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纪律

听证会纪律
听证会纪律

听证会纪律

1、参会人员按工作人员安排入场就坐,不得随意提前离开

会场。

2、配合工作人员维护会场秩序,不随意走动、交头接耳,并将手机关闭或置于静音状态。

3、各代表按主持人的安排指定发言,发言请围绕会议主题,简明扼要。对主题有关内容提出原则赞同、反对或建议意见。

4、参会人员须相互尊重,不得对他人进行语言攻击、指责、诋毁他,不打断或影响他人发言。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一)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1、有参加听证和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出具代理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权限和期限;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委托代理人不能正确履行代理责任时,有权中止委托代理,中止委托代理应向主持人声明;

2、有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与证据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可以出示有关证据,要求己方证人出席做证,并可要求质证;

3、当事人有放弃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放弃听证的,应提前一日书面通知税务机关;

4、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中止听证或延期听证,是否允许,由主持人决定;当事人有放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权利。当事人放弃申辩权和质证权应向主持人声明。当事人未经主持人允许擅自退出听证的,视同放弃权利;

5、当事人对听证记录认为有遗漏或有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或改正,并可以注明意见。

(二)当事人在听证中有下列义务:

1、遵守会场纪律;

2、遵重服从主持人,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擅自发言、提问或打断对方发言;

3、有回答主持人询问和出示有关证据的义务;

4、发言应语言文明,遵重对方,不得带有污秽语言,不得带有诬蔑、侮辱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言论;

5、对听证记录在确认没有遗漏或差错后,应签字或盖章。

6、安监部门认为需要对本案的事实与证据补充调查的,当事人有义务配合与支持。

浅议我国的听证制度.

浅议我国的听证制度 ????前一阵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宣布自7月1日起将全市的有线电视收费从原来的12元涨到18元的涨价通知引起了北京市民的怨声一片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大家争议的焦点是有线电视属于自然垄断行业,又是社会公用事业,如此大幅涨价为什么没有开价格听证会呢? ????无独有偶,最近笔者所在地的市广播电视机关在没有举行任何听证会甚至没有作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本来已缴纳有线电视费的模拟节目转为数字节目,从而收取数字节目收视费。推广数字电视本是国家提倡的关系国家信息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件好事,但是广播电视机构在使用者已缴纳有线电视费的情况下没有事先与使用者进行任何的协商甚至没有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擅自减少节目数量,笔者认为其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听证的程序。这两个事件又引起了笔者对我国听证制度的关注。 ???听证的概述 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1] 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听证程序在国外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了,在程序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是普遍适用的程序,是整个行政程序中的核心内容,充分体现了行政程序三大原则:“公正、公开、参与”。????在普通法系国家,听证制度来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它包括两个程序规则:(1)听取对方意见;(2)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其中第一条听取对方意见被认为是听证程序的规则。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是一部较早确定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规范。在美国,听证的权利不仅是一般的法律规则,还是一个基本的宪法权利。现在世界上法制发达国家都在行政程序法中明确规定了听证程序。 ???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一规定为在行政程序中建立听证程序奠定了宪法基础。 ???1996年公布的《行政处罚法》首次引入了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等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99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价格法》也对价格听证做了明确规定,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

听证会

听证会制度 一、有关听证会制度的简介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 第一,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第二,听证会听什么?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第三,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第四,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 二、听证会涉及的机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听证机构是统一审议的专门委员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没有规定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美国的立法听证多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中举行。日本规定了在院会和委员会举行听证会。许多地方的听证规则规定了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我们认为常委会可以就审议中争议较大、需要进一步听取意见的事项举行听证会。听证人可以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若干人担任,不必由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常委会还可以指定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为节省立法资源,示范稿规定听证机构可以由若干机构联合组成。 三、听证参加人 听证会邀请社会各方面代表参加,特别是吸收申报方的对立面、有关用户或供货户和消费者参加。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为会议的进行做有关的服务工作的人员不是听证参加人,不享有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人。其中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在国外,听证主持人一般为委员会的主席。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我们规定了担任听证主持人的人选。 被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陈述人。使用“陈述人”,意在强调其任务主要是陈述、发表意见。对听证陈述人,许多地方规定不一致。国外称为证人。为避免使用“证人”的称谓不易为我国公众接受的情况(如刑事诉讼中找证人难),示范稿规定为听证陈述人。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 一、居民民主恳谈制度(恳谈重在收集意见) (一)恳谈形式 主要采取召开恳谈会的形式进行。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 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建议。 (四)一般程序 1.发布公告。会议召开3日前,社区应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恳谈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2.召开会议。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负 责人主持召开恳谈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 3.情况反馈。会议结束后5日内,社区要将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落实情况,通过多种方式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反馈。社区无力解决、需要基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解决的,要及时反映,协调推动问题解决。根据工作进 (三)议事内容 1.讨论居民普遍关心、与社区发展密切相关的社会事务; 2.讨论城乡社区建设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工作的 措施办法;

3.积极化解辖区内各类不和谐因素,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4.促进社会资源共建共享,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5.加强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辖区单位及居民的联系; 6.其他需要讨论协商的事项。 (四)一般程序 三、居民民主听证制度(听证重在解决问题) (一)听证形式 一般采取召开听证会形式进行。召开时间根据具体工作程序确定,或者根据居民群众实际需求确定。

会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进行,接受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和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 做好会议的完整记录并归档备案。 (二)参加人员 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社区议事 开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3.召开会议。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涉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负责人须现场回答群众问询。会

听证会目录议程及纪律

听证会目录议程及纪律 听证会议程 1、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2、介绍参加人听证会的领导、听证会代表、旁听人员、听证会申请人、技术承担单位 3、介绍本次听证会主办单位和听证项目 4、宣读听证会注意事项及听证会纪律 5、听证会申请人及技术承担单位介绍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实施情况 6、宣读上级部门主管部门对基准地价成果更新的验收意见 7、听证会代表对提出的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进行论证 8、听证会申请人作最后陈述 9、听证会主持人作听证会小结~宣布听证会结束 城区及各乡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听证会参 加人注意事项及听证会纪律 1、自参加听证会~不能委托他人参加~如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前与县物价局联系。 2、听证代表在取得听证会材料后~应认真做好调查研究~搜集民意~如实准备反映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3、听证会参加人参会期间应遵守听证纪律~维护听证秩序。 4、听证会参加人不得将依法取得的听证资料用于听证会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要注意资料保密~听证会结束时~请将听证材料交给听证会工作人员。 5、会议期间~全体参会人员须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入场。 6、会场内请勿吸烟~请不要随意走动~请将通讯工具关闭或调整为振动。

7、听证会参加人要求发言时请先举后示意~经主持人同意后发言。为保证每位听证会参加人员发言机会均等~每位发言时间控制在3分钟以内~发言时请简明扼要、观点鲜明~对成果及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赞成、反对或建议作部分修改的意见~未发表完的意见~可待其他代表发言结束后再作补充。 8、旁听人员不得进行发言和提问。所有参会人员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9、听证会参加人发言时其他人员请保持安静 10、听证会举行期间~新闻单位不得进行现场采访活动。 11、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主持人可劝其退场。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Q/YNYC 云南省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企业标准 Q/YNYC(BS).G12.106—2011 7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2011-06-15发布2011-06-15实施云南省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附录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对重大决策听证工作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由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提出,属公司级标准。本标准由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归口。 本标准由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绍祥、张立武、赵连润。 本标准2011年首次发布。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1 范围 适用于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所属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 2.2 《保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工作职责 4.1 拟作出重大决策单位(部门)具体负责听证的组织实施。 4.2 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行,并会同纪检监察部对市局各职能部门组织的听证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局的听证工作。 5 内容与要求 5.1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听证,是指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在作出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5.2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组织重大决策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5.3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 5.4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依专卖管理行政职能作出可能产生影响行政相对人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下列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5.4.1 起草和制定涉及行政相对人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规范性文件; 5.4.2 制定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或限制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规范性文件; 5.4.3 制定加强或放松专卖行政管制措施可能会对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5.4.4 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5.4.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中的听证不属重大决策听证。 5.5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听证事项,必须主动启动听证程序,听证由拟作出重大决策的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市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行,并会同纪检监察部对市局各职能部门组织的听证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局的听证工作。 5.6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在拟举行重大决策听证前,应当经市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或县区局专职法制人员进行法律审查。 5.7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5.8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所属县区烟草专卖局内设职能部门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该职能部门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向该职能部门或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法规机构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也可以向市、县区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基本情况等内容。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法规机构或者拟作出决策的部门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及时

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 一、听证前记录员的工作 (一)、检查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 1、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___、__有否到场?请表明身份; 2、记录员:当事人(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否到场?请表明身份; 请工作人员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提交主持人查验。 (二)请大家肃静,下面宣布听证纪律: 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5、对违反以上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三)记录员:主持人,听证参加人均己到场,听证可以开始。 二、听证调查前听证主持人的工作 (一)主持人:当事人---因对-----一案之行政处罚告

知不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经审核符合听证条件,今天在这里公开举行听证会。本听证会由本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由----担任记录员。 (二)主持人:现在告知听证参加人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 1、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权利: (l)有要求或放弃听证的权利; (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陈述、申辩和质证权利; (4)有核对听证笔录权利。 2、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义务: (1)依法听证; (2)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3)遵守听证纪律。 (三)主持人:(1)案件调查人员你们对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2)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你们对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四)主持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你们是否对主持人、记录员提出回避申请? 三、听证调查阶段(陈述申辩和质证) (一)各方简要陈述观点

社区民主管理制度

社区民主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社区居务会工作,促进社区居委会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推进社区居委会和谐发展,确保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有章可依、有制可循,更好的服务社区居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区建设实际,制定以下民主决策和管理制度。 一、依据《居民组织法》规定,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是居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方式,是实行自治的决策机构,真正的权利属于居民会议。 二、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由18周岁以上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本居住区居民或者没户派一名代表组成;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组成。本居民区党组织成员、居委会成员或居住在居民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等权利和义务。 三、居民代表应热心社区工作,办事公道,代表居民意愿发表意见、表决;了解、监督居委会工作。建立居民代表联系居民制度。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组织居民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与居委会同时换届,可以连选连任。 四、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由居委会召集,每半

年至少召开一次。以下情况应当及时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1)讨论决定属于居民会议职权范围的问题;(2)需要听取居委会的工作报告;(3)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和党员代表提议。 五、居委会应当在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出席对象,并告知议题。必须有相应的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六、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得生效。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由居委会负责实施。 七、居民会议听取并审议居委会的告知报告和资金筹集的收支情况报告;选举、撤换或补选居委会成员;讨论并决定居民区社区建设规划建议、居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项目;讨论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八、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和决策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原则;(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3)体现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听证会策划方案

政法学院模拟听证会 策 划 书 主办单位:赣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承办组织:政法学院13级公共事业管理 13级公共事业管理汤福飞 2015年3月27日

目录 一.活动背景及意义 ● 1.1活动背景 (1) ● 1.2活动目的 (1) ● 1.3活动宗旨 1 ● 1.4活动主题 (1) ● 1.5活动时间 (1) ● 1.6活动地点 (1) ● 1.7活动组织1● 1.8活动对象 1 ● 1.9—1活动形式 1 ● 1.9—2指导老师及嘉宾 1 二.活动说明 ● 2.1模拟听证会的说明 (2) 三.具体活动安排 ● 3.1活动时间安排 (2) ● 3.2活动注意事项 (2) ● 3.3听证会纪律 3 ● 3.4听证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3

● 3.5听证人员产生 4 ● 3.6活动流程 4 四.责任分工 ● 4.1筹备分工 5 ● 4.2参与人员分工6五.活动预算 6六.附件 6

一.活动背景及意义 1.1活动背景 为了践行我校学风建设年的文件指导精神,落实我院对学生培养计划任务,提高公共事业管理同学的专业素养,做到教学目标与具体实践相结合,并进一步提升同学们的专业理论水平,培养“坐下去能写、站起来能说、走出去能做”的能力,搭建管理类专业实践的平台,经研究决定,开展此次模拟听证会活动。 1.2活动目的 提高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生的专业素养,做到教学目标与具体实践相结合,并进一步提升同学们的专业理论水平。 1.3活动宗旨 践行我校学风建设年的文件指导精神,落实我院对学生培养计划任务,培养“坐下去能写、站起来能说、走出去能做”的能力。 1.4活动主题 是否应该调整高校收费 1.5活动时间: 2015年3月22日——2015年5月14日 模拟听证会举办时间:2015年5月14日(星期四)19:00 1.6活动地点 模拟法庭(三教102) 1.7活动组织 主办单位:政治与法律学院 承办单位:13级公共事业管理本科班 1.8活动对象 2013级公共事业管理本科班2014级公共事业管理本科班 1.9—1活动形式 模拟听证会 1.9—2指导老师及嘉宾: 戚功生老师(指导) 郭冠斌老师李婷学姐唐青山学姐

浅析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

浅析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颁布,中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得以正式确立,价格听证制度推进了政治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进程。但实践中,价格听证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组织者和决策者的失职使它的运行陷入了困境。本文对价格听证制度中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的具体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价格听证制度缺陷建议 在2009年,各地水价听证会屡出状况,具体情况如下: □新闻背景 12月8日,哈尔滨水价听证会闹出“怒砸矿泉水瓶”事件。退休教师刘天晓坚决反对涨价,但却得不到发言的机会。情急之下,他朝大会主持人扔了矿泉水瓶。 12月16日,北京市居民水价调整听证会举行,听证会的焦点不在于涨不涨价,而是涨价方式是“一年到位”还是“分三年逐步调整”。 12月18日,济南市召开水价听证会。听证代表名单不乏处长、高级工程师、教授等中高收入阶层,而对价格调整最为敏感的下岗职工、特困家庭人员、低保边缘户等低收入群体无一代表参加。 12月31日,福州市水价调整听证会即将举行,关于听证会参加人身份的问题再次遭到质疑。22日,福建省消委会炮轰福州市物价局,直指此次水价调整听证消费者代表推选程序违法。 在2009年的最后一个月里,各地纷纷展开一场水价听证大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70%-80%的城市都有上调水价的计划。这意味着全国数百座城市将出现水价齐涨的局面。但是,一场场的听证过后,有关听证会的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开始广受公众质疑,民意“被代表”、缺乏透明度等指责不绝于耳,甚至引发对政府相关部门公信力的质疑。[1] 不止这些,在其他方面听证制度也不断受到人们的质疑,为了更好的了解和解决问题,下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价格听证制度,及其发展历史。 听证(Hearing)一词,本意为诉讼上应听取他方当事人意见的制度,也就是说,法院在审查事实或法律问题时,要以公开举行的方式听取证人和当事人的意见,以保证审判的公平,从而实现正义。[2] 价格听证制度,又称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是指制定和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收费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程序制度,是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 决策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客观要求。1997

上海市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试行办法

上海市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沪民基发[2006]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6.02.14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试行办法 (沪民基发[2006]9号二○○六年二月十四日上海市民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的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进一步推进社区民主自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是指居民区居民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与居民区党组织的关系) 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在居民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居委会负责召集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听证会的含义) 听证会是政府有关部门或居委会在社区实施的项目或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居委会组织部分社区成员代表召开会议,广泛讨论,并提出具体意见的会议制度。 第五条(听证会的召集) 居委会召集听证会,原则上由相关政府部门征求居委会意见后,由居委会决定。居委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及时召集听证会。涉及居民区事务,居委会自行召集听证会。 第六条(听证会人员的组成) 听证会的人员由居委会组织成立听证小组,居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相关政府部门或居委会在社区实施项目或重大事项涉及到的有关居民群众代表、居民会议代表、社区单位代表等组成。

设计方案听证会讲话

《****************设计方案》 听证会上的讲话 各位听证代表、同志们: 今天很荣幸应邀参加《********设计方案(听证稿)》听证会。刚才,与会代表踊跃发言,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绝大多数听证代表对本次听证会的成功召开表示满意。同时,为了开好这次听证会,园林局有关人员做了精心的准备工作。会前,他们深入群众进行了调研,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邀请了群众代表、妇女代表、工人代表、青年代表共50余人参加本次听证会。因此,可以说,这次听证会,已经不单纯是一个关于《******设计方案(听证稿)》的会议,它更多的体现了集民智、聚民心、汇民力。借此机会,简单谈谈几点个人看法,供大家参考: 1、要充分肯定听证会制度是一项尊重民意,科学决策的好制度。 听证,就是公平、公正、公开之意,给人以阳光的色彩,给人以正义的希望,是各类持不同意见的人们发表自己见解的平台,也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政策、科学决策、听取民意的重要途径。人们期望通过听证会的形式,让各种决策更趋合理,更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

因此,我们说,听证会制度是政府部门推动工作的一个好方法。让群众参与,增加政府部门工作的透明度,使老百姓受益。还能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欢迎,推动我们的工作,让我们的工作目标、工作方案更加科学。 2、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要通过这次听证会,进一步推进宁县市政广场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工作。 今天的听证会,总的来说程序是合法的,效果是明显的,这是要充分肯定的。这是一个起点,希望各部门,今后更要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继续发扬尊重民意,重视群众和社会意见的这个优良传统,今后凡涉及到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都要征询大家的意见,吸纳民意,调动民智,听取大家的合理化意见与建议,并积极采纳这些合理的建议,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把宁县的各项社会事业做得更好。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执法听证制度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听证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听证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听证,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行政听证包括:行政决策听证、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许可听证、信访听证以及其他行政事项听证。 第三条行政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行政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信访机构具体负责相应行政听证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行政听证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第六条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听证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证人、鉴定人等。 前款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具体从事拟听证事项的机构。 第七条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组织。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员、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法律、法规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定听证员和记录员; (二)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

(三)就听证的事实、理由、证据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组织听证参加人进行辩论、质证; (五)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六)就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 (七)决定中止听证和延期听证; (八)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规则的行为。 第九条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规则,如实提供与听证有关的材料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禁止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的情况,听证主持人应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第十一条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听证事项及内容;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单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单位及地址; (四)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 (六)听证参加人陈述、辩论或者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意见或者建议; (八)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听证笔录应当交有关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有关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

社区社会事务听证会制度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社区社会事务听证会制度 社区社会事务听证会制度 为了加强城市基层管理,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健全和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工作,按照党和政府关于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街道结合街 道和社区的实际,根据前期工作调研,初步制订了社区社会事务听证会制度。 社区听证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社区建设的方 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的进行,并自觉接受社区居 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 1、社区听证会的议事范围。听证会议事议主要是涉及社区居民普遍关心、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有关社会事务。议事范围为:社区治安防范、保洁与绿化、违法建筑整治、环境卫生整治、基础设施建设、救济救灾款物的发放、低保户 的确定、公益事业建设经费的筹措以及其它需要社区居民听证的事项。 应有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社区居委会提请社区居民代表大会 讨论决定。 2、听证会成员的确定。社区听证会成员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确定,人数一般为30—50人,听证会成员一般由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协商议事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成员、涉及事项的居民小组长和居民代表 等组成。社区居民经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同意可旁听会议,经社区党组织和居 委会邀请,有关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社会单位的代表应列席会议。听证会 成员的听证表决权,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确定。 3、听证事项的提出形式。听证会听证事项由五分之一以上年满18周岁的社区 居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成员 提出,由社区党组织受理,经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商量决定召开社区听证会。 4、听证事项的确定。听证会前,社区居委会应对多数居民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征询居民群众意见,并同政府有关 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联系沟通。对政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社区居委会 征求街道办事处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列入社区听证会议题。听证会一 般在提出议题起15日内召开。 5、听证会的组织召开。社区听证会由社区党组织召集和主持,召集人应在听证会前3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向社会公示并通知会议人员。听证 会有应到人数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听证会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 由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形成听证会的集中意见。表决的形式,由社区党组 织和居委会根据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 6、听证会的会议程序。社区居民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由主持人报告议题: ②、由社区居委会通报所听证议题的相关情况;

听证方案

南阳县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听证方案 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县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南阳县国土资源局准备对拟以省政府名义发布实施的《南阳县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组织听证。听证方案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拟出台的《南阳县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内容 重点对《南阳县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拟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统一年产值、土地补偿倍数、安置补助倍数进行听证。 三、听证参加人 1.听证主持人1人,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担任; 2.听证员2人,由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担任; 3.记录员2人,由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担任; 4.部门陈述人1人,由组织起草文件的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担任; 5.公众陈述人15-20人,以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先后顺序和人数条件确定,其中,与本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不少于10人。 6.旁听人30人,以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先后顺序和人数条件确定。 四、公众陈述人和旁听人报名条件 凡年满18周岁,属南阳县区域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报名参加。 六、听证的时间、地点 1.时间:2011年9月1日8:30时 2.地点:县国土资源局四楼会议室

七、听证程序 1.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说明听证事项,介绍听证规则,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陈述人申请听证员、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决定; 3.部门陈述人陈述意见、理由、依据; 4.公众陈述人意见、理由、依据; 5.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询问听证陈述人; 6.听证事项需要听证陈述人质证、辩论的,在听证主持人组织下进行质证、辩论; 7.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听证旁听人可以就听证事项发言;未经主持人许可发言的,可以在听证会后就听证事项向听证组织单位提交书面意见,反映自己的观点; 8.最后陈述; 9.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10.陈述人确认记录的真实性并签字。 八、制作听证报告 县国土资源局在9月9日前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听证意见、建议,制作听证报告,并提交听证笔录以及与该行政决策有关的全部材料,报省国土厅审议。 南阳县国土资源局 二O一一年八月二日

听证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执法听证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政执法听证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实施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科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法规科负责具体承办听证事宜: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 (三)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 (四)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第四条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向本局法规科提交听证申请。听证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申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情况; (三)申请听证的有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举行听证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除涉及国家涉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

进行。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局法规科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名称或者姓名; (二)听证的主要事项; (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参加行政执法听证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代表人。 第六条听证正式举行前,听证申请人可以撤回听证申请。撤回听证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七条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举行的听证,应当于听证的10个工作日前,在本局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公告。需要送达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 公告、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项;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四)告知报送参加听证人员名单、身份证明以及准备有关证据材料、通知证人等事项; (五)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回避的条件; (六)旁听席位数。 第八条听证代表按有关规定产生,一般由相关社会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专家和学者代表组成。听证会代表为20人左右。

国土资源听证工作程序及流程图

国内劳务派遣业务员工作流程 国土资源听证工作程序及流程图 工作程序分依职权、依申请情形分别设定。 依职权听证工作程序 1、依职权听证范围 (1)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2)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3)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 (4)制定规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 (5)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 2、明确听证机构,确定听证员 分管副局长或法规科科长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可从相关科定确定3人。 3、发布听证公告 听证机构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4、确定听证会代表 听证机构根据拟听证事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 请情况,拟定听证会代表,报局领导同意后确定听证会代表。 5、送达听证材料 听证机构在举行听证会的10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至听证会代表。 6、举行听证会议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纪要。 依职权听证工作程序流程图

依申请听证工作程序 1、告知听证权利 书面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2、听证申请 申请应在规定时期内提出。 3、明确听证机构、确定听证员 4、受理听证申请 听证机构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 5、制作、送达听证通知书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 6、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的程序与依职权听证会基本相同,但在举行听证前须听取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对听证员、记录员是否回避意见。 7、制作听证笔录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依申请听证工作程序流程图

后北岸社区听证会制度

后北岸社区“听证会”制度 为了加强城市基层管理,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健全和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工作,按照党和政府关于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后北岸社区实际,制订社区听证会制度。 一、社区听证会的议事范围 社区听证会议事议范围主要包括:社区居民普遍关心、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有关社会事务,如社区治安防范、保洁与绿化、违法建筑整治、环境卫生整治、基础设施建设、低保户的确定、公益事业建设经费的筹措以及其它需要社区居民听证的事项。 二、听证会成员的确定 社区听证会成员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确定,人数一般控制在30—40人。听证会成员一般由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成员、涉及事项的居民小组长和居民代表等组成。社区居民经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同意,可旁听会议。经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邀请,有关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单位的代表应列席会议。 三、听证事项的确定 听证会前,社区居委会应对多数居民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广泛深入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并征询居民群众意见。对需向有关部门或街道征询意见的,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联系沟通。对政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社区居委会征求街道办事处

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列入社区听证会议题。听证会一般在提出议题起15日内召开。 四、听证事项的提出形式 听证会听证事项由五分之一以上年满18周岁的社区居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成员提出,由社区党组织受理,经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商议后决定是否召开社区听证会。 五、听证会的组织召开 社区听证会由社区党组织召集和主持,召集人应在听证会前3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向社会公示并通知会议人员。听证会有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时,方可举行;听证会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由出席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形成听证会的表决意见。表决的形式,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根据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 六、听证会的会议程序 1、由主持人报告议题; 2、由社区居委会通报所听证议题的相关情况; 3、由听证会成员充分讨论; 4、涉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请政府有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的代表回答听证会成员的咨询; 5、由听证会成员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表决意见。 七、听证会会后事顶

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精)

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姚斌 近年来,随着听证制度在立法和决策程序中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听证制度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各式各样的听证活动实际效果如何,这些听证究竟对科学决策的作出产生了多少积极的影响,现结合北京市实施听证制度的情况,就目前听证活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谈谈看法,并就听证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希望能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听证制度在首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中的作用。 一、听证制度的社会价值 (一)有利于保障程序公正。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起源于英美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则,包括立法听证、行政听证和司法听证。美国是最早在法律上确立听证制度的国家。我国的听证程序产生于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主要是在借鉴美国听证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我国目前以法律的形式在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确立了听证制度。听证制度的引入,为公共决策制定过程中程序公正的实现提供了制度化途径。以程序制约实体,以程序的自然公正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的合法公正,从而达到发扬民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是听证程序设置的初衷。民主、公正、科学的程序不仅是实体公正、准确的保障,而且其本身也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在现代化中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 (二)有利于促进私权利的保护。权利通常可以分为两种:公权

和私权。在法律体系中,维系公平精神,平衡公权与私权的法律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另一类是程序法。实体法用以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程序法则使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实施。一个国家即使实体法律再健全,没有严格的程序予以保障也等于零。与西方国家重视法律程序的现象相比照,我国的法制建设,过去较多地强调令行禁止,侧重于法的实体性方面,在近些年才对法律程序在现代法制的重要地位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与理解。听证程序制度的设立,将行政主体纳入相对人监督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限制了行政主体公权力的滥用,从而能够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免受侵犯。 (三)有利于扩大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依据人民主权原则,凡属人民自己的事情,由人民自己决定。这一点在立法听证中表现得尤为直接、明显。所谓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简单地说,就是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建立听证制度的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赋予公民的参与权,从立法和执法这两个方面为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畅通提供法律保障。听证制度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共事务部门查明事实根据和说明理由,还应在当事人参与下查明事实真相,使决定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并对所适用的法律、政策及自由裁量作出解释和说明,从而避免主观随意性。听证制度还规定当事人可以参与行政程序的过程,对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提出证据,进行质证辩论,说明自己的利益受影响的程度,使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比较和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进行理性的裁量。这

听证会纪律

听证会纪律 1、参会人员按工作人员安排入场就坐,不得随意提前离开 会场。 2、配合工作人员维护会场秩序,不随意走动、交头接耳,并将手机关闭或置于静音状态。 3、各代表按主持人的安排指定发言,发言请围绕会议主题,简明扼要。对主题有关内容提出原则赞同、反对或建议意见。 4、参会人员须相互尊重,不得对他人进行语言攻击、指责、诋毁他,不打断或影响他人发言。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一)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1、有参加听证和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出具代理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权限和期限;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委托代理人不能正确履行代理责任时,有权中止委托代理,中止委托代理应向主持人声明; 2、有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与证据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可以出示有关证据,要求己方证人出席做证,并可要求质证; 3、当事人有放弃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放弃听证的,应提前一日书面通知税务机关; 4、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中止听证或延期听证,是否允许,由主持人决定;当事人有放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权利。当事人放弃申辩权和质证权应向主持人声明。当事人未经主持人允许擅自退出听证的,视同放弃权利; 5、当事人对听证记录认为有遗漏或有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或改正,并可以注明意见。 (二)当事人在听证中有下列义务: 1、遵守会场纪律;

2、遵重服从主持人,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擅自发言、提问或打断对方发言; 3、有回答主持人询问和出示有关证据的义务; 4、发言应语言文明,遵重对方,不得带有污秽语言,不得带有诬蔑、侮辱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言论; 5、对听证记录在确认没有遗漏或差错后,应签字或盖章。 6、安监部门认为需要对本案的事实与证据补充调查的,当事人有义务配合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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