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形式审查

商标注册的形式审查
来源: 作者: 日期:11-04-12

形式审查,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要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行为。形式要件,是指《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在申请人主体、申请日期、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在类别、规费及其缴纳方式等方面所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形式要件进行的审查所依据的法律及其法条主要有:《商标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条款和其他规章的规定。经过形式审查,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形式要件的,则进入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所做的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

内容形式审查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对该申请是否具备法定的条件和手续,从而确定对该申请是否受理的审查过程。形式审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1)审查商标申请人的申请主体资格和商标申请的程序。

商标申请人如果不具有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资格或超越了法人行为能力范围,则不能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其他商标注册事宜。

如果外国商标申请人未经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或者商标代理组织未出具外国申请人所出具的委托书原件的,也一律不予受理。

(2)审查商标的申请日期,编写申请号。

商标局以收到该商标的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申请日期,并编定申请号(与核准注册号一致)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申请在先”原则,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则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的先后来确定各自申请的具体日期,从而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如果是同一天申请的,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新版) 第十九条的规定,各申请人应当按商标局的通知,在30天之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同时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30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裁定应依据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销售量、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因素作出。有关抽签操作规则见: 关于发布《商标审定抽签操作规程》的通知 [1994年6月7

日] 。

(3)审查商标申请所申报的商标数量。

根据一件商标一类商品/服务一份申请的原则,审查该申请是否符合一份申请书只在一类商品/服务项目上申报了一件商标。凡在一份申请书上申报了两件以上的商标名称或图形,均不予以受理。

(4)审查有关商标申请书的填写是否正确和符合规定,应提交的书件、商标图样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代理手续是否完备,申请注册费用是否交纳等。

(5)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未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文件的,则由商标局子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保留。

(6)申请地理标志的如果没有指定商标种类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即使附送了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文件,商标局将按照普通商标来对待。

《通过形式审查后的审查结论》

(1)凡申请手续符合规定,提交的书件资料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局发给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进入下一阶段的审查过程——实质性审查。

(2)如果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退回有关商标申请书件,申请日期、申请号不予保留。如果重新申请,补齐所有手续后再作申报。如申请人或代理人自行更换了盖有商标局骑缝章的商标图样,该申请书失效,如需继续申请,应重新办理手续,并交纳申请费用。(见《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新版)第十八条)

(3)如果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进一步修正的和完善的,商标局发给《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限定申请人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30天内,按通知书中指定的内容补正并连同该通知一并交回商标局。在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申请号;未作补正或者超过补正期限的,商标局不予受理,有关商标申请书件予以退回申请原件,申请日期不予保留。{注:原《商标法实施细则》(1995年修订版)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补正期限为15天,现《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新版)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补正期限已改为30天。}

关于补正时限的说明:

直接递交的,已递交日为准;

邮寄通知的,以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书》的邮戳日为收到通知日期,以申请人交寄邮局的邮戳日作为交付日期,对于没有邮戳或者邮戳不清晰无法辨认的,自《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满15天,不管申请人是否收到均视为送达,而后再加30天时间作为补正的最后时限;

文件无法邮寄或者无法直接递交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自

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天,该文件视为送达。

附:

《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样式

《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样式

《形式审查实例》

形式审查中所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因部分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对商标申请知识和要求不甚了解就匆忙行事,或部分商标代理人不负责任、工作草率、敷衍了事,而造成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不规范、出现差错或遗漏等所造成的。这是不应该出现的问题,既耗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更重要的是耽误了注册的时间。在我国以“申请在先”为原则的情况下,小事不慎将会遗憾终身。以下例举部分形式审查案例,以供参考:

(1)“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义不一致”案

某商标事务所代理的“泰州友谊印刷厂”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经审查,申请人委托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及加盖的企业公章均为“泰州友谊印刷总厂”,但所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名称确为“泰州友谊印刷厂”,不附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的规定。

对此,商标局将“泰州印刷总厂“的商标申请书件退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其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后,对该企业公章和《营业执照》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将补正申请书件寄回商标局。

(2)“商标注册申请人名称与企业登记名称不一致”案

福建省石狮市灵狮新明制衣厂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黛绿丹”商标。经审查,该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市“福建省石狮市灵狮新明制衣厂”,所附《营业执照》复印件中的企业名称及单位介绍信的公章也均为“福建省石狮市灵狮新明制衣厂,但申请书加盖的企业章戳却是”福建省石狮市林达信利达服装厂“,商标申请人名称与公章不一致,不能确认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的合法性。

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将福建省石狮市灵狮新明制衣厂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的“黛绿丹”商标申请书件退回申请人,要求其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内,对申请人名称与公章不一致问题进行补正,并将补正后的申请书寄回商标局。

(3)“商标注册申请手续不齐备”案

某商标事务所代理的唐山春阳纸业有限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春阳”商标。经审查,该商标代理人未按商标局要求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加盖商标代理人章戳,视为商标注册申请手续不齐备。

对此,国家商标局将唐山春阳纸业有限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的“春阳”商标申请书件

退回该事务所,要求该事务所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内,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加盖商标代理人的公章后寄回国家商标局。

(4)“商标代理委托书填写不规范”案

某商标事务所代理的长沙市北环商店再3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一颗心”商标。经审查,该商标申请人未按规定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加盖商标申请人章戳,视为商标注册申请手续不齐备。

对此,国家商标局将长沙市北区五环商店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的“一颗心”商标申请书件退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该所在15日内,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加盖申请人章戳后寄回国家商标局。

(5)“商标代理委托书填写不完整”案

某商标事务所代理的中山市大和商行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注册“CHRISTUN LAEROIX”商标。经审查,该《商标代理委托书》未填代理的商标名称,不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1995年修订版)第十四条“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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