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大纲

河北省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大纲
河北省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大纲

附件1

2017年河北省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大纲

一、项目缘由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01号)和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水资〔2017〕43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系统掌握我省所有入河排污口情况及河流、湖泊纳污状况,按照水利部要求,开展2017年河北省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统计分析入河湖排污总量,支撑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二、工作目标

完成2017年河北省入河排污口监测,掌握废污水、主要污染物入河量。

三、组织分工及进度安排

(一)工作组织

河北省水利厅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河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具体调查、监测工作的实施。

(二)工作分工

根据2016年《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方案》成果,各直属局填写入河排污口统计表,确定监测对象并开展监测。

省局指导入河排污口监测,组织监测资料整编和技术报告的编制。

(三)进度安排

1、2017年4月,开展入河排污口统计工作,确定监测范围;

2、2017年5~6月,开展上半年入河排污口监测;

3、2017年7~8月,计算分析上半年入河排污口监测成果;

4、2017年9~10月,开展下半年入河排污口监测;

5、2017年11月,计算分析全年入河排污口监测成果,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资料整编。

6、2017年12月,编制入河排污口监测技术报告,进行专家评审。

四、技术要求

(一)入河排污口统计表填报

根据2016年《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方案》成果,各直属局按照附表1格式和要求,填写入河排污口统计表。

(二)入河排污口监测

1、监测范围

结合海河流域2017年度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在保证流域最低规定监测数量的基础上,根据大纲要求和《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方案》成果,补充监测辖区内其他年入河废污水量100万吨以上口门,实现年入河废污水量100万吨以上口门全监测。

2、监测时间及频率

本次入河排污口监测分两次进行,上下半年各一次。

每次监测周期为一天,每天早、中、晚各取样一次,三个测次分别化验。

监测采样时间应选择在前三天无降水日,避免受降水和河水顶托影响。

3、监测项目及方法

监测项目:流量、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氮(TN)、总磷(TP)共5项。

监测方法: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总氮(TN)、总磷(TP)选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分析方法。

水质水量要求同步监测。水量按照水文测流要求,可采用流速仪法、浮标法、溢流堰法、容量法等。

对于闸控或用泵站抽排的入河排污口,必须通过调查,掌握其抽排规律,给出在无地表径流条件下的平均入河流量。

有地表径流影响的入河排污口(污染严重的沟渠),要设置并注明本底断面,计算排污量要扣除上游来量和本底污染物量。

4、质控措施

采样:

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要求采取严格措施,加强质量控制,具体要求为:采样设备、样品采集、储存和运输,按照《水质采样技术规程》、《水环境监测规范》要求进行。采样人员要详细记录现场采样情况,填写水质采样原始记录表。

实验室质量控制:

(1)所有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2)参与分析测试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按不低于10%的平行样,10%的加标回收率进行监控,检查各项目空白值,作好实验室内部质控。

电子照片:

为保证监测工作质量,每个入河排污口要求取样过程中拍摄照片一张,场景中有取样或测流人员。

位置示意图:

利用奥维互动地图浏览器进行标注。 (三)入河排污量计算

入河排污口每日污染物平均浓度参照公式(1)计算:

3

322113

333211222332211111=C t Q t Q t Q t Q C Q Q t Q t Q C t Q t Q t Q t Q C ?+?+???

+?+?+???+?+?+???

(1) 式中 C ——每日污染物平均浓度(mg/L )

C 1、C 2、C 3——一天内三个测次污染物浓度(mg/L ) Q 1、Q 2、Q 3——一天内三个测次入河污废水流量(m 3/s ) t 1、t 2、t 3——一天内三个测次污废水排放时间,连续排放按8小时计算,间断排放按实际排放时间计算(s )

半年污废水排放量通过公式(2)计算:

433221110t 86400-????+?+?=半年半年)(t Q t Q t Q Q (2)

式中 Q 半年——半年入河污废水总量(万m 3) t 半年——半年污废水排放天数(d )

入河排污口每年污染物平均浓度参照公式(3)计算:

上下下下

上上上全年=Q Q Q C Q Q Q C C +?

++?

(3)

式中 C 全年——每年污染物平均浓度(mg/L )

C 上、C 下——上半年和下半年每日污染物平均浓度,通过公式(1)计算(mg/L )

Q 上、Q 下——上半年和下半年入河污废水总量,通过公式(2)计算(万m 3)

入河排污口每年入河排污量参照公式(4)计算:

G 全年=(Q 上+Q 下)×C 全年×10-2 (4) 式中 G 全年——入河排污口每年入河排污量(t ) C 全年——每年污染物平均浓度(mg/L )

Q 上、Q 下——上半年和下半年入河污废水总量(万m 3)

(四)表格填报

按照附表2格式和要求填报入河排污口监测数据表,上下半年要分别填报;根据监测数据,计算入河排污口全年污废水入河量,COD 浓度及入河量,氨氮浓度及入河量,总氮浓度及入河量,总磷浓度及入河量,按照附表3格式和要求填报入河排污口监测成果表。

(五)资料整编

1、根据工作大纲监测数据表格式,检查表头与填报内容是否一致,主要是COD 、氨氮、总氮、总磷数据是否填错列。

2、根据入河排污量计算公式,检查全年废污水排放量,COD 、氨氮、总氮、总磷平均浓度和排放量是否准确。

3、分析监测数据奇异值合理性。主要分析COD浓度、氨氮浓度及两者间比值过大、过小数据是否合理,与排污单位(污染源)性质是否匹配。

4、根据已批复的水功能区划,复核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名称填报是否准确。

5、计算统计全省入河排污总量,同近年相关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变化原因。

6、汇总入河排污口监测成果表,形成全年入河排污口监测成果表。

(六)报告编制与成果提交

各直属局提交入河排污口电子照片、排污口位置示意图和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内容包括: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入河排污口监测数据表汇编;入河排污口监测成果表汇编。

省局负责2017年河北省入河排污口监测技术报告的编写,报告按照附录1要求编制。

附表1 入河排污口统计表

1、入河排污口名称: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必须用该厂名称命名,其他排污口参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标准要求执行。

2~3、根据入河排污口位置所在行政区划,分别填写入河排污口所在省级、地级、县级行政区名称。

4、在河流上的排污口填写所在河流名称,在湖泊或水库上的填写湖泊或水库名称。

5、根据入河排污口位置所在水系(河系),分别填写滦河、北三河、永定河、大清河、子牙河、黑龙港运东、漳卫南运河、西辽河等。

6~7、填写入河排污口污水排入的水功能区,如果入河排污口排入河流没有划定水功能区,填“无”。

8~9、填写该入河排污口所处的经度和纬度,用GPS进行实测定位。

10、按照邮政通讯地址详细填写。

11、根据主要污水来源,分别填写污水处理厂、工业直排、生活直排。

12、根据排放废污水的性质,分别填写工业、生活、混合。接纳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排污口填工业。接纳生活污水的入河排污口填生活。接纳市政排水系统废污水或污水处理厂尾水的入河排污口填混合。对于接纳远离城镇、不能纳入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等,以及其他服务性企事业单位或人群

聚集地排放的污水,如氧化塘、渗水井、化粪池、改良化粪池、无动力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和土地处理系统处理工艺等集中处理方式的入河排污口,可结合实际情况视为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

13、根据污废水排放规律,分别填写连续、间歇。

14、根据污废水入河方式,分别填写明渠、管道、泵站、涵闸、潜没、其他。

明渠是指具有自由表面水流的渠道,可分为天然明渠和人工明渠;管道是指利用地下管道排放污水的形式;泵站是指由水泵、机电设备及配套建筑物组成的提水工程设施进行抽排污水入河;涵闸是指利用闸门控制流量和调节水位来排放污水入河;潜没是指排放的污水水体以潜流形式入河。

15、填写单位全称,多个单位填写排放量最大的三个单位。

16、填写年、月。

17、分别填写实际审批单位,或未审批。

18、根据该入河排污口审查文件的批复规模、近几年的实际排放情况,分别填写0-10万吨/年,10-100万吨/年,≥100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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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河排污口名称: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必须用该厂名称命名,其他排污口参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标准要求执行。

2~3、根据入河排污口位置所在行政区划,分别填写入河排污口所在省级、地级、县级行政区名称。

4、在河流上的排污口填写所在河流名称,在湖泊或水库上的填写湖泊或水库名称。

5、根据入河排污口位置所在水系(河系),分别填写滦河、北三河、永定河、大清河、子牙河、黑龙港运东、漳卫南运河、西辽河等。

6~7、填写入河排污口污水排入的水功能区,如果入河排污口排入河流没有划定水功能区,填“无”。

8~9、填写该入河排污口所处的经度和纬度,用GPS进行实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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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按照邮政通讯地址详细填写。

11、根据主要污水来源,分别填写污水处理厂、工业直排、生活直排。

12、根据排放废污水的性质,分别填写工业、生活、混合。接纳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排污口填工业。接纳生活污水的入河排污口填生活。接纳市政排水系统废污水或污水处理厂尾水的入河排污口填混合。对于接纳远离城镇、不能纳入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等,以及其他服务性企事业单位或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如氧化塘、渗水井、化粪池、改良化粪池、无动力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和土地处理系统处理工艺等集中处理方式的入河排污口,可结合实际情况视为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

13、根据污废水排放规律,分别填写连续、间歇。

14、根据污废水入河方式,分别填写明渠、管道、泵站、涵闸、潜没、其他。

明渠是指具有自由表面水流的渠道,可分为天然明渠和人工明渠;管道是指利用地下管道排放污水的形式;泵站是指由水泵、机电设备及配套建筑物组成的提水工程设施进行抽排污水入河;涵闸是指利用闸门控制流量和调节水位来排放污水入河;潜没是指排放的污水水体以潜流形式入河。

15、混合及生活污水的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天数一般按照365天计算;工业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天数按照调查排放天数计算。一般行业污水排放天数按330天考虑,特殊行业按实际调查结果计算。

16、通过已有计量设施计量或者现场监测获得日平均流量,参照前文公示(2)计算废污水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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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0、按照国家标准分析方法测定污染物浓度,浓度小于检出限的,按照检出限的一半统计。最后填写对流量加权后的平均污染物浓度,参照前文公式(3)计算。

21~24、参照前文公示(4)计算污染物排放量,保留1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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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2017年河北省入河排污口监测报告编写提纲

第一章概况

第一节自然环境

第二节经济社会

第三节水资源及开发利用现状

第四节水功能区水质现状评价

第二章入河排污口分析与评价方法

第一节入河排污口分析方法

第二节入河排污口评价方法

第三章2017年入河排污口监测概况

第一节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节入河排污口分布情况

第三节入河排污口监测污废水量代表性分析

第四节入河排污口监测数据合理性分析

第四章各行政区入河排污分析与评价

第一节各行政区入河排污分析

第二节各行政区入河排污评价

第五章各水系入河排污分析与评价

第一节各水系入河排污分析

第二节各水系入河排污评价

第六章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分析与评价

第一节各类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分析

第二节重要水功能区入河排污评价

第七章入河排污变化趋势分析

第一节整体入河排污变化趋势分析

第二节各行政区入河排污变化趋势分析第三节各水系入河排污变化趋势分析第八章结论

入河排污口登记表(新)

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登记单位(签章): 登记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

填报要求 1、在江河、湖泊设有入河排污口的所有单位应如实填报本登记表。 2、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用阿拉伯数字,文字用汉字说明。 3、必须按“填写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登记单位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入河排污口的,应分别填写每个排污口的有关信息。 4、提交本表一式三份,每份需加盖公章,同时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有关数据经核定后,返回登记单位一份。 5、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应对入河排污口登记表有关信息进行核查,有关数据核定后将作为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是否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依据。

填写说明 1、登记单位: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2、法人代表:按《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填写。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填单位实际负责人。 3、详细地址:按登记单位邮政通信地址详细填写。 4、单位性质:填企业、事业或个体工商户等,企业进一步区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民营等。 5、取用水量: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填一年取用的新鲜水量;通过自来水公司或水库供水的填一年从供水单位获取的用水量。对于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填“服务面积”、“服务人口”。 6、“入河排污口分类”、“排放方式”、“入河方式”:在后面提示栏中划“√”。 7、所在行政区:应准确到设区市的街道或者县(县级市)的乡镇。 8、排入水体名称:填直接排入的河流、湖泊、水库名称。 9、排入的水功能区:填国务院、水利部或有关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中水功能区名称,申请单位无法填写的,可咨询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此栏空缺。 10、设计排污能力:填排污口设计的排污水量。 11、工业废水排放量、生活污水排放量、混合废污水排放量、其他废污水排放量、年排放废污水总量:填实际的排污水量。排污单位若为火电厂,则在“其他废污水排放量”栏中填写申请的温水排放量。 12、污水处理方式:对于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填工业废水处理工艺、厂区生活污水处理方式;对于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填一级处理、二级处理或三级处理。 13、项目名称:登记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对排放特殊污染物的排污口,应增加国家或行业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排放温排水的,应增加填写“温升”项目。对于排放有毒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毒化学污染物的必须如实填报。 14、排放浓度:填入河排污口正常排放情况下的污染物浓度。 15、日排放总量:填正常排放情况下入河排污口每日污染物排放的总量。 16、年排放总量:填一年内正常情况下入河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总量。 17、排污河道、入河排污口平面位置示意图要求用AUTO-CAD软件制作后附上。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

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大纲 湖南华禹水资源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目录

一、核查目和意义 开展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及监测工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掌握全省入河排污状况,系统反映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和纳污总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了解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排污现状,才能依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才能客观、科学地决策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真正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减少和避免水污染事件和纠纷的发生,维护河湖健康,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通过全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和登记工作,系统掌握全省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和入河排污量的变化情况,建立湖南省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开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台账系统,对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以及监测资料进行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信息查询、数据查询等方面分析,为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管理奠定基础,也为客观评价湖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提供依据。 二、核查对象和范围 为适应湖南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本次核查的入河排污口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入河排污口。

具体是指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将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或将收集、处理后的污废水直接向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而设置的以排污为主要功能的明渠、管道、泵站、涵闸等建筑物或口门。本次核查不包括独立死水坑塘的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农田涝水、退水排放口等。对于因自然降水径流产生的污水不在本次核查范围之内。 参照2011年水利普查相关规定,本次核查以废污水排放量300吨/日或10万吨/年作为规模标准,重点核查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在核查阶段仅统计排污口数量)。通过本次核查实现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基本登记入册、建档、不虚列、不漏列,系统掌握全省重点入河排污口分布和变化情况。 三、核查的主要内容 本次应重点核查以下主要内容:一是规模以上排污口注册登记的完整性,二是排污口重要信息的准确性。为此,应对所有连续和间歇向江河、湖泊排污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要现场逐个、逐项开展核查。 各市州、县核查责任单位以2011年水利普查入河排污口统计表为基础,对辖区内主要城镇、工业园区排污口逐个检查、对照,对统计表有登记而现场找不着对应排污口的,应注销。对因过往遗漏未登记入册排污口,应按附表1-3,核实各项基本信息,按照填写说明要求登记入册,确保各级辖区内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基本登记入册。 对所有登记在册的排污口,逐项核实各项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对照附表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2004-1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2号 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文档全集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文档全集 1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在开展入河(湖、库)排污口监测与调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前应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和社会调查,以确定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分布、污水的流向、排放方式和排规律以及排污单位。 (2)根据污水性质和来源,将入河排污口徘出的污废水分为以下类型: 1)工业废水。 2)生活污水。 3)医院污水。 4)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合流的混合污水。 5)城市污水处理出厂水。 (3)进行入河排污口监测时,应同步测定污废水和主要污染物质的排放量。 (4)所监测的各入河排污口排放量之和应占本河段或本区域入河排污总量的80%以上。 (5)重点河段和易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河段上的主要排污口监视性监测频次与时间,由流域或省级水环境监测中心确定;一般监测频次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6)在对排污口污水进行测量和采集样品时,必须注意安全,加强对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和热污染的防护。 2污水流量的测定方法与要求。

(1)根据不同的入河排污口和具体条件,可选择下列方法之一 1)流速仪法。根据水深和流速大小选用合适的流速仪。使用流速仪测量时,一般采用一点法。如废污水水面较 宽时,应设置测流断面。仪器放入相对水深的位置,可根据 水深和流速仪悬吊方式确定,测量时间不得少于100s。 2)浮标法。适用于底壁平滑,长度不小于10m,无 弯曲,有一定液面高度的排污渠道。 3)三角形薄壁堰。堰口角为90°的三角形薄壁堰,为废污水测量中最常用的测流设备。适用于水头(H)在0.05~ 0.035m之间,流量Q小于或等于O.1m3/s,堰高(P)大于2H 时的污水流量的测定。 4)矩形薄壁堰。适用于较大污水流量的测定。 5)容积法。适用于废话水量小于每分钟lm3的排污口。测量时用秒表测定污废水充满容器所需的时间。容器容积的 选择应使水充满容器的时间不少于10s,重复测量数次,取平均值。 (2)采用流速仪、浮标、薄壁堰测量污水排放量时,测验环境条件、技术要求和精度等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 标准的规定。 (3)施测排污口人河污水量的前三天应无明显降水。 3污废水量的计算方法与要求。 (1)在某一时间间隔内,入河排污口的污废水排放量按下式计算:

产项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水质和水生态影响分折的对策和

四川蜀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元通分厂220t/d日用玻璃生 产项目入河排污口 对水功能区水质和水生态影响分折的对策和措施 崇州市位于岷江中上游川西平原西部,坐落于东经103°07'~103°49'、北纬30°30'~30°53'之间。东邻成都市温江区和双流区、南同新津县毗连、西与大邑县相接、北与都江堰市相依、西北部与汶川县接壤。东距成都市区(成温邛高速公路)25公里,离成都双流国际机场约30公里。全市面积1090平方公里,平坝区占总面积的52%,山区占总面积的43%,丘陵区占总面积的5%。政府驻崇阳街道办事处,核心理念为“山水田园生命崇州”。 四川蜀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元通分厂(简称“元通分厂”)始建于1992年,主营玻璃及制品生产、销售,厂址位于崇州市元通镇石梯村(华怀路西),占地面积52亩,拥有职工192人,年产日用玻璃制品6.6万吨。厂区生产污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同时也能够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其入河排污口位于崇州市元通镇西河左岸,地理坐标北纬30.719771°、东经103.63657°,排污口类型为生活排污口,排放方式为明渠连续排放。设计排放量为16.0m3/d,年排污量为4800m3。

一、入河排污口影响分析 1、对水域水质影响 根据崇州市水务局水质监测数据来看,西河的现状水质类别为II 类。 本项目为生活污水排放,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同时也能够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二级标准,可以达到西河水质目标类别维持现状不变的管理要求。 2、对水域生态影响 本项目排水量为16.0m3/d,排污量与西河多年平均来水量相比微乎其微,对水域生态影响轻微。 3、对第三者影响 因项目排污量与西河多年平均来水量相比微乎其微,对其他取用户影响轻微。

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澜沧江以西)水资源,促进流域内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取水许可的取水许可申请人和取水户,其新建、改建、扩大(以下统称设置)和利用的入河排污口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监督管理。 以下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入河排污口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监督管理: 1、在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澜沧江以西)省界缓冲区和丹江口水库、陆水水库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以及此区域内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河道内建设项目审批的其他入河排污口; 2、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和利用的入河排污口。 第三条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为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具体承担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利用应符合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功能区管理要求以及有关的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按《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公布的规定条件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其中申请书应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 按规定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与取水许可申请同时提交。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第六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需要提交的文件中,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是指:对应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大的入河排污口,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为有关部门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仅为河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研究细则(1.18)资料讲解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研究细则(1.18)

精品文档 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大纲 湖南华禹水资源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目录 一、核查目和意义 (2) 二、核查对象和范围 (2) 三、核查的主要内容 (3) 四、核查原则 (3) 五、信息核查 (4) (一)一般规定 (4) (二)污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复核 (5) (三)核查方式与工作步骤 (10) (四)质量保障措施 (11) (五)建立排污口管理台账系统 (11) 六、典型情况分析 (11) 七、核查结果保障措施 (13) 八、附表及填写说明 (13)

一、核查目和意义 开展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及监测工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掌握全省入河排污状况,系统反映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和纳污总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了解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排污现状,才能依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才能客观、科学地决策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真正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减少和避免水污染事件和纠纷的发生,维护河湖健康,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通过全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和登记工作,系统掌握全省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和入河排污量的变化情况,建立湖南省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开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台账系统,对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以及监测资料进行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信息查询、数据查询等方面分析,为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管理奠定基础,也为客观评价湖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提供依据。 二、核查对象和范围 为适应湖南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本次核查的入河排污口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入河排污口。具体是指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将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或将收集、处理后的污废水直接向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而设置的以排污为主要功能的明渠、管道、泵站、涵闸等建筑物或口门。本次核查不包括独立死水坑塘的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农田涝水、退水排放口等。对于因自然降水径流产生的污水不在本次核查范围之内。 参照2011年水利普查相关规定,本次核查以废污水排放量300吨/日或10万吨/年作为规模标准,重点核查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在核查阶段仅统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简版 (1)

丹江口市右岸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简本) 湖北水神科技有限公司 2014年2月

1项目概况 1.1丹江口市汉江右岸新城区概况 根据《丹江口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丹江口市汉江右岸新城区包括丹江口右岸新区、丹江口经济开发区水都工业园5个片区(安乐河片、白果树沟片、许家畈片、潘家岩片、化鸡沟片)以及三官殿办事处部分区域。其中:丹江口右岸新区与老城区隔汉江相望,规划范围东抵汉江,西部沿西城山公园向西延伸至樟木垭,北部至环库公路,南部到三官殿,规划建设用地面积10.4km2;丹江口经济开发区水都工业园位于右岸新城区的水都大道沿线,包括安乐河产业片区、白果树沟产业片区、许家畈产业片区、潘家岩产业片区、化鸡沟产业片区共五个片区,总面积15.23km2,园区主导产业为汽车零部件、食品加工等,工业用地面积939ha;三官殿办事处位于丹江口大坝以下、汉江右岸,是丹江口新城规划建设区,全处辖9个村,一个中心社区,50个村民小组,2.8万人,版土面积110km2。 根据规划方案,丹江口市右岸新城区远期规划总面积20.86km2,人口11.3万人。右岸新城区由行政办公、金融商贸、文化教育、工业产业、生活居住及生态公园等功能区组成。 1.2右岸新城区污水处理情况 1.2.1现状情况 目前丹江口市右岸新城区未建污水处理工程。丹江口右岸新城区发展迅猛,以武当大道、水都大道、汉江大道为基本道路骨架已经形成,城区人口和工业企业不断增加,居民和工业企业产生的污水量增大,但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却相对滞后,目前右岸新城区尚未建设污水处理厂,右岸新城区废污水处于零散、无序排放状态,未能得到有效集中处理,对区域环境以及汉江水质构成了威

安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农村家庭生活、种植业和零星畜禽养殖等单独分散排污,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 本细则所称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使用应当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境内入河排污 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及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入河排污口设置实行分类分级审批。 (一)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但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也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按下列管理权限审批: 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在长江干流、淮河干流、怀洪新河和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省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省级直接管理的河道(渠道)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其他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设区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区化工园污水处理厂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

黄州火车站开发区黄冈化工园 污水处理厂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 (简本) 湖北省黄冈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二〇一五年一月

1、项目概况 黄州火车站开发区黄冈化工园位于黄冈市区东北部,距中心城区18公里。东南临长江支流巴水与浠水县隔水相望,北倚大别山余脉峰火山与团风县相邻,西襟回龙镇、陶店乡,辖7 个村民委员会,一个行政管理区,现状总人口约 2.6 万人,规划控制面积13.77平方公里。为省政府批准的省级重点开发区,是黄冈中等城市三个重点组团之一,设有冶炼焦化区、精细化工区、商贸区、居民生活区、风景旅游区和仓储基地“五区一基地”六个功能小区,是黄州城区向外延伸的新城区,也是黄冈市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 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园区已入园的工业企业约为30家,目前,黄州火车站开发区黄冈化工园内的主要企业基本上集中于靠近黄上公路北侧和南侧工业用地片区,园区内新型医药化工、建筑材料、焦化及化学原料制造等基础化工和精细化工产业板块,尤其是化学品原料制造产业已形成集群发展态势。 2、黄州火车站开发区黄冈化工园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排污口位置:黄州火车站开发区黄冈化工园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在黄州区南湖办事处巴水干流长孙堤土司港闸,长孙堤桩号1+447处。排污口坐标为东径114°59′49″,北纬30°25′42″污水处理厂总规模:近期2.0 万m3 /d。 排水体制:园区排水体制采用清、污分流制,园区雨水就近直排附近的雨水、排水管网。园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工程的规模为

21.7Km ,工程建设施工地点以污水处理厂为起点,经火车站经济开发区、陶店乡、路口镇,至南湖街道办事处土司港闸,由土司港闸排入巴水干流入长江口。 污水处理工艺: 其处理工艺采用改良型氧化沟工艺,污水进行二级强化处理,出水水质达到GB18918-2002一级B标准要求;污泥经浓缩脱水后进行卫生填埋。 3、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 拟建项目入河排污口为城市工业园区及的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排污口; 入河排污口类型为新建; 入河排污口性质为园区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综合排污口; 排放方式为间歇性排放; 入河方式为泵站+涵闸抽排。 4、水域管理要求及取排水状况 4.1水功能区划与水质管理目标 根据《湖北省水功能区划》,排污口位于巴水黄州排污控制区,该功能区起于黄州土司港闸,止于巴水入江河口,长2Km。 根据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新增排污口入江污染物要达标排放,以保证排污口所在水域水功能区的水质管理目标要求。 4.2水功能区纳污能力 排污控制区为接纳生活、生产污废水比较集中,接纳的废污水对水环境无重大不利影响的水域。其要求接纳废水中污染物为可降解稀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 (试行)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的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保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编制质量,指导各地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制定本要求。本要求不含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论证的要求,依法应进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的,从其规定。 所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符合本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包含入河排污口论证有关内容的,也应符合本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影响明显轻微,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仅编制入河排污口对水域影响简要分析材料的,可不执行本要求。 1 总则 1.1 论证目的 分析入河排污口有关信息,在满足水功能区(或水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和第三者权益的影响,根据纳污能力、排污总量控制、水生态保护等要求,提出水资源保护措施,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入河排污口以及建设单位合理设置入河排污口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 1.2 论证原则00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和规定; (2)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规程; (3)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 (4)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1.3 论证范围0

原则上以受入河排污口影响的主要水域和其影响范围内的第三方取、用水户为论证范围。 论证工作的基础单元为水功能区,其中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水功能区,是论证的重点区域;涉及鱼类产卵场等生态敏感点的,论证范围可不限于上述水功能区。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水域,入河排污口排污影响范围内的水域都应为论证范围。 1.4 论证工作程序 论证应在现场查勘、调查和收集建设项目及相关区域基本资料和补充监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初步方案,采用数学模型模拟的方法,预测入河废污水在设计水文条件下对水功能区(水域)的影响及范围,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提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议。工作程序见框图。 1.5 论证的主要内容 (1)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域)管理要求和取排水状况分析; (2)入河排污口设置后污水排放对水功能区(水域)的影响范围; (3)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和水生态影响分析; (4)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权益的影响分析; (5)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 2 项目概况 入河排污口所属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对于企业入河排污口,主要说明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取用水情况、水平衡和产污环节等;对于市政入河排污口,主要说明服务人口、服务面积等。 扩大和改建的入河排污口,应说明其建设项目的变动(扩建、改造等)情况。 3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概况 3.1 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

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大纲湖南华禹水资源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目录 一、核查目与意义 (1) 二、核查对象与范围 (2) 三、核查得主要内容 (3) 四、核查原则 (4) 五、信息核查 (4) (一)一般规定 (4) (二)污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复核 (6) (三)核查方式与工作步骤 (13) (四)质量保障措施 (14) (五)建立排污口管理台账系统 (15) 六、典型情况分析 (15) 七、核查结果保障措施 (18) 八、附表及填写说明 (19) 一、核查目与意义 开展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及监测工作就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得重要举措,也就是全面掌握全省入河排污状况,系统反映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与纳污总量得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了解已设置入河排污口得基本情况、排污现状,才能依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得意见,才能客观、科学地决策就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真正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得职责,减

少与避免水污染事件与纠纷得发生,维护河湖健康,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通过全省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登记工作,系统掌握全省入河排污口得分布与入河排污量得变化情况,建立湖南省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开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台账系统,对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以及监测资料进行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信息查询、数据查询等方面分析,为入河排污口得管理与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管理奠定基础,也为客观评价湖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提供依据。 二、核查对象与范围 为适应湖南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本次核查得入河排污口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得入河排污口。具体就是指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将生产、生活中产生得,或将收集、处理后得污废水直接向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而设置得以排污为主要功能得明渠、管道、泵站、涵闸等建筑物或口门。本次核查不包括独立死水坑塘得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农田涝水、退水排放口等。对于因自然降水径流产生得污水不在本次核查范围之内。 参照2011年水利普查相关规定,本次核查以废污水排放量300吨/日或10万吨/年作为规模标准,重点核查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模以下入河排

水利部第22号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部第22号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11月30日,水利部部长汪恕诚签发第22号水利部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已设排污口登记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设排污口的管理制度、入河排污口档案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上述制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共计26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衔接均有明确规定。《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

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 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

河北省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大纲

附件1 2017年河北省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大纲 一、项目缘由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01号)和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水资〔2017〕43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系统掌握我省所有入河排污口情况及河流、湖泊纳污状况,按照水利部要求,开展2017年河北省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统计分析入河湖排污总量,支撑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二、工作目标 完成2017年河北省入河排污口监测,掌握废污水、主要污染物入河量。 三、组织分工及进度安排 (一)工作组织 河北省水利厅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河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具体调查、监测工作的实施。 (二)工作分工 根据2016年《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方案》成果,各直属局填写入河排污口统计表,确定监测对象并开展监测。 省局指导入河排污口监测,组织监测资料整编和技术报告的编制。

(三)进度安排 1、2017年4月,开展入河排污口统计工作,确定监测范围; 2、2017年5~6月,开展上半年入河排污口监测; 3、2017年7~8月,计算分析上半年入河排污口监测成果; 4、2017年9~10月,开展下半年入河排污口监测; 5、2017年11月,计算分析全年入河排污口监测成果,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资料整编。 6、2017年12月,编制入河排污口监测技术报告,进行专家评审。 四、技术要求 (一)入河排污口统计表填报 根据2016年《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方案》成果,各直属局按照附表1格式和要求,填写入河排污口统计表。 (二)入河排污口监测 1、监测范围 结合海河流域2017年度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在保证流域最低规定监测数量的基础上,根据大纲要求和《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方案》成果,补充监测辖区内其他年入河废污水量100万吨以上口门,实现年入河废污水量100万吨以上口门全监测。 2、监测时间及频率 本次入河排污口监测分两次进行,上下半年各一次。 每次监测周期为一天,每天早、中、晚各取样一次,三个测次分别化验。

全县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最新)

全县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最新)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持续改善我县水生态环境质量,深入推行河长制,确保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攻坚工作顺利推进,根据XX市水务局《关于印发XX市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水函〔XX〕156号)及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XX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XX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整治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按照XX省人民政府、XX省水利厅关于下放入河排污口权限有关文件和《XX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规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适用属地管理原则;根据《XX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子办字〔XX〕3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是“河长制”工作的责任主体。因此,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要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分工协作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及水务、住建、环保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加强部门协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务必取得实效。

(三)分类处理原则。入河排污口问题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范围较大。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要对入河排污口情况进行细致调查,分类处理,针对不同排污口,采取依法拆除和规范管理相结合的措施,确保实现整治目标。 (四)突出重点原则。专项整治行动要突出重点,对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水功能区内未经审查同意或不符合审批要求,而且群众反映强烈的入河排污口要进行重点查处,依法处理。 三、整治目标 XX年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全县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河(沟)道、水库内的水质稳定达标,提升流域内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人居环境,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保障。 四、任务措施 对排查出的企事业单位、学校、服务业、畜禽养殖场和生活污水等主要污染源的入河排污口,只要是未经批准、手续不全的一律封堵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一)企事业单位、学校、服务业、畜禽养殖场等入河排污口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及未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或偷设、私设的偷排口、暗管等,一经发现立即封堵,并由水务局牵头组织,公安局、环保局、畜牧局、农业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联合依法立案查处;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责令设置单位限期整改,补齐手续,完善入河排污口档案资料,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 (二)生活排污口 1.对有条件纳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置的,要实行纳网改排,同时加快乡镇污

如何做好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重点与难点工作

? 40 ?河湖长制进行时水政爪备源2018年第4期如何做好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重点与难点工作 陈有铭 (湖南省衡阳市水利局,衡阳421001) 摘要:入河排污口位于城镇排水系统的末端和水域的岸边,它所承载的问题,大多出现在岸上,它所带来的 后果,大多体现在水中。随着河长制的深入推进和河湖巡查监管工作的全面展开,入河排污口的台账清单成为“一河一档”的基本组成,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是“一河一策”的重要内容。因此,监管入河排污口就要从岸上到水 边,对排污体系进行系统监管。重点有四个方面,即:对“排”的许可、对“污”的监控、对“口”的管理、对“治”的实 施。三个难点工作:一是历史性、公共性排污口,设置主体难界定;二是老城区管网复杂,雨污混排难分流;三是大 多乡镇财力薄,污水直排难处理。 关键词:河长制;入河排污口;监管;重难点 随着河长制工作的深入推进,河湖巡查监管工作全 面展开。入河排污口是河湖巡查监管的重要内容。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是正确判断流域水污染形 势,加强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重要基 础;是建立“一河一档”,突出“一河一策”,健全长效机 制,着力解决河流保护管理突出问题的重要保证;是及 时、准确、快速应对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保护和改善水 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本文在深入学习水法规的基础上,分析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重点与难点,为加强河湖管 理、保障水环境安全提供参考。 1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重点 入河排污口位于城镇排水系统的末端和水域的岸 边,它所承载的问题,大多出现在岸上,它所带来的后 果,大多体现在水中。监管入河排污口就要从岸上到水 边,从污染源到污染浓度衰减末端实行系统监管,以达 到防止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目的。从排污体系分析,监管入河排污口有四个重点,即:对“排”的许可、对“污”的监控、对“口”的管理、对“治”的实施。 1.1对‘排”的许可 从国家法律层面分析,对“排”的许可有三项制度: 1.1.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均用简称)第十九条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 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前 提和重要依据。新的《环境保护法》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 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收稿日期:2018-04-23 作者简介:陈有铭(1964—),男,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水政水资源工作。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 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具体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环境影响评价法》执行。 1. 1.2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 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 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 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 污的法律依据,是以许可证为载体的,是对排污单位的 排污权利进行约束的一种制度,是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提 出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落实落地的重要保障。 1. 1.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简称排水许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镇排水设 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水户向 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依法实施排水许可是确 保污水处理达标排放、防治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 以上三项制度是对污水排放的许可。对没有污水 排放的口子如排渍口、雨水口以及已被截污的口子,管 理上属安全管理的范畴。 1.2对‘污’的监控 1.2.1总量控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 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 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 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 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入河排污口设置原则

入河排污口设置于春风河可行性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间接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废污水的口门。入河排污口设置首先必须符合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设置审批等管理要求;其次,入河排污口设置必须满足水功能区管理目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控制要求,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或超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控制要求的,不予设置入河排污口;第三,入河排污口设置不得对其它合法第三方取用水户产生不利影响。 春风河属海安县域二级河道,全长12.9km,河床标准为河底宽5m,河底高程-0.5~0m(废黄河基准面),河坡1:0.5~1:1.5,为《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03?29号)中区划的春风河西场渔业、农业用水区,2020年水质管理目标为Ⅲ类水,限制纳污总量为COD:211t/a,NH3-N:15t/a。根据近年来的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资料,春风河西场渔业、农业用水区监测断面水质仅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Ⅳ类水标准,按Ⅲ类水管理目标,春风河西场渔业、农业用水区已无纳污能力。 本次常安纺织工业园污水处理厂二期3.00万t/d扩建工程尾水排放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 标准,COD入河量416.25t/a,NH3-N入河量41.625t/a,污染物入河量远超春风河西场渔业、农业用水区COD:211t/a,NH3-N:15t/a的

限制纳污总量要求,且目前春风河西场渔业、农业用水区现状水质仅达Ⅳ类水标准。因此,从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限制纳污总量要求以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等方面分析,在春风河设置入河排污口将增加河道污染负荷,进一步影响河道水质,对其它第三方合法用水户以及农灌用水也将产生较大影响,入河排污口设置基本不具可行性。 鉴于目前海安县地表水总体水质状况,在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水域岸线的保护、强化重点区域、重点断面的治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农业面源、工业污染源控制,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加大主要污染物削减力度,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基础上,建议开展污水排海可行性研究,为海安县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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