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o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

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o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

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

o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

险利益的其他人。

o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o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保险合同生效30日后(续保者

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经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七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诊断必须

住院治疗,保险人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

合理医疗费用,按下列级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级数医疗费用级距给付比例

1 1000元及以下的部分55%

2 1000元以上至4000元部分60%

3 4000元以上至7000元部分70%

4 7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80%

5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90%

6 30000元以上部分95%

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部分,按上述标

准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当被保险人累计自付的合理医疗费用金额超过6000元时,保险人就其超过部

分按100%的比例给付。

o住院床位费按普通病房标准给付,检查费、治疗费按合计200元标准给付,确实需要入住特

殊病房或一次性检查费用、治疗费用合计超过200元的,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并获得保险人书面

同意。

o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

给付金额以不超过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o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90天,但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o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o第六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o(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o(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o(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o(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o(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o(六)恐怖袭击;

o(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o(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o(九)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o(十)椎间盘膨出或突出症、性病;

o(十一)既往症及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30日内所患疾病(续保除外);

o(十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o(十三)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

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o(十四)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o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o(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o(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o(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o(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o第八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o(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o(二)营养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o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

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o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o本保险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o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o第十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

o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o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

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o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

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o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

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

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

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o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

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o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o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

知。

o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o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

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

o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o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o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o第十七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

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o第十八条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

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

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的除外。

o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o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住院的,应在释义医院住院治疗,若因急诊未在

释义医院住院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若确需转入非释义医

院住院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意在

非释义医院住院的,对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o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

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o(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o(二)保险单原件;

o(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o(四)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o(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o(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

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o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o第二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

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o第二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o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被保险人在国内的保险单

签发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o本保险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结算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

汇汇率为准。

o第二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o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

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o第二十六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

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o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o(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o(二)保险单原件;

o(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o(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o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

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o第二十七条

o【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o【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

身体受到的伤害。

o【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

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

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o【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

手续,不包括家庭病床或其它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或入住门诊观察室。

o【每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但若

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o【手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后,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外科手术,

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及康复性手术。

o【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

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

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

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

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

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o【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罹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o【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o【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o【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o(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o(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o(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o(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o(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o(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o【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o(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o(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o(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o【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o【辅助器具费】指购买、安装或修理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o【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o【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o【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少儿平安保险条款三篇

少儿平安保险条款三篇 篇一: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帮助广大家长积累子女教育金、婚嫁金和为其子女提供养老及意外综合保障,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特举办少儿终身平安保险。 第二章保险对象 第二条凡年满一个月至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抚养关系(限年龄50周岁以下)的人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第三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包括保险交费期和约定保险金领取期。 一、交费期:从第一次交纳保险费时起至年满十五周岁止。 二、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周岁起至终身,分为“两全”保险期满生存保险金领取期、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五种。 三、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出生月份与起保月份不一致。在计算交费期和领取期时,以保单注明的起保月份为准。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年交保费方式,每份每年360元。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依不同年龄,顺次享有如下保险权利,直至身故时保险责任终

止。(具体标准见附表) 1、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五周岁时,保险一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全数 2、被保险人在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内生存,保险人分三个学年(即15、16、17)给付高中教育金 3、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额领取内生存,保险人分四个学年(18、19、20、21周岁)给付大学教育金 4、被保险人生存22周岁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婚嫁金全数。 5、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6、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至22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6000元,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22周岁至25周岁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10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若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形所致被保险人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及战乱 二、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患疾病故意隐瞒或有欺骗行为。 三、自杀、吸毒、酒精中毒、故意自伤或参与违法犯罪的行为;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 五、原子能辐射、核爆炸;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性病或感染上述病症。 第六章失效、复效、退保

中国平安公司简介

中国平安公司简介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公司”,“集团”)于1988年诞生于深圳蛇口,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至今已发展成为融保险、银行、投资三大主营业务为一体、核心金融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并行发展的个人金融生活服务集团之一。公司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两地上市公司,股票代码分别为2318和601318。 中国平安致力于成为国际领先的个人金融生活服务提供商,坚持科技引领金融,金融服务生活的理念,推动核心金融业务和互联网金融业务共同发展,为客户创造“专业,让生活更简单”的品牌体验,获得持续的利润增长,向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价值回报。核心金融业务方面,积极推进“一个客户、一个账户、多个产品、一站式服务”模式的不断深化;互联网金融业务方面,将金融服务融入客户“医、食、住、行、玩”的各项生活场景,与核心金融业务的协同效应逐步显现。中国平安是国内金融牌照最齐全、业务范围最广泛、控股关系最紧密的个人金融生活服务集团。平安集团旗下子公司包括平安寿险、平安产险、平安养老险、平安健康险、平安银行、平安证券、平安信托,平安大华基金等,涵盖金融业各个领域,已发展成为中国少数能为客户同时提供保险、银行及投资等全方位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企业之一。此外,在互联网金融业务方面,集团已布局了陆金所、万里通、车市、房市、支付、移动社交金融门户等业务,初步形成“一扇门、两个聚焦、三个平台、四个市场”的互联网金融战略体系,互联网金融业务高速增长,截至2015年6月底,总用户规模达1.67亿。中国平安相信,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取得良好发展的同时,也将为核心金融业务创造新的增长空间。中国平安拥有超过79.8万名寿险销售人员和约24.6万名正式雇员。截至2015年6月30日,集团总资产达4.63万亿元,归属母公司股东权益为3,311.90亿元。从保费收入来衡量,平安寿险为中国第二大寿险公司,平安产险为中国第二大产险公司。 中国平安在2015年《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中名列第32位;美国《财富》杂志“全球领先企业500强”名列第96位,并蝉联中国内地非国有企业第一;除此之外,在英国WPP集团旗下Millward Brown公布的“全球品牌100强”中,名列第68位;在全球最大的品牌咨询公司Interbrand发布的“最佳中国品牌排行榜”中,名列第六位,并蝉联中国保险业第一品牌。 中国平安是中国金融保险业中第一家引入外资的企业,拥有完善的治理架构,国际化、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公司一直遵循对股东、客户、员工、社会和合作伙伴负责的企业使命和治理原则,在一致的战略、统一的品牌和文化基础上,确保集团整体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通过建立完备的职能体系,清晰的发展战

上诉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doc

上诉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2003)惠中法民一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惠州市麦地路七号之一。 负责人:王景茂,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铁环,宋筠,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有来,女,193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平山镇南湖解放中路。 委托代理人:饶毅平,惠东县法律援助处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石权,男,住惠东县平山镇湖滨花园湖景阁401号。

上诉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东县人民法院(2002)惠东法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之一,是杨石孙(投保人)与被告形成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投保人杨石孙已支付了其所投保的两种险的首期保费,且被告于2001年11月27日出具收据给其存执,投保人也于2001年11月26日填写了投保书,同月30日,其按被告的要求更改了身故受益人后,被告仍未在该两份投保书上签字或盖章(但有复核员签名),又未按该投保书投保须知的第4条“关于如保险公司不同意承保,承保前向投保人收取的暂收金额,将及时全额无息退回投保人并收回有关收据”之承诺,将杨石孙交纳的保费退回并收回《人身险暂收收据》,据此,应视被告接受承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案投保人杨石孙与被告形成的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告按照约定的时间(即2001年11月28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另一个争议焦点是“无照驾驶”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杨石孙是否有约束力。在本案中,《平安鸿祥两全保险条款》及《平安幸福定期保险条款》均属格式条款,其中虽然规定:无照驾驶属免责范围,但按《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的,必须以合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及幼儿平安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及幼儿平安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 2010-08-20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学生及幼儿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业务经营行为,全面落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我省“学平险”经营行为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单证管理 (一)“学平险”单证作为有价单证应由总公司统一设计、统一编码进行管理,纸质保单由总公司或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印制,严禁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印制“学平险”单证。 (二)各公司应健全“学平险”单证管理系统,夯实台账管理基础工作,及时、准确记录保单的发放、领取、使用、核销、留存等环节的详细信息,建立定期盘点制度,确保账实相符。 二、完善业务流程 (一)在销售环节,应坚持投保自愿原则,禁止任何形式强制或

变相强制投保人购买“学平险”产品或强制购买指定公司的“学平险”产品,严禁各种形式的销售误导行为。应向每位投保人出具有效的保险凭证,不得以“告家长的一封信”、“学平险明白卡”等资料代替“学平险”保单。学校由于不具备完全保险利益,不得作为“学平险”业务的投保人。 (二)在承保环节,应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严格执行条款费率,强化内部监督。“学平险”出单系统应与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保单信息内容应完整记录在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学平险”出单系统应与单证管理系统实时对接,相互勾稽校验单证编码、状态。严禁以“倒签单”方式承保“学平险”。 (三)在出单环节,应实现系统联网、电脑出单,不得采取手工填写或脱机打印形式出单。“学平险”保单应载明下列信息:保险公司名称、投保人姓名或名称、被保险人姓名、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免责条款提示、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及保单查询方式。 三、规范财务管理 (一)各公司应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公司财务系统应与核心业务系统实现无缝对接,真实、完整、准确记录保费收入及手续费支出等情况。

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1.大学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金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2.学业有成祝贺金被保险人生存至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学业有成祝贺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至其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照保证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保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 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附加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

合同书样本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新华人寿)

合同书样本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吸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平安学生幼儿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学生幼儿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且已加入少儿医疗保险或学生医疗保险等社会医疗保险的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三十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在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六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住院治疗,对于其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按少儿医疗保险或学生医疗保险等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取

得医疗费用补偿后,保险人就上述费用余额按照约定的支付围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则继续给付最高30天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恐怖袭击;

中国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附详细条款)

产品名称:中国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类型:主险 险种类别:分红险定期寿险 所属公司:中国平安 投保年龄:28天- 60周岁健康人士 缴费方式:5、10、15、20、30年交 保险期限:至80周岁 平安·鑫利·产品特色: ? 每两年一返还还可累积生息 ? 满期双倍给付安享天伦之乐 ? 少儿客户投保爱心永无上限 ? 周年保单红利更添额外惊喜 平安·鑫利·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满两周年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满期时仍生存,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平安·鑫利·投保示例: 0岁男孩,投保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20年交费,年交保险费5675元。 图例分析

基本保险利益: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满两周年生存,领取3500元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80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领取10万元满期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增长率2.5%单利增值,即被保险人第一年身故领取5817元,第五年身故领取30503元,以此类推;被保险人于18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给付10万元身故保险金? 平安·鑫利·点评: 是一份集孩子的教育金、保障型、养老型的综合产品,深受各阶层人士喜爱的投资理财产品; 固定每2年返还保额的7%。固定返还不领取可累计生息复利滚存。年年有分红,增加利息收入。成年双倍保额保障。满期80岁固定领取2倍保额。理财、保障、养老一体化的产品。 平安·鑫利·详细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中国平安保险简介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是中国第一家以保险为核心的,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企业年金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紧密、高效、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公司成立于1988年,总部位于深圳。2004年6月,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份名称“中国平安”,股份代码2318。2007年3月1日,中国平安A 股股票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份简称为“中国平安”,代码为“601318”。 公司控股设立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人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产险”)、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控股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平安信托”)、深圳市商业银行。平安信托依法控股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商业银行依法控股平安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2006年6月30日,集团总资产为人民币3,587.18亿元,权益总额为人民币381.04亿元。2006年7月20日,公司市值超过1,500亿港元,居于国际大型金融保险机构行列。 公司通过旗下各专业子公司共为3,700多万名个人客户及约200万名公司客户提供了保险保障、投资理财等各项金融服务。公司拥有20多万名销售人员及近4万名正式雇员,各级各类分支机构及营销服务部门3,000多个。2006 年上半年,公司实现总收入为437.39亿元,净利润达到人民币41.62 亿元。从保费收入来衡量,平安寿险为中国第二大寿险公司,平安产险为中国第三大产险公司。 中国平安的企业使命是:对客户负责,服务至上,诚信保障;对员工负责,生涯规划,安家乐业;对股东负责,资产增值,稳定回报;对社会负责,回馈社会,建设国家。公司倡导以价值最大化为导向,以追求卓越为过程,做品德高尚和有价值的人,形成了“诚实、信任、进取、成就”的个人价值观,和“团结、活力、学习、创新”的团队价值观。公司贯彻“竞争、激励、淘汰”三大机制,执行“差异、专业、领先、长远”的经营理念。 中国平安是中国金融保险业中第一家引入外资的企业,拥有完善的治理架构,国际化、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公司高层管理团队超过1/2来自海外。公司拥有中国金融企业中真正整合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实现了公司战略、企业文化、品牌传播、IT技术、人力资源、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集中统一,可以为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提供系列的个性化产品和服务。中国平安建设了以电话中心和互联网为核心,依托门店服务中心和专业业务员队伍的3A(Anytime、Anywhere、Anyway)服务模式,为客户提供全国通赔、定点医院、门店“一柜通”等差异化的服务。还在业内率先推出了海内外急难救助服务,保单贷款,生命尊严提前给付,客户服务节等许多增值服务。 中国平安立志成为道德水平最高的金融保险企业,认真践行企业公民的职责,在慈善教育、红十字公益、灾难救助等方面承担广泛的社会责任。截至2006年8月,平安共援建了43所希望小学;每年举资100多万元开展“精英大学生励志计划”;公益协办“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向中国红十字会捐赠价值1000万元的捐血车,每年近万人参与义务献血活动;向中国红十字总会2003至2010年的所有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赠送一年期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捐赠总保额逾3亿元。 中国平安获得了广泛的公众认同及社会荣誉。 2006年12月,平安荣获国际著名专业杂志IR magazine“投资者关系最佳进步奖”。 2006年12月,公司第三度蝉联《21世纪经济报道》发起评选的“最佳企业公民行为”。2006年9月,在国际著名财经杂志《欧洲货币》(Euromoney)2006年亚洲最佳管理公司排名中,平安名列亚洲保险公司及中国区公司之首,同时在亚洲公司整体排名中位居第五位。2006年8月,平安连续第三年蝉联“中国最具生命力百强企业”冠军,该评选由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主办。 2006年3月,公司荣膺由大中华区专业CRM(客户关系管理)机构评选的“大中华区最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合同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1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服务清单414

《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服务清单 投保人: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被保人:证件号码:家庭地址: 产品代码:414 年交保费:元累积保费:元 生效日期:缴费账户(尾号):缴费银行: 生存金领取记录15岁满期金:一次性领取元 高中教育金: 15-17岁:每年领取元,合计领取:元 大学教育金:18-21岁:每年领取元,合计领取:元 幸福婚嫁金: 22岁一次性领取元 养老金: 55岁起(女性)领取一辈子:每年领取元 60岁起(男性)领取一辈子:每年领取元 -------------------------------------------------------------------------------- 一生平安福:月存500元左右,可分期支付10年、20年、30年 ①一生平安,领取养老补充金 ②如果需要意外医疗:每年报销20000元 ③如果需要治疗大病,先给钱看病,花10万,给20万, ④如果需要住院:每月补贴9000-18000元,每年补贴高达6个月 ⑤如果发生重大事故:30-50万元(父母、配偶、子女领取) ------------------------------------------------------------------------------- 代代金银宝:存一份,领三份,固定利息+浮动分红+满期金

一代存,三代领,祖辈养老+父辈创业+孙辈传承 存5年,每年5万,每年固定4200元到80岁+每年浮动分红3千--6千元+满期金24万(最低1份起存,年存4000元起,则利益为以上利益的12%,月存、季存、年存) 最想圆满:□健康账户□财富账户确认签名: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及幼儿,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4、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二、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三、疾病身故全残保险责任(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后再次投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后再次投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初次罹患疾病,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而支出的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必要的费用,保险人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其中疾病住院治疗最长可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止,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 五、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对应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

险种说明表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帮助广大家长积累子女教育金、婚嫁金和为其子女提供养老及意外综合保障,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特举办少儿终身平安保险。 第二章保险对象 第二条凡年满一个月至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抚养关系(限年龄50周岁以下)的人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一份或多份。第三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第三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包括保险交费期和约定保险金领取期。 一、交费期:从第一次交纳保险费时起至年满十五周岁止。 二、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周岁起至终身,分为“两全”保险期满生存保险金领取期、高中 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五种。 三、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出生月份与起保月份不一致。在计算交费期和领取期时,以保单注明的起 保月份为准。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年交保费方式,每份每年360元。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依不同年龄,顺次享有如下保险权利,直至身故时保险责任终止。(具体标准见附表) 1、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五周岁时,保险一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全数 2、被保险人在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内生存,保险人分三个学年(即15、16、17)给付高中教育金 3、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额领取内生存,保险人分四个学年(18、19、20、21周岁)给付大学教 育金 4、被保险人生存22周岁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婚嫁金全数。 5、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6、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至22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6000元,保险责 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22周岁至25周岁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10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若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形所致被保险人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及战乱 二、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患疾病故意隐瞒或有欺骗行为。 三、自杀、吸毒、酒精中毒、故意自伤或参与违法犯罪的行为;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 五、原子能辐射、核爆炸;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性病或感染上述病症。 第六章失效、复效、退保 第八条每期保险费自到期日起有三十天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交付保险费,保险单继续有效,否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条件的裁判规则.pdf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条件的裁判规则 ——摘自《中国保险诉讼裁判规则集成》一书 安杰保险团队 投保人负有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在投保人未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法规定了缴费宽限期,如果宽限期届满,投保人仍未缴费,保险合同的效力将中止。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效力也可恢复。 一、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保险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在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三十日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 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恢复效力。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补交相应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解读:

保险合同复效即保险合同由于投保人主观或客观原因中止后,如果投保人希望恢复合同效力,就应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复效申请,并补交保费及其他费用,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恢复效力的条件,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但是,保险合同中止期间满两年后,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如果保险合同中止未满两年,或者保险合同中止满两年后保险人尚未解除合同的,此时投保人提出保险合同复效申请,在被保险人不存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能拒绝效力恢复。 复效的意义在于为了使保险单不致因投保人偶然遗忘或经济困难未能按期交费而导致合同失效,给予投保人保持合同效力的一次机会,弥补合同解除给未来生活或长期投资利益带来的损失。 二、典型案例 【保险合同复效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合同复效的请求、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复效达成协议、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在重庆五中院审理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江从银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一案中【(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981号】,法院经审理查明,李银友与平安人寿公司签订了《人寿保险投保书》,保险条款“合同效力恢复”约定:“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重庆五中院认为,李某某于1999年10月投保平安康泰终身保险,保险费交费年期20年,交付方式为年交。自2008年10月起李某某即未再缴纳保险费,2008年12月本案所涉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合同复效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提出合同复效的请求;二是投保人应当与保险人就合同复效达成协议;三是投保人应当补交保险费。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的效力于2008年12月中止,李某某于2009年1月向平安人寿公司提出复效申请,但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并不因投保人恢复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而恢复其效力,必须是保险人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十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十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在投保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如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互抵触时,则以本附加险条款规定为准。 第三条主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主合同的受益人为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30日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期间 第七条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保险期间一致,且最长不超过1年。 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九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等证明文件;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其他事项 第十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保险人收到解除本附加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附加险的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平安保险合同号

篇一:平安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费率(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五条本保险仅适用于非营运个人车辆。 第一部分基本险 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

平安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保险合同生效30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经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七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下列级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需要入住特殊病房或一次性检查费用、治疗费用合计超过200元的,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并获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90天,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恐怖袭击; (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九)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十)椎间盘膨出或突出症、性病; (十一)既往症及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30日内所患疾病(续保除外); (十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十三)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十四)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第八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营养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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