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目录

第一章释义

第二章出资

第三章合伙人加人合伙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合伙人收益的分配与债务的承担

第六章合伙人离职及退休期间的权利义务

第七章合伙人退伙的条件、程序及权益处理

第八章合伙人的除名

第九章合伙人权利、义务的转让与继承

第十章合伙人会议

第十一章执行委员会

第十二章合伙终止与清算

第十三章合伙争议的解决

第十四章协议生效、修改与解释及协议与章程之关系

第十五章协议之签约人

合伙人协议

根据《民法通则》、《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协议签约人就合伙组建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合伙协议,作为各签约人共同遵照执行的合伙行为规范。

第一章释义

第一条在本协议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名词释义为:

1. 1一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以一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相应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除本协议特别点明“创始合伙人”外,一级合伙人的概念均含创始合伙人。

1. 2二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二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1. 3三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三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1. 4合伙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决定事务所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

1. 5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指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由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及各委员组成的,在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事务所管理职能的合伙人会议之执行机构。

1. 6事务所主任是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对外代表事务所,对内负责统一协调事务所各项

事务的一级合伙人。

1. 7执行主任是指由事务所主任提名并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全面具体落实事务所各项工作,对外与事务所主任共同代表事务所的一级合伙人。

1. 8执行委员会委员是指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具体负责事务所财务、行政、人事、业务管理等事项的一级合伙人。

1. 9本协议所称“绝对多数”系指四分之三以上人数(含本数);“一般多数”系指超过二分之一的人数(不含本数)。

第二章出资

第二条事务所初始出资为万元人民币,由创始合伙人以现金及资产等额投入,并于年月 _日前足额一次性缴付。创始合伙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明,作为创始合伙人的权益凭证。

第三条新加入的一级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由创始合伙人一致决定之。新加入的一级合伙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明,作为一级合伙人的权益凭证。

第四条新加入的二级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由一级合伙人(含创始合伙人)、绝对多数通过。新加入的二级合伙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明,作为二级合伙人的权益凭证。

第五条新加人的三级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由一级合伙人(含创始合伙人)、二级合伙人绝对多数通过。新加人的三级合伙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明,作为三级合伙人的权益凭证。

第三章合伙人加入合伙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合伙人加人合伙的条件为:

6. 1从事律师工作满五年;

6. 2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

6. 3具有较强的创收能力,并有能够承担相应成本的能力;

6. 4具有良好的合作精神和执业道德;

6. 5具有较好的身体素质;

6. 6无不良记录;

6. 7承诺接受本协议和事务所其他规章的内容和约束;

6. 8如有特殊专长、能力和成就者,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

第七条合伙人加人合伙的程序为:

7.1有至少两名一级合伙人的推荐;

7.2向合伙人会议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7.3由合伙人会议所持表决权的绝对多数通过;

7.4按规定和要求足额缴付出资;

7.5报主管部门备案;

7.6在合伙人协议及有关文件上签字。

第四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一级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8. 1对事务所的尚未分配的现金收人,按事务所《分配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所有

权;

8. 2有在合伙人会议上的表决权;

8. 3有对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执行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 4有对事务所重大事宜提出召开临时或特别合伙人会议的建议权;

8. 5有对事务所的各项事务的知情权;

8. 6享有事务所规定的保险、休假及其他福利权利;

8. 7有申请退伙的权利;

8. 8享有事务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二级合伙人、三级合伙人均享有本协议第十三条规定的一级合伙人的各项权利,但其表决权分别为一级合伙人之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和一级合伙人之表决权的三分之一,且本协议第8. 3条所规定的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及执委会委员应从一级合伙人中产生。

第十条事务所应当保障所有合伙人权利的实现,不得剥夺和妨碍每位合伙人的权利和权利的行使。合伙人在行使前条权利时,不得损害事务所和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的权益。

第十一条合伙人应承担下列各项义务:

11. 1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事务所其他各项规章和制度;

11. 2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11. 3无条件地遵行合伙人会议的议事规则;

11. 4积极开拓业务,努力提高创收水平,完成创收任务;

11. 5克己奉公,严于律己,精诚合作,团结互助,维护事务所的声誉和利益;

11. 6在事务所工作期间及退伙之后均应严守事务所的机密;

11. 7依法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11. 8承担法律或事务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合伙人收益的分配与债务的承担

第十二条全体合伙人及非合伙律师必须以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客户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人账,统一支出,统一纳税。

第十三条合伙人收取的律师费必须以的比例计入事务所共同台账,用于支付事务所的公共支出,主要为:(1)房租;(2)办公费用;(3)非合伙人律师及职员的基本工资;(4)集体福利基金;

(5)税收及律师协会会费、注册费等,余额由全体合伙人根据财务分配方案分配。合伙人收取的律师费其余部分由参与办案的合伙人律师及助手依事务所分配制度进行分配、提成。

第十四条合伙人参加盈余分配,采取工资预支,特殊支出事务所借款,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办法进行。工资预支的限额,由执委会根据该合伙人的实际情况每年决议一次。合伙人特殊支出需向事务所借款,需向执委会提出借款申请,由执委会根据其台账情况以决议方式批准。

第十五条非合伙律师的创收额,计入负责该案件或项目的合伙律师的创收额内,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对事务所的公共债权,以事务所名义统一进行追偿。追偿后归事务所所有。

第十七条对事务所之债务,先由责任人清偿;不足清偿时,由事务所清偿;事务所不足清偿时,再由合伙人分别按其应承担的份额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事务所和已承担责任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第十八条对事务所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形成的合同或侵权之债务,由事务所先行承担。是否向责任人追偿及追债限度,由执委会决定。

第六章合伙人离职及退休期间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本协议之“离职”是指合伙人因生病、伤残、退休,或个人原因,出市、出国学习、进修、工作等各种原由离开事务所半年以上(含半年)。

第二十条由于合伙人离职对事务所的成本负担及其他事项产生重大影响,故除非人为因素如生病、伤残导致不能或暂不能任职之外,其他事项的离职均需向事务所提出申请,由合伙人会议以一般多数决议之。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离职期间的分配点数按其当年分配点数减去离职月数的点数决定。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退休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22. 1连续担任本所合伙人十年以上;

22. 2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行使职务;

22. 3经合伙人会议一般多数通过。

合伙人年龄满65岁时,应当退休。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退休后,可以要求事务所返还其初始投资,也可以仍按事务所《分配规则》继续享受投资收益。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离职期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同本协议第四章的规定。

第七章合伙人退伙的条件、程序及权益处理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申请退出合伙的条件为:

25. 1申请退伙前,已履行加人合伙的程序,并已足额缴付出资;

25. 2查无申请退伙者个人原因给事务所造成之任何债务;

25. 3事务所无不能清偿之债务。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申请退伙的程序为:

26. 1申请退伙人,应提前半年向合伙人会议提交书面退伙申请,说明退伙理由和依据等;

26. 2申请退伙人,已清结应收业务款项,并已移交事务所之档案、文件、材料、资料、书籍、证章及个人保管的全部物品、用具等,但退伙人本人所存业务案卷复印件除外;

26. 3由合伙人会议研究、讨论并经一般多数通过;符合退伙条件的,合伙人会议应原则上同意其退伙。

第二十七条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查证属实者,除合伙人申请退伙外,事务所有权强制其退伙:

27. 1私自接受客户委托并取得不当利益;

27. 2恶意串通损害事务所利益;

27. 3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重大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

27. 4严重违反本协议或章程规定,严重违反合伙人会议决定;

27. 5对事务所的内部团结造成极大不稳定。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退伙后的权益处理:

28. 1退伙人退伙时,可以提走其出资份额,但不得对事务所的其他财产主张权益,且其对事务所负有的债务或给事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从其出资份额中予以扣除,不足扣除的,事务所有权向其追偿。

28. 2 如果按事务所与客户签订的委托合同之约定,申请退伙人尚存在与客户未结的应收业务款项,则该款项的追偿权由事务所享有,退伙人有义务协助事务所足额追偿。

28. 3退伙人在退伙协议上签字并履行本条上述各款有关义务后,事务所应将合伙人会议确定的退伙财产支付给退伙人。

28. 4退伙人申请退伙后,对于已足额收取代理费,而代理事项尚未终结的,由退伙人向委托人说明情况,由委托人另行委托事务所其他人员办理;如委托人不同意另行委托其他人办理,则由事务所与委托人协议是否退还部分代理费。如退还,退还之部分代理费则视为退伙人给事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从退伙人应得的退伙财产中扣减。

28. 5退伙人退伙后,仍享有退伙前的保险权益,但退伙后的保险费由其自行支付;其他福利等权益不再享有。

第八章合伙人的除名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因违法犯罪(过失犯罪除外),严重失职及其他致使事务所蒙受重大经济、声誉损失,应由合伙人会议以一般多数通过,免除其合伙人的资格,并视其过错的性质、情节,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被除名的合伙人自被除名之日起丧失在事务所收入分配权,但仍应享有其被除名前的收人分配权。可以留用的,酌情安排工作,但不得再申请加人合伙人。

第九章合伙人权利、义务的转让与继承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规定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禁止转让。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有权依本协议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在事务所中应当分得的份额,但合伙人的其他权益不得继承。

第十章合伙人会议

第三十三条合伙人会议至少每季召开一次,行使事务所下列职权:

33. 1讨论修改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

33. 2讨论修改事务所发展纲领;

33. 3讨论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离职、退休等;

33. 4选举决定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执委会委员;

33. 5决定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33. 6决定与其他事务所的合并与重大合作事宜;

33. 7审议事务所财务预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33. 8听取和审议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执委会委员年终述职报告和离任工作报告;

33. 9审议批准事务所重要的规章制度;

33. 10其他应由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三十四条合伙人会议由执行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执行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事务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五条合伙人会议应在开会前至少一周时间,由执委会主任将开会时间、开会地点、会议议题及其他要求和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遇有紧急事项,可立即召开合伙人会议,不受前述时间、通知形式之限制。

第三十六条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合伙人会议,可以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如不委托,则视为弃权。但会后执委会应将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告之未能出席合伙人会议者。

第三十七条合伙人会议在决议时,与会者应尽可能协商一致;如协商不能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表决权的意见为决定意见。

在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或多数意见有违法律、法规、政策、合伙人协议、章程或明显不利于事务

所发展时,以创始合伙人的一致意见为准。

第三十八条在讨论决定本协议第33条中33. 1、33. 2时,应由创始合伙人一致通过方为有效。在讨论决定本协议第33条中33.3、33.4、33.5、33.6,、33.7项内容时,如协商不能一致时,应由与会人数所持表决权的绝对多数并经创始合伙人一致通过方为有效,在讨论本协议第33条的其他事项时,可按与会人数所持表决权的一般多数通过即可。

第三十九条三分之一以上(含本数)的一级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主任接到提议时,应当在接到提议后的十五日内召开合伙人会议。

第四十条在因故不能召开合伙人会议,又可以传阅签署的方式决定的事项(如购置价值较大的办公设备等),可以用书面传阅签署的方式作出合伙人会议之决议,但该决议须符合本协议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方为有效。签署之决议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章执行委员会

第一节执行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事务所实行合伙人会议领导下的执委会负责制,执委会设事务所主任一人、执行主任一人、财务、人事、行政、业务委员若干人。

第四十三条执委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决定当月财务、人事、行政、业务事项。会议由主任召集,执委会决定事项以一般多数通过即可。

第四十四条执委会对合伙人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44. 1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并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44. 2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4.3起草事务所发展纲领;

44.4起草事务所财务预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44.5拟订事务所合并、重大合作与设立分支机构方案;

44.6拟订事务所基本规章制度;

44. 7其他合伙人会议交办的事项。

第二节事务所主任和执行主任

第四十五条执委会设事务所主任一人,执行主任一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六条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行使以下职权:

46. 1对外代表事务所,对内分别组织、协调或具体落实事所的各项管理工作;

46. 2依合伙人协议之规定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

46. 3完成合伙人会议交办的事项;

46. 4在特殊情况下,对来不及经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在保障和维护事务所利益的前提下,有临时决定权,但事后须经合伙人会议予以追认。

第四十七条事务所主任因出差、生病等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主任代行事务所主任职务。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会议记录等重要文件资料由事务所执行主任保管,执行主任不得遗失并有义务做好换选后的交接工作。

第三节执委会委员

第四十九条创始合伙人为执委会当然成员,其他执委会由合伙人会议选举并经创始合伙人一致同意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十条执委会委员应大公无私,恪尽职守,善于管理,勇于负责,团结协作,办事公允,讲求方法,充分发挥管理委员会员的作用。

第五十一条执委会委员的工作因属事务所公益事务,在选举时,应尽可能考虑执委会委员候选人的特长和经验。被选举的执委会委员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担任执委会委员。

第五十二条事务所设财务委员不少于二人,人事、行政委员各一至二人,业务委员二人,分别具体负责财务、人事、行政、业务各事项。因辞职、离职、退伙造成空缺,由合伙人会议及时补选。

第十二章合伙终止与清算

第五十三条事务所出现下列情形时,合伙终止:

53. 1全体合伙人决议或创始合伙人一致决议解散;

53. 2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3. 3事务所被吊销执照;

53. 4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和登记机关规定的事务所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四条事务所解散后应当清算。

第五十五条事务所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合伙人应当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56. 1清理事务所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6.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事务;

56. 3清缴所欠税款;

56. 4清理债权、债务;

56. 5处理事务所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56. 6代表事务所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七条事务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57. 1事务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57. 2事务所所欠税款;

57. 3事务所所欠债务;

57.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份额。

事务所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按其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五十八条事务所清算时,若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以事务所财产清偿事务所的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用其在事务所出资以外的财产按出资比例共同清偿。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六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向原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事务所注销登记。

第十三章合伙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一条合伙人因签订、修改或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合伙人会议研究、讨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均按一般多数

意见并经创始合伙人一致同意处理。

第十四章协议生效、修改与解释及协议与章程之关系

第六十二条本协议生效、修改与解释:

62. 1本协议之修改需经合伙人会议绝对多数并经创始合伙人一致通过方为有效。

62. 2本协议修改的方式既可采取整个协议修改的方式,也可采取修正案的修改方式。

62. 3本协议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

第六十三条本协议与事务所章程之关系为:

63. 1本协议为合伙人之间内部法律关系之最高行为准则,对合伙人外之任何第三方不具有法律效力;

63. 2事务所章程为事务所对外之最高行为准则,其制订与修改应依据并符合本协议之约定;

63. 3本协议与事务所章程共同组成为事务所之最高法律文件,事务所任何制度及行为、决议等不得与之相冲突,凡冲突者,均以协议与章程为准。

第十五章协议之签约人

第六十四条本协议之签约人为、、。陈上述人员外,新签约人只需签署认可本协议之文件,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即构成签约人,无须在本协议上签字即生效。

合伙人签字:

年月日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书范本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目录 第一章释义 第二章出资 第三章合伙人加人合伙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合伙人收益的分配与债务的承担 第六章合伙人离职及退休期间的权利义务 第七章合伙人退伙的条件、程序及权益处理 第八章合伙人的除名 第九章合伙人权利、义务的转让与继承 第十章合伙人会议 第十一章执行委员会 第十二章合伙终止与清算 第十三章合伙争议的解决 第十四章协议生效、修改与解释及协议与章程之关系 第十五章协议之签约人 合伙人协议

根据《民法通则》、《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协议签约人就合伙组建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合伙协议,作为各签约人共同遵照执行的合伙行为规范。 第一章释义 第一条在本协议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名词释义为: 1. 1一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以一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相应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除本协议特别点明“创始合伙人”外,一级合伙人的概念均含创始合伙人。 1. 2二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二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1. 3三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三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1. 4合伙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决定事务所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 1. 5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指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由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及各委员组成的,在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事务所管理职能的合伙人会议之执行机构。 1. 6事务所主任是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对外代表事务所,对内负责统一协调事务所各项事务的一级合伙人。 1. 7执行主任是指由事务所主任提名并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全面具体落实事务所各项工作,对外与事务所主任共同代表事务所的一级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合伙人会议制度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有权按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决定本所一切重大事宜,每届任期5年。 二、本所实行合伙人会议制度下的主任负责制,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可召集临时会议。 三、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人协议; (二)制定和修改本所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主任; (四)决定吸收符合条件的新合伙人; (五)决定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决定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 (七)决定和批准合伙人的退伙; (八)制定和修改本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九)制定和修改本所收入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办法; (十)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和大型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案; (十一)审核本所财务预决算; (十二)决定本所散伙时清算小组的组成和清算方案; (十三)决定对违反合伙人协议及本所章程、各项管理制度,

给本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处罚;决定本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的处理方案; (十四)其他重大事项。 四、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表决时按合伙人累计所占资产份额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合伙人应出席合伙人会议,任何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前五日内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为其代理。如果在合伙人会议召开时该合伙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委托代理人,视为对此会议所议事项弃权,合伙人会议可按期召开。视为弃权的合伙人应服从在其弃权情况下合法召开的合伙人会议所形成的有效决议。如果对任何事项表决的赞成票和反对票相同,主任可再投一票,有关事项应依据因此形成的多数票决定,反对合伙人决议的合伙人应服从已形成的决议,但可将自己的不同意见写进决议。

企业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范本最新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企业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范本最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地址电话乙方代表地址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就聘请企业法律顾问事宜,订立合作协议如下第一条合作内容 1、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_______、_______等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2、服务方式团队负责,专人联系,律师团以一个团队承担本计划中的法律服务,保证任何一个企业案件,都有两个以上律师提供服务,使企业能及时有效的获得法律服务。 第二条服务目标以事先防范为主,事后补救为辅,通过参与甲方经营管理决策,努力将甲方在法律方面的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条工作职责1、在协议期限内,为企业草拟、制订、审查或修改合同,同时逐步渐全企业合同制度,预防合同纠纷。 2、协议期限内,通过解答咨询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答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所发生 3、对企业的内部治理机构进行研究,帮助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寻找适合企业发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运作,并依法规范企业的管理行为。 4、对企业劳动合同及员工管理提出法律意见,规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 5、当企业可能面临纠纷时,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或参与相关纠纷的调解。 6、代理企业参加诉讼、仲裁、依法举报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除律师事务所基本受理费_____元外,费用按照律师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7、法律顾问异地办案差旅费应由甲方及时予以报销,诉讼、非诉讼活动中法院、工商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所收取的法定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合作负责人1、为了使法律顾问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甲方应设置专人负责与律师事务所联系。 2、甲方联系负责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3、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_______。

律师事务所合伙合同协议书最新版

编号: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 签订日期: ______ 年 _____ 月______ 日

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开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 第二条合伙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本所开办资金 ________________ 万元,合伙人出资为: ____________ 万元;____________ 万元;___________ 万元。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 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本所主任; 3. 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 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 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 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 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职责; 2. 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 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 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 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 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议事方式除本协议特别规定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 订立协议人: 以上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充分协商,自愿合伙组成律师事务所,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本所名称为: 地址: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为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即: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 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律性律师工作机构。 第三条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为订立本协议的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据业务需要,依照本协 议和章程规定和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条出资数额与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认缴人民币元整。 (二)每个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别占出资总额的%。 (三)合伙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付清出资款元整。 第五条合伙人的财产权利。 (一)每个合伙人每年的业务收费,在支付效益工资扣除应摊公共费用。提取%公共积累,交纳各项税费后,其剩余部分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如购置交通工具等。创收合伙人对其积累的财产享有专有使用权。

(二)律师事务所每年的公共费用%由合伙人均摊,%按比例分摊。 (三)每个合伙律师年业务收入提取%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专、兼职律师年业务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资后,其余部分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师的业务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费用时,由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冲销;如果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师事务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师均摊。 (六)各合伙律师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债务承担义务,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事务所每年收取的业务费,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八)合伙人会议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的资产清理一次,确定每个合伙人在上一年度财产积累中所享有的财产数额。每个合伙人历年享有财产数额之累计数即为该合伙人在本所拥有的财产总额。 第六条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事务所统一管理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实行效益工资制或固定工资制,律师具体提成比例或工资金额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达到国家规定的纳税标准的,由本人负责完税。 第七条入伙。 (一)在本所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费额达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伙律师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师的平均收费数额,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贡献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做出决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不过几十年的时间,相对于国外动辄几百年的律师发展史来说,其各种制度的建设,无论如何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而其中最初级的,考查我国现阶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虽然千差万别,各有不同,但究其来说都离不开四个方面:业务管理、决策管理、人才资源管理、分配机制。 业务管理方面:行政运作管理方面。过去是主任负责制,主任直接指挥秘书科或行政人员,甚至自己直接来实施管理。目前多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开发多为律师个人所为,案源理所当然自己据有。这样就出现了律师个人开发的案源,无论办的了、办不了都办,导致有的律师吃不了也要吃,有的律师吃不饱却没的吃。既又难以确保办案质量,又造成了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的浪费,团队协作差。解决的办法是按照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特长统一调配,整合人才资源律师事务所;又要统一市场开发,整合客户资源。具体细化就是要制定市场开发规划和实施办法,建立案源报告、审查、奖励和案件统一受理、统一分配制度,建立主办律师和律师助理制度。创新的目的是淡化律师事务所业务开拓和执业的个人化、自由化倾向,强化律师事务所的团队协作和专业化分工,促进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决策管理方面: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是合伙人会议。目前存在的

问题是:一、有的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合伙人,均等地享有“一人一票”,使意见难以集中,无法高效决策。解决的办法是采取“比重投票制”,以建立科学的民主集中的决策机制。创新的目的:既要淡化个别人在决策中的集权倾向,又要防止纯粹民主化的倾向,强化决策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以提高决策的效率。规模较大的事务所应设立高级合伙人或者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或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以解决人员多决策成本大的问题。现在多数律师事务所,是合伙人既负责决策又负责日常管理,将“平等的介入管理”作为合伙人的一项不争的重要权力。新的理念是权力机构授权给部分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有一个管理合伙人来负责,而主任如果不是管理合伙人,则只是作为一个形象代表。中、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建立行政部,聘请一名执行经理,上对管理合伙人负责,下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这样既可以减少合伙人的管理成本,同时避免了合伙人之间因日常管理而产生的矛盾,又减少了管理层次和环节,提高了管理效率。创新的目的是淡化主任和合伙人在具体执行中的作用,强化管理合伙人、行政经理在执行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提高执行效率;二、有的律师事务所存在高级合伙人自封、独断的家长制遗风,使决策失去民主; 人才资源管理方面:人材包括知识型、专家型、社交型、管理型、专业型、复合型、开拓型、经营型、操作型、合作

律师合伙协议(示范协议)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28668 律师合伙协议(示范协议)

律师合伙协议(示范协议)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式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XXXX市XX路身份证号: XXXX市XX路身份证号: XXXX市XX路身份证号: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XX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XXXX万元X%; XXXX万元X%; XXXX万元X%;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山东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范本) 订立合伙协议人: 以上发起合伙人发起设立山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明确本所的性质及组织形式,确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本所章程,全体合伙人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章律师事务所 第一条本所是发起合伙人、、依照《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发起设立,并经山东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二条本所名称: 英文: 办公住所: 第三条本所根据“自愿组合、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积累”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律管理、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构或机制,制定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认真执行。在执行中,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指导、检查。 合伙人对本所财产享有管理权和所有权,对外由合伙人对本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条本所全体合伙人及执业律师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等各项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本所在管理和执业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所组织与行为、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以及本所与聘用人员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所及各合伙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本协议与法律法规及本所章程规定相抵触的,均视为无效,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所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伙人 第八条本所合伙人为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生效之本所合伙协议以及备案之补充合伙协议上载明的、享有本所管理权以及财产所有权、对本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所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执业律师。 后续加入的合伙人必须符合《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之条件以及本所章程规定的条件,并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必备加入之程序。 后续加入合伙人必须与发起合伙人签订补充合伙协议。 发起合伙人与后续加入的合伙人,对外统称合伙人。 第九条本所发起合伙人为: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居住地: 原执业证号:联系电话: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居住地: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最新版】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设在: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 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产生、职责和变更。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模板

江苏XX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协议 (供申请设立普通合伙所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设立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共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执业经历等: 第二条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三条本所的组织形式: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第六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组织本所的年度考核(包括本所年度执业情况和律师执业情况);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吸收新合伙人; (七)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臵; (八)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九)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十)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的十日内。经三分之二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内容进行认可并签字,以备合伙人查阅。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六条(六)、(九)、(十)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六条所列(一)、(二)、(三)、(四)、(五)、(七)、(八)、(十一)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从合伙人中产生。每次选举得票最多的为本所负责人人选,第二至第三名为副主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本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第十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全面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

H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H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 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2018 H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H Law Firm Partner Meeting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有权按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决定本所一切重大事宜,每届任期5年。 二、本所实行合伙人会议制度下的主任负责制,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可召集临时会议。 三、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人协议; (二)制定和修改本所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主任; (四)决定吸收符合条件的新合伙人; (五)决定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决定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

(七)决定和批准合伙人的退伙; (八)制定和修改本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九)制定和修改本所收入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办法; (十)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和大型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案; (十一)审核本所财务预决算; (十二)决定本所散伙时清算小组的组成和清算方案; (十三)决定对违反合伙人协议及本所章程、各项管理制度,给本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处罚;决定本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的处理方案; (十四)其他重大事项。 四、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表决时按合伙人累计所占资产份额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合伙人应出席合伙人会议,任何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前五日内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为其代理。如果在合伙人会议召开时该合伙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委托代理人,视为对此会议所议事项弃权,合伙人会议可按期召开。视为弃权的合伙人应服从在其弃权情况下合法召开的合伙

企业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范本

企业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范本 The latest model of cooperation agreement between enterprise s and law firm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企业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范本 前言:本文档根据题材书写内容要求展开,具有实践指导意义,适用于组织或个人。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甲方: 代表: 地址: 电话: 乙方: 代表: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就聘 请企业法律顾问事宜, 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作内容

1、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_______、_______等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2、服务方式:“团队负责,专人联系”,律师团以一个团队承担本计划中的法律服务,保证任何一个企业案件,都有两个以上律师提供服务,使企业能及时有效的获得法律服务。第二条:服务目标 以事先防范为主,事后补救为辅,通过参与甲方经营管理决策,努力将甲方在法律方面的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第三条:工作职责 1、在协议期限内,为企业草拟、制订、审查或修改合同,同时逐步渐全企业合同制度,预防合同纠纷。 2、协议期限内,通过解答咨询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答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所发生 3、对企业的内部治理机构进行研究,帮助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寻找适合企业发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运作,并依法规范企业的管理行为。 4、对企业劳动合同及员工管理提出法律意见,规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天津市律师协会行业指引(二)】 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参考文本) 总则 第一条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相互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合伙期限为*年(注:约定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一章合伙人 第五条订立协议的各方合伙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律师(或法律执业)资格证书号:************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 执业经历:************ …… 第二章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六条本所的设立资产为人民币***万元整,由设立人一次性缴足,其中: ***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元,占设立资产总额的**%; ***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元,占设立资产总额的**%; ***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元,占设立资产总额的**%; 第三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本所主任或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五)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六)依照合伙协议对本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七)享有本所为合伙人办理的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 (八)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合伙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三)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五)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六)不得以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名义从事有偿或无偿法律服务工作,不得从事与本所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七)依法纳税; (八)对可能给本所或其它合伙人带来损失的重大事项,负有向合伙人会议及时报告的义务; (九)不得挪用本所资产,或擅自将本所名下的资产借贷他人或为其他个人、单位债务提供担保; (十)保守本所秘密,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泄漏在执业期间所获得的本所秘密信息。但当法律法规有规定或公众利益有要求或该合伙人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披露有关信息; (十一)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主任是本所的负责人,对外代表本所。 第十条本所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 (一)领导本所的业务活动; (二)管理本所内部事务和日常工作; (三)负责组织本所规章制度的拟定; (四)提出副主任及部门负责人人选; (五)制作本所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六)执行合伙人会议通过的财务预算方案; (七)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八)代表本所与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九)负责主持本所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活动;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样本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 如果老合伙人死了, 谁来坐她的职位成为新合伙人呢? 是她的财产继承人还是没有亲属关系和继承关系的但有业务能力的新人成为合伙人呢? 那此时老合伙人的财产继承人便成为股东, 股东和合伙人的性质和权利范围异同是什么呢? ( 提问者: 应届毕业生网友, 提问时间: 05月05日) 答: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简而言之可分为人、财、业务三大部分, 而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事务所对这三方面的管理也不尽一致。 一家规模比较大的律师事务所, 除了有其完整的内部机构设置和各种制度, 再聘请专业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管理是可行的。 但对一家规模比较小的事务所来讲, 这种模式却未必合适。有的管理采用无为而治可行, 有的管理无而则乱。有些事务所管理严格具体, 有些事务所比较原则和宽松, 这都因时、因人因具体条件而言。但有一点就是不能说一名好的大律师就是一名好主任、好管理者, 二者是不同的专业, 不同的人材, 能够兼得, 但并不一致。 本文拟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决策机制、行政运作、分配机制、人才资源、业务质量等方面对当前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存

在的问题进行一番理性的思考, 并设想了一些对策。 【组织形式方面】。 中国当前主要有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两种形式。笔者认为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存在只是权宜之计, 应该向合伙制转变, 理由是合作所的主人是全体合作人( 所有的专职律师均为合作人) , 其资产一般是合作人共同共有( 这种制度是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 在发达国家是没有的) 。全体合作人既是律师事务所的拥有者, 又是管理者和创收者。由于权利人多( 而且一般不存在级差) , 不但产生决策成本大的弊端( 当前一些合作所采取股份制运作, 有的还建立所务委员会来集中行使决策权, 确实取得一些成效, 可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 而且极易产生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倾向。这种权利、义务的不合理配置, 将严重制约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即使是合伙所也要建立开放式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有级差的合伙人制度, 打破合伙人终身制和合伙人权利绝对平等论。 规模较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条件成熟时能够向有限责任公司发展。改革的目的: 淡化权利均等意识, 强化责、权、利对等意识, 建立先进的科学的产权关系。 【决策管理方面】。 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是合伙人( 合作人) 会议。 当前存在的问题是:

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合同 篇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所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是全体合伙人共有的执业机构。本所合伙人按《合伙人协议》约定的份额享有事务所的全部财产、商誉和权利;共同对事务所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条本所名称: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 本所注册地址:邯郸市滏河南大街58号。 第三条根据业务发展状况并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本所可变更住所。 第四条本所的宗旨是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创造良好的执业品牌形象,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并以此赢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把本所办成享有良好信誉的一流法律服务机构。

第五条本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合伙人 第六条本所的全体创办人为合伙人,他们是: (一)侯振刚,男,律师执业证号:11304199810635308; (二)宋辛铭,男,律师执业证号:11304199310327009; (三)蒋继光,男,律师执业证号:11304199510794236; (四)李东,男,律师执业证号:1130420XX10522024; (五)魏慧敏,女,律师执业证号:11204200011516221。 第七条本所的合伙人除应遵守合伙章程外,至少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人的基本条件; (二)经管委会(或合伙人会议)核定,年业务收入达到万元以上; (三)有能力承担本协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所确定的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费用; (四)认可并接受本所的发展宗旨和文化; (五)愿意签署本所章程及本协议并承诺承担本协议确定的合伙人的义务。 第八条本所的合伙人由本所主任或三名以上合伙人以 书面方式向合伙人会议正式推荐,并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后产生。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 如果老合伙人死了,谁来坐他的职位成为新合伙人呢?是他的财产继承人还是没有亲属关系和继承关系的但有业务能力的新人成为合伙人呢? 那此时老合伙人的财产继承人便成为股东,股东和合伙人的性质和权利范围异同是什么呢? (提问者:应届毕业生网友,提问时间:2010年05月05日) 答: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简而言之可分为人、财、业务三大部分,而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事务所对这三方面的管理也不尽一致。 一家规模比较大的律师事务所,除了有其完整的内部机构设置和各种制度,再聘请专业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管理是可行的。 但对一家规模比较小的事务所来讲,这种模式却未必合适。有的管理采用无为而治可行,有的管理无而则乱。有些事务所管理严格具体,有些事务所比较原则和宽松,这都因时、因人因具体条件而言。但有一点就是不能说一名好的大律师就是一名好主任、好管理者,二者是不同的专业,不同的人材,可以兼得,但并不一致。 本文拟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决策机制、行政运作、分配机制、人才资源、业务质量等方面对目前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番理性的思考,并设想了一些对策。 【组织形式方面】。 我国目前主要有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两种形式。笔者认为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存在只是权宜之计,应该向合伙制转变,理由是合作所的主人是全体合作人(所有

的专职律师均为合作人),其资产一般是合作人共同共有(这种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在发达国家是没有的)。全体合作人既是律师事务所的拥有者,又是管理者和创收者。由于权利人多(而且一般不存在级差),不仅产生决策成本大的弊端(目前一些合作所采取股份制运作,有的还建立所务委员会来集中行使决策权,确实取得一些成效,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极易产生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倾向。这种权利、义务的不合理配置,将严重制约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即使是合伙所也要建立开放式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有级差的合伙人制度,打破合伙人终身制和合伙人权利绝对平等论。 规模较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条件成熟时可以向有限责任公司发展。改革的目的:淡化权利均等意识,强化责、权、利对等意识,建立先进的科学的产权关系。 【决策管理方面】。 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是合伙人(合作人)会议。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 一、有的律师事务所存在高级合伙人自封、独断的家长制遗风(这种家长往往依靠个人魅力,在国资所或律师所起始阶段,确实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使决策失去民主; 二、有的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合伙人,均等地享有“一人一票”(国际大所梅森律师行称之为“决策统一模式”),使意见难以集中,无法高效决策。 解决的办法是采取“比重投票制”(根据资历、创收等贡献因素,确定不同合伙人所投票的比例),以建立科学的民主集中的决策机制。创新的目的:既要淡化个别人(美国律师界称为“仁慈的独裁者”,我国称为家长)在决策中的集权倾向,又要防止纯粹民主化的倾向,强化决策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以提高决策的效率。 规模较大的事务所应设立高级合伙人或者管理(所务)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或权力机

知识产权公司与律师事务所战略合作协议

精品文档,安心下载,放心使用 XXX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XXXXXX律师事务所 战 略 合 作 协 议 2018年月日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职务: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行: 账户号: 乙方: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职务: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开户行: 账户号: 为了构建长期作、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相互支持、共同成长、合作共赢的发展理念,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全面意向性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甲乙双方通过业务合作达成共同发展,实现合作双方利益最大化,双方坚持依法合规、诚信互利、相互支持、优势互补为合作之基础。双方针对业务往来严格遵守保密义务,针对甲方委托的案件信息涉及甲方客户核心机密的应进行严格

保密,针对乙方诉讼保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义务。 第二条:合作内容 甲方在维权工作中遇到需要诉讼的主体目标将委托乙方代表甲方对目标进行法律诉讼。 甲方为乙方提供已下服务: 案件信息及相关诉讼证据,充分授权乙方诉讼权利。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根据甲方提供的证据及信息对甲方客户案件进行诉讼服务,负责案件的起诉,庭审,案件进去,以及判决结果材料的获取并交由甲方备案。 第三条:甲方的承诺与声明 1、甲方同意与乙方开展全面合作,并承诺最大限度的将甲方维权业务涉及 诉讼的法律服务委托乙方进行。 2、在案件起诉与证据收集上,最大限度的为乙方提供完善的证据。 3、充分信任并授权乙方对法律诉讼的受托权利。 4、对乙方提出需要保密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措施。 5、需要私下调解的案件乙方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6、保证根据乙方规定时间以及付款方式及时给付款项。 第四条:乙方的承诺与声明 1、乙方根据甲方委托的法律诉讼事项应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不私自与当事人进行调解。 2、乙方从业人员应根据时间调整积极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诉讼事项。 3、不得私下接触甲方委托诉讼目标的涉案当事人。 4、对甲方需要保密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5、甲方给付费用后及时开具发票。 6、法律诉讼不得超出甲方委托范围。 第七条:费用结算 1、乙方可以根据个案给甲方报价,甲方确认后报由甲方财务进行结算。 2、根据案件标的提成,法律诉讼索赔金额百分之五十归乙方。 上述两种方式可以二选一,当案件产生后委托时说明结算方式即可。

律师事务所框架合作协议范本

律师事务所框架合作协议范本最新 甲方: 代表人: 电话: 乙方: 代表人: 电话: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甲方聘请乙方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事宜,达成合作协议如下: 一、服务事项 1、草拟、审查合同、公司章程、合作协议等法律文书。 2、解答法律询问。 3、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4、协助企业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5、协助企业培训法律人才。 二、承办律师 1、乙方接受甲方的合作要求,指派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2、甲方同意乙方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辅助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 三、合作期限 1、双方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协议期满后,甲方另行商议是否续签。 四、收费标准 1、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对甲方企业按照最低标准收取法律代理服务费。在服务的过程中,因甲方企业自行提出增加服务项目要求,导致产生其他收费项目由乙方和企业另行商定。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仲裁、诉讼、调解或刑事辩护活动时,甲、乙双方视具体情况另行收取律师代理费。 五、甲方的义务 1、甲方与乙方及乙方律师诚信合作,为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向乙方和受聘律师如实提供进行法律服务的事物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甲方企业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受聘律师。 3、甲方企业应提供房间为乙方提供日常办公场所,并免收乙方物业费、水电费等。

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协议

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设立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共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律师事务所名称: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 ______________ 第2条合伙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居住地: 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码:______________ ;执业经历:_______________ 。 第3条合伙人的出资额:_______________ ;出资方式: ______________ 。 第4条本所的组织形式: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5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5.1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5.2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6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第7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为: 7.1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7.2推选本所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7.3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7.4组织本所的年度考核(包括本所年度执业情况和律师执业情况); 7.5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7.6决定吸收新合伙人; 7.7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7.8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7.9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7.10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7.11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8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的十日内 经三分之二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内容进行认可并签字,以备合伙人查阅。 第9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9.1第7条7.1、7.9、7.10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9.2第7条所列7.1、7.2、7.3、7.4、7.5、7.7、7.8、7.11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 见的合伙人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