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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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表1: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单位:万元/公顷

地区分类行业代码

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七类

第一、

二、三、

四等

第五、

六等

第七、

八等

第九、

十等

第十

一、十

二等

第十

三、十

四等

第十

五等

13 ≥1680≥1350≥975≥675≥570≥510≥380

14 ≥1680≥1350≥975≥675≥570≥510≥380

15 ≥1680≥1350≥975≥675≥570≥510≥380

16 ≥1680≥1350≥975≥675≥570≥510≥380

17 ≥1680≥1350≥975≥675≥570≥510≥380

18 ≥1680≥1350≥975≥675≥570≥510≥380

19 ≥1680≥1350≥975≥675≥570≥510≥380

20 ≥1350≥1080≥780≥540≥450≥405≥380

21 ≥1575≥1260≥915≥630≥525≥480≥380

22 ≥1680≥1350≥975≥675≥570≥510≥380

23 ≥2250≥1800≥1305≥900≥750≥675≥380

24 ≥1680≥1350≥975≥675≥570≥510≥380

25 ≥2250≥1800≥1305≥900≥750≥675≥380

26 ≥2250≥1800≥1305≥900≥750≥675≥380

27 ≥3375≥2700≥1965≥1350≥1125≥1020≥380

注:城市等别划分见附件2。

表2

容积率控制指标

附件1:

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一、指标应用

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城市等别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有关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等别划分的规定执行(详

见附件2);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执行(详见附件3)。

二、指标解释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

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附件2:

城市等别划分(略)

十二等:

湖北:安陆市汉川市宜昌市夷陵区枝江市宜都市当阳市广水市恩施市

附件3: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本控制指标仅列出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的分类目录,详细内容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

本门类包括13-43大类。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还是手工制做;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均视为制造。

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

在主要从事产品制造的企业(单位)中,为产品销售而进行的机械与设备的组装与安装活动,应按其主要活动归类。

13农副食品加工业

1311310谷物磨制

1321320饲料加工

133植物油加工

1331食用植物油加工

1332非食用植物油加工

1341340制糖

135屠宰及肉类加工

1351畜禽屠宰

1352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指主要以各种畜、禽肉为原料加了成熟肉制品,以及畜、禽副产品的加工活动。

136水产品加工

1361水产品冷冻加工

1362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

1363水产饲料制造

1364鱼油提取及制品的制造

1369其他水产品加工

1371370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139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1391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制造

1392豆制品制造

1393蛋品加工

1399其他未列明的农副食品加工

14食品制造业

141焙烤食品制造

1411糕点、面包制造

1419饼干及其他培烤食品制造

142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1421糖果、巧克力制造

1422蜜饯制作

143方便食品制造

1431米、面制品制造

1432速冻食品制造

1439方便面及其他方便食品制造

1441440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

145罐头制造

1451肉、禽类罐头制造

1452水产品罐头制造

1453蔬菜、水果罐头制造

1459其他罐头食品制造

146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1461味精制造

1462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的制造

1469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9其他食品制造

1491营养、保健食品制造

1492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

1493盐加工

1494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

1499其他未列明的食品制造

15饮料制造业

1511510酒精制造

152酒的制造

1521白酒制造

1522啤酒制造

1523黄酒制造

1524葡萄酒制造

1529其他酒制造

153软饮料制造

1531碳酸饮料制造

1532瓶(罐)装饮用水制造

1533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

1534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

1535固体饮料制造

1539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1541540精制茶加工

16烟草制品业

1611610烟叶复烤

1621620卷烟制造

1691690其他烟草制品加工

17纺织业

171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11棉、化纤纺织加工

1712棉、化纤印染精加工

172毛纺织和染整精加工

1721毛条加工

1722毛纺织

1723毛染整精加工

1731730麻纺织

174丝绢纺织及精加工

1741缫丝加工

1742绢纺和丝织加工

1743丝印染精加工

175纺织制成品制造

1751棉及化纤制品制造

1752毛制品制造

1753麻制品制造

1754丝制品制造

1755绳、索、缆的制造

1756纺织带和帘子布制造

1757无纺布制造

1759其他纺织制成品制造

176针织品、编织品及其制品制造

1761棉、化纤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

1762毛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

1763丝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

1769其他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

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811810纺织服装制造

1821820纺织面料鞋的制造

1831830制帽

19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1911910皮革鞣制加工

192皮革制品制造

1921皮鞋制造

1922皮革服装制造

1923皮箱、包(袋)制造

1924皮手套及皮装饰制品制造

1929其他皮革制品制造

193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1931毛皮鞣制加工

1932毛皮服装加工

1939其他毛皮制品加工

194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

1941羽毛(绒)加工

1942羽毛(绒)制品加工

2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1锯材、木片加工

2011锯材加工

2012木片加工

202人造板制造

2021胶合板制造

2022纤维板制造

2023刨花板制造

2029其他人造板、材制造

203木制品制造

2031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

2032木容器制造

2039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制造2042040竹、藤、棕、草制品制造21家具制造业

2112110木质家具制造

2122120竹、藤家具制造2132130金属家具制造

2142140塑料家具制造

2192190其他家具制造

22造纸及纸制品业

2212210纸浆制造

222造纸

2221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2222手工纸制造

2223加工纸制造

223纸制品制造

2231纸和纸板容器的制造

2239其他纸制品制造

23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231印刷

2311书、报、刊印刷

2312本册印制

2319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2322320装订及其他印刷服务活动2332330记录媒介的复制

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41文化用品制造

2411文具制造

2412笔的制造

2413教学用模型及教具制造

2414墨水、墨汁制造

2419其他文化用品制造

242体育用品制造

2421球类制造

2422体育器材及配件制造

2423训练健身器材制造

2424运动防护用具制造

2429其他体育用品制造

243乐器制造

2431中乐器制造

2432西乐器制造

2433电子乐器制造

2439其他乐器及零件制造

2442440玩具制造

245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

2451露天游乐场所游乐设备制造

2452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材制造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51精炼石油产品的制造

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2512人造原油生产

2522520炼焦

2532530核燃料加工

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6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611无机酸制造

2612无机碱制造

2613无机盐制造

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2619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

262肥料制造

2621氮肥制造

2622磷肥制造

2623钾肥制造

2624复混肥料制造

2625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

2629其他肥料制造

263农药制造

2631化学农药制造

2632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26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1涂料制造

2642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2643颜料制造

2644染料制造

2645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

265合成材料制造

2651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2652合成橡胶制造

2653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

2659其他合成材料制造

266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2661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

2662专项化学用品制造

2663林产化学产品制造

2664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

2665信息化学品制造

2666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

2667动物胶制造

2669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267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2671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

2672化妆品制造

2673口腔清洁用品制造

2674香料、香精制造

2679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27医药制造业

2712710化学药品原药制造

2722720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2732730中药饮片加工

2742740中成药制造

2752750兽用药品制造

2762760生物、生化制品的制造2772770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28化学纤维制造业

281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2811化纤浆粕制造

2812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制造282合成纤维制造

2821锦纶纤维制造

2822涤纶纤维制造

2823腈纶纤维制造

2824维纶纤维制造

2829其他合成纤维制造

29橡胶制品业

291轮胎制造

2911车辆、飞机及工程机械轮胎制造

2912力车胎制造

2913轮胎翻新加工

2922920橡胶板、管、带的制造2932930橡胶零件制造

2942940再生橡胶制造

2952950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2962960橡胶靴鞋制造

2992990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30塑料制品业

3013010塑料薄膜制造

3023020塑料板、管、型材的制造3033030塑料丝、绳及编织品的制造3043040泡沫塑料制造

3053050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3063060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3073070塑料零件制造

308日用塑料制造

3081塑料鞋制造

3082日用塑料杂品制造

3093090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31非全属矿物制品业

311水泥、石灰和石膏的制造

3111水泥制造

3112石灰和石膏制造

3I2水泥及石膏制品制造

3121水泥制品制造

3122砼结构构件制造

3123石棉水泥制品制造

3124轻质建筑材料制造

3129其他水泥制品制造

313砖瓦、石材及其他建筑材料制造

3131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3132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3133建筑用石加工

3134防水建筑材料制造

3135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

3139其他建筑材料制造

314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

3141平板玻璃制造

3142技术玻璃制品制造

3143光学玻璃制造

3144玻璃仪器制造

3145日用玻璃制品及玻璃包装容器制造

3146玻璃保温容器制造

3147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

3148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3149其他玻璃制品制造

315陶瓷制品制造

3151卫生陶瓷制品制造

3152特种陶瓷制品制造

3153日用陶瓷制品制造

3159园林、陈设艺术及其他陶瓷制品制造316耐火材料制品制造

3161石棉制品制造

3162云母制品制造

3169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319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3191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3199其他非金用矿物制品制造

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213210炼铁

3223220炼钢

3233230钢压延加工

3243240铁合金冶炼

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1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3311铜冶炼

3312铅锌冶炼

3313镍铬冶炼

3314锡冶炼

3315锑冶炼

3316铝冶炼

3317镁冶炼

3319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332贵金属冶炼

3321金冶炼

3322银冶炼

3329其他贵金属冶炼

333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3331钨钢冶炼

3332稀土金属冶炼

3339其他稀有金属冶炼

3343340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335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3351常用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3352贵金属压延加工

3353稀有稀土金属压延加工

34金属制品业

341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

3411金属结构制造

3412金属门窗制造

342金属工具制造

3421切削工具制造

3422手工具制造

3423农用及园林用金属工具制造

3424刀剪及类似日用金属工具制造

3429其他金属工具制造

343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

3431集装箱制造

3432金属压力容器制造

3433金属包装容器制造

3443440金属丝绳及其制品的制造

345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

3451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

3452建筑装饰及水暖管道零件制造

3453安全、消防用金属制品制造

3459其他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

34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47搪瓷制品制造

3471工业生产配套用搪瓷制品制造

3472搪瓷卫生洁具制造

3479搪瓷日用品及其他搪瓷制品制造348不锈钢及类似日用金属制品制造3481金属制厨房调理及卫生器具制造

3482金属制厨用器皿及餐具制造

3489其他日用金属制品制造

349他金属制品制造

3491铸币及贵金属制实验室用品制造

3499其他未列明的金属制品制造

35通用设备制造业

351锅炉及原动机制造

3511锅炉及辅助设备制造

3512内燃机及配件制造

3513汽轮机及辅机制造

3514水轮机及辅机制造

3519其他原动机制造

352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3521金属切削机床制造

3522金属成形机床制造

3523铸造机械制造

3524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

3525机床附件制造

3529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制造3533530起重运输设备制造

354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的制造3541泵及真空设备制造

3542气体压缩机械制造

3543阀门和旋塞的制造

3544液压和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

355轴承、齿轮、传动和驱动部件的制造3551轴承制造

3552齿轮、传动和驱动部件制造3563560烘炉、熔炉及电炉制造

357风机、衡器、包装设备等通用设备制造3571风机、风扇制造

3572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

3573制冷、空调设备制造

3574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

3575喷枪及类似器具制造

3576包装专用设备制造

3577衡器制造

3579其他通用设备制造

358通用零部件制造及机械修理

3581金属密封件制造

3582紧固件、弹簧制造

3583机械零部件加工及设备修理

3589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

359金属铸、锻加工

3591钢铁铸件制造

3592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

36专用设备制造业

361矿山、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

3611采矿、采石设备制造

3612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

3613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

3614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

3615冶金专用设备制造

362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621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3622橡胶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3623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3624木材加工机械制造

3625模具制造

3629其他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363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631食品、饮料、烟草工业专用设备制造

3633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364印刷、制药、日化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3641制浆和造纸专用设备制造

3642印刷专用设备制造

3643日用化工专用设备制造

3644制药专用设备制造

3645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3646玻璃、陶瓷和搪瓷制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649其他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365纺织、服装和皮革工业专用设备制造

3651纺织专用设备制造

3652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3653缝纫机械制造

3659其他服装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366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

3661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

3662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

3663武器弹药制造

3669航空、航天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367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

3671拖拉机制造

3672机械化农业及园艺机具制造

3673营林及木竹采伐机械制造

3674畜牧机械制造

3675渔业机械制造

3676农林牧渔机械配件制造

3679其他农林牧渔业机械制造及机械修理368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

3681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制造

3682口腔科用设备及器具制造

3683实验室及医用消毒设备和器具的制造

3684医疗、外科及兽医用器械制造

3685机械治疗及病房护理设备制造

3686假肢、人工器官及植(介)入器械制造

3689其他医疗设备及器械制造

369环保、社会公共安全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3691环境污染防治专用设备制造

3692地质勘查专用设备制造

3693邮政专用机械及器材制造

3694商业、饮食、服务业专用设备制造

3695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制造

3697水资源专用机械制造

3699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71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3711铁路机车车辆及动车组制造

3712工矿有轨专用车辆制造

3713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

3714铁路专用设备及器材、配件制造

3719其他铁路设备制造及设备修理372汽车制造

3721汽车整车制造

3722改装汽车制造

3723电车制造

3725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3726汽车修理

373摩托车制造

3731摩托车整车制造

3732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374自行车制造

3741脚踏自行车及残疾人座车制造

3742助动自行车制造

375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

3751金属船舶制造

3752非金属船舶制造

3753娱乐船和运动船的建造和修理

3754船用配套设备制造

3755船舶修理及拆船

3759航标器材及其他浮动装置的制造376航空航天器制造

3761飞机制造及修理

3762航天器制造

3769其他飞行器制造

379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3791潜水及水下救捞装备制造

3792交通管理用金属标志及设施制造

3799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391电机制造

3911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

3912电动机制造

3919微电机及其他电机制造

392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3921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

3922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

3923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

3924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

3929其他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393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3931电线电缆制造

3932光纤、光缆制造

3933绝缘制品制造

3939其他电工器材制造

3943940电池制造

395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3951家用制冷电器具制造

3952家用空气调节器制造

3953家用通风电器具制造

3954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

3955家用清洁卫生电器具制造

3956家用美容、保健电器具制造

3957家用电力器具专用配件制造

3959其他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396非家用器具制造

3961燃气、太阳能及类似能源的器具制造

3969其他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397照明器具制造

3971电光源制造

3972照明灯具制造

3979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制造399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3991车辆专用照明及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3999其他未列明的电气机械制造

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01通信设备制造

4011通信传输设备制造

4012通信交换设备制造

4013通信终端设备制造

4014移动通信及终端设备制造

4019其他通信设备制造

4024020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

403广播电视设备制造

403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发射设备制造

4032广播电视接收设备及器材制造

4039应用电视设备及其他广播电视设备制造404电子计算机制造

4041电子计算机整机制造

4042计算机网络设备制造

4043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制造

405电子器件制造

4051电子真空器件制造

4052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

4053集成电路制造

4059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

406电子元件制造

4061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

4062印制电路板制造

407家用视听设备制造

4071家用影视设备制造

4072家用音响设备制造

4094090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411通用仪器仪表制造

4111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

4112电工仪器仪表制造

4113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制造

4114实验分析仪器制造

4115试验机制造

4119供应用仪表及其他通用仪器制造

412专用仪器仪表制造

4121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

4122汽车及其他用计数仪表制造

4123导航、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

4124农林牧渔专用仪器仪表制造

4125地质勘探和地震专用仪器制造

4126教学专用仪器制造

4127核子及核辐射测量仪器制造

4128电于测量仪器制造

4129其他专用仪器制造

4134130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

414光学仪器及眼镜制造

4141光学仪器制造

4142眼镜制造

415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4151电影机械制造

4152幻灯及投影设备制造

4153照相机及器材制造

4154复印和胶印设备制造

4155计算器及货币专用设备制造

4159其他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4194190其他仪器仪表的制造及修理

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421工艺美术品制造

4211雕塑工艺品制造

4212金属工艺品制造

4213漆器工艺品制造

4214花画工艺品制造

4215天然植物纤维编织工艺品制造

4216抽纱刺绣工艺品制造

4217地毯、挂毯制造

4218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的制造

4219其他工艺美术品制造

422日用杂品制造

4221制镜及类似品加工

4222鬃毛加工、制刷及清扫工具的制造

4229其他日用杂品制造

4234230煤制品制造

4244240核辐射加工

4294290其他未列明的制造业

43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4314310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理43243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理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 一、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3册,教职工住宅用地占校园总的28-30%)扣除教职工住宅用地,对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文件进行修订) 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 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建设用地指标 (参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87〕教基字008号文件) 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 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三、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国家教委、建设部〔88〕教基字108号文件) 说明:1.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及道路用地。 2.本指标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应社会商品化。

四、普通中小学校园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 普通中小学校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场所用地、绿化用地和勤工俭学用地,用地生均面积如下表: 说明:1.表中未计入学生宿舍和生活用地,初中、完中、高中宿舍和生活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宿生均用地面积应控制在4--5平方米。学生住宅 积率应为0.9。 2.表中未计入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五、党政机关办公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 (依据: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文件) (一)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房。 3.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人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为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供应和后期建设管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7号)精神,制定我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产业园区包括: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省级工业园;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工业园,循环经济工业园,文化和动漫产业基地等。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产业园区内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评价用地效益,以及加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本控制指标适用于产业园区内新建工业项目及其配套工程,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五、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和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具体标准见《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一览表》。同时符合这五项指标的工业项目,可以单独供地。不能同时满足五项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只能安排进入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可不受本控制指标限制。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六、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按照二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贵州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白云经济开发区按照三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贵州六盘水钟山经济开发区按照四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贵州安顺经济开发区、贵州安顺西秀工业园区、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贵州都匀市经济开发区、贵州兴义顶效经济开发区、贵州修文医药产业园区、贵州龙里工业园区、贵州安顺黎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贵州玉屏大龙经济开发区、贵州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按照五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其他产业园区的控制指标,按照所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划分等别的地区类别执行。经省政府批准新设立的省级产业园区,属于六类、七类地区的,按照五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五项控制指标,应填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条款,并明确违约责任。 八、本控制指标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关专项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其他镇、乡、村的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应使用《镇规划标准(GB 501 88--2007)》、《村规划标准》(在编)。 此外,本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部应严格遵守。同时,各地为满足本地城市规划编制的实际要求,在不违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3、本标准适用范围中“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什么? 本标准将“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纳入适用范围,意在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国小城镇迅猛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强对空间布局和形态上已经与城市无异的建制镇的规划指导。1、0、2条文说明中规定“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但其中并未提出量化指标的要求。因此,在实际规划工作中,

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

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冀政发[2015]9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用地结构、促进工业项目节地增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国家级综合保税区(以上统称国家级开发区),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纳入省级开发区序列管理的各类园区(以上统称省级开发区)。 第三条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总体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新上的规模以上加工工业项目,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都要进入开发区。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供地。 第四条开发区内部应按照规划引导、节约优先、优化配置、布局集中、产业集聚、提高效率的要求集中布置厂房,合理实施车间合并,提倡标准厂房,提高建筑层数,科学高效使

用开发区土地。改变工业企业大而全、建筑体量小等倾向,减少工业自设辅助设施的规模。相邻企业尽可能集中利用消防通道及仓库、装卸场所、停车场等社会性设施。 第五条本控制指标是编制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第二章开发区各类用地控制指标 第六条开发区要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优化用地布局,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绿化带。大幅增加产业用地比例。 第七条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指标调剂制度,根据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表中的规定(见附表1),结合开发区功能定位确定各类用地比例: (一)工业、仓储等生产设施用地比例:居住和服务依托城镇的开发区不得低于70%;独立开发区不得低于60%。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2016年11月23日发布2017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目次 1 基本规定 (1) 2 油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3) 2.1进井场道路 (3) 2.2井场 (3) 2.3计量站(集油间)和配水(注配)间 (4) 2.4接转站 (6) 2.5转油放水站 (7) 2.6脱水站 (8) 2.7注水站 (9) 2.8配注站 (10) 2.9采出水处理站 (12) 2.10油田集气增压站 (15) 2.11油田气处理厂和原油稳定站 (15) 2.12汽车装卸油装置 (16) 2.13集中处理站 (16) 3 气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17) 3.1进井场道路 (17) 3.2井场 (17) 3.3集气站 (18) 3.4增压站 (19) 3.5脱水(硫)站 (20) 3.6单位工程用地指标 (21) 3.7天然气净化(处理)厂 (23) 3.8凝析气集中处理站 (25) 3.9凝析油铁路装车站 (26) 4 长距离输油气管道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27) 4.1原油管道站场 (27) 4.2成品油管道站场 (30) 4.3天然气管道站场 (33)

5 用地控制指标计算范围 (36) 5.1站场用地指标 (36) 5.2联合站场用地指标 (36) 附录术语 (37) 附加说明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41) 附件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条文说明 (42)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编制《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本指标”)。 1 基本规定 1.1本指标适用于陆上油气田及长输管道新建站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应参照执行。 1.2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方案的确定,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简化工艺流程,优化总平面布置、管道布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1.3站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合理布置。对生产联系密切、性质相近的设施,在满足生产要求、符合安全环保前提下,宜合并建设,减少占地,体现科学、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1.4在确保各种管道安全运行的条件下,石油天然气工程站场的架空管道宜集中共架布置,埋地管道宜共沟布置。 1.5本指标是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用地

规划常用用地指标

规划常用用地指标 2010-05-12 12:43:46| 分类:土地科学|字号大中小订阅 一、城乡居住用地指标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991年)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 级别一二三四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60.1 ≤75 >75.1 ≤90 >90.1 ≤105 >105.1 ≤120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平方米/ 人)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 (平方米/人)指 标 级 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60.0Ⅰ60.1~75.0+0.1~+25.0 60.1~75.0 Ⅰ60.1~75.0>0 Ⅱ75.1~90.0+0.1~+20.0 75.1~90.0 Ⅱ75.1~90.0不限 Ⅲ90.1~105.0+0.1~+15.0 90.1~105.0 Ⅱ75.1~90.0-15~0 Ⅲ90.1~105.0不限

Ⅳ105.1~120.0+0.1~+15.0 105.1~120.0 Ⅲ90.1~105.0-20.0~0 Ⅳ105.1~120.0不限 >120.0 Ⅲ90.1~105.0<0 Ⅳ105.1~120.0<0 现有城镇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I.1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幅度。 人均耕地面积小于1亩的地区,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等级中,只能采用最低一级。 新建城镇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级内确定,当城镇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Ⅱ级内确定。 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Ⅳ级内确定;经济特区城市人均耕地小于1亩的,可在第Ⅲ级内确定。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0平方米/人。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类别名称 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居住用地18.0~28.0 工业用地10.0~25.0 道路广场用地7.0~15.0 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9.0≥7.0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国土资规2017

附件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2017年12月8日发布 2018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目次 1. 基本规定 (1) 2. 城市公共体育场用地控制指标 (3) 3. 城市公共体育馆用地控制指标 (4) 4. 城市公共游泳馆用地控制指标 (5) 附加说明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7) 附件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条文说明 (8)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公共体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编制本指标。 1基本规定 1.1本指标适用于城市中独立占地的新建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项目。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2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节约优先的原则,在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现状布局,科学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 1.3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宜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与已有的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等统筹布局,并可作为城市应急避险场所使用。 1.4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

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照体现本指标所确定的用地规模进行规模核定,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规模核定情况专篇进行情况说明。 1.5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土地供应阶段,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出让合同中,应依据本指标明确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控制要求。 1.6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用地指标规模。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本指标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相关政策要求,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 1.7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总平面布局应满足以下节约和合理使用土地的要求: (一)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用地内的建筑物、场地设施和道路,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 (二)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用地内的建筑物及其布局,应考虑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相应体育运动项目场地的朝向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形体。 (三)多个公共体育场馆集中建设时,应综合利用配套场地及设施用地、绿化用地与交通用地等,提供绿色共享空间。 (四)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应在满足服务功能、公共安全和交通组织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 (五)分期建设多个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1999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关于批准发布《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9 ] 278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交通部负责编制的《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0 年1 月l 日起施行。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交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编制说明 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交通部《关于编制<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90 】交函工字212 号),成立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编写组。 在编制过程中,编写组以国家及交通部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我国国情及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出发,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科学、合理利用土地的经验,对收集的五百余条公路、五百余座互通式立体交叉、近两万公里公路的用地资料,进行了统计分析,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进行模拟设计后,提出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

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试行) -、汽车客运站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交通部2004年4月16日发布,2004年7月15日实施的交通行业标准) (一)车站等级划分 注:达不到五级站要求或以停车场为依托的车站为简易车站 (二)车站占地面积指标 车站占地面积按每100人次日发量指标进行核定且不低于表2的计量值,规模较小的四 级站和五级站占地面积不应小于2000mL 车站占地面积指标 表 2 单位:m/百人次 :■、城市公共交通首末车站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建设部2004年4月9日发布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 (一)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平方米计算。 (二)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营业站定点服务的,营业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公里,其用地面积为250?500平方米。 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1991年11月11日发布,1992年3月1日实施的建设部、国家计委建标〔1991〕758号通知) (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模类别划分(按年经营量)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筑覆盖率(建筑系数)宜控制在 45%- 55%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4的规定: 建设用地指标 表 4 注:1表中控制指标应根据年经营量取值,年经营量大的取大值,小的取小值,中间 值采用插入法计取。 2 ?表中所列指标不包括码头、铁路专用线建设用地面积。 四、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含医疗卫生垃圾处理工程项 目) (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 2001〕101号文件) (一)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应按照工程建设规模和额定处理能力确 注:以上规模分类n 川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建设规模按额定日处理能力(单位:吨 /天)分为下列四级: 表5 注:以上规模分级川级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与切实保护耕地"得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得集约利用与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得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就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得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就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与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得重要标准,就是工业企业与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文件得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得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得,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得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得规定; (三)工业项目得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 地面积得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与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得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得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什么是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基本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 指标》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 制指标》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 地面 积的 7%。 严禁 在工 业项 目用 地范 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 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 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 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 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2008-07-09 | 作者: | 来源:国土资源部 | 【大中小】【打印】【关闭】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 关于批准发布《煤炭工业工程项目 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 筛选厂部分》的通知 建标〔1996 〕630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 1987 )国土〔建〕字第1 料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煤炭工业部负责编制的《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1997 年2 月1 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煤炭工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编制说明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附件十六之二)的安排,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会同煤炭工业部沈阳、南京、武汉、选煤、重庆、西安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对煤炭工业矿井、选煤厂和筛选厂建设用地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总结,分析论证了大量资料,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多次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查定稿。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6〕93号 《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 一、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目标要求,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深府〔2004〕204号)精神,制定本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是工业用地项目前置评估、资格预审和审批工业项目用地规模,以及加强工业项目用地后续管理,评价用地效益的重要依据。 三、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四、本标准由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这五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应当不低于表1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二)土地产出率应当不低于表2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三)容积率控制指标应当不低于表3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四)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当符合表4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五)工业项目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应当符合表5的规定,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在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上述五项控制性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

六、工业项目建设应当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多层标准厂房,不予单独供地。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应当分期申请建设用地。 七、工业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提高工业项目土地集约利用率。 八、本标准由正文(表1—表5)、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2)共三部分组成。 九、根据我市土地资源状况、产业发展情况和新的《产业导向目录》,市政府对本标准作适当修订,每两年发布一次。 十、本标准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控制标准应用说明 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建标[1999 ] 278 号《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2008-06-16 | 作者: | 来源:国土资源部 | 【大中小】【打印】【关闭】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关于批准发布《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9 ] 278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交通部负责编制的《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0 年1 月l 日起施行。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交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编制说明 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交通部《关于编制<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90 】交函工字212 号),成立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编写组。 在编制过程中,编写组以国家及交通部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我国国情及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出发,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科学、合理利用土地的经验,对收集的五百余条公路、五百余座互通式立体交叉、近两万公里公路的用地资料,进行了统计分析,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进行模拟设计后,提出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 摘要:本文结合实例,就《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等指标在实际应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主题词:工业项目土地建筑系数容积率绿化率 中国是一个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相对稀缺,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国家,这个时期的突出特点是一方面用地量大,土地资源匮乏,后备资源稀缺;另一方面土地浪费现象严重,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更加剧土地资源的浪费。特别是工业工业项目,用地比重大,单位面积GDP水平低,提高利用效率的空间很大,也是节约集约用地潜力大的地方。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国土资源部要求工业用地必须走集约高效道路,提高土地利用率,并于2008年出台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这一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文件,针对一般制造业用地,给出了不同地区各类工业项目在投资强度、土地利用空间效率等方面制定出严格的标准。但在实际应用中,工业项目的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及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地面积等指标难以全部达到,甚至出现一些弄虚作假现象。 1.容积率 《控制指标》规定:容积率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容积率≥0.6,金属制品业≥0.6,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0.7。 笔者从事的是有色金属行业和化工行业设计多年,在实际工程设计中建设项目容积率难以达到《控制指标》中的控制指标。笔者设计的一个采用氧化锌沸腾焙烧制硫酸项目,工艺流程:原料工段(原料堆场、原料库、加料风机房等)——焙烧工段(沸腾炉、余热锅炉、电收尘等)——净化工段(脱气塔、洗涤塔、电除雾等)——干吸工段(干燥塔、吸收塔、尾吸塔等)——转化工段(转化器等)——成品工段(硫酸储罐等),除原料库、风机房等少量的建筑物外,其余全部为露天设备占地及操作场地,项目的容积率不到0.1,无法达到规定的≥0.6。目前国内有色金属冶金行业所需矿石的供应量和品位难以满足冶炼企业的需求,大多数企业原料大多依靠购买矿石,所生产的废渣进行出售或其他方面利用,厂区内需要大量的原料和渣中转堆放场地;同样,如汽车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项目特别是工程运输车辆,对环境要求低,企业为减少投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采用露天堆放的方式,亦需要大量的露天场地,建筑物数量相对较少,这几类项目一般容积率在0.2~0.6之间,难以达到规定的容积率≥0.6。

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 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豫国土资发〔2008〕21号 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 通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河南省国土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部分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1 84号)中的《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予以印发,

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做好《控制指标》的宣传工作,加大宣传推广的力度,并在土地有形市场或其他媒体进行公告。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管理水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解决好经济发展与节约用地的关系,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用地规模。凡与《控制指标》用地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对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控制指标》,超标准用地的要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厅备案。 三、各地在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并将供地信息上传至“河南省建设用地供地情况动态监测系统”。 四、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执行《控制指标》,并将遇到的问题和发现的节地典型及时上报省厅。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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