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分析的方法论研究

法律经济学分析的方法论研究
法律经济学分析的方法论研究

苏州大学

研究生作业(论文)封面作业题目:法律经济学分析的方法论研究

课程名称: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上课时间:周五下午6——9课(13周——16周)任课教师姓名:戚福康

研究生姓名:徐轶

学号:20124211004

年级:研一

专业:法学(法律史)

学院任课教师评分:

法律经济学分析的方法论研究摘要:法律经济学的主要方法论特征是将经济学、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应用于法学研究。它一方面可以使法律制度的效率得到较大的改善,另一方面则具有唯效率是图的片面性,后者集中地体现在作为其主要理论框架的科斯定理上。充分发挥法律经济学的方法论优势并克服其局限性,一条重要的出路就在于实现法律分析之“自由哲学”维度与经济学维度的视界融合,从而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制度经济学; 法律经济学

目前,我国法学研究中轻视对方法论的研究,而笔者认为方法论的研究对我国法学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把方法论的本质视为特定世界观支配下的一套方法体系在特定研究对象上的应用,那么从方法论角度考察西方法律思想史,就不难看出每种法学流派的产生,只不过是不同的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所以说,每个流派之间及流派内的分歧,也根于方法论的分歧。

法律经济学即法律的经济分析,其主要的方法论特征即在于将经济学、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应用于法学研究。作为其主要理论渊源的新制度经济学揭示了传统新古典经济学关于制度既定、完全理性及完备信息等诸多假设的非现实性,并对此作出了重大的修正(1)。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看,经济学应当在上述约束条件下研究制度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因为制度因素是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对经济增长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性因素而非技术性因素”。新制度经济学还从方法论上有效地沟通了法学和经济学。法学和经济学在研究对象和价值观上具有相当的共通性。法律权利其实就是资源的法律形式,法学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法律如何以其特有的权利义务结构公正地配置资源。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活动乃至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都起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在稀缺资源配置的问题上,法学和经济学在本质上是互补和一致的。此外,在分析方法上,经济学还提供了一套分析包括法律行为在内的所有人类行为的相对完整的框架。不管人们面临的是市场还是非市场, 只要人们是理性的, 这些方法就可以用。经济分析的基本假定是,法律是理性的,因而可用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框架予以研究。基本的经济概念对于理解和解释法律同样是基本的和必要的。当然,它并不充分,经济理性并“不是复杂的理论结构可以立诸其上的牢固基础”(2)。经济分析法律学派的出现及发展壮大,充分向我们展示了方法对于研究法学问题的重要性。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历史告诉我们,用经济学的理论研究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一直可以追溯到贝卡利亚、边沁、斯密、马克思、瓦格纳,还有20世纪初美国制度经济学中最著名的代表人物康芒斯(3)制度主义法律经济学中的代表人物康芒斯明确拒绝传统经济学中所坚持的

方法论个体主义以及利益协调模式, 采取了整体主义的学术认知立场(4)。但把经济学观念、方法用于认识分析法律形成完整的方法论,使之成为一门学科,无疑归功于20世纪40年代早期芝加哥大学经济学家亨利?西蒙斯。而真正为草创打下基础的,当首推罗纳德?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卡布雷西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一些思考》和《关于财产权的经济学》三篇经典性论文。这就是说经济分析法学不论是作为学派,还是学科,就在于其独特的方法。

那我们如何从方法论上来解读法律经济分析学派呢,笔者认为我们应当运用三种工具来进行考量:

1、微观经济学——法律效果的预测:

微观经济理论,其实就是自由市场运行的经济理论,它的核心就是价格理论。微观经济学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最主要的作用是,对各种法规(包括现实中正在实施的或将会选择的)的效果进行预测。这种分析的结果与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会背道而驰,或与立法者所希望的会背道而驰,从而给立法者对有关法律的立、改、废提供参考。

2、新制度经济学——设计法律:

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研究结论是:“制度是重要的”,因为一个组织在制度上作出的安排和确定所有权所造成的激励状况,决定着一个经济组织的经济效率。(5)不仅如此,制度的不同的安排,还影响着一个社会的交易费用高低。从而影响到一个社会的分工和专业化演进。可见,制度决定着一个社会的经济增长状况。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制度就是管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6)基于对制度的这一认识,制度学派必然要考虑如何设计制度——当然包括如何设计法律制度——以提高经济效率。

3、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分析的主要结论是政府失灵论。公共选择理论家承认市场失灵,国家应当干预,但问题是政府干预能否解决问题,对此布坎南等人对政府干预提出两点疑问:第一个问题是,什么东西能够保证政府做出的决策恰好符合集体偏好结构?第二,即便这些决策是好的,是符合公共利益的,有什么东西能保证政府行动的结果符合立法者的初衷?对上述问题稍加转化,就可以知道:立法者没动力去寻找应然之法(最能促进社会利益最大化实现的规则),即使研究法学的学者或专家,从理论上找到了应然之法,但立法者的“经济人”本性决定,没有一定的约束,他们也不一定将采取此种最佳立法方案,使应然变为实然。不仅如此,假若立法者选择了最佳立法方案,但这种法律在执法、司法过程中也不一定会按立法者的意图被实施,现实法律运行中大量存在的贪赃枉法现象就是对此的最好说明。

上述关于三种经济理论在分析法律中的不同作用的论证说明,它们在分析法律时的角度不同、侧重点不同,但它们又是相互联系和相互补充的,其中微观经济学是基础,现代制度经济学即公共选择经济学是对它的应用和不同角度的拓展。综合运用它们不仅使我们能认识

到现行法律为什么是这样,其运行结果是什么,即各种可能的法规运行的结果可能是什么,这为我们选择什么样的法律提供了参考,同时也为我们以效率为价值取向应选择什么样的法律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还对法律的未来走向给予解释从而对于全面、系统透视法律、加深对法律的研究和认识提供了一种新的思维向度。

法律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框架及其以“最大化行为、市场均衡和偏好稳定的综合假定”为核心的经济分析方法(7), 作为法律的解释和规范工具,有其明显的局限性。这个局限性首先就在于它的如下基本假设:效率或财富最大化是公共决策的基本伦理准则,甚至是唯一有价值的准则。这具有唯效率是图的片面性。典型的传统形态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具有不自由的隐含义。例如“, 财富最大化隐含了如果可以通过奴役社会中最少生产力的公民而推进社会繁荣,那么牺牲他们的自由就是值得的。但这种意蕴与美国人无法动摇的道德直觉是对立的。”因此,以效率或财富最大化为核心价值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只能是工具性的而不能是基础性的。同时,它的适用范围也有其明确的界限,它并不适用于那些“以财富再分配价值统率政治共识或道德共识的领域。”

其次,从技术层面来讲,法律经济学在很大程度上还只是用经济概念主义置换了法律概念主义,还是严重脱离社会现实。传统的“经济学的形式化模型只是作为近似值成立的。”由于信息不完全以及与它相关的种种约束,当事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受到种种限制,经济过程一般达不到极大化。决策者所追寻的与其说是某一极大值点,毋宁说是寻求一种或一簇优化的函数关系;而在每一种函数关系中,约束条件与目标函数都是内生的。因此,问题并不在于要不要市场机制,而在于如何找出优化的市场机制建立途径并完善市场机制;问题也不在于要不要市场均衡(市场均衡往往是多重的),而在于如何避免不公正的市场均衡,去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市场均衡。

充分发挥法律经济学的方法论优势并同时克服其所固有的局限性,“超越”法律经济学,一条重要的出路就在于实现法律分析之“自由哲学”维度与经济学维度的视界融合。同时也要考虑以“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这一“自由主义平等概念的根本要素”(8)为核心的最基本的权利、正义或公平的要求。基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相互协调的基本价值观,对于权利的限制只有三个稳定的根据:第一,这个权利所保护的价值并不真正处于危险状态或只在形式上有某种危险。第二,强硬意义上的权利,即对于保护个体的尊严和得到平等关心和尊重所必须的权利,可能被侵犯。第三,实现这个权利所付出的社会代价可能达到足以证明任何侵犯人的尊严和平等为合理的程度。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论从最根本的层面上决定了法律经济学区别于其他法学流派的特质,特别是其中对逻辑起点的选择提供了迄今为止最为全面和最具逻辑连贯性的人类决策行为模式,是法律经济学最初也是最基本的关键性发展。法学研究者们在掌握与运用法律经济学的过程中,首先应把握的就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论。如果法学研究者们不重视研究

方法论的掌握, 那么在分析问题时就会缺少研究的逻辑起点、稳定的基本认识论观念和前后一致的学术认知立场, 也就无法使研究达到哲学层面上的自我统一,从而难以形成一以贯之的分析进路, 并在不同的学术产出中将自己的分析进路贯彻到底,那么研究成果永远会显得“东一刨、西一锄”的神形涣散, 对学术问题的探讨则“掰一个、扔一个”,缺乏学术思想的前承后接。这样也就无法形成具有相似研究趣旨和方向的学术共同体,难以形成法学流派, 无法促进学术研究的发展。这也许就是对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论进行研究的最重要意义之一。

(1)余永定等主编:《西方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72页。

(2)马尔科姆·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陈建波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1页。

(3)蒋兆康、田陪炎:《作为一种法哲学的法律经济学》,中外法学1992年第1期。(4)张林:《新制度主义》,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6 年。

(5)道格拉斯·若思著,历以平、蔡磊译,《西方世界的兴起》,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

(6)舒尔茨著,胡庄君译,《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不断提高》,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年版。

(7)加里·S·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王业宇、陈琪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页、第8页。

(8)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年版。

法学方法论要点整理

■法学方法论含义:法律人将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适用于个案纠纷解决获得一个正当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遵循使用的方法。 ■法律事实含义: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失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律判断含义:是一种归类活动,将特定的法律事实归之于某一规范的活动。 ■等置模式含义:法律判断的形成是被确认的法律事实与被发现的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事实的一种契合和等置。 ■法律解释含义;就是解释者将自己对法律文本意思的理解通过某种方式展示出来。 ■法律推理含义:是指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选择分析法律规范,从而将确认的案件事实归属于相应的法律规范并援引相关的法律条款而导出判决结论的思维活动。 ■推理概念: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推导出一个位置的结论的思维过程。 ■法律推理的概念: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适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所适用。 ■形式法律推理概念: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直接援引相关法律条文,严格按照法律条款的形式结构所进行的推理。 ■实质法律推理概念:又叫辩证推理,是对法律规定的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的推理。他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根本目的是对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法律论证概念:就是通过一定的理由来为某种法律主张、陈述和判断的正确性和正当性进行辩护。(特征;本质上是一种似真论证;结论具有可废止型) ■法律漏洞概念:法律体系中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况,换言之,关于某一个法律问题,法律依其内在目的及规范计划,应有所规定却未设规定的现象。特征是(1.与立法目的相悖性2.内容上的欠缺性3.适用上的困惑性) ■法律补充概念:对法律漏洞无完全规定或规定有矛盾的事项,采取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予以填补,即狭义的法律解释活动的继续。 ■法律拟制概念:为实现法的价值,往往通过决断性的虚构事实,运用类比推理,将不同事物同等对待,以实现相同法律效果,或将相同事物不同对待以实现不同法律效果的法律方法。 法学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所具有的特征:1.具有法律性特点2.带有程序性和规范性特点 3.具有鲜明的实践性特点4.具有共性与个性统一特点。 ■法学的历史和法律方法:(1).古罗马时期,(2).中世纪,1.注释法学派(主要是对《国法大全》进行说明解释和阐述,2.评论法学派(引入辩证法的方法,即逻辑推理的方法,来解决注释罗马古典法律文献中及社会实践中的问题)(3).法典化时期的概念法学,概念法学基于法典化这样一个特殊时期而产生。4.自由法运动及以后,19世纪,强调国家成文法不是唯一法律渊源,法律实践必须重视活跃在社会群体的活的法律,倡导法官对法律的自由发现。■法律方法的发生机理:事实与规范不对称。一,体现:1.事实与规范相对适应,规范总体明确,但存在一定扩张或缩小以及自由裁量的例外,例如仿真枪是否属于持枪抢劫?2.事实与规范不相适应,法律有规定,但存在较大扩张或缩小以及自由裁量的空间,比如公序良俗,诚实信用,显失公平。3.事实缺乏规范标准,比如器官移植、代孕。4.事实与规范在形式上相适应,但实质上不适应,是指应用形式合理的法律的结果会达到不能容忍的实质的程度。二,原因:1.客观不能。理性有限,词不达意。2.主观故意。避免法律停滞不前,含义不明确但有必要规定,比如公共利益、国家安全。3.立法技术缺失。 ■法律方法的中国问题:1.法律推理倒置。2.泛道德化倾向3.缺乏法律论证。 ■法律上的演绎推理:大前提—法律规范(事实构成于法律的结果),小前提—法律事实,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之依我之见

一、著作基本信息 作者:(美)萨伯 Peter Suber 译者: 陈福勇,张世泰 著作名称:《洞穴奇案》 出版社: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版次: 2009年6月北京第1版 2009年12月北京第2次印刷 著作来源:书店购买 二、著作简介 《洞穴奇案》的作者是美国著名学者萨伯,他写这本书的灵感来源于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洞穴探险奇案”这一假想案例:五名洞穴探险者进入洞穴探险却被困于山洞之中,在得知无法在短期内获救后,为维持生命将其中一人吃掉,获救后此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在距富勒写下这部作品的半个世纪,法律面貌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者续写了这个案例的九个新的司法观点以探究与法律原则相关的重要问题,并在此过程中阐述法学的最新发展。 《洞穴奇案》是由十四位“法官意见书”构成的法哲学著作。全书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作者的前人富勒教授写的,透过一宗虚拟的案例以五篇不同的判词道出当代法律的主要思潮;第二个部分是作者萨伯在此基础上以九位法官的判词进一步阐述近五十年的法学哲理[1]。 本书的重点不在于描述洞穴中的情景或是探讨一个确切的结论,而在于叙述这个假想案例中的虚拟法官的判决理由。通过对虚拟案例的分析来阐述不同法学流派的观点、思考过程和判案依据。通过阅读这本书,你会发现代表不同法学流派的法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萨伯轻盈的文笔使读者陷入沉思,同时他犀利的分析将“罪有应得”的辩论提升到原罪是否“情有可原”的另一层次。 三、报告主体 《洞穴奇案》之依我之见 《洞穴奇案》一书中包括了五位法官的五个观点以及九位法官的九个延伸观点,这个案子看起来好像很简单,但是却有着很多不同的观点。读完此书后,我也产生了一些想法和观点。

科学研究方法

班级:纺研1301 姓名:钱幺学号:1330011050 科学研究方法 古人云:“工欲善其事, 必先利其器”。人类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和技能,掌握了种种方法和工具。科学方法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发展,正确的方法源于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的指导。历次科学革命和技术变革的发生, 都伴随着方法的跃升和扩展。学习和借鉴成功者的方法, 使我们能够获得启示;有效地使用方法, 使我们少走弯路;具备多种方法运筹帷幌, 利于达到预期的目标。 “方法”源于希腊文,是“沿着”和“道路”的意思,指的是解决问题的道路和方式, 达到目的的手段, 因果间联系的程序,等等。作任何一项工作, 都要采取适当的方法。方法的正确与错误, 直接影响着工作的成败。方法选用的得当,就可以以最短的时间, 最少的人、财、物力的消耗, 获得最大的效益。 从古至今,方法问题一直是人们注意的重要问题。毛泽东同志曾将方法的作用形象的比喻为过河的桥梁和渡船。历代的哲学家、科学家都对方法作过探讨和归纳, 并有许多精辟的论述。弗兰西斯·培根创始了近代归纳法, 提倡从事观察和实验, 重视事实, 崇尚归纳, 并注重研究科学方法论, 他是给科学研究程序进行逻辑组织化的先驱, 马克思曾评价培根是英国唯物主义和整个现代实验科学的始祖,但是他却轻视演绎、推理和数学。笛卡尔在哲学上是唯理论的代表,他在反对经院哲学的同时, 激烈的批判经院哲学烦琐、僵化的教条主义的方法。笛卡尔提出了唯理论的演绎法。他也重视科学的观察和实验, 认为观察和实验给人们提供了原始前题的必要素材, 并能检验用演绎法得出的结论的正确性。伽利略被人们称为近代科学方法论的奠基人,他主张将力学实验与数学方法相结合, 而取得了物理学研究的新成果, 为力学及其它科学开拓了研究的新天地。他的研究方法被牛顿等近代物理学家所继承, 创造了经典力学, 推动了科学的发展。伽利略的研究方法也促进了数学的发展。由于力学和其他科学以及生产实践的需要, 使数学家去寻求新的数学工具, 微积分由此而产生。他的研究方法使人们从中世纪经院式的演绎法的死胡同摆脱出来, 对创立实验科学和以后的科学发展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培根、笛卡尔、伽利略等人, 提出的新的哲学和科学方法论, 对以后的科学方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根据科研方法的类别,常用的科研方法可分为三类: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知识点汇总

2018届浙江省高考《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精编版 一、民事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 1、实现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c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和民事违约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复原状,修理、重作、跟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民法对诉讼时效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损 (二)积极维护人身权 1、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丧葬费等。 2、姓名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依法改变自己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 4、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5、隐私权:公民享有隐私权,侵害隐私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依法行使财产权 1、所用权:权利人可以支配其所有物,依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享有其利益。 ①不动产,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②动产,一般是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 ③机动车、航空器、船舶虽然属于动产,但由于价值较大,其产权的取得、变更,通常也需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如果未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条件:第三人不知情;价格合理;不是赃物或遗失物) 2、用益物权:以财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3、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产生的一类财产权,就是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四)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1、着作权 (1)着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着作财产权分为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出租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电影权、放映权能等。着作权人对上述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许可他人行使着作财产权并获还可以将着作财产权转让他人。 (2)着作人身权的发表权只有一次;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永久保护。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年。如果着作权是法人,保护期为作品发表后50年。保护期一旦届满,则该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2、专利权 (1)专利法规定,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实施其享有专利的发明创造,即使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 (2)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 (3)专利规定了专利的保护期:发明专利20年,使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0年,均从申请日开始起算。 3、商标权

《科学与方法》读书笔记

《科学与方法》读书笔记 朱尔。昂利。彭加勒(JulesHenriPoincaré,1854~1912)是法国著名的数学家、天文 学家、物家和家,他以其出众的才华、渊博的学识、广泛的研究和杰出的贡献而遐迩闻名,赢得了同代人和后辈人的赞誉。更甚有人说他是一位“无比伦比的数学家、敏锐的物理学 家和思想深刻的哲学家”。 《科学与方法》一书共有四编十四章,它完整地包容了彭加勒关于事实及其选择的指 导原则的见解。虽然它并没有像普遍流行的某些科学方法论指导书那样构造严谨细密的框架,其中的内容也只是或多或少与科学方法论问题有关,但它无疑要比前者有价值得多, 因为它是由富有智慧的科学大家在科学创造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正确的科学理论。也是彭加 勒通过自己发明富克斯函数的亲身体验,对数学发明的心理机制的探索等,才会有如此深 切地领悟。 书上介绍:数学的真理是用一连串无懈可击的推理从少数一目了然的命题推演出来的,这些真理不仅把它们强加于我们,而且强加于自然本身。每一个实验,通过一系列的数学 演绎,便可推出许多结果,于是每一个实验将使我们了解宇宙之一隅。这便是科学大家对 数学的态度,充满了热情和执着。方法离不开科学,只有在科学的基础上,人类才能更深 层次地探究宇宙的奥秘。科学作为物质利益的源泉和归纳推理的训练学校,对此我们丝毫 没有怀疑,但请我们认真地思考一下:精神世界的巨大财富是有可能在科学的实验室里发 现呢,还是被启示给那些只填满了科学思想、并只以各种科学的方法训练过头脑的科学家?英国博物学家赫胥黎说过:科学家是在理性的最高法庭上对自然界最忠实的诠释者。但毋 庸置疑的是科学家的头脑只能顾及宇宙之一隅,永远也不能囊括整个宇宙。一位能与高斯 相媲美的数学家,同时拥有着哲学家的身份,他说过“唯有康托尔主义和逻辑斯谛处于考 虑之列,对于某些东西有用的真正的数学,可以按照它自身的原则继续发展,而不必为在 它之外掀起的风暴伤脑筋,数学由于其平常所取得的成就而一步一步地前进着,这些成就 是决定性的,从来也不会被抛弃。”这就是他科学工作的“副产品”。这段话给我的印象 很深刻,因为它使我对科学方法,对数学思想有了新的认识,也给了我很深的启发。人类 的发展离不开科学的发展,这是肯定的。很多人看到科学带来的进步和毁灭。却从来没有 思考过科学的背后潜藏着的是什么。又有多少人是理智而全面地看待科学与方法的? 简单来说,科学方法就是人类在所有认识和实践活动中所运用的全部正确方法。而科 学的价值则是带给人类智慧和思考的享受,它改变了人们对世界的概念。 英国女性作家简·奥斯汀出生于18世纪的英国乡村小镇,她没上过正规学校,但受 到较好的家庭教育,她终身未婚。奥斯汀的作品以轻松诙谐的笔调,描绘了当时英国乡村 中产阶级日常生活与田园风光,尤其是绅士淑女间的婚姻爱情风波,一扫当时文学界假浪 漫主义潮流。 在彭加勒的世界里,科学是美的。科学是思想上的美,是有深度的美,是独特的美。 而这种美来自各部分的和谐秩序,并且纯粹的理智能够把握它。这种美给予物体,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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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导读 经典学术著作的作者常具有说理明畅的能力,因此通常不须导读为其蛇足,读者只须具有一定的耐力,平心静气读去,自能有得。K·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就属于这种经典之作。然则何以有此导读?一则因国内对此学科陌生,普遍有视为畏途的倾向,导读式的说明或许有助于缓解这种情况。二则因本书篇幅不小,加上前述的陌生状态,出读者恐怕一时难以掌握要点,导读希望能指出主要的脉络。最后的原因是:读者面对的并非行文流畅的原文,而是由一位翻译者奋斗完成的译作,因此,读者恐怕需要更大的耐心,也需要更进一步的协助。虽然,导读之目的只在概述原作之主要意旨,译者并未掺杂己意于其中,此宜先述明者。 “引论” 作者一开始就点明书名所谓“法学”是指:以特定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这种学问的基本问题在于,在法律判断中经常包含价值判断,而一般认为,对于价值判断不能以科学方法来审查,它只是判断者个人确信的表达。然而,法律家仍须以一定的方式来处理法律问题,作者希望借本书指出,法学针对“价值取向”的思考也发展出一些方法,借助它们可以理解及转述既定的价值判断,对这些价值判断也可以作合理的批评。另一个考虑的重点是“法”本身。假使应该由法的特质出发来确定法学,法学方法论及其思考的方式特征,就必须对法学的研究客体有更详尽的认识。事实上,每种法学方法论都取决于其对法的理解。再者,因为法学必然涉及文字内容的理解,因此“诠释学”对于法学具有重大意义。借着简短的“引论”,读者事实上已经可以发现,法学方法论所涉及的问题,或许比刚开始想象的药广泛的多。 第一章“现代方法上的论辩” 作者在本文的第一章描述并评论现代方法上的论辩,一次作为发展其本身理论的基础。作者首先指出,因本世纪初菲利普·黑克所倡导之“利益法学”的影响,“评价法学”的正当性在今日已无人争议。然而,“评价法学”也带来了许多问题: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王振东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王振东 王振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 新闻'> 1981年—1985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本科 1985年—1988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 法律思想史学、法理学、法学方法论 老庄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会秘书长 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着《自由主义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 专着《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专着《韦伯:社会法学理论》(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0); 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副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2005年第二版,2008年第三版); 副主编《中国法哲学史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副主编《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2008); 参与编写着作和教材主要有: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 《马列法学原着选读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社会科学学科大全》(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1996); 《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人权:从世界到中国》(党建读物出版社,1999); 《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1世纪教材2000年第一版,2006年第二版;十五规划国家级教材2004年第一版,2007年第二版); 《现代法学基础教程》(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 《法律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社会主义法治论》(法律出版社,2002); 《法的形成与运作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 《法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一版,2008年第二版,2012年第三版);《世界着名十大法学家评传》(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2008年第二版); 主要论文: 《恶法亦法理论的历史寻踪及其价值》,《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11期,《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8年第2期转载; 《试论中国自然法思想及其复兴》,《法学家》,2006年第3期; 《韦伯的社会法学方法论思想评析》,《第四届全国西方法律思想史年会论文集》; 《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及其价值》,《成人高教学刊》2007年第8期; 《法律契约论的历史发展及其当代意义》,《成人高教学刊》2004年第3期,《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4年第12期转载; 《中国自然法复兴的内在逻辑》,《法学纪元》2005年12期; 《历史法学四题》,《成人高教学刊》2009年第2期; 《中国自然法复兴与和谐社会建构》,《第三届全国西方法律思想史年会论文集》;

法律专业技术知识试卷

法律专业知识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 1. 按照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主体不同,可以把法律划分为(C)。 A. 根本法和普通法 B. 一般法和特别法 C. 国内法和国际法 D. 实体法和程序法 2. 关于共产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正确的表述是(A)。 A. 政策对法律具有指导作用,法律对政策的实施具有保障作用,两者相辅相成 B. 政策决定法律,法律对政策具有积极或消极的作用 C. 政策与法律在指导思想和制定机关方面相同,两者不可分离 D. 政策是法律的评价标准,法律是政策实施的有效手段 3.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B)适用我国法律。 A、一律 B、一般 C、可以 D、不能 4.法律(A )是划分部门法的首要的、第一位标准。 A、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种类 B、调整的方法 C、保障权利的途径 D、调整的机制 5.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54)制定的宪法。 A、1949 B、1950 C、1952 D、1954

6.( 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制度。 A、民族自治制度 B、区域自治制度 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D、民族平等制度 7.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 D )。 A、权利 B、权力 C、义务 D、权利和义务 8.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国家审判机关,( C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A、领导 B、指导D、管理 9.行政法与行政法规的关系是(C)。 A、行政法就是指行政法规 B、行政法是行政法规的渊源之一 C、行政法规是行政法的渊源之一 D、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效力不同的两种类别的规范性文件10.具有中国公民资格的法定条件是(B )。 A、出生在中国 B、具有中国国籍 C、年满18周岁 D、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科学方法论读书报告

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课程论文封面 课程名称科学方法论 教师姓名 研究生姓名 研究生学号 研究生专业 所在院系 类别: 硕士 日期: 2013 年11 月11 日

评语 注:1、无评阅人签名成绩无效; 2、必须用钢笔或圆珠笔批阅,用铅笔阅卷无效; 3、如有平时成绩,必须在上面评分表中标出,并计算入总成绩。

科学方法论的发展简史、当代发展 的困境与其现实意义 摘要:本文是在阅读科学方法论相关论文的基础上总结而来,主要为读书报告,文中的主要科学论点均援引自文后的参考文献中。 关键字:科学方法论;发展史;困境;现实意义 科学方法论的发展简史 依据古登(Gutting. G)的观点,我们可以将科学方法论描述为“处于科学的成功追求背后的所有普遍而系统地可表达的程序”[1]。同时,我们将科学方法论的本质归结为三个层面:哲学层面 ,科学家层面 ,科学实践的历史学和社会学层面[2]。其中哲学层面的基本特征是基于普遍的形而上学和认识论之上的方法论追问,科学家层面的基本特征是根据具体科学问题所进行的,同时局限于科学家群体内部的方法论争论,而科学实践层面的特征是根据科学实践的具体历史以及社会特征而对科学方法所进行的一种描述。这种变化是随着科学哲学的发展逐步而来的,下面笔者将简要介绍科学方法论的发展历史。 1,古希腊科学方法论的起源 早在古希腊时,哲学家们便已经开始了科学本质与来源的讨论与争辩。泰勒斯说“概括是科学的起源”[3],问题识我们该如何去概括。这里哲学家们分成了两个派别。 其一是唯理论,唯理论所持核心观点是:世界上的知识需要依赖人类的智力中的理性或直觉或理念的洞见才能获致。其中,数学总是知识的理想形式。最早的唯理论可以追溯到柏拉图的理念论。理念论试图对数学知识的可能性提供一种解释,这种思想根源于毕达哥拉斯[2]。唯理论的表述试图说明存在着一种独立于物理事物之外的另一类事物,例如:给予一条直线和直线外一个点,通过这个点有一条、并且只有一条平行线与这条直线平行。这显然不是我们能够通过直接观察而得到,而是通过现实观察之外的理性思考得到的。而它又真实存在,并不以物理事物的形式存在,更像是一种理念式的,而又能被人接受的真实推论。虽然并不真实存在,但却可以确实其存在的合理性。这种理念在柏拉图看来,能够求得对事物的解释、能够洞察理想事物的属性,从而获取关于实在事物的知识。 其二是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经验论,其两大核心是:科学在起源上是经验的;科学在内容上是必然的[1]。这一观点与唯理论是完全相反的,认为科学的最终根源不是神圣的权威、人类的想象或者思辨的推理,而是我们对物质客体的感知经验。但是,亚里士多德并不明白物质客体的感知经验如何导出极其重要的智力判断,这就造成了经验论最大的弊端,也成为了人们后来进行科学方法论反思的根源。 2,近代科学方法论的革命 唯理论与经验论的争论从来都没有停止过,只是时间到了近现代,争论的主脚换成了笛卡尔与弗朗西斯?培根。 笛卡尔坚持并发展了唯理论,其关于科学方法论的两个核心主张是::第一,用理念概念取代了本体的理性直觉,也就是“科学的根据不是外在本体的不可靠的智力版本,而是确实认识到了它自身的内容。”[1]第二,丢弃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逻辑,主张一种新型的数学推理,那就是以连续思维去把握秩序的“演绎法”。从这种观点可以得出科学是从问题或者待证明的事物中能直觉到的东西出发所进行的演绎这种结论。事实上,唯理论的演绎只能揭示前提中所包藏的结论,除非另有一个综合真理已被知道,否则它就不能建立综合真理。对

格林兄弟的法律童话

雅各布·格林是格林兄弟中较年长的那位。他和弟弟威廉因《格林童话》而名声斐然。然而鲜为人知的是,他们曾经长年学习并赖以为生的是法律。童话不过是他们在艰难生活中聊以舒展皱眉的一个瞬间罢了。遇见启蒙恩师格林兄弟出生于一个并不殷实的律师家庭。雅各布11岁时,父亲因肺炎去世。中学毕业以后,雅各布进人马堡大学学习法律。他并不喜欢法律,而是对植物学感兴趣。然而,为了纪念父亲,他决定修学法律。据他回忆,父亲在世时一直想在他们心里激起对法律这一行业的热爱,经常向他们解释法典上的条款,甚至抄写自己遇到的案例,并在旁边写下:“儿子,未来这或许对你有用。”然而,雅各布的法学学习并不顺利。刚刚开始学习法学基础的时候,弟弟威廉的哮喘病发作,雅各布就将威廉带到大学里一起生活,照顾他。或许是马堡大学的空气和医疗条件更好,威廉渐渐地康复了,也在马堡大学法学院注册入学。在这里,他们认识了影响他们一生的弗里德里希·萨维尼教授。当时,年仅21岁的萨维尼是马堡大学最年轻的教授。他出生于法兰克福的一个贵族家族。不幸的是,13岁那年,他失去了所有的亲人。虽然继承了巨额的家庭财产,但是,在亲人相继离世的痛苦中,他患上了咯血的毛病。在监护人诺伊拉特法官的家中,萨维尼度过了童年的剩余时间。 16岁那年,萨维尼离开了诺伊拉特法官的家,来到马堡大学法学院学习。1800年,萨维尼获得了博士学位,并且成了一名教授《刑法》的编外教师。然而,《刑法》并不是他的兴趣所在,他更大的爱好在于《罗马法》。一年后,他开始讲授罗马法的《学说汇纂》等课程。据他的学生回忆,萨维尼讲课生动而又流畅,绝无以表面动听而又空洞无物的语言来哗众取宠。他学识渊博,通晓而且喜欢文学。有时,为了使讲课生动,他还会朗读一些诗句或歌德的《威廉·迈斯特》中的片段。在这门课程上,萨维尼注意到了两位名为格林的学生,一位是16岁的雅各布,另一位则是年仅14岁的尚未注册的旁听生威廉。期末的时候,雅各布的论文让他很是喜欢。而兄弟俩也将他课程的讲义认真地记录下来并提交给萨维尼过目。这就是后来出版的《法学方法论讲义》。萨维尼很喜欢兄弟两人,时不时地交给他们一些工作。借此机会,雅各布在1803年夏天得以时常造访萨维尼的家。导师藏书开启《格林童话》雅各布这样描述:“经过巴尔菲尤谢尔大街一座不大的房子,进入一条狭窄的小胡同,然后像上旋梯一样绕个圈子,走到一座公墓跟前,从这里可以看到有无数向下伸延的屋顶和花园的美丽城市风光。萨维尼就住在这里。在这里,任何外界的事情都妨碍不了他的学术工作。仆人打开了门,把来访者带进充满阳光的房间。这里有软座家具、明亮的四壁和挂在墙壁上的铜版画,这一切都适宜于友好而愉快的谈话。在窗外,可以看到山谷、布劳恩河、河两岸的草地和在遥远的蒙蒙烟雾中隐约可见的山峦的轮廓……主人又高又瘦。他身穿灰色便服和一件褐色的带蓝条纹的坎肩,沉思地站在书架旁边。”萨维尼有许多藏书。雅各布不但可以欣赏装满书籍的大书柜,还可以登上阶梯取书、读书,甚至可以把书借走。在这里,他读到了对他影响深远的《士瓦本时期爱情歌手歌曲集》。他站在书架平梯上,仔细地看着一本本书的书脊,突然发现了他很早就想读的书。多年后,雅各布曾这样描述这次幸福的发现:“我突然看到了这本我以为永远没有希望看到的书……诗是用古怪的、一半不懂的德语写的。我产生了一种预感,我将不下10次地从头到尾反复阅读这本书,并且它对我将是经常需要的。我记得非常清楚,几年以后,我在巴黎图书馆看着印成这本书的手稿,美丽的插图……单单是看一眼这本书,就在我的心里激起了阅读古代诗人的原著和学懂它的那种不可遏制的愿望。”而这,也成为雅各布通往古代民间文学的一扇窗户。正是在收集民间文学诗歌和故事的过程中,他和弟弟威廉创作出闻名于世的《格林童话》。《中世纪罗马法史》有雅各布的一份功劳 1804年,萨维尼结婚了,对方是浪漫派诗人勃伦塔诺的妹妹。他将蜜月旅行安排为一次漫长的学术游历。他们先后访问了海德堡、斯图加特等学术重镇后,又前往巴黎,往来于欧洲的图书馆,收集手稿文献,希望在此基础上建构其《中世纪罗马法史》。不幸的是,他在巴黎时弄丢了自己装有全部学术笔记的箱子,他只能凭记忆和巴黎的藏书来恢复自己的笔记。他需要一个助手来完成这项艰难的工作。这时,他想起了记忆力很好、才华出众的雅各布。 1805年1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此书简介: 《法学方法论》是台湾法学家杨仁寿先生1986年完成的有关法律解释学的力作,是他从事法学研究20年来的唯一一本书,可见花费的心血之多以及写作之认真。文中的写作功底和理论水平都足以让人叹服。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在大陆发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作序,序中说“该书不仅已初步构建了一门实用而又新兴的学科即法学方法论的体系和框架,而且在中国大陆法学者有关法律解释学的论述基础上多有创新和开拓”。 第一篇:引论 引论共两章,第一章是对“诽韩案”的评析,他认为“诽韩案”中原告以韩愈39代孙之身份起诉维护韩愈的名誉权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尽管刑法规定诽谤死人罪其直系血亲友告诉权,但这是以保护其“孝思忆念”为目的的。而原告虽为韩愈的直系孙,但年代久远,已不存在法律目的所保护之“孝思忆念”,因此应做“目的性限缩”解释,有告诉权的直系血亲只限于“五服”之内,这样才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实现实质的公正。法官的素养不能仅留在概念法学的阶段,而应在立法者之疏忽或不及预见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第二章是对“恶法亦法”的讨论。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适用法律时,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以此为拒绝裁判之理由”。法官是司法者,不是立法者,不能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法律制定或修改的程序繁杂,短时间不能完成。如果法律没有恶到令人无法忍受之程度,法官仍应运用法律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贯彻法律目的或社会目的。此时法律外表上虽为恶法,但实质上则非恶法。恶法在法的安定性上有重要作用,“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恶法亦法必须具备两种性质:一是必须为法律,就是法的恶的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加以阐释,人切合社会之要求。二是此种“恶法”须具有“法的目的性”。法律是实现善或正义的手段。法官在解释法律行为也要以目的为依据,判断应有之内容,进行合理解释或补充。还举“威尼斯商人”的案件为例。 第二编:法学认识论 本编共分五章,分别为法学之任务、事务认识之客观性、法学认识之客观性、从逻辑分析方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从经验事实层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现一一详述。 法学之任务:从罗马法到罗马解释道德国法,逐渐演变形成“法律万能主义”,即认为法律规定的法典自

《社会科学方法论》读书报告

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对当代社会科学和社会思潮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此贡献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就是他的方法论学说。 马克斯?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一书主要选自《自然论文集》,本书由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中的“客观性”、文化科学逻辑领域内的批判性研究、社会科学和经济科学“价值无涉”的意义三篇长文组成,它们分别阐述了韦伯方法论思想中的一些重要的内容,是韦伯方法论著作的代表作。本文主要通过深入的阅读研究韦伯的社会科学和经济科学“价值无涉”的意义一文,进行浅析。 在《社会科学和经济科学“价值无涉”》一文中,韦伯提出人们在大学授课时是否应当宣明他们所赞成的某种伦理的或者建立在文明理想以及其他世界观基础上的实际的价值判断这一问题。针对此问题,有两种不同的回答:其一是以可以从纯逻辑演绎而得到的事实和经验事实为一方与以实践的、伦理的或世界观的价值判断为另一方的区分是正确的;其二是尽可能在课堂上不讲实际的价值问题。对于上面两种回答,韦伯发表了自己不同的见解,他认为大学教师在一切具体情况下,甚至在面临使他的授课内容变得毫无吸引力的危险时,都会毫不犹豫地向听众,首先向自己宣明,哪些陈述是纯粹从逻辑推理演化而来的或者对纯粹经验事实的说明,哪些陈述是实际的价值判断,并且把这一点看作自己天经地义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上述的第一种回答才可以接受;而韦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赞同第二种回答,认为第二种回答只适于掩盖向听众发表的意见的实际影响,韦伯认为如果让教师放弃实际的价值判断,不能讲激情昂扬的话语,会使听众迷失于各种不同范围的彼此混淆之中。 在讲坛上一般是否应该进行实际的价值判断的问题本身就是一个政策的问题,因而它最终只能由个人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而对大学的任务所取的观点来决定。韦伯批评了种种不合时宜的德国教授们在大学课堂的言行,认为“如今的大学生在教室里应当向自己的教师学到的东西,首先是熟练地完成给定的任务的能力;其次,承认事实,即使是令人不堪的事实,然后把关于它们的规定和自己的价值态度区别开来;第三,使自己服从职责,因而首先抑制不必要地表示自己个人兴趣和其他感受的冲动。”提出在每一项职责任务中,承担任务者应当克制自己,排除那些不属于职责的东西,而最需要排除的是他自己的爱与恨。 韦伯认为经验科学只能告诉人们事实怎么样,它可能怎么样,但决不指导人们应当怎么样,因此关于实在的经验认识的科学必须拒绝承担价值判断的任务,从而保持科学认识的客观性和中立性。科学研究者在涉及社会事实时,应当克制对它公开发表个人见解,韦伯写道:“一个职业‘思想家’如果有什么职责的话,他所迫切要做的便是,面对时下盛行的理想,哪怕是倾人的理想,都要保持个人才智的清醒,倘有必要,就需‘逆潮流而动’。”韦伯深切地认识到研究者在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和做学术报告时需要回避价值判断,不借科学研究来鼓吹自己的价值观;正是在这些因素之下,韦伯提出了“价值无涉”的概念。 韦伯写《社会科学和经济科学“价值无涉”的意义》这篇论文的意图在于,批判德国的教授们利用自己不受攻击的权威在学术讲坛宣扬自己的价值观点,混淆了价值判断和关于经验事实的科学知识之间的界限。在韦伯看来大学教授不能任意的发表其价值判断。即应该做到价值无涉(价值中立)。所谓价值无涉是指要求研究主体按主观愿望选择了所要研究的问题之后,应该客观地描述关于所要研究问题的全面资料和对这些资料进行科学分析所得出的结论,而不管这些资料和结论是否与研究主体、社会或者他人的价值观念相冲突、相对立。 价值无涉这一原则首先是由韦伯提出的社会科学的客观性原则,今天在社会科学领域内依然广为接受的标准。社会科学是否需要坚持“价值无涉”的原则,引起了学者的广泛争论。这两种立场在中国社会学界争论了十几年,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刊登在《社会科学研究》杂志上的郑杭生教授和李金教授之间的争辩。 李金教授对社会科学研究中坚持“价值无涉”的立场是持基本接受的态度。他在《为“价

《实用法律基础》知识点汇总

《实用法律基础》知识点汇总题型(一) (绪论、1-4章) 一、判断正误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1、因为刑法是法律,所以,法律就是刑法。(X) 2、不同的文明文化,造就了不同的法律制度。(V) 3、中华法系的母法是以唐、明律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V) 4、法律是随着自然条件的变化而产生的一种自然现象。(X)| 5、在我国,“人民”的概念内涵就是“公民”。(X) 6我国的其它一切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准绳。(V)厂 7、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是有明显界限的。(X)「 8、学习法律理论的目的就是避免自己不犯罪。(X) 9、法是在私有制出现以后才产生的。(V ) | 10、只要立法完备,就可以规定所有需要法来调整的社会关系。(X ) 11、县级人大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X ) 12、法的实施的最终目标是法的实现。(V ) 13、法的适用只能由司法机关来开展,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具有司法权。 V 14、在强调法治的今天,还须以德治辅助法治、以德治支撑法治。(V ) 15、依法治国是党和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V 1 16、有法不一定可依,违法不一定必究。(X ) 17、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课程发展观,才可能齐国的法制建设。(V ) 18、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V ) 19、社会主义民主只要有制度作保证就必然可行。(X ) 20、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是平等的。(X ) 21、宪法一词在我国古代先秦时期就已经使用,所以,我国是最早立宪的国家。 (X ) 22、在法治国家,宪法的地位和作用是至高无上的。(V ) 23、在我国,劳动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 V ) 24、我国宪法把休息权赋予了所有公民。(X ) 25、行政法已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X 26、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变动性,需要经常废、改、立。(V ) 27、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法律地位。(V 28、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权力义务不对等,行政机关具有更多优越地位。(V 29 ?行政法律关系中一个重要特点是主体之间能约定权利(职权)?义务(职责),能自由选择权利(职权)义务(职责);这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相互约定,共同选择权利?义务完全相同。(X) 30.国家公务员主要特征之一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人员。所以,国家公务员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工勤人员。(V )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哲学类读书报告

读书报告 ——读《找回失去的“哲学自我”》这本《找回失去的“哲学自我”》是由高清海教授所写。整本书共分为三大部分,分别为传统现实与哲学,哲学与创新和人与哲学。我一向认为哲学是人类所特有的,而因为人类,哲学才会产生和发展,因此在这篇读书报告中,我将要就人与哲学关系这个问题对这本书进行一个总结和进一步的探索。 首先,人的本性。书中提到,认识“人”的方法论原则应该是:对人只能按照“人的方式”,不能运用“物种”观点去认识。关于人的本性,自哲学产生以来,一直颇有争议,归结起来无外乎“物化”与“神化”,这两种观点看似对立,实际上,这两种观点分别是从人的物质本性和精神本性来看的。但是“物化”把人归结为一个物体,这样就忽视了人的主动性以及自我创造性;“神化”则夸大了精神的作用,把人完全归为“纯粹理性”。因此要从人的“生命”入手去理解人的特异本性,即为什么人与其他生物与众不同。的确,从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人来自于自然,产生于物性,但是人是超然于物性之上。为了理解人的超然物性就需要知道能够联结物性与超然性又能区别它们的节点是什么,这个节点就是人的生命,或说是人的生存方式。人的生存方式与其他生物有相同之处,即受物种规定支配,简单来讲任何其他生物一样,需要空气、水、食物等等,但人超于其他生物的点在于,人有主动性,可以改变环境使其有利于自己,例如,谁把,发电站等等,人的“生命”也从单一的本能生命,又添加了自主生命。由此可以看出人有双重生命。这种两重性生命表明人要经历两次生成。先经历本能生命,就是为父母所生,遗传父母的基因,获得了生命,汲取父母和自然社会所给的养分。接下来就要经历自主生命,这是需要每个人自己争取和创造,接受文化,讲求“做人之道”。 以上我们可以得出关于人的本性的结论。首先人有物性同时还有超物性,其次人性既存在于个体生命之内,又超越与个体生命之外,既属个体生命的统一性,又表现为多样化的差别性。最后,人性既属前定的本质,又永远在不断生成之中。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人的本性是复杂的,这使得我们不能再以简单的本性认识我们自己。 接下来,作者从人的本性理解哲学的本性。“哲学”与“人性”是有内在关联的。如历史,地理等学科都是从不同的角度研究人,但是只有从哲学思维的高度才能把握人的真实本性。作者认为“哲学”是“人”的自我本性的自觉意识,当人认识到自己人的本性的时候,人会开始思考自己的存在本性,生存意义与其它存在的关系种种问题,换句话说,人们开始思考自己是什么,为什么存在,自己与其他生物、其他人、自然社会是怎样的一个关系的时候,哲学就产生了。而哲学本性也就是“人”的自我本性的自觉意识。当人类完成了自己物质的基本需要时,人类会思索自己未来的生活和道路,而这种思索往往是自由的和自觉的,因为外界无法控制和强迫,哲学也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因为不同的人思索自己的方式不同,角度也不同,所以哲学没有统一的对象,固定的性质和终极的结论。哲学也就是多样性的,多面的以及永远发展的。 随着时间的发展,人因为矛盾的不断产生和变化,要求人与哲学的概念也应不断更新。人类的前进方向是由人类自己探索的,而每个人的思维又是不同的,一个人的想法越多,思想延展的道路越多,而这种发展往往外界难以控制,所以会有正面的道路和负面的道路出现,人类也往往迷失方向。但是在人类的“自为本性”中含有自我反省的能力,人类也会审视并矫正自己走过的路。在这个过程中,人类的思想会不断产生新的哲学,而这些新的哲学又会指导人类走入某条道路。例如,在书中,作者提到,由于18、19世纪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兴起,人类可以更好地掌控自己前进的道路,“人是人自己的上帝”“知识就是力量”(培根)“人为自然立法”(康德)等观念也如雨后春笋般产生,因为人的壮大推动了哲学的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一、法学的性质及其方法(一)学科的性质决定学科的研究方法,而学科的对象及领域决定了学科的性质。法学主要研究三个基本问题:1)应然法:回答法律应当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法律的理想和价值。2)实然法: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律令和技术。换言之,法律的意思是什么。如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揭示该制度的要件和技术问题。3)社会事实:应然法要解决的是法律的道义基础和正当性,实然法使得法律的意思变得明确,如果法律在道义上是正当的,在意思上是明确的,那么,这种法律就果真能够发生作用么?我国的破产法运行的实施失败,即是一个反例。因此,法学还要研究法律的作用与功能。图表1:应然法…………………理想、价值………………价值判断分析方法实然法…………………律令、技术………………逻辑和语义分析社会事实………………作用、功能………………社会实证分析方法相应地,法学的方法也就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价值判断。法学成为关于正义和善的艺术,而不能成为科学。因为,科学有定式,艺术无定法。存在定法的是工艺,不是艺术。第二层次是逻辑和语义分析,有点科学的意思。主要研究法条的语言,类似于形式化的学科研究。第三层次是法律社会学,这是科学的研究领域。当然,这些方法不是截然分开的,在针对某一话题时,存在着运用方法的交叉。法律与法学的生成,存在时间差。先产生法律,后产生法学研究。古希腊的哲学家最先关注法律。由于法律是剥夺一个群体而保护另一个群体的利益,这种强制性就需要正当性的论证。人们关心是什么正当性支撑着法律在规则上保护某一群体和损害或扼制另一群体的行为和利益,此部分是自然法的关怀。后来实然法在理论上进行总结,则是分析法律派的功绩,它标志着法律作为一种独立学科的最终形成。因为,它标识了一种独特的方法,声称要价值祛除,只是了解法律的意思。而社会法学派,则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法律正当且明确,就果真能够改变社会么?他们的研究结论是:法律能够改变社会,但社会更能改变法律,换言之,社会改变法律的力量更强大。他们的方法是通过法律研究社会,也通过社会研究法律。法律不仅仅当作一个道德规范或实然规范来研究,而更应当作为社会事实来研究。只有才能这样实现法律的功效。由此,法学方法归结为三种:1)价值评判方法;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方法;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二)法学的学科性质:即法学到底是科学,还是艺术?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即1、法学是不是科学,是何种意义上的科学?2、理性与情感的关系是什么?1、科学是研究事实的,事实就是“是什么”,法学相当大的领域并不具有科学性,而是一门研究正义的艺术,是善与公正之学。什么是科学,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我们关注的是科学内含的几种分析方法。哲学的任务是研究如何用词。因此我们就需了解“科学”有几种使用方法。下面介绍三种科学观。第一种观点认为“科学”指称对自然界的实证研究,如历史上积累起来的有关自然界事务的知识经验和知识。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科学是不存在的。此说在十九世纪之前占主导地位,二十世纪也相当有影响。如英国曾认为科学具备四个特征:1)科学是“描述对象”的理论,而不是“规定对象”的理论。如物理学和化学,仅仅是描述所观察到的现象。比较而言,社会科学规范研究的多为规定性的东西,研究对象与研究者本身息息相关,两者合为一体。所以,完全要求社会科学按照自然科学来进行精确,是不可能的。如美国总统选举,就不可能象物理那样进行计算而得出结果。因为作为社会科学动物的人,是自己可以采取对策的,社会科学的研究结果可能诱发相关者采取对策改变行为。因此,社会科学永远不可能高度精确化。相比较而言,经济学较接近于科学,它是从数字化角度来观察。第二种观点认为,科学是以经验方法为标志的实证研究。其代表人物是马克思。这种观点认为科学就是用理性的方法来整理经验的材料。这在二十世纪的西方社会是主流观念。所谓经验的方法,实证的研究,其基本的形式包括:观察法、实验法、统计分析法、数学模型法、问卷调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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