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管理制度9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9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9

工作偏差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强化公司各岗位的责任制,促使各岗位人员恪尽职守,防止和减少过错的发生,提高工作业绩,顺利实现公司目标,保障公司与员工的共同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二级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的责任追究的管理和适用于对其他人员责任追究制度编制的指导。

3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是指公司对员工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工作职责,以致出现成本控制偏差、重大质量与安全控制偏差、重大工作失误、重要工作项不作为等,导致较大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或在公司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界定和追究。

以上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4基本原则

4.1 实事求是的原则,禁止弄虚作假,公报私仇。

4.2 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4.3有咎必辞、有责必究、有过必罚的原则

5责任追究管理体制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采用集团公司、一级部门、二级部门和车间(项目部)四级责任追究管理的体制。

5.1责任追究按照层级进行,公司总经理负责对一级部门及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追究,以此类推,一级部门负责对二级部门及其部门负责人或对部门员工的追究,二级部门负责对三级部门及其部门负责人或对部门员工的追究,三级部门负责对下属员工的追究。

5.2公司总经理对各中心、部门责任追究的依据为集团公司职能部门(管理计划部和财务中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各系统(部门)重大责任事件调查、分析和提出的追究建议。管理计划部和财务中心履行工作时出现的重大偏差的责任追究也由集团公司总经理直接负责。

5.3管理计划部为责任追究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单位责任追究工作开展的情况评估。

6工作偏差责任追究依据与规则

6.1衡量工作偏差责任大小的基础是对偏差项所导致的直接和间接成本的评估。对偏差项导致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评估规则由集团公司制定,。

6.2公司根据各中心、部门的业务特点,制定重大工作偏差导致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损失的承担规则,作为责任追究的处罚依据。

6.3各系统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有关责任追究细则,对内部的管理者和承担直接责任的

业务操作者进行责任追究。

6.4下级出现的过失,直接上级应承担领导责任,间接上级承担监督、指导责任。上级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出现过失时应责令有关部门进行责任的认定或问题的改正,此时,一般只追究下级部门负责人及过失责任人的责任,但过失造成的损失或影响比较失严重或上级没有及时追究下级的责任,则要对上级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7责任追究情形

7.1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季度不能完成本部门工作计划的;

7.2部门出现或员工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措施不及时造成较大事故或影响的;

7.3部门人员在工作中互相推诿,推卸责任对工作或公司形象造成较大影响的;

7.4不认真执行上级领导的指示、决策、和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会议或决定事项,给公司经济或荣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7.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和不良影响的;

7.6本人或部门人员不按照正常的工作流程工作,造成工作秩序混乱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7.7工作疏忽,导致所采购的材料及配件不符合规定标准,影响工期或造成经济和信誉损失的;

7.8公司工程回款不力或因工程中心工程质量或工期问题,造成大量呆帐、坏帐的;

7.9由于技术设计原因,导致重大工程投标失败或造成重大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的;

7.10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对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拖延懈怠,推诿塞责的;

7.11生产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客户要求退货的,使公司遭受较大损失的;

7.12对客户服务不周或不及时,致使客户投诉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7.13不认真履行部门职责,部门关键指标未能完成或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

7.14管理不严,致使部门出现徇私舞弊,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7.15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客户(含内部顾客)不满意,造成重要客户流失或给顾客造成影响的;

7.16玩忽职守,违章指挥,造成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发生的;

7.17没有依照公司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失误,导致公司损失的;

7.18滥用职权,违反财务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财产,损公肥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7.19在处理本部门工作中未能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7.20由于本人或部门人员工作失误、拖延,影响到相关部门或人员工作开展的;

7.21因决策不当,措施不力,造成客户及其他部门投诉较多,导致干扰或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

7.22收到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并得到证实的;

7.23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的;

7.24公司职能管理部门领导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的;

7.25工作业绩考核不合格的。

7.26以上各条款中“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大事故”一般指给公司造成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损失;“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严重事故”一般指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超过50000元;“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或信誉造成较大影响”是指给公司造成的间接损失为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给公司信誉造成严重的影响”是指给公司造成的间接损失超过50000元;5000元以下的损失为一般事件(故),1000元以下为小事件(故)。

8责任追究程序

8.1当某部门内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上级领导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或过错的原因、经过、以及给公司造成的影响作详细的调查、分析,并对责任进行界定,调查应从多方面展开,并听取责任部门的申辩,最后由上级领导提出处理结果,较严重的要报上一级批准。

8.2责任追究人员一般由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8.3责任追究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与追究责任有关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

8.4对被追究的部门或人员给予处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

9责任追究处罚的方式

9.1局部书面批评,并酌情扣减绩效工资

一般适用于造成的影响面比较小的一般性小事件,多为部门内部的责任追究;

9.2全公司通报批评,并扣减当月绩效工资并根据责任按损失额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一般适用于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事件,影响面为公司层面;

9.3停职3个月,取消所有岗位待遇,并扣减3个月绩效工资并根据责任按损失额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一般适用于给公司造成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件,给公司造成不良的影响;

9.4降职、调岗并降薪处理或劝退、辞退处理,并扣减6个月绩效工资并根据责任按损失额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给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损失金额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影响面涉及公司以外;

9.5开除处理,并根据责任按损失额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给公司或给客户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对公司产生极坏影响,损失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

9.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有违反法律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其他:

10.1依据工作流程,上道工序或环节将其工作转移到下道工序或环节时,接受者需对上道工序的产品质量或工作质量予以检查,并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或上级进行反馈。若接受者对应该检出的问题未能检出或不反馈,则接受者承担相应责任。

10.2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给以相应处分。

10.3对违反国家法律的人员,公司仍可按本规定对其追究责任。

10.4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负责人追究后,如责任追究情形是由其下属的行为所导致的,该负责人可参照本办法或部门制定的有关责任追究规定对下属行使责任追究。

11申诉

被追究人对于处罚结果有异议的,或者对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10日内向间接领导申请复核,复核中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12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集团总裁办。

13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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