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验收与移交实施细则

项目验收与移交实施细则
项目验收与移交实施细则

项目验收与移交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工程验收

第一章总则

1、为加强PPP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2、PPP项目按不同行业采用不同行业验收规定。

2.1建筑工程验收按预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

2,2交通工程验收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

3、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3.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3.2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3.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3.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3.5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3.6项目施工合同。

4、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4.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4.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4.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4.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5、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6、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7、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其他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8、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9、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10、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管理公司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管理公司应对提交的验收资

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11、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12、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297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得采用复印件。

13、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入工程造价,由项目管理公司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

14、建设工程的验收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各项目验收规程

各PPP项目验收规程按照相关行业工程验收规程进行实施。

第二部分单位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单位工程验收管理工作,明确单位工程验收职责和流程,规范单位工程验收行为,提高单位工程验收质量和效率,使单位工程验收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依据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工程单元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文件精神编制本细则。

2、单位工程验收,原则上一次验收一个单位工程,当合同项目只包含一个单位工程时,可将单位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单位工程验收与合同完工验收所具备的验收条件。同时要求验收按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相应要求分别准备,验收证书分别颁发。

3、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第二章单位工程验收依据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

2、有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4、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

6、施工合同文件。

7、经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工程项目划分文件。

8、《工程项目公司质量管理办法》。

第三章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1单位工程的所包含的分部工程已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分部工程验收时遗留问题,已按要求进行了处理,并通过相关验收。未及时处理的遗留问题已有明确的处理方案,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1.2单位工程所属全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已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1.3单位工程所有的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资料、质量保证资料(原材料、中间产品、填筑质量检验、金属结构及启闭机、机电设备的出厂质量证明、进场复检、现场检测资料等)、设计变更资料齐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已统计完成,并通过监理单位复查,签署了复查意见。

1.4单位工程所设计的施工图纸及竣工图纸已按相关规定要求准备完成。

1.5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已完成检查评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1.6施工现场已清理。

2、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须具备的条件

2.1单位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

2.2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建设管理单位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提前使用协议书。

3、单位工程验收资料整理

单位工程验收的备查资料已按《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收集整理,并整编成册,并通过了监理单位复查认可,公司档案管理人员初查合格。

4、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单位工程验收申请

1、施工单位在申请单位工程验收前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1.1组织相关人员对已验分部工程资料进行汇总整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汇编成册。

1.2清理施工图,绘制单位工程竣工图,编写说明并加盖竣工图章。

1.3编制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并经监理单位复核签字、盖章。

1.4填报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报监理单位复核,建设管理单位认定并签字、盖章。

1.5整理单位工程中的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记录。

1.6工程质量管理文件。

1.7工程安全管理有关文件。

1.8编制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如果该单位工程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施工单位承建完成,可采取:①由承建工作量的一家施工单位统稿,其它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建部分的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内容移交给统稿单位。②由该单位工程承建的施工单位各自编写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由建设管理单位决定。

1.9协助外观质量评定小组完成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工作。

1.10填报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单位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2.1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单位工程验收资料进行检查复核,如发现验收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整编,直至内容完整及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2.2对施工单位统计的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处理及备

案情况进行复查。

2.3整理监理资料。

2.4编制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2.5与建设管理单位对接,协商相关单位工程验收事宜。

3、设计单位在单位工程验收前应完成的工作

3.1完成工程变更统计。

3.2收集整理施工图设计文件。

3.3工程质量管理文件。

3.4工程安全管理有关文件。

3.5编制单位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4、建设管理单位在单位工程验收前应完成的主要工作

4.1前期工作文件及批复文件,包括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批复等。

4.2主管部门批文,包括开工报告批复、质量监督申请批复、重大变更批复等。

4.3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件。

4.4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准的工程项目划分资料。

4.5质量评定资料:包括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资料。

4.6工程质量管理有关文件。

4.7工程安全管理有关文件。

4.8征地移民有关文件。

4.9重要会议记录。

4.10安全、质量事故资料。

4.11工程建设中使用的技术标准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4.12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4.13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时间。

4.14其他档案资料。

4.15组织档案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查,各类归档资料是否达到了《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

4.16组织质量监督部门、监理检查报验单位工程施工现场清理工作。

4.17对单位工程验收参建单位的建设工作管理报告进行统稿,所有工作报告中工程关键特性指标、数据必须统一。

5、主持验收单位应完成的工作

5.1审查验收资料。

5.2检查验收准备工作完成情况。

5.3落实验收人员,确定验收时间。

5.4建设管理单位批复单位工程验收申请。

第五章单位工程验收的组织与管理

1、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单位、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的专家参加。

2、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参建单位代表必须经原单位授权委托)。

3、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管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建设管理单位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进行审查复核,满足验收要求后,请示(或协商)主持验收单位,主持验收单位收到建设管理单位验收请示(或协商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批复验收申请,确定验收事宜。

4、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制备由建设管理单位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建设管理单位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等检查复核,并负责完成建设管理工作报告的编制工作。

5、有关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应保证其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工程验收应提供的资料见附表1-2。

第六章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

1、检查核对报验单位工程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1.1对照检查单位工程的设计内容及合同内容完成情况。

1.2检查报验工程实体,复核完成情况及现场清理情况。

1.3对于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验收时还应对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进行检查。

2、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处理后的验收记录

2.1检查分部工程验收资料是够准备齐全,验收鉴定书是否经过质监部门核备或核定。

2.2检查所含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及处理后的验收记录。

3、评定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及要求。

5、讨论验收鉴定书。

第七章单位工程验收程序

1、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与主持验收单位协商编制单位工程验收会议初步议程,并提前分送到参加验收单位,安排起草验收鉴定书初稿,并对整个验收会议做全面记录及会议纪要的整理工作。

2、验收工作会前会议,确认验收工作组成员及验收工作组组长,讨论并确定验收会议议程及验收工作安排。

3、听取单位工程参建单位(不含运行管理单位)有关工程建设情况的汇报。

4、现场检查该单位工程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及工程外观质量情况。

5、分组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6、验收工作组成员发表个人意见及提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7、验收工作组组长主持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8、验收工作组组长汇总发言,提出验收结论及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暂定等级。

9、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进行表决,验收结论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工作组成员有争议时,工作组组长对争议有裁决权,验收工作组成员对裁决意见有半数以上不同意时,该单位工程将重新验收;少数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有异议时,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但必须在验收工作组成员名单表上签字。

10、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11、验收工作组对验收不予通过的,应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仍按单位工程验收申请程序提出验收申请

报告。

第八章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

1、建设管理单位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并随时保持联系和沟通)。

2、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验收主持单位安排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参加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构仍然有分岐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1-2。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分数确定。

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建设管理单位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章附则

1、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及文件精神执行。

2、本细则由工程项目公司负责解释。

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目录:

附图1-1:单位工程验收组织图

附图1-2:单位工程验收流程图

附表1-1:单位工程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附表1-2: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核查表

附表1-3: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附录1-1:单位工程验收建设管理工作报告编写提纲

附录1-2: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第二部分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第一章工程交接

1、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管理公司与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项目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交接负责人签字。

2、项目管理公司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或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

3、工程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管理公司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其格式按规定执行。保修书的内容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4、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在施工单位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

清理以及提交有关竣工资料后,项目管理公司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第二章工程移交

1、工程通过验收并完成试运营工作后,项目管理公司宜及时将工程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并与其签订工程移交协议。

2、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3、工程移交应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应按照初步设计等有关批准文件进行逐项清点,并办理移交手续。

4、办理工程移交,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三章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1、有关验收成果性文件应对验收遗留问题有明确的记载。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不应作为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2、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合同约定等要求,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完成处理工作。

3、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有关单位应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成果性文件。项目管理公司应参加验收并负责将验收成果性文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4、工程竣工验收后,应由项目管理公司负责处理验收

遗留问题。

第四章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1、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规定工作日内,项目管理公司应向施工单位颁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2、工程缺陷责任期已满以及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向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竣工证书。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2.1工程移交情况。

2.2工程运行管理情况。

2.3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情况。

2.4工程质量保修期有关情况。

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项目管理公司申请报告后规定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颁发竣工证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竣工验收鉴定书已印发;

工程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工程已全面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

4、工程竣工证书是项目管理公司全面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任务的证书,也是工程参建单位完成相应工程建设任务的最终证明文件。

5、工程竣工证书数量按正本3份和副本若干份颁发,

正本由项目管理公司、运行管理单位和档案部门保存,副本由工程主要参建单位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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