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件谈合同中“随行就市”价格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从一起案件谈合同中“随行就市”价格条款的理

解与适用

一、由案例引发的思考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3年5月签订一份购销协议,约定:乙公司在一年内向甲公司提供某型号黑铁丝1200吨,交货地点为甲方工厂,具体供货时间和数量以甲公司要货传真为准,双方就价格条款作如下特别约定:以目前市场价格3800元/吨为基础,随行就市。之后,双方按3800元/吨履行合同,甲公司供给了乙公司黑铁丝600吨。2004年2月甲公司又向乙公司发传真要求其以3800元/吨的价格供货时,乙公司以原材料涨价为由,告知甲公司只能以4200元/吨的价格供货,而甲公司以乙公司未提前告知和协商为由,坚持要求乙公司以3800元/吨供货,乙公司拒绝供货,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诸法院。本案所涉及的焦点问题,主要存有以下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合同不成立。理由是合同成立通常应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适格,二是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意思表示互为一致,三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即必备条款,如果欠缺主要条款,则合同不成立。《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合同条款中,当事人条款和标的条款是任何类型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其它主要条款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价格条款就是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之一。而本案中的合同正是一份普通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条款应该是其主要条款,合同中就价格问题特别约定“随行就市”,使合同的交易价格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不明确的状态之中,不符合合同成立的第3项要件,故合同不成立。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合同成立,但不是本合同,而是预约合同。依照合同成立的理论,只要各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本案中合同的当事人各方就合同的所有条款(包括主要条款和一般条款)均达成了一致,合同

成立,但价格条款的特别约定表明双方同意在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时再另行订立一份以交易为内容的本合同,故双方已签订的这份合同是预约合同而非本合同。第三种观点认为,该合同成立,“随行就市”价格条款是双方达成合同变更条件的约定和确定价格的方法,笔者赞同此观点。在买卖合同中,交易双方出于行文简洁、加快交易节奏等因素的考虑,常会拟定“随行就市”之类的价格条款,由于对“随行就市”的相关要素没有具体约定,当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时,各方常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此约定做出不同解释,纠纷也随之而生。本文试图用合同解释及相关原则,对“随行就市”价格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作粗浅探析,并提供一点_己的拙见,期能对裁判有所裨益。二、合同的解释与必要所谓合同的解释,是对于既己成立的合同确定何为其内容的一种作业。合同又称为“契约”,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该条透渗契约系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互为合致而告成立,但其一致意思表示的内容由多数条款组成,旨在规范双方之权利义务,因语言文字的表述难为准确无误而发生疑义,允许有可能不同理解的空间。各方为守其利益,当双方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总是各自先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致思维发生倾向后方会求助于法院、仲裁机构等。法院等机构作为中立方,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合同条款或合同用语进行合理的解释,必须综合正确运用合同法规定的各种解释方法,否则将会有“越描越黑”之嫌,有损法律和正义的神严。

(一)预约合同抑或本约合同所谓预约,乃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本约则为履行该预约而订立的契约。预约合同本身就是一种契约,只不过它的标的比较特殊,是一种订立契约的行为,目的是确保与相对人在将来订立特定的合同。即预约的宗旨仍是在将来的某个特定时间、双方就某一特定事项根据预约合同的内容签订一份特定的合同。预约合同与本合同的界定,应当按照

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实质内容来判断,若合同的标的是“订约行为”,则是预约合同;若合同的标的是“履约行为”,则是本合同。在判例上,我国台湾地区的法院认为,“当事人之意思不明或有争执时,则应通观契约全体内容定之,若契约耍素业已明确合致,其他有关事项亦规定綦详,已无另行订定契约之必要时,即应认为本约。”观察本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合同的各项要素均已明确,双方的真实意思是交易,而不是价格每波动一次就刻意谋求重新签订一份合同,重复要约、承诺、再要约、再承诺的复杂过程。双方签约后其本意是按照3800/吨的价格进行交易,只是该价格并非一成不变,需要由“随行就市”调整,在适当时对原合同的价格予以适当的变更而已,双方所签合同应属本合同。(二)合同是否成立买卖为诺成契约,成立之方式须经要约和

承诺意思表示的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作了固定,示明合同成立须经耍约和承诺的过程并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合意的结果。综观本案,甲方要货,乙方供货,并签订购销协议,双方无背离法律、行政强制性规范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行为,当事人双方己合意完成了要约和承诺阶段,而非尚处于缔结过程。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及地点等内容达成合意,且已实际履行部分合同,“随行就市”价格条款的约定对合同的成立并无影响,双方所签合同成立并对其产生拘束力。(三)合同条款的解释 1、合

同价格条款的文义解释合同的解释,应从文义解释入手。所谓文义解释,指通过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解释,以探求所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中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来确定条款的本意,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文义解释,旨在对合同价格条款发生争议,须以理性人的思维探求合同用语的本意。价格条款,非唯表现出一个具体的数字才为价格,约定价格的方法同样可使价

格“明确”,本案价格条款的特别约定为“随行就市”,虽搜索现代汉语词典并无此词,但实为人们在长期的交易实践活动中所产生的商业习惯用语,并在一般合同中体现。“随行就市”是指价格随着市场行情的波动而变化,市场行情走高,则合同的交易价格亦随之走高,反之亦然。双方约定“随行就市”确

定了价格的方法,价格表现的另一种反射形式,与约定具体的价格数字并无本质的区别。我国《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双方约定价格方法的行为是对合同变更的条件事先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不吸收任一方以“随行就市”之外的方法主张变更合同的价格。2、合同价格条款的整体解释所谓整体解释,又称体系解释,是指将全部合同的各项条

款以及各个构成部分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根据各个条款各个部分的相互关联性、争议的合同条款与整个合同的关系、在合同中的地位等各方面思想因素考虑,来确定所争议的合同条款的含义。《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中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和第61条关

于当事人就合同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条款发生争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加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均体现出整体解释。在本案的合同中,双方约定了以目前市场价格3800元/吨为基础,“随行就市”的价格条款,二者均属对价格条款的约定,虽为不同表达方式,可认为属合同中定价价款和价款定位方法的内容。各价格条款之间内在联系内容明确,基础价之上产生行情变化时的价格,“随行就市”的定价方法涵摄3800元/吨的价格,基础价蕴藏可能波动价抑或风险价,构成双方当事人对价格条款的缔结约定。3、合同价格条款的目的解释所谓目的解释,指解释合同时,如果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适合于目的的解释。《合同法》第

“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充分肯定了目的解释。合同125条第1款中规定

的目的解释,在于探求当事人订立契约的真实意思,该意思不仅表示于外部且

应传递并到达对方,而发生的效果意思,并非藏于当事人内心的意思,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从事交易行为双方所希望实现的目的,即“典型交易目的”。就本案而言,双方缔约的目的是期盼合同成立并发生约束双方的效力,卖方缔结合同的目的是获取价款,买方的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合同的履行中,虽标的物价格上涨,析其双方缔约价格条款的初衷目的,均己预见价格可能波动的因素,其真实意思显而易见,买方仅接纳双方所订基础价格3800元/ 吨,难以改变双方的缔约目的。4、合同价格条款的习惯解释所谓习惯解释,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有歧义时,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加以解释。《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按照“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交易习惯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确立了习惯解释的原则。由于合同本质上是一种交易,所以在合同中如果就合同条款发生争议,通常应当按照交易习惯填补漏洞和解释合同。而交易习惯应为双方当事人所知悉,为行业人士广泛认同的做法,非当事人一方自己的习惯,并不违反强行性规范。“随行就市”就其语义理解为价格随市场变化时的价格定价,从价格变量中求不变量,虽价格在不断运动变化,但其具体交易发生时,此点位是能够使价格静止的,长期以来,“随行就市”价格条款在人们的商品交易和签约中,已被普遍承认并成为人们遵循的交易习惯。本案双方交易主体,属经营业内人士,知悉“随行就市”的用语和使用,并真实载明于契约之中,双方应遵从互为知晓的交易习惯。5、合同价格条款的诚信解释所谓诚信解释,指解释合同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中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明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解释合同方面的作用,常常使该原则被称为“解释法”。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是对合同中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歧义时,用之其诚信旨意并以一个诚实善良守信之人所能理解的含义,对分歧问题确定其真实意思,

合理地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缔结合同价格的另一目的,一是为了交易安全,二是为了寻求对其自身利益的保护。交易主体均预见价格可变量性,并愿为此负出风险,在缔约时充分考虑并选择以“随行就市”作为合同价款的约定,确为双方的真实意思,缔结合同时的利益平衡,并不因价格的变化而作失去平衡的解释。三、“随行就市”的适用(一)价格的通知义务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_ 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透析条款中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仍为当事人履行合同中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辅助

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或周全保护债权人之人身或其财产利益,债务人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

保护等给付义务以外之义务。是在法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事先亦

无明确约定下,为了保障合同目的顺利实现,调整和平衡当事人双方的财产利

益关系。保证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均能得其应得利益,遵循帝王条款——诚实

信用原则,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不断形成的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一方或双方所

应负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诚信义务。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一方应负义务的情况时,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一方当事人应善尽必要注意,以保护相对人的权益,不受

侵害。使失去平衡的双方利益关系,得以调整和修复,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市场行情瞬息万变,风险处处可能层起。本案在约定了“随行就市”的情

况下,当市场价格出现重大波动时,谁负通知义务?如有通知义务的一方怠于

通知,应承担什么责任?本文认为,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都是经济人(无

论其在社会生活中是教授还是慈善基金会职员),趋利避害、寻求经济利益的

最大化是其本质特性。众所周知,价格是市场经济中最敏感的要素之一,具有

可变性,当市场价格不断攀升时,买方当然希望以原来对其有利的价格继续交

易,此时要求买方主动找卖方协商一个比原来基础价格更高的交易价格,超出了一个合理人正常的、理性的思维。同理,当市场价格行情下跌时,要求卖方主动通知买方协商一个较低的卖价,不合常理。基于此分析,本文认为,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双方懈怠于周全告知义务,何方应顾及相对方应获得的利益保护,惟应以诚信原则和善良之人认知评判,合理地调节双方利益也是法意和正义所向。本案中,首先由于卖方置于自身条件的因素对市场价格行情甚为熟知,更先于买方容易获悉行情信息,虽双方约定耍货时间、数量以买方传真为准,但一年内买方向卖方购买黑铁丝1200吨的定期限、定数量的约定,已成为履行合同的必然趋势,况且双方已履行黑铁丝1200吨中的600吨,建构了互为信赖关系。从该角度观察,卖方处于有利位置,在双方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价格上涨,卖方应以诚信为本通知买方。其次,卖方处于新价格受益方的优势地位,亦负有义务主动通知买方价格上攀的情况,以便买方获得时间利益。然卖方怠于此诚信之告知义务,在价格上涨过程中未通知买方,虽可按上述对合同价格解释原则对待,但应以违背附随义务论承担违约责任,以衡平正义。(二) 价格的确定究竟应以何地的行情作为合同价格变动确定的标准?合同订约地或合同履行地或第三地?如卖方公司在北京,买方公司在上海,合同在北京签订,约定在上海交货,当双方交易的标的物价格行情在北京攀升,而在上海下跌时,出于保护各自利益的考虑,卖方公司必定期望以北京的市场行情为标准,买方公司必定要以行情较低的上海的市场价格为标准,双方不能定位“随行就市”的价格,则必生争端。我国《合同法》第61条关于“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和第62条第2款当双方按照第61条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以及《民法通则》第88条第 2

款第4项关于合同中有关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标准履行的规定,遇到“随行就市”这样的“活价条款”,当出现争议而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其价格应当以订立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现在的价格行情为确定标准。买卖合同以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至于交货地点现在的行情是否对买方还是卖方有利,则难以周全,这是交易的合理风险性所决定,双方在签约时应当有承受此风险的准备。问题在于,在本案的合同中,双方事先约定了 3800元/吨的基础价格与上述有所区别。本文认为,对约定了基础价的“随行就市”进行解释、选择何处的行情为价格变动的参照时,必须首先考虑基础价格是如何确定的,对此应由主张积极事实负举证义务的买方提供证据,证明双方订约时所约定3800元/吨的基础价格出自何处,当时订约地或者履约地的市场价格,还是第三地的市场行情,当能够举证证明仅是其中某一地的价格时,则该地现行的市场价格就是“随行就市”的参照标准,即便该价格出自于订约地或第三地亦不为排斥。四、结语从事契约交易的主体就合同条款的含义发生疑义时,法官為有对合同解释的必要,正确运用合同解释的规则和体系对合同进行详尽释解,释其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内容以及条款依文义、整体、目的、习惯、诚信解释是否顺理成章。更深探求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不悖于法律而合理分配各种交易风险衡平双方利益得失,以之确定其适用,是其解释之耍务,正如王泽鉴先生认为,“契约解释在实务中居于重要的地位,是一种技术,也是一种艺术,应与法律解释受到同样的重视。”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陈军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杨晓梅

合同条款(模板)

第四章合同条款 (本合同格式供参考,具体以实际签约为准) 一、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 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和/或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 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甲方”系指在本合同中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6)“乙方”系指在本合同中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 7)“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1)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 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乙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 和资料。 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4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甲方的财产。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 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甲方。

格式合同案例

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案例汇编 通讯服务 案例一: 关于对移动公司《客户服务协议》等格式条款进行行政指导的案例情况 一、格式条款基本情况 (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五)《客户服务协议》第五条第1项规定:“对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动公司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二、行政指导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属于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和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时违反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以及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三、行政指导结果 依据《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其进行行政指导。行政指导结果如下: (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移动公司应提前通知对方及时交费,对方未及时交费的,移动公司有权暂停或限制对方的通信服务”。明确了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如因移动公司原因造成对方损失的,移动公司须全额赔偿”。明确了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删除了“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的内容。维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遇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移动公司应停收不可抗力期间停止服务的相关费用”。维护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协议书的价格条款的相关规定精编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协议书的价格条款的相关规 定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价格条款(Price Clause) 价格条款是由单价(Unit Price)和总值(Amount)组成。其中单价包括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价格术语四项内容。 例如:每公吨 100 美元 CIF纽约 价格术语是关于价格条件的一种专门用语,即用一个简短的英文词语或缩写的英文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各自应办理的手续,承担的费用与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 我们在这里只介绍最常用的两种价格术语。 (一) On Board …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承担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下卖方责任 (a)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按港口习惯的方式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并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b)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c)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d)提供有关装运单据,或相等的电子数据资料。 下买方责任 (a)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货地点和所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b)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c)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d)自行负担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二) a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根据合同规定将货物由约定的装运港运至目的港并办理保险手续及负担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要点提示】 保险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对歧义格式条款含义的解释不应排除《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适用。“通常理解”应定义为一般人的理解,法院在确定一般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时,应借助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解释原则。 【基本案情】 原告高峰诉称:2004年2月29日,原、被告以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车为保险标的物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一份,约定: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因考虑到本保险合同履行期内国家将实行新的赔偿规则,故双方同时将该保险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提高到50万元。2005年1月7日,该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法院判决,原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计270928元。原告要求被告赔付,但被告只同意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款74513.6元。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尚余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181918元[计算方式:(应付额270928元-自负额1000元)×95%-已付额74513.6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辩称:本案主体缺失,本案所涉合同的被保险人系徐泽峰和高峰,故徐泽峰系本案共同原告;原告未提交其已实际赔付的依据,最终损失金额难以确定;按保险条款约定,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国家现行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赔偿。本案所涉合同于2004年2月29日签订,保险期限从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止,故合同签订时的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法规为《办法》,且双方亦没有在2004年5月1日《解释》实施后变更保险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的人身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于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并且在该日期前未到期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人可按《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履行赔偿。被告无义务承担约定之外的赔偿,现被告已按约理赔,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04年2月29日,原告将其所有的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货车,以原告和徐泽峰为投保人向被告投保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2005年1月7日,原告驾驶该保险车辆在宁波市鄞州区姜山环镇路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案原告须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2005年3月18日,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后经法院判决,本案原告应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制定合同价格与结算条款的正确方法

签订合同时制定价格与结算条款的“正确姿势” 从11个方面考虑如何正确制定销售与服务合同价格与结算条款定价策略关乎企业的盈利模式、盈利能力、获客能力,定价与结算的设计方式不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商业合作的输赢。不合规的价格与结算条款可能直接导致税务风险与业务合规性隐患。 企业在销售或服务合作合同签订时,普遍存在价格与结算条款约定不周全、不合理的情形,列举如下: 1.约定的开票项目和实际业务不相符。 2.未约定先开票后收款,还是先收款后开票。 3.客户拖延付款,无应对措施。 4.未约定税率变化如何调整开票的金额和税款。 5.……

一旦合同签订时出现上述疏忽,或者其他约定不周全、不合理的情形,等到合同执行中,遇到事情后再想沟通调整,往往会感觉到沟通起来比较被动,往往自己感觉合理的调整建议,都可能会被拒绝,由此对业务开展造成不利局面甚至会产生直接损失。 在签合同时,你如果能妥善协商及约定11个方面与价格相关与结算相关事项,可以降低机会损失,提高机会收益: 1.告知商品及服务的价格差异和定价依据:明确商品及服务价格不同,价格差 异的依据是什么。让客户自己弄明白,做出适合自己的正确选择。 2.约定价格调整的情形及规则:明确供方重要的成本要素及要素价格发生变化、 客户具体需求发生变化等情形发生时,供方有权调整价格及可能的调整幅度。 3.根据客户需要,给客户账期选择的灵活价格:如果约定结算账期,比如月结 30天,月结60天,则需要明确账期的起算日期,约定现款价格,在此基础上加计30天、60天的利息作为相应账期对应的交易价格。 4.约定根据不同支付方式的价格差异:比如告知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商业

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案例

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案例 汇编 通讯服务 案例一: 关于对移动公司《客户服务协议》等格式条款进行行政指导的案例情况 一、格式条款基本情况 (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五)《客户服务协议》第五条第1项规定:“对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动公司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义务”。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二、行政指导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属于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和因违约依 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时违反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以及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三、行政指导结果 依据《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及《合同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其进行行政指导。行政指导结果如下: (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移动公司应提前通知对方及时交费,对方未及时交费的,移动公司有权暂停或限制对方的通信服务”。明确了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经行政指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第四节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一、价格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1国内外贸易在标价方法上的区别 (1)国内贸易 (2)国际贸易 2 价格术语(Price Term)的含义 在国际贸易中用几个特定的英文字母来表示买、卖双方交货的地点、费用、责任、风险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界限的贸易用语。 3 价格术语的作用 1)表明了买卖双方交货的地点 2)明确了双方责任和费用的负担 3)划分了风险和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 4)标明了价格构成的因素 5)决定了合同的性质 二、有关价格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及特点 含义: 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customs)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具有较普遍意义的一些习惯性的做法、解释和规则。

2.特点: (1)广泛的国际性 (2)普遍的适用性 (3)非强制的规范性 (4)发展中的完善性 3.性质: “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但往往具有法律的性质和作用” 4.对待惯例的态度:学习、了解、掌握,并会在实际工作中运用,为保护自身的贸易利益服务。 (二)有关价格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P20 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 1928年波兰华沙指定,1932年在英国牛津作了修订。共21个条款。 虽然只有21条,但其中中文逐条解说却有300多页。——《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逐条说》2.《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P20 是由美国的几个商业团体制定的。1919年时提出:“美国出口报价缩写条例”,后来在1941年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作出了修订,出台了《一九四一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90年再次被修订,命名为《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6种价格术语进行了解释。 (1)EXW Ex Works 产地交货 (2)FOB Free on Board 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3)FAS F ree Along Side 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1)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内容提要」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的概念有待探讨,主要是:“反复使用”不是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因有些格式条款仅使用一次:“未与对方协商”的限定不确切,应是“不能协商”。此外,对格式条款与示范合同的区别;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问题;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的撤销和变更;格式条款的解释,等等,都值得立法研究和立法实践的关注。 「关键词」合同法,格式条款,示范合同,概念,效力 「正文」 格式条款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它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而且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的挑战。据此,各国都纷纷通过修改或制定单行的法律对格式条款加以规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曾对格式条款作过专门规定,此次颁布的新《合同法》 对格式条款问题更是进行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下面拟对 《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提出几点评析意见。 一、关于格式条款的概念及与示范合同的区别法律条文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 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学理分析 关于格式条款的概念,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同,但大都将其称为合同,如英国采用标准合同名称,而法国法、美国法、日本法称为附合合同、附意合同,葡萄牙法和

澳门法使用加入合同的概念,我国台湾地区称其为定型化契约。当然,也有的使用条款名称,如德国法使用的是一般契约条款,《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使用的是标准条款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采用格式条款而不是格式合同的概念,无论在 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为从实践看,尽管格式条款有可能构成一个完整的独立的合同,也可能形成一个固定化的完整的书面合同。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有几种不同情况:一是将格式条款以公告的形式张贴于码头、仓库等公共场所;也可能通过“价目表”、“使用须知” “通知”、“说明”等形式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还可能通过简单的告示表现出来;二是格式条款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订入合同;三是格式条款由有关企业单独个别拟定而订入合同;四是将格式条款印刷于一定的文件之上之上。但绝大多数格式条款都是以一个书面合同中的某一条或者数个格式条款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在这些情况下,格式条款大多只是作为整个合同的组成部分,或作 为这些合同的部分条款存在的。假如在法律上将格式条款称为格式合同,则很难说明一个合同中存在部分格式条款的现象。合同法适用格式条款的概念,意味着在一个合同中可以将所有的条款分为两类,即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即使不存在书面合同,那么对于已经纳入到合同中的和将要纳入到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也可以适用我国《合同法》第39、40、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协议书中的价格条款精编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协议 书中的价格条款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在确定商品价格时,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如:企业的经营意图、市场战略、交易商品的特点、市场供求规律、汇率变化趋势、交易商品的质量和档次、交易数量、包装要求、运输条件、?交货方式和地点、交易双方的谈判实力等,这些因素都会对商品价格的最后确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进出口业务人员而言,掌握商品的价格是一项复杂而又十分艰巨的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外经贸业务经营人员必须熟悉交易商品成本核算方法、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和换算方法;了解作价方法和国际市场商品价格变动趋势,充分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因素,合理地制订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一)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 1.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采用的贸易术语是FOB、CFR 和CIF三种。这三种贸易术语仅适用于海上或内河运输。在价格构成中,通常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生产或采购成 本、各种费用和净利润。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的计算公式如 下: FOB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CFR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 润,即FOB价+国外运费 CIF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即FOB价+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 (二)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

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是国际商会为适应国际贸易的新发展而制定的贸易术语。它们的适用范围比较广,其价格构成也有三部分:生产或采购成本、各种费用和净利润。由于采用的运输方式不同,交货地点和交贷方 式不同,有关费用也有所不同。 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的计算公式如 下: FCA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CPT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即FCA价十国外运费 CIP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运费+国外运费+国外保 险费+净利润,即FCA价+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 (三)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换算 1.FOB、CFR和CIF三种价格的换算 (1)FOB价换算为其他价 CFR价=FOB价+国外运费 CIF价=(FOB价+国外运费)/(1—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 (2)CFR价换算为其他价

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一般条款 甲方: 乙方: 1.定义 1.1“合同”系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 1.3“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体育器材、部件、备件、工具、技术资料等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1.4“服务”系指合同规定卖方须承担的指导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1.5“买方”系指通过招标采购,接受合同货物及服务的企业或单位,具体见《合同专用条款》。 1.6“卖方”系指中标后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供货商或制造商(体育器材),具体见《合同专用条款》。 1.7“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具体见《合同专用条款》。 1.8“验收”系指买方依据技术规格规定接受合同货物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一般条款适用于不被合同其他部分规定所取代的范围。 3.技术规格和标准 3.1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本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4.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4.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4.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1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4.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5.知识产权 5.1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使用其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以及其它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6.包装 6.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海运或空运或陆上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等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6.2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7.运输标记 7.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印刷字体标明以下各项: (1)收货人 (2)合同号 (3)发货标记 (4)收货人编号 (5)目的地 (6)货物的名称、品目号、箱号

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条款约定应注意的问题

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条款约定应注意的问题多年来,建筑市场中发包方主导市场的形势一直没有太大的改变,这种形势造成了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发包方往往出于单方面的考虑,违 反公平公正的原则而提出一些不合理甚至苛刻的条件,这些条件明显 的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目前来说,这些条件普遍的反映就是压级 压价。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也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 和政策文件,但由于建设施工双方法律意识的淡薄,执行相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的力度不够,施工单位处于强势而忍气吞声等原因,目前这 种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特别是近一段时期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价格 波动较大,而且由于施工合同中在关价格条款的约定不完善或不公 平,往往使得施工方蒙受较大的损失。对于这个问题,建施双方和有 关部门应该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认真加 以解决。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总结多年的实践经验,觉得应本着以下 原则。 一、建施双方应建立强烈的风险意识。众所周知,各种价格由企 业自主定价是市场经济的特点之一,反映在建设工程中,建筑材料往 往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波动较大。而且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工期一般比 较长,建筑材料费用在工程总造价中所占比重又比较大,所以,材料 价格的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非常明显。基于这一点,建施双方都应 建立风险意识,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应约定好发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时价款调整的条款。一般来说,材料价款调整的条款应包含以下内容: 1、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即哪些风险应该由发包方承担,哪

些风险应该由承包方承担。原则上,由于发包方的原因而发生的风险 应该由发包方承担,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发生的风险应该由承包方承 担,由于第三方的原因发生的风险应该双方协商承担风险的比重。 2、双方应承担风险的幅度。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材料价格相 对来说,还是波动大于稳定。特别是由于建设工程工期较长,材料价 格的波动更为明显。在这种情况下,承发包双方应约定好各自承担的 风险幅度。也就是说,什么幅度内应由发包方承担,什么幅度外应由 承包方承担。承发包双方应各自承担的风险幅度,各地应有规定或通 常的约定俗成的惯例。在合同中应约定好规定的承担风险的幅度或一 般惯例的风险幅度。 3、影响材料价款调整的因素。一般来说有四点:一是政策因素,即政策允许调整。这种调整,双方应予执行,不应该协商或打折扣;二是市场因素,即市场价格变化对造价产生的影响,这种调整应按双 方约定的幅度范围调整,未超过双方约定的风险幅度,就不应该调整,超过了约定的幅度范围,应按约定的方法调整;三是发包方的原因造 成价格的变化。比如,发包方没有按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质认价,这种 原因产生的价格变化的风险应由发包方承担;四是承包方的原因。比如,没有按规定经过发包方认质认价,而擅自采购了材料,这种原因 产生的价格风险应由承包方承担。 4、材料价款调整的方法。一般来说,应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 门的规定进行调整,或双方约定调整方法。 5、解决材料价款争议的办法。这是为双方在发生材料价格争议

什么情况下合同格式条款无效

什么情况下合同格式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 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 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 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 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 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 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 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 达到非法的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 必须遵守这一准则。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灵、坑害消费 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 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订约 目的、格式条款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此处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类:一 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合同知识)合同通用条款部分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 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 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 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 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 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 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 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 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 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新的合同价格形式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新的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本在12.1“合同价格形式”中给出了与99施工合同范本完全不同的三种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其他类型合同。99版施工合同范本规定的三种合同价格形式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新版施工合同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改动: 第一,带有“固定”字眼的合同价格,容易很理解成绝对固定,不论发生了什么变化,合同价格均不能调整,一切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固定价格合同”不能区分是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固定总价合同; 第三,可调价格合同原本不是一类单独的合同价格形式,一般施工合同的价格并非不可调整,因此,没有绝对的固定价格。 第四,成本加酬金合同在工程实务中非常少见,仅限于紧急抢险和工艺特别复杂等特殊情况,不宜单独列为一类合同价格形式;采用定额计价的合同较为常见,宜将成本加酬金合同和按照定额计价合同列入其他类型合同为好。 通用条款12.1“合同价格形式”规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解读:

价格协议书 (2)

价格协议书 篇一:供货价格协议书 供货价格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生产的XXXX用零部件的价格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供货价格协议书附表》中的价格含17%的增值税。 2、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及收取:乙方交货后,根据甲方提供的入库单据开具增值税发票(附入库单据)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所有发票(并附上个月的发票汇总表)交甲方业务员审核入帐,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发票不能按时 交给甲方的,甲方有权按发票金额的17%要求乙方给予经济补偿。 3、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验收合格且发票入帐后次月5日起90天后付六个月银行承兑。若甲方延期支付将按延期的银行利息补偿给乙方。 4、乙方在生产供货中,应严格遵守双方签订的《技术质量协议书》、《确保供货协议书》及其它供货合同和协议,按质按量按期向甲方供货。 5、乙方允许甲方在采购量的2%范围内无条件退货,超出部分补贴加工费。 6、包装及运输:相关运输、包装等均由乙方负责。

7、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形成书面补充协议,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方式时生效。 8、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两份,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名、盖公司公章后生效,并作为甲、乙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的附件同时生效。注:以上协议双方自签订日起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名称:乙方名称: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公章)(公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篇二:价格协议书 调价协议范本 签订协议双方: 甲方:乙方:甲乙双方为建立长期稳固、互惠双赢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就具体合作事宜达成如 下协议:一、合作期限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实施。二、价格约定 1、零售价约定: 三、甲方责任与义务 1、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2、维护市场价格稳定,保障乙方销售利润。 3、若乙方收到来自其他药店的低价销售小票(需机打票据),则由甲方负责差价补偿。四、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维护乙方门店价格稳定,在调价3日之内向甲方提供附近价格信息。

合同格式条款案例

合同格式条款案例 篇一:格式条款案例分析 债权法作业 法学 1 班符诗XX0102106 前情回顾:广州市民曲某自带了一瓶珍藏了十多年的杜康酒,和朋友相约来到“天鲜阁”餐厅,准备开怀畅饮。餐厅服务员告诉他们,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 问题:本案是关于“开瓶费”条款即格式条款的订立及解释问题,那请大家结合本案例阐述下应该如何解析涉及格式条款案例的法律问题,也就说当你遇到涉及格式条款案例的时候,你应该如何一步一步去分析,最终解决格式条款效力问题! 案例分析:根据上述案例,很明显消费者与餐厅之间 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消费者有接受或拒绝餐厅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而餐厅有义务在经营范围内为消费者提供其所需产品或服务,也有向消费者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权利。但是在上述两个案件中,关于餐厅开瓶费的条款这一问题,法院却出现了不同的解释,从而导致了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以下将从三个方面分析该问题: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合同法》第39 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

对方的要 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此可知,格式条款应当满足以下三个特征:1. 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 2. 重复使用; 3. 在拟定合同之时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在上述案例中,餐厅预先制定了“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的规定,由餐厅服务员告知消费者,对此餐厅正确履行了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该规定适用于餐厅内一切自带酒水的消费者并且长时间使用,餐厅在制定该规定时未征求也不必征求消费者的意见,消费者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该规定的权利,不存在协商的权利。同时,该规定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情形,所以,餐厅关于开瓶费的规定满足以上三个特征,属于格式条款。但是案例中的条款在消费者拒绝接受时,依旧要求加收开瓶费,所以该格式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有霸王条款的性质。 二、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首先,格式条款在合同订立之时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并不能自动的纳入合同。格式条款一定要纳入合同,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不能纳入合同或者成为合同组成部分的条款,不能成为格式条款。换句话说,格式条款一定包含于合同之内。一般而言,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格式条款订入合同也必须经过这两个阶段,并不能自动纳入合同。对于案例中餐厅“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的条款,应当先由餐厅向消费者发出要约,餐厅在醒目处标注或由服务员告知该条款;然后经过消费者的承诺,消费者接受或拒绝接受该条款,如果消费者同意接受,则双方意思表示达

合同条款及格式分解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资金来源:上级补助及自筹。 4.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9月10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5月9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24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贰佰玖拾陆万壹仟贰佰零捌元(¥ 2961208 元)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

合同格式条款“提示”的合理标准[工作范文]

合同格式条款“提示”的合理标准 1、关于提示的形式 一般来说,提示可采取宣读、讲解、声明、在书面材料中特别标出、以书面形式特别告示等方式,只要能引起相对人对该条款足够的注意即可。“传统的个别商议合同本身即证明了对其内容的理解。但在事先印制好并代表了卖方愿望的标准合同场合却不能如是说。仅仅因为买方签署了标准合同,这并不必然意味着他已了解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因而接受了它们。” 为相对人在签署合同之前对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确实了解,合同是在其真正了解该条款内容的基础上签订,在“书面印出”的情况下,“合理”的提示必须是以引人注目的特殊字体、在显著位置标出,从而使对方“一眼就能注意到”,或者是另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特别提请对方阅读该。目前实践中较多存在在门券、车票、收据、取件单上印制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的情况,其条款一般印在背面,字体和其他条款相同,完全没有“引人注目”的效果;在正面也没有“引人注目”的、指示相对人阅读该条款的内容;而且提供人在交付时也往往不会告知相对人特别注意该条款。对该条款就应认为没有依法履行提示义务。 2、关于提示的责任

提示必须在格式条款签署之前进行。对于之后才知道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存在的,相对人有权不对该条款负责。英国奥雷诉马尔伯乐旅馆有限公司案是这方面的经典案例:原告和其丈夫作为一般旅客住进了被告的旅馆。他们预付了一周的餐宿费,然后走进自己的房间,发现那里张贴着布告,其中有这样的条款:“若不将诸什物品交与女管理员加以安全保管,本店对于物品遗失或被盗窃概不负责。”由于旅店职员的疏忽,盗贼得以进入房间并盗走了他们的某些财物。 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布告并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为原告在订立合同之前尚未见到该布告,因此被告应对失盗负责。我国实践中也较多存在在后才知悉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存在的情况,如购买了演唱会门票在入场时才发现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对此应依法认定为未履行提示义务。至于那些在发生纠纷以后才出示的内部规定,更不能作为免除责任或限制责任的根据。 延伸阅读: 依第39条,免责或限制责任,除内容须符合公平原则外,还须依法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提示指格式条款提供人通过宣读、讲解、在书面材料中特别标出等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说明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相对人的要求,对格式条款的内容给予明白无误的解释,使相对人明了义务的具体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