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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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师法》复习题

1、《教师法》制定和实施的时间分别是什么?

答:制定时间:1993年10月1日实施时间:1994年1月1日

2.《教师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3、《教师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4、依据《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答:(1)进行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5、依据《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6.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有哪些?

答: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7、申请教师资格需要哪些程序?

答(l)本人提出申请;(2)提交证明材料:A、学历证明或教师资格考格合格证明;B、身份证明;C、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D、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或工作单位、学校出具的本人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的情况的鉴定证

明材料;(3)教师资格认定部门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

8.依据《教师法》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用有试用期吗?

答: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有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

9、依据《教帅法》规定各级帅范学校毕业生必须从事教育工作吗?

答:《教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另外,我省规定师范专业毕业生任教服务期自毕业参加工作之日起不少于5年,任教服务期未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不得聘用,任教服务期满后,要求调离教师岗位的,须经行署、省辖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10.依据《教师法》规定,学校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吗?

答:《教师法》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11、在什么情况下,公民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答:《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12、在什么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3。丧失教师资格的教师能否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答: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14.教师被撤销教师资格后有何影响?

答: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

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15、教师考核的内容是什么?

答: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

16、教师考核的原则有哪些?

答:原则:客观、公正、准确。

17、教师考核通过哪些途径?

答:途径:听取教师本人、学生、其他教师的意见。

18、教师考核的后结果有哪些?

答:考核的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19、依据《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哪些待遇?

答:(1)教师工资水平: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年提高;

(2)教师享受的津贴:中小学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

(3)教师住房问题的解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4)教师的医疗保障: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5)教师退休所享受的待遇,教师退休或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20、教师违反哪些规定,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答: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1、《教师法》对教师的身体和使命是如何规定的?

答: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

培养社会主义算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22.依据《教师法》,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什么,

答:(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发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6)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有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3、依据《教师法》,教师享有哪些津贴?

答:中、小学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

24、依据《教师法》,教师退休后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答:教师退休后或退职后,享受国家现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安徽省规定,教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教师,退休时按原工资的100%计发退休金;

25。依据《教师法》,城市教师在住房方面有哪些优惠?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26.《教师法》对于拖欠教师工资行为,规定怎样处罚?

答:拖欠教师工资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7.《教师法》对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的人员,规定如何处罚?

答:对于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与实施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本章主要介绍《教师法》的立法过程及其法律地位、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作用、教师的待遇等,并对《教师法》实施的效力进行案例分析。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立法过程 1986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六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教师法的提案和建议。此后不久,国家教委据此成立了《教师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着手《教师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和征求了教育界,法学界一些专家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教师法(草案送审稿)》。 1989年4月《教师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经多方征求意见又作了二次修改。1990年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对《教师法(草案送审稿)》进行讨论。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家教委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提出的意见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再次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形成《教师法(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务会议审议。 1991年8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教师法(草案)》进行审议,会议对教师待遇和推行教师聘任制等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1992年10月,国务院将教师法草案撤回,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并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对《教师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之后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此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全面审议、修改,并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历时八年,是在总结建国四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教师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颁行的。至此,我国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诞生了。 二、立法依据 (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需要一批又一批既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又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人才的培养关键在于教师,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队伍,

教育法律法规心得

教育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白沙埠中心小学 全文丽 2011.2.23 与我们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但我们最应该好好学习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纲要》。通过学习,我对教育法律法规有了更加深刻地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纲领性文件,它颁布的目的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法要求我们做到: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教育方针,每位教师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这一方针。然而事实上,现在的教育还是应试教育,素质教育只是虚有其名,事实上的应试教育迫使很多老师只注重对学生传授文化知识,忽略了学生思想品德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的培养,直接导致了学生综合素质的大幅度下降,现在学生中的优良品德越来越少,不良行为越来越多。因此,教育法的贯彻实施,首先得各级领导转变教育观念,切实改变评价教师的方法。国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这本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好事,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让广大教师苦不堪言,简直可以说是劳民伤财!九年义

务教育到底怎么搞,全国其他地方有些什么先进经验,各级领导应该好好思考一下,不要光是瞎指挥。九年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要靠法律,但现在的情况是有法不依或者说依不成,对那些违反九年义务教育法的人和事不能给予及时处理,导致学校各项工作处于被动,给学校领导和教师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学校教师的职责应该是教书育人,但现在教师们不能把全副精力用在教书育人上,要用很多时间搞普九档案,要用很多时间去做辍学生工作,还要用很多时间去写一些形式主义的东西。现在的学生是爷爷,老师不敢打、不敢骂,甚至重话有的时候都不敢说,你对他严格要求,它就是不买账,动不动就是不上学了,学生一回家还得教师三番五次地去请回学校,这是什么事?发生辍学情况,有的是家长在里边推波助澜,纵容学生辍学,国家为什么不采取一些强硬的措施,让所有学生不愿辍学、不敢辍学呢?光靠教师放下自尊去请那些少爷、小姐,这不是个事嘛!很多教育法律法规里边都提到:营业性歌舞厅和网吧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这些规定有什么用?特别是网吧,现在就靠未成年人赚钱。各级主管部门虽说不定期地检查,但是查过后网吧管理人员依然我行我素,很多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由此产生。 为提高自己对教育法律法规的的认识,树立法的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通过学习《关于开展师德师风专项活动的通知》、《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进一步规范在职

新教师法解读

作为1400多万教师的一部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自1993年制定颁布以来,已经走过了14个年头,在保障教师权益和待遇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教师法》的一些条款与教育现状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天津万盛高级中学校长柏均和建议国家将修订《教师法》提到日程上,完善原《教师法》的不足,使其真正成为保障教师权益的有力武器,同时与其他教育法规尤其是不久前公布的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相协调。 原《教师法》有哪些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改呢?柏均和委员认为,比如原《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对教师职业性质和身份的一种定位,但这一身份并不能解决实践中发生的侵权问题,所以新《教师法》应该明确规定教师是国家的公务员或准公务员,把教师列入公务性行列。 针对教师申诉,原《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处理”。柏均和说,这些规定存在着很多缺陷:其一是受理机关不明确;其二是缺乏对申诉受理机关的监督,“应当受理”而不是“必须受理”;其三是申诉人对申诉的处理结果不服,如果申诉内容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项的,教师应当被允许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否则便失去了司法救济这一最后方式。 针对教师们普遍关注的工资待遇问题,原《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但现实情况表明并非如此。原《教师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但事实上国家已经出台有关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就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所以这条规定中的“优先、优惠”已经没有了实际意义。 一个法律,大家关注的除了法定权利,还有法律责任。柏均和认为,原《教师法》第38条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但该条文的主体和期限不清,上级机关指的是什么?归还方式、额度等关键性内容均无实际规定,势必导致实际操作落空。 柏均和委员告诉记者,2006年11月,他在民盟中央十七省市的基础教育研讨会上已经作过关于修改教师法的主题报告,得到了与会领导和同事的赞同。柏均和认为,教学要以人为本,这个“本”指的就是教师。只有规范教师的行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才能改变当前教师施教无力的被动局面,因而依法治教非常关键也非常必要。 现在,不少中小学老师被自己身上的新“三座大山”——饭碗、升学率、职称压得喘不过气来。而作为较早的一批特级教师,柏均和委员几年来一直为教师职称的问题不停呼吁。 今年,他再次建议,应该提高基础教育阶段教师的职称档次,并独立形成体系,不与高校的职称挂钩,也不要与公务员挂钩,搞所谓“相当于XX级别”。

新教师法的规章制度

新教师法的规章制度 教师法篇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与实施 第一讲教师的制定及内容解读 本章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本章主要介绍《教师法》的立法过程及其法律地位、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作用、教师的待遇等,并对《教师法》实施的效力进行案例分析。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 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立法过程 1986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六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教师法的提案和建议。此后不久,国家教委据此成立了《教师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着手《教师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和征求了教育界,法学界一些专家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教师法(草案送审稿)》。 1989年4月《教师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经多方征求意见又作了二次修改。1990年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对《教师法(草案送审稿)》进行讨论。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家教委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提出的意见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再次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形成《教师法(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务会议审议。 1991年8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教师法(草案)》进行审议,会议对教师待遇和推行教师聘任制等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1992年10月,国务院将教师法草案撤回,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并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对《教师法 (草案)》作进一步修改,之后提交八届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全文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 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

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七、热爱尊重学生.?教师法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师对学生的热爱尊重,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教育手段,做为一名教师若想使学生对自己热爱尊重.首先自己要尊重自己的人格,中国有这样的格言:“人必自敬,然后人敬之”。一名合格的老师一定要具有较强的自我管理能力,有强烈的集体主义观念,要时刻把自己的工作与集体的声誉连在一起,一堂课的好坏,—件事的成效,对于一个人来说是无足轻重的,但对学生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都是深远的。一件错事不仅影响到个人,还直接影响到学校的声誉与教师的形象,影响到学生心目中老师的地位,甚至给学生带来心灵上

教师法体会

《教师法》学习心得 《教师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教师法》更是一门必修的科目。但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是每当教师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是知法、守法还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 在教学工作中,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在学习《教师法》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这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时候,教师的教育教学是凭职业道德、凭良心。为了取得比较好的教学成绩,有的老师采取了一些过激的行为,如体罚学生等。《教师法》对此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要阵地,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教师要面向学生,对全体学生负责,不要偏爱一部分人,歧视另一部分人。对于优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后进生身上的积极因素,肯定他们的微小进步,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的上进心,帮助他们满怀信心的成长。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为此教师法规定了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

教师法知识点重点难点解读及试题练习(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法知识点重难点解读及试题演练 1、《教师法》的性质和地位 《教师法》是教育单行法。《教师法》对教师培养、教师职业活动和教师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规范,是集合了教师的行业管理和教师的权益保护为一体的综合性的专门法律。 2、主体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职责】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

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教师节】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真题演练】 某小学规定,女教师必须在学校工作3年后方可怀孕,否则产假按事假对待。该规定() A、合法,体现了学校的自主办学权力 B、合法,保障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C、不合法,侵犯了女教师的人权 D、不合法,侵犯了女教师的身体权 【答案】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此外,享受孕产假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不能因为女教师已经享受寒暑假就不再批复

《教师法》学习提纲

《教师法》学习提纲 一、教师概述 1.1教师的法律概念: 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师”特定的法律含义。 这一法律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一)教师是专业人员。这是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的。 (二)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这是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的。 (三)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这是就教师工作目的而言的。 1.2教师的地位 (一)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教师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 (二)教师的法律地位1966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明确指出,“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这种职业是一种要求教师具备经过严格并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纳了这一建议。教师职业作为一种专门职业,具有不可替代性。 对于教师的身份定位,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从世界范围讲,大致有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条例》,教师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种定位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是一种专业人员。 从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是行政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是不对等的。《教师法》第四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从教师与学校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任命制、聘任制等形式。西方许多国家表现为一种雇佣关系。我国传统上实行任命制。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教师任用制度改革。《教师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2.1教师的权利 (一)教师在法律上的权利分为两部分: 一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二)教师的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教师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洋县贯溪中心小学 《教师法》共九章四十三条,重点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教师的待遇、教师的考核与奖励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本节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适用范围 《教师法》总则第2条规定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这里所指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这里所指的“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联系的少年宫、地方中小学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这里所指的“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 《教师法》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是教师的形式特征,也是法律意义上教师概念的外延。《教师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是由教师职业的特殊性、直接肩负着培养社会接班人的职责、履行的是特殊的具有公职性质的教学职责决定的。适用范围限于教师,便于在权利、义务、资格、任用、培养、培训、考核等方面对教师作出统一的规定,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

的。因此,它具有在教育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特征。教师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教师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有权利,表现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可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教学权。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它主要指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剥夺在聘教师的这项法定权利。但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属于侵犯教师这一权利的行为。 2、科学研究权。 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科学研究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现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撰写成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

人民路小学关于贯彻落实《教师法》情况汇报材料

人民路小学关于贯彻落实《教师法》情况汇报材料 来源 课件w .5 Y K J.O M 4 《教师法》颁布施实的十余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亲切关怀下,我校紧紧围绕如何贯彻《教师法》这一主题,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法从教,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现就有关情况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学校基本情况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路小学创建于1944年(其前身为衡阳市私立刚直小学),是一所有着60多年历史的老校。学校座落于繁华市中心,占地8279㎡,建筑面积5422㎡。现有26个教学班,在校学生1627

人,教职工66人。学校秉承“以德治校,质量立校,科研兴校”的宗旨,提出了“现代化、高质量、有特色”的办学目标,真抓实干,赢得了社会的赞誉,成为人们心中向往的学校。学校先后荣获全国群众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红旗大队,全国红十字模范校,湖南省文明单位,湖南省现代教育信息技术学校,湖南省创新教育基地,湖南省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先进单位,湖南省红领巾示范校等光荣称号。 二、认真贯彻落实《教师法》 区委区政府深知教育是百年发展之需,认真组织全区教师学习并加大力度宣传《教师法》,确保依法履行教师的权力和义务,努力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积极营造尊师重教、科教兴区的良好社会氛围,全面推进教育教学深化改革。近年来,区委区政府积极推进教育强区目标,使得教育工作一直居全市领先地位,去年我区是全市唯一的教育两项督导评估优秀单位。 1、切实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学校分别在教师政治学习会上组织学习讨论,让老师们知道《教师法》的颁布实施,是党和政府对教师的关心,是切实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进一步增强教师的事业心,责任感。我们一方面鼓励教师依法保护自身的权力,履行应尽的义务,一方面千方百计争取全社会

《教师法》解读

第三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教师法》总则第一条对其立法宗旨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教师法》总则第2条规定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这里所指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这里所指的“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联系的少年宫、地方中小学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1.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3)管理学生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 (4)获取报酬待遇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5)民主管理权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 2.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教师的资格和任用 (1)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远程研修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测试题2014

小学教师远程研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试题 一、填空 1.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2.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_ 行政处分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4.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5.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6.中小学教师资格由_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_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7.教师的_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8.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_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9.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_ 确定并予以保障。 10.侮辱、殴打教师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教师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1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_ 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二、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教师享有的权利的是________ A、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B、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C、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D、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团体中充分发表意见。2.为了________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A、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B、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C、规范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D、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 3.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________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A、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B、全体学生 C、学习有困难的学生 D、残障学生 4.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的使命。 A、公民素质 B、公民思想道德素质 C、公民科学文化素质 D、民族素质 5.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________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修养。 A、定期 B、不定期 C、每两年 D、每年 6.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教师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________ A、责令其立即改正 B、责令其限期改正 C、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自________起施行。

教师法重点摘要(精)

教師法重點摘要 指導老師:江文雄教授 學號:692700167 姓名:龍智毫 公布時間: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九日公布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九日制定39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第35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第3, 11, 17條 增訂第14之1至14之3, 15之1, 18之1, 36之1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公布 ☆總則 1.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特制定本法。 ☆資格檢定與審定 1.教師資格之取得分檢定及審定二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採檢定制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採審定制。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之檢定分初檢及複檢。初檢合格者發給實習教師證書;複檢合格者發給教師證書。 3.初檢採檢覈方式。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可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實習教師之資格: (1師範校院大學部畢業者。 (2大學校院教育院、系、所畢業且修畢規定教育學分者。 (3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學程者。 (4大學校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部 規定之教育學分者。 4.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得申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之複檢: (1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 (2教育實習一年成績及格者。 5.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6.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聘任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初聘以具有實習教師證書或教師證書者為限;續聘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 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得以 長期聘任。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全文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全文如下: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敬业奉献。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对工作高度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对工作敷衍塞责。 三、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培养学生良好品德,塑造学生健全人格,启发学生创新精神。不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谦虚谨慎,团结协作。平等对待学生家长,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以粗鲁言行对待家长。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树立终身学习理念,遵守教师培训制度,不断学习,与时俱进,自觉更新教育观念,完善知识结构,潜心钻研教育教学业务,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水平。

教师法教育法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要内容 1、教育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有哪些? (l)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为现化代建设服务,培养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4)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5)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权; (6)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2、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是什么? (1)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2)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7)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3、设立学校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程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 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或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l)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6、受教育者享有平等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女子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7、《教育法》对特殊情况学生的教育是如何规定的? (l)国家、社会对贫困生提供各种形式资助;(2)国家社会对残疾人的教育,提供便利;(3)国家、社会、家庭、学校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8、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 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开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受教育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0、教育投入有哪些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本章主要介绍《教师法》的立法过程及其法律地位、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作用、教师的待遇等,并对《教师法》实施的效力进行案例分析。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 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立法过程 1986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六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教师法的提案和建议。此后不久,国家教委据此成立了《教师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着手《教师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和征求了教育界,法学界一些专家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教师法(草案送审稿)》。 1989年4月《教师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经多方征求意见又作了二次修改。1990年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对《教师法(草案送审稿)》进行讨论。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家教委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提出的意见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再次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形成《教师法(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务会议审议。 1991年8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教师法(草案)》进行审议,会议对教师待遇和推行教师聘任制等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1992年10月,国务院将教师法草案撤回,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并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对《教师法 (草案)》作进一步修改,之后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此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全面审议、修改,并于1993年 10月31日通过,历时八年,是在总结建国四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教师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颁行的。至此,我国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诞生了。 二、立法依据 (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需要一批又一批既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又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人才的培养关键在于教师,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队伍,是搞好社会主义事业的关键。“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为此,我们必须制定《教师法》以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二)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需要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教师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比较低。已不能适应培养人才的需要,广大教师急需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了更有效地完成这一任务,有必要通过立法,制定一整套提高教师素质的措施、制度,对教师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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