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管理规定

运输管理规定
运输管理规定

4 职责

4.1生产技术部负责矿井运输技术业务管理。

4.2各矿职责

4.2.1矿长对矿井运输工作负全面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副矿长对各自分管单位的矿井运输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专业领导负责本专业运输工作的现场管理。

4.2.2机电矿长分管全矿的矿井运输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副总工程师主抓全矿的轨道运输技术工作。分管矿长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运输专业会议,机电副总工程师每半月召开一次运输专业会议,总结部署运输工作。

4.2.3矿安监部门要明确分管全矿运输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并配备专职运输安监员

4.2.4矿机电科职责

各矿机电科是全矿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要明确一名副科长专职抓运输安全工作。并配

4.2.4

备人员组成运输专业管理组。负责对井下“两小”运输设备、轨道线路、斜巷挡车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置等现场监督检查,对事故隐患填写通知单并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对责任单位罚款和停止作业。

4.2.4.2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参与轨道运输的设计、计划、技术改造及组织检查验收等工作。

各采掘及辅助生产单位机电副队长分管本单位轨道运输工作,业务上受机电科领导。

4.2.5

5 管理要求

5.1 总则

5.1.1认真贯彻执行“采、掘、运并举,综合治理,系统配套”的方针。因地制宜,推广应用轨道运输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逐步改善落后的运输方式和装备,向运输机械化、控制集约化、管理科学化方向发展。

5.1.2矿井主要运输线路的轨道(包括:主要斜巷绞车道、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大巷和主要运输石门,地面运煤、运矸干线和集中装载站车场的轨道)由机电科负责使用、维护和管理;各采掘及辅助生产单位的轨道由各区队自行维护和管理;其它运输线路的轨道,各矿根据生产实际需要确定责任单位,杜绝轨道运输线路存在无人管的现象。对运输安全工作实行按工作范围(包括本单位人员在外单位工作范围内违章)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5.1.3运送综采设备的线路轨型应不低于24kg/m ;其它运输线路的轨型应不低于18kg/m。所有轨道运输线路的道岔必须采用标准道岔。使用木质轨枕铺设轨道线路时,轨枕材质(红松、落叶松、马尾松、冷杉、云杉)加工尺寸符合标准要求,并进行防腐处理。轨道运输线路的铺设质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和设计要求,经矿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轨道线路投人运行后,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5.1.4各矿对所有运输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等必须做到维修有要求、运行有制度、安装有标准、技术有规范、管理有办法、坚持做到谁使用、谁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主要试验项目由矿机电副总负责组织实施,性能和结构有较大改变时,必须报矿机电副总批准。

5.1.5对设备、设施实行图牌板管理,健全各种基础技术资料和各种规章制度。主要运输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设备使用说明书(图纸)、安装验收记录、大型检修记录、设备更新改造记录、性能测试(报告)记录、设备运行记录、事故记录等。健全和完善运输设备、设施检修、运行记录。

5.1.6操作各种设备、设施的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等工种,都必须经过培训

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5.1.7 掘进工作面采用轨道运输时.其掘进作业规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并经矿机电部门会签:

a)挡车设施安装位置和形式;

b)小绞车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车房规格、提升车数、钢丝绳选择验算;

c)车场断面图,信号硐室位置及规格要求;

d)人行台阶;

e)电机车牵引车数;

f)导向轮固定与检修维修规定;

s)行车不行人制度等;

h)轨型、道岔型号、轨道中心线等。

5.2平巷运输

5.2.1轨道运输平巷的净断面、人行道宽度和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制定规划或措施限期整改。

主要运输大巷,若水沟设计在人行道侧。盖板必须齐全、稳固,管线、电缆按标准敷设,人行道上禁止堆放物料,无浮矸杂物等。

5.2.2井底车场,主要运辆大巷和主要运输石门的轨道、架线质量达到优良品,其它轨道必须达到合格品。

5.2.3主要运输大巷要设置巷标、里程标,弯道和道岔处应设参数牌板,弯道、道岔、风门、巷道口及硐室口等处均应设置警标以提醒司机注意。

5.2.4主要运输巷道及车场的扳道器应设置壁龛,人行道上禁止安设扳道器。

5.2.5与大巷连通的运行车辆的各通道道口要安设阻车器,防止车辆溜放。安装位置必须在通道口以内

5.2.6 人力推车

5.2.

6.1一次只准推一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

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5.2.

6.2推车人必须头戴矿灯,抬头注视前方,不要低头推车。

5.2.

6.3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都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5.2.

6.4严禁放飞车。

5.2.

6.5在机械运输巷道推车时,严禁同一区段机动车辆与人力车同时行驶。

5.2.

6.6大型设备材料应使用机械运送,现场条件不具备确需多人推车时,车辆两侧禁止站人。

5.3斜巷运输

5.3.1一般规定

5.3.1.1倾斜井巷符合设计要求及《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无空帮、空顶、淋水现象,无矸、料等杂物堆积。清沽整齐,底板平整,无积水淤泥,达到平、直、净。水沟畅通,盖板齐全(设计无盖板除外),流水不冲刷道心。

5.3.1.2每个采区必须有人行巷道,坡度在15°以上必须有台阶,25°以上加设扶手,台阶宽度不小于0.7m,步距合适,通风良好,与每个工作面上下平巷畅通。

5.3.1.3主要轨道上下山禁止兼作人行道,要实行封闭管理,禁止行人,各通道口挂禁止行人牌板。

5.3.1.4提升任务不大的斜巷轨道兼作人行道时,要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制度并有警示牌板。上下车场及中间甩道口必须使用行车声光报警装置。未经把钩工同意,任何人不得上下,斜巷提升下放车辆时,任何人不得在作业区内休息。人行道的设置执行5.3.1.2。

5.3.1.5 斜巷内的管线吊挂应按标准敷设。达到电缆一条线,管路一条线,照明一条线。

5.3.2 把钩(信号)工在发出开车信号之前,必须检查牵引车数、连接装置、装载情况,保

险装置和主绳余绳情况。当主绳余绳较多、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高、超长、超宽、超重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都不得发出开车信号。

5.3.3斜巷上下口及中间各甩道摘挂车地点要设置标志牌,标明限定的提升车辆数、巷道斜长、倾角、安全设施等参数。严防超挂车辆。

5.3.4斜巷运输车辆脱轨后复往正轨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安全措施,不得摘钩处理,不得用主提升绳强拉硬拽,应由施工负责人指定专人在上下车场及甩道出口20m 范围内设好警戒。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绞车刹紧车闸,带紧余绳;平巷运输车辆脱轨后复往正轨时也必须有安全措施。斜巷运输严禁用主提升绳进行调车作业,下车场及甩道禁止用绞车主提升绳带车。

5.3.5斜巷提升设备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齐各项保护装置;凡负力提升系统,担负运送人员的绞车必须配备动力制动,否则不能提人。

5.3.6滚筒直径1.2m 及以上绞车房(硐室)内应张挂以下内容:提升装置主要技术特征、绞车操作规程、司机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钢丝绳检查制度、绞车巡回检查制度、干部上岗查岗制度、要害场所管理制度、包机责任牌、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液压传动图)等,并配备以下记录:绞车运行日志、交接班记录、要害场所登记、干部上岗记录、检修记录、钢丝绳检查记录等。

斜巷运输必须配齐岗位工种人员并持证上岗。

5.3.7斜巷运输车场

5.3.7.1斜巷轨道上、下车场的长度、坡度及调车设备,均应符合设计规范,车场长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串车总长的三倍。上平车场不得有向斜巷的倾斜度。

5.3.7.2新开掘的斜巷甩车场.提升牵引角不应大于15°。甩车场平、竖曲线位置布方式,一般应采用先转弯后变平,即先在斜面上进行平行线路连接,再接竖曲线变平,平、竖曲线间应插人不少于矿车轴距1.5?2倍的直线段,起坡点在连接点之后。采用斜巷布置分车道岔的应采用先变平后转弯,即在分车道岔后直接布置竖曲线变平,然后再在平面上进行线路联结,起坡点在联结

点曲线之前。

5.3.7.3在起坡点上方5m (或分车道岔的上方)处,必须安装阻车器,并实现远控操作。甩车场曲线段应设置不少于两道的立轮或扒绳轮,安装的立轮下部应采取防止卡绳措施。

5.3.7.4各甩道平车场采用双轨线路的,应将外侧轨道(即靠近主提轨道侧)设置成重车道,内侧轨道设置成空车道。轨道下部车场的方向宜与主提升中心线一致,长度不小于一次串车长度的3 倍。

5.3.7.5斜巷下部及各甩道平车场内采用双轨线路的,应优先考虑将两股道设置成高低道。

5.3.7.6倾斜井巷上下变坡点处的轨道不得有接头,应报据变坡点处的实际坡度,将轨道弯成弧形。

5.3.8斜巷信号硐室及躲避硐室。

538.1信号硐室设置:上部设置在距变坡点2.0?3.0m平巷段的人行道侧;下部设置在起坡点处下放车道一侧的平车场段;中间各车场设置在各甩车场起坡点处空车道侧,或设置在甩车场分车道岔的对面人行道侧。信号硐室的规格尺寸至少为宽

1.8m,高

2.0m,深1.8m。信号装置必须安装在信号硐室内,便于信号工操作和观察的位置。

5.3.8.2躲避酮室设置:各车场躲避硐可单独设置也可用信号硐室兼作,其规格尺寸参照信号硐室。

信号硐室与躲避硐室不得兼作其它用途。

5.8.9 斜巷道岔安装要求

5.3.8.1 甩车场道岔的选型应与甩车场布置相一致。主要运输斜巷道岔不低于4#,斜巷下部分车道岔应选用对称道岔。主要运输斜巷道岔应实现远控操作。

5.3.9.2所有斜巷(包括采用钢丝绳调车方式的平车场)道岔,应采取浇注混凝土地坪、焊接或增设防护装置等措施防止卡绳事故的发生。新铺设的道岔,在下井之前应对道岔的护轨及冀轨的道腰部分进行焊补和打坡边处理。

5.3.10 地辊的安装

5310.1上车场变坡点处应装设直径不小于250mm,宽度200mm ~ 250mm,轴

径不小于

的地辊。

40mm

5.3.10.2主提升绞车道,地辊安装间距应不大于10m ;其它绞车道,地辊安装间

距应不大于15m。地辊直径不得小于150mm,宽度不小于250m m,轴径不小于22mm

5.3.10.3如巷道倾角不一致,在变坡点处应加设地辊。

5 3.10.4在斜巷道岔尖轨前1.5m,道岔心轨后2m处,应安装地辊。

5.3.10.5在巷道转弯处应安装能转动的立辊,尺寸可以参照以上规定,长度根据需要而定。

5.3.10.6严禁钢丝绳与道板、轨道和巷道帮及支架、顶梁磨擦。禁止使用不转动的各种物品代替。

5.4 挡车装置的设计与安装

5.4.1 基本要求

5.4.1.1 设计部门设计斜巷轨道的同时,必须同时设计相应的挡车装置。

5.4.1.2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应具备监视灵敏,操作灵活方便,挡车可靠并具有反向迫开功能。

5.4.1.3挡车装置的安装位置不得影响正常的斜巷提升作业及各种大型设备、材料

和斜井人车的安全通过,其最突出部分与轨道外缘的安全距离下得小于0.5m,不得与

绞车提升钢丝绳相摩擦。

5.4.1.4斜巷挡车装置的设置应便于复位和检修.并具有可常的锁定功能。

5.4.1.5选用厂家生产的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产品。自行设计的各种挡车装置,其设计、安装标准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安装和使用。

5.4.1.6斜巷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必须坚持使用,并定期维修试验,建立安装、使用、维护

及试验档案,明确责任人。

5.4.1.7挡车装置安装后必须坚持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弃之不用或随意拆除。凡未有装设挡车装置的提升斜巷不得作业。

5.4.1.8把钩(信号)工交接班时,除按相应规定交接外,还要对挡车装置的运行情况交接。挡车装置发生故障要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在隐患未消除之前,不得发出开车信号。

5.4.1.9厂家生产的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其安装、使用、维护、试验要严格按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规定进行;自行设计的各种挡车装置强度应满足要求,并进行现场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同一种挡车装置当使用条件(巷道倾角、提升矿车数量、装设距离等)发生改变时,要重新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以上试验要做好记录并妥善保存。

5.4.1.10下山掘进时,除按规定设置挡车装置外,在工作面(迎头)上方必须设且坚固可靠的常闭挡车装置,放车时方可打开。挡车装置应随掘进工作面前进而移动。挡车装置距工作面的最大距离,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挡车装置要指定专人操作。

5.4.2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的设置要求

5.4.2.1阻车器的设置

5.4.2.1.1在上部平车场的入口处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542.1.2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1.5~2m处必须装设阻车器。

5.4.2.1.3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人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甩道

车场在距起坡点5m (或分车道岔的上方)处的斜坡上安装阻车器

5 . 4 . 2 . 1 . 4阻车器具有自动复位功能。正常情况下阻车器应始终处于关闭状态。阻车器处于开启状态时,阻车器最突出都位应不超过轨面高度。阻车器处于关闭状态时,有效挡车部位超过轨面的高度不小于250mm。

5.4.2.1.5阻车器的操作可以采取外置踏板或手柄拉杆控制,其控制装置距车辆突出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1m。

5.4.2.1.6斜巷各甩道车场起坡点上方安设的阻车器(包括斜巷道岔),应实行远控操作,操作装置设在甩道车场躲避硐室或信号硐室口。

5.4.2.21 联动挡车栏设置

5.4.2.2.1 斜巷上部车场距变坡点0.5~1m 处安装一道挡车栏。

5.4.2.2.2斜巷上部车场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安装一道挡车栏,上述两道挡车栏必须实现联动,其联动方式可选用电动、气动或手动方式。

542.3斜巷轨道下部车场起坡点上方5m (或道岔上方)处必须安装一道常闭挡车栏,实行远控操作,操作装置设在车场信号(躲避)硐室口。

5.4.2.4跑车防护装置的设置

5.4.2.4.1绞车滚筒直径1.6m 及以上主要运输斜巷,应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其安装数量不少于二道,第一道距斜巷上车场变坡点的距离不大于50m。下部一道距下车场起坡点的距离20?30m处。

54242绞车滚筒直径1.6m以下运输斜巷(斜长150m及以上),至少安装一道跑车防护装置。

5.4.2.4.3下山掘进时,迎头上方要安设两道常闭挡车栏,第一道距离迎头或扒装

机尾不超过15m,第二道距离第一道不超过所提一列车长度加3m,两道挡车栏随掘

进或扒装机前移。

54244上山掘进时,下车场起坡点向上5m处安设第一道常闭挡车栏;距迎头或扒装机尾不超过15m处安设第二道常闭挡车栏,此挡车拦随掘进前移。

5.4.3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的安装技术要求。

阻车器

5.4.3.1

5.4.3.1.1阻车器的主轴应选用直径不小于0 50mm,挡爪可直接焊接在主轴上。

5.4.3.1.2阻车器机架与轨道采用压板固定方式。

5.4.3.1.3阻车器本身应设有自动复位和锁定功能。

5.4.3.2挡车栏结构形式

钢丝绳网式结构

5.4.3.2.1

a)钢丝绳绳网应采用不少于4根直径不小于21.5mm的钢丝绳组成,每根钢丝绳间的距离不大于200mm,绳间的连接选用直径6.5mm的细钢丝绳。

b)钢丝绳两开启状态下,钢丝绳网距轨面高度不小于2m,宽度不得影响大型设备物料的下放(两侧距轨道外缘的安全间距不小于0.5m)挡车栏关闭状态下,钢丝绳网下部距轨面的距离不大于0.3m。

c)钢丝绳与巷道壁的固定采用锚固方式,锚固所用圆钢直径不小于40mm。锚固深度:全煤、半岩煤层不小于1.8m ;全岩层不小于1.2m。

d)钢丝绳网式挡车装置必须增设反向迫开装置,该装置与钢丝绳网间用绳卡固定,直接牵引该装置完成钢丝绳网的开启和关闭。

5.4.3.2.2门挡式结钩

543.221门挡的有效空间为:宽度不小于1.7m (距车辆突出部分不小于0.3m);门挡开启时与轨面的距离不小于2m,门挡关闭时最低部位与轨面的距离不超过

0.25m

5.4.3.2.2.2门挡框选用11#矿用工字钢制成。安装制作方法有:

a)采用上部横梁固定方式时,横梁选用11#矿用工字钢。伸入巷道壁深度不小于

0.5m,门柱底窝的深度从硬面下不小于0.6m。并砼浇注。门柱上部与横梁采用卡板螺栓固定。

b)采用直接与巷道的顶、底接触的顶窝的深度从硬面下不小于0.3m,底窝的深度从硬面下不小于0.6m,并砼浇注。固定牢固,顶、底不得加契。

5.4.3.2.2.3门挡的挡车部件:

a)横挡结构:横挡应选用11#矿用工字钢。其长度超过门框外缘,开启时与轨面的距离不小

于2m,门挡关闭时与轨面的距离不超过0.25m。

b)门式结构:门轴的直径不小于40mm,门挡开启时最突出部位与轨面的距离不小于2m,门挡

关闭时最低部位与轨面的距离不超过0.25m。

吊梁结构

5.4.3.2.3

a)吊梁可选用11#矿用工字钢或两根10#槽钢对焊制成。

b)吊梁与巷道顶部的连接采用固定吊架销轴连接方式,销轴直径不小于

40mm

C)吊梁安装必须牢固,转动灵活。吊梁落下后下端落地且在轨道中心。

5.4.3.2.4梯子梁结构

5.4.3.2.4.1 梯子梁可选用11#矿用工字钢焊接成梯子型。

54324.2梯子梁开启时的最低高度距轨面不小于2m,落下时,下端着地且在轨道中心。

5.4.3.2.4.3固定方式:

a)采用上部横梁固定方式时,横梁选用11#矿用工字钢,横梁伸入巷道璧深度不小于0.5m,与横梁固定吊挂托架固定转动销轴直径不小于0 40mm。

b)米用与巷道顶部固定吊架连接方式时,其连接销轴直径不小于0 40mm。

5.4.3.3挡车栏的控制方式

5.4.3.3.1 手动控制方式:

a)选用合适的配重,通过钢丝绳、导向轮连接将挡车栏连接起来。

b)操作装置设在信号(躲避)硐室口处。

5.4.3.3.2电(液或气)动控制方式驱动装置与挡车栏的连接可采取直接连接或通过钢丝绳、导向轮连接两种方式;操作采用远控或与绞车联动方式,电(液)动推杆必须设有限位保护。

5.4.3.3.3程控或雷达测速控制方式其安装、使用、维护、试验等要严格按使用说明书及有

关规定执行。

人员运输和行人规则

5.5

5.5.1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 上下班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正在掘进中的倾斜井巷,倾角大于15°,长度超过200m 时应装设行人助行器。

5.5.2架空乘人装置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人员运送安全。

5.5.3严禁在运送人员时同时运送有爆炸性、易燃性及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5.5.4 行人规定

5.5.4.1 在运输巷道行走必须走人行道。

5.5.4.2人员在巷道行走时应精力集中,密切注意前后方来车及其它运行中的机械。

5.5.4.3当行走在人行道宽度不足的地段时,前后方来车时,应及时躲入就近的躲避硐,避开来往车辆。

5.5.4.4入井人员不准在主要运输巷道逗留,严禁在巷道中追逐、打闹。

5.5.4.5人员行走时严禁进入有警示不准进入的巷道和硐室。

5.5.4.6严禁不带矿灯、不戴安全帽行走,严禁矿灯不亮时独自行走。

5.5.4.7过弯道和横过轨道时,要注意声光信号,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抢行和翻越车辆。确需从车辆连接处通过时,应确认无绞车动力牵引,且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严禁在双轨巷道邻线有车辆通过时从车辆连接处通过。

5.5.4.8人力运送(指肩扛、人抬)较大物件时,遇有来往车辆,应停止行进,待车辆通过后,方可继续行走。

5.6 小绞车和小电瓶车

5.6.1小绞车管理

领用审批制:新安装小绞车必须由安装单位填写安装审批单,并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

5.6.1.1

批准方可施工。其内容应包括:安装绞车的型号、地点、安装日期、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等,并有平面布置图和巷道坡度图。小绞车必须是矿机电部门认证的完好设备。

安装验收制:小绞车安装要严格按审批单中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安装完毕后、由矿机电

5.6.1.2

副总组织机电、运输和安装使用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填写验收单后,方可投入运行。

使用非本单位的小绞车执行“申请制”。使用非本单位的小绞车时必须到小绞车责任

5.6.1.3

单位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持手续证明使用该绞车。

小绞车要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要标明地点、设备名称、编号、规格、钢丝绳直径、

5.6.1.4

允许挂车数量、使用单位和维护人,同时要张挂小绞车操作规程与司机岗位责任制。

小绞车更换管辖单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辖单位通知运输科,运输科负责

5.6.1.5

牵头办理。

5.6.1.6 小绞车不用时要及时拆除回收。

5.6.2小绞车安装

5.6.2.1小绞车指滚简直径1.2m 以下(不含1.2m )的绞车。

5.6.2.2安装小绞车的巷道、硐室应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品。

5.6.2.325KW 及以上小绞车安装硐室必须有正规设计,绞车安装一律采用混凝

土基础固定;25KW以下小绞车使用期两个月以上的,必须采用混凝土基础固定,使用期两个月以下的临时性小绞车,可采用压柱、戗柱或锚杆固定,绞车后部并有可靠的地锚(栓绳)固定。绞车安装必须满足设计和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

5.6.2.4采用压柱、戗柱固定的临时性小绞车应支设四根压柱、两根戗柱。四根压柱应打在前后部各两根,且垂直于顶板,戗柱应打在绞车前部两侧,并前倾底板65°~ 75 °。各柱下部均要支在绞车底梁(盘)上,柱顶要有不少于100mm深度的柱窝(假顶除外)。压柱及戗柱的规格应采用直径180mm及以上优质木材,同时打紧背牢,联成一体。

5.6.2.5采用混凝土基础固定绞车时,混凝土应打在巷道底板上,严禁打在浮煤浮

矸上。而且其深度不得小于im,平面长度每侧距机座固定螺栓不得小于0.3m。

5.6.2.6使用锚杆固定绞车时,锚杆体要固定在坚硬的底板上,杆体直径不得小于

22mm。固定绞车时,应加设直径为100mm,厚度为10mm的钢板垫,地基螺栓应戴双帽紧固。锚杆的锚固深度不得小于im。采用水泥砂浆锚固时,用压风机注入砂浆进行整体锚固,若无条件用压风注入时,人工注入必须充满捣固坚实。

5.6.2.7小绞车的固定严禁使用金属单体支柱。

5.6.2.8绞车安装在轨道中心线位置时,提升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相一致,误差不

得大于50m m。小绞车在轨道一侧安装时,绞车(包括压柱、戗柱)外缘至支护或喧墙之间最突出部分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干0.5m。至车辆最突出部分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绞车钢丝绳要缠绕整齐,严防上垛。

5.6.2.9具备条件的斜巷下部车场应安装调度绞车,不准以过放牵引绳的方法调度车辆以防松绳过多造成事故。

5.6.2.10车场附近30米内不得安装风机。如有特殊请况必须在30米内安装时,所用风机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音装置。

5.6.3小绞车使用

5.6.3.1上山掘进采用倒拉牛方式提升时,必须有专项设计和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绞车以上12?20m内要进行安全防护,防护采用打四根迎山工字钢柱或直径不小于160mm 的木柱。

5.6.3.2尽量避免使用一部绞车拐弯提升,确需拐弯提升时,需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且在巷道转弯处装设立轮,钢丝绳不得磨棚腿或巷道。

5.6.3.3一部绞车利用导向轮导向次数不得多于两次。采用导向轮时,其过卷距离不少于3m (扒装机下安装导向轮除外)。导向轮的强度要满足提升安全要求。固定导向轮的钢丝绳或连接件的强度应大于提升绳的强度。

5.6.3.4 严禁一部绞车双向提升。

5.6.3.5任何情况下都不准把斜坡作为停(存)车场。

5.6.3.6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固定必须可靠。绞车滚筒缠绳量不得超过绞车最大容绳量,滚筒挡绳板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 倍。

5.6.3.7应尽量避免采用小绞车对拉方式运输,确需使用对拉车运输时,应在直线段巷道内,且有专项设计和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5.6.3.8小绞车司机要做到“七不开”,即无证不开;绞车固定不牢不开;钢丝绳有死弯、断丝、磨损超限、上垛现象等不开;信号不清不开;超挂车不开;安全设施不全不开;轨道质量不合格、设备不完好不开。

5.6.3.9司机在开车前要先检查,操作时注意力要集中,手不离操作手把,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车,查明原因。工作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5.6.3.10 严禁用调度绞车代替回柱绞车回柱。

5.6.3.11 绞车安装地点不得有淋水和积水,严禁闸上有油、水和其它杂物,周围要整洁,闸下方不得有任何物品。

5.6.4 车场调度绞车安装要求

安装在车场摘挂钩地点的调度绞车一般不应安装在人行道侧,特殊情况确需安装的,

5.6.4.1

绞车最突出部分与轨道外缘间距不得小于im,绞车安全间距达不到要求

的,应将绞车安装地点前后5m 范围内的巷道拓宽。

上部车场调度绞车应安装在信号硐室的另一侧(即绞车提车线一侧),其它地点应安

5.6.4.2

装在便于调车的合适位置,所安装的绞车(包括牵引钢丝绳)不得影响人员进出信号(躲避)硐室,严禁用调度绞车向斜巷内裹车。

5.6.5“两小”设备要实行图牌板管理,做到到型号、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维修单位、维修负责人五明确,并有“两小”司机、把钩工、信号工及钢丝绳专管或兼管

检查人员岗位考核登记薄、事故登记薄等。

5.7 信号和照明

5.7.1绞车提升运输必须设置信号装置,上车场和绞车房不准共用一套信号,信号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信号统一规定为:一下停、二下提、三下松。特殊信号各矿自定,但要有明显区别。斜巷提升(下放)车辆作业时,信号(把钩)工必须先与对方信号(把钩)工取得联系,经对方确认符合运行要求时,方可发送开车信号;联系方式各矿应在信号(把钩)工操作规程中作统一的明确规定。

5.7.2提升运输信号要声光兼备。

5.7.3信号盘要安装在硐室内的适当位置,便于操作,同时信号盘要落实专人负责,并悬挂责任牌。

5.7.4斜巷人车要使用专用人车信号机。

5.7.5主要运输大巷的人车停车点。两端应设置闭锁信号,以防在上下人期间其它车辆进入。

5.7.6要教育矿工懂得在机车运输情况下使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向来车司机连续快速摆动矿灯—紧急停车。非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准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5.7.7跟车工、挂钩工及其他需要指挥电机车司机开车的人员,必须用口哨与司机联系,口哨声规定:一声—停、二声—前进、三声—后退。

5.7.8井下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a)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b)机电硐室,调度室、机车库、候东室(包括人员上下车地点)、信号站

等;

c)使用机车运输的巷道、架空乘人装置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

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其照明灯的间距视亮度而定。一般不应大于d)主要进风巷道的交叉点(不包括回风巷道)和采区车场;

e)小绞车安装用室及上下车场。25m

5.8钡丝绳及连接装置

5.8.1 钢丝绳

新绳到货后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试验。合格后妥善保管备

5.8.1.1

用,防止损坏或锈蚀。

每卷钢丝绳都必须保存有完整的原始资料(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合格证等)。

5.8.1.2

保存期超过一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一次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8.1.3

直径在18mm 及其以下的专为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有厂家合格证,外观检查无锈蚀

5.8.1.4

和损伤,可以不做上述试验。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六个月试验一次。

5.8.1.5

5.8.1.8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经过一年进行第一次试验,以后每隔六个月试验一次。

5.8.2各种钢丝绳在一个捻距之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绳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规定时必须更换:

a)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b)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为10%;

J架空乘人装置和专为无极绳运输用的钢丝绳为25%;

5.8.3钢丝绳直径缩小10%时必须更换。

5.8.4钢丝绳受到猛烈拉力时(如掉道、突然停车等),应立即停车检查,发现异常应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同时钢丝绳有死弯、破股、挤伤、锈蚀、点蚀有麻坑、形成沟纹等均不得使用。

5.8.5钢丝绳必须由维护工每天检查一次全绳并认真做好记录。把钩工负责检查

绳15m,保险绳及联接装置。

5.8.6车辆连接装置

5.8.

6.1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5.8.

6.2车辆连接装置,必须使用经安全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

(包括环链、马蹬、插销等)。必须统一规格。连接装置(包括钢丝绳套)的强度应满足斜巷最大提升载荷需要。安全系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车辆连接插销应与车辆相配套,插销插入车辆连接销孔后碰头下端露出长度为15~20m m。连接装置初

次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两倍于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

5.8.

6.3在斜巷运输移变、耙装机台车、喷浆机、电机车、充电机以及其它带有轮轨的设备车辆时,凡生产厂家没有注明可直接连接(或串车)提升的,对于喷浆机等小型设备必须采用装车方式运输,不能装车运输的大型设备,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5.8.

6.4斜巷运输时,车辆之间的连接、车辆与钢丝绳钩头之间的连接,无论采用何种连接方式,均不允许连接装置部件与车辆连接部件局部进行连接,以确保车辆连接装置整体受力均匀。提升钢丝绳钩头与车辆不能正常连接时,可采用链环、马蹬连接,马蹬螺栓必须上满扣。

5.8.

6.5需要采用钢丝绳、铁丝等绑扎物固定后运输的车辆,在卸车后应及时将绑扎物清除干净,否则不准运行。

5.8.

6.6运送超长设备及材料时应使用多环链或钢丝绳套,其安全系数必须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5.8.

6.7提升绳钩头的固定采用插接时,插接长度不少于3个半捻距。采用绳卡固

定时,40kw及以上绞车钢丝绳的绳卡数目不得少干5个,25kw不得少干4个,25kw 以下不得少干3 个。

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固定都必须使用桃形环。桃形环及绳卡的规格必须与钢丝绳绳径相一致。钢丝绳绳卡的马鞍形应靠在主绳上,U 行螺栓应靠在短绳上,绳卡方向应一致。

5.8.

6.8窄轨车辆连接器的订货、验收、使用、检验和报废等工作必须严格按《煤矿窄轨车辆连接器管理细则》(试行)规定执行。

5.8.7 保险绳的使用要求

587.1保险绳的规格为:主提升钢丝绳直径为①15mm以下的,配用的保险绳应与提升钢丝绳直径相同;主提升钢丝绳直径在①15mm以上①25mm以下的,配用保险绳直径应不小于

①15.5m m;主提升钢丝绳直径在①25mm及以上的,配用保险绳直径应不小于①18.5mm。

5.8.7.保险绳的前端与主提升钢丝绳钩头的固定绳卡数量应不少于3 个,保险绳的末端必须与列车尾车的末端相联。当连挂车辆少于规定提升车数时,多余部分的保险绳要捆扎固定牢固,防止活行中从矿车上滑落。

5.8.7.3在把钩工操作规程中应明确提升保险绳与运输车辆的绑扎固定方式。

5.8.7.4混合提升的斜巷,在连挂人车时,必须将保险绳取下,提升物料时要及时恢复,并由把钩工负责检查实施。

5.9 矿用车辆管理

5.9.1各矿应制订各种车辆定期检修制度,并严格执行,以确保车辆完好。检修内容应包括:

a)轮对磨损、轴承装配与润滑、轮轴磨损及变形情况;

b)连接装置的链环、插梢、销孔及碰头及磨损、变形、损坏情况;

c)底梁及车架的结构强度;

d)紧固件连接情况;

e)车体锈蚀及稳定性。

5.9.2新购置和大修后的车辆验收收必须有机电专业人员参加。

5.9.3各矿应建立各种车辆的领用与发放管理制度。对所有车辆必须统一编号,建立管理台帐。对主要检修内容和安全试验建立管理档案,专人保管。

5.11 其他规定

5.11.1设备材料运送

5.11.1.1运送一般性设备材料时应使用平板车或材料车装运,其总高度(自轨面

起)不应超过1.3m(材料车不应超出车沿高o.2m),宽度不应超出车辆宽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车辆最大允许装载量,必须用钢丝绳或3股及以上铁丝(直径视设备类型所需强度选择)捆绑固定牢固,且不少于两道。同一车内应尽量装同一长度的物料,若装不同长度的物料时,必须将长料放

在底层,短料放在上部,重心应与车辆中心一致。小型设备和材料可采用固定车厢式矿车装运,高

度不应超出车沿高o.2m,必须固定牢固。

运送大型设备(包括综采、综掘设备等)材料和超高、超宽、超重(装载重量超过

5.11.1.2

)、超长(凡超出矿车碰头不能用三环链连接的物件车辆或单车物件长度超过4m)物件车辆时,3t

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并制定安全措施(包括装车固定、牵引连挂方),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运送前

要对运输沿线巷道安全距离、高度、支护情况、轨道线路质量、曲率半径、绞车、信号、钢丝绳和

连接装置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运送。

5.11.2工作面移动变电站开关群车辆移动运输管理。

5.11.2.1 应根据工作面使用条件和移动变电站所配设备(乳化液泵站、移变、开关群乍辆

等)运输总重量进行牵引能力计算,确定选用牵引绞车型号和移动方式(包括一次拉车数量)。绞

车安装固定方式和变电站设备移动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作明确规定和要求。

5.11.2.2绞车牵引钢丝绳、车辆及连接装置强度应满足最大提升运输载荷需要,安全系数符

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车辆连接装置应选用标准产品,对不能满足现场运输车辆连接要求,确需自制加工

5.11.2.3

制作时,必须有设计图纸,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校验合格后,矿统一正规加工。

5.11.2.4移动变电站设备移动运输所用车辆应选用标准产品,移变安装固定在平板车上,车

辆装载重量不得超过最大允许装载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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