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宗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

整宗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
整宗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

整宗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

作流程

出让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批准文件;

3、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契税交纳凭证;

5、申请人身份证明:是单位的提交单位设立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证明书。是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6、委托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同时提交土地登记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7、未成年人申请土地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8、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9、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规划平面图;

10、其它有关资料。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土地登记办法

4、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

三、办理程序

登记申请——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四、工作时限

申报资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整宗(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填写);

2、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3、转让人的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受让人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规划平面图;

5、申请人身份证明(受让人、转让人双方):是单位的提交单位设立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是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登记的,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件。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6、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7、变更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8、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第一次转让的还应提交批准文

件);

9、土地增值税、契税交纳凭证;

10、转让地块的开发投资证明;

11、转让地块为共用宗时,需附其它共有使用权人同意转让的意见;

12、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供董事(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13、若为人民法院裁定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应持人民法院的有效法律文书;

14、其它有关资料。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土地登记办法

4、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

三、办理程序

登记申请——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四、工作时限

申报资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3、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批准文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单位的提交单位设立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居民身份证、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是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5、委托代理申请的,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6、未成年人申请土地登记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7、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规划平面图;

8、其它有关资料。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土地登记办法

4、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

三、办理程序

登记申请——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四、工作时限

申报资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一、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提出申请);

2、抵押人《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抵押人、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是单位的提交单位设立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居民身份证、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是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登记的,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件;

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她项权利证》、投资开发情况证明等;

5、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抵押物清单;

6、国有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抵押的出具职代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

7、合伙企业、联营企业用地提交合伙、联营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8、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抵押文件、处理时应交付的土地出让金数额;

9、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三资企业抵押的需提交董事(股东)会决议同意抵押的证明和公司章程;

10、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它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11、再次抵押的需提供上次还款凭证和她项权利证明书;

12、其它有关资料。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土地登记办法

4、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

三、办理程序

登记申请——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四、工作时限

申报资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登记

一、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原土地证书。

3、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单位的提交单位名称变更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是自然人的提交变更后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委托代理登记的,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

5、变更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凡是地上存有建筑物或附着物的,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人应提交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6、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1)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编委批准文件;

(2)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名称变更证明、机构代码证;

(3)社团法人名称变更的,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名称变更证明;

(4)自然人名称变更的,提交新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公安部门的姓名变更证明。

7、契税及增值税完税证明;

8、其它证明文件。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土地登记办法

4、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

三、办理程序

登记申请——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四、工作时限

申报资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城镇居民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

一、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买卖双方共同填写);

2、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变更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房产买卖契约或(转让合同/协议);

6、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买、卖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8、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土地登记办法

4、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

三、办理程序

登记申请—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四、工作时限

申报资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登记

一、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3、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批准文件;

4、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5、委托她人申请的,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6、其它有关资料。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土地登记办法

4、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

三、办理程序

登记申请——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四、工作时限

申报资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一、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3、土地所有者提供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1)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证;

(2)实施《六十条》时的有关土地所有权资料;

(3)移民安置资料;

(4)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变化资料;

(5)土地调整资料;

(6)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用地文件资料;

(7)权属界线协议书;

(8)农业税缴纳材料;

(9)其它证明材料。

4、行政村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任命村主任的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5、委托她人申请的,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6、其它有关资料。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土地登记办法

三、办理程序

登记申请——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四、工作时限

申报资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补发登记

一、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3、在《东营日报》刊登灭失、遗失声明的报纸(刊登之日起60日后无异议的);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受让人、转让人双方):是单位的提交单位设立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是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登记的,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件。未成年人申请土地登记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同时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土地登记办法

三、办理程序

登记申请——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四、工作时限

申报资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最新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08672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最新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_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见附件____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略)。 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___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________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转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甲方拥有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路占地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拟将该土地使用权及与之相关的项目开发权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根据我国现行土地转让及开发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协议所指土地及其开发的'实际情况,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1、土地座落位置:_________ 2、土地使用权面积:_________ 3、已批准的容积率为:_________

4、已批准的建筑面积:_________(其中:非住宅_________平方米,住宅_________平方米。) 5、土地规划用途:_________ 6、土地使用期限:_________ 7、土地现状:_________ 8、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_________ 10、地号:_________ 第二条土地项目开发权状况 1、甲方已领取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甲方已经_________市政府批准在拟转让的地块上取得单项开发权,并领取了单项开发资质证; 3、甲方已按土地规划用途委托了设计并办理了报建手续,缴纳了报建所需费用。 第三条其他权利状况 1、甲方确认本协议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是其合法拥有,不存在抵押、查封、第三人主张权利等产权瑕疵; 2、承担形成转让款的现状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甲方确认为取得本协议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已支付了一切应付款项、费用,不存在债权、债务争议(包括绿化费、拆迁安置补偿等)。 第四条文件的提供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甲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 (1)投资审批部门签发的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乙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 第五条转让期限 1、本合同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自乙方申领的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起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自乙方领取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日起,前款所述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3、在转让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转让价格 1、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转让价格以甲方已获得批准的可建筑面积为计价面积,转让价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宪法土地使用权买卖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土地使用权买卖是怎样规定的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近年来,我国在科教文卫和经济等哥哥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国家也更加爱关注对那个敏切身利益的保护,在平时的生活中,人们因为一些原因可能会需要出让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我国相关的法律也对其进行了规定,那么宪法土地使用权买卖是怎样规定的呢?我们来了解下。 一、土地使用权买卖 土地使用权买卖是土地使用权人以获取价款为目的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公民或法人,后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并支付价款的行为。

二、宪法土地使用权买卖的规定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宪法修正案第二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三、其他法律关于土地使用权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其规定了人和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非法的形式转让土地,我国的土地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也规定了城市的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当然我国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其他相关法律也有涉及到,其中有物权法等。

土地使用权申请书(标准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申请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月日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土地使用权申请书 申请人:××省××市××制药厂 地址:××省××市××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申请人因引入外资扩大生产规模,进行基础建设,现依法申请生产用地8000平方米。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国家“七五”计划重点建设项目,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壮大,现已发展成为以制药为主,养殖、种殖、贸易为辅的大型企业集团,成为我国制药行业的排头兵。为进一步扩大生产、提高产品质量,本厂于1995年与美国××制药公司共同出贵,拟建一条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药品生产线,约需建厂房6座,科研楼一座,外籍科学家公寓一座,共占地约8000平方米。而目前我厂现有空地仅100多平方米,远远不能满足进一步扩大生产的需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现根据《××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向××市人民政府上地管理部门提出如下用地申请:申请用地面积为8000平

方米,土地位置在本市之内,最好能与本厂旧址毗邻。以上申请,敬请批复。 此致 ××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市××制药厂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土地使用权转让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书 甲方:XXX(住址:XXXXXXXX) 乙方:XXX(住址:XXXXXXXX) 丙方:XXX(住址:XXXXXXXX) 甲方于XXXX年X月XX日将位于XXX乡XX村XXX组XX至XX公里XX——XX公里路段,小地名“XXX”的XX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开发,租赁期20年。并订立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上述于XXX年X月XX日签订。但是,由于暂时乙方无继续履约能力,为此求助丙方先行垫付租金,丙方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经三方反复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丙方先借给乙方现金XXX万元整,作为乙方一次性交给甲方的二十年租金;乙方则将XXX亩山地剩余二十年的管理权和开发权抵押给丙方。 二、在XXXX年XX月XX日之前,如果乙方能偿还丙方XX万元本金和利息,则乙方仍拥有该片山地的管理权和开发权;如果乙方在XXXX年XX月XX日之前不能偿还丙方的XX 万元的本金和利息,则该片山地的二十年管理权和开发权自动转为丙方所有,乙方必须在XXXX年XX月XX日前清场交给甲方管理和开发,丙方所借给乙方的XX万元不再收取乙方的利息,自动转为交给甲方的租金。

三、为防止乙方在XXXX年XX月XX日之前不能还清丙方的XX万元的本金和利息,又不将该片山地二十年管理权和开发权自动转交丙方,甲方保留对乙方追究违约金XX万元的权利,同时,丙方也有对乙方诉讼的权利。如果乙方在XXXX年XX月XX日之前能还清丙方的XX万元的本金和利息,或自动将该片山地的管理权和开发权转交丙方,则甲方对乙方追究违约金的权利自动终止。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XXXX年XX月XX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范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范本) 公司于年月日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签定了位于,其四至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号为京地出[合]字()第号,出让土地面积平方米,出让建筑面积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合同地价款为万元,现已全部交清。 该项目的投资总额为万元,目前已投资万元,出让土地已达到状况。该项目在签定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后已取得部门的、批准文件。 现公司已取得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宗地未办理房地产预售登记,未曾抵押、也未被查封或其他形式限制权利。 公司与公司经协商以万元的价格 将公司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公司,特此申请办 理转让登记手续。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公司 (盖章)(盖章) 注:1、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范本,申请方可按以上内容拟订申请。 2、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应在申请中一并写明。 3、同时提交的转让协议中必备条款为:“转让受让方承接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如改变规划用途和用地条件须经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京地[转]字()第号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申请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项目转让方转受让方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性质 通信地址 及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转让土地、房屋情况土地位置土地等级 土地使用证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总面积(m2) 建筑总面积(m2) 土地用途 转让土地面积(m2) 转让建筑面积(m2) 转让后土地用途其 他 情 况 转让方式转让签约日期 年 月日 转让金额 出让合同文号土地出让年限 受让后土地使用年限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土地使用起始日 出让地价款 前次转让金额应交土地增值费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怎么判刑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怎么 判刑 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现在的农林业发展过程中,土地承的现象越来越多。当然在土地承包转让的过程中也就出现很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的现象,不少承包商通过非法的手段来获得使用权。那么我们如何来界定非法转让非法获利呢?下面小编就带大家来学习一下界定非凡转让非法获利罪责的条件。 一、什么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予。

二、非法转让土地非法获利罪责条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对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显然是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严重侵犯。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是指以《土地管理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规。如《土地管理法》(1988年12月29日通过)、《国务院关于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城镇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2、必须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根据问题

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根据问题 国务院至今未出台一部相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因此,出现学术理论上的长期争鸣是极为正常的。现在的问题是,人们要把原先在理论上长期争鸣的东西付诸于实践,有的地方甚至提出了解放思想、突破禁区、制度创新等口号,这就有点令人疑惑不解了。因为,理论上争鸣和实践中具体运作完全是两码事。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办事是其天职,在这个大前提下,才能谈解放思想、突破禁区。我认为,的每一条款的遣字造句应当是非常慎密而严谨的,其立法的宗旨也当是明确客观的,任何从左或有的角度随意歪曲理解采取实用主义的做法均不足取,事实上,无论《》或《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没有在文字上明确表述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或流转,恰恰相反,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某些条款规定已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上的支持。 (一)新《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里的承包经营权,实质即为集体所有农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调整行为说白了就是土地使用权有条件的转让,只是名称不同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及报上级机关批准而已。 (二)新《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我认为,该条款有二层意思:①这里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应特指农业用地,如果农业用地未经依法办理农转审批手续而转让和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当然是不允许的,也和新法的立法宗旨相悖。如若转、受让双方都是用于农业生产,不改变用途,那就不适用本条款,而适用上述第14条之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根据这一条款规定不加分析地对集体土地转让行为进行全面否定,均因未深刻领会新法的立法宗旨及从整体上理解《土地管理法》条文所致。②该条款的下一段话即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已开宗明义的告诉我们,符合特定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移。何谓依法转移?转移者,转让也。既然允许转让,就可以不办理征用手续而允许流

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5]5号 【发布日期】2005-06-18 【生效日期】2005-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五条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当事人请求按照起诉时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应予支持。 第六条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第七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协议。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当事人一方以双方之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九条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 在我国,土地的使用权通过合法的方式是允许转让的,促进土地的转让流转,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的法律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进行了相关规定。接下来,的小编将综合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为大家进行了全面的归纳,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有哪些?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出售、交换和赠与三种方式。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略作发展,将转让的方式规定为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至于何谓“其他合法方式”,该法

没有细说。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必然导致其权利的主体发生变更这一特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归纳如下: 一、买卖。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由于“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权“买卖”。所以说,“转让”有广、狭两个概念之分,当“转让”是广义概念时,它包括所有的以权利主体变更为目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行为;当“转让”是狭义概念时,它与买卖具有同样的涵义。 二、抵债。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 三、交换。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以此取得受让人提供的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四、作价入股。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说它类似买卖,是因为将土地使用权用来作价,所作之价如同买卖之价金;说它类似交换,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被用来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以房地产作

对一起涉嫌非法转让土地的案件,我们该怎样取证

对一起涉嫌非法转让土地的案件,我们该怎样取证?怎样展开证据的审查、案件的分析工作? 一宗土地案件的四种假设 字体:正常放大 □椒江 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市区H街两边60户居民住房收购,用于商品房开发。被收购的60户居民房屋均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所有证》。开发公司于1995年6月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60户居民的房产过户手续。1995年10月,开发公司将60户居民的房屋拆除并兴建商品房。商品房于1996年3月全部竣工部分已售出,未售出的120套中有20套短期出租。拆迁的60户居民各分得一套住房。该开发行为涉嫌非法转让土地。 取证 根据案情所提供的线索,我们在具体处理该案时,应收集哪些证据呢? 1.从开发公司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土地来源着手,对H街60户居民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取证。包括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土地、房屋权属证件,被收购房屋的居民的询问笔录。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该地的用途(假设此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通过审批)。 3.开发公司与60户居民房屋收购的协议(合同),收付款凭据。 4.根据上述证据统计出被收购房屋的占地面积,总的收购价格。 5.开发公司兴建商品房的事实经过。 6.开发公司出售、出租房屋的全部对象及出售、出租协议和资金收付凭据。 7.实地勘测开发公司商品房的占地面积,收集现场物证、书证资料。 8.开发公司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的登记情况。 9.开发公司出售、出租房屋的手续情况。 10.其他需要收集的证据。 证据的审查与案件分析 假设上述十个方面的证据均能如愿收集齐全。 经审查核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并能证明下列事实情况: ——60户居民转让房屋土地给开发公司,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开发公司商品房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亦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 ——开发公司转让、出售的房屋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手续,部分买房的个人和单位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开发公司商品房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各买主的姓名、单位、地址及所买房屋的面积、成交金额,承租户的单位、负责人及租用房屋的面积、租金均已核实。 那么,可作如下分析:可以初步认定本案性质为非法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废止)

?【法规标题】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废止) ?【颁布单位】财政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2-9-21 ?【失效时间】2006-3-30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06-3-30已经被id184200法规废止 ?【全文】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 理的暂行办法(废止) 财政部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 1992年9月21日,财政部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法律规定在我国有偿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部门、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 1.土地出让金 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2.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完整详细)-标准范本

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出让方(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面积为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项目。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乙方用意从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乙方同意以人民币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十四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账号内。银行名称: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账户号________. 甲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非法转让土地

非法转让土地的当事人应承担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非法转让土地的涵义及表现形式 非法转让土地,是指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法律法规,将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部分或者全部转移给他人的行为。非法转让土地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一、非法转让集体土地。按照现行土地法律法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因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企业由于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外,不允许转让(包括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就属于非法转让集体土地。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主体,是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农村集体,多为村委会或者村干部,例外一部分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非法转让的具体形式,除买卖外,还有其他一些形式,如以买卖房屋连同土地买卖,以土地入股联办企业名义转让土地、以租代征等。 二是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谓划拨土地,是指国家无偿提供的土地。划拨土地如进入市场,要依法补办出让手续并且补交出让金后才能进行。将国家无偿提供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擅自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隐形交易,如以买卖房屋名义转让土地,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办企业分红,或联建住宅分成等,都为法律所禁止。 三是非法转让出让土地。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即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行转让,必须要按规定对土地进行相应的投资开发之后才能进行。不进行任何投资开发即加价转让,是典型的炒卖土地行为。 应承担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对非法转让土地的一方,要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违法所得的50%以下;对非法受让土地一方的行政处罚,与对非法占地的处罚具有相同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其新建建筑物及设施予以没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予以拆除。 (2)行政处分。非法转让土地的责任人如果属于政府公务员或者其他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按照最新发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刑事处罚。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8最新版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 通知 现行有效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土资发[2008]86号发文日期:2008年04月29 日生效日期:2008年07月0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九章附则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现予印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签订的出让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 市)市(县)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和程序

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和程序 土地使用权方式决定了转让条件有所不同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房地产的条件。 □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出让合同成立,才允许转让; □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 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属于房屋建设的,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二是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方可转让。上述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转让房地产项目。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严格限制炒买炒卖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证开发建设的顺利实施。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具备的条件。 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要转让的前提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对准予转让的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由受让方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进行转让;第二种是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转让房地产,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一是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即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转让后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不补办出让手续。

以股权转让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实务操作手法

以股权转让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实务操作手法 2011年5月6日,安某三人将自己拥有某实业公司的100%的股权转让给了钱某等人,因为该公司没有债权债务,也没有任何纠纷,公司资产仅有50亩土地,所以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办理的较为顺利。然,在完成股权变更后,公司向当地的主管部门申办开发手续时,并告知该块土地涉嫌非法转让,故暂停办理该地块的相关手续。委托人十分不解,明明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收购的公司,怎么会涉嫌非法转让土地呢?况且该块土地使用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当地相关部门似乎在以行政手段干预经济交往。 经笔者了解,类似于该公司的遭遇的远不止一家。江苏省常州市陆生因转让房地产公司股权被依“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审查起诉,安徽蚌埠市也对“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进行了判决。海南省国土部门更是开全国之先河,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土地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第五条明确表示要“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管理防范恶意炒卖土地行为。”而该条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严禁以股权转让为名变相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为什么普通的股权交易会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联系在一起呢?而且有的交易甚至被追究了刑事责任。那么,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为什么近年来通过股权转让来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事件越来越多?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带着这些问题,笔者进行了一些研究。 一、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内容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性质的权利。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等财产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会议出席权和表决权、知情权、查阅权、诉讼权等参与性权利。 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其他合法方法主要包括:(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适用

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先后颁布了三个司法解释,现在所要讲的这个司法解释是2005年6月颁布的。 现在最高院在审理关于房地产案件时有三个司法解释:一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二是关于建设工程(2004月10月颁布,2005年1月1日施行),三是关于商品房买卖(2003年4月颁布,2003年6月1日开始施行)。现在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房地产案件基本上按照这三个司法解释操作。 今天主要讲第一个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解释》一共28条,其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一、《解释》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第1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第2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让土地行为的处理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3条:协议出让土地价格的确定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第4条:对未办理批准手续合同的处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 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5条:土地出让金的调整 “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当事人请求按照起诉时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 土地出让金的,应予支持。” 第6条: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合同的处理 “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第7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申请书3篇

土地使用权申请书3篇 (792字) 申请人:徐闯 地址:江苏省泗洪县石集乡张圩村 法定代表人:徐闯 申请事项: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用地100亩 事实与理由:根据国家畜牧业产业政策,随着国民经济不断增长,在市场经济的充分激活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要想群众发家致富,过去老传统、老思想远远不够,在现在的实际中,根据当前我们石集乡土地流转实际情况,把散养户集中起来成立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已是现代养殖业发展的必由之路。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不仅解决了过去散养所造成的环境破坏,空气污染,免疫不规范,疫病防范困难等生产技术难题。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从源头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控制,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有效提升疫病防控能力,降低疫病风险,确保人畜安全;有利于加快牧区生产方式转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有利于畜禽粪污的集中有效处理和

资源化利用,实现畜牧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申请人是已毕业的大学生,大学毕业后以带领村民致富为目的返乡创业,于20xx年创办了自己的养鸡场,现已形成年出栏3万羽的养殖规模,并帮扶多户贫困村民实现增收。在此期间也通过大量的学习与不断的实践,掌握了丰富的养殖知识与技能,形成了一套自己独特的养殖宝典。为积极响应石集乡土地流转,进一步扩大养殖规模,更多的带领村民致富,增加村民收入。特向石集乡人民政府申请土地建立一座存栏量为二十万羽的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完毕后将为部分特困农户提供就业机会,并采取基地加农户、包回收的模式进行运作,从而实现养殖、销售一条龙服务,从而带动本乡养殖业的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政策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申请:申请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用地100亩。 以上申请,敬请批复!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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