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本含义

工伤保险基本含义
工伤保险基本含义

工伤保险制度基本含义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或在某些规定情况下,遭遇意外事故,造成伤残、职业病、死亡等伤害,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属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作用

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组成部分,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达的标志。

2、实行了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保险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的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4、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

社会安定。

原则

工伤保险制度是世界各国立法较为普遍.发展最为完善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制度遵循的普遍原则有:

1、责任补偿原则又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

它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无论职业伤害责任主要属于雇主或者第三者或自已个人,受伤害者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二是,雇主不承担直接补偿责任,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组织工伤补偿,而一般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法院裁决。这样做,既可以及时、公正地保障工伤待遇,又简化了法律程序,提高效率,使雇主解脱了工伤赔偿事务,有利于集中精力搞经营。按照这一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基本消除了雇主责任制的弊端。

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这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原则,首先是通过法律,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其次是在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这种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它可以更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

3、个人不缴费的原则

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区别之处。由于职业伤

害是工作过程中造成的,劳动力的是生产的重要要素,劳动者为单位创造财富而付出了代价,所以雇主负担全部保险费,如同花钱修理和添臵设备一样,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这一点在世界上已形成了共识。

4、区别因工与非因工的原则

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有直接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具有补偿性质,医疗康复、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比其他保险待遇优厚,享受条件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范围,不受年龄和缴费合格期的限制。因病与非因工伤亡基本上与工作无直接关系,保险待遇属补助性质,待遇水平低于工伤待遇,享受条件受到年龄和个人缴费年限的限制。因此,区别因工与非因工是建立工伤保险的出发点和前提。

5、工资损失的原则

职业伤害,损伤了肢体或器官,甚至丧失了生命,这种损失既不能换回,也不能象财物一样作价赔偿。工伤补偿主要是对工资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这是从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角度出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受伤害者既往的工资收入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关系,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津贴一般不发100%工资,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和死亡待抚恤待遇也换算成若干年工资来表示,补偿是有一定限度的。这也是体现雇主与雇员分担风险的原则,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雇员在事故中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6、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这是工伤社会保险方式和雇主责任工伤保险方式的根本区别之一。工伤保险首要的直接的任务是工伤补偿,但这不是它唯一的任务。社会保险的根本任务是保障职工生活,保护职工的健康,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力发展。从这个根本任务出发,工伤保险就应当与事故预防、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万一发生事故时及时地进行抢救治疗,采取有力的措施恢复职工健康并帮助他们重新走上工作岗位,这对于社会利益和职工根本利益来说,它比工伤补偿工作具有更积极更深远的意义。把工伤补偿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有机结合起来,这是目前国家实行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相关法律及涉及的程序问题

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适用涉及的程序问题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及流程、工伤认定中需提交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及工伤索赔项目的举证等,现分述如下:

(一)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程序流程

工伤保险是法定的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故工伤的认

定也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具体的工伤认定程序流程如下:

①事故发生;

②用人单位提出申请(30日内)或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1年内)并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③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审查,如果材料不完整,一次性告知补正,补正材料直至完整;

④认定机构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决定;

⑤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工伤认定程序中的“证据”问题

工伤认定的关键在于证据问题,如前所述,工伤认定带有很大随意性,既体现在工伤认定人员的主观判断,又体现

在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材料的真实性的审查问题上。申请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按照规定向认定机构提交相关材料。根据《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业伤害程度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

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两种对策:

其一采取事前防范措施以防止问题的产生,对劳动者

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使其能克服种种顾虑,自觉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然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有先有后,可能由于还没来得及签订劳动合同而事故就已经发生,所以应该在工作当天或之前签订劳动合同以防止发生事故后无法证明劳动关系;

其二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事故后工伤职工应注意及时收集证据并妥善保管,并与用人单位协商。由于工伤职工处于弱势地位,由其举证存在一系列困难,也不符合公平原则,所以应立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仅需提供一些简单的证据即可,如身份证、工作起止时间及工作地点等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则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即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实行特殊的举证原则。

有学者认为,没有相关证据佐证,仅凭工伤认定申请提供的申请材料是无法认定当事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其理由是工伤认定某种程度上更倾向于事实认定,而非专业认定,工伤认定不是认定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是否属于职业病,而是通过类似的审查程度,确认当事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系职业伤害,并且符合法定范围的工伤的相关条件。

笔者认为,工伤认定的确更倾向于事实认定,但这也是所有举证、认证活动普遍追求的,并非只有工伤认定如此,

虽然劳动鉴定结论和职业病诊断证明(职业病鉴定结论证明)是由专业机构来完成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但这并不与事实认定相排斥,相反是利用专业结论来为事实认定服务,提供充分、科学的根据。也就是说,没有专业认定就很难进行科学的事实认定。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后,工伤认定的相关机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其真实性,如果确认材料上内容真实,完全可以认定当事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根据证据规则,工伤认定机构对材料的调查核实只是对证据的认证过程,并不是证据中的一种,也就不算是其他证据,所以学者认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后可以认定所遭受的伤害是否是工伤。

(二)工伤索赔中的“证据”与举证责任

1、工伤索赔中的“证据”

工伤索赔中的“证据”是指在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项目时,所需提交的相应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等。

在实践中,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时,针对不同的赔偿项目应提交不同的证据。例如,工伤职工要报销医疗费,而医疗费包括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药费等,针对不同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证据,所以就必须提供个人病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药费和住院费收据等;如果工伤职工要报销交通费和住宿费,就要提供有关的发票或收据。总之,工伤职

工应该提供什么样的证据,要结合前文中论述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只有针对赔偿项目提供相应的单据才能获得赔偿。

2、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在仲裁或者诉讼中应该由谁来承担提出证据并用证据来证明事实的责任,否则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在解决争议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但是在工伤索赔案件中,为了切实、充分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作了一些特殊规定。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伤认定办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根据这些规定,可知在工伤案件中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当然,工伤职工也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如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时要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

在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而与此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制度还处在初步发展阶段,许多具体制度的设计还在摸索和试行阶段。我国应尽快出台专门的《工伤保险法》或《社会保险法》,以提升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运行机制,使工伤保险制度具有预防、康

复、赔付的三位一体的整体功能,从而达到减少事故的目的,发挥工伤保险的预防作用,更好地维护工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

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

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力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劳动者在其单位

工作、劳动,必然形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相互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工

资待遇外,如果不幸而发生了事故,生成劳动者的伤残、死亡或患职业病,此时,劳动者就自然具有享受

工伤保险的权利。劳动者的这种权利是由国家宪法和劳动法给予根本保障的。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其中第73条的规定是:"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

残或者患职业病"。这一基本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伤者及其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原劳动部于1996年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这一文件第一次将工伤保险作为单独的保险制

度统一组织实施,对沿用了40多年的企业自我保障的工伤福利制度进行了改革。同时,原劳动部组织制定

并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国家标准。这两个文件的颁布实施,

对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具有体制创新和机制转换的意义。通过几年的探索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保障

了参保职工的基本权益,受到职工的欢迎。二是分散了企业风险,减轻了企业特别是事故多发企业的负担

。三是初步建立了工伤保险预防机制,企业的安全措施得到增强。四是探索了路子,积累了工伤保险制度

改革的经验。五是锻炼了队伍,初步建立了一支懂得工伤保险政策、会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专业工作队伍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

了375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条例》共分八章六十四条,包括总则、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缴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

和企业浮动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

程度确定不同的行业费率;工伤保险基金在直

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医疗期结束后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

度确定的伤残补助金、抚恤金、伤残护理费等。2001年底,全国平均工伤保险费率为1%左右,参加工伤保

险的职工达4345万人。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仍由该单位承担支付工伤待遇的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工伤保险各项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相继出台了《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

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了

工伤保险各项工作。

为切实推进农民工的参保工作,2004年6月,劳动保障部发出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

知》(劳社部发[2004]18号),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1.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2.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参保。

3.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

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

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5.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

择,实现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便捷化,进一步方便农民工领取和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重点条款解读新修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现将有关条文变更内容整理如下,供参考: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解读: 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参加工伤保险的人群也增加了,由原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类人群的基础上,新增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等六类人群。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解读: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及调整变更为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及调整。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

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解读: 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四、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解读: 新《条例》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由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现状为很多地方为县级统筹)扩大至“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五、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解读: 主要变动为:原《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原来的规定可以说只要是受到机动车事故的,无论责任在哪一方,受伤了就可以纳入认定的工伤情形之中,而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纳入认定的工伤情形之中。这里面有两个重要的变化,一个变化是事故的范围扩大,由过去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扩大到所有交通事故;另一个变化是责任主体发生变化,过去是不管是谁的责任,只有发生机动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12〕2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本市事业单位到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其他用人单位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建立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两级责任分担机制。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应当在参保时提供职工职业健康档案。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并建立和完善职工工伤管理档案。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按月将实际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全额上解到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当年基金结余转为储备金。储备金主要用于重大事故和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工伤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和基金预决算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工伤保险系统概念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2035 (安全管理范本系列) 工伤保险系统概念详细版 In Order To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And Improve The Management Efficiency,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And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工伤保险系统概念详细版 提示语:本安全管理文件适合使用于平时合理组织的生产过程中,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实现预期的生产目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其它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上给予负伤、致残和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制度。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对于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生产工具的使用不当,或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等因素,尤其是机器的使用和化学工业的发展以及先进科学的广泛应用,在工业化、城市化步伐的加快,交通、建筑等工业的高速

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的给劳动者增加了职业伤害的危险。据国家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我国“八五”期间,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共计46万多人。年均工伤和职业病造成经济损失348亿元。 从国内外实践经验来看,对所有劳动者实行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加强工伤事故预防和职业病的防治,妥善处理职业伤害事故的善后工作,对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工伤保险范围 “工伤”是职业伤害的简称,主要指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一般而言,意外事故必须与从事工作或职业的时间和地点相关,而职业病必须与从事工作或职业的环境、接触有害有毒物质的标量和时间有关。 从各国情况看工伤保险的范围随着时间的推移,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1、什么叫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 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 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这两种情况 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 制度。 2、什么是工伤? 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 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和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 不明的亦属于工伤。 3、《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 费。 4、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 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哪些情况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哪些情形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保险基础概念知识大全

保险基础概念知识大全 1什么是保险? 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发生而受到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险经济保障的一种行为。 2保险的原理是什么? 风险分散——想要让风险分散,首先就是要找到许多可以共同承担风险的对象 大数法则——指一件事重复实验的次数愈多,所得的预估发生率愈接近真实的发生率。大数法则运用在保险上面最常见的就是死亡率。 公平合理——基于公平原则,保费计算依死亡率高低、性别、年龄不同而有差异。 收支平衡——所谓收支平衡,是指全体保户所缴的纯保费总额要等于公司支付全体受益人的保险金额:纯保险费总额(公司收入)=保险金总额(公司支出)。保险费都是以该原则来计算的。 3为什么需要各类型的保险组合?

不同险种各有特点适合的人群就当然不同 保障类险种:定期寿险、附加险、意外险、财产险(消费型) 特点:消费型,保费低,保障高。杠杆作用,每年缴付较少的费用,来转嫁掉对应的风险。 储蓄类险种:终身寿险(分红型、万能型)、两全寿险(分红型、万能型)特点:收益保障两不误,满足养老、教育等规划。可以年缴也可以趸缴。 投资类类险种:投资连接保险 特点:投资类保险轻保障重投资,满足投资需求。一个产品涵盖了若干个账户,风险由低到高,每日公布净值,客户可以根据自己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判断,来选择账户进行资金配置。根据行情的变化,进行账户间的灵活转换,把握投资机会。适合有一定投资经验的客户。投联的缴费方式为趸缴。4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以及目前我国的保险业现状? 中国早在夏、商、周时代,就形成了保险的思想。在《礼记》中记载:“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疾者皆有所养”,这是中国最古老的社会养老保险思想。 在汉宣帝时代,根据大司农中丞耿寿昌的建议,建立“常平仓制”,在边郡搜筑粮仓,榖贱时提高粮价买入,榖贵时低价出售给百姓。在隋文帝时代,建立“义仓制”,遇到灾年,开仓放粮,救济灾民。这些都是财产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萌芽,起到了防灾防损的作用。 中国现代保险最早的是广州成立的“广东保险社”,是随着帝国主义入侵中国,由帝国主义国家开办的。中国本土资本的保险业最早是1885年招商局在上海创办的“仁和”、“济合”两家保险公司,后合并成为“仁济和”保险公司,主要经营水、火保险。到国共内战结束前,上海华商保险公司剩余129家并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详细解读

新《工伤保险条例》详细解读 文章来源:汉网 一、新《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新《条例》共增加了3条,修改了22条,其中实质性的修改约15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亮点”: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新《条例》对制度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展。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既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也符合实践发展的需要。至于上下班途中由于本人主要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伤害,如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酒后驾车等导致的伤亡,具有相当的主观故意且社会危害性较大,则被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新《条例》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并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 (四)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新《条例》将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标准增长了2倍多。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地税部门做好工伤保险费征收准备工作。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并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工伤保险基金现实行县(市)级统筹的地区要根据当地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向设区市全市统筹并轨,有关的设区市政府应按本办法制定相应措施,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行业基准费率由统筹地区在国家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包括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范围所属行业和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确定。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制度。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必要的风险储备金等因素提出具体办法,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确定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档次。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期报送本单位工资总额、职工工资花名册和增减人员名册。目前工伤保险费已由地税部门征收的地区应继续做好征收工作,并认真总结推广,在三年内全省工伤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依法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管理服务经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经费列入统筹地区财政预算。

工伤保险的性质和原则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3839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工伤保险的性质和原则详 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工伤保险的性质和原则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一直是近些年来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各级政府重大的议事问题。之所以成为社会焦点,因为它既是安慰、保护、鼓励劳动者搞好生产,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一项社会经济政策,又是宪法确立的保护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工伤保险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实施范围最广的社会保障制度。据1987年141个实行社会保险国家的统计,有136个国家实行了工伤保险,其中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的有110个,还有20多个国家仍处于雇主责任制阶段。当今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体

制中忽视工伤与职业病保险的极为罕见。 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制之一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与国际贯例接轨,最早是1993年在全国部分大中城市推行试点,1996年8月12日由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在全国推开,并由各级政府通过条例,有序组织、强制实行。 从德国1883年和1884年分别制定《疾病保险法》、《事故保险法》首创国家工伤保险制度至今已有一百多年历史,到了二十世纪60年代后期全世界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迅速增多。为什么世界上有那么多国家都把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当成一个国家的重头戏而达成共识呢?肯定有它最完备、最周到、易实现,且有普遍意义的特征与功

国际保险(基本概念解读 )

国际保险基本问题 一、基本概念界定 国际保险——广义概念:指保险产品内涵或保险合同构成要素注入了外国因素【保险(险种/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有外国因素】、或保险活动向本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诸多国家的延伸(基于保险产品、保险资本、保险服务、保险人才等保险资源的跨国流动而形成的活动)。 国际保险——狭义概念是指保险活动向境外扩张,亦即跨国保险 从国际保险产生到当前的发展情况来看,实践中的国际保险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1、保险合同构成要素中出现了外国因素——以保险产品(某一种保险险种或保险业务)为主要形式;具体包括: ?保险人承保的标的在外国;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承保的风险)坐落在、发生在国外或在国际 范围流动;被保险人是在外国的本国企业或个人、被保险人是在国外的外国人等。如国内保险 公司经营的国际保险业务(水险、出口信用保险)及海外保险业务(海外投资保险;海外工程 保险、海外责任保险)等; ?保险人销售的保险产品所保障的对象是居住在本国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如:本国保险人向本国的外国企业或个人提供的涉外非水险(包括涉外财产损失类保险、各类 涉外责任保险、涉外人身保险等)。该种形式的保险属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确定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形式之一——境外消费 2、保险人对承保风险及分保安排跨出了国界或再保险人跨国接受境外直保公司的分出业务——国际共保、国际分保及国际再保险经营 ?本国直保公司与其他国家的直保保险公司就同一保险标的共同承保组成国际共保体 ?直保公司的国际分保业务 ?再保险公司跨国提供再保险 3、保险经营活动发生国际扩张——保险产品、保险资本、保险中介及辅助性保险服务跨出了国界 ?跨国提供(销售)保险产品 ?跨国设立保险机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 ?跨国参股投资东道国的保险机构 ?跨国保险资金运用 ?跨国保险并购 ?跨国提供保险服务(保险中介或其它辅助性保险服务)等 当一国的保险资源(保险产品、保险资本、保险服务、提供保险服务的人员等)跨出国界流向其它国家:一国的保险活动与其他国家的保险活动发生了单向或双向流动,即一国的保险人或保险活动跨出国界,到其它国家从事保险活动,与该其它国家发生了保险交易或保险交往,这样,一国的保险市场与该其它(东道国)或诸多国家的保险市场产生市场融合,形成国际保险市场。 国际保险市场:是指由跨国保险活动连接起来的本国和东道国国家或地区组成的保险市场(跨国保险交往所涉及的国家间形成的市场) 保险资源的跨国流动产生的各类别跨国保险活动形成的国际保险市场,随着对跨国保险活动的法律规制和监管制度的逐步趋同,将逐步形成一个单一市场(single market),在这个单一的国际保险市场内部,对保险活动的管理实行统一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即:从事国际保险活动的保险人遵守国家间或多国间政府达成一致的行为准则和监管制度。欧盟保险市场是典型的区域性国际保险市场,而且已发展为单一保险市场。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释义 随着现在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越来越多的人在拼命的工作导致了很多的工伤的发生,但是一般都是有的,保险就会进行赔偿。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最新释义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最新工伤保险条例释义 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劳部发[1996]266号)2004年1月1日起失效。《工伤保险条例》代表了一种新的立法精神和倾向。注意两者条文差别体现的立法倾向细节。比如工伤与竞合问题的处理,从两部法律条文对比明显可以看到变化,《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关于补差的规定已经在《工伤保险条例》找不到了,2010年新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仍没有补差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制定晚于《工伤保险条例》且在《工伤保险条

例》施行之后才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的,不适用该解释的规定。《解释》在《工伤 保险条例》施行之后才施行,这一点很多人容易忽视,其实这很关键,关系到法律理解和运用的协调问题。明白这一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立法精神。比如说如果是在法院系统审理案件,参考这两个规定有冲突的地方,就应该偏向于《解释》的规定。 二、工伤保险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 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 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 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黄冈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黄冈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5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有职工都有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本市工伤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直和县(市、区)分别统筹。黄冈城区的中属、省属和市属单位参加市直统筹;黄冈城区的无主管部门企业、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愿选择参加市直或黄州区统筹;黄州区直属单位参加黄州区统筹。市属不在黄冈城区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的统筹。?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市工伤保险实施行政管理,统一组织、指导和检查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工伤保险政策和法规,制定具体的有关规定;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对协议医院、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贯彻执行工伤保险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由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承办。经办机构负责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缴费基数和额度的核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支付、工伤医疗管理、对协议医疗机构的结算、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等。?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半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接受监督。?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拒不执行《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而不参加工伤保险的,该单位职工可通过职代会、工会或者自行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出质询,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并可以将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得力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对安全生产成效显著,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同行业中属于最低的用人单位,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提出奖励办法,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奖励。?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监督管理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工伤保险基金由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专户储存管理。?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和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第十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确定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

工伤保险的概念作用原则范围

工伤保险的概念作用原 则范围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工伤保险的概念、作用、原则、范围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受伤,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这里包含二层内容: 1.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病。 2.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的的一个组成部分,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工伤职工或其家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一词比较早期的正式提法是在1921年的国际劳工大会的公约中阐述的,即“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国又逐渐把职业病纳入到工伤的范畴之中,职业病从广义上讲,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性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所有疾病。但是各国立法中,职业病有一定的界限,一般属于工伤保险范畴的职业病,指的是法定职业病。 由工伤带来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通过生产恢复,一段时间是可以弥补和消除的,而人员的伤亡的后果,在很长时间里亲属生活和心理的痛苦都难以消除,如对伤残人员的康复,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必然影响生产者的工作情绪和社会稳定。因些,

各国政府都在职业安全卫生.预防事故和提供工伤补偿方面不断地加强立法,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二、工伤保险的作用 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组成部分,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达的标志。 2.实行了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保险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的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4.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2020新版工伤保险知识竞赛

( 安全试题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新版工伤保险知识竞赛 Regular examinations and questions are an important means to supplement and consolidate the knowledge of personnel in the company’s security positions

2020新版工伤保险知识竞赛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计20分) 1.我国《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____________。” 2.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_______。” 3.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_______。_______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4.我国《工会法》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________。” 5.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________。”

6.我国《工会法》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____________________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7.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_____________,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8.我国《工会法》规定:“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________。” 9.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________和_______工作。” 10.我国《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________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_______代表参加。”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计30分)

保险基础知识课件备课讲稿

保险基础知识课件

第一节保险的基本概念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特指商业保险。一般从经济与法律两个方面来解释保险的定义。 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投保人通过交纳保险费购买保险,实际上是将他的不确定的大额损失变成固定的小额支出。而保险人由于集中了大量同质风险,所以能借助大数法则来正确预见未来损失的发生额,并据此制定保险费率,通过向所有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来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事故损失。 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另一方是被保险人。投保人通过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为其提供保险经济保障(赔偿或给付)的权利,这正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将保险的定义表述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特征 1.经济性。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这种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此外,保险体现了一种经济关系,即商品等价交换关系。保险经营具有商品属性。

2.互助性。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它体现了“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思想”。互助性是保险的基本特性。 3.契约性。保险的经济保障活动是根据合同来进行的。所以,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又是一种合同行为。 4.科学性。保险是以数理计算为依据而收取保险费的。保险经营具有科学的数理基础。保险的科学性是现代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三、保险的要素 保险关系的确立必须具备五大要素: (一)可保风险的存在 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条件。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必须是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即可保风险。一般来讲,可保风险应具备以下条件: 1.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即风险一旦发生成为现实的风险事故,就只有损失的机会,而无获利的可能。 2.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 风险的不确定性至少包含三层含义: (1)风险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 (2)风险发生的时间是不确定的。 (3)风险发生的原因和结果是不确定的。 3.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

工伤解释

工伤解释 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是指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劳动者在从 事工作活动或者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和 或者不良因素造成的职业病伤害。 二、工伤的种类 1.按受伤程度分类一般分为轻伤和重伤。也可分为⑴轻伤; ⑵中度伤;⑶无生命危险的重伤;⑷有生命危险的重伤; ⑸危重、存活和不明。2.按致伤因素分类⑴机械性损伤: 如锐器造成的切割伤和刺伤,钝器造成的挫伤,建筑物倒 塌造成的挤压伤,高处坠落引起的骨折;⑵物理性损伤: 如烫伤、烧伤、冻伤、电损伤、电离辐射损伤;⑶化学性 损伤:如强酸、强碱、磷和氢氟酸等造成的灼伤。3.按受 伤部位分类可分为颅脑伤、面部伤、胸部伤、腹部伤和肢 体伤。4.按皮肤或粘膜表面有无伤口分为开放性损伤和闭 合性损伤。5.按受伤组织和器官多寡分为单个伤和多发伤。 三、《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 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 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工伤赔偿 伤赔偿须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三个必经阶段。很多外来务工人员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工作证等证明,还往往需要劳动关系的认定。 五、工伤的认定程序

2020最新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20最新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河北省工伤保险新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 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 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 的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第二章工伤认定 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工伤保险概念(终极版)

工伤保险概念(终极版) 工伤亦称职业伤害,之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所造成的死亡 职业病是由于在生产过程,生产活动或职业中接触有害物质或固有的危害所造成的疾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种特定情况下所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请款造成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 工伤预防,工商救治与补偿、工伤康复,已形成工伤保险的三大支柱 (1)与社会保险其他项目相同的原则。 会保险其他项目的原则 1)无过失补偿原则 2)个人不缴费原则 3)保障与赔偿相结合原则 4)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5)技术性原则A、区别因工或非因工的原则。B、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的原则。C、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的原则。D、区别受伤害者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的原则。 工伤保险的性质 1)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 工商保险具有社会性(普遍性) 3)工厂保险具有互济性 4)工伤保险具有福利性 5)工厂保险具有补偿性(赔偿性) 6)工伤保险具有与事故预防及职业康复相结合的特性 4年7月6日,德国颁布了《工伤保险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工伤保险氵 工伤保险的发展趋势预测1)从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看,是呈现出一种逐渐扩大的趋势,受益人从企业逐渐地扩展到了农业、自雇者等 2)认定工伤的范围在逐渐扩大。工伤保险所包括的事故范围在扩大,从职业病的认定上充就真个制度设计来看,突出地体现出了对于受害人迅速康复的追求 4)以美国为代表的工厂保险民营化改革。 2003年4月分国务院颁布并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已经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道路 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1881年11月17日德国发布《德国社会保险宪章》 工伤保险法是规范工伤保险制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工伤保险发的调整对象,在大多数国家包括两项内容,即工伤保险和职业病保 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我国工伤保险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行政业务关系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企业、工伤职工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 4)工伤职工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之间的社会关系 5)其他—一如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与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关系,工会代表职工因工伤

工伤保险知识讲座

工伤保险知识讲座 暖场 1. 掬躬 2. 各位领导、同志们、同学、、、、、、、、上午好~ 3. 自我介绍:西南油气田社会保险中心工伤失业保险科王庆 4. 与培训内容相关工作经历:从事社会保险工作15年,具体从事工 伤保险工伤8年(四川油气田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经历了企业的 风风雨雨。在工作中面对我们的职工在遭遇年患病、伤、残、死 亡和失业等不幸的时候, 5. 6. 1 工伤保险知识讲座 西南油气田社会保险中心 工伤失业保险科王庆 (平时听说,社保、医保、养老保险。。。。。。简单介绍) 社会保险 , 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劳动 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的时候,由于暂 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找不到工作,本人和家属失去 生活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内容 , 基本养老保险劳动者在年老 , 基本医疗保险患病

, 工伤保险因工伤、残、死亡 , 失业保险失业 , 生育保险生育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 , 1(实施目的不同。社会保险是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时的基本保 障,不以赢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则是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运作, 以利润为目的; , 2(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商业保 险是遵循“契约自由”原则,由企业和个人自愿投保; 2 , 3(实施主体和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性机构进 行基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其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 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来经营管理的,被保险人可以是符合承保 条件的任何人; , 4(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是最基本的, 其水平高于社会贫困线,保障程度较低;商业保险提供的保障 水平完全取决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多 少,只要符合投保条件并有一定的缴费能力,被保险人可以获 得高水平的保障。 (在坐各位的辛勤工作和单位。。。。领导的关心) 企业补充保险和福利社保中心经办的企业补充保险和福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金 职工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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