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课程教学大纲

《专利法》课程教学大纲
《专利法》课程教学大纲

法律硕士《专利法》课程教学大纲

张平

教学目的

本课程旨在使同学们掌握专利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掌握中国专利法的具体内容,能够撰写基本的专利申请文件、了解专利审查的基本要求、能够利用专利文件检索工具完成检索报告。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同学们掌握专利法应用的基本技能,为日后从事专利法律实践打下良好的基础。

教学方法

以课堂教学为主,采取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法,结合专利申请案例、无效案例、侵权案例、专利评估和分析报告,适当的法庭审判旁听,提高同学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学时:每周3学时,全学期45学时,共15次课。

期中成绩:申请文件撰写,自行设计研究一项发明或者按照给出的日常生活类案例,撰写符合递交申请的文件,如果有可能的话可以递交一份真实的申请。满分40分。

期末成绩:按照给出的专利检索要求完成一份检索报告,每人一份不同的检索报告,可以按照国内产业发展需求自拟检索任务。满分60分。

建议领域: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的重点产业领域,台湾发展的重点领域,你所了解的市场需求

参考:通讯、影像显示、太阳能、机械设备,转基因作物、日常生活、其他

说明:由于法律硕士已经开设过知识产权法课程,同学们对专利法已经有了基本了解,所以本学期内容以专题研究为主,重点在专利文件的撰写、专利侵权认定和专利文献应用三部分,由于专业性较强以及考虑同学们参加代理人考试,有关撰写和文献部分外请专家讲授。

具体教学安排

(专题一至专题九周二5:00-8:00在二教501)

专题一导论:专利制度的基本原理及中国立法(张平)9月23日

专题二专利保护的客体(张平)9月30日

专题三专利权的主体及权利归属(张平) 10月7日

专题四专利文献的撰写――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刘国伟)10月14日

专题五撰写实务(刘国伟)10月21日

专题六专利撰写与诉讼的关系(刘国伟)10月28日

专题七专利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张平) 11月4日

专题八专利侵权案例分析(张平)11月11日

专题九专利侵权抗辩中若干问题(张平) 11月18日

(专题十至专题十四与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班合上,上课时间为周五:5:00-8:00,上课地点为二教202,时间冲突的同学参加张平组织的专题讨论)

专题十专利检索方法及专利评价(外聘)11月28日

专题十一专利检索方法及专利评价(外聘)12月5日

专题十二专利检索方法及专利评价(外聘)12月12日

专题十三专利检索方法及专利评价(外聘)12月19日

专题十四专利检索方法及专利评价(外聘) 12月26日

(专题十五上课地点改为二教501)

专题十五专利制度的发展趋势(张平)12月30日

附一:专利撰写部分教学大纲

目的:鉴于学生属于知识产权专业,因此,兼顾理论与实务两方面;理论上,从基本概念入手,使学生对基本概念有较深的理解;实务方面,力争使学生能够基本胜任初步的专利撰写,最佳状态时,学生可以在相关导师带领下,具备独立地完成从研发构思开始介入到独立撰写出合格的专利申请文件的能力。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介绍

1、现行专利法第26条;

2、细则第2条、细则第18条、细则19条

3、细则20-23条

4、《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2章

二、专利说明书(specfication)的结构

1、专利说明书的广义概念;

---请求书;

---说明书摘要;

---摘要附图;

---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

---说明书附图。

2、专利说明书的著录项目介绍;学会如何识别各国的专利说明书;

3、专利网站的简单介绍(属于常用工具)

三、权利要求书

1、权利要求的作用—法56条,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确定边界;

2、权利要求的基本类型: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细则21-23;

3、权利要求的主题(subject matter)

4、权利要求的表达:Jepson\omnibus\Markush\ Swiss-style,Means-plus-function claim

特殊的权利要求:商业方法权利要求/计算机存储介质权利要求

5、独立权利要求的特性---界定各自独立的范围;

6、独立与从属的关联,从属权项的作用-----设置防线(预备队);

7、思考:权利要求差别化原则;权利要求的一个句子表达原则;说明书与权利要求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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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说明书

1、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的关系:法26.3,法26.4;

2、原始记载的范围,法33;

3、说明书的八大部份;

4、说明书的逻辑结构,相互之间关联;

5、背景技术、现有技术与发明点的关系;

6、发明目的/解决的技术问题;

7、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

8、新颖性与创造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释义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中有关情势变更的解释。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如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下,会造成一方当事人的重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就应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所谓情势,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灾难、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客观事实的发生要与合同有关,与合同无关或对合同影响甚微,就不属于情势。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之变动。这种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基础的变动有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从而使原先的合同失去其本来的意义。情势变更原则的法理基础是法律的公平原则,如果说在合同订立时是公平的,在合同生效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此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就是借助法院来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此来平衡由于社会异常变动所引起的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失衡。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在确认时应该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梁慧星教授提出就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效力 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4、情势变更原则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5、如果继续维持合同,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当事人来讲两个效力:一是变更合同,通过合同变更可以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重新达到平衡,要注意《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体现了当事人自治的当事人主义,虽然情势变更规定是对

08专利法习题及答案 (2)

经济法8————专利法 一、单项选择题 1、单位或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若没关于者利权归属的协议,则申请专利权的权利属于:() A、委托人 B、受托人 C、委托人和受托人 D、双方均不能申请专利 2、下列选项中仅属于对自然规律认识的是() A、科学发现 B、产品发明 C、方法发明 D、实用新型 3、取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条件与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条件的主要区别之一是,后者不要求() A、新颖性 B、创造性 C、实用性 D、美感 4、专利申请人的申请案被公布后,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内向专利局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3年 5、如果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3年 6、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3年 7、在对专利申请进行新颖判断时,我国采取的时间标准是:() A、发明日 B、申请日 C、前两者均不正确 8、在对专利申请进行新颖性判断时,我国采取的空间标准是() A、世界新颖性标准 B、国内新颖性标准 C、混合新颖性标准 9、确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是() A、请求书 B、说明书 C、权利要求书 D、摘要 10、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期限的起算点是:() A、申请日 B、授权公告之日 C、专利权被批准之日 11、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 A、10年 B、15年 C、20年 D、30年 12、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是()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关于2017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关于2017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

计算机操作系统教学大纲

《计算机操作系统》课程教学大纲 一. 课程名称 操作系统原理 二. 学时与学分 学时共64学时(52+12+8) 其中,52为理论课学时,12为实验学时,8为课外实验学时 学分 4 三. 先修课程 《计算机组成原理》、《C语言程序设计》、 《IBM—PC宏汇编程序设计语言》、《数据结构》 四. 课程教学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达到如下目标: 1.掌握操作系统的基本原理与实现技术,包括现代操作系统对计算机系统资源的管理策略与方法、操作系统进程管理机制、现代操作系统的用户界面。 2.了解操作系统的结构与设计。 3.具备系统软件开发技能,为以后从事各种研究、开发工作(如:设计、分析或改进各种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 提供必要的软件基础和基本技能。 4.为进一步学习数据库系统、计算机网络、分布式系统等课程打下基础。 五. 适用学科专业 信息大类各专业

六. 基本教学内容与学时安排 主要内容: 本课程全面系统地阐述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基本原理、主要功能及实现技术,重点论述多用户、多任务操作系统的运行机制;系统资源管理的策略和方法;操作系统提供的用户界面。讨论现代操作系统采用的并行处理技术和虚拟技术。本书以Linux系统为实例,剖析了其特点和具体的实现技术。 理论课学时:52学时 (48学时,课堂讨论2学时,考试2学时) ?绪论4学时 ?操作系统的结构和硬件支持4学时 ?操作系统的用户界面4学时 ?进程及进程管理8学时 ?资源分配与调度4学时 ?存储管理6学时 ?设备管理4学时 ?文件系统6学时 ?Linux系统8学时 七、教材 《计算机操作系统》(第2版),庞丽萍阳富民人民邮电出版社,2014年2月 八、考核方式 闭卷考试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导读:范文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篇一:合同诈骗的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合同诈骗的司法解释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1年6月22日 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维持驳回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2021年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

编号:JY-HT-06913 2021年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 Any parties with a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 can sign a contract to protect legal right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订:MZYUNBO设计

2021年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 明 (2001年6月26日)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为了配合修改后的专利法的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专利代理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案(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为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案(送审稿)》,又多次召开了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学者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国务院法制办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送国务院审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已于2001年6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通过,将于2001年7月1日与修改后的专利法同日施行。我国专

利法实施细则在修订过程遵循了以下原则: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二、简化程序,与加快审查的目标一致,与方便申请人的目标一致;三、与国际趋势相协调,履行我国应尽的国际义务。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颁布是健全完善我国专利制度的又一里程碑。现将主要内容简介如下: 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的修改 1.删除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撤销程序,新细则也作了相应修改,删除了撤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现行细则第55条、56条、57条,修改了现行细则中有关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中的相关条款)。 2.提高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数额和报酬比例新细则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精神,参照《科技进步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提高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金的数额和报酬的比例(参见新细则第六毡ǜ媛细则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新细则第14条)

UbuntuLinux操作系统第2版(微课版)—教学大纲

《Ubuntu Linux操作系统》课程教学大纲 学分: 4 学时:48 适用专业: 高职高专类计算机专业 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课程的性质: 本课程是为计算机专业学生开设的课程。课程安排在第学期。 课程的任务: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熟悉Linux操作系统的基本操作,掌握Linux操作系统的配置管理、软件使用和编程环境部署。本课程将紧密结合实际,以首选的Linux桌面系统Ubuntu 为例讲解操作系统的使用和配置,为学生今后进行系统管理运维、软件开发和部署奠定基础。整个课程按照从基础到应用,从基本功能到高级功能的逻辑进行讲授,要求学生通过动手实践来掌握相关的技术操作技能。 前导课程: 《计算机原理》、《Windows操作系统》。 后续课程: 《Linux应用开发》 二、教学基本要求 理论上,要求学生掌握Ubuntu Linux操作系统的基础知识,包括配置管理、桌面应用、编程和软件开发环境。 技能上,要求学生能掌握Ubuntu Linux操作系统的配置方法和使用技能,涵盖系统安装和基本使用、图形界面与命令行、用户与组管理、文件与目录管理、磁盘存储管理、软件包管理、系统高级管理、桌面应用、Shell编程、C/C++编程、Java与Android应用开发、LAMP 平台与PHP、Python、Node.js开发环境部署,以及Ubuntu服务器安装与管理。 培养的IEET核心能力: ?具备系统管理方向的系统工程师的工程能力:掌握Linux配置管理和运维,包括用 户与组管理、文件与目录管理、磁盘存储管理、软件包管理、系统高级管理、服务器安装与管理。 ?具备应用开发工程师的开发环境部署能力,包括Shell编程、C/C++编程、Java与 Android应用开发、LAMP平台与PHP、Python、Node.js开发环境的部署和流程。 ?基本职业素养:具有良好的文化修养、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接受企业 的文化;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等基本能力;具有基本的英语文档阅读能力,能较熟练地阅读理解Ubuntu Linux的相关英文资料。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释义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释义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等合同法相关知识,分类齐全,欢迎浏览。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点击查看,感谢您的访问。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的异议期间及其法律后果的解释。

【条文理解】 《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白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规定解除合同,应当遵守下列程序规定:(1)必须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对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作了规定,按照这两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具备上述条件,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2)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为了防止

法释〔2009〕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9〕21号 [发布日期]2009-12-28 [生效日期]201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法释〔2009〕21号) (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

《计算机操作系统》教学大纲

《计算机操作系统》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计算机操作系统 总学时:68 理论学时:56 实验学时:12 一、课程性质及培养目标 《操作系统》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的专业课之一。本课程将全面系统地介绍操作系统的基本理论与基本工作原理,包括操作系统内部工作过程与结构及相关概念、技术和理论,并作为实例介绍目前主流操作系统Windows的工作原理。在各章节中会介绍当前主流操作系统Windows的各部分功能及实现作为实例,以求学生对操作系统的基本理论和原理能够融会贯通。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理解操作系统在计算机系统中的作用、地位和特点,熟练掌握和运用操作系统在进行计算机软硬件资源管理和调度时常用的概念、方法、算法、策略等。 二、课程的教学原则与方法 在总结操作系统课程教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课程自身的特点,制定本课程的教学原则为:理论讲解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原则。在教学过程中采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有:以语言形式获得间接经验的方法(例如讲授法、讨论法、读书指导法等),以直观形式获得直接经验的方法(例如演示法),以实际训练形式形成技能、技巧的教学方法(例如讲练结合法、实验法等)。 三、教学内容与教学基本要求 第一单元操作系统引论 1、教学内容 任务1 操作系统概述 任务2 操作系统的发展历史 任务3 操作系统的分类 2、教学基本要求 让学生对操作系统形成初步的认识,对操作系统中的概念有整体的了解。了解操作系统的发展过程;掌握操作系统类型和功能、操作系统的基本特征;熟练掌握操作系统定义。 3、教学重点与难点 教学重点:操作系统的发展过程,操作系统的分类、基本特征和功能 教学难点:操作系统的基本特征,操作系统的结构设计 4、复习参考题 ⑴OS的作用可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⑵OS有哪几大特征?最基本得特征是什么? 第二单元操作系统原理基础 1、教学内容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解释:情势变更——有关合同履行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中有关情势变更的解释。 【条文理解】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也即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的损害,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解除合同、变更合同。

第一,货币贬值。 在以货币作为履行标的的长期双务合同中,货币贬值是一种影响平衡关系的常见类型。一战以后,德国帝国法院(RG)和后来的联邦最高法院(BGH)有很多这种类型的判决。有这样的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退休后,主张其维持生活的费用比20年前增加了40%,要求法院变更退休金的数额。法院认为,这种情况已经构成了情势变更,支持了其主张。 第二,法律变动与行政行为。 法律变动通常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往往会构成履行不能或情势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征收。其二,税法的变动。德国最高法院的基本意见是,除非当事人对税收的结果在第三,灾难。 天灾人祸大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但是,能否成为“情势”,还要看其与合同的关联程度。另外,在战争和其他灾难后,国家会特别制定一些法律加以处理。所以,总的来说,在德国,基于灾难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况不多。就中国而言,在出现灾难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通过适用《合同法》第117条的不可抗力条款加以解决。 第四,其他经济因素的变化。 这里的经济环境,包括影响民事主体生产和经营的各种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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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 (2008年第三次修改新专利法) 2010年整理 1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1、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而知识产权是一种关于无形财产的财产权,其保护对象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创造”。这是将其称为“知识产权”的原因。 正如任何财产权的内容、范围以及财产所有人的权利、义务要受到某些限制一样,专利权也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例如当一项在后专利是对他人的在前专利的某种改进时,在后专利的专利权人未经在前专利的专利权人同意,就不能实施自己的发明创造,否则就构成侵犯在先专利的行为。当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和公众的重大利益时,国家可以对该专利予以推广应用或者批准强制许可。 2、鼓励发明创造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长期依靠奖励制度来鼓励发明创造,实行的是所谓“一家开花,百家引进”的体制,也就是发明创造做出后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都可以无偿地予以使用。在这种体制下,发明人得到的回报是获得奖状、奖章、奖金等奖励,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不能从发明创造的实施中获得经济效益,因而也就无法回收为完成发明创造所作的投资。这种状况不利于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因此,虽然国家年年拨款搞科研,年年拨款奖励发明创造,但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总不是很多。 为了更为有效地鼓励发明人多发明创造,国家必须建立一种制度,使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能够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事实上,并非所有的发明创造都能够产生良好的技术效果和社会效果。只有取得效果的发明创造才应当得到社会的回报,这是理所当然的。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否有价值由市场来决定,专利权是否值得保留由专利权人自己来判断。 第二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新的” 一、发明 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从这一定义可知,一项发明具有如下特点: (1)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 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例如对机器、设备、部件、仪器、装置、用具、材料、组合物、化合物等等作出的发明。 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法,又可以分为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例如对加工方法、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或产品使用方法等所作出的发明。 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绝大多数发明都是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例如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选择等,只要这种组合或选择产生了新的技术效果,就是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 二、实用新型 2

操作系统课程教学大纲

GDOU-B-11-213 《操作系统》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简介 课程简介: 本课程主要讲述操作系统的原理,使学生不仅能够从系统内部了解操作系统的工作原理,而且可以学到软件设计的思想方法和技术方法。主要内容 包括:操作系统的概论;操作系统的作业管理;操作系统的文件管理原理; 操作系统的进程概念、进程调度和控制、进程互斥和同步等;操作系统的各 种存储管理方式以及存储保护和共享;操作系统的设备管理一般原理。其次 在实验环节介绍实例操作系统的若干实现技术,如:Windows操作系统、Linux 操作系统等。 课程大纲 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本课程计算机学科的软件工程专业中是一门专业方向课,也可以面向计算机类的其它专业。其任务是讲授操作系统的原理,从系统内部了解操作系统的工作原理以级软件设计的思想方法和技术方法;同时介绍实例操作系统的若干实现技术。 二、课程的目的与基本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能够从操作系统内部获知操作系统的工作原理,理解操作系统几大管理模块的分工和管理思想,学习设计系统软件的思想方法,通过实验环节掌握操作系统实例的若干实现技术,如:Windows操作系统、Linux操作系统等。 三、面向专业: 软件工程、计算机类 四、先修课程: 计算系统基础,C/C++语言程序设计,计算机组成结构,数据结构。 五、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联系:

本课程以计算系统基础,C/C++语言程序设计,计算机组成结构,数据结构等为先修课程,在学习本课程之前要求学生掌握先修课程的知识,在学习本课程的过程中能将数据结构、计算机组成结构等课程的知识融入到本课程之中。 六、教学内容安排、要求、学时分配及作业: 第一章:操作系统概论(2学时) 第一节:操作系统的地位及作用 操作系统的地位(A);操作系统的作用(A)。 第二节:操作系统的功能 单道系统与多道系统(B);操作系统的功能(A)。 第三节:操作系统的分类 批处理操作系统(B);分时操作系统(B);实时操作系统(B)。 第二章:作业管理(2学时) 第一节:作业的组织 作业与作业步(B);作业的分类(B);作业的状态(B);作业控制块(B)。 第二节:操作系统的用户接口 程序级接口(A);作业控制级接口(A)。 第三节:作业调度 作业调度程序的功能(B);作业调度策略(B);作业调度算法(B)。 第四节:作业控制 脱机控制方式(A);联机控制方式(A)。 第三章:文件管理(8学时) 第一节:文件与文件系统(1学时) 文件(B);文件的种类(B);文件系统及其功能(A)。 第二节:文件的组织结构(1学时) 文件的逻辑结构(A);文件的物理结构(A)。 第三节:文件目录结构(1学时) 文件说明(B);文件目录的结构(A);当前目录和目录文件(B)。 第四节:文件存取与操作(1学时) 文件的存取方法(A);文件存储设备(C);活动文件(B);文件操作(A)。 第五节:文件存储空间的管理(2学时) 空闲块表(A);空闲区表(A);空闲块链(A);位示图(A)。 第六节:文件的共享和保护(2学时)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合同法司法解释全集 根据多年的实践研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审判需要,对《合同法》做出了一些实际的补充,一共有三个有关合同法执行的司法解释。先将所有司机解释汇集,方便大家的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 月1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 年12 月29 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 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 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

新专利法第69条的理解

.《专利法》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 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如果此产品销售的话会视为侵权吗 销售当然没问题。此种情况下属于在先使用权,销售在先使用权制造出来的产品是不侵权的。要不然制造它干啥。这种情况下,没有写在法律条文里的就不算侵权。申请日前如果已经销售的话那就可以无效此专利。我想你的意思就是申请日前没销售,申请日后才开始销售。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这一条的意思是:只为行政审批的目的却不是为销售的,可以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或者专门为申请行政审批的单位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而不是为商业目的而销售的,不视侵权。 ‘其’是指‘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这个主体,比如A公司因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需要X产品,这时B公司进口X产品卖给A,这个其就是A公司;此时B制造、进口卖给A公司X产品,且A使用X产品仅是为了‘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需要,则,这时B的制造、进口行为为视为侵权例外行为,而B直接使用且不是前述行政审批需要目的则构成了侵权,当然,如果B也是为了‘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则属于第一种行为,也不侵权,所以在第二条便没包括‘所有使用’这一种行为。 专利权人可以禁止先使用权人停止生产吗?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即: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这里的“原有范围”指的是:专利申请日前你们厂已经制造的相同产品,或为使用相同方法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在这里就是你们厂的原材料)。换句话说,你们厂现在能做的只有两件事:1)卖完之前生产的产品;2)用完之前已经准备好的原材料。如果在上述范围之外另行采购原材料,并用与已经获得专利权保护的相同方法进行制造并销售产品的话,就构成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了。 方法专利具有延及产品的效力,但仅仅延及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所以,对于方法专利而言,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就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指依照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即应用该方法的第一步到最后一步所得到的产品。如果对该得到的产品进一步进行加工使之发生变化而获得的产品就不是直接得到的产品。例如,某专利方法是制造一种耐磨性很好、主要用于制造轮胎的橡胶的方法,用该方法生产的橡胶属于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但用该橡胶制造的轮胎就不属于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

操作系统教学大纲

《操作系统》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名称:《操作系统》总学时与学分:72学时 4学分 课程性质:专业必修课授课对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二、课程教学目标与任务 操作系统原理是一门专业基础课程,是涉及考研等进一步进修的重要课程,是计算机 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本课程的目的和任务是使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理解操作 系统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功能,掌握操作系统的使用和一般的管理方法,从而为学生以后的 学习和工作打下基础。 三、学时安排 课程内容与学时分配表 章 节 内 容学 时 第一章 操作系统引论5第二章 进程管理12第三章 处理机调度与死锁12第四章 存储管理12第五章 设备管理10第六章 文件管理8第七章 操作系统接口4第八章 网络操作系统3第九章 系统安全性3第十章 UNIX 操作系统3四、课程教学内容与基本要求 第一章 操作系统引论 教学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操作系统的概念,操作系统的作用和发展过 程,知道操作系统是配置在计算机硬件上的第一层软件,是对计算机系统的首次扩充,是 现代计算机系统必须配置的软件。 基本要求:掌握操作系统的目标和作用、发展过程、基本特征及主要功能;了解操作 系统的结构设计 本章重点:操作系统的概念、作用,操作系统的基本特征以及操作系统的主要功能。 本章难点:操作系统基本特征的理解,操作系统主要功能的体现。 教学方法:讲授与演示相结合、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电气课件中调试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

合同法司法解释 目录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法律适用范 、诉讼时 三、合同效 四、代位 五、撤销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 七、请求权竞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合同订 、合同效 12 三、合同履 14 四、合同消 15 五、违约责 17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1999]19 号 发布日期】1999-12-19 生效日期】1999-12-29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 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 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19号)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诉讼时效 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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