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6日总局营改增培训视频文字记录

2016年4月6日总局营改增培训视频文字记录
2016年4月6日总局营改增培训视频文字记录

目录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要点讲解(吴小强,4月6日上午) .. 2 36号文件解读(王葳,4月6日下午) (10)

解读《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7号公告)(张颖,4月7日上午) (15)

解读《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15号公告)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8号公告)(孔庆凯,4月7日上午) (19)

增值税发票使用和开具问题(袁达海,4月7日下午) (23)

营改增纳税申报(13号公告)(亓同贺,4月7日下午) (29)

营改增培训2016年4月6日上午

杨益民开班讲话:一要乐于思考。为什么这么设计,对上下游影响,谁收益等问题要多思考。二要乐于请教。三要善于交流。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要点讲解(吴小强,4月6日上午)

这次全国交接1190万户,占比情况:生活服务占81%,建筑14%,不动产(主要指房地产)3%,金融2%。税款总规模19000多亿,占原营业税规模的80%。

需要注意的是:

5月1日,所有营改增纳税人均纳入营改增范围,四大行业外的列入其他。

建筑业

?纳税地点:

改革前,营业税纳税地点——劳务发生地(形成地方固化的财政格局。)改革后:增值税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劳务发生地进项销项不全,算不出来应纳税额,这样就出现税源发生大的转移)

异地预征:保持地方利益格局基本不变(如果出现长期倒挂,可以采取暂停或调低预征率)

异地代开:方便纳税人

?税率问题:

改革前,3%的税率差额征税(分包收入从税基差掉,为了缓解重复征

税,类似于扣额法增值税)

改革后,选择一般计税的,适用11%的税率。

?最容易在税负上出问题——过渡政策

简易计税+差额纳税

分包链问题不大,会买东西,提供服务,拿到11%、17%的票,链条越往下人工成人越多,大建筑公司不养建筑工人

甲供材不作为税基,这栋楼甲方买200万钢筋,800万交分包工程款,原来是800+200万交营业税,营改增后,200万是甲方,抵扣,不能并入乙方征税。

差额的简易征收。

沙土石料问题:建筑行业反映非常多,拿不到票,占的成本也不低,改革后可以促进企业规范经营,这就是溢出效应。要改变采购渠道,对供应上进行筛选,要开全额票的给我供应东西。现实情况是,砂石供应商游离于管理之外,简易征收3%。供应沙土石料的集中地区要增加代开发票点。建筑行业可能是这次改革税负变化的重点,需要多关注。

房地产业

?一手房(房地产开发企业)

改革前: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改革后:一般计税,适用11%的税率

差额纳税:允许抵扣土地价款

建筑企业拿到11%的票,我会尽量扩大甲供材范围,本身税负不会超

过5%。

?二手房

改革前:区分单位和个人、住房和商业地产、购房时间等。

改革后:原则上延续原有政策。价内税转价外税原因,税负会略有下降(5%)。

?自建房

改革前:自建自用再转让的,建筑环节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改革后:自建自用再转让的,建筑环节不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不再补缴建筑环节增值税)

?过渡政策

老项目简易计税+二手房政策平移

金融

?金融是个大概念: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基金等。

?不仅仅是金融机构按照金融提供金融服务,除了金融机构之外,

其他单位和个人也会从事金融业务

?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不同业务之间容易转化——防止金融业的特

殊政策被滥用(很多产品进项是共用的,每项产品单独申报不太现实)

?初步判断:金融业税负方面问题不大。

利息不让扣,那息转费怎么办?(利息转换为手续费进行抵扣,很有可能)

生活服务

?面广量大,规模较小。小规模可能选择简易征收,3%,5%到3%,

直接减负42%。3万以下小规模不征税。

?免税政策多:

教育、医疗、养老、殡葬、助残、宗教、文化等小微企业

?初步判断:生活服务业税负方面问题不大。原来是5%营业税,现

在是价外6%,比原来高0.66%个百分点,稍微有点进项就可以减税。

几个文件

?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也被称为商品和服务税。

Oecd:增值税是对最终消费所征收的宽税基税收

纳税人与税负人不一致。

经营者不纳税(增值税),企业是政府增值税体系涉及与运行中的关键伙伴

没有消费就没有征税,国际贸易中遵循消费地(目的地)原则

容易混淆的几个概念:

?应税和非应税(不在征税范围,如捡钱)

?征税和免税

?非应税(与增值税无关)和零税率(出口,在征税范围,出口时

按照增值税理论最终消费征收,给退税)

政策要点

?纳税人:

境内的概念很重要:应税和非应税的划分标准

服务:看人

无形资产:看人(国际上更多是看受益人,所在国有权征税)

不动产:看物

自然资源使用权:看物(只有最终消费者所在地国家才有征税权,出口后,通过一定形式让渡征税权,退税)

?扣缴义务人

本质是进口征税:国外称反向征税。(服务进口时,扣缴义务人,不是提供方而是接受方扣缴,逆向征税、反向征税。重要性等同于货物进口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今后会越来越多)

取消了代理人

增值税条例有缺失

税率

税率是个大问题。国际上是两个流派,一个是欧洲流派,两档税率为主,一档标准,一档优惠税率。原来我国也是两档,一个是17%,一个是优惠税率13%。欧盟一般放在教育食品,我国一般在民生上。一档是趋势。营改增后又加了两档税率。行业越来越模糊,行业融合发展,很多说不清楚到底适用税率。多档税率在适用上很困难。

实体商品的虚拟化和电子化。如电子书,有形动产17%,电子书不是有形动产,也不像电子信息服务。所有权的转让也变得十分模糊。适用6%的话,是不是打击实体经济。网络就能承担低税率?存在很多

争议。原来电影院电影票属于播映服务,现在是网上票务网站在卖,播映服务可以选择简易征税,百度可以选在简易征税?停电了,找谁?好像百度又提供了播映服务?这个就是服务转售问题。一种是谁服务,另一种是可以倒手几手,相应的税制就也差别很大。

混合销售和兼营

服务转售

提供服务和居间介绍

已试点行业中,有两个重大调整

售后回租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只收中介费是居间服务)

进项税额

1.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

建筑企业收购木材、餐饮有多少从农民手中收?农产品发票要严格按照范围来管。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专用和混用用途转变

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怎么算,中间发生变化,怎么算?搞了一个分年抵扣的办法

3.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范围

误解:包机飞机,再运营,航空公司不给开发票,认为不能抵,开了也抵不了。旅客运输指的是,接受方是旅客的身份登机,机票不能抵。

4.支付的贷款利息不得抵扣——息转费的防范

销售额

1.兼营:纳税人从事不同的业务。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

2.混合销售:一项行为涉及不同的税率

改革前:混合销售是为了解决交什么税的问题

改革后:混合销售是为了解决按照什么税目的问题

如食物油13%,没有按桶17%缴税的

混合:既有货物和货物的混合,也有货物和服务的混合,还有服务和服务的混合。如交钥匙工程。先把货物和服务混合分开,以什么为主按什么缴税。下一步更复杂的进一步研究。

3.代收转付和成本项目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发生应税行为:发生应税行为并且收款或取得收款凭证

2.怎么理解“先开具发票”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按照目前的政策规定,不需要转出

不得抵扣的条款中,预留了政策空间。

怎么认识税负

?对同一个企业,和进销项平衡有关(企业税负是波动的,波浪线,

应该放长到合理的时间段评估,机器不动产纳入抵扣后,应该放的很长才行,增加的是固定资产都买完了,降低的是集中购买固定资产)

?对不同的企业,和盈利能力有关

?如何实现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目前政策执行定了很多优惠及兜底政策。

房地产:

1.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税基中扣除土地出让金

2.允许房地产企业已开发的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3.妥善解决房地产企业税款入库不均衡问题

4.允许存量二手房转让时选择简易计税

5.允许存量房出租时选择简易计税

6.委托地税代征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

建筑业:

主要问题

1.税率档次过多

国际趋势是越来越简化

2.税收优惠过频

3.纳税人分类不科学(国际两次,起征点以下及以上,起征点以下

是不征税)

4.出口退税不彻底

5.留抵税额的处理有待改进(国际上是退给企业,经营期间是不能

承担增值税的,出现逆差就退给企业,国外达到一定条件,连续多久,税额达到多少,退给企业)

6.收入分享体制有待改进

7.法律层级过低

下一步目标

建立彻底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通过立法实现

36号文件解读(王葳,4月6日下午)

与原来106号文件比较大的条款,争议条款作以讲解

36号文大原则:为什么写成这样,考虑了哪些因素?36号文相当于增、营条例细则的衔接,101号文,要平稳过渡(附件2),与原来106号文有一些变化,不断完善,为增值税立法做准备。

附件一:

第6条:取消代理人的概念。这么多年,代理人的概念始终不清晰,实际执行中,代理人和扣缴义务人有争议。买房不知道卖方是否有代理人,不扣缴的话,责任在谁?全部是买受方作为扣缴义务人。

第10条:非营业活动情形做了微调,局限于行政单位,非行政单位的放到附件3优惠政策里,第1条13款,给了免税政策。调整原因,政府性基金,国务院所属部门为了支持特定公共基础建设,向公民法人组织无偿征收的。包括铁路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由非行政单位收取的比较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很多是由非行政单位收取的,之外的要纳入征管范围中来,使用发票,同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第14条:服务视同销售,操作难度比较大。最开始111号文时,货物与服务拉平。非经营服务,把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13条:2009年111号文,无形资产:纯权益类,不动产类,如建筑发生地,不太可能出现工程和项目分离的现象。再如会展,现场的文艺表演和体育比赛。

第14条:原条例细则中视同销售无偿赠予视同有偿征税,不合情理,这次修改为除外条款。如免费的法律咨询、义务劳动、慈善活动

进项税额的规定:

第25条:

第27条:(四)(五)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其他的服务是间接的而非直接的联系。基于有利于纳税人原则,只要能清晰划分就允许你抵。旅客运输和餐饮服务不允许低,原因:很难划分,肯定有正常经营活动情况下的,如税务所咨询公司成本中很大是差旅费,很难划分是为了生产经营还是私人消费。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是个人消费,不允许抵扣。

贷款不作为抵扣范围,原因,如果抵扣,前提是对存款利息也要征税,这样才匹配。如果存款利息征税,属于大的政策变化,若存款征税就需要拿到进项票难度非常大,对征管是很大的挑战。居民存款利息非常大,不管征管还是免税,都要去做纳税申报。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一提供贷款服务业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列入销售额,对方不能抵扣)

(四)进项税额

附件2中息转费问题,相关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都不允许抵扣。

旅游:一部分是个人消费,还有企业会做成公务考察,确实是生产经营服务,应该允许抵扣。应税行为允许抵扣。

第28条:固定资产定义还是局限有行动产,与现在企业财务核算不一样。

不动产非正常损失:…以及违反法律法规,与其他有原则上的差别。附件2有关事项规定。

不得抵扣未抵扣,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次月可以抵扣,有具体公式,但要取得合法凭证。

第37条:销售额分为全额和差额。如转让金融商品,没办法解决税负问题。门票很多是免税的,没办法拿到进项票。不给差额规定,进项没有,相当于代收转付的,只能差额征税。

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四大类之间允许抵,本年度正负差允许抵。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放到了贷款服务,贷款销售收入不含本金,只是利息征税。融资租赁也是不含本金,其他是全额,哪怕是转贷,第一次利息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老合同老办法的原则,针对的是原来有形动产的回租。

纳税人资质,与106号文变化,写到实收资本的概念,大前提是要经批准,才能享受差额征税,商务部可以授权省级商务部审批,条件要一样,工商制度改革,工商改革注册制,需要注册1.7亿元,新旧纳税人有不平等,所以要有实收资本,给个三个月的过渡期。

建筑业3%还允许差额,是为了保持税负不增加。

房地产老项目,项目的概念多大?整个拿到一个地做分期开发,每期

都会申请规划许可证,做项目设计,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做施工,过程中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非常小的一个单元,不是大片小区进行划分,是很小单元的许可证。

前提是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销售额。特殊规定,收付实现制,建筑租赁,收到款项时征税,也是营业税的延续。

金融业贷款,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已付的,不允许往回冲),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利滚利,收付实现制)。

附件二:有关事项规定

(七)-(九)甲方买东西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4-5原则一样。1.总的原则

老项目简易,新项目,异地预缴,老项目一般,其他个人。

2.类型

一手房,7-9

二手房,自建246,非自建135

3.简易计税的老项目,进项

第二部分:税目注释和编码

无形资产范围窄,原来是正列举,很多没涵盖。原来的营业税注释是1994年出的,

(五)金融服务

除了金融服务外,其他机构也在做,如贷款,企业间拆借资金。转让

金融商品,股票债券市场(个人免税)。金融机构发放债券,持有到期。

押汇,进口没钱,银行开信用证,相当于借款。

娱乐服务:延续营业税,是正列举,因为要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附件3:

林地,按不动产还是按货物,有争议。不动产还包括仓库,旅游场所,寺庙、教堂,不局限与住宅和商用房。

第二部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要对应到某一个编码,票面上不显示,后台会记录对应到具体编码。后期应用统计、分析、征管的要求。以编码作为搜索的依据,效率高很多。税收对应海关编码。依据,海关代码有一个大册子,分类标准与经常用到的标准差别很大,所以否定了。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划分跟我们用到的习惯很类似,我们是以这个为基础,加上行业分析,加上我们的统计税目注释,我们进行了细化,如稀土。服务部门按我们的注释做了一个划分,由于时间紧,我们对于新增的行业相对粗了一些。

货物好劳务分类编码由19位代码组成。第一层为货物和劳务分类代码,1位数字,第2-19位每2位为一级。税率可以强制改的。

解读《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7号公告)(张颖,4月7日上午)

一、建筑业

(一)范围

(二)税率和征收率

营业税3%——增值税税率11%,3%(简易征收)

(三)计税方法

小规模——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可以选择简易征收的三种情况:老项目、清包工、甲供材

简易征收:建筑老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1)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时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些重大项目国家项目不需要

许可证)

(3)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未写,但注明施工时间存续时间?

清包工: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

或只采购辅助材料…

甲供工程: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一个兜底的过渡性政策),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四)销售额

一般计税方法:以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简易计税方法:以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五)纳税地点:

原来是建筑劳务发生地

营改增,发生地很难进行完整的核算,纳税地点由施工地转到机构所在地,涉及到税源转移问题,对地方既得利益影响较大,所以坚持机构所在地纳税同时,要在施工地预缴。

施工地和机构所在地同一地点一致,直接在机构

不在一地,要在施工地预缴,回机构地申报

17号公告主要就是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如何申报。

(二)征收管理机关

预缴税款: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

申报纳税: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计算

一般计税方法=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预

征率为2%)

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四)扣除凭证

第6条: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

建筑业营业税发票(2014年4月30日前开具,6月30日前可作为扣除凭证)

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需备注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和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7条:预缴税款时需提交的资料: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六)预缴税款的时间和期限

第11条: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期限:分别为1、3、5、10、15天、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

一般纳税人通常为1个月

(七)纳税申报

第八条:纳税税额: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防止当地超缴,长期占用纳税人资金)

(八)发票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全额代开增值税发票。(方便纳税人)

全额是为了强调出现分包的情况怎么开,100万,20万分包,应纳税额80万,发票需要全额开具,原因是我虽然按80万纳税,但我分包的20万那个企业也纳税的,统一链条一起开,(分包方开票不能抵扣?)

(九)管理要求

预缴税款台账(纳税人留存备查)

地区、项目、收入、支付的分包款、扣除的分包款及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

(十)相关处理规定

自应该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未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按照征管法及相

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辅导、宣传要点:建立台账,宣传办税时要带的资料等。

解读《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15号公告)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8号公告)(孔庆凯,4月7日上午)一、背景

基本内容是双扩,一是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的全覆盖;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全面实现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

36号附件2: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具体如何操作,制定15号公告在操作层面给予明确和细化。具体包括具体时点、用途发生转变时的处理和核算要求,对纳税人的要求等等。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不包括的内容可以一次性扣除

第三条:条件,增加原值超过50%,分两年抵

需要分期抵的范围:1. 5月1日以后,纳税人在试点以后拿到的现成不动产,买,接受捐赠等,分期抵扣;2.发生的在建、新建工程,从无到有,增加原值超过50%,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等,即较大规模的

改扩修装。3.本来不能抵的,而后发生用途改变,幼儿园——厂房仓库,需要重新允许抵扣项目的,要进行分期抵扣。

不需进行分期抵扣的: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

2.融资租入的不动产。(本来就是分期买的,成本已经分期抵扣了,

再每月租金在分期抵扣核算非常复杂)

3.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存续期短,性质与工业生

产的中间投入物更为接近)

需进行分期抵扣的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范围

本在有利于核算方便原则,1.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货物,还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当时不让抵扣,这回当成不动产一部分,保证政策连续性,但要分期抵)2.与不动产关系紧密的设计服务,3.建筑服务(分两年抵扣)

三、对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处理方式

第4、6、9条

第9条与36号文附件2规定不同,以此为准,要注意。

*不动产净值率,这样操作能够保证不属于抵扣范围,或不符合抵扣凭证管理规定的税额不进入抵扣范围。

四、特殊情形下,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

第6、8、10条

五、分期抵扣的管理要求

建筑业营改增培训整理

建筑业“营改增”培训整理 一、本次“营改增”涉及的行业及税率 1、生活性服务业6% 2、建筑业11%,包括劳务公司,其中营收不到500万的企业,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3、房地产业11% 4、金融保险业6%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预计时间 2015年基本实现营改增全覆盖,实行增值税立法,此后将取消营业税这个税种;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细则出台估计2015年5月上旬,正式实施估计在2015年10月份;半年的过渡期。 三、建筑业“营改增”缴税方式 项目所在地就地预征(预征率很可能为2.5%),总分机构(总公司、分公司)汇总缴纳的缴税方式。这里的总、分机构特指法人公司总部、和其分公司。 四、增值税的纳税时间 应税劳务完成、开票和收款三者孰先确定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申报纳税。 五、税金的计算方法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不含税收入*销项税率--不含税外购成本*进项税率 六、“营改增”对税负的影响 建筑行业协会通过调研、测算,结果显示建筑业营改增平均增加税负为94%,折合营业税税率是5.83%,增加2.83个百分点。 增值税的税负增加的原因发生的成本中,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如下情况: 1、人工费的支出; 2、征地拆迁、青苗补偿; 3、地材等二三类材料; 4、融资利息支出; 5、工程保险支出; 6、甲供材料、设备和甲方指定分包工程;

7、抵扣率较低的物资; 8、集采物资; 9、内部调拨物资; 10、代开发票; 11、水电气等能源消耗(工地临时水电); 12、延迟付款使得进项发票取得时间延后; 13、试点前的存量资产等。 进项税额管理: 1、供应商的管理,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如小规模纳税人、不提供发票的供应商在价格上与一般纳税人的比较,分别折让临界点为13.21%、15.99%; 2、交易重构,如:清包和分包,选择清包;先借后买和融资租赁,选择融资租赁;购买和租赁,试点前选择租赁,度点后可购买等。 3、发票管控,选择专要发票,尽量后开发票,避免虚开发票; 七、财务指标的影响 1、收入下降,规模缩水 “营改增”前收入为含税额(价税合计),“营改增”后收入为不含税额。总价款不变的情况下,营业收入总额会下降9.91%。 2、推高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负债/资产,其中资产中新购存货、固定资产分离进项税额,资产降低,导致资产负债率升高。 3、毛利率下降、挑战盈利能力 收入下降(分离11%销项税额),成本下降(分离可抵扣进项税额,范围受限税率),影响经营成果下降。 4、纳税义务可能提前,增大现金流压力 ●应税劳务完成、开票和收款三者孰先确定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 ●总包和分包结算时点不统一; ●预留5%-10%质量保证金; ●汇总纳税的年度清算办法; ●预计税负与纳税金额的现实差异; 八、经营模式的影响

福州建筑业营改增培训教材

省“营改增”政策解读与操作实务研讨会议 3月26日至27日,省建筑业协会,联合新软件股份及中翰中国税务集团,在举办省“营改增”政策解读与操作实务研讨会议。会议深入学习了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性质、特点及计税方法,了解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带来的风险及应对的具体措施,同时提出了建筑业营改增的信息化应对方案——四流合一,最后提出了建筑业企业如何在营改增的“新常态“下突破重围。

中国建设会计学会秘书长,中国建设会计学会会计电算化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阮智勇 阮智勇秘书长在会议中就增值税的常识及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式的改变作出了详细的说明。所谓的增值税,是国家针对企业在产品加工生产、修理或提供劳务环节中新增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是价外税。一般纳税人本期应交增值税=本期销项税-本期进项税,而:销项税=本期含税工程收入÷1.11×11%,进项税=Σ外购物资或劳务(服务)时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的增值税额。其次,阮秘书长建议企业要主动摸底测算和模拟运转,并且教建筑业企业如何进行测算和模拟运行。最后,阮秘书长也详细介绍了营改增将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省国税局货物劳务税处庄建顺 庄建顺处长在会议中详细地介绍了营改增将会给建筑业企业带来的四大方面的风险,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风险、取得进项抵扣凭证方面的风险、财务核算方面的风险、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风险,并且就这些风险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庄处长特别提到,防税收风险的最好办法就是按规定办税。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公司合伙人仁 仁主任在会议中,主要针对战略管理、经营方式和财务管理三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营改增前后比较,并提出应对策略。营改增前后,建筑业企业的采购方式、营业收入、税负情况、总分包模式,以及财务的会计核算等都发生很大的变化,针对这些变化,仁主任一一给出应对策略。最后,仁主任还分享了建工(集团)总公司“营改增”转型税务服务方案,通过企业自身的管理及合理的税收策划,帮忙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改变。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万众期待的营改增实施细则终于落地!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适用11%,2016年5月1日开始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随后,财政部部长在答记者问中,再次强调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同时也强调,全行业只减不增,不能保证每个企业税负不增加! 《通知》包含四个附件,分别为: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合计约四万字。 我们根据《通知》及四个附件,将涉及建筑业的主要内容整理出来,以便于您快速浏览重点,文件全文和四个附件详细内容可以参阅本公众号对应文章。 一、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换句话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问题有来了,具体是哪些建筑服务是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呢? 三、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改增对服务业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服务业的影响 1 引言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与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增值税多覆盖在我国第二产业中,营业税则多覆盖在我国第三产业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这样的税制凸现出来一些问题,因此我国逐步开始将增值税改营业税,并将增值税的范围扩大到了全部商品与服务中。 2 背景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这次改革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改革将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为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选择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

2016年营改增税目税率与2018增值税率一览(附表)

2016年营改增和2018增值税税率对比表(附表) 2018年4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8〕32号和财税〔2018〕33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和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 2016和2018年最新增值税税率对比表如下: 简易计税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发 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和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 外。 3% 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地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 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 级二级公路、桥、闸(老项目)通行费;特定 的不动产融资租赁;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 遣、安全保护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 外包服务。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 天然气。 5%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销售旧货;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它个人)以及符合规格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大类中类小类征收品目原营业 税税率 2016 增值 税税 率 2018 增值 税税 率

销售服务 交通运输服 务 陆路运输服务 铁路运输服 务 3% 11% 10% 其他陆路运 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 务 航空运输服 务 管道运输服 务 管道运输服 务 邮政服务 邮政普遍服 务 邮政普遍服 务 3% 11% 10% 邮政特殊服 务 邮政特殊服 务 其它邮政服 务 其它邮政服 务 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 务 基础电信服 务 3% 11% 10% 增值电信服 务 增值电信服 务 6% 6% 建筑服务 (2016新 增) 工程服务工程服务 3% 11% 10% 安装服务安装服务 修缮服务修缮服务 装饰服务装饰服务 其它建筑服 务 其它建筑服 务 金融服务 (2016新 增)(2018 年注:含有形 动产、不动产 融资性售后回 租;以货币资 金投资收取的 固定利润或者 保底利润) (注:资管产 品管理人从事 交管产品运营 业务、暂适用 简易计税方 法,按照3%的 征收率缴纳增 值税) 贷款服务贷款服务 5% 6% 6% 直接收费金 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 融服务 保险服务 人寿保险服 务 财产保险服 务 金融商品转 让 金融商品转 让

2016年4月6日总局营改增培训视频文字记录

目录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要点讲解(吴小强,4月6日上午) .. 2 36号文件解读(王葳,4月6日下午) (10) 解读《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7号公告)(张颖,4月7日上午) (15) 解读《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15号公告)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8号公告)(孔庆凯,4月7日上午) (19) 增值税发票使用和开具问题(袁达海,4月7日下午) (23) 营改增纳税申报(13号公告)(亓同贺,4月7日下午) (29)

营改增培训2016年4月6日上午 杨益民开班讲话:一要乐于思考。为什么这么设计,对上下游影响,谁收益等问题要多思考。二要乐于请教。三要善于交流。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要点讲解(吴小强,4月6日上午) 这次全国交接1190万户,占比情况:生活服务占81%,建筑14%,不动产(主要指房地产)3%,金融2%。税款总规模19000多亿,占原营业税规模的80%。 需要注意的是: 5月1日,所有营改增纳税人均纳入营改增范围,四大行业外的列入其他。 建筑业 ?纳税地点: 改革前,营业税纳税地点——劳务发生地(形成地方固化的财政格局。)改革后:增值税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劳务发生地进项销项不全,算不出来应纳税额,这样就出现税源发生大的转移) 异地预征:保持地方利益格局基本不变(如果出现长期倒挂,可以采取暂停或调低预征率) 异地代开:方便纳税人 ?税率问题: 改革前,3%的税率差额征税(分包收入从税基差掉,为了缓解重复征

税,类似于扣额法增值税) 改革后,选择一般计税的,适用11%的税率。 ?最容易在税负上出问题——过渡政策 简易计税+差额纳税 分包链问题不大,会买东西,提供服务,拿到11%、17%的票,链条越往下人工成人越多,大建筑公司不养建筑工人 甲供材不作为税基,这栋楼甲方买200万钢筋,800万交分包工程款,原来是800+200万交营业税,营改增后,200万是甲方,抵扣,不能并入乙方征税。 差额的简易征收。 沙土石料问题:建筑行业反映非常多,拿不到票,占的成本也不低,改革后可以促进企业规范经营,这就是溢出效应。要改变采购渠道,对供应上进行筛选,要开全额票的给我供应东西。现实情况是,砂石供应商游离于管理之外,简易征收3%。供应沙土石料的集中地区要增加代开发票点。建筑行业可能是这次改革税负变化的重点,需要多关注。 房地产业 ?一手房(房地产开发企业) 改革前: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改革后:一般计税,适用11%的税率 差额纳税:允许抵扣土地价款 建筑企业拿到11%的票,我会尽量扩大甲供材范围,本身税负不会超

建筑行业“营改增”税收政策及应对措施专项培训主要内容

“营改增”税收政策及应对措施专项培训 主要内容 一、整体培训目标 1、了解最新?营改增?税收政策,权威解析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政策动向影响。 2、预知了解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政策的具体措施方法,汲取?营改增?典型财税案例经验教训。 3、熟悉增值税发票的规定及其存在的风险,综合谋划企业管理工作;及时调整企业经营战略。 4、做好迎接?营改增?的准备工作,全面有效降低企业税务风险,赢得财税改革的先机。 二、培训内容 培训特点: 本培训是采用系列课程的形式。以?营改增?为课题核心,围绕这个核心采用课题进行培训。因课程培训的人员工作岗位不同,从工作岗位的需求,或者营改增需要他做什么设计课程。每个课题既独立又相互补充,从不同的角度和纬度进行培训,每个课题既有自己的核心重点,又相互支撑,在某些关键环节重复训练,这样,强化了核心部分,同时整个课程又形成一个整体。 三、具体课程大纲 课程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行业的影响专题培训公司高管、中层、分子项目部负责人、管理人员

要求内容: 主题一、?营改增?的背景,意义 主题二、增值税的原理,增值税与营业税优缺点及对收入、成本的影响 主题三、建筑施工行业自身行业特性造成的重大影响 1.企业税负明显增加且很难转嫁 根据测算,如果实行11%税率,行业税负较营业税下增加2.2%。并且,建筑行业通常都实行总价包干合同,且业主多为政府部门,目前的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概预算中也均没有按增值税考虑,对建筑企业而言实行增值税难以转移出去。按公司300亿的收入,税负可能增加5-6亿。 2.对企业财务状况、盈利、现金流构成负面影响 若企业营业收入确定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则将同比下降10%左右,会大大影响企业在规模方面的排名:由于税负增加等原因会导致毛利率下降;由于增值税征管严格,进项抵扣有时限要求,需按月及时申报缴纳,而验工计价滞后、工程款回笼迟缓是建筑业存在的普遍问题,因此对企业现金流的负面影响较大。 3.抵扣困难 建筑业大量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租赁费、其他费用等大量成本费用进项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从而难以或无法抵扣。具体原因如下: 1)人工成本特别是劳务分包成本难以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

2016年营改增后税率一览表

2016年营改增后税率一览表

2016年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表 序号 纳税人 应税行为具体范围 增值税税率 1 小规模纳税人 包括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营改增纳税人,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增值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营改增各项应税服务 征收率3% 2 原增值 税纳 税人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7% 3 1.粮食、使用植物油、鲜奶 13% 4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5 3.图书、报纸、杂志; 6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农膜; 7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8 6.农产品(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食用盐 9 出口货物 0 10 销售交陆路运输铁路运输服务 11%

11 一 般 纳 税 人服务通 运 输 业 服务 其他陆路运输服 务 公路缆车 索道地铁 轻轨 12 水路运输 服务程租业务特定航次 13 期租业务配备操作人员的船 14 航空运输 服务 航空运输的湿租 业务 配备机组 人员 15 管道运输 服务 无运输工具承运 业务 气液固等 16 邮政服务邮政普遍 服务(包 括邮票报 刊汇款) 函件 信印刷物 卡邮政小 包 11% 17 包裹不超 50KG一边不超1.5M,长宽高合计不超3M 18 邮政特殊 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 机要、盲人 读物等 19 其他邮政 服务 邮册等邮品销售、 邮政代理等

20 一 般 纳 税 人电 信 服 务 基础电信 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语音通话、 带宽等 11% 21 增值电信 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短信、彩 信、数据传 输、互联网 6% 22 建 筑 服 务工程服务工程服务新建改建 11% 23 安装服务安装服务各类设备、台梯架、电话水汽等出装费等 24 修缮服务修缮服务补固养改等作业 25 装饰服务装饰服务修饰美化 26 其他建筑 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 钻、拆、平、 绿、爆、清 等 27 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贷款 利息、及利 息性收入 6% 28 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A卖给B再从B租回 29 直接收费 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 务 其他所有 相关收费

营改增2016年6号文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4)、《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6)、《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及配套定额。 二、费用组成内容 1.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各专业原费用定额内容一致。 2.企业管理费包括各专业原组成内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增加的管理费用等。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应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各项费用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税前工程造价以除税价格为计算基础,计取各项费用。 三、有关说明 1.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调整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的,不改变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及费用计价程序等。计价定额依据“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的相关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 2.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对应定额编制期的除税价格及费率。 3.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体现在本办法附件《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里。 4.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附件: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营改增阶段和政策文件

推行营改增政策的三个阶段、试点行业与试点地区 三个阶段 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2012年1月1日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按照7.25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这一阶段将在2013年开始,交通运输业以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概率最大。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间完成“营改增”。 营改增试点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2年7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宁波、厦门、深圳11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2013年2月18日,据财政部网站消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非试点地区加入试点的积极性很高。河北、河南、山东、江西、湖南、四川、陕西、青海、新疆等已正式上报请示,要求2013年尽快加入试点,其他地方也表达了进行试点的愿望。 对于营改增的试点行业,财政部长谢旭人去年底称,2013年还将适时扩大营改增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已在部分地区试点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将抓紧研究全国扩围的方案,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和建筑安装等行业2013年预计将适时纳入试点范围。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正在研究制定下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和试点行业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将适时推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邮电通信业等行业在全国开展试点。 试点介绍 上海 试点行业 上海2012年1月1日首轮试点选择交通运输业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即“6+1模式”。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主要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营改增培训参考资料(20160415)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 货物和劳务税司 2016.04

前言 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7个行业管理、纳税申报、发票使用方面的公告。 2016年4月6日至8日,国家税务总局举办了全系统营改增政策专题视频培训,对上述文件进行了讲解。为帮助基层税务人员更好的学习和理解政策精神,熟练掌握操作流程,我司对培训内容进行了整理,形成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讲义》。

目录 前言 (i)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解读 (1) 第一部分文件出台的背景 (1) 第二部分此次营改增试点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1) 第三部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 (2)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 第二章征税范围 (13)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 (22)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26)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26) 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 (27) 第三节简易计税方法 (45) 第四节销售额的确定 (47) 第五章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55) 第六章税收减免的处理 (59) 第七章征收管理 (62)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66) 一、销售服务 (66) (一)交通运输服务。 (66) (二)邮政服务。 (67) (三)电信服务。 (68) (四)建筑服务。 (68) (五)金融服务。 (70) (六)现代服务。 (72) (七)生活服务。 (80) 二、销售无形资产 (82) 三、销售不动产 (82) 第四部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解读 (83)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 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83) (一)兼营。 (83)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83) (三)销售额。 (84) (四)进项税额。 (89)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90) (六)计税方法。 (90) (七)建筑服务。 (91) (八)销售不动产。 (96)

2016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来自于:姜昭楠发布时间:2016-04-05 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万众期待的营改增实施细则终于落地!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适用11%,2016年5月1日开始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随后,财政部部长在答记者问中,再次强调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同时也强调,全行业只减不增,不能保证每个企业税负不增加! 《通知》包含四个附件,分别为: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合计约四万字。 我们根据《通知》及四个附件,将涉及建筑业的主要内容整理出来,以便于您快速浏览重点,文件全文和四个附件详细内容可以参阅本公众号对应文章。 一、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 营改增实施办法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 1

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臵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 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 2

2016年最新营改增之后固定资产的处理

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旨在全面规企业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以及明细科目和专栏的设置、相关业务的日常核算,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列示等方面的容,并就会计处理及增值税核算等4个问题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适用围 在全面梳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中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的基础上,起草了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既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既适用于试点纳税人(即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也适用于原增值税纳税人(即按照《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已交纳的当月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扣缴的增值税额; 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产品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2016年5月1日即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营改增试点范围 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生活服务业营 改增你知道该如何办税吗?它的具体营改增试点工作是怎样进行 的呢?下面小编奉上2016年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解读及办税指南。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生活服务是指生活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征税范围 1、生活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2、生活服务税目注释 (一)生活服务税目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第七章固定资产练习题及答案培训资料

第七章固定资产练习 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 1、甲公司一台用于生产M 的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0,假定M 产品各年产量比较均匀,下列折旧方法中,能够使该设备第一年折旧金额最多的是( D )(2014年考题) A 工作量法 B 年限平均法 C 年数总和法 D 双倍余额递减法 2、甲公司某项固定资产已完成改造,累计发生的改造成本400万元,拆除部分的原价200万元,改造前,该固定资产原价800万元,已计提折旧25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该固定资产改造后的价值为( B )(2013年考题) A750 B 812.5 C 950 D 1000 800 250 改造后价值=(800-200)-(250-62.5)+400 =812.5 3、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建造了一座核电站,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累计发生的资本化支出210000万元,当日,甲公司预计在使用寿命届满时为恢复环境发生的弃置费用 10000万元,其现值8200万元,该核电站的入账价值为( C )(2011年考题) A200000 B210000 C 218200 D 220000

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于2009年2月3日购进一台不需要安装的设备,收到的专用发票标明的价款3000万元,增值税额510万元,款项已经支付,另支付保险费15万元,装卸费5万元,当日,该设备投入使用,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该设备的初始入账价值为(B )(2010年考题) A 30000 B 3020 C 3510 D 3530 5、甲公司自行建造某项大型生产用设备,建造过程中发生外购设备和材料成本2000万元,人工费用800万元,资本化借款费用50万元,安装费用100万元,为达到正常运转发生的测试费20万元,外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费10万元,员工培训费8万元,甲公司建造该设备成本为(C )万元 A 2988 B 2960 C 2980 D2930 6、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2016年4月日对厂房进行更新改造,当日,该厂房原价1000万元,累计折旧100万元,减值准备100万元,更新改造过程中发生劳务费用400万元,领用本公司材料一批,成本100万元,购进时的进项税17万元,经更新改造后的厂房于2016年6月20日达到可使用状态,假定上述更新改造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更新改造后厂房的入账价值为(B)万元 A1300 B1317 C 917 D 1517

2016年营改增政策实施细则全文

2016年营改增政策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 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57讲_应按税额的计算、征收管理

第七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知识点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税收规定范围与会计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的金额; 二是税法规定扣除标准与会计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的金额。 【教材例4-2】某企业为居民企业,2018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4000万元。 (2)发生产品销售成本260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770万元(其中广告费6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5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 (4)销售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 (5)营业外收入8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20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5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31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7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18年度实际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1)会计利润总额=4000+80-2600-770-480-60-40-50=80(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 =650-4000×15%=650-600=50(万元) (3)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25-25×60%=25-15=10(万元) 4000×5‰=20(万元)>25×60%=15(万元) (4)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30-80×12%=20.4(万元) (5)工会经费应调增所得额=5-200×2%=1(万元) (6)职工福利费应调增所得额=31-200×14%=3(万元) (7)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200×8%=16(万元) 实际发生额小于扣除限额,不作纳税调整。 (8)应纳税所得额=80+50+10+20.4+6+1+3=170.4(万元) (9)201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70.4×25%=42.6(万元)。 【教材例4-3】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2018年度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56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4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694万元;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0万元;缴纳非增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300万元;发生的管理费用760万元,其中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60万元、业务招待费用7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取得直接投资其他未上市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34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取得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250万元(其中含公益捐赠38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18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1)利润总额 =5600+800+40+34+100-4000-694-300-760-200-250=370(万元) (2)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所得额40万元。 (3)技术研究开发费调减所得额=60×75%=45(万元) (4)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60%=70×60%=42(万元) 销售(营业)收入的5‰=(5 600+800)×5‰=32(万元) 按照规定税前扣除限额应为32万元,实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32=38(万元) (5)取得直接投资其他未上市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4万元。 (6)捐赠扣除标准=370×12%=4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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