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和工期引发的纠纷案例

工程质量和工期引发的纠纷案例
工程质量和工期引发的纠纷案例

工程质量和工期引发的纠纷

2011-1-17 16:03:35

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家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2004年3月12日,B公司作为发包人,与A公司签订了《锅

炉房钢结构施工合同》,工程价款43万元,合同主要约定:“1、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备料款合同价的

50%;2、工程工期:3月20日至4月30日;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采用固定合同价款;4、工程质量标准为一次性合格;5、工程验收: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验收报告后,视整体工程完成情况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6、违约责任:(1)违约者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2倍的违约金。(2)工程每逾期一天,B公司罚A 公司1000元,直至竣工。”等。合同签订后,B公司3月17日才支付A公司工程备料款。A公司进场后,B公司也未按照约定为A公司施工提供电源等条件。合同在履行过半,A公司提出由

B公司提供材料。A公司、B公司通过互致信函方式,议定:工期顺延至5月20日,承包方式变更为由B公司在5月2日前供料。但B公司却于5月10日以A公司工期和质量不合格为由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A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解除原施工合同,由A公司承担合同价款2倍的违约

金,承担逾期交工违约金10万余元,承担维修费用12.6万元等。

A公司提出反诉,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金10万元。

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未通知A公司即直接委托某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对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及维修费用进行鉴定,鉴定工程质量不合格,若拆除重做需要12.6万元,若局部拆除需要5.9万元,维修费用2.95万元,设计费用2万元。A公司对该鉴定提出异议,并又依法申请重新鉴定,但在一审法院决定委托某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重新鉴定期间,B公司擅自选择没有钢结构施工资质的丙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维修,致使重新鉴定时无法对工程质量及其维修费用作出结论。

一审审理结果:法院认定A公司没有按照施工工期完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间虽然存在信函来往,但属于要约,不能认定为工期、供料方式的合同变更。维修费用实际已经支出,维修公司是否具备钢结构资质无关紧要。判决:由A公司承担违约金40万元,逾期交工违约金6万元,承担维修费用12.6万元。驳回A公司反诉。由A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5万元。合计63.1万元。

二审审理结果:法院认定合同变更成立;双方在履约中均有

违约行为;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在鉴定期间B公司擅自让其他公司维修应当负有一定责任。虽然该钢结构工程需要维修,但由于B公司选择不具备钢结构施工资质的丙公司予以维修,该维修费用不应当得到支持,但考虑工程确实需要维修,可按照第一次司法鉴定的维修费用合理计算。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A 公司一次性补偿B公司15万元,双方各自预付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各自承担,其他事宜双方再不相互追究。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工程质量和工期引发的纠纷,虽然工程实际履行价款只有21.5万元。但由于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量过高,重复约定违约金条款,在合同履行期间,又涉及合同的变更问题,特别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了两次司法鉴定,其中一方擅自动用施工现场。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值得建筑施工企业引起足够重视。

1、关于合同签订。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为合同价款2倍,且还约定逾期交工一天罚1000元。实际上,二者均是违约金条款,属于重复计算,二者只能选择其一。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而建设工程在质量和工期方面往往可能出现问题,实际中容易使施工企业陷于被动。

2、关于合同的变更问题。合同签订之后,双方经过协商一致修改变更合同,但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双方采取商函方式,值得借鉴。

3、诉讼中,特别是在司法鉴定期间,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对鉴定对象的原貌进行维修等动用的行为,否则,将导致鉴定对象的灭失,无法作出鉴定结论。根据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鉴定时,将由对鉴定对象控制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4、本案中,司法鉴定程序如何启动,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六条已经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往往许多法院没有按此执行,直接导致重复鉴定,造成诉累。

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注意到以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大特点是建筑施工企业为追偿拖欠工程款而提起诉讼,但随着法律意识增强,现在业主也主动以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等理由提起诉讼,要求索赔或者拖延支付工程款也成为特点之一。这些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新特点应当引起建筑施工企业高度关注。

质量事故案例汇编

案例一: 一个1000M2左右的单层厂房施工。在施工至车间顶板浇注混凝土时,在浇注过程中由于模板整体下沉150MM左右,该顶板全部报废,重新支模二次浇注。 原因:模板竖向支撑下部虽然通铺了木架板,可是木架板下的是失陷性相当严重的回填土,虽然回填时也考虑了模板竖向支撑受力,严格控制了回填质量。可是没有考虑砼施工前模板浇水,及砼自身泌水,所有水把木架板下的回填土完全侵泡,回填土已经不能承受施工荷载,及砼本身荷载。当时快浇注完毕才发现问题, 处理办法:二次浇注时,把所有支撑都受力在地梁上,不能直接受力于地梁上的支撑满绑扫地竿,传力到地梁上,施工时注意模板浇水湿润的控制,注意砼的塌落度控制,防止砼泌水过多。这样以后施工时才没有发生模板下沉现象。 案例二: 一个车间地梁发生向上折断事故。车间竣工后半年左右地梁上部的砌体产生垂直裂缝,派人挖开地梁后发现地梁已经完全折段,裂缝达30MM的通缝,地梁中间凸起,把地梁下部掏开后发现地梁下部有一块150直径的石灰块,看来它是祸首。分析后结论是地梁下部回填土时监督不利,以至于生石灰块混在回填土内,由于雨水侵透,使生石灰块熟化,产生膨胀硬生生的把截面350*700的地梁顶断。这么小的石灰块能产生这么大的力量,确实没想到啊。(石灰块是车间地基换灰土回填时留下来的) 案例三: 我在施工剪力墙时,当时材料采购的3形扣件质量及其差,犹如铝制品,在剪力墙模板支设时采用3到4个3形扣件叠放使用,但在浇注混凝土时,剪力墙模板暴模,而且是在剪力墙浇注快到顶部时(想一想和墙体混凝土浇注受力真是吻合),结果,第二天把这一道墙体全部砸掉,重新施工,直接损失不说,工期可是耽搁了3天,而且对后续工序造成了很大影响,所以在剪力墙模板支设时一定要注意加固不能马虎,在材料上更不能以次充好。 案例四: 绍兴市一住宅工程,多层混合结构,基础为单排φ377沉管灌注桩和宽60cm承台梁,1995年开工建设,施工至承台完工,因客观原因停工,直至1999年有新的业主接手后,另择施工单位重新开工。该施工单位进场后发现承台混凝土质量很差,遂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取样检测,结果证明,混凝土质量确实低劣,经与设计单位联系,作承台凿除重浇处理。不料承台凿除后,暴露出来的桩基质量问题更为严重。有关部门十分重视,对此质量问题展开了认真的分析并仔细研究了相应的处理办法。 1质量问题的存在形式及其特征 根据工程现场观察和有关部门的多方面严格检测,桩基严重质量问题有:①桩基偏位:

最高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6个疑难问题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6个疑难问题裁判规则 徐忠兴2015-12-05 收藏 阅读提示: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观则主要分布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人民司法·案例》、《商事审判指导》等公开出版物以及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本文汲取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司法·案例》刊载的典型案例,梳理、总结出16个相关疑难问题,并以“要旨”、“解析”、“链接”的编排体例,阐释其裁判思路,供您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参考。本文为小儿生日所作,是为念。 问题1.当事人已经约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机关对此所做的审计报告能否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要旨〕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报告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解析〕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因国家审计发生的法律关系与民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因此,无论案涉工程是否依法须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均不能认为,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可以成为确定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结算的当然依据,对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问题,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与履行等情况确定。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式,认为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已经同意接受国家机关的审计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并实际履行的,可视为对合同约定的原结算方式的变更,该变更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报告,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辛正郁,代理审判员:司伟、沈丹丹,2013年3月20日),见《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期(总第210期)“裁判文书选登”。

建筑工程类纠纷案件

如定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管辖引言: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一种经济合同,在《合同法》中被概述为工程承包人负责施工建设,工程发包人负责价款支付的一种协商合同。随着建筑工程项目的日益增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频发且纠纷形态纷繁复杂,诸如分包纠纷、“阴阳合同”纠纷等。建筑工程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此类纠纷必将涉及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所以准确定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管辖,便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事先正确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案件,从而使得纠纷得以迅速处理。 一、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首需了解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具体样态: (一)质量纠纷:这里的质量纠纷主要指工程实际质量与合同要求存在较大出入,或与建工设计稿并不相符,导致建筑工程存在财产损失危及和人身安全危机等情况。质量纠纷也是建筑合同纠纷中的常见纠纷。面对此种纠纷,必须首先从质量不符的原因着手,通过具体分析判定相应的责任。 案例索引:(2014)皖民四终字第00299号(市广齐置业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1、宜兴建工分公司施工的基坑支护桩及止水帷幕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并经竣工验收,应否承担施工项目边受损民房的赔偿责任;2、涉案工程中的止水帷幕价格如确定,应否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止水帷幕的价款;3、涉案工程项目边受损民房的赔偿标准及数额;4、宜兴建工公司主的停工、财务成本等损失应否支持。

裁判要点:1、由于双均未提供主受损民房翻建加固费用承担比例的科学划分依据,根据国务院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在不排除宜兴建工分公司施工与民房受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酌定宜兴建工公司对民房翻建费用承担50%的责任;2、涉案工程中的止水帷幕价格由甲乙双市场调研确定每米价为310.84元。由于深基坑支护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说明涉案基坑支护桩及止水幕墙的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不能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止水帷幕的价款;3、鉴于涉案项目工程的建设导致边民房受损的事实客观存在,政府部门、建设单位负责上访居民赔偿事宜的处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广齐置业公司对24户受损民房按照“原面积、原规模、框架结构”进行翻建,对1户房屋进行加固处理,符合客观实际。4、涉案工程总价款的依据是工程咨询公司对涉案基坑支护及桩基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出具的鉴定结论,而非双委托万信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的审计决算书的审计结论。故宜兴建工公司依据该审计结论主未定金额、停工损失、财务成本,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经济纠纷:主要体现在计价式上的纠纷及工程结算的纠纷,合同虽明确约定但会由于施工过程中新增或者变更、工程造价预实差额、政策性投入、工程地质变更等都将造成纠纷。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民终94号(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事故典型案例

工程质量事故典型案例 21:04:022010-09-13小发布时间:复制链接打印大中 RSS 我们收集了一些典型的工程质量事故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地质勘 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材料供应以及质量检测等各方面。现列举一部分,供大家参考 学习。 砼麻面 现象:砼表面局部缺浆粗糙,或有许多小凹坑,但无钢筋和石子外露。 原因分析: 1、模板表面粗糙或清理不干净,粘有干硬水泥砂浆等杂物,拆模时砼表面被粘损。 2、钢模板脱模剂涂刷不均匀,拆模时砼表面粘结模板。 3、模板接缝拼装不严密,灌注砼时缝隙漏浆。 4、砼振捣不密实,砼中的气泡未排出,一部分气泡停留在模板表面。 预防措施:模板面清理干净,不得粘有干硬水泥砂浆等杂物。木模板灌注砼前,用清水充 分湿润,清洗干净,不留积水,使模板缝隙拼接严密,如有缝隙,填严,防止漏浆。钢模 板涂模剂要涂刷均匀,不得漏刷。砼必须按操作规程分层均匀振捣密实,严防漏捣,每层 砼均匀振捣至气泡排除为止。 处理方法:麻面主要影响砼外观,对于面积较大的部位修补。即将麻面部位用清水刷洗, 充分湿润后用水泥砂浆或1∶2水泥砂浆抹刷。 蜂窝 现象:蜂窝是指混凝土表面无水泥浆形成有蜂窝状的窟窿,骨料间有空隙存在,露石子深 度大于5mm,但小于保护层厚度的缺陷。砼局部酥松,砂浆少石子多,石子之间出现空隙,形成蜂窝状的孔洞。 原因分析: 1、砼配合比不合理,石、水泥材料计量错误,或加水量不准,造成砂浆少石子多。 2、砼搅拌时间短,没有拌合均匀,砼和易性差,振捣不密实。 3、未按操作规程灌注砼,下料不当,使石子集中,振不出水泥浆,造成砼离析。 4、砼一次下料过多,没有分段、分层灌注,振捣不实或下料与振捣配合不好,未振 捣又下料。 5、模板孔隙未堵好,或模板支设不牢固,振捣砼时模板移位,造成严重漏浆。 预防措施:砼配料时严格控制配合比,经常检查,保证材料计量准确。采用电子自动 计量。砼拌合均匀,颜色一致,其延续搅拌最短时间符合规定。砼自由倾落高度一般不得 超过2m。如超过,要采取串筒、溜槽等措施下料。砼的振捣分层捣固。灌注层的厚度不得 超过振动器作用部分长度的 1.25倍。捣实砼拌合物时,插入式振捣器移动间距不大于其作倍。振捣器至模板的距离1倍;对细骨料砼拌合物,则不大于其作用半径的 1.5用半径的.不大于振捣器有效作用半径的1/2。为保证上下层砼结合良好,振捣棒插入下层砼5cm。砼振捣时,必须掌握好每点的振捣时间。合适的振捣现象为:砼不再显著下沉,不再出现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应对工期、质量反诉[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应对工期、质量反诉 发表时间:2008年10月25日关键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期质量反诉阅读次数:2132 案件简述: 施工单位在以诉讼手段清理拖欠工程款的过程中,往往会遭遇建设单位的工期或者质量反诉。在诉讼过程中,如不能对建设单位反诉的法律风险有充分认识,由此导致施工单位倒赔钱的案例屡见不鲜。在该案例诉讼过程中,建设单位亦采用一切可能的诉讼手段提出工期、质量反诉,企图达到拒付工程款之目的。本律师通过本案的成功代理,充分维护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此案例介绍给大家,期望能为施工单位预防工期、质量反诉提供参考。 ——如何应对工期、质量反诉 浙江长川律师事务所王金发律师 【案情简介】 浙江杭州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于2004年10月28日与浙江台州某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承包建设单位冲压厂房等钢结构工程,合同总价为5950000元。工程于2004年12月8日开工建设,2005年3月20日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但是,建设单位拖欠工程竣工款及质保金1190000元未付,并且提出工期违约及工程质量问题要求扣款。双方一直就工程欠款、工期和质量问题协商未果,从而导致纠纷。 本律师接受施工单位委托,进行充分的证据收集等准备工作之后,于2006年9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建设单位支付原告施工单位工程款共计1190000元及违约金。2006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提起反诉要求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16.2万元及工程维修费用30万元,并且向法院提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申请。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屋面漏水及行车梁螺丝松动等工程质量缺陷及维修所需费用进行鉴定。 本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于2007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一审全部诉讼请求,驳回反诉人的全部反诉请求。这是一起建设单位同时提出工期、质量反诉的,比较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现就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及代理意见作一简要的阐述。希望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应对的工期、质量反诉能提供一些参考。 【代理意见】 由于合同采用固定合同价,双方对欠款数额并不存在争议,所以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反诉人所提出的工期与质量的反诉请求方面。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本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工期违约问题

工程挂靠纠纷案例: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接工程-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案例推荐人:吴静本案例涉及如下建设工程法律问题: 1、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2、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出借资质并收取管理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建议依法应由建设管理机关进行查处。 3、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无效合同的实际施工人负清偿责任。 4、验收合格后,出现质量问题,应通过工程保修解决,以此为由,抗辩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5、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持工程款的,法院支持。 (一)基本情况: 1 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2005)九民二初字第246号。 2案由:建设工程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袁吉坤,男,汉族,1960年9月10生。 被告: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县铜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长海,董事长。 被告:徐州市第一中学,住所地徐州市九里区汉城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校长。

4审级:一审。 (二)诉辩主张 原告袁吉坤诉称:2003年,被告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集团”)承建被告徐州市第一中学(以下简称“徐州一中”)体育馆土建安装等工程,同年2月15日长安集团将该工程西边小广场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与长安集团并为此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并将工程交付使用。原告承建工程经二被告共同委托审计,核定价值为459404.84元。但原告承建该工程至今,被告长安集团仅支付100000元,尚欠275195.93元(扣除管理费及税金等费用)。此欠款原告多次向被告长安集团追索,被告长安集团以被告徐州一中未付款为由拒付。依有关法律规定,原告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275195.93元及利息损失,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长安集团辩称:(1)依我方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我方可向原告收取审计后工程款的15%,而且原告还应承担本部分工程的税金及我方收取的管理费等,故以工程价值459404.84元扣除这部分款项并减去已付原告的100000元后,我方欠原告款额应为246000余元。(2)原告承建的工程质量有问题,原告未予修复之前,被告不应支付工程款。(3)按我方与原告之间的承包协议,原告的工程款应在被告徐州一中向我方付款后,我方再向原告支付。因被告徐州一中未向我方付清工程款,我方对原告的付款义务尚未产生。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徐州一中辩称:(1)我方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我方与被告长安集团依法定程序于200年1月18日签订体育馆工程的建设合同,诉争的广场工程为该体育馆工程的附属工程,合同中未约定明确的付款期限,而且该合同还约定,不经我方同意并报市相关管理机关批准,该工程不得分包。被告长安集团将诉争工程分包给原告,我方不予承认,我方不欠原告的工程款,不负连带责任。(2)被告长安集团承建的体育馆工程于2003年4月23日经验收合格后即交付我方使用,但工程仍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我方于2004年3月19日向被告长安集团发出通

质量事故案例汇编

质量事故案例汇编- - 十几个建筑事故的案例分析,有借鉴意义。 案例一: 一个1000M2左右的单层厂房施工。在施工至车间顶板浇注混凝土时,在浇注过程中由于模板整体下沉150MM左右,该顶板全部报废,重新支模二次浇注。 原因:模板竖向支撑下部虽然通铺了木架板,可是木架板下的是失陷性相当严重的回填土,虽然回填时也考虑了模板竖向支撑受力,严格控制了回填质量。可是没有考虑砼施工前模板浇水,及砼自身泌水,所有水把木架板下的回填土完全侵泡,回填土已经不能承受施工荷载,及砼本身荷载。当时快浇注完毕才发现问题, 处理办法:二次浇注时,把所有支撑都受力在地梁上,不能直接受力于地梁上的支撑满绑扫地竿,传力到地梁上,施工时注意模板浇水湿润的控制,注意砼的塌落度控制,防止砼泌水过多。这样以后施工时才没有发生模板下沉现象。 案例二: 一个车间地梁发生向上折断事故。车间竣工后半年左右地梁上部的砌体产生垂直裂缝,派人挖开地梁后发现地梁已经完全折段,裂缝达30MM的通缝,地梁中间凸起,把地梁下部掏开后发现地梁下部有一块150直径的石灰块,看来它是祸首。分析后结论是地梁下部回填土时监督不利,以至于生石灰块混在回填土内,由于雨水侵透,使生石灰块熟化,产生膨胀硬生生的把截面350*700的地梁顶断。这么小的石灰块能产生这么大的力量,确实没想到啊。(石灰块是车间地基换灰土回填时留下来的) 案例三: 我在施工剪力墙时,当时材料采购的3形扣件质量及其差,犹如铝制品,在剪力墙模板支设时采用3到4个3形扣件叠放使用,但在浇注混凝土时,剪力墙模板暴模,而且是在剪

力墙浇注快到顶部时(想一想和墙体混凝土浇注受力真是吻合),结果,第二天把这一道墙体全部砸掉,重新施工,直接损失不说,工期可是耽搁了3天,而且对后续工序造成了很大影响,所以在剪力墙模板支设时一定要注意加固不能马虎,在材料上更不能以次充好。 案例四: 绍兴市一住宅工程,多层混合结构,基础为单排φ377沉管灌注桩和宽60cm承台梁,19 95年开工建设,施工至承台完工,因客观原因停工,直至1999年有新的业主接手后,另择施工单位重新开工。该施工单位进场后发现承台混凝土质量很差,遂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取样检测,结果证明,混凝土质量确实低劣,经与设计单位联系,作承台凿除重浇处理。不料承台凿除后,暴露出来的桩基质量问题更为严重。有关部门十分重视,对此质量问题展开了认真的分析并仔细研究了相应的处理办法。 1质量问题的存在形式及其特征 根据工程现场观察和有关部门的多方面严格检测,桩基严重质量问题有:①桩基偏位:共2 04根桩中143根偏位超过规范7cm的允许偏差,占总桩数的70%,而偏离轴线在一个桩径以上的桩占到总桩数的38%,计78根;②混凝土强度不足:设计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检测部门依据事前商定的抽检数量和桩位,对9根桩作混凝土强度取芯试验,结果有4根因无法固定取芯仪器而不能取得混凝土芯体,显然这4根桩的混凝土强度达不到C20的设计强度等级,其余5根桩的取芯试验结果表明只有2根桩的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③桩身质量差:表现在现场观察发现部分桩桩顶标高低于设计标高,个别桩桩身断裂,相当部分的桩钢筋存在偏位现象;50根桩的小应变动测,有11根桩为Ⅱ类桩,5根桩为Ⅲ类桩,这些桩存在程度不同的缩颈乃至断裂现象。 可见该桩基工程的质量具有普遍性、严重性、离散性的特征。所谓普遍性即不是个别桩而是大部分桩的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不是在一个方面而是在有关工程施工质量的几乎各个方面存在问题;质量问题的普遍存在本身就意味着问题的严重性,质量问题的严重性还表现为实际施工质量与设计质量相差很大,如取芯的混凝土最低强度仅13kPa,只有设计强度65% ,又如桩的最大偏位达32cm,桩的中心线已在设计承台的外侧;桩的偏位呈现各向随意性,混凝土强度也或高或低,桩的完整性或好或差,分布没有规律可循,严重离散。 2常规处理办法的否定 该工程曾于1995年对两根桩作过静荷载试验,结论为承载力能满足设计要求。有专家对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工程款结算、逾期竣工及工程质量等问题的纠纷

【引导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工程款结算、逾期竣工及工程质量等问题的纠纷2000年10月3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承包乙公司发包的锦州道商住楼工程,工期为2000年11月5日至2001年12月31日,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良,合同价款为元。专用条款第23.2条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工程造价为1080元/㎡,按实际面积结算(高架平台按实际施工图另定)。 2001年2月2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了拨款方式和工期。工程于2001年3月15日开工,2001年12月25日竣工,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顺延。 甲公司于2001年2月24日开工。2001年8月13日监理公司因三、四层28天抗压强度出现偏差,向甲公司下达停工令。经某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三、四层混凝土构件强度进行检验,并委托某建工设计院依据检验结果对该工程进行复核验算,结论为满足设计要求。2001年9月12日甲公司复工。 2002年10月25日及27日双方对水表及电表进行交接。2002年11月乙公司进住了锦州道商住楼。2003年3月2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报送结算文件:工程总价款是11911.944㎡×1080元/㎡=元,工程增、减项相抵后减项是385831元,甲供材料折款是1149164.65元,甲方已付款是5818000元,甲方尚应付工程款是5511904.35元。乙公司在收到结算文件后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异议。甲公司承认在结算文件之外乙公司代甲公司垫付混凝土检验费28410元、水费16431.67元。 2003年6月1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通知,要求甲公司对工程申报验收并移交相关文件。2003年6月30日某建工设计院、某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及乙公司对该工程进行评验,结论是该工程质量等级合格。但此时,双方却就签订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尚欠工程款的数额、逾期竣工、工程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 [思考题] 1.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乙双方对尚欠工程款数额产生纠纷,乙公司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多少天呢应该进行核实,且乙公司实际应欠甲公司工程款多少元? 3.甲公司是否逾期竣工,为什么? 4.该工程未经验收,乙公司即接受使用,若发生质量问题应如何划分责任? 5.工程竣工验收使用后,建筑各部分相应的保修期时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例分解 第一节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一、施工合同无效 ◆案例一 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聪、吕飒与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依据判决书整理(本案案号[2001]民初字第54号)原告: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聪吕飒 被告:市大东区人民政府 原告诉称,吕洪杰(系于萍的丈夫,吕禹昕、吕家麒、吕坤、聪、吕飒的父亲,于2002年5月8日病故)与被告所属的市大东区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于1994年3月订立一份口头协议,约定由吕洪杰承建市大东区东祥小区综合办公楼工程,包括住宅、网点及办公楼三部分,总面积为15,090平方米,按二级取费标准计算。按约定吕洪杰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至1996年末工程完工。按市建筑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对双方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工程总造价为11,191,823元,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实际拨付工程款为7,815,100元,尚欠工程款3,376,823元至今未付。因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是被告于1992年4月12日以大东政办发(1992)22号文件批准成立的,又于1995年9月22日以大东政办发(1995)45号文件撤销,因而该欠款应由被告承担,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被告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未予答辩。 于该工程已实际建成,双方业已对工程造价经核算确定为9,635,988元,应按此金额结算。对于建民小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材料款,原告已自认无争议部分为7,815,249.60元,但对建民小区联建办已经支付的税金32,400元,水费2万元,电费415,437.28元,以房屋及

工程质量事故典型案例

我们收集了一些典型的工程质量事故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地质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材料供应以及质量检测等各方面。现列举一部分,供大家参考学习。 砼麻面 现象:砼表面局部缺浆粗糙,或有许多小凹坑,但无钢筋和石子外露。 原因分析: 1、模板表面粗糙或清理不干净,粘有干硬水泥砂浆等杂物,拆模时砼表面被粘损。 2、钢模板脱模剂涂刷不均匀,拆模时砼表面粘结模板。 3、模板接缝拼装不严密,灌注砼时缝隙漏浆。 4、砼振捣不密实,砼中的气泡未排出,一部分气泡停留在模板表面。 预防措施:模板面清理干净,不得粘有干硬水泥砂浆等杂物。木模板灌注砼前,用清水充分湿润,清洗干净,不留积水,使模板缝隙拼接严密,如有缝隙,填严,防止漏浆。钢模板涂模剂要涂刷均匀,不得漏刷。砼必须按操作规程分层均匀振捣密实,严防漏捣,每层砼均匀振捣至气泡排除为止。 处理方法:麻面主要影响砼外观,对于面积较大的部位修补。即将麻面部位用清水刷洗,充分湿润后用水泥砂浆或1∶2水泥砂浆抹刷。 蜂窝 现象:蜂窝是指混凝土表面无水泥浆形成有蜂窝状的窟窿,骨料间有空隙存在,露石子深度大于5mm,但小于保护层厚度的缺陷。砼局部酥松,砂浆少石

子多,石子之间出现空隙,形成蜂窝状的孔洞。 原因分析: 1、砼配合比不合理,石、水泥材料计量错误,或加水量不准,造成砂浆少石子多。 2、砼搅拌时间短,没有拌合均匀,砼和易性差,振捣不密实。 3、未按操作规程灌注砼,下料不当,使石子集中,振不出水泥浆,造成砼离析。 4、砼一次下料过多,没有分段、分层灌注,振捣不实或下料与振捣配合不好,未振捣又下料。 5、模板孔隙未堵好,或模板支设不牢固,振捣砼时模板移位,造成严重漏浆。 预防措施:砼配料时严格控制配合比,经常检查,保证材料计量准确。采用电子自动计量。砼拌合均匀,颜色一致,其延续搅拌最短时间符合规定。砼自由倾落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m。如超过,要采取串筒、溜槽等措施下料。砼的振捣分层捣固。灌注层的厚度不得超过振动器作用部分长度的1.25倍。捣实砼拌合物时,插入式振捣器移动间距不大于其作用半径的1.5倍;对细骨料砼拌合物,则不大于其作用半径的1倍。振捣器至模板的距离不大于振捣器有效作用半径的1/2。为保证上下层砼结合良好,振捣棒插入下层砼5cm。砼振捣时,必须掌握好每点的振捣时间。合适的振捣现象为:砼不再显著下沉,不再出现气泡。灌注砼时,经常观察模板、支架、堵缝等情况。发现有模板走动,立即停止灌注,并在砼初凝前修整完好。 治理方法:砼有小蜂窝,可先用水冲洗干净,然后用1∶2或1∶2.5水泥砂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某大厦幕墙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为一栋高层商业大厦的幕墙外装饰工程,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经公开招标后签订了单价施工合同,中标单价为合同单价,结算工程量按实计,合同工期120天。原告与该大厦主体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配合协议,约定配合费为工程总造价的3%。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以工程结算价款争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起诉状、答辩状、施工图、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原、被告对配合费的支付、幕墙铝材品牌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等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依据送资料按实计算。 (二)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被告称代原告支付总包单位的配合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鉴定造价中未扣除,由法院庭审调查后按相关合同约定裁定。原、被告均未提供幕墙铝材品牌的证据材料,鉴定造价未调整铝材材料单价,鉴定人给出被告提供的两种率材价差和铝材用量,供法院裁定时参考。 五、案例评述

(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工程款的支付应按合同条款履行,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原告作出修改。 (二)评述 1、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价含配合费,但未对施工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约定,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配合费协议对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了约定,从合同关系上讲,施工配合费应由原告支付。被告直接支付第三方的配合费应征得原告同意并须签订三方配合费支付的协议,若无相关证据,被告提出鉴定造价应扣除施工配合费的请求往往不予支持。 2、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合同对铝材材质、品牌进行了约定,原告对合同约定材料的更改应征得被告同意及批准,被告能提供原告擅自更改约定材料的证据,合同约定单价应调整。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案例分析 摘要:最近几年来,在对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中,我收集了一些典型的工程质量事故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地质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材料供应以及质量检测等各方面。现列举一部分,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质量事故实例 案例一: 某工厂新建一生活区,共14 幢七层砖混结构住宅(其中10幢为条形建筑,4幢为点式建筑)。在工程建设前,厂方委托一家工程地质勘察单位按要求对建筑地基进行了详细的勘察。工程于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四年相继开工,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六年相继建成完工。一年后在未曾使用之前,相继发现10幢条形建筑中的6幢建筑的部分墙体开裂,裂缝多为斜向裂缝,从一楼到七楼均有出现,且部分有呈外倾之势;3幢点式住宅发生整体倾斜。后来经仔细观察分析,出现问题的9幢建筑均产生严重的地基不均匀沉降,最大沉降差达160mm以上。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对该工程质量事故进行了鉴定,审查了工程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资料,对工程地质又进行了详细的补勘。经查明,在该厂修建生活区的地下有一古河道通过,古河道沟谷内沉积了淤泥层,该淤泥层系新近沉积物,土质特别柔软,属于高压缩性、低承载力土层,且厚度较大,在建筑基底附加压力作用下,产生较大的沉降。凡古河道通过的9栋建筑物均产生了严重的地基不均匀沉降,均需要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生活区内其它建筑物(古河道未通过)均未出现类似情况。该工程地质勘察单位在对工程地质进行详勘时,对所勘察的数据(如淤泥质土的标准贯入度仅为3,而其它地方为7~12)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地下土层出现了较低承载力的现象未引起重视,轻易的对地基土进行分类判定,将淤泥定为淤泥质粉土,提出其承载力为100kN,Es为4Mpa.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基础为浅基础,宽度为2800mm,每延米设计荷载为270kN,其埋深为-1.4m~2m左右。该工程后经地基加固处理后投入正常使用,但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经法院审理判决,工程地质勘察单位向厂方赔偿经济损失329万元。 案例二 某市一商品房开发商拟建10 栋商品房,根据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设计要求,采用振动沉管灌注桩,桩尖深入沙夹卵石层500以上,按地勘报告桩长应在9~10米以上。该工程振动沉管灌注桩施工完后,由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采用低应变动测方式对该批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并出具了相应的检测报告。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主体施工,个别栋号在施工进行到3层左右时,由于当地质量监督人员对检测报告有争议,故经研究决定又从外地请了两家检测机构对部分桩进行了抽检。这两家检测机构由于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未及时发现问题。后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对其检测报告进行了审核,在现场对部分桩进行了高、低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案例及事故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案例及事故案例分析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案例及事故案例分析 ======单选题部分====== 1.在主体结构工程施工中,当现场出现结构板双层双向钢筋的上层钢筋下陷的问题时,我们的处理建议是(C ) 2.室内墙地面饰面工程施工时,现场出现内墙大面空鼓裂纹问题的原因是() 3.以下不属于混凝土配合比直接决定的是() 4.碱骨料反应是混凝土原材料中的水泥、外加剂、混合材和水中的碱(Na2O 或K2O)与()中的活性成分反应,在混凝土浇筑成型后若干午(数年至二、三十年)逐渐反应,反应生成物吸水膨胀使混凝土产生内部应力,膨胀开裂、导致混凝土失去设计性能 ======多选题部分====== 5.以下属于外墙面工程施工时出现的现场问题的是() 6.预留预埋应按设计图纸要求事先翻样制作,并注明(),在浇筑混凝土前对模板的加固进行检查,保证拆模后预留预埋位置的准确,浇筑后及时复测,出现偏差及时调整 7.防水工程包括() ======判断题部分====== 8.屋面工程施工中,现场出现屋面顺水条间距未满足规定要求;屋面平整度差,引起局部用多根小木方支垫的问题时,我们的处理建议加强过程控制,确保每道施工程序按规范标准施工。(顺水条间距按照绿城规定执行)

9.滑模施工时应随时采用仪器或吊锤法检查滑升体系的垂直、扭转、倾斜等状态,对其结构的中心和边缘均应同步观察。 10.模板决定了混凝土构件的尺寸和观感,在支设模板前应进行研究和策划形成模板专项施工方案,并报工程管理科审批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查分析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查分析 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升温,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也呈不断上升趋势。由于该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技术问题比较突出,给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审理带来诸多难题。笔者通过对江苏涟水县人民法院2006年-2008年1--10月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进行调研,发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在纠纷性质认识,诉讼主体资格定位和法律、司法解释的把握上存在问题。对此类纠纷法律关系的认定上产生的分歧,往往会造成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的偏异。因此,通过对此类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分析,提出一些粗浅的认识和建议。 一、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2006年-2008年1-10月份,涟水县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8322件,其中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175件,占三年民事案件总量的2.1%,具体分布情况如下:2006年37件,占当年民事案件1914件总量的1.93%;2007年72件,占当年民事结案3159件总量的2.28%;2008年1-10月份66件,占当年同期审结案件民事案件总量3249件的2.03%。在结案方式上,判决135 件,占三年此类型案件的77.41%,调解 28件,16占%,撤诉 2 件,1.14占%。上诉8件,占此类案件的4.57%,发改1件,占上诉案件的6.67%,从以上数据情况看,此类案件审理呈以下态势:1、该类型案件绝对数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与近年来的建筑市场行情火爆有关;2、此类案件的判决率较高,主要是因为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争议标的额大,不易调解;3、发回改判率较高,除了法律关系性质认定上产生认识偏差外,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完善也不无关系。

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例

普法简报 公司法规部2017年4月11日 工程质量引发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例】 2008年3月26日,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中铁某局建安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中铁某局建安公司承包某公司生产基地一期工程。合同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合同约定由某公司提供施工图纸。2008年5月26日,某公司与中铁某局建安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该协议明确约定了钢结构厂房建筑面积和含钢量,并明确约定:“最终以施工设计图纸为准,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和执行现行国家规范标准”。 2008年5月26日,某公司生产基地工程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2008年9月17日,新闻报道某公司的首台汽车成功下线。2011年12月6日,某公司与工程所在地质监站签订《建筑工程鉴定检测合同》,委托工程所在地某质监站对案涉工程的安全性进行鉴定检测,约定并支付鉴定费用385000元。2012年1月10日,某质监站出具《工程鉴定报告》八份,鉴定结论为

销售展厅、装配车间等单位工程分别存在部分混凝土芯样强度均未达到设计要求、钢架柱翼缘与端板对接焊缝不合格、主体结构部分构件构造和连接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等瑕疵。 2012年3月24日,某公司向中铁某局建安公司发出《关于建筑质量整改的函》,要求中铁某局建安公司进行整改。中铁某局建安公司在本案诉讼中辩称未收到该函件,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中铁某局建安公司收到该函件。2012年5月9日,某公司再次向中铁某局建安公司发出《关于建筑质量整改的函》,要求中铁某局建安公司于2012年5月20日确定整改方案,否则某公司将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整改。2012年5月14日,中铁某局建安公司向某公司发出《回函》,认为某公司在未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案涉工程,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应由某公司承担责任。2012年5月24日,某公司再次向中铁某局建安公司发函,要求中铁某局建安公司参与2012年5月29日举行的质量整改方案协商会议。 2012年6月8日,某公司与某大学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一份,委托其开展案涉工程检查与加固设计服务,约定并支付技术服务费为45万元。2012年,某公司与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合同》一份,委托其对某大学设计的图纸进行审查,约定并支付审查费为45000元。2012年9月27日,某公司与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

工程质量事故典型案例

⑥A5K中贰诂偉网 免费法律咨诲就上中碗菇律网 四川省工程质量事故典型案例 最近几年来,在对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中,我们收集了一些典型的工程质量事故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地质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材料供应以及质量检测等各方面。现列举一部分,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 某工厂新建一生活区,共14幢七层砖混结构住宅(其中10幢为条形建筑,4 幢为点式建筑)。在工程建设前,厂方委托一家工程地质勘察单位按要求对建筑地基进行了详细的勘察。工程于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四年相继开工,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六年相继建成完工。一年后在未曾使用之前,相继发现10幢条形建筑 中的6幢建筑的部分墙体开裂,裂缝多为斜向裂缝,从一楼到七楼均有出现,且部分有呈外倾之势;3幢点式住宅发生整体倾斜。后来经仔细观察分析,出现问题的9幢建筑均产生严重的地基不均匀沉降,最大沉降差达160mm以上。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对该工程质量事故进行了鉴定,审查了工程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资料,对工程地质又进行了详细的补勘。经查明,在该厂修建生活区的地下有一古河道通过,古河道沟谷内沉积了淤泥层,该淤泥层系新近沉积物,土质特别柔软,属于高压缩性、低承载力土层,且厚度较大,在建筑基底附加压力作用下,产生较大的沉降。凡古河道通过的9栋建筑物均产生了严重的地基不均匀沉降,均需要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生活区内其它建筑物(古河道未通过)均未出现类似情况。该工程地质勘察单位在对工程地质进行详勘时,对所勘察的数据(如淤泥质土的标准贯入度仅为3,而其它地方为7~12)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地

下土层出现了较低承载力的现象未引起重视,轻易的对地基土进行分类判定,将 淤泥定为淤泥质粉土,提出其承载力为100kN, Es为4Mpa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基础为浅基础,宽度为2800mm每延米设计荷载为270kN,其埋深为-1.4m~2m 左右。该工程后经地基加固处理后投入正常使用,但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经法院审理判决,工程地质勘察单位向厂方赔偿经济损失329万元。 案例二 某市一商品房开发商拟建10栋商品房,根据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设计要求,采用振动沉管灌注桩,桩尖深入沙夹卵石层500以上,按地勘报告桩长应在9~10 米以上。该工程振动沉管灌注桩施工完后,由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采用低应变动测方式对该批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并出具了相应的检测报告。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主体施工,个别栋号在施工进行到3层左右时,由于当地质量监督人员对检测报告有争议,故经研究决定又从外地请了两家检测机构对部分桩进行了抽检。这两家检测机构由于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 未及时发现问题。后经省建筑 科学研究院对其检测报告进行了审核,在现场对部分桩进行了高、低应变检测,发现该工程振动沉管灌注桩存在非常严重的质量问题,有的桩身未能进入持力层,有的桩身严重缩颈,有的桩甚至是断桩。后经查证该工程地质报告显示,在自然地坪以下4~6m深处,有淤泥层,在此施工振动沉管灌注桩由于工艺方面的问题,容易发生缩颈和断桩。该市检测机构个别检测人员思想素质差,一味地迎合施工单位的施工记录桩长(施工单位由于单方造价报的低,经常利用多报桩长的方法来弥补造价),将砼测试波速由3600米/秒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永强、虞城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强,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城郊乡三座楼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虞城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城关镇胜利路。法定代表人张民权,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永强、虞城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永强于2008年11月26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豫民公司、绿都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1120000元及利息;2、对绿都公司3#商住楼享有优先受偿权;3、豫民公司退还其工程管理费80000元;4、豫民公司返还其工人工资押金17750元。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2008)虞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豫民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商民终字第219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2009)虞民重字第17号民事判决。豫民公司仍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12月21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上诉人豫民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玉祥,被上诉人张永强的委托代理人胡瑛、康联生,被上诉人绿都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广权、孙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7月2日,豫民公司与绿都公司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绿都公司将绿都家园西区约23000平方米的土建、水电安装工程承包给豫民公司。豫民公司并没有实际施工,而是又将上述工程转包给了他人,其中 3#商住楼北段转包给了张永强。双方另外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书,约定张永强所承包的商住楼工程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每平方米570元。上述工程总建筑面积为7363.43平方米,计款4197155.1元,加上工程变更总费用128310.67元,安装工程造价13756.16元,共计4339221.8元,豫民公司已付3156343元。2008年8月13日张永强所承包的工程完工后,向绿都公司递交了竣工验收报告,但绿都公司没有给予答复。2008年9月12日,张永强又向豫民公司递交了安装工程预算书和建设工程预算书;向豫民公司告知了安装工程的造价,土建工程变更增加的造价和总的建筑面积,但豫民公司收到预算书后仍没有给张永强以回复。另查明,绿都公司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豫民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绿都公司于2008年9月份将张永强所承建绿都家园北段一、二层门面房抵押给了他人,其他商品房也已经部分出售。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张永强与豫民公司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书是否为有效合同的问题。豫民公司和绿都公司于2007年7月2日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豫民公司承包了绿都公司的绿都家园项目后,自己并没有实际施工,而是将部分工程又转包给了张永强,并与张永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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