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企业集团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构建企业集团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构建企业集团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在知识经济的时代,于企业而言,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它不仅关乎企业的发展,甚至能影响企业的存亡。企业规模越大,所涉商业秘密越多,保护商业秘密困难程度越成正比增加。其中,尤以企业集团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为难点。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其规模巨大,法律关系复杂。针对集团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笔者梳理企业集团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关键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企业集团组织架构下商业秘密保护的特殊性

根据《暂行规定》第4条,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企业集团内往往存在着大量母子法律关系。而企业集团以集团母公司作为核心进行管理的制度,使得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在管理上母公司颁布具体管理政策,由子公司具体实施该政策。出于统筹发展的考虑,企业集团的各关联子公司往往会相互取用,分享彼此的商业秘密。如此一来,子公司独立保护的商业秘密保护模式显得捉襟见肘,企业集团往往采取集团层面上统一保护的策略。因此,子公司独立保护和企业集团统一保护相互交叉,是企业集团内部商业秘密保护的特殊模式。

在该模式下,企业集团常遇见如下问题:一是,就实施商业秘密保护的主体性质来看,母公司并非子公司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但母公司往往在集团层面对内部商业秘密实施整体保护,其作为商业秘密保密人主体是否具有合法性;二是,如果母公司具备作为企业集团商业秘密保护中主体的合法地位,母公司对子公司商业秘密进行的统一保护是否能保证子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失密;出于精简制度的考虑,是否不再需要额外实施独立的保密措施;三是,在企业集团内部,为了促进发展,子公司之间常会相互取用商业秘密,而出于缩短流程,提高效率的目的,是否可以由母公司授权子公司取用其他子公司的商业秘密;企业集团内部子公司之间相互取用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基础也需考虑。

企业集团商业秘密保护中主体合法性

按照保护主体划分,企业集团的商业秘密保护有两种:母公司在集团范围内实行整体保护,子公司在本公司范围实施独立保护。但母公司并非子公司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故需要对其实施商业秘密保护的主体合法性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母公司可以作为集团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密人,其作为保密主体具备合法性。母公司对集团内部商业秘密统一采取保密措施的,即使子公司没有对属于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适当保密措施,该商业秘密对企业集团外部仍处于保密状态,并不因此在企业集团外部失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个: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其中,虽然保密性要求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适当保密措施,但也有其特定的立法目的:一是,因保密性实质必然要求控

制商业秘密的主体对受其控制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而权利人往往是控制商业秘密的主体。因此,大部分情况下,都必然有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适当保密措施;二是,因为保密性实际上是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核心秘密性的具象化,两者互为表里,保密的最终目的仍然是维持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如果权利人不对所有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大多数情况下无异于权利人默认向公众公开其商业秘密,公众处于可轻易获取商业秘密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公众还未实际接触商业秘密,但商业秘密与公众之间的壁垒也是一触即碎,商业秘密核心性质秘密性荡然无存。因此,出于以上两个目的,保密性构成要件要求对商业秘密采取适当保密措施的应当是权利人。但是,笔者认为,对集团内部商业秘密统一采取保密措施的母公司,尽管不是权利人,但实际上却符合立法目的的保密人。能对商业秘密进行统筹调度的母公司,是商业秘密的实际控制主体,由其来采取保密措施,有相对及时、完备的效果。

并且,这种情况下,权利人不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并非默认向公众公开了其商业秘密。这种商业秘密保密模式与传统商业秘密保密模式不同,如果将商业秘密比喻成“水”,保密措施比喻成“水坝”的话,传统的商业秘密保密模式中,“水坝”之外就是公众,一旦开闸泄堤,“水流”则会立刻流向公众。但在企业集团统一保护模式下,子公司的“小水坝”之外,还有母公司建立的“大堤”,即便子公司没有建立属于自己的“小水坝”,其“水库”的“水流”也不会直接流向公众,而是被母公司建立的“大堤”阻挡。这种情况下,权利人不对所有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商业秘密和集团外部的公众之间仍然有坚强的壁垒,秘密性不因此丧失。基于以上原因,子公司没有对本公司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但母公司对集团内部

的商业秘密采取统一保护的,不能盲目认定相关商业秘密不符合保密性的要求,而应当具体分析母子公司的关系以及母公司的保密措施是否足以阻挡“水流”流向公众,足以保证集团外部的相关公众不知悉相关商业秘密。

集团内部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独立性

但是,即使母公司为子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子公司仍然有必要在集团内部采取独立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因为在子公司不采取适当保密措施的前提下,即使相关商业秘密没有在集团外部失密,也并不意味着子公司的商业秘密得到了完全的保密。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具有相对性,企业集团在进行统一保护时,商业秘密对企业集团外部公众保持秘密性,但企业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却不一定保持秘密性。如果拥有商业秘密的子公司并未与其他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则其他子公司仅需要依照集团母公司统一保护的规章制度接触、使用相关商业秘密,而并不需要对拥有商业秘密的子公司另外承担保密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子公司不自行采取保密措施,其商业秘密保护的程度就仅取决于集团母公司统一保护制度的规定,如果集团母公司统一保护制度也未要求各子公司之间相互保密,则相关商业秘密在集团内部就处于失密状态了。因此,在企业集团内部,各子公司对集团外部公众保持秘密性的商业秘密,对于其他关联子公司可能不具备秘密性,也就不是商业秘密。这种情况可以称之为商业秘密的“局域失密”:在被统一保护的整体内部,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可能受到了破坏,但就被统一保护的整体而言,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仍然完备。局域失密状态

的出现要求企业集团制定出完善详尽的统一保护规章制度,保证子公司能安全、高效地分享彼此的商业秘密。同时,也要求子公司不能懈于自我保密,应当谨慎从事,采取独立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比如在必要时与其他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以防止公司无形资产的流失。

企业集团内部互相获取商业秘密的正当性

在可能存在局域失密的情况下,集团内部关联公司之间相互取用商业秘密的行为性质,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集团内部统一保护的制度规定了各子公司之间商业秘密相互进行保密的义务,则不存在局域失密的情况,此时应当考虑关联公司取用商业秘密是否途径正当。笔者认为,如果集团子公司是依照集团的保密制度接触其他子公司的商业秘密,则接触途径正当,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集团母公司采取统一保护的情况下,集团母公司掌握接触权限,实质上是子公司将该权利默认让渡给了集团母公司,那么其他子公司即使不向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直接要求接触商业秘密,而按照子公司均承认的统一保护制度接触商业秘密,手段也是正当合理的,不能视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如果集团内部统一保护的制度未规定各子公司之间商业秘密相互进行保密的义务,则存在局域失密的情况。在局域失密情况下,商业秘密没有被在各子公司之间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以进行保密,因此,对于各子公司来说,相关商业秘密已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相互取用的行为自然不涉及商业秘密侵权。在笔者接触的一个案例当中,子公司甲和乙的商业秘密都由其母公司统一管理,甲和乙之间没有签订保密协议。子公司乙通过向集团母公司申请而获得,使用了子公司甲的商业秘密,

在这种情况下,子公司甲对子公司乙提起知识产权侵权之诉获胜可能性不高,便是因为虽然有集团母公司的统一保护,但统一保护仅限于保证子公司甲的商业秘密不被企业集团外部公众知悉。子公司甲在企业集团内部范围内没有采取其他保密措施,统一保护制度也未规定各子公司之间商业秘密相互进行保密的义务。因此,对于子公司乙来说,子公司甲的商业秘密实际已经失密,故而子公司甲提起商业秘密侵权之诉难以获胜。

企业集团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构建

一要构建企业集团统一规划保护体系。企业集团内部采取统一保护商业秘密的做法,高效便捷,有利于商业秘密发挥其最大商业价值。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局域失密问题。因此,企业集团在对商业秘密采取统一的保密措施时,既应当尽可能地详尽完备,以求商业秘密对集团外部不失密,也要考虑集团子公司之间关系,防止出现“兄弟阋墙”的情况。

二要构建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构造双重体系。子公司既要按照母公司的要求对企业集团商业秘密采取保护措施,也要对其公司自有的商业秘密采取特定的保护措施。

三要划定子公司明确的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既要明确企业集团的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也要明确子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在保护措施方面,子公司对访客需采取一定措施进行管理,事先向访客告知其访问的地域范围与行为规范。同时子公司需注重员工管理,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对相关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培训,对商业秘密进行登记实施分类管理等。

在知识产权备受重视的知识经济时代,企业集团内部商业秘密的保护具备很多特殊要求。而规模较大、架构复杂的企业集团,探索如何更高效、完善地保护自有的商业秘密不受侵权,需要经历一段很长的路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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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一、商业秘密概述 1、定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何为“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1)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98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规定: 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 经营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2)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 首先,招投标中的标的是属于保密内容,不得对外泄露。 关于标书内容,对于投标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往往会有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配方等技术信息,以及经营信息如业绩、客户资料等。如涉及商业秘密,建议投标人应当作出标注,并要求招标人和代理机构保密。 对于招标方,如需对外公布投标文件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内容(比如招标过程的的质疑、异议、投诉),建议先征求投标人的同意。 (3)客户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说明:如何界定客户名单符合哪些条件才会构成商业秘密?依据上述规定,

不仅要有名称地址电话还要有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特殊的客户信息,因为了解这些客户的交易特点等信息,才容易与这些客户进行交易,获取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作为企业的员工,容易在日常工作中知悉、了解客户的“名称、地址、电话、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应当注意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4、特别提示,具备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的信息都是商业秘密,其范围远远不止目前立法所列举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类型。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98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对商业秘密的特征进行了细化: 1、非公开性: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2、可应用性: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采取保密措施: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三、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3、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1、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第九条规定: 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说明:出现以下情形,该信息即不构成商业秘密了)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企业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构建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构建 一、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 信息时代经济的高速发展使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其突出的表现形式是由资本力量的竞争逐步转变为技术力量的竞争,而商业秘密作为企业在运营中的具有相当经济价值的高端信息资源,也越来越为企业所重视。 商业秘密的定义见于《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该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把整个“制止不正当竞争”相关内容均纳入工业产权范畴,而工业产权正是知识产权重要的组成部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议》也规定了“未披露信息的保护”。综上,我们认为商业秘密在归类上应划分到知识产权范围。 但是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相比,在法律性质和保护方式上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如何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是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必须要面对的紧迫问题。 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通病 1.商业秘密保护意识薄弱,缺乏足够的认识 很多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价值和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很多企业都是在商业秘密外泄导致了企业的严重损失后,才后知后觉地认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2.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严重缺位,现有保护措施效果不佳 很多企业甚至没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制度,更不用说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而即使有些企业认识到了商业秘密的重要价值,其管理和保护的相关规定也往往很不完善,更少有企业愿意配备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事务的机构或人员,从而导致商业秘密保护的目的难以有效实现; 3.商业秘密外泄情况严重,维权措施滞后 特别是在企业工作人员的流动性较大的情况下,企业商业秘密外泄情况严重;而在企业商业秘密外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由于原有企业制度漏洞和对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的不了解,导致无法成功维护企业权益。

企业合规视角下的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实操篇

企业合规视角下的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实操篇 笔者在《企业合规视角下的商业秘密保护——概念解析篇》中提到,近年来中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频频受到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窃取商业秘密的指控,甚至有部分企业因此被“扼住了咽喉”,其中折射出的合规问题不容小觑。企业需要将商业秘密保护纳入其自身合规体系,其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方面是加大对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提前构筑防御工事,以便应对外界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发起的指控。 近来,随着国家层面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不断完善,国内企业迎来了建立或者强化商业秘密保护合规体系的好时机,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商业秘密司法解释》”)具有很强的实操性,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的工作提供

了较为明确的指引。此外,早在2010 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发布过《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央企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指导央企商业秘密保护合规工作,该规定以及部分央企在商业秘密保护合规工作领域做法对其它企业也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当然,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借势切实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通过各种手段保护自身利益。 因此,下文中,笔者将结合实操经验以及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理解,梳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合规工作中的一些实操要点,供读者参考。 一、商业秘密保护合规管理制度应包含哪些内容? 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合规管理制度中一般应包括本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总原则,总负责人,商业秘密保护机构及

其职责,商业秘密识别与确定的方法和流程,商业秘密的密级划分与调整,各级别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相关支持资料的管理办法,商业秘密接触者登记管理办法,本企业接触和保管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时的注意事项,向第三方提供商业秘密的注意事项,商业秘密泄密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与商业秘密保护有关的举报、调查、抽查、惩处、奖励办法,商业秘密相关的培训及考核办法,等等。 事实上,《央企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中,已有对于中央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合规管理制度的具体指引,各类企业均可参考借鉴中央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合规管理工作中的做法,并结合企业自身商业秘密的种类和数量以及所处行业的特点等进行有针对性的优化。 例如,在商业秘密保护的机构与职责方面,《央企商业秘密保护规定》要求央企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专门的保密办公室作为本企业保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保密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保密工作人员,央企内部科技、法律、知识产权等业务部门

集团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集团商业秘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商业秘密管理,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流失,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维护公司商业秘密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包括: 1.技术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生产、研发有关的,公司现有的或正在开发或者构思之中的或经过技术创新的产品设计、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实验数据、经验公式、计算机软件、手机数据及其算法以及产品开发计划等。它可以资料、图纸、样品.手册文档、工装夹具、模具、软件等形式存在。 2.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管理、营销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投资计划、市场营销方案、广告宣传方案、销售及采购渠道、供应商及客户名单、财务资料、合作协议、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以及公司现有的或正在开发的、构思之中的经营项目等信息。

3.依据法律或有关协议,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 以下各项均列入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1)计算机程序、源程序、可执行程序;(2)开发文档、工程文档、技术建议书﹑技术诀窍、技术方案、设计构想;(3)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产品的测试方法等;(4)科研技术参数、方法、产品技术性能、鉴定结果,科研成果和阶段性成果;(5)重大技术的研究报告、分析报告;(6)研发、测试及其实验网、生产、工程阶段的各类硬件板材;(7)因企业特殊需要而经过改进的机器设备;(8)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实验结果、仿真结果、技术改进通知等;(9)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化妆品配方等;(10)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11)客户情报,包括客户名单;(12)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13)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 第三条保护商业秘密的工作,遵循积极防范、层级管理、既确保商业秘密之安全又便利于各项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秘密是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是每一位员工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管理机构

国有企业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模版

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商业秘密,增强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节能) 的竞争优势,维护中国节能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国节能保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节能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保密对象是?保密法?认定的国家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暂行规定?认定的商业秘密以及公司依本办法进行管理的其他信息(以下统称公司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四条公司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保守公司秘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依法防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保密组织 第六条中国节能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节能保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密委员会)是保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公司的保密工作,并指导子公司开展保密工作。保密委员会由中国节能主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主任或副主任组成。保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公司保密工作年度计划、保密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三)督促总部各部门、各全资、控股二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二级子公司) 落实保密工作,并与各部门、各二级子公司签订?公司保密工作责任书?; 总结、推广保密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奖励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法依纪查处泄密事件; 处理、决定保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中国节能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保密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公司保密工作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

计算机软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对内保密措施

计算机软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对内保密措施 (2012-08-14 16:18:20) 转载▼ 标签: 分类:计算机软件 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 保密义务 专有技术 保护措施 it 1、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编制保密手册。 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合理完善的保密制度可以使员工对保密义务明晰化,使员工有相应行为准则,有利于实际遵照执行及在诉讼中举证。企业制订保密规章制度一般应至少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管理者及责任;商业秘密档案管理;商业秘密的申报与审查;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相应处罚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保密制度、保密手册都应向保密义务人公开,以使其了解到相关的规定。 2、构建商业秘密的系统保护 企业可以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或类似组织)来统一管理商业秘密,企业的知识产权委员会可以由总经理任主任,由法律、技术、经营、生产、财务、人事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有该等组织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日常工作中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与维护。

3、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 技术秘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关于商业秘密范围的划定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必要性 (2)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可能性 (3)以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是否具有更好的效果 4、根据国家,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要求,市场和利益等划定商业秘密级别(绝密/机密/秘密); 密级的划分将非常有利于商业秘密的分级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确保企业核心秘密的安全。企业可设立特殊保护区等,设置门卫,未经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批准,企业内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或设置标语,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 5、建立秘密资料标签、存档管理及复制、查看、外借制度 企业应当对其所拥有的合法技术秘密加以明示确认,确认方式包括: (1)加盖保密标识; (2)不能加盖保密标识的,用专门的企业文件加以确认,并将文件送达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人员; (3)保密义务人能理解的其他确认方式。 未经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事前许可和非为业务上必要,不得对商业秘密资料进行复印或复制。得到许可复印或复制后,复印或复制件与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相同。因工作需要使用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2014--03--01发布 2014--03--01实施 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3)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内容 (3) 第四章密级管理 (4) 第五章商业秘密的确定和申报 (5) 第六章商业秘密的使用权限 (6) 第七章商业秘密的约定 (7) 第八章外来人员的管理 (7) 第九章涉密区域的管理 (8) 第十章违反商业秘密保护的处罚 (8) 第十一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防止企业员工和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商业秘密的管理,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商业秘密得到有效保护,又便于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的方针。 第二章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确定和修改本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事项和范围,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各部门应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会议、培训、教育等形式,大力宣传商业秘密保护的意义、作用,增强全员的保密意识。 第五条办公室在新员工入职培训时,将商业秘密的管理纳入培训内容;新员工到部门报到后,其部门负责人或入职指引人需详细说明本部门及本岗位的商业秘密内容及管理制度。 第六条知识产权部为公司保密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保密工作的计划、实施、检查、管理,组织有关人员对窃密、泄密、失密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全体员工对本职工作范围内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刺探非本职工作或与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二)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未经公司授权和许可不得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甲方商业秘密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四)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内容 第八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

20XX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 一、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工作计划 (一)起草、制订、修订部分专利保护法律法规 1.做好《专利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工作。 2.完成专利审查指南和操作规程的适应性修订。 3.做好《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的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工作。 4.加快出台《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暂行)规定》。 5.适时出版《中药发明专利审查标准指南》。 (二)起草、制订、修订部分商标、版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1.加快《商标法》的修改,适时启动《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工作。 2.研究制订《商标代理条例》。 3.修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 4.推进《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条例》的修改及制订实施,研究《作品自愿登记管理办法》、《教科书法定许可付酬办法》的修改及制订实施。 (三)起草、制订、修订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 1.完成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 2.积极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完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 3.研究起草商业秘密保护指导规则。 4.研究制订劳动合同法配套规章,指导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5.研究制订《生物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6.制订《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加强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 7.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进程。 1 / 14

8.开展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调研工作。 9.发布《植物品种命名规则》。 10.研究制订《文化生态保护区命名与管理暂行办法》。 11.制订《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完善药品标准管理体系。 12.推进落实《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 13.继续推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的修订研究工作,进一步规范和保障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实施、转化和产业化。 14.加快《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研究起草工作,依法完善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制度,构建合理的遗传资源获取与利益分享机制。 (四)起草、制订知识产权司法解释 1.完成《关于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保护驰名商标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启动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并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3.启动反垄断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并在年内发布实施。 二、知识产权执法工作计划 (一)开展专项行动 1.组织协调开展全国性的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 2.开展以打击专利侵权假冒行为为重点的“雷雨”执法专项行动。 3.开展以打击专利诈骗行为为重点的“天网”执法专项了行动。 4.部署新中国成立60周年大庆文化市场整治行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 5.开展动漫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动漫市场侵权盗版行为。 6.开展20XX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 7.进一步推进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继续做好第二批软件正版化示范单位评选工作。 8.组织农资、建材、食品、家电下乡产品等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反有关质量和知识产

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书-模板

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书 编号: 甲方:中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性别: 身份证号:电话: 家庭地址:邮编: 鉴于乙方所处的职位及工作性质,能够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下列条款并共同遵守: 一、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保密义务 1.1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 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信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1.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 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不该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1.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接受与甲方存在竞争或合作关系的第三方以及甲方客户或 潜在客户的聘用(包括兼职),更不得直接或间接将甲方的业务推荐或介绍给其他公司。 1.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作为股东或投资人对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或相关的行业 进行投资,更不得与甲方发生竞争,将甲方业务归为个人办理,或不以甲方名义从事与甲方竞争的业务。 1.5 乙方离职后仍需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

方承诺有过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 1.6 乙方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期间,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 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由此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侵权指控时,乙方将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同时甲方如需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费用可以从乙方的薪酬总额中扣除。 二、乙方离职后的保密义务 2.1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乙方应立即向甲方移交所有自己掌握的,包含有职务 开发中商业秘密的所有文件、记录、信息、资料、数据、笔记、报告、计划、目录、来往信函、说明、图样、蓝图及纲要(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之任何形式之复制品),并办妥有关手续,所有记录均为甲方绝对的财产,乙方将保证有关信息不外泄,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甲方有关商业秘密信息,也不能得以任何方式再现、复制或传递给任何人。 2.2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 服务的生产和提供。 三、违约责任 3.1 乙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愿意接受公司的处理: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合同。 3.1 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违约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时上年度薪酬总额(包括奖金、福利)的二倍。同时,乙方利用公司商业秘密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还甲方。 3.2 乙方因全面履行保护甲方商业秘密义务致使个人就业权益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甲 方给予适当一次性经济补偿。 四、合同效力 4.1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协商同意,并采用书面形式。 4.2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五、争议解决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优劣及对策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优劣及对策 摘要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改革进程的深入,企业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作为竞争手段之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在加强,国家更是提出了要加快建设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然而根据我所在的一国有大型企业工作单位中所接触到的一些有关知识产权来看,在人们的观念中,一提到知识产权就仅将眼光局限于专利、商标、版权等这些传统的法律概念上,往往忽视了商业秘密也是在知识产权范畴之内的法律概念、它同样应该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做好商业秘密保护的潜在价值可能会远胜过专利商标保护的价值。举一个大家都知道的典型例子,享誉全球的饮料--美国的可口可乐,靠对技术配方的严格保密,一个多世纪以来在国际上保持独家经营的垄断地位。 当然我并不是说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不重要,而是说企业应该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甚至综合的保护方法。那么对商业秘密存在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原因是什么呢?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规定过于简单,因此,需要对商业秘密进行准确的界定和深入的探讨。 今天我在这里准备与大家探讨如下几个方而的问题:一是商业秘密的概念、特征及范围是哪些;二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三是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优劣及作用;四是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劣势与对策。 我国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形成包括商业秘密保护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就企业本身来说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以及规范、科学的保护方法,都还不很成熟,商业秘密流失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十分严重,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改革进程的深入,企业内部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作用就显得日趋重要,为此我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就企业如何准确界定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优劣及对策,从而建立规范的保密措施、有效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健康发展等方面作简要的理论分析和实务探讨。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特征及范围 谈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首先需要了解商业秘密这个名词的含义。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2款中对此作了准确的规定,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商业秘密的法律含义,可以推断出商业秘密需具备四个法律特征或称四个 基本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价值性;3、“具有实用价值”的实用性;4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可 保密性。上述特征或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大类:一是技术信息;二是经营信息。具体细化商业秘密又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七种类型:1、产品: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既没有申请专利,也还没有正式投入市场之前,尚处于秘密状态,它就是一项商业秘密。即使产品本身不是秘密,它的组成部分或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2、配方:工业配方、化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米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 (二)经营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三)企业有权根据开发、生产、经营情况,特

别指定保密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一)企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企业投资的公司及其职员; (二)与企业相关联的勘察、设计、科研、实验、策划、广告等单位(公司)及其职员; (三)与企业相关联的模具、原材料供应、零部 件供应、配件生产、印制、包装等企业及其职员;(四)企业授权委托的验资、评估、价格评估、审计律师事务所、中介等单位及其职员; _________ (五)企业聘任的人员; 第四条企业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由总经理任主任,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 企业各部门成立保密小组,专人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向办公室汇报工作。 第五条企业根据员工分工及职责,与员工签定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员工必须严格执行企业明确的各项保密义务。 在商业交易中,因委托加工等商业行为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应当签定委托加工等保密合同。

第六条对涉密员工,不仅在选聘时要从其工作经历、财务状况、性格及爱好等进行多方面的考察,还要在聘用期间跟踪考核。 第七条企业的员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为下列行为:(一)违反企业保密规定或与企业签订的合同, 向任何人披露或者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以其它方式作出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八条企业员工及其他从事企业业务的人,因业务要求,需要将保密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由第三人使用的,必须事前得到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许可。 第九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条持有商业秘密的员工合法离开企业 时,应当在劳动关系结束前主动将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归还给企业,并由办公室进行审查。审查无误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评价〔2011〕99号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近年来,中央企业积极贯彻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深入推进财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财务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但随着中央企业经营规模快速扩大,产业链条不断延伸,经营业态逐步多元化,多数企业目前的财务信息化水平难以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和集团管理要求,成为制约企业做强做优的重要因素。为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推动中央企业更好地利用信息技术提升管理水平,建立规范、高效、稳健的财务管理体系,现就加强中央企业财务信息化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财务信息化工作组织领导。企业财务信息化作为企业信息化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贯穿企业经营管理各个方面和环节,需要对企业的制度体系、管理框架、业务流程等进行梳理与优化,涉及范围广,工作任务重。各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财务信息化对变革企业管理、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所产生的推动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财务信息化作为集团信息化的先导和突破口,由集团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落实机构人员和资金,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化工作组织体系。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是财务信息化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企业信息化总体框架下,与集团首席信息官或分管信息化工作负责人共同推动财务信息化各项工作深入开展。企业财务部门应当与信息化职能部门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组织做好规划编制、项目实施、运行维护和应用培训等工作,有效发挥财务信息化对规范企业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防范财务风险、提升经营绩效的促进作用,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科学制定财务信息化整体规划。中央企业应根据集团“十二五”发展规划,结合集团信息化纲要,按照财务管理体系建设和集团化管控需求,坚持整体规划、科学适用、成本效益、财务业务一体化等原则,统一制定集团财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明确财务信息化总体目标和分阶段任务,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做到与集团整体信息化规划同步、系统集成、标准统一、信息共享。对于财务信息化水平较高的企业,应当与国际先进企业对标,结合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持续优化财务信息系统功能,推进全球业务信息化、财务服务集中化;对于财务信息化水平一般、尚处于建设和完善过程中的企业,应当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和不同信息系统的集成,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建成功能完善、财务与业务相统一、运行高效安全、覆盖集团全部子企业和所有业务领域的财务信息系统;对于财务信息化基础较为薄弱的企业,应当制定适合企业经营管理特点的系统框架、软件平台和实施方案,兼顾技术先进性和操作实用性,考虑未来扩展性和系统兼容性,做好软件系统选型和网络布局,力争在“十二五”末建立满足企业经营管理需要、功能较为完善的财务信息系统。 三、夯实财务信息化基础工作。财务信息化基础工作是关系财务信息化成败的关键。中央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制度统一、流程梳理和分类编码等标准化建设基础工作。一是应当建立健全集团统一、完善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等各项资产管理制度;二是应当根据国家发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统一集团会计政策、会计核算、内部交易、财务报告等各项财务会计制度;三是应当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实施细则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实施细则 第一条总则 1.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就商业秘密保护事宜制定本细则。 2.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管理信息和科技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 3.公司各单位、各部门以及全体员工均应遵守本细则,各 级管理者要带头执行本细则,严格履行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条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1.商业秘密的范围是指一旦泄露,将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的商业事项: (1)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2)使公司的经济利益受到重大损害; (3)影响公司的营销活动; (4)妨害公司的技术发展和进步; (5)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地位。 2.经营信息中下列事项之一的,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1)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2)重大决策方案、投资计划和论证数据、图表; (3)尚未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4)重大投融资决策资料; (5)新产品开发利用资料; (6)人力资源中长期规划,人员信息统计报表,人力资源调整安排计划; (7)经营形势综合分析报告和经营发展的预测、建议; (8)重要管理制度、方法; (9)经营决策和经营竞争策略; (10)经营信息台账、承揽任务目标计划; (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前的计划、评标办法、招标方案和标的;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标底及内部协调的具体措施; (12)投标文件; (13)对外经贸谈判内部方案、价格底盘和特殊商贸协议、合同。 3.管理信息中下列事项之一的,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1)尚未公布的工资改革、机构改革调整方案; (2)公司人工成本资料; (3)各类工程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标准资料; (4)工程调概索赔资料; (5)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汇编; (6)用于内部管理的各类经济资料; (7)拔尖技术人才的技术、档案资料;

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中央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四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七条各中央企业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各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作为本企业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第八条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第九条中央企业科技、法律、知识产权等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确定 第十条中央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第十一条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中央企业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该事项的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自行设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可以预见时限的以年、月、日计,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当定为“长期”或者“公布前”。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标志。标志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者标识等)、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严格确定商业秘密知悉范围。知悉范围应当限定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并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商业秘密需变更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由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保密期限已满或者已公开的,自行解密。 第十八条商业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新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含有保密条款。 中央企业与涉密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应当明确保密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期限、违约责任。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涉密程度等与核心涉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应当包含经济补偿条款。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因工作需要向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商业秘密资料,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其明示保密义务。所提供涉密资料,由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涉及商业秘密的咨询、谈判、技术评审、成果鉴定、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资入股、外部审计、尽职调查、清产核资等活动,应当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在涉及境内外发行证券、上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

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三篇

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三篇 篇一: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中央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四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七条各中央企业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各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作为本企业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第八条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第九条中央企业科技、法律、知识产权等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确定 第十条中央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第十一条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中央企业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该事项的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自行设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可以预见时限的以年、月、日计,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当定为“长期”或者“公布前”。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标志。标志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者标识等)、密级、保密期限三部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书范本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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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书范本正式 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甲方: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包括甲方的关联企业,下同)是本合同所列商业秘密的所有者,乙方在甲方任职,双方就商业秘密保护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承诺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未对任何第三人承担有关商业秘密的保密、不使用义务,也未承担任何竞业限制义务,因而乙方在甲方任何知识的使用,与第三人无关。否则,因此而引起纠纷,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2.乙方承诺遵守国家和甲方制定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对知悉的甲方和甲方关联企业的任何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为甲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条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 本合同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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