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

1.《乌尔纳木法典》: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这部法典用楔形文字写成,除序言外,有条文29条,内容涉及损

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法等方面,它反映出当时私有制的一定发展水平以及法典对奴隶主利益和私有制的坚决维护,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了成文化阶段,并对以后的两河流域立法产生了深渊影响。

2.《汉穆拉比法典》:古巴比伦第六代王汉穆拉比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并制定了该法典。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

大成,它的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汉穆拉比时期两河流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发展状况,而且比较完整地保留了下来,是研究楔形文字法最可靠的史料。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2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3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法典的基本内容:1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2社会结构3婚姻、家庭、继承法、债权法、刑法、诉讼制度。

第二章印度法

3.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与宗教纠缠在一起,法律的渊源亦与宗教经典密不可分。按其历史发展,大致包括以下几

类:(一)吠陀,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婆罗门教最古老的经典,印度最古老最神圣的法律渊源(二)法经,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三)法典,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俗编成的教法典籍(四)佛教经典,佛教曾一度是印度的国教,早期佛教经典也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五)国王诏令

4.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作为一种东方奴隶制法,古代印度法具有东方法与奴隶制法的共性,但又有其自身的特色:(一)与宗教

密不可分(二)严格维护种姓制度(三)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相混合

第三章古希腊法

5.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同一的

法律体系。2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相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3在法律的使用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6.梭伦改革:梭伦就任后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改革,主要有:1颁布“解负令”废除一切债务2以拥有的财产为标准重新划分雅典

公民的等级,并按等级高低确定政治权利,废除贵族在政治上的世袭特权3新设陪审法庭4在经济方面,禁止输出谷物,只准许输出橄榄油、酒等到国外,鼓励种植经济作物和造船,鼓励传授技术,准许外邦手艺人居住雅典,使雅典经济迅速过渡到集约型的果园与园圃经营,为发展工商经济奠定基础。5在法律方面,废除了德拉古法,只保留了关于杀人罪方面的规定。梭伦有关政体方面的立法改革是针对雅典的现实而进行的,为希腊的城邦政制开辟了一条“主权在民”的新路。梭伦在财产、继承、犯罪的惩罚等方面的立法都有革新,其立法又以完善、简洁、富于弹性为后世称道。

7.雅典民主制:它由梭伦的立法改革所开创,至伯利克里时代达到极盛,主要有以下特点:1实行直接民主制2官制实行义务职和

“合一制”3监督制度完善而且发达雅典民主制的确立、发展与巩固经历了长期的过程,贯穿着平民与氏族贵族的斗争,并出现过反复,但每一次斗争的胜利都推动了民主制度的发展。雅典民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表明了东西方在公法制度及其法文化方面的最早差异,它是西方民主传统形成的母胎,但就其本身而言,它存在着无法绕越的历史局限,雅典的民主政治主要是奴隶主阶级内部的民主。

第四章罗马法

8.市民法:亦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以及习惯法规范。其适用范围

仅限于罗马公民。涉及财产方面不多,其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和浓厚的形式主义色彩。

9.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它适用于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其内容绝大部分属于财产关

系。万民法比市民法更加灵活,更加适应罗马奴隶制经济的发展和统治阶级利益的要求。

10.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原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特有的法律,后专指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万民法是

市民法的对称,是调整居住在罗马领域内全体居民(包括外国人)间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自然法,按照《法学阶梯》的解释,是指调整“一切动物的”法律。自然法的思想源自希腊思想家西塞罗、乌尔比安等罗马法学家的解释进一步系统化、理论化。

11.人法:又称身份法,是关于人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力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

12.罗马法复兴:查士丁尼以后,罗马法长期不受重视。至中世纪,当工业和商业——起初在意大利,随后在其他国家——进一步发

展了私有制的时候,详细拟定的罗马私法便又得到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

13.罗马法后世立法的影响,具体表现在:1形成了罗马私法体系2罗马法的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对资产阶级立法也有巨大影响3

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术语如法律行为、民事责任、代理、占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私犯等,也为后世资产阶级立法所继承。4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其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也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学说汇纂》的著述,成为19世纪世界最发达之德国法学的历史渊源。

第五章日耳曼法

14.蛮族法典:进入王国时期后,习俗仍然以其传统方式在人们生活中发挥着作用,但不久各日耳曼王国就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相继

编纂了成文法典,史称“蛮族法典”,其中最早的是《尤列克法典》,被称为“5世纪最好的立法杰作”,最著名的是《撒利克法典》。

蛮族法典有若干共性,比如,大多以拉丁文写成,诸法合体,并主要集中在对人身和财产的保护,不具有抽象和弹性的规定,各法典相互影响也较为明显。

15.马尔克土地所有制:也称自由农民土地所有制。当日耳曼人组成以地域划分的马尔克公社时,公社所在地及其周围的土地就成为

整个公社的财产。在马尔克内,耕地固定给社员使用,社员死亡时,可由其家人继承,时间一长就转化为私有土地。

第六章教会法

16.婚姻:婚姻法始终是教会法最重要内容之一,在近代,由于民法的其他方面和几乎全部的刑法都归入世俗法,婚姻法在教会法中

的分量更加突出,教会法庭的日常事务主要涉及天主教徒之间以及天主教徒与非天主教徒之间的婚姻。中世纪教会法的原则是,

如果配偶双方同意成为夫妻并且在此基础上有性关系,他们之间就构成了婚姻关系,不可离婚。当时的婚姻法带有浓厚的个人主义色彩,且对近亲(包括血亲和姻亲)通婚的严格禁止。

第七章中世纪城市法与商法

第八章伊斯兰法

17.调整人与真主之间关系的宗教规范:伊斯兰法在对穆斯林的宗教信仰做了具体规定的同时,也对穆斯林的宗教礼仪做了规定,这

就是作为宗教礼仪基石的五项基本义务,或称为五项基本功课,即信仰的表白、礼拜、斋戒、天课、朝觐。中国穆斯林将它简称为念、礼、斋、课、朝。

第九章英国法

18.平衡法:是英国法的又一重要渊源(另为普通法),是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

“公平”、“正义”为基础,故名。平衡法的产生可以说是适时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是对普通法自身缺陷的一种弥补。

19.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发展:1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制定法地位提高2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3普通法和平衡法在内容上得

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20.英国法的渊源:(一)普通法。从法源的意义上说,它特指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

普通法系: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它是伴随着英国的对外殖民扩张而逐渐形成的。特点: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2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4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5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二)平衡法。(三)制定法。

21.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1议会主权原则,即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2分权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虽不十分严格但仍

有资产阶级宪法的权力分立特征3责任内阁制,内阁必须集体向国会下议院负责,是议会主权原则的体现4法治原则,法律的统治,是资产阶级宪法广泛采纳的基本原则。

22.地产制:英国财产法的独特制度,也是相对于大陆法系的物权法而言最为复杂的制度之一。英国法中的地产权是可以分割的,同

一土地可以同时存在有利于几个人的不同的财产权益。在1925年前,英国存在三种形式的地产权:(1)占有地产权和将来地产权。

前者是现在就能占有土地的地产权,后者是指一定期限后才能占有的地产权(2)残留地产权和复归地产权。两者都属于将来地产权,但存在复归地产权时,土地最后将归还给地产授予人;而存在残留地产权时,土地最终会转到第三者手中。(3)完全拥有的地产权和租借地产权。前者没有占有期限。

23.信托制:是英国财产法的一个重要制度,是由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发展起来,现代信托法基本源于英国,英国的信托制又源于中

世纪的受益制。信托制是财产所有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的一项制度。信托制来源于受益制,确切说是积极受益制。

第十章美国法

24.(1787年)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1分权原则。宪法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于国会、总统和法院。美国宪法的分权原

则不仅表现在联邦政府行政、立法、司法三机关的权力分立上,而且表现在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分配上。2制衡原则。由前一原则所派生。3限制政府原则。美国宪法明确表达了政府职权和组织活动都由法律规定,政府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活动的法治原则。

25.土地权益:按照美国财产法,财产权是可以分离而分属于不同的主体的,因而,同一个标的物土地,可以产生两种或多种土地权

益,法律分别予以调整。分为现实权益和未来利益。

26.法院组织:(一)联邦法院系统。包括最高法院、巡回法院和地区法院三级(二)州法院系统。州基层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

法院三级。

第十一章法国法

27.行政法院与行政诉讼:法国现行行政法院体系分为三级,分别是最高行政法院、行政上诉法院与行政法庭。法国行政诉讼程序遵

循的基本原则有三,1对审原则2公平公正原则3合理期限内作出判决原则

28.行政法的主要特点:1行政活动受独立的法律部门调整2行政活动受独立的行政法院管辖3判例是行政法主要渊源4行政法没有

编成完整的法典

29.法国民法典四大基本原则:1民事权利地位平等原则2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原则3契约自由原则4过失责任原则

30.法国商法典:共四卷,1商事总则2海商3破产4商事法院

第十二章德国法

31.德国民法典:分五编,1总则2债务关系法3物权法4家庭法5继承法。基本原则是在法律统治下的“自由”和“平等”,自由是

指契约自由和所有权自由,平等是公民在私法上的地位平等。基于上述原则所规范的自由经济人模式和通过法律行为实现私法自治的市民社会关系模式,为现代资本主义的成长提供了成熟的法律机制。《德国民法典》既反映了时代发展、社会进步对法律产生的重大影响,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私有财产无限制、契约自由、过错责任)方面已有若干变化,同时还保留了不少长期存在于德国社会的封建因素。被誉为“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它的颁布和施行对统一德国法制的作用极大,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

自考《外国法制史》历年真题名词解释汇总

外国法制史历年真题名词解释 2001年10月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圣训;是指穆罕默德本人的言行及默示,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之一。其作用为补充《古兰经》,使之具体化。最权威的圣训汇编是《布哈里圣训实录》(或《穆斯林圣训实录》)等六大圣训集。 37.星宫法院;是公元16—17世纪英国设立的一种旨在惩治不驯服的贵族,镇压农民起义和反封建进步人士的专门法院。它是专制君主行使专制权力的工具,审断案件往往任意枉法,以严刑拷问和秘密审讯为特征。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伊始的1641年,星宫法院被废除。 38.“二重内阁”;是19世纪末日本帝国的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即军部权重势大,独立行使军权,成为超内阁的最重要的国家机关。“二重内阁”反映出日本帝国国家制度中的军事性和封建性,对后来日本走上对侵略扩张的军国主义道路有重大影响。 39.法律重述;是经综合整理后由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的判例法汇编。它将那些尚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普通法原则和规范加以重新阐明,并以法典形式编纂成册。法律重述的出版使复杂的普通法得到简化和系统化,方便了司法者的运用。 40.魏玛宪法;是1919年德国制定的现代资产阶级的第一部宪法。它以专章规定“经济生活”,以“经济宪法”而著称;同时列举了较多的公民权利并标榜社会主义原则。魏玛宪法对现代资产阶级宪法具有深远的影响。 2002年1月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物权;是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有时又指对人们有益的、能满足需要的东西。 2.圣训;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3.军部;是指直隶于天皇的参谋本部、海军司令部、内阁中的陆军省和海军省四个机关的总称。 4.统一商法典;是普通法系中一部具有美国特色的商法典,它是在综合过去诸单行商事法规的基础上,又吸收了当时通行的商业判例法而制定出来的,是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结合的产物。 2004年10月 36.蛮族法典;是西欧中世纪初期各日耳曼王国编纂的法典的总称,因日耳曼人称为“蛮族”而得名。内容为各日耳曼部族的习惯的记载,是日耳曼法成文化的产物,包括《撒利克法典》、《伊尼法典》等。37.《大宪章》;是英国中世纪最重要的一部制定法,内容广泛,涉及国王同贵族的关系,等级制、不动产法、债务关系、刑法、诉讼法和城市自治等,使国王权利受到许多限制。由于《太宪章》宣布,未经“全国公意”不得征税,非经合法裁判不得逮捕、监禁、放逐及没收财产等等,以后曾被资产阶级利用来作为反封建斗争的武器,并被确认为英国最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之一。 38.私犯;包括对物和对人两种。对物私犯指非法损害或破坏他人的财产,如杀害他人的奴隶、牲畜以及毁损其它物件,加害者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对人私犯指加害他人的身体或用语言、文字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 39.美国《邦联条例》;是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文件,于l777年颁布。规定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邦联,各州保留主权,国会(邦联的最高权力机关)的权力主要是处理对外事务和洲际事务。l787年被美国联邦宪法所取代。

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20170428

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2017年总结) 注:根据2012年-2017年试题真题总结,结合自考教材,亦可用作学士学位的复习资料。201310 3”代表该处于2013年10月的真题出现3分,即名词解释题。 题型:单项选择题25*1’+多项选择题5*2’+名词解释题5*3’++简答题4*6’+论述题1*12’ 1.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与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 总称。201310 3”由苏美尔人发明,楔形文字是公元前2700年前后一种古老文字。 2.《乌尔纳姆法典》:2016103” /201201 3”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乌 尔国家统一了两河南部地,第三朝国王乌尔纳姆为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所创制,开创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法典化时代。 3.《汉穆拉比法典》:201604 3” /201301 3”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吸取两河流域原 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的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分为序言(以神的名义阐明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正文(保证法院公正审判的规定)、结语三(告诫后人)三个部分。法典的基本内容: ◆君主专制制度 ◆等级制度:将全体居民分为自由民(阿维鲁:直译为“丈夫”,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适用同态复仇的人身伤害;穆什凯努:直译为“小人”或“顺从者”:不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人身伤害以赔偿银子来解决)和奴隶两大类 ◆财产法:巴比伦实行土地公有制。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 ◆契约制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无契约,无婚姻;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男子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 ◆犯罪与刑罚制度: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第1条诬告处罚);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规定最多,处罚最严厉);侵犯家庭罪。 ◆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诉讼完全由私人提起;确认的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神明裁判。 4.古印度法:201301 3”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 敕令。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婆罗门法的渊源有: ◆吠陀:(原意“知识”),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其中《梨俱吠陀》最古老。 ◆法经: ◆法典:最为著名的是《摩奴法典》,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国王的敕令:阿育王在诏令中要求人们遵循佛法,并设立了“正法官”监督。刻在岩碑上的诏令被成为“岩石法”、“石柱法”。 佛教法的中心是“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 5.古印度法的基本制度 种姓制度:201510 3”/ 201201 3”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再生人:201210 3”根据古印度法的种姓制度,婆罗门(梵天口中生出,最洁净)、刹帝利(梵天双臂生出,最有力量,掌握军权)、吠舍(梵天腿中生出,最勤奋,职责为不断增值财富)三个种姓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首陀罗(生于梵天脚下):非再生人。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3.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它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4.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5.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 6.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7.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 8. 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9.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10. 《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 11. 美国违宪审查权: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如发现州宪法和法律或联邦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可宣布其违宪。12. 《人权宣言》:全名《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革命高潮中制定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也称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对法国以至世界的人权、公民权、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的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 13. 潘德克顿法学:自15世纪以来,德国对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所谓“潘德克顿法学”,其核心是私法学。它是罗马法原理与德国固有法相结合的产物,并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学说基础。 14. 英美法系:也称英吉利法系、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础而逐步形成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是在英国对外贸易、军事侵略、殖民统治和强制推行英国法的过程中形成的。 15.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止步形成的。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整理 一、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 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8世纪古代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颁布。因铭刻在一黑色玄武岩圆柱上,故又称《石柱法》。容包括诉讼手续、财产权、损害赔偿、租佃关系、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奴隶等。是世界上保存完整的最早的一部法典。现存法国巴黎的罗浮宫博物馆。3.《摩奴法典》 它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它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的,是婆罗门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这部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是佛教法的渊源。4.种姓制度 是《摩奴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制度,是印度法的特色,对印度整个社会影响很大。它包括四个种姓: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第一种姓,这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税;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施,祭祀,经商,放贷,耕田”等;第四种姓为首陀罗,最低贱,多为奴隶。 5.《十二表法》旧译“十二铜表法” 古代罗马国的主要法律。制定于公元前451年。因刻在十二块板上,故称。容包括传唤、审理、执行、家长权、继承与监护、所有权与占有、房屋与土地等。是留传下来最早的古罗马成文法典。 6.市民法 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由于它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所以具有容原始,围狭窄和注意形式主义等特点。 二、问答题 1.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 (1)结构体系的完整性:序言、法律文本和结语 (2)统治者将法律描绘为神的体现 (3)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2.《汉穆拉比法典》的基本容和特点。 主要容和特点: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窃取神庙或宫廷的财产的处刑是:死刑;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前者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地位比后者高。 3.古代印度法的渊源。 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密不可分,按其历史发展,主要渊源包括(1)吠陀: (2)法经:附属于吠陀,是对它的解释和补充,约成于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它主要是祭祀的规则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没有统一文本,各教派均有自己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3)法典(也有人主称“法论”,以区别于近现代的法典):婆罗门祭司编成的教法典籍,它所包含的纯粹法律规比法经多。全部法典陆续出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 1.《乌尔纳木法典》: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这部法典用楔形文字写成,除序言外,有条文29条,内容涉及损 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法等方面,它反映出当时私有制的一定发展水平以及法典对奴隶主利益和私有制的坚决维护,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了成文化阶段,并对以后的两河流域立法产生了深渊影响。 2.《汉穆拉比法典》:古巴比伦第六代王汉穆拉比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并制定了该法典。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 大成,它的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汉穆拉比时期两河流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发展状况,而且比较完整地保留了下来,是研究楔形文字法最可靠的史料。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2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3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法典的基本内容:1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2社会结构3婚姻、家庭、继承法、债权法、刑法、诉讼制度。 第二章印度法 3.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与宗教纠缠在一起,法律的渊源亦与宗教经典密不可分。按其历史发展,大致包括以下几 类:(一)吠陀,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婆罗门教最古老的经典,印度最古老最神圣的法律渊源(二)法经,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三)法典,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俗编成的教法典籍(四)佛教经典,佛教曾一度是印度的国教,早期佛教经典也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五)国王诏令 4.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作为一种东方奴隶制法,古代印度法具有东方法与奴隶制法的共性,但又有其自身的特色:(一)与宗教 密不可分(二)严格维护种姓制度(三)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相混合 第三章古希腊法 5.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同一的 法律体系。2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相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3在法律的使用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6.梭伦改革:梭伦就任后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改革,主要有:1颁布“解负令”废除一切债务2以拥有的财产为标准重新划分雅典 公民的等级,并按等级高低确定政治权利,废除贵族在政治上的世袭特权3新设陪审法庭4在经济方面,禁止输出谷物,只准许输出橄榄油、酒等到国外,鼓励种植经济作物和造船,鼓励传授技术,准许外邦手艺人居住雅典,使雅典经济迅速过渡到集约型的果园与园圃经营,为发展工商经济奠定基础。5在法律方面,废除了德拉古法,只保留了关于杀人罪方面的规定。梭伦有关政体方面的立法改革是针对雅典的现实而进行的,为希腊的城邦政制开辟了一条“主权在民”的新路。梭伦在财产、继承、犯罪的惩罚等方面的立法都有革新,其立法又以完善、简洁、富于弹性为后世称道。 7.雅典民主制:它由梭伦的立法改革所开创,至伯利克里时代达到极盛,主要有以下特点:1实行直接民主制2官制实行义务职和 “合一制”3监督制度完善而且发达雅典民主制的确立、发展与巩固经历了长期的过程,贯穿着平民与氏族贵族的斗争,并出现过反复,但每一次斗争的胜利都推动了民主制度的发展。雅典民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表明了东西方在公法制度及其法文化方面的最早差异,它是西方民主传统形成的母胎,但就其本身而言,它存在着无法绕越的历史局限,雅典的民主政治主要是奴隶主阶级内部的民主。 第四章罗马法 8.市民法:亦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以及习惯法规范。其适用范围 仅限于罗马公民。涉及财产方面不多,其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和浓厚的形式主义色彩。 9.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它适用于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其内容绝大部分属于财产关 系。万民法比市民法更加灵活,更加适应罗马奴隶制经济的发展和统治阶级利益的要求。 10.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原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特有的法律,后专指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万民法是 市民法的对称,是调整居住在罗马领域内全体居民(包括外国人)间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自然法,按照《法学阶梯》的解释,是指调整“一切动物的”法律。自然法的思想源自希腊思想家西塞罗、乌尔比安等罗马法学家的解释进一步系统化、理论化。 11.人法:又称身份法,是关于人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力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 12.罗马法复兴:查士丁尼以后,罗马法长期不受重视。至中世纪,当工业和商业——起初在意大利,随后在其他国家——进一步发 展了私有制的时候,详细拟定的罗马私法便又得到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 13.罗马法后世立法的影响,具体表现在:1形成了罗马私法体系2罗马法的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对资产阶级立法也有巨大影响3 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术语如法律行为、民事责任、代理、占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私犯等,也为后世资产阶级立法所继承。4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其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也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学说汇纂》的著述,成为19世纪世界最发达之德国法学的历史渊源。 第五章日耳曼法 14.蛮族法典:进入王国时期后,习俗仍然以其传统方式在人们生活中发挥着作用,但不久各日耳曼王国就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相继 编纂了成文法典,史称“蛮族法典”,其中最早的是《尤列克法典》,被称为“5世纪最好的立法杰作”,最著名的是《撒利克法典》。 蛮族法典有若干共性,比如,大多以拉丁文写成,诸法合体,并主要集中在对人身和财产的保护,不具有抽象和弹性的规定,各法典相互影响也较为明显。 15.马尔克土地所有制:也称自由农民土地所有制。当日耳曼人组成以地域划分的马尔克公社时,公社所在地及其周围的土地就成为 整个公社的财产。在马尔克内,耕地固定给社员使用,社员死亡时,可由其家人继承,时间一长就转化为私有土地。 第六章教会法 16.婚姻:婚姻法始终是教会法最重要内容之一,在近代,由于民法的其他方面和几乎全部的刑法都归入世俗法,婚姻法在教会法中 的分量更加突出,教会法庭的日常事务主要涉及天主教徒之间以及天主教徒与非天主教徒之间的婚姻。中世纪教会法的原则是,

法学经典案例

法学经典案例 苏格拉底之死 不论你是什么专业的,你都会知道这个人,还记得中学历史课本那句发人深省的话KNOW YOURSELF 吗? 苏氏述而不作,性格倔辈,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这辩证法与咱们现在知道的不同,它是一种很伤人的辩论技术,分为“讥讽”和“助产术”两部分。具体来说,辩论者首先向对方请教学问,好像自己什么都不懂似的,然后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逐渐使对方出现前后矛盾的回答,以达到“讥讽”的目的。因为这种辩论术以及学术上的冲突,苏格拉底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刑。 死刑之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通来看他,告诉他朋友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表示不越狱。克力通认为雅典法律是有问题的可以不需要遵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通的辩论,最后苏格拉底还是选择了饮毒酒结束生命。 这个故事可以说大致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和中国代表的东方法律的某些信仰不同。在古代大多数中国人看来“留的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只有自己的生命存在,为自己昭雪才有真正的意义,只要自己是真的被冤枉,往往不信赖法律,先逃狱,再找证据平反。而有些西方人似乎就不像中国人这么“坚决”。他们认为,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法律就是秩序,没有什么理由可以逃避法律。 再者当某些人认为这个法律公正,而另一些人持相反看法时,能否一定会找到一个公认的标准来确定谁是谁非?当然不一定。而且,苏氏认为自己和徒弟们是正确的,但大多数雅典人不这么认为,价值判断本来就具有主观性,法律是理性而秩序的而不能为个人所左右。 该案例出现率百分之百- - 常出现课程法理学外国法制史 恶法非法之争 中国古代伟大的逻辑学家公孙龙提出的著名逻辑问题:白马非马。而从古至今,一直困扰人们的法律问题就是恶法是法吗。 1945 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眼看就要结束了。希特勒手下的一名盖世太保分子,仍然穷凶极恶地追杀犹太人以及保护犹太人的德国人。一天,经他人告密,他获悉一对德国夫妇在家里藏匿一名犹太人,便带领数名手下直扑过去,试图将这对夫妇和那名犹太人全部拿捕。当他赶到时,丈夫见状从后门逃出,盖世太保举枪射击,丈夫倒在了血泊中。妻子和犹太人则被押送到集中营。没过几天。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名妻子获得了自由,但是丈夫的死仍然使她悲痛欲绝。

外国法制史_论述题(整理)

外国法制史论述题 试述楔形文字法律的主要特征?答:楔形文字法律指古代两河流域其毗连地区广泛适用的法律,因用楔形文字镌刻而得名。这些法律虽然适用地区很文,存在时期很长,但具有以下共同特征:都编纂为成文法典,这些法典在体系结构上比较完整,一般划分为三个部分: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如楔形文字法集大成者<汉穆拉比法典>本文由组成。被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这是由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以及人们的宗教信仰程度所决定的。远在乌尔王国的铭文里就记载:遵照沙马什的“正义”法律,使“正义”能够获得胜利。<汉穆拉比法典>原物的石柱上端刻有汉穆拉比从太阳神沙马什手中接受权标的图像。在法典序言里公开声称:安努和恩利尔等诸神把国家交给汉穆拉比统治,为的是“使公道与正义统治国境”。楔形文字法律虽然被说成是听从神的意志而制定的,但这些立法均非宗教法规,一般均由世俗的君主通过各种手段加以制定或编纂,不像印度,希伯来等法律那样与宗教教义结合在一起。楔形文字法律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多半是针对某种事例,纠纷,确定解决的具体方法,实际上均是习惯的记载或审判实践的记录,是一些处理具体案件所体现的具体规则,并未经过深入分析,综合和概括,也未形成一般抽象的准则。我们看到许多楔形文字法典条文的结构多半是上半部各种违法行为,下半部是对该违法行为所给予的处罚,也充分证明这个特点。 试述<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 答:<汉法>的内容比较详尽,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肯定和维护巴比伦王国的君主专制制度。法典宣布国王是最高统治者,集行政,立法,司法,军 事和祭祀大权于一身。为了证明 国王权力的至高无上,法典贯彻 君权神授思想,将君权和神权结 合起来,以神权维护君权,法典 序言把这一思想充分加以表现, 宣布汉穆拉比是授命于神的巴比 伦的太阳。充分保护私有财产权 和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法典 的许多条文针对各种盗窃行为予 以相应的严厉惩罚,如盗窃神庙 或宫廷财产处死刑;犯强盗罪而 被捕者亦处死刑。法典肯定了奴 隶制,视奴隶为主人的财产,可 以任意买卖和出租,甚至可以杀 死奴隶,伤害他人奴隶的后果和 伤害他人牲畜的后果相同。法典 对盗窃他人奴隶,特别是盗窃宫 廷和穆什凯努的奴隶,进行严厉 制裁。反映和维护自由民内部的 等级不平等。古巴比伦自由民内 部划分为两个等级,即阿维鲁和 穆什凯努,它们的地位是公开不 平等的,法典反映了这一事实, 并维护着这种不平等关系。阿维 鲁是享有完全权利的臣民,包括 僧侣贵族,高级官吏和独立的劳 动者,法典有许多条款保护他们 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穆什开努是 不完全权利的臣民,虽然自身权 利也受到保护,但与阿维鲁处于 不平等地位,如两者的身体受到 同样的伤害,后果是不同的,伤 害阿维鲁实行同态复仇,伤害穆 什开努只交罚金。包含着大量调 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法典颁 布时古巴比商业手工业已相当 发达,所以,法典调整商业手工 业的规范占很大比重,在商业方 面规定了各种契约形式,如买卖, 借贷,租赁,保管,合伙,人身 雇佣等,订立契约的手续已经简 化。在手工业方面,规定了工匠 每天应得的工资等。保留了若干 原始公社时期习惯的残余。古巴 比伦社会是从原始社会脱胎出来 的,不可避免会具有这一特点, 表现很多,如保留土地的公社占 有制,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盛行, 宣誓和神明裁判是最重要的证据 等。 试述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答:和其他古代法相比较,古印 度法有如下特点:结构体系异常 复杂。古印度宗教众多,先后兴 起了婆罗门教,佛教和其他较小 宗教,耆那教,因而相应出现了 婆罗门教法和佛教法中。每一种 法又有各种不同的渊源,如婆罗 门教法的吠陀经,法经,法典, 佛教法的三藏,这两种法的渊源 又有交叉,如婆罗门教法的主要 渊源<摩奴法典>又是佛教法的 渊源之一。法的体系结构很复杂。 法律与宗教紧密结合。宗教在古 印度政治,经济和社会生产中具 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法律和宗教 的关系密不可分,宗教经典是基 本法律渊源,法律汇编也包括宗 教教义;法律要信赖宗教去贯彻 实施,宗教也要凭借法律去有效 传播,二者互为补充。反映和维 护种姓制度。种姓制是古印度的 一种严格等级制,它把居民划分 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 较四个种姓,各种姓在社会生活 各方面均有严格区分,职业世袭, 种姓之间永远不能混杂。古印度 法严格维护这一制度。法律汇编 是法律和宗教,哲学,伦理道德 的混合体。这同以上第二个特点 是相联系的。就古印度最基本的 法律渊源<摩奴法典>来说,纯 法律的条文仅占全部条文的四分 之一强。 试述古印度法关于种姓制的规 定? 答:种姓制是古印度的一种严格 等级制,是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 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形成的。它把 居民划分为四个种姓:婆罗门, 刹帝利,吠舍利和首陀罗。这种 制度是古印度的基本制度,古印 度法对此严格加以规定和维护,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宣布 种姓划分是神意所决定的。<摩 奴法典>提出了洁的理论,认为 人体以脐为界,脐上为洁净部分, 以下为不洁部分。婆罗门是梵天 用口创造的,因而生来最高贵, 首陀罗自梵天的脚产生,最低下。 这部法典还说,摩奴制定法典的 目的就是要将各种姓的义务加以 区分。对各种姓的地位,职业和 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婆罗门 执掌神权,地位最高,义务和职 业是传授经典,主持宗教仪式。 刹帝利掌握军政大权,担任文武 官职。吠舍由农民,手工业者和 商人组成,主要从事社会生产和 经济活动。首陀罗是地位最低的 劳动者,包括奴隶,无权参加宗 教活动。种姓地位世袭,永远不 变。维护家长制和丈夫特权。等 级制贯穿在社会关系的各个领 域,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就表现为 家长制和丈夫的特权地位。<摩 奴法典>规定,家长拥有处置家 内一切事务的权力,包括出卖和 杀死子女;妻子,子女地位同于 奴隶,妻子在所有方面均从属于 丈夫。犯罪和刑罚公开不平等, 以残酷刑罚维护种姓制。按古印 度法,高级种姓犯罪一般只处罚 金,低级种姓犯罪则处各种酷刑。 例如,婆罗门杀害吠舍仅受一年 戒刑或捐赠一百头牛了事,而首 陀罗只是说了前三个种姓的坏 话,就要被割去舌头,骂了婆罗 门要割去两唇。总之,严格维护 种姓制是古印度法律的基本任务 和主要特征。 试述雅典“宪法”的民主性及其 局限性? 答:雅典“宪法”的民主性开始 形成较早,到公元前-世纪进入 最发达时期。这种民主性表现如 下: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 与国家的日常活动。公民都享有 各种政治权利,有资格被选担任 国家的各种官职,享有接受荣誉 的权利,特别是通过民众大会这 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每个公民 均可参与内政,外交,立法以及 其他各项重要活动。()大多数国 家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而 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例如, 作为国家最高管理机关的议事会 是由名成员组成,他们是按每个 选区名的数额,从年满岁的公民

外国法制史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汉穆拉比为缓和社会矛盾,在《法典》中废除了终身债务奴役制度,将债务奴役的期限定为他【】 A.5年 B.3年C.2年 D.4年 2.巴比伦国家的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并无严格的划分,拥有国家最高司法审判权的是【】 A.国王 B.贵族院 C.婆罗门D.军队b5E2RGbCAP 3.大约形成于公元前1500一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的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 源是【】 A.吠陀 B.法经 C.摩奴 D.军队4.罗马国家的第一部成文法是【】 A.《汉穆拉比法典》B.《十二表法》C.《法经》D.《摩奴法典》5.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是【】 A.罗马法 B.国际法C.万民法 D.市民法 6.罗马法复兴的发源地是【】 A.雅典 B.威尼斯 C.意大利 D.希腊p1EanqFDPw 7.日耳曼王室法令是属地法,与部族法相比其效力【】 A.高 B.低 C.平等 D.无法比较DXDiTa9E3d 8.在婚姻制度方面,日耳曼法实行【】 A.一夫多妻制 B..一夫一妻多妾制C.一夫二妻制 D.一夫一妻制 9.在教会法中,最早出现的教令集是【】 A.《圣经》 B.《古兰经》 C.《格拉蒂安教令集》 D.《旧约全书》RTCrpUDGiT 10.教会法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只限于【】

A.动产继承 B.不动产继承 C.动产和不动产继承品 D.所有权继承5PCzVD7HxA 11.在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中,一般来说,自治城市的最高权力机关是【】 A.居民议会 B.代表大会 C.常务议会 D.城市议会12.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是【】 A.《圣经》 B.《古兰经》 C.《服从使者》 D.《穆斯纳德圣训集》 13.在英国的各种主要法律渊源中,能对其他法律渊源的内容和原则进行修改的是【】 A.成文法 B.宪法 C.制定法D.判例法,14.现代信托法基本上源于【】 A.荷兰 B.美国C.法国 D.英国 15.在英美契约法的四项要素中,既是英美契约法的特有要素,又是项美契约法最重要的制度之一的是【】jLBHrnAILg A.诚实 B.公平 C.对价 D.对等 16.英国的侵权行为法中的过失责任原则正式形成于【】 A.16世纪 B.18世纪C. 19世纪 D.17世纪 17.一般认为,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是【】 A.法国 B.美国 C.德国 D.英国 18.世界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是【】 A.《人权宣言》 B.《权利法案》 C.《独立宣言》D.1787年联邦《宪法》 19.法国历史上适用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是【】 A.(<1875年宪法》 B.<<1946年宪法》 C.<<1958年宪法》D.《1793年宪法》xHAQX74J0X 20.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是【】 A.美国 B.英国 C.法国 D.德国21.《汉穆拉比法典》的原文刻于【】

选课建议1

先说说选课的基本程序吧!: 选课一共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预选,然后隔几天正选,下学期来了再进行补选。我们学校出的标准时间一般都不准,大家要消息灵通下,有的时候是已经开始选了,学校给的通知上给的却是明天才开始~~郁闷的说~ 预选:时间一般持续两三天,这个时候不用着急的,大家慢慢选就好了,选的时间先后不会影响能不能选上。等这段时间过去了,选课系统会关闭,大家就等着碰运气吧,如果某个课堂的人多了系统会随机踢人的。选课有个选课权限,年级越高的权限越高,被踢的几率也就越小,明白吧。。。所以,大一的小朋友们,嘿嘿,多祈祷下吧~ 正选:这个可是要争分夺秒的说,绝对是先到先得,后到没有。消息灵通就最好了,学校的时间一般是见鬼的。有传说是半夜就开始的,有传说是早上六点半开始的,反正我不清楚啦,只是到时候,整个一天校园网是爆的,需要刷新N遍才能把页面给刷出来,就当练下耐性了。有的高年级的已经不想选课了,可以帮忙让他们先给选了,到时候退给你,看自己的喽。 补选:如果你预选被踢了,正选又没选上,但是那门课又是必须或者其他原因,你就进入这个环节了。预选在下学期来的前几周,预选的课你就不能再删掉了,所以选的时候还是要慎重滴。 关于选课的几点建议 1、首先是原则性的:如果你不打算好好上课,那么还是不要挑剔老师了吧,还是好 好遵从学校的安排吧,不然,那就听我的吧~~~~~~~~ 2、其实选课真的要讲天时、地利、人和 天时冬天早上、夏天下午第一节课真的很难起,特别星期一第一节,我个人很容易逃课。所以我会尽量避免选这些时段的课。体育也按季节来选择室外或室内。虽然选课手册上说不能换体育课,实际上是可以换的。所以,夏天可以把下午的体育课调到上午或别的时段。冬天要注意南园没有空调。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古希腊法 1.德拉古法:公元前621年,奴隶主贵族德拉古将习惯法整理编纂,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 拉古法。该法主要提出三项改革:规定了公民权的取得条件;将官吏选拔由贵族会议决定改为公民抽签选 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德拉古法标志着雅典法进入了成文法时期。 2.梭伦改革:公元前594年,雅典执政官梭伦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改革,史称梭伦改革。改革主要内容包 括三个方面:颁布解负令;废除贵族世袭特权,制定财产法定资格制度;首创陪审法庭(赫里埃)。 3.解负令:解负令是梭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规定拔除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 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债务奴隶和买卖奴隶,因债务而沦为奴隶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被卖至外 国为奴隶的由国家出钱赎回。解负令消灭了债务奴隶,极大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商品经济自由发展。 4.赫里埃:指雅典根据梭伦改革设立的陪审法庭制度。赫里埃原意为集会,是由行政官员在集市日于市 场上公开审理案件,并允许公民参加。这一做法的制度化成为了雅典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5.克里斯提尼改革:公元前509年,雅典执政官、平民领袖克里斯提尼进一步推行立法改革,史称克里 斯提尼改革。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与行政区,打破了原有的氏族部落 体系;创立五百人遗失会与十将军委员会;确立“ 陶片放逐法”。克里斯提尼改革确立了民主政治制度。 6.陶片放逐法:是克里斯提尼改革中最富有特色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允许雅典全体公民通过无记名投票, 选出那些被认为是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贵族和官员并将其放逐出境。该制度目的在 于防止少数贵族和官员政变夺权、危害民主制度,在雅典民主制度历史中曾起到过重要作用。 7.伯里克利改革:公元前443年,民主派领袖、将军伯里克利成为雅典最高执政官后,进行了一系列重 要的民主制度改革。改革的内容主要有:取消了公民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使公民大会成为国家的最高权 力机关;实行官职津贴制,鼓励公民参与国家管理。伯里克利改革吸引了下层民众参与民主政治,进一步 完善了雅典民主体制。 罗马法 1.《国法大全》:是古罗马至东罗马帝国时期前后颁布的四部法典《学说回篡》、《法学阶梯》、《查士丁尼 法典》、《查士丁尼新律》到12世纪后的总称,是研究罗马法的重要资料。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注:根据2012年-2019年试题真题总结,结合自考教材,亦可用作学士学位的复习资料。 题型:单项选择题25*1’+多项选择题5*2’+名词解释题5*现3分,即名词解释3’++简答题4*6’+论述题1*12’ 1.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与发展起来的以楔形 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201310 3”由苏美尔人发明,楔形文字是公元前2700年前后一种古老文字。 2.《乌尔纳姆法典》:2016103” /201201 3”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乌尔国家统一了两河南部地,第三朝国王乌尔纳姆为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所创制,开创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法典化时代。 3.《汉穆拉比法典》:201604 3” /201301 3”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国 王汉穆拉比吸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的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分为序言(以神的名义阐明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正文(保证法院公正审判的规定)、结语三(告诫后人)三个部分。法典的基本内容: ◆君主专制制度 ◆等级制度:将全体居民分为自由民(阿维鲁:直译为“丈夫”,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适用同态复仇的人身伤害;穆什凯努:直译为“小人”或“顺从者”:不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人身伤害以赔偿银子来解决)和奴隶两大类 ◆财产法:巴比伦实行土地公有制。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 ◆契约制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

外国法制史试卷A试题答案

(闭卷A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5分) 1、B 2、C 3、D 4、A 5、B 6、C 7、C 8、B 9、A 10、B 11、B 12、D 13、D 14、A 15、A 16、B 17、A 18、D 19、A 20、D 21、D 22、C 23、B 24、D 25、A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1、BCDE 2、BCE 3、BDE 4、ABCDE 5、ABCE 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 1.简述罗马法中债的发生原因。 答:(1)契约(1分) (2)准契约——指双方当事人间虽未订立契约,但因其行为而产生与契约相同效果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2分) (3)私犯——指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违犯者应负赔偿责任。(1分) (4)准私犯——指类似私犯而未列入私犯的侵权行为。(1分) 2.简述法国行政法的基本特点。 答:(1) 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1分) (2)法国行政法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1分) 与政府活动和私人活动受同一种法律调整的英美国家不同,法国行政法是公法的部分,是一个的法律部门和体系。 (3)法国有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1分) 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是互不隶属的两个法院系统,普通法院无权受理行政争讼。 (4)法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来自行政法院的判例(1分) (5)法国行政法没有编纂完整的行政法典(1分) 3.简述德国法与法国法的差别。 答:(1)、德国比法国更多地保留了日耳曼法的因素;(1分) (2)、德国法更注重法典的逻辑性;(2分) (3)、德国法更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2分) 4.简述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答:(1)宣布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继续有效。(0.5分) (2)宣布保留原来的郡法院、百户法院、领主法院、教会法院,尊重其审判权。要求它们根据国王的令状并以国王的名义进行审判。(0.5分) (3)建立统一的司法机构。由理财法院、民事诉讼高等法、王座法院分别行使皇家司法权。(1分) (4)皇家法院法官到各地巡回审判。(1分) (5)建立陪审团制度。巡回法官们在各地陪审员的帮助下,既了解了案件,又熟悉了各地

2001年至2012年外国法制史历年真题名词、简答题、论述题(新整理)

《外国法制史》 历年真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 2001年10月 三、名词解释 36.圣训;即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是对《古兰经》的具体阐释。是伊斯兰法中仅次于《古兰经》的法律渊源。它最初由穆罕默德的弟子口耳相传。后来,阿拉伯的统治者常将各地流行的习惯和符合当时社会需要的法律规范附会为“圣训”,使它们获得宗教权威。8世纪以后逐渐整理、汇编成“圣训集”。 37.星宫法院;是公元16—17世纪英国设立的一种旨在惩治不驯服的贵族,镇压农民起义和反封建进步人士的专门法院。它是专制君主行使专制权力的工具,审断案件往往任意枉法,以严刑拷问和秘密审讯为特征。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伊始的1641年,星宫法院被废除。 38.“二重内阁”;是19世纪末日本帝国的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即军部权重势大,独立行使军权,成为超内阁的最重要的国家机关。“二重内阁”反映出日本帝国国家制度中的军事性和封建性,对后来日本走上对侵略扩张的军国主义道路有重大影响。 39.法律重述;是经综合整理后由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的判例法汇编。它将那些尚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普通法原则和规范加以重新阐明,并以法典形式编纂成册。法律重述的出版使复杂的普通法得到简化和系统化,方便了司法者的运用。 40.魏玛宪法;是1919年德国制定的现代资产阶级的第一部宪法,也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产生的第一部现代宪法。。它以专章规定“经济生活”,以“经济宪法”而著称;同时列举了较多的公民权利并标榜社会主义原则。魏玛宪法对现代资产阶级宪法具有深远的影响。 四、简答题 41.简述罗马法的分类。 答:(一)公法与私法(乌尔比安);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表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不成文法是指被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三)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 (四)市民法与长官法(裁判官法); (五)人法、物法、诉讼法。 42.英国普通法是如何形成的? 答:(1)普通法形成的原因:威廉征服后,为加强集权统治和缓和民族矛盾的需要。 (2)形成的过程:建立王室法院;实行巡回审判制度;巡回法官通过判案对各地分散习惯进行总结;彼此承认其判决并推向全国,从而形成全国普遍适用的共同的习惯法,即普通法。 (3)意义:普通法是判例法,成为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

行政法经典案例

篇一 : 行政法经典案例 行政法经典案例 1992年3月10日晚,某乡打开红旗渠的闸门分水给各村浇地,某村村民辛某将经过其村9的小闸门关闭,从旁边开挖一道豁口引水灌自家庄稼地,然后回家睡觉。[)第二天,邻居谢某发现自家房屋被大水围困,造成房屋和家具不同程度的损坏。查找原因时发现是辛某擅自放水过多漫溢所致。事后,该县水电局对辛某罚款200元,对谢某之损失未处理。后经谢某请求,水电局召集辛某与谢某进行调解,要求辛某向谢某赔偿损失2400元。辛某和谢某都不同意,调解未达成协议。水电局于1992年5月2日作处理决定:由辛某向谢某赔偿经济损失2400元。谢某不服,诉至法院。 [问题] 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处理后,当事人不服的,可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分析] 本案是否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损害赔偿是民事法律关系,谢某不应以水电局作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应以辛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该案经原告更换被告以后,可以由民庭受理。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谢某与辛某之间的纠纷是民事纠纷,但行政机关作出了裁决后,民事关系发生了变化,变成了双方当事人与水电局之间的争议,该案可以由行政庭受理。 本案中,辛某私自关闸和开挖豁口引水浇地,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水电局对此作出了行政处罚,若辛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自可提起行政诉讼。辛某的行为又导致谢某财产受损,侵害了谢某的合法权益,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果原告将辛某作为被告,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水电局依职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侵权人辛某赔偿受害人谢某经济损失2400元的行政决定。该行政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引起争议,就成为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使本来的民事纠纷转化为行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篇二 : 法学经典案例 法学经典案例 苏格拉底之死 不论你是什么专业的,你都会知道这个人,还记得中学历史课本那句发人深省的话 KNOW YOURSELF 吗? 苏氏述而不作,性格倔辈,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这辩证法与咱们现在知道的不同,它是一种很伤人的辩论技术,分为“讥讽”和“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