯予以起诉并依其国内法作出相应判决。应该说韩国当局的这一做法是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法的引渡规则的。但韩国法院在法院判决书中强调所谓“动机”、“自卫”,且判刑太轻,与《海牙公约》规定的“以本国法任何严重性质普通罪同样方式作出处理”不符,有偏袒犯罪人之意。

3、中国和韩国都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根据概公约有关危害民用航空器犯罪行为管辖权的规定,作为296号民航机的登记国,对该犯罪行为享有管辖权,且该犯罪行为属于可引渡的罪行。据此,中国可以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

4、所谓“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犯罪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这一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不得以政治犯论处,应以严厉的刑罚予以惩处。这对于打击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行为,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第十章国际组织

第一节国际组织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 世界上第一个具有普遍性的一般性国际组织是( C )。

A. 联合国

B. 威斯特伐里亚和会联盟

C. 国际联盟

D. 欧洲协调

二、多项选择题

第二节国际组织法

一、单项选择题

1. 在国际组织中只有部分权利并承担部分义务的成员是( C )。

A. 完全成员

B. 部分成员

C. 联系成员

D. 观察员

2. 能够和愿意致力于某一组织的工作,被邀请或接纳参加该组织的工作,在实践中与该组织有密切联系,但不具备正式成员的资格,这样的成员叫做国际组织的( C )。

A. 部分成员

B. 联系成员

C. 观察员

D. 预备成员

3. ( A )是国际组织的最高机关,由组织全体成员组成。

A. 决策机关

B. 执行机关

C. 行政机关

D. 协调机关

4. 处理国际组织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是( D )。

A. 决策机关

B. 执行机关

C. 协调机关

D. 行政机关

二、多项选择题

1. 国际组织的成员在国际组织中一般享有的权利是(ABCD )。

A. 代表权

B. 发言权

C. 表决权

D. 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2. 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一般有( ABC )。

A. 全体一致通过

B. 多数表决通过

C. 协商一致通过

D. 特定多数通过

3. 国际组织的主要机关有( ABC )。

A. 决策机关

B. 执行机关

C. 行政机关

D. 司法机关

第三节联合国体系

一、单项选择题

1. 在联合国内,推荐秘书长人选属于( D )。

A. 大会讨论的程序事项

B. 安理会讨论的程序事项

C. 大会讨论的非程序事项

D. 安理会讨论的非程序事项

2. 安理会所表决的非程序事项,以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个理事国的()票决定。( D )

A. 10 赞成

B. 10 可决

C. 9 赞成

D. 9 可决

3. 联合国的首要宗旨和目的是( B )。

A. 保障人权自由和平等

B. 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

C. 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

D. 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4. 关于联合国安理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D )。

A. 有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前者是不经选举永久担任的

B. 安理会任何常任理事国都可以请求安理会召开会议

C. 安理会可以建议以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但在行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职能时,其建议对当事国无法律拘束力

D. 联合国秘书长和国际法院的法官由安理会选举

5. 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 D )。

A. 联合国大会

B. 国际法院

C. 托管理事会

D. 安理会

6. 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有( C)。

A. 189个

B. 180个

C. 51个

D. 60个

7. 联合国正式成立是在( C )。

A. 1945年3月1日

B. 1945年4月25日

C. 1945年10月24日

D. 1945年10月25日

8. 联合国安理会的“集体否决权”是指( D )一致反对。

A. 五大国

B. 十五个常任理事

C. 任何九个常任理事国

D. 任何七个非常任理事国

9. 在联合国内,通过接纳新会员国、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是( A )的职权。

A. 大会

B. 安理会

C. 秘书处

D. 国际法院

10. 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国一致”原则是在( D )中确定的。

A. 1941年“大西洋宪章”

B. 1942年“联合国家宣言”

C. 1944年华盛顿“橡树园会议”

D. 1945年“雅尔塔会议”

11. 联合国目前的会员国有( D )。

A. 189

B. 190

C. 191

D. 192

12. 下列哪个组织的总部设在伯尔尼( C )。

A. 国际电信联盟

B. 世界气象组织

C. 万国邮政联盟

D.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3. 下列哪个组织是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 A )。

A. 国际劳工组织

B. 世界气象组织

C. 万国邮政联盟

D.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4. 下列国际组织不属于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是( C )。

A. 世界气象组织

B. 国际原子能机构

C. 世界红十字会

D. 国际劳工组织

二、多项选择题

1. 不属于联合国安理会职权范围的事项有( AC )。

A. 选举联合国秘书长

B. 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

C. 开除会员国或中止会员国权利

D. 调查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

2. 下列选项属于联合国的主要机关的有( ABC )。

A. 大会

B. 安理会

C. 国际法院

D. 国际法委员会

3. 联合国大会的职权有( AC )。

A. 选举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

B. 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的任何事项

C. 投票选举国际法院法官

D. 委任联大秘书长

4. 关于联合国安理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D )。

A. 有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理事国都是不经选举永久担任的

B. 安理会任何常任理事国都可以请求安理会召开会议

C. 安理会可以建议以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但在行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职能时,其建议对当事国无法律拘束力

D. 联合国秘书长和国际法院的法官由安理会选举

5. 联合国秘书长的职权有( ABCD )。

A. 监督联合国工作人员的工作

B. 在联合国安理会中以秘书长的资格行使职权

C. 执行经社理事会委托的职务

D. 对威胁和平与安全的事项提请安理会注意

6. 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制度包括( BC )。

A. 协商一致行动

B. 集体安全保障制度

C. 维持和平行动

D. 托管制度

7. 联合国安理会维持和平部队的主要任务是( ABCD )。

A. 在冲突双方间保持中立地位

B. 报告被派驻地区的形势

C. 监督所在地区的休战与停战

D. 防止外来干涉

8. 关于联合国的建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BD )。

A. 1943年,英美法苏在签订《莫斯科宣言》,确定战后建立一个普遍安全组织的方针

B. 1945年2月,美苏英在雅尔塔会议上达成安理会“五大国一致同意”的协议

C. 1945年3月,51个国家在旧金山召开了联合国制宪会议

D. 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正式成立

9. 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BC )。

A. 于1945年通过并生效

B. 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最重要的一个国际条约

C. 截至2001年它有189个缔约国

D. 非缔约国不受其约束

10. 联合国安理会在解决国际争端时,有权对争端和情势( ABC )。

A. 提出建议

B. 进行调查

C. 执行行动

D. 司法解决

第四节联合国专门机构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1. 世界贸易组织具有的职能是()。

A. 为成员的贸易谈判提供场所

B. 协调成员间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C. 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

D. 实现全球经济政策的制定的统一性

2. 下列哪个组织的总部设在日内瓦()。

A. 国际电信联盟

B. 世界气象组织

C. 万国邮政联盟

D.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3. 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特征包括()。

A. 是政府间国际组织

B. 只能限于经济或社会等某一特定领域

C. 具有普遍性

D. 同联合国有法律联系

第五节区域性国际组织

一、单项选择题

1. 区域性国际组织在解决区域内国际争端时,采取执行行动之前,须经()批准。

A. 联合国大会

B. 联合国安理会

C. 争端当事国

D. 第三国

二、多项选择题

第十一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一节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 在传统国际法理论汇中,一国对他国进口商品征收高关税,限制商品进口的行为,引起他国的()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A. 报复

B. 反报

C. 封锁

D. 干涉

二、多项选择题

1. 国际争端的特点是()。

A. 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B. 国际争端往往涉及国家的重大利益或重要权利

C.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决定于该争端的性质

D.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由当事国自愿选择适用

2. 传统国际法中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

A. 报复

B. 干涉

C. 平时封锁

D. 反报

第二节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一、单项选择题

1. 将争端提交由一个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并由其查明事实、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的解决争端的方法称为()。

A. 斡旋

B. 调停

C. 调查

D. 调解

二、多项选择题

2. 中英政府解决香港回归问题,采用了()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A. 谈判

B. 协商

C. 和解

D. 调查

3. 依照国际法,边界争端应通过()方式解决。

A. 武力

B. 谈判

C. 国际仲裁

D. 国际司法程序

4. 关于斡旋和调停,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争端当事国都参加谈判

B. 斡旋方或调停方都参加谈判

C. 斡旋方或调停方都承担法律责任

D. 争端当事国都只同斡旋方或调停方进行谈判

第三节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一、单项选择题

1. 联合国国际法院除对国家外交的诉讼案件有管辖权外,还有权对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

A. 判决裁决

B. 咨询意见

C. 仲裁意见

D. 上诉意见

2. 国际常设法院于()年成立。

A. 1899

B. 1900

C. 1922

D. 1928

3. 下列哪个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仅以国家为唯一的诉讼当事人()。

A. 国际常设法院

B. 联合国国际法院

C. 欧洲联盟法院

D. 美洲人权法院

二、多项选择题

1. 以下实体可以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A. 联合国大会

B. 安理会

C. 中国

D. 欧洲联盟

2. 国际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法律包括()。

A. 国际条约

B. 国际习惯

C. 一般法律原则

D. 司法判例和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

3. 国际法院的法官()。

A. 对涉及本国的案件必须回避

B. 对涉及本国的案件不用回避

C. 对曾经参与过的案件必须回避

D. 均没有同一国籍

第十二章战争法

第一节战争和战争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 国际上规定废弃将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的第一个公约是()。

A. 1907年海牙和平公约

B. 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

C.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D. 1968年《日内瓦公约》

2 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弃战争的国际法律文件是()。

A. 1907年的《海牙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公约》

B. 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

C. 1919年的《国际联盟盟约》

D.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

二、多项选择题

第二节战争的开始及其法律后果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第三节战争法规

一、单项选择题

1.合法交战者有( A)

A. 武装部队

B. 平民

C. 占领区的敌侨

D. 本国国民

二、多项选择题

1. 合法交战者有(ABC )。

A. 武装部队

B. 民兵和志愿军

C. 游击队

D. 雇佣兵

2. 作战的基本原则有()

A. 区分原则

B. 相称原则

C. 纽伦堡原则

D. 条约无规定不得免除国际法义务原则

第四节战时中立法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第五节战争的结束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第六节战争犯罪的惩治

一、单项选择题

1. 在国际法上第一次规定对犯有国际罪行的国家领导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是()。

A. 1899年的《海牙和会》

B. 1919年的《凡尔赛和约》

C. 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

D. 1943年的《莫斯科宜言》

二、多项选择题

1.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该法庭对()有管辖权。

A. 反和平罪

B. 战争罪

C. 反人道罪

D. 种族灭绝罪

§案例讨论题

1.“露斯坦尼亚号”案

案情:

1915年5月7日,英国库纳特轮船公司的一艘没有武装的商船“露斯坦尼亚号”,在离爱尔兰海岸12海里的地方被德国潜水艇用鱼雷击沉。船上乘客遇难者约1200人,其中有128人是中立国美国人。

问题:

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

参考答案要点:

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引起两个后果:

(1) 禁止攻击非武装商船,根据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需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不得在预先安置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于安全地方以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露斯坦尼亚号”是一艘非武装商船,德国击沉该船是应承担战争法责任的。

(2) 不得伤害中立国国民。根据传统的中立法,中立国的人或货物应受到保护,德国应该赔偿128名美国国民的损失。总之,德国滥用潜艇用鱼雷造成不分皂白的大量伤亡,是战争法所禁止的。

2.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案情:

纽伦堡审判是由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进行的。该法庭是按照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而设立的。它由苏、美、英、法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组成。截止1945年底,加入上述规定的国家除苏、美、英、法外,还有澳大利亚、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埃塞俄比亚、希腊、海地、洪都拉斯、印度、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拿马、巴拉圭、波兰、乌拉圭、委内瑞拉和南斯拉夫。这些国家就是法庭的原告。并且这些国家各指派了一名检察官,组成侦察和起诉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45年10月18日向法庭提起控诉的被告有六个组织和22名德国首要战犯。22名被告均被控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并参与制定和执行犯有这些罪的共同计划和阴谋。

判决:法庭依其宪章的规定确立了它对罪犯和罪行的管辖权。宪章第六条规定:“依本宪章第一条所称的协定,为审讯并惩罚欧洲轴心国家的首要战犯而设立的法庭对于为欧洲轴心国家的利益而犯有下列罪行之一者,不论其为个人或为组织的成员,均有审讯及惩罚之权;本法庭对于下列各行为,或其中任何一种行为,有管辖权。犯有此种行为者应负个人责任。

法庭自1945年11月20日开始审讯,共举行了403次公审庭,讯问了94名证人并收到了143名证人的书面证言。法庭还指派了若干委员听取有关各个组织的证据。听取辩护方的101名证人的证言,收到其他证人提供的1809份誓证书。收到了为各政治领导人提出的38000份誓证书,为党卫军提出的136230誓证书,为突击队提出的10000份誓证书,为保安勤务处提出的70000份誓证书,为参谋本部及国防军最高统帅部提出的3000份誓证书,为秘密警察队提出的2000份誓证书。还听取了22名证人为各个组织提供的证言。法庭的审讯活动于1946年8月31日结束,于9月作出判决,并于9月30日至10月1日宣布了判决书。判决书宣布:

①纳粹党的领导团是犯罪组织。因为它是以元首为首的国社党的正式组织,它的首要目的和活动是帮助纳粹党取得和保持对德国的控制。为此而使吞并的地区同化于德国,对犹太人的迫害,奴隶性劳动计划的实施和对战俘的虐待等。依宪章规定这些行为均属犯罪的

②秘密警队和保安勤务处是犯罪组织。因为它被用以迫害和消灭犹太人,在集中营实行残暴和杀人行为,管理在占领区实行不法行为,实行奴隶劳动计划,虐待和杀害战俘等。依宪章规定这些行为属犯罪行为

③党卫军是犯罪组织。因为它被用以进行迫害和消灭犹太人,在集中营里滥施暴行和杀害,在管理占领区中进行非法活动,实行奴隶性劳动计划,以及虐待和杀害战俘。宪章规定这种行为为犯罪行为

判决书中称:突击队、德国内阁、参谋本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不是犯罪组织。判决书宣布了以下被告人的罪行和处罚:戈林、赫斯、里宾特洛普凯特尔、卡登勃伦纳等13人有罪并处以绞刑。冯克莱德尔有罪并处以无期徒刑。判处舒拉赫和斯比尔有罪和20年徒刑。判处牛赖特有罪处以15年徒刑。判处杜尼兹有罪并处10年徒刑。

因为上述被告人或在第二次大战中犯有宪章规定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或犯有这三种罪刑之一二种罪行。

判决书宣布沙赫特、巴本和弗立茨无罪并予以释放。

问题:

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2.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4.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

5.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

参考答案要点:

(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

(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共七项原则:a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d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e集体协助原则f普遍遵守原则g不干涉内政原则"

(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

1、国际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际公法02_0001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道试题,共50分。) 1.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A)。 A.国内运输权 B.飞行专属权 C.机场的建造权 D.航行资料专有权 2.英国的(B)在1618年写成的《闭海论》中,反对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A.格老秀斯 B.赛尔登 C.宾刻舒克 D.真蒂利斯 3.我国采取(B)方法划定领海基线。 A.正常基线法 B.直线基线法 C.自然基线法 D.几何直线法 4.根据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B )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A.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 B.地球表面 C.月球表面 D.公海 5.人类的第一次外空活动是(A)。 A.前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 B.美国宇航员乘宇宙飞船遨游太空 C.美国宇宙飞船飞入太空 D.美国宇航员登上月球 6.公海自由制度意味着公海是(A )。 A.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B. “无主物” C.国家不享有任何权利的海域 D.国家享有主权权利的海域 7.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A)。 A. 1903年 B. 1783年 C. 1918年 D. 1957年 8.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D)。 A.营救协定 B.赔偿责任公约 C.东京协定 D.外层空间条约

9.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B)。 A.登临权 B.紧追权 C.执法权 D.攻击权 10.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B)。 A.内水 B.领海 C.毗连区 D.专属经济区 11.xx是(A)。 A.领峡 B.公海海峡 C.内海峡 D.自由海域 12.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叫做(C)。 A.内陆水 B.领海 C.内水 D.毗连区 13.()是指以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做为领海的基线。 A.正常基线法 B.直线基线法 C.折线基线法 D.几何直线法 14.将“飞行中”定义为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公约是(D)。 A.东京公约 B.海牙公约 C.巴黎公约 D.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1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82年第()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 A.一 B.二 C.三 D.四 16.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A)。 A.通过制度 B.无害通过制度 C.自由航行制度 D.条约规定的制度 17.国际海底区域是(B) A.公海海底 B.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海洋及其底土 C.大陆架 D.专属经济区的海床和底土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C)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考点一 国际法律体制和国际法律制度的简称。 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2.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3.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各国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 国际社会所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的范畴 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的特点 考点三 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紧急情况 考点四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

4.经授权行使政府要素的实体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8.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自身行为的行为 9.私人行为 考点五 引渡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罚。 特征 1.引渡的内容是一国将在该国受到他国通缉的人送交他国审判或惩处 2.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行为 3.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4.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须对所请求的事项具有刑事管辖权 5.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 一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引渡所涉对象的行为只有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丙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罪行特定):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追诉或处罚。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终结版

2009年春季学期国际公法考试复习资料 考试题型 名词解释 判断 填空 单选多选 简答 案例 一、名词解释 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宗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3、永久中立国:它指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间发生的战争中,不参加任何一方。 4、地方化债务:是以国家名义向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付的合法的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 5、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6、留居:外国人合法进入一国境内后,可根据所在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在该国短期、长期或永久居留。外国人在居留国的权利和义务由该国法律规定。 7、国际河流:是指流经两个以上国经并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的河流。 8、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加的一种特殊限制,据此,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在一定范围内为另一个国家的某种目的或者利益服务。 9、历史性海湾: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相当长时期内有效地行使排他性主权,并且得到其他国家默认。 10、无害通过: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 11、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量其,不超过200海里。 12、临时代办:是在馆长职务空缺或不能执行职位时,被委派暂代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 13、名誉领事:是委派过从接受过当地人士中选任的兼职领事官员,不属于委派国国家工作人员的编制,一般也不领取委派国的薪金,通常从领馆收取的费用中提取报酬。 14、专案法官:遇一案件法官中有当事一方国籍的,则他方可派一专案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专案法官应具有与法官相近的资历,在该案汇总与当选法官权利相同。 15、反措施:是一国针对他国所犯国际不法行为而不得不采取某种不符合自己对他国原已承担的国际义务的一种非武力对抗行为。 16、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对按照规定向它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的职能。 二、简答 1、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他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 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 分裂;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自己整理 绝对全面)

海洋法 第一节:概论 首先,海洋的上空可以用于飞行。 第二,海洋的表面可以用于船舶的航行 第三,海洋水体本身是大量的生物资源,潜艇也在水体航行,水体还要接受向海洋倾废。第四,海底可以铺设电缆和管道 第五,底层土有是有和天然气 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知道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程论”,以确定领海的宽度。 年月日至月日,联合国主持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最后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年月,日内瓦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问题,未果。 年月日,《海洋法公约》终于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决议和协议》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开始临时适用 第二节:基线 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基线(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推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地方。 为适应沿海国不同的情况,《公约》海规定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的确定基线。

二、群岛基线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睡眠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岛屿的海域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所有的岛屿不论其面积大小都可以有自己的领海,而且岛屿拥有其领海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它必须被人占领。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从群岛基线量起。 群岛基线划定规则: 、应当包括一个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陆地水域比为:到:之间; 、基线长度不应超过海里,最长不超过海里; 、不应在任何位置偏离该岛的一般轮廓。 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群岛基线划定的范围为群岛水域(群岛水域不是内水)。 群岛国可按照规定划定自己的内水。 群岛水域通过分为“无害通过制度”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所有国家的船舶都享有通过除群岛内水外的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可在其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空的空中航道,即“群岛海道”,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上空,这就是“群岛海道通过权”。 群岛国制度是一种不同于内水和领海的特殊制度。 三、海湾 海湾的概念 国际海洋法山的海湾与地理上的海湾有不同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水曲都是海湾。 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面积等于或少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构成海湾。反之则不构成海湾。 湾口不超过海里的,为领湾,是内水。超过海里,直线基线应当划在海湾内;如果超过海里,但是被直线基线包围的,该海湾仍是内水。 历史性海湾的概念 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湾口超过海里,但历史上一向被认为是沿海国内水的海湾。 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普遍以有关国家长期在此行使主权,并且周边国家默认这一事实为根据。我国的渤海湾也是历史性海湾

国际公法期末试题及答案一、二

国际公法试题及答案一 一、填空题 1.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有▁▁和▁▁。 2.国际法的制定者是▁▁,没有统一的▁▁来制定、颁布法律和法令。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 4. ▁▁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现代国际法主体的观点,已为国际法学界普遍接受,而▁▁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实际上已得到国际上的普遍承认。但是▁▁、▁▁都不能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5.国际法上的国家,具有区别于其他非国家实体的四个条件:▁▁、▁▁、▁▁和主权。 6.国家的类型包括单一国和▁▁、独立国和▁▁,此外还有▁▁。 7.国家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四项:独立权、▁▁、▁▁和▁▁。 8.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享有▁▁。 9.国际法上的承认,主要有对▁▁的承认和对▁▁的承认两种。 10.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和国际组织的继承。 11.国家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和▁▁是引起国家责任的原因,国家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2.国家领土包括▁▁、▁▁、▁▁及底土。领土主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及▁▁。 13.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可以要求从测算其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海里的领海和不超过▁▁的毗连区。

14.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自由包括▁▁、▁▁、▁▁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15.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而取得,另一种是因▁▁而取得。国籍的丧失可为▁▁和▁▁两种。 16.根据国际实践,各国对外国人待遇,常见的有以下原则:▁▁、▁▁、差别待遇原则和▁▁。 17.在国际法上,国家▁▁引渡罪犯的义务。因而,引渡是根据▁▁进行的。庇护是国家的▁▁行为。引伸于国家的▁▁。 18.国内的外交机关有:▁▁、▁▁、外交部门。一国派驻国外的外交机关有常设的机关和▁▁。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分为▁▁、▁▁、▁▁三级。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事馆馆长分为四级:▁▁、▁▁、▁▁、▁▁。 19.对一个国家来说,缔约权必须由统一行使。条约的缔结程序,一般说来包括:▁▁、▁▁、▁▁和▁▁。关于条约的遵守,有一项古老的原则,叫“▁▁”。 20.缔约条约的▁▁有权解释条约,因某条约、公约或宪章而创设的国际组织,有权解释之。 21.联合国的重要机关有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秘书处。 练习题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惯例) 2.国家:机构 3.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

考点一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律体制和国际法律制度的简称。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2.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3.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各国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 基本原则的特征 1.国际社会所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与强行法的关系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的范畴 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的特点 考点三 解决国家行为不法性的情况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紧急情况 考点四 行为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的情形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 4.经授权行使政府要素的实体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8.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自身行为的行为 9.私人行为 考点五 引渡 引渡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罚。 特征 1.引渡的内容是一国将在该国受到他国通缉的人送交他国审判或惩处 2.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行为 3.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4.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须对所请求的事项具有刑事管辖权 5.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 一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引渡所涉对象的行为只有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丙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罪行特定):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追诉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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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形成性考核案例复习题 三、案例讨论题 1、光华寮案 (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 答案要点: 光华寮案至今未完结。该案涉及多方面的国际法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根据国际法的承认制度,承认新政府的法律效果是,承认了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被推翻了的旧政府。一般来说,未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在不承认国的法院没有起诉权的,这一原则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确认。1972年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从而使所承担的义务就更加明确。既然日本已经不再承认所谓的“中华民国”,那么台湾就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就光华寮提起诉讼。因此,日本法院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完全违反了国际法的承认制度。 (二)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 在光华寮案上,京都地方法院和大阪高等法院完全混淆了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国家如何继承前国家的财产问题。但政府继承则不同。它是国家本身没有变,国家的同一性没有变,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发生了更迭,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而不问其财产以什么形式出现(动产或不动产),也不管这些财产处于国内还是国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其国家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国际法主体依然如故,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所以,凡属于前政府的国家财产,完全由我国政府全部继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现在,日本法院关于对光华寮案的判决理由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上不完全继承旧中国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符合中日之间签订的条约精神,也违反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因为,无论从国际法上政府继承的理论,还是从对该寮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情况看,光华寮都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有。无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于1977年9月16日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正确的,而1982年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2、湖广铁路债券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 参考答案要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1.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 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心理因素【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 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有法律的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一般来说,国际惯例是在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中,经过较长时间才转化为国际习惯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 公认性: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致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 普遍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 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三方面: 1 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 2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 3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

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胁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 3.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 平等权——在国际社会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地位不受侵犯的权利。 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事、物以及领域外的本国人所施行的统治权。 4.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产生的原因:一种是国家领土的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的产生;另一种是国

国际公法期末总复习题5

国际公法试题[习题集] 国际法习题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1、下列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国际法就是指国际条约B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领陆范围内适用的法律 C国内法的一切规范性文件均在全国范围内适用D国际法是国内法的渊源 答案:ABCD 2、司法判例和权威最高公法学家的学说可以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的原因是下列哪些选项? A它是某些规则存在的证据B它是国际惯例存在的法律证据 C它的法理具有权威影响D它是确认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 答案:ABCD。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 3 默示承认是一种间接的通过某种行为表示的承认,它通常有下列哪几种方式? A既存国家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B既存国家与新国家建立领事关系 C既存国家与新国家共同参加一个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 D既存国家与新国家正式缔结政治性条约 答案:ABD。 4、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协议、协定。后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两国。现问,如果所涉各方之间尚没有新的相关协议达成,那么,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家继承的规则, 对于东甲、西甲两国,下列哪项条约可以不予继承? A.甲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条约 B.甲乙两国界河航行使用协定 c.甲乙两国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 D.甲乙两国关于界湖水资源灌溉分配协定 答案:C。 5、下列关于联合国大会与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关系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大会有优先权B.安理会协助大会进行工作

C.在采取维和行动问题上,大会可以主动向安理会提出建议 D.大会协助安理会进行工作 答案:D 6、联合国安理会表决非程序性事项时,五个常任理事国均享有否决权。据此,并据其他有关规定及联合国实践,指出下列诸项中的正确者。 A五国中任何一国投反对票,决议便不得通过 B五国中任何国家投弃权票,决议也可能通过 C五国中无投反对票者,决议就肯定通过 D五国中无投反对票者,决议可能通过 答案:ABD。 7、联合国与联合国专门机构的关系体现在下列哪些方面? A专门机构要定期向联合国提交工作报告B联合国承认专门机构的职权范围 C联合国专门机构与联合国有隶属关系D联合国会员是联合国专门机构的当然成员答案:AB。 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 8、下列哪种行为可以免除国家责任? A一国迫使他国同意,违背该他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B一国的军用飞机进入他国领空 C一国在遭到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保护本国的生存而违背了国际义务 D一国造成重大偶然事故使外国国家或国民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答案:C。 9、国家作为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本身的行为,也包括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下列行为中哪个行为不应被视为国家行为? A 国家机关的行为 B 军队的行为 C 叛乱活动的机关的行为 D 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活动的行为 答案:C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公法》期末考试简答题、论述题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公法》期末考试 简答题题库 (2015年1月整理,更新至14年7月试题)31.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 参考答案: (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1分) (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1分) (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1分) (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 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2分) (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2分) (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1分)32.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 参考答案: (1)约文的议定。条约约文的议定通常是通过缔约方派代表进行谈判。对国家来说,它可以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进行议定约文的谈判;但通常都是由国家的主管当局委派全权代表参加谈判。(2分) (2)约文的认证。缔约各方代表议定条约约文之后就进入第二个程序,即认证约文的阶段。谈判国可以在条约中规定认证的程序,或由参加起草约文的国家约定程序。若没有规定或约定程序,可采用以下方式:签署、待核准的签署和草签。(2分) (3)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条约约文经过认证后,进入一个国家最终接受条约拘束的阶段。只有国家作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表示,它才是条约的缔约国并能成为当事国,从而受条约拘束。国家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有多种,包括签署、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表示同意之方式。(2分) (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国家以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的方式表示接受条约拘束,须履行交换或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的程序。因为这样的文书是缔约国最终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证明。(2分) 33.战争法规定了哪些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参考答案: 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 (1)禁止使用极度残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2分)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2分) (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2分) (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2分) 3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 答: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惯例。(2分)国际习惯形成须具备两个要素: (1)-般的实践或通例。一般的实践或通例是指各国普遍一致的,并且是恒久的为。它首先要求有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存在,例如各国从事国际关系职责的国家机关的行为或表示,国内的涉及国际法的立法和司法判决,以及对某一国际行为的沉默、弃权或容忍等。此外,还要求国家的行为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一致的和恒久实行,从而形成一般的实践或通例。(4分) (2)法律确信。法律确信是指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也可以理解为国家一般承认一种实践或通例为法律,对其具有法律拘束力。(2分) 32.简述沿海国对领海的所有权和管辖权。 答: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3分)主要表现在: 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1分) 2)沿海航运权;(1分) 3)领空权;(1分) 4)立法管辖权;(1分) 5)战时中立的沿海国之领海应有中立地位,交战国不得在其中进行交战或拿捕商船等违反中立义务的行为。(1分) 33.简述使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 答:国家间通过谈判达成建交和互设使馆的协议后,即可建馆并派遣使馆人员,但使馆馆长和使馆中的武官的派遣和接受要遵守一定的程序。(2分)具体如下: 1)派遣国向接受过止式派遣使馆馆长和使馆的陆海空武官之前,必须先将其拟派的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方能正式任命派遣。(3分) 2)使馆的武官和其他人员得到认命后即可赴任,但使馆馆长还须履行递交国书的程序。国书是

国际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组织的决定或决议、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司法裁判 联合国国际宪章七项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原则、通过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诚意履行国际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包括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国家,其他主体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际法上的承认方式(一)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二)法律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表示愿意与之全面交往的永久的正式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愿意与之交往的暂时的非正式承认)(三)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 承认是一种政治法律行为,会产生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后果 法律上的承认效果:(1)实现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的关系正常化,为建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2)承认并尊重被承认国的法律和法令的效力(3)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 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以承认,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的变更的法律事实,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他国。 与主体资格相关联的条约不继承(新独立国家)政治性的条约不继承(同盟、共同防御、仲裁)经济性条约平等或者不平等选择继承 政府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革命或者政变导致的政权更迭,旧政府代表国家所承担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 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主权、政府 国家的类型:单一国和复合国、独立国和附属国、永久中立国

国际法 期末复习资料

一、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种类 (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二)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 (三)其他国际法主体 1、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2、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叛乱团体(insurgent body)是指一国内反抗政府或进行起义的团体。 交战团体是指一国内为政治目的而向本国政府发动内战的交战团体。 3、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战争中,人权中是)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一)一元论 1、国内法优先说 主张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 2、国际法优先说 主张国内发从属于国际法。 (二)二元论 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种绝对不同的法律体系,完全分离,不相逾越,也无冲突的可能。 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以立法的先后时间来决定适用。 (三)联系论 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应该是紧密联系,协调一致,互为补充,互相渗透的,而非互相排斥和对立的。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属性,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它有两方面特性: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这是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行的第一项原则。 主权的基本内容。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2.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是指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的主权国家,并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发展民族经济的权利。 3.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 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通过和平方法予以解决,任何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办法来解决争端,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5.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 6.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 7.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四、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和印度、中国和缅甸三个发展中国家在20世纪50年代首先共同倡导的一组系统的国际法原则体系。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互不侵犯原则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 和平共处原则 五、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 (1)固定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政府 (4)主权(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大字版

1、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关系有法律拘束力原则规则制度总称性质法律性普遍性特征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制定者主要是国家/调整对象国际关系/实施靠国家本身的行为 2、国际法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地位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特征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国际法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 3、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也是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场所分类形式渊源指制定国际法的程序和方式即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示/主要渊源/约束缔约国/造法性条约{专门确立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条约多边}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义务条约})习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默示/古老渊源/约束所有国家)和一般法律原则/实质渊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 4、国际法与国内法一元论主张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平行说属于两个不同法律体系互不隶属地位相等/联系论 5、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 6、原则内容国家主权(国家固有权力国家最高最重要属性)互不侵犯(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互不干涉内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政外交事务)平等互利(彼此尊重在法律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法或手段谋取特权或利益)国际合作/民族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7、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容抑损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特征普遍性整体性绝对性同:国基原属强范围异:强不仅包括国 二、国家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要素永久人口/确定领土/政府/主权基本权利独立权(国家按自己意志处理内外事务不受外界控制干涉)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自卫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独立)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事件及对其领域外特定的人物事件所具有的行使管辖/领域管辖/国籍管辖{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家及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管辖}/普遍性管辖{对国际法规定的某些特定罪行,由于其危害国籍和平与安全,危及全人类共同利益不论其行为发生地为何地}2、国家豁免国家根据主权和平等原则不接受他过管辖特权分类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其他国家对其诉讼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依据法院判决对其实施强制执行/诉讼程序豁免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也不得对他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包括不得强迫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及其他诉讼行为3、国家承认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特征单方面行为/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的事实及表明愿意与其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引起一定法律效果性质构成说主张一个新国家通过承认才被升格为国际法主体/宣告说一个新国家在其成立时就已是一个国际法主体承认只具有宣告确认作用形式明示默示/法律上事实上4、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后情势不得予以承认5、继承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引起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的法律行为特征依主体不同可分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对象是国际法上权利义务/发生原因是领土变更的事实和政权更替6、国家继承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条约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是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政治类不继承地域类继承经济类不确定)国家财产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按被继承国法律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利益原则国家财产随领土转移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不动产转属继承国动产所涉领土有关继承)7、国家债务(国债地方化债务)继承恶债{国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举之债}不继承三、国籍一个人属某一国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意义是一项人权/确定属人管辖依据/提供外交保护依据取得因出生取得国籍{单双血统主义出生地混合}/因加入取得国籍{申请婚姻收养}丧失自愿解除国籍/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剥夺国籍中国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结合/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减少无国籍人2、外交保护国家对于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通过外交机关向加害国提出求偿的行为条件限制本国国民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非法侵害/受害人持续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用尽当地救济3、引渡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原则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公民不引渡(基于属人管辖)/双重审查制(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缺一不可)/相同(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行为)/罪行特定(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对象请求引渡国国民/被请求引渡国国民/第三国国民本国公民不引渡4、庇护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行为对象从事政治或科学活动受迫害的人即政治避难依据宪法引渡法 四、人权经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所宣示予以保护的基本权利分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征普遍性平等性相对性特殊性渐进性 五、国家领土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上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取得变更方式先占{国家对无主地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添附{因自然人和人为作用使国家领土扩大人为和自然}时效{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占有进而取得该地主权}割让{国家将自己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他国使他国得此地主权}征服{一国通过武力强占和兼并取得他国土地主权} 六、海洋法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考试重点

国际法复习材料 [国际法的渊源] 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国际条约二,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原则 5国际习惯 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两个要素:必须有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6一般法律原则 是指能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某些共有的原则。如(时效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含义 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国际社会公认 二,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 四,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4,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适用武力的原则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六,国际合作原则 七,民族自决原则

5,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处。 第四章 1,国家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独立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2,构成国际法主体的要件主要有: 1 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 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3 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3、为什么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答: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国家之所以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由国家的特性以及它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具体是由以下情况决定: <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国际关系是国际法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国际关系,主要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2>、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因此,国家可以独立自主的对外进行交往,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国家的这种能力是由国家具有主权这一特性决定的。 <3>、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从国际法的内容来看,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原则和规章的制度。这也充分说明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是基本主体。 4,国家的要素: 定居的居民 确定的领土 政权组织 主权 5,国家的基本权利: 一,独立权: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二,平等权: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选择题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选择题 单项选择 1.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B)。 A.克林顿 B.格老秀斯 C.普芬道夫 D.瓦特尔 2.以下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B) A.国际人权原则 B.不干涉内政原则 C.华盛顿原则 D.仲裁原则 3.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A)。 A.使国际法法典化 B.使国际法汇总成册 C.国际立法 D.编辑成册便于查阅 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者是(A) A.中、印、缅三国 B.中国 C.印度和缅甸 D.中缅两国 5.关于国际法效力的根据说法比较正确的是(D)。 A.人类理性说 B.国家之间的势力均衡说 C.大国统治阶级的意志说 D.国家间的协议说 1.国际法上,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是(D)。 A.政变引起的政权更迭 B.宪法程序外的政权更迭 C.领土主权被限制 D.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 2.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A) A.与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B.公平原则 C.随领土转移原则 D.协商原则 3.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B)。 A.仅指单独自卫 B.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 C.必须以受到外国干涉为前提 D.自卫不向安理会报告 4.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因此(A) A.承认仅仅是单方面的行为 B.承认意味着建交 C.承认不具有溯及力 D.承认是可以撤消的 5.甲、已两国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下列条约哪个一般不继承(C)。 A.甲、已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条约 B.甲、已两国间的界河使用协定 C.甲、已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 D.甲、已两国间的界湖水分配协定 1.南极洲是地球的六大洲之一,其总面积为(B)。 A.1300多万平方公里 B.1400万多平方公里 C.1450万多平方公里 D.1500万多平方公里 2.北冰洋面积约有(D) A.1300万多平方公里 B.1400万多平方公里 C.1450万多平方公里 D.1500万多平方公里 3.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称为(C)。 A.先占 B.割让 C.时效 D.添附 4.以一个固定点到另一个固定点所划直线为边界的方法是(A) A.几何划界法 B.天文划界法 C.自然划界法 D.混合划界法 5.1955年首次南极会议的参加国美、英、法、日等(C)。 A.10国 B.11国 C.12国 D.15国 1.1702年荷兰著名的法学家(B)在他的《海洋领有论》中提出把海洋划分为领海和公海。 A.格老秀斯 B.宾刻舒克 C.赛尔登 D.施瓦曾伯格 2.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B)。 A.内水 B.领海 C.毗连区 D.专属经济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C)。 A.24海里 B.30海里 C.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24海里 D.6海里 4.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C)。 A.内海 B.历史性海湾 C.国际航行的海峡 D.群岛水域 5.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A)。 A.通过制度 B.无害通过制度 C.自由航行制度 D.条约规定的制度 6.对于宽大陆架的沿海国确定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可划到(A)。 A.240海里 B.350海里 C.240海里 D.360海里 7.沿海国在大陆架上有(B)。 A.建造人工岛屿的自由 B.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C.开发资源自由 D.建立法律之自由 8.(D)不能行使紧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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