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上证交字〔2011〕41号

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1-11-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并以根据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在该证券公司指定交易的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客户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债券质押式回购。

第三条可用作报价回购质押券的债券品种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相同。标准券折算率适用《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发布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标准券折算率。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报价回购证券交易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和控制报价回购业务规模,并向上交所报备。上交所对证券公司的报价回购业务规模实行总量控制。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格式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报价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申报本公司的报价,并代客户申报接受报价的委托,交易系统对双方的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成交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

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报价回购的初始交易与购回交易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上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其与客户已经达成的真实交易意向,不得擅自伪造、篡改、或进行虚假申报。

证券公司擅自伪造、篡改、或进行虚假申报,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上交所、中国结算及其上海分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和资金划付等处理。

第二章交易权限管理

第七条上交所对报价回购进行交易权限管理。

第八条证券公司向上交所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业务权限,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业务申请书;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业务方案的无异议函;

(三)业务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四)《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和《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样本(《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样本附后);

(五)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报告;

(六)负责报价回购业务的分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

方式;

(七)其他上交所要求的材料。

上交所经审核并会商中国结算后,认为证券公司申请符合规定的,向其发出确认开通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的书面通知。

第九条证券公司可以向上交所提出申请,终止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

第十条证券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暂停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

(一)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因质押券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质押券不足;

(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终止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细则及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二)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三)证券公司连续两个交易日无法完成资金划付;

(四)因质押券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中质押券不足且证券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不小于零;(五)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客户适当性管理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质审查制度,审查内容包括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

客户资质审查标准由证券公司另行规定,资质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向客户全面介绍报价回购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提醒客户注意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在其营业场所与客户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并将客户有关资料报备上交所后,客户方可参与报价回购业务。

第十六条客户应书面承诺其在参与报价回购业务期间,不改变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关系。

客户存在未到期报价回购的,证券公司应采取措施保证客户不撤销、变更指定交易。

第四章交易

第一节交易品种、时间

第十七条报价回购品种为1天期、7天期、14天期、28天期和91天期,交易代码分别为205001、205007、205008、205010、205030。

第十八条报价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10。

第二节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向客户发出报价回购的统一报价,客户接受报价后向证券

公司发出交易委托,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并向上交所交易系统提交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的交易申报,交易系统核验后对具有足额质押券对应的交易申报确认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报价回购交易一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即为成立,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报价回购的申报数量单位为手。1手为人民币一千元。最低申报数量为50手,超出部分应为1手的整倍数。

第二十一条报价回购的申报价格为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提前购回价格为百元资金提前购回年收益。

第二十二条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合同编号、申报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初始交易申报价格、提前购回价格、申报数量、交易类型等内容。

初始交易的成交回报要素包括:成交编号、合同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初始交易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交易类型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报价回购的到期购回交易,客户不须申报。客户也可在回购到期日前向证券公司发出提前购回委托。证券公司接收委托并向上交所交易系统提交申报,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后,该日即为提前购回日。提前购回的持有期收益按该笔回购的提前购回年收益率计算确定。单笔回购交易不得部分提前购回。第二十四条提前购回的申报要素包括合同编号、申报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初始交易申报价格、提前购回价格、申报数量、交易类型、要提前购回的订单的申报日期、要提前购回的订单的成交编号、提前购回的价格等内容。

提前购回的成交回报要素包括:成交编号、合同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提前购回价格、成交数量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一家证券公司只能通过一个交易单元进行报价回购交易。

第三节报价回购额度

第二十六条上交所交易系统对证券公司报价回购额度进行前端控制。回购额度为规模控制额度和质押专用账户中未被司法冻结或其他原因冻结的所有债券按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总额中的较小值。证券公司的报价回购总额不得超过该额度。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客户协议》中与客户明确约定,质押专用账户中质押券折算后所对应的回购额度大于未到期及到期未完成资金划付的报价回购余额的,证券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将超出部分对应的质押券从质押专用账户中转出。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为该公司还可用于新增报价回购交易的总量或可转出的质押券总量。

证券公司完成报价回购初始交易或提交债券转出申报后,报价回购可用额度相应减少;证券公司完成提前购回交易后,报价回购可用额度相应增加。

上交所依据调整后的可用额度对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交易进行总量控制。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提交报价回购初始交易申报,须确保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足额。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提交债券转出申报,须确保质押专用账户内质押券数量及报价回购可用额度足额。

第三十一条根据市场需求及回购额度,证券公司在每个交易日自行确定各个回购品种的规模上限,并通过其网站或证券公司交易系统公布。在任一交易日内,证券公司可根据各回购品种的实时可用余额数据,不接受可能导致规模超限的委托。

第五章质押登记与资金划付服务

第一节质押专用账户和债券转入转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XX证券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专用账户”(以下简称“质押专用账户”),用以保管其所提交的拟用于质押担保的债券。

质押专用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交易。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开立质押专用账户时,除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开户申请书;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业务方案的无异议函;

(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将其持有的自有债券申报转入质押专用账户,质押专用账户中的债券拟作为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的履约质押担保物。

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在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前,应向上交所报备指定的自营证

券账户作为债券转入转出的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备。上交所将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清单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告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第三十六条对于证券公司提交的债券转入申报,当日日终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有足额债券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转入指令逐笔将相应债券由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转入质押专用账户。证券公司报价回购额度于次一交易日相应增加。若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内债券不足的,则该笔转入申报做无效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于证券公司提交的债券转出申报,当日日终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有足额可用债券余额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转出指令逐笔将相应债券由质押专用账户转入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转出的债券于次一交易日可用于交易。若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内债券不足的,则该笔转出申报做无效处理。

证券公司自营或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应付报价回购交易结算资金不足的,对该证券公司当日所有的债券转出申报均不予办理。

第二节质押登记及质押专用账户查询

第三十八条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所对应的质押券按上交所确定的以下原则分配:回购交易以成交先后顺序、债券以证券代码由小到大顺序确定质押券品种;以回购金额除以对应质押券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确定质押券数量,进位精确到元。

若司法机关依法对质押专用账户内相关债券提出冻结要求的,当日质押券按如下顺序分配:未被要求司法冻结的债券在前、被要求司法冻结的债券在后,证券代码由小到大排序。

对资金划付失败的初始回购交易以及到期且已完成资金划付的回购不分配质押券。

每个交易日日终完成债券转入转出处理后,依据当日的折算率,按照上述原则重新分配确定每笔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回购的质押券。

第三十九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受上交所委托根据上交所的成交结果及上交所确定的质押券分配原则对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办理相应的质押登记,相关质押登记办理后,证券公司与客户质押关系建立。

若当日司法机关依法对质押专用账户内相关债券提出冻结要求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分配质押券并完成质押登记后,办理司法冻结登记。

每个交易日日终,每笔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所对应的质押券会根据重新分配结果发生变化。

对于已到期且已完成资金划付的回购,质押登记解除,证券公司与客户质押关系终止。

第四十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受上交所委托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向证券公司发送质押登记明细数据。

第四十一条客户可向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其名下报价回购及对应的质押登记明细情况。

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数据如有不一致,以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及客户参与报价回购业务,即视为认可并遵守本细则关于质押券分配及质押登记等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以及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即视为证券公司及客户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质押登记的申请。

第三节资金划付

第四十四条客户参与报价回购交易,需使用其在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开立的客户资金账户办理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报价回购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并记载客户资金余额。

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参与报价回购交易,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已开立的用于非净额结算的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以证券公司法人名义开立)办理资金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每日对该证券公司当日全部报价回购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到期购回和提前购回)进行净额清算,并根据该净额清算结果,在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

第四十六条交易日(以下简称“T日”),证券公司负责客户报价回购交易资金明细清算,通过记增记减客户资金账户完成。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由于资金明细清算产生的法律纠纷与中国结算无关。

第四十七条T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分别以证券公司的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为单位,对当日全部报价回购交易进行轧差清算,相关结果发送给证券公司,并据此在证券公司的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之间代为进行资金划付。

全部初始交易金额大于全部购回金额的,证券公司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金额=全部初始交易金额-全部购回金额;全部购回金额大于全部初始交易金额的,证券公司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金额=全部购回金额-全部初始交易金额。

其中,初始交易金额=成交数量×1000;

对于到期购回,购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购回金额=成交数量×(100元+到期年收益×实际回购天数/365)×10;

对于提前购回,购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购回金额=成交数量×(100元+提前购回年收益×实际回购天数/365)×10。上述公式中成交数量的单位为手。

第四十八条T日16:00,证券公司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为应付账户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净额清算结果将应付金额从应付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付至应收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为应付账户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净额清算结果将应付金额从应付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付至应收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

第四十九条证券公司自营或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的,对该证券公司当日全部报价回购均不做资金划付处理。

因资金不足导致资金划付失败的,由相关责任方依据约定协商解决后续处理事宜。

第六章风险管理、违约处置与异常情况处理

第一节风险管理

第五十条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建立运行高效、控制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对报价回购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对报价回购业务进行盯市管理,监控市场风险及提前做好当日资金划付安排。

第二节违约处置与异常情况处理

第五十四条因客户原因或证券公司原因导致初始交易、到期购回或提前购回的交易或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违约方按《客户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并由证券公司与客户按照约定自行办理资金结算。

第五十五条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因质押券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质押券不足时,上交所可在次一交易日暂停接收该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初始交易及债券转出申报,只接收提前购回与债券转入申报。待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大于等于零后,上交所恢复其报价回购权限。

证券公司于次一交易日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大于等于零的,上交所可终止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进入业务终止处理。

第五十六条证券公司当日报价回购资金划付失败的,该证券公司当日的报价回购交易及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全部延迟至次一交易日;连续两个交易日资金划付失败的,上交所可终止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进入业务终止处理。

第五十七条依据本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被终止报价回购业

务权限的,应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进入业务终止当日,客户存在未到期回购的,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客户该项业务已经终止,并按《客户协议》约定方式进行处理。

(二)进入业务终止当日,该证券公司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提前购回,上交所终止该证券公司的报价回购业务,并书面通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一交易日起终止为该证券公司提供报价回购业务资金划付服务。

(三)业务终止当日出现未足额偿付的,应由证券公司对客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客户收到足额偿付后,应与证券公司签署报价回购业务终止确认函,确认其报价回购交易已结束。证券公司应将确认函报备上交所,并向上交所提交业务终止报告。

未获得足额偿付的客户可将其与证券公司发生的争议按《客户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诉讼或仲裁。

第五十八条证券公司应与客户约定待购回期间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在异常情况发生时可以按《客户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前款所述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或质押专用账户内的质押券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

(二)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的;

(三)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的;

(四)客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

(五)质押券到期的。

第五十九条发生前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客户。因其自身违法违规等原因导致上述情形的,应向购回交易受影响的客户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客户已获足额资金偿付,应与证券公司签署确认函,确认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债权债务了清。证券公司应将确认函上报交易所,并可向上交所申请解除质押登记。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通知办理质押登记解除业务。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明确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第六十二条试点期间,报价回购业务暂不收取相关交易与结算费用。

第六十三条报价回购开展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系统故障、异常事故、交易、结算异常情况及上交所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采取的相应措施等因素导致的损失,上交所、中国结算及其上海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四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涵义:

初始交易:指客户与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之间进行的,由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向客户融入资金的交易。

购回交易:指客户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和提前购回。

质押券:指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中已设立质押法律关系的债券。

第六十五条本细则由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章 债券回购-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2015证券交易 第九章 债券回购 知识点: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 定义: 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办理。 ● 详细描述: (一) 初始清算与交收 中国结算公司于当日收市后根据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相关规定,按成交金额将结算参与人当日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 (二) 到期清算与交收 1. 到期购回金额=购回价格×成交金额÷100 2. 购回价格=100+成交年收益率×100×回购天数÷360 (三) 质押券管理 在回购交易存续期间,融资方需在质押库中存放足额的债券作为质押。 (四) 违约处理 质押券欠库的,中国结算公司在该日日终暂不交付或从其资金交收账户中扣划与质押券欠库量等额的资金,如次一交易日未补充申报提交,或补充申报提交质押券后相关证券账户仍然发生质押券欠库的,从该交易日其(含节假日)向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收取违约金。 (五) 标准券折算率和融资额度计算 1.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一单位债券可以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其面值的比 率; 2. 理论上标准券折算率需要考虑违约风险防范问题,需要达到以下效 果:当融资方违约后,融券方变卖质押券款项可以弥补融资方融入款项、利息、违约金和相关费用; 3. 中国结算公司一般在每星期三收市后计算下周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

; 4. 对于新上市债券,中国结算公司最迟在新上市债券上市前一日适用 的标准券折算率; 标准券折算率由中国结算公司和沪、深交易所在计算当日日终联合发布。 例题: 1.关于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的确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倒挂”是指由于标准券折算率设计不合理或债券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导 致债券市值小于其标准券金额的现象 B.在计算标准券折算率过程中,相关参数取值越谨慎越好 C.当融资方到期无法归还融入款项后,融券方变卖质押券所得款项可以弥补 融资方融入的款项、利息、违约金和相关交易费用 D.标准券折算率要防止出现债券市值小于其标准券金额的情况发生 正确答案:A,B,C,D 解析:考察标准券折算率的计算 2.关于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包括初始清算交收和到期清算交 收 B.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实行标准券制度 C.标准券折算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定期计算和发布 D.证券交易所一般在每星期三收市后发布下一星期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 正确答案:A,B 解析:CD都错在标准券折算率由中国结算公司定期计算和发布而非人民银行或交易所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的交收方式包括( )。 A.见券付款 B.券款对付 C.纯券对付 D.见款付券 正确答案:A,B,D

1、《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 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3条要求的债券交易应当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六条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第二节应计利息 第十一条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金额之和;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 第十二条附息式债券应计利息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金额=债券面值×计息天数×票面利率/365天 计息天数,是指本次付息起息日至交易日(包括交易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闰年的2月29日不计入); 票面利率,是指固定利率型债券发行的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型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

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防范和降低业务操作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业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营业部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认真核实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资料,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职责,遵守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三条对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投资者,营业部应当提醒其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参与债券市场交易。 第四条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该交易行为称融资交易(也称正回购);“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该对手的交易行为称融券交易(也称逆回购)。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第二章基本交易规则

第五条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第六条沪、深两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基本交易规则如下: 一、申报规定。 二、回购期限。 债券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天期、2天期、3天期、4天期、7天期、14天期、28天期、91天期和182天期, 三、申报代码。 沪市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质押券的申报代

2006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2006年9月20日深证会〔2006〕92号)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3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深交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会〔2006〕92号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自2006年10月9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

债券回购业务交易管理及风控(90分)

C18024S 债券回购业务交易管理及风控(90分) 单选题(每题10分) 1 . 某客户持有国债X 200张,折算率0.95,按照托管量计算可融资金额为()。 A.20000元 B.19000元 C.16000元 D.18000元 2 . 回购融资主体开展融资回购交易的,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与其证券账户中的债券托管量的比例不得高于()。 A.0.7 B.0.75 C.0.8 D.0.85 3 . 证券公司经纪客户开展融资回购交易的,回购标准券使用率不得超过( )。 A.0.9 B.0.85 C.0.8 D.0.75 4 . 回购融资主体开展融资回购交易,其持有的债券主体评级为()级的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不得超过10%。 A.AAA级、AA+级 B.AA+级、AA级 C.AA级、AA-级 D.AA-级、A+级 5 . T日公布的标准券折算率一般适用于()日。 A.T+1 B.T+2 C.T+3 D.T+4 6 . 某客户持有国债X 200张,折算率0.95,按照标准券使用率计算可融资金额为()。 A.20000元 B.19000元 C.18000元 D.17000元 7.利率类债券按面值计算托管量,信用类债券按面值乘以()调整系数计算托管量。 A.0.85 B.0.7 C.0.8 D.0.9 多选题(每题10分) 1 . 以下属于信用债的有()。 A.国债

B.地方政府债 C.政策性金融债 D.企业债 2 . 可计入债券托管量的资产包括()。 A.回购融资主体证券账户内的全部债券类资产 B.符合中国结算质押券入库标准的债券型基金产品 C.债券型衍生品 D.国债期货 判断题(每题10分) 1 . 回购标准券使用率的计算公式为回购标准券使用率=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总量,按照证券账户核算。 对错 2 . 标准券数量的计算公式为:标准券数量=债券市值*标准券折算率。 对错 3. 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的计算公式为: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单只信用债券单市场入库量/该只债券全市场托管量, 按回购融资证券账户核算。 对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开发行且在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 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现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

在申请上市时不能同时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3.1.2 条所列条件的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品种债券的交易应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等协议交易方式。 债券回购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债券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 第六条债券现券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当日买入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交易所回购业务介绍

债券回购 一、回购 1、参与方 正回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 逆回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 2、沪深交易所的债券回购 质押式回购 国债回购(沪:204***、深:1318**) 企业债/分离债/公司债回购(沪:204***,标准券公用、深:无) 买断式回购 国债回购(沪:203***、深:无) 非质押式回购 企业债回购(沪:无、深:1319**) 【注:原沪企业债:202***在2008年10月13日停止交易】 二、回购交易 1、账户 A股股东账户 2、交易权限 逆回购(以资融券)无需签署协议,可以通过外围系统自助操作。 正回购(以券融资)业务客户必须到营业部签订《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和《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后,开通质押式回购权限。只能在营业部柜台通过柜台人员操 作,而且需要经过两级复核(营业部经理和存管部) 3、交易规则 3.1、委托方式 正回购(融资)买入,逆回购(融券)卖出 3.2、委托价格 按回购国债每百元资金应收(付)的年收益率报价,报价时可省略百分号(%)。 (1)价格变动单位 沪:0.005或其整数倍 深:0.01或其整数倍 (2)价格申报限制:买入不得高于即时揭示价10%,卖出不得底于即时揭示价10%。 3.3、委托数量 我司系统债券都是按张(面额100元)存放,按张委托。 沪:100手即1000张(10万元)的整数倍 深:1手即10张(1000元)的整数倍。 两市单笔数量不超过1万手即10万张(1000万元) 4、回购到期日的计算 到期日=委托日+回购品种的天数(该天数以自然日计)

4.1、逆回购 可取日:到期日白天资金可用但不可取,到期日晚上清算后,下一个工作日资金可取。(如到期日是节假日,清算顺延到下一工作日进行,资金可取时间也相应顺延,如下表) 资金占用期:如GC003(三天回购),如下表所示,在周一、周五做,资金的占用期是3天, 4.2 1、正回购操作当天,融到的资金马上可用,但不可取,到第二个工作日可取。 2、正回购融到的资金客户可以用来交易证券品种,也可以进行转出。只要在到期日当天能将资金还上即可。 3、正回购到期日前一天晚上清算后,会先冻结客户融资的金额;同时,客户质押的债券进行解冻。 例: 某客户做一天正回购,融资10万。T日操作,T+1日到期。 T日白天,融到的资金可用,但不可取。T日晚上清算后,将客户账户中融资的金额进行冻结,同时,将券解冻。如果客户融到资金后没有进行操作,则晚上清算后就立刻被冻结起来,第二天资金不可用,但是券可用。 T+1日晚上清算后,资金真正扣走。 因此,对于做一天正回购的客户,资金没有转出的机会。另外,客户T日融到资金后如果不进行操作,晚上清算之后钱立刻就被冻结了,到期日当天资金无法使用,相当于客户此次回购并没有真正使用到资金。 5、回购操作时的资金情况 5.1、正回购 客户操作正回购,如果质押10万元的债券进行融资,融到的资金应该要预扣正回购的费用,并非10万元整。 正回购的利息部分是在到期日前一天晚上冻结资金的时候一起冻结,到期日晚上清算时真正扣除。 5.2、逆回购 客户操作逆回购,如果要做10万元的回购,则冻结的资金为10万元+回购的费用(费用视回购天数不同而有所区别)。 逆回购的利息部分是在到期日晚上清算后才入账,可取日可以取出。 6、回购利息 国债回购利息算法:利率÷360×金额×天数,其中收益率(利率÷360×天数)的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第5位 7、回购的交易费用 A.佣金:国债(企业债)回购的佣金标准随着回购品种的不一样而不一样,如下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1,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债券现货交易收盘价为当日该债券最后一笔成交前一分钟 ,2, 所有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成交,。当日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第十条债券回购交易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用于质押的债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转移至专用的质押账户。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1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02-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企业债(以下统称债券)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它有关规定。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2

第三条债券现货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可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会员),可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经纪业务或自营业务。 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它机构(以下简称特定机构),可向本所申请取得债券专用席位,用于债券自营业务。 其它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可委托本所会员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交易。会员应当承担其申报所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第六条会员及其它拥有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帐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她人从事 3

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能够卖出。 第八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九条国债现货交易按证券帐户进行申报,并实行净价交易。 企业债券现货交易按席位进行申报,并实行全价交易。 第十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4

交易所回购业务介绍

交易所回购业务介绍

债券回购 一、回购 1、参与方 正回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 逆回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 2、沪深交易所的债券回购 质押式回购 国债回购(沪:204***、深:1318**) 企业债/分离债/公司债回购(沪:204***,标准券公用、深:无) 买断式回购 国债回购(沪:203***、深:无) 非质押式回购 企业债回购(沪:无、深:1319**) 【注:原沪企业债:202***在2008年10月13日停止交易】 二、回购交易 1、账户 A股股东账户 2、交易权限 逆回购(以资融券)无需签署协议,可以通过外围系统自助操作。 正回购(以券融资)业务客户必须到营业部签订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和《债 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后,开通质押 式回购权限。只能在营业部柜台通过柜 台人员操作,而且需要经过两级复核 (营业部经理和存管部) 3、交易规则 3.1、委托方式 正回购(融资)买入,逆回购(融券)卖出3.2、委托价格 按回购国债每百元资金应收(付)的年收益率报价,报价时可省略百分号(%)。 (1)价格变动单位 沪:0.005或其整数倍 深:0.01或其整数倍 (2)价格申报限制:买入不得高于即时揭示价10%,卖出不得底于即时揭示价10%。 3.3、委托数量 我司系统债券都是按张(面额100元)存放,按张委托。 沪:100手即1000张(10万元)的整数倍 深:1手即10张(1000元)的整数倍。 两市单笔数量不超过1万手即10万张(1000万

元) 4、回购到期日的计算 到期日=委托日+回购品种的天数(该天数以自然日计) 4.1、逆回购 可取日:到期日白天资金可用但不可取,到期日晚上清算后,下一个工作日资金可取。(如到期日是节假日,清算顺延到下一工作日进行,资金可取时间也相应顺延,如下表) 资金占用期:如GC003(三天回购),如下表所示,在周一、周五做,资金的占用期是3天,在周四做,资金的占用期是4天,在周二、三做,资金的实际占用期是5天。 周一周 二周三 周 四 周 五 周 六 周 天 下 周 一 下 周 二 委 托 1 2 3 可取 委 托 1 2 3 4 5 可取 委托1 2 3 4 5 可取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指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明确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与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之间进行的特定债券质押式回购,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质押债券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投资者融入资金,投资者按照规定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向本所申请开展报价回购业务。 经本所同意在本所市场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证券公司,应与本所签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协议》。 第五条投资者经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取得注册投资者资格(以下简称“投资者”)的,方可参与报价回购交易。 第六条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进行报价回购交易的,应委托及授权证券公司办理报价回购的交易、登记结算以及其他与报价回购有关的事项,并应充分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登记结算等事宜的相关安排。 第七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报价回购交易,应当基于投资者的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未经投资者委托进行交易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其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的报价回购交易委托时,应通过其交易系统以显著方式向投资者揭示约定利率可能与其他市场利率存在偏差,投资者知悉并确认接受该风险后,证券公司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互为报价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办理有关报价回购的交易申报、登记结算等相关事宜。回购双方均应确认证券公司进行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均基于双方真实意愿和委托。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答案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者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持续跟踪,并且至少每 ()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 A.半 ? B.一 ? C.两 ? D.三 我的答案:不会 2 . 以下哪种债券不属于利率债? ? A.公司债 ? B.国债 ? C.地方政府债 ? D.政策性金融债 我的答案: A 3 . 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与其证券账户中的债券托管量的比例不得高于()。? A.80% ? B.85% ? C.90% ? D.100% 我的答案: A 多选题(共4题,每题10分) 1 . 回购规模以及信用债入库规模持续上升,给债券回购业务风险管理带来挑战, 体现在()。 ? A.回购规模增长过快 ? B.信用债入库占比过高 ? C.个别产品回购杠杆过高 ? D.市场主体结构过于集中 我的答案: ABCD 2 . 对回购融资主体的管理还较为薄弱,体现在()。 ? A.风控指标体系不健全

? B.对回购融资主体的管理薄弱 ? C.参与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内控机制不健全 ? D.相关法规不完善 我的答案: ABC 3 . 债券合格投资者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A.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 B.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 C.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 D.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我的答案:不会 4 . 融资回购交易按照其交易结算的模式,可以为()。 ? A.资管业务模式 ? B.自营业务模式 ? C.经纪业务模式 ? D.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 我的答案: BCD 判断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 对错 我的答案:错 2 .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对错 我的答案:对 3 . 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单只信用债券单市场入库量/该账户债券托管量。 对错 我的答案: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企业债(以下统称债券)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三条债券现货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可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会员),可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经纪业务或自营业务。 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特定机构),可向本所申请取得债券专用席位,用于债券自营业务。 其他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可委托本所会员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交易。会员应当承担其申报所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第六条会员及其它拥有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帐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九条国债现货交易按证券帐户进行申报,并实行净价交易。 企业债券现货交易按席位进行申报,并实行全价交易。 第十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数据报送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融 资主体数据报送指引 第一条为了加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建立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以下简称回购融资主体)的数据报送与监测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回购融资主体及其结算参与人,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的托管人和管理人按照规定开展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融资回购交易)及结算相关业务的,其数据报送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回购融资主体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定期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其主体信息及相关业务数据,以便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监测和评估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风险。对于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由其管理人负责报送。 第四条回购融资主体为结算参与人的,由其直接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 回购融资主体为非结算参与人的,应授权和委托其结

算参与人代为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对于有托管人的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且其托管人不为结算参与人的,回购融资主体除应授权和委托其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外,还应同时授权和委托其托管人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 第五条结算参与人、托管人应当按照本指引及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建立融资回购交易的数据采集和填报机制,建立必要的技术系统,按要求报送自身或代客户报送回购融资主体相关数据,并对其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委托结算参与人、托管人代为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的回购融资主体、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结算参与人、托管人提供相关数据,并对其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结算参与人、托管人根据自身或客户参与融资回购交易的不同交易结算模式,分别开展相关数据的报送。 对于自营业务模式的融资回购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公司等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八条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对于经纪业务模式的融资回购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九条规定报送机构类回购融资主体以及无托管人的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的相关数据;对于

19970605.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

【法规分类号】 239021199742 【标题】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 1997/06/05 【实施日期】 1997/06/05 【内容分类】金融管理 【文号】 【题注】 【正文】 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货币市场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以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用于办理回购业务的债券。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称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卖方)在卖出债券给债券购买人(买方)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卖方向买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对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以下简称交易成员),融资中心除外。 非金融机构、个人不得参与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 第五条交易成员的债券回购业务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进行。 第六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交易成员债券回购业务的债券托管与结算机构。 参与回购业务的交易成员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帐户,并存入真实的自营债券。 第七条买方不得在回购期内动用回购债券。 第八条交易成员在进行回购业务时,债券与资金必须足额清算,不得买空和卖空债券;不得挪用个人或机构委托其保管的债券进行回购业务;不得通过租券或借券等融券行为进行回购业务。

第九条中央结算公司应制定相应规则,对买空和卖空债券的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管。 第十条中央结算公司不得向交易成员融券或透支。 第十一条债券回购折算比例(即用于回购的债券与所融资金的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定期公布。 第十二条为规范回购交易行为,交易成员必须签订债券回购主协议。 债券回购主协议应载明以下内容:回购机构的名称与签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与签章,回购的确立与执行,回购中的违约责任。 债券回购主协议由中央结算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会同各交易成员共同拟定签署,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除回购主协议外,交易双方在每次回购时应以一级拆借市场联网计算机打出的成交通知单作为回购合同。成交通知单上需明确回购债券品种、回购债券与资金的数额、期限、利率等条款。 回购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回购主协议的原则。 第十四条回购的期限为:7天、14天、21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共计7个品种,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第十五条回购利率由买卖双方确定。 第十六条回购到期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资金与债券的反向交割,不得展期。 第十七条中央结算公司采取集中托管、统一结算的方式办理回购业务中的债券托管与结算。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制定与债券托管和结算相关的业务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根据本规定制定与回购交易相关的业务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八条中央结算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上报有关的业务统计数据,并定期为交易成员提供其债券帐户的对帐服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定期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上报有关业务统计数字,并向交易成员提供有关的业务信息。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修改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5修订版)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4.04 【实施日期】2014.04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 (二〇一四年四月) 特别说明:本指南仅为方便会员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交易”)之用,并非本所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如本指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当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本所将根据报价回购交易的发展情况,对本指南作出修订,并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为指导报价回购交易顺利开展,根据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报价回购交易概述本指南所称报价回购交易是指会员将符合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会员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会员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本所对报价回购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会员开展报价回购交易,须向本所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交易权限,并经本所同意。 会员开展报价回购交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本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切实执行会员报价回购交易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签署的协议,自觉接受中国证监会、本所和中国结算的监督管理。 会员办理与本所报价回购交易相关的业务,适用本指南。 报价回购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一、交易权限申请 具备证券自营和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的业务流程及办理时间参见《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流程及办理时间》(附件1)。 会员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申请书; (二)《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承诺函》(附件2); (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 (四)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包括合规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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