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清单(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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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清单

法律法规清单汇编

适用的法律、法规 及其他要求清单 识别渠道:“中国环境网”、“中国环保网”、“国家安全识别日期:2014.1.22 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网站及安徽、合肥政府网站等。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编号:34 法律法规类别:环境法律法规安全健康法律法规□质量法律法规□其他要求□ 序号法律法规/其他要求名称立法机构/颁布机构实施日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15年1月1日施行 (2014年4月24日修 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8年6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1日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7月1日 5.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合肥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10月21日 (2006年10月21日修 订) 6.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5年4月1日 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办法 省人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2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0年9月1日 9.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12月1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97年3月1日 11.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1月1日(2008 年12月20日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3年9月1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8年4月1日 14.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7月1日 15.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合肥市人大常委会1999年5月1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3年1月1日 1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1998年11月29日 18.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7月1日 1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3月15日 20.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年8月1日 21.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1月1日(2013 年10月31日) 2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保部、国家发改委2008年8月1日(2008 年6月6日) 23.合肥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2003年8月1日 24.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环保局1991年2月22日 2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环保局2011年5月1日 26.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国家环保局1991年2月22日 2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2月1日 2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环保委员会等1986年3月26日 29.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人大1998年1月1日 30.循环经济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9年1月1日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修订)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修订)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经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30日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 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和安全管理等活动。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等,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

位,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实行政府监管、部门协作、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经营和消费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协助执法等工作,确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在村(居)民委员会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实行群防群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统筹协调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实行联防联控,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推进分餐制和使用公筷公勺,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诚信自律,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督促会员依法生产经营。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维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工作。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版)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六十一号)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0月9日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充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港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人民政府确定的权限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维修行业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一

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3.1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1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5.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5.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10.27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12.29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6.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7.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1.1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14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15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指标细化评分标准(试行) 16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 17 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4﹞4号)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安监发[2011]322号 19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安监字〔2012〕134号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交安监发[2012]175号 21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22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的通知 23 重庆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交委安〔2012〕23号 24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1988.9.1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2002.4.18 26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2002.5.1 27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5.1 28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5.1 29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5.1 30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5.1 3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10.7.1 32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 33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05.9.1 34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颁布2002.5.12 3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2011.12.1 36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3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 38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 39 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局[2010]72号

HR应该掌握的法律法规

HR应该掌握的劳动法律法规 时间:2009-12-08 12:53:09 作者:李磊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一系列劳动新法的重磅出击,企业劳动法的风险加大,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必须更多的掌握劳动法律法规,熟悉、掌握并且要运用。 然而,劳动法律法规多如牛毛。人大制定的法律、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则、各地方规定,令出多门。五十多年前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在中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可算是元老了,至少我没发现别的法律部门还有这么老的法律),到2009年刚生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新老都有。这些林林总总的法律法规五花八门,而且其间多有冲突之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如何掌握?只能是抓住重点。因此在这里向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做一个劳动法规的简单梳理与推荐。(星号数代表重要性程度) 《劳动合同法》★★★★★ 员工入职、离职、调动,无不涉及到本法。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法,最好听一些法律专家如律师的课。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相当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也必须全盘了解。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法定年休假是每个企业都要面对的问题。未安排年休假有何责任?如何安排年休假?HR必须根据法条来操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案件如此之多,以至于HR也常常要走上劳动争议处理的第一线了,这就有必要学习本法。而且知道事后的劳动争议案件会如何处理,有利于事前预防。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因为仍有很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牵涉到2008年前,因此需要了解这个老办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安徽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18)

安徽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18) 一、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1】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3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5万元的; 4.交通肇事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超载50%以上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具有上款四种情形之一,又逃逸的; 2.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3.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 5.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因逃逸致1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盗窃罪(刑法第264条)【1】【8】【11】 (一)盗窃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窃价值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窃价值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属于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5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盗窃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件同一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特殊情形:(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 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三、抢劫罪(刑法第263条)【1】【44】 (一)犯抢劫罪,抢劫一次的,或者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 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80%)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 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清单

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XXXX有限公司 2014.1.1

(一)公司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清单 序号文件名文号 颁布/修订 日期 施行/生效 日期 制定部门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 国工会法 主席令第57号2001.10.27 2001.10.27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 主席令第28号1994.7.5 1995.1.1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3 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 主席令第6号2008.10.28 2009.5.1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4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70号2002.6.29 2002.11.1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5 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病防治 法 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 2011.12.31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6 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 第70号公告2011.4.22 2011.5.1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7 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 主席令第22号1989.12.26 1989.12.26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8 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 主席令第65号2007.6.29 2008.1.1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9 中华人民共和 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 主席令第69号2007.8.30 2007.11.1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10 中华人民共和 国未成年人保 护法 主席令第60号2006.12.29 2007.6.1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 国妇女权益保 障法 主席令第40号2005.8.28 2005.12.1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 障法〉的决定》修正

人力资源部实用法律法规清单与法规

-- 序 项目法规名称适用条款 发布发布日号部门期 劳动法第15条全国 1994 年人大 禁止使 国务院《禁止第 4、、 用童工国务 使用童工规6、8、10、2002 年 院 定》11 条 刑法第 224条全国 1997 年人大 未成年工特 第 64 条全国 1994 年 殊保护规定人大 未成年未成年工禁 劳动 忌劳动的范第 3 条1994 年 工禁忌部 围 劳动的 童范围 劳动部《未成 1 劳动工 年工特殊保第4、5条1994 年 部 护规定》 劳动法第 65 条全国 1994 年 未成年人大 工定期 健康检 查未成年工特第 6、7、劳动 1994 年殊保护规定8 条部 未成年工特 第 9 条劳动 1994 年 殊保护规定部未成年 工登记 制度未成年工特劳动 第 殊保护规定 强 2迫强迫劳 劳动法第劳动 动

--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doc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doc 刑法.doc 禁止未成年工从事 劳动的范围 .doc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规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doc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规定.doc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规定.doc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规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doc

中华人民共 全国 和国刑法 第244条 人大 关于劳动法 劳办发 劳动 若干条文的 [1994]289 部 说明 号 关于贯彻执 行《劳动法》 第24条 劳动 若干问题的 部 意见 关于加强外 劳动 商投资企业 部、公 和私营企业 劳总发 安部、 劳动管理, 切 [1994]118 全国 实保障职工 号第 2条 总工 合法权益的 会 通知 对关于用人 劳动 单位要求在 部办 职职工缴纳 劳办发 公厅、 抵押钱款或 [1995]150 国家 股金的做法 号 经贸 应否制止的 委办 请示的复函 公厅 1997 年 1994 1995 年 1994 年 1995 年 刑法.doc 关于<劳动法>若 干条文的说明 .doc 关于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 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 对关于用人单位要 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钱 关于重申禁 国函 国务 止劳改产品 1991 年 [1991]63 国务院关于重申禁 出口的规定 号第 1 院 条 止劳改产品出口规 定的 序 法规名称 适用条款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 备 注 项 目 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执法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民法通则》实施前已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现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致害方按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的,不予受理。 《民法通则》实施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前已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现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致害方按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一般不予受理。但如果原判决(调解)书已明确赔偿项目中不包括残疾用具费、后续治疗费,当事人起诉要求上述两项费用的,应予受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立法、司法解释(1)条 第二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压电线下垂钓或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遭受电击伤害的,可以认定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70%-90%的责任。但电力设施的架设、运营及日常维护管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只能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30%-50%的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条在设有警示标志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压电线下垂钓或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遭受电击伤害的,可以认定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不承担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条在建筑物上空架设供电设施造成他人伤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承担全部责任。但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能证明伤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受害方起诉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应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列为共同被告;受害人起诉加害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通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前款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以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为限,且不能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最大保险责任限额。 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一致时,保险公司按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立法、司法解释(1)条 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应认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所有人在2004年5月1日以前投保的、保险期限届满在2004年5月1日以后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认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受害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按本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七条认定构成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受害方起诉保险公司或者申请追加保险公司参与诉讼,应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保险公司参与诉讼的,案由仍应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保险公司参与诉讼的,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

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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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 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清单 (现行、部分)

说明 本清单收集了与工程建设公司开展业务相关的部分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清单。主要如下: 1、部分国家法律 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3、建筑行业标准 4、水电行业标准 5、水利行业标准 6、光伏及风力发电等现行标准、规程、规范 注:关于标准的相关说明 ·标准性质 中国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性质的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标准体系 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对需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中国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按照国务院授权,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行业协会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主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标准查询 根据标准管理体系,中国标准发布无统一部门或机构,具体的标准应在国家标准委、相关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行业协会的发布平台进行查询。 查询标准可登录以下网站,但不限于:

人力资源法律法规制度汇编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常用法律手册)2008网络版“出版”说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常用法律手册)2008网络版,用途在于方便大家查询与交流。相关条文连接主要来源于以下网站:1、https://www.360docs.net/doc/465698583.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网2、https://www.360docs.net/doc/465698583.html,/index/index.htm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3、https://www.360docs.net/doc/465698583.html, 法律图书馆4、https://www.360docs.net/doc/465698583.html, 中国教育在线仅有少量来源于其它正规网站,请大家放心使用。在使用连接的过程中如发现错误,请留言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新。如发现有关法规没有收编,也请留言我们,以便完善。一、法律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1986.04.12 https://www.360docs.net/doc/465698583.html,/law/law_view.asp?id=36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1994-7-5 https://www.360docs.net/doc/465698583.html,/banshi/2005-08/31/content_74649.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主席令第六十号 2001-10-27 https://www.360docs.net/doc/465698583.html,/banshi/2005-08/31/content_74648.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2001-10-27 https://www.360docs.net/doc/465698583.html,/banshi/2005-05/25/content_896.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七十号 2002-6-29 https://www.360docs.net/doc/465698583.html, zl/2006-05/27/content_292725.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正)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2002.10.28 https://www.360docs.net/doc/465698583.html,/banshi/2005-08/31/content_143982.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2005-10-28 https://www.360docs.net/doc/465698583.html,/flfg/2005-10/28/content_85478.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主席令第六十号 2006-12-29 https://www.360docs.net/doc/465698583.html,/flfg/2006-12/29/content_554397.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 主席令第四十号 2005-8-28 https://www.360docs.net/doc/465698583.html,/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77755.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2007-06-29 https://www.360docs.net/doc/465698583.html,/flfg/2007-06/29/content_669394.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2007-06-29 https://www.360docs.net/doc/465698583.html,/flfg/2007-06/29/content_669395.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主席令第五十四号2006-08-27 https://www.360docs.net/doc/465698583.html,/flfg/2006-08/28/content_371296.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08-31 https://www.360docs.net/doc/465698583.html,/flfg/2007-08/31/content_732597.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主席令第八十号2007-12-29 https://www.360docs.net/doc/465698583.html,/flfg/2007-12/29/content_847310.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主席令第三号2008-4-24https://www.360docs.net/doc/465698583.html,/jrzg/2008-04/24/content_953439.htm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政法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19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73号)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李国英 2017年1月19日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素质和能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通过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执法资格考试包括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 通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有关法律法规1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991年1月18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号发布) 第一条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第五条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八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核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赔偿。前款规定发给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

安徽省常见经济犯罪数额标准一览表

常见经济犯罪数额标准一览表 罪名条款数额标准依据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 五十三 条 第一百 五十五 条 数额较大 数额巨 大或 其他严 重情节 数额特 别巨大或其他 特别 严重情 节 刑法第一百五 十三条、法释【2000】 30号 第十条个人5万元以上 或单位25万元以上 个人15 万以上或单位 75万 以上 个人50 万以上或单位 250万以上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一百 六十条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公通字【2010】 23号第五条 500万元以上 非国家工作 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 六十三 条 数额较大 数额巨 大 公通字【2010】 23号第十条 5000元至2万元以上10万元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 共组织官员 行贿罪 第一百 五十九 条 数额较大 公通字【2010】 23号补充规定 个人1万元、单位20万元 公通字【2010】 23号第十一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罪 数额较大 个人1万元、单位20万元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 六十五 条 数额巨大 公通字【2010】 23号第十二条 10万元以上 为亲友非法 牟利罪 第一百 六十六 条 数额巨大 公通字【2010】 23号第十三条 损失10万元以上,获利20万元以上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 骗罪 第一百 六十七 条 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 公通字【2010】 23号第十四条 5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上外 汇被骗或逃汇1000万 美元以上的 国有公 司、企业人员失 职罪第一百 六十八 条 严重损失 重大损 失 特别重 大损失 公通字【2010】 23号第十五条、十六 条 50万元以上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 用 职权罪严重损失 重大损 失 特别重 大损失30万元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 国有资产 罪 第一百 六十九 条 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 公通字【2010】 23号第十七条 30万元以上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罪 第一百 六十九 条之一 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 公通字【2010】 23号第十八条 150万元以上的 伪造货币罪第一百 七十条 数额特别巨大法释【2000】 26号第一条 3万元以上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第一百 七十一 条 数额较大 数额巨 大 数额特 别巨大 法释【2000】 26号 第三条 4000元以上 5万元以 上 20万元 以上 持有、使用 假币罪 第一百 七十二 条 数额较大 数额巨 大 数额特 别巨大 公通字【2010】 23号第二十条 法释【2000】 26号 第五条 4000元以上 5万元以 上 20万元 以上 变造货币罪 第一百 七十三 条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公通字【2010】 23号第二十三条 法释【2000】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6修订)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2月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遵循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和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指导、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其制定的行业规则,应当符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

为进行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揭露、批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等情况。 第八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清 单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2016年度 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清单 (现行、部分)

说明 本清单收集了与工程建设公司开展业务相关的部分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清单。主要如下: 1、部分国家法律 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3、建筑行业标准 4、水电行业标准 5、水利行业标准 6、光伏及风力发电等现行标准、规程、规范 注:关于标准的相关说明 ·标准性质 中国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性质的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标准体系 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对需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中国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按照国务院授权,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行业协会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主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标准查询 根据标准管理体系,中国标准发布无统一部门或机构,具体的标准应在国家标准委、相关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行业协会的发布平台进行查询。 查询标准可登录以下网站,但不限于: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 中国标准服务网: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网: 标准网: ·标准时效 标准是动态信息,需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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