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1)

教育政策法规(1)
教育政策法规(1)

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具体来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活动,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矛盾,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依法治教的五个基本条件:1、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2、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3、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4、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5、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

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1、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2、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3、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4、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㈠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㈡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㈢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㈣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㈤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㈠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㈡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㈢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㈣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㈤继续推行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教育法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有关的法律主体在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总称。

教育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总称。

教育政策:政党、政府等政治实体在一定历史时期,为了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和任务,而协调教育内外关系,所规定的行动依据和准则。

教育方针:国家和政党在一定历史阶段提出的,教育工作发展的总方向,是教育政策的总概括。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⒈制定的主体不同教育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政策制定的主体既包括政党也包括国家机关。⒉表现的形式不同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协议、决定、刚要、通知、意见、指示等文件形式出现的,而法律则是以法律条款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的。⒊实施方式不同党的政策,一般是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去执行,法律的实施,则是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要求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必须遵守。⒋作用不同党的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教育法律则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定型化,是教育政策的一种特定的表现形式,因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

教育法:广义上的教育法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的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所有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上的教育法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法律。

⒈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⒉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⒊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

为规则;

教育法的特征:第一,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第二,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第三,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第四,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⑴方向性原则;⑵公益性原则;⑶平等性原则;⑷终身性原则。

教育法的作用:⒈教育法的规范作用:⑴指引作用⑵评价作用⑶教育作用⑷预测作用

⑸强制作用⒉教育法的社会作用⑴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⑵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⑶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⑷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⑸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即构成法律规范的要求,也就是指构成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组成部分及相应关系。从逻辑结构上看,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等。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就性质而言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一类是横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义务者,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化的表现形式,是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之一,一般包括物、行为、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等。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则无所谓法律关系。

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

社会组织。

我国学校的法律地位:⒈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⒉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⒊学校是行政相对人;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⑴组织机构和章程;⑵合格的教师;⑶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学校的权利:⑴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⑵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⑶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⑷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⑸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⑹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⑺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⑻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义务:⑴遵守法律、法规;⑵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⑶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⑷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⑸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⑹依法接受监督。

学生的权利:⑴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⑵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⑶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⑷享有申诉权;⑸享有人身权;

一些特殊学生群体享有的特殊教育权利:⒈女生;2.经济困难的学生;3.残疾人。

学生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的权利:⑴教育教学自主权;⑵学术自由权;⑶管理学生权;⑷获取报酬权;⑸参与教育管理权;⑹培训进修权;⑺申诉权。

教师的义务:(1)遵纪守法义务;(2)教育教学义务;(3)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4)尊重学生人格义务;(5)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6)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

教师资格分类: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等学校教师资格,高级中等学校教师资格,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的条件:1.国籍;2.思想品德;3.学历;4.教育教学能力;5.身体素质;6.心理素质。

教师任职条件:1.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2.遵守法纪,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3.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4.具备学历、学位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5.身体健康。

教师聘任制度:1.招聘;2.续聘;3.解聘;4.辞聘。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1)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3)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4)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1.行政法律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法律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

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1制裁2补救3强制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常见学生伤害事故的表现:(1)运动伤害;(2)课余伤害;(3)校外活动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原因分析:1.制度不严,管理不善;2.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3.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4.体罚或变相体罚;5.安全保护措施不力;6.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7.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基本内容:(1)关于学校责任范围的界定;所谓学校责任范围,就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伤害事故要界定为学生伤害事故。(2)关于适用的范围;即大中小学都适用。(3)关于学校责任的性质;(4)关于伤害事故的类型;一是学校责任事故,二是学生责任事故,三是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四是混合型责任事故。(5)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6)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原则与经费的来源;一是学校筹措,二是县级以上有条件的教育行政部分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筹措,三是鼓励学校、学生参加相应的保险,包括学校责任保险等。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1.权利受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到伤害,就无所谓救济。2.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3.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1.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作用;

2.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防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权行为;

3.标示教育法治,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作用。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一是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二是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三是其他渠道,主要是机构内部或民间渠道。

申诉制度:通常是指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可以分为诉讼上的申诉制度和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两大类。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的范围:(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及管辖:教师申诉的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之间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教师申诉制度的主要环节和程序:(1)提出申诉;(2)对申诉的受理;(3)对申诉的处理。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特征:①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受《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度;②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⑴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有权申诉;⑵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⑶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⑷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提出申诉;⑸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诉;⑹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

受教育者申诉的程序:(1)申诉的提出;(2)受理;(3)处理。

教育行政复议: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教育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断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教育行政复议的特点:1.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严格的法律制度;2.教育行政复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3.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相对人提出的复议申诉必须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或裁决。

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⑴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⑵对教育行政强制的措施不服的;⑶对不作为违法,可以请求复议救济;⑷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⑸对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⑹对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教育行政复议的管辖:1.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管辖;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原教育行政机关管辖;3.特定管辖;

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1.申请;2.受理;3.审理;4.决定;5.执行。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

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1)主管恒定;(2)诉权专属;(3)标的确定;(4)被告举证;(5)不得调解。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⑹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⑻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⑼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3.裁定管辖;

教育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诉讼过程:1.起诉;2.受理;3.审理;4.判决;5.执行。

教育行政诉讼的审理依据:(1)依据法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2)“参照”规章。

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人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教育行政赔偿的特点:(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4)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1.职务行为主体;2.职务违法行为;3.损害;4.因果关系。

行政赔偿的范围:1.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2.侵犯财产的违法行政行为。

教师行政赔偿的提起和受理:1.行政赔偿的提起;2.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3.申请的拒绝。

2018年教育政策法规考试试题

2018年教育政策法规考试试题及答案 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D),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D.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和实践能力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C )津贴。C.艰苦贫困地区补助 9、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D)予以保障。D.人民政府 10、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A ),制定本法。 A.宪法和教育法 11、“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这种说法违反了(B )。B、《教师法》 12、教师之间要“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这是师德教育的(A)。A、“双赢”协作原则 1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在教师对待教育事业的较高道德目标是(A)。 A、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14、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B)。B、三至五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____起开始施行.( B )B、1994年1月1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B)之日起开始实施。B、1995年9月1日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B)第三十八号令公布的。 B、主席令 18、国家实行(A)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A、教师资格 19、(A)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保证,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

教育政策法规整理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六届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 第十五条县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

2021年教育政策法规考试试题库及答案(精华版)

2021年教育政策法规考试试题库及答案(精华版)一、单项选择题(共 1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每题 2分,共 20分) 1.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义务教育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为______( D)。D、校长负责制 2.教师资格证书的适用的地域范围是:______( A)。A.在全国范围 适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______。( C)C权利和义务 4.学校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根 据有关法律规定,______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D)D学校负责 人和有关直接负责人 5.教师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______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超 过此时限的除外。(D)D.60 6. ____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 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A)A.义务教育 7.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____( A) A、过错责任原则 8.学校____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 人员。( B)B.不得

9.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次日起____内作出处理。(C) C.30日 10.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____( C)。C.民事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共 10题,每题有两个以上正确选项,每题 2分,共20分) 1.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教师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解决或补偿的渠道或方式。一般可分为:(ABC)A.司法救济 B.行政救济 C.社会救济 2.以下哪些处罚种类属于教育行政处罚:( ABCD)。 A.警告、罚款 B.责令停止招生 C.撤销教师资格 D.吊销办学许可证 3.李某是一名教师,可以行使的权利有:( ABC) A、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B、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C、在寒暑假期带薪休假 D、责令上课不遵守纪律的学生离开教室 4.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途径有:(ABC) A.自行协商解决; B.申请调解; C.伤害事故的赔偿; D.不予理睬 5.根据现有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提起学生行政申诉的对象和内容包括:( ABCD)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

材料5教育政策法规知识 学校法律地位的涵义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我国学制系统内的基本教育阶段分为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所谓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法律根据学校这种社会组织的目的、任务、性质和特点而赋予其的一种同自然人相似的“人格”。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理解这个概念的基本含义。 1.学校法律地位的实质是其法律人格。我们知道,做为生命体的自然人具有自己独立的人格。法学上借用“人格”一词,把社会组织体看成一个“人”(民法上称“法人”),其人格主要是指该社会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相应的责任能力,并主要以这三种能力在某种法律关系中取得主体资格。学校的法律人格,主要从其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反映出来,是其办学自主权的抽象化、形象化。 2.学校法律地位的内容体现其任务、条件和特点。从民法意义上讲,学校的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决定于成立该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法人无权进行违背它的宗旨和超越其业务范围的民事活动。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的具体权利,体现了学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育人宗旨。而对不同条件和特点的学校,如中小学和高等学校,其权利义务内容也不完全相同。 3.学校法律地位在形式上是由法律赋予的。学校是相对独立的组织教育活动的实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这是无庸置疑的。学校成为法人的实体要求是必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教育法》第31条明确规定了“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这些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学校的法律地位,扩大学校依法办学的自主权,促使教育机构广泛参与民事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应当指出,学校的法律地位不仅包括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也包括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则由宪法和行政法所规定。(二)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 1.学校法律地位具有公共性 在许多国家,都有“公法人”的概念。所谓公法人,一般指行使、分担国家权利或依属于公法的行政法等特别法,以公共事业为成立目的的法人。换言之,是按照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建立的,能够作为公权力并承担义务的组织,是为公共利益而存在的主体,它与依照民法、公司法等法律设立的私法或合伙组织不同。国外教育立法中或明文规定学校为公法人,或强调其公共性。如德国规定,学校

教育政策法规复习要点提纲

第一章导论 1.结合教学工作实际,谈谈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依法治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广大学生家长的迫切期望。 (1)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既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教育领域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 (2)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要求。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关系变化以及民办教育的兴起等教育领域的新问题、新情况都需要依法治教。 (3)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使教育事业在微观上搞活,在宏观上健康有序发展。 (4)是培养新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让广大青少年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的潜移默化中,逐步培养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养成守法习惯,提高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为提高国民素质、推进民主法治进程提供强有力保证。 2.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 (1)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根本性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首先解决义务教育公平性问题。 ①起点上的平等——入学上的平等 ②过程中的平等——就学过程的平等 ③终点上的平等——学业成就上的平等 (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①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不对个人或小集团负责。 ②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不以赢利为目的。 ③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4)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①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有什么样的义务。 ②权利与义务相依存,权利人权利的享受依赖于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权利。 ③权利与义务相联系,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未履行义务,也就放弃了相应的权利。

教育政策法律法规

教育政策法律法规 1、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2、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3、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 民政府)为主管理得体制。 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得,其父母或者其她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得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得平均水平。 6、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得(培训与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得建设。 7、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与学生身心发展得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得全面发展。 8、在民族地区与边远贫困地区工作得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9、对未完成义务教育得未成年人与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得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10、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得权利,保证义务教育得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与教育法),制定本法。 11、“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与补课得同志可以去其她学校另谋高就!”这种说法违反了(《教师法》)。 12、教师之间要“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她教师在学生中得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这就是师德教育得(“双赢”协作原则)。 1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在教师对待教育事业得较高道德目标就是(献身于人民得教育事业)。 14、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得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15、《中华人民共与国教师法》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16、《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自(1995年9月1日)之日起开始实施。 17、《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就是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令公布得。 18、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与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得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得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得,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19、(加强与改进师德建设)就是全面贯彻党得教育方针得根本保证,就是进一步加强与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与思想政治教育得迫切要求。 20、(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与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得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得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得,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21、有关法律规定:“对使用特殊音响警报与红色回转警灯得警车 ,其它车辆应当避让。”这体现了行政职权得强制性)特征。 22.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得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得年龄就是(14 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23.对民办学校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得就是(学校董事会) 24.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

教育政策法规试题及答案2031943466

教育政策法规试题及答案 一、简答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时间?(1986年7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的根据?(是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确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九年制义务教育。) 4、义务教育法规定的由哪级政府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6、义务教育法在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7、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上是如何规定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8、义务教育法在语言文字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9、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共几个阶段?都是什么?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0、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学制是由谁确定? (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哪些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 13、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 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14、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哪一级政府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5、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6、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采取什么政策?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17、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对义务教育是怎么保护的? 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18、义务教育法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19、义务教育法规定,谁承担“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

第一章教育政策、法规概述

第一章 教育政策、法规概述 本章学习目标 了解教育政策、法规的概念,掌握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理解教育政策、法规的功能,在理解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区别和联系的基础上,能够正确处理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系。 第一节教育政策、法规的内涵与特点 一、教育政策的概念 教育政策是国家政策系统的一部分,是国家政策在教育领域中的反映,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政策子系统。掌握政策的含义是理解教育政策的前提。 (一) 政策 政策的内涵十分丰富,表现形式多样,其作为一门科学,是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发展起来的,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政策的本质进行了解释和假设,大致可分三类:一类认为政策是某种有目的地进行价值分配,以处理问题或实现既定目标。如政策科学的倡导者美国学者拉斯韦尔和亚伯拉罕,卡普兰认为政策是“一种含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哈曼和我国学者孙光等支持这种观点。第二类认为政策是某种行为准则、计划、法规、文件、方案或者措施等,即某种由人们来执行或者遵守的“文本”。如美国学者伍德罗 ? 威尔逊认为“政策是由政治家,即由具有立法者指定的而由行政人员执行的法律和法规”。我国学者王福生、林德金、陈振明等都赞同这种对政策的解释。第三类认为政策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变化的、复杂的过程。如詹姆斯 ? 安德森认为,“政策是一个有目的的活动过程,而这些活动是由一个或者一批行为者,为处理某个问题及其有关事物的有目的的行为过程”。 从中外学者对“政策”内涵的界定和解读可以看出,从广义上讲,政策是个人、团体或政府等为了达到某个目标,实现某种目的所提出的各项有计划的活动的总称。从狭义上讲,

? 4 ?政策是政府、政党和其他政治团体等具有公共权力的主体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和社会环境中,为了实现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科技、教育等各项发展目标而提出的政治性的行为依据和准则。它是一系列计划、法律、措施、规章、规则、条例、策略和方法的总称。狭义内涵的“政策”等同于“公共政策”,二者具有相同的范畴结构和方法体系。本书所讨论的政策是狭义的政策。 公共政策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对人们行为产生引导与约束作用的价值准则与规范,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正式性与强约束性。正式性是指这种价值准则与规范是由正式组织机构制定与颁布的。强约束性是指这种价值准则与规范比较稳定,对每一成员都具有约束与影响作用,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第二,由掌握公共权力的机构制定与组织实施。掌握公共权力的机构主要是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第三,广泛的社会适用性。公共政策具有非常广泛的社会适用性,其社会适用性大小与制定主体密切相关。 (二) 教育政策 随着现代国家的兴起和现代教育的发展,教育的公共性特征、教育活动的公共性质、教育问题的公共性日益增强;教育研究对象及方法论愈来愈成为公共议题,体现出复杂性思维特质;教育理论研究中公共理论的介入和教育实践与社会变革的关联不断得到强化。与此相对应的是国家在承办教育、管理教育、评价教育等教育发展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日趋增大,教育政策作为国家、政府、政党利用其公共权力定制的公共政策在教育领域中的作用日益增大。 教育政策是国家和政党为了实现一定时期的教育目标和任务,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的调节教育内外关系的行动依据和准则,表现为教育路线、教育方针、教育战略、教育规划、教育决定、教育法律法规等形式。 二、教育政策的特点 教育政策作为国家总体政策一部分,除了具备政策的一般性特征以外,还具有以下几个典型特点。 (一) 政治性与原则性 政治性是教育政策的根本特征,教育作为一项培养未来社会公民和统治阶级接班人的社会事业,具有鲜明的上层建筑特质。任何国家和政党的教育政策,都必然以满足其自身的利益和政治意图,它规定人民应做什么,不应做什么,提倡或鼓励什么。 (二) 目的性与可行性 教育政策是人们根据一定的需要而制定出来的,是人们主观意识的体现和主观能动性的产物,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明确的目的性是教育政策的基本特征,没有目的性的教育政策是不存在的。同时,要使教育政策的目的变成现实,就要充分考虑教育政策的可行性。因为,再好的目的,如果脱离了现实条件,是难以实现的,是注定要失败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教育政策时,必须把其目的性和可行性联系起来考虑,使两者有机结合起来。

教育政策法规

教育政策法规重点标记 第一章导论 一、基本概念 1、依法治国P4 2、教育法治P5 3、依法治教P6 4、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P10-13 二、基本问题 1、法治的精义和内核是什么?P3 2、健全的教育法治系统应当包括哪些要素?P5 3、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实现这一基本要求应当具备哪些条件?P8-9 4、依法治教应予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P10-13 5、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P14-15 6、结合实际,谈谈当前应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我国的依法治教?P18-20 7、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与中国共产党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P20-22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一、基本概念 1、教育法P28

2、教育法律规范P34 3、教育法的渊源P36 4、教育法律关系P41 5、教育法律监督P46 二、基本问题 1、教育法的本质和特点P28-30 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P30-31 3、结合工作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作用的认识?P31-33 4、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教育法律文书之间的联系与区别?P34 5、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P35-36 6、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P37-40 7、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及类型P41-42 8、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P42-45 9、简述国家机关的教育法律监督和社会力量的教育法律监督的类型与内P47-49 第三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一、基本概念 1、教育行政机关P51 2、学校P56 3、教师P63-64 4、教师资格制度P70

5、教师职务制度P72 6、教师聘任制度P73 7、学生P77 二、基本问题 1、教育行政职权的内容P53-56 2、如何理解学校的法律地位P57-58 3、学校的权利与义务P59-62 4、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P66-68 5、教师应履行的义务P68-69 6、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P70-71 7、教师聘任制度的特征P73 8、学生的权利与义务P78-82 9、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P82-83 第四章教育基本法律制度 1、我国教育的性质、地位和教育方针是什么?P85、P86 2、教育法规定的教育基本原则P86-88 3、教育法规定的教育基本制度P88-90 4、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具备哪些条件?P96-97 5、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高等学校的自主权P97-100 6、简述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P101 7、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基本内容P102-107 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教育政策法规

教育政策法规 第一章、教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 (一)识记:1、教育政策、教育法规的概念 2、我国教育政策、法规的体系、类型、结构及特征 3、教育法律规、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适用、教育行政执法、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救济等教育法学基本概念 (二)理解:1、教育政策、法规在国家政策、法规中的地位,教育政策、法规的功能 2、教育政策的制定、实施、评价、调控与教育法规的制定、执行(适用)、监督等过程程序 3、有关教育法律规、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适用、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救济等教育法学基础知识和基本和基本理论 (三)运用:1、能够辨析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联系与区别 2、能够运用教育政策、教育法规(或教育法学)基本理论分析小学教育中的政策、法律问题案例 一、教育政策 (一)概念:教育政策是政党和国家为实现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主要容有教育体制政策、教育质量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育人事政策、国家学制政策、课程与教学政策、学历与学位政策、教师教育政策、考试与评价政策、招生与就业指导政策、学校语言文字政策) (二)类型:1、依据制定政策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和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2、依据政策容与层次的不同,可划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3、依据政策效力围的角度,可划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4、依据政策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划分为鼓励性政策与限制性政策(填空) (三)基本特征:1、政治性与原则性;2、目的性与可行性;3、稳定性与阶段性;4、合法性与权威性;5、系统性与多功能性(简答) (四)体系结构 (1)概念:教育 (2)文件(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党中央制定和批准的文件、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的决议、决定、党中央各部门和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所属部分制定或批准的文件);2、国家的政策性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有立法权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文件、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各部委制定或批准的文件、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件);3、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定发布的文件(党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制定发布的决议和指示、党中央各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联合制定的文件、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联合制定的文件); 4、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问题的讲话和指示) (3)教育政策的纵横结构: 纵向结构(从不同角度出发就有不同的排列方式):如依据政策阶段性过程划分的长期教育政策、中期教育政策、短期教育政策和即时教育政策,依据政策空间系列划分的教育总政策、基本教育政策和一般教育政策 横向结构:高等教育政策、普通教育政策、职业和成人教育政策,以及少数民族教育政策、残疾人教育政策等 一、教育法规 (一)概念: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与和基本依据。(名词解释)

教育政策法规 20个案例分析

教育政策法规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案例1 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问题: ⑴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 ⑵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⑴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 ⑵吴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吴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案例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案例2 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 问题: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参考答案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教育政策法规文件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教育政策法规文件汇编》[编著]:本书编委会 [出版社]:中国教育出版社 [卷册数]:精装五册 [光盘数]:一张 [开本]:16开 [出版日期]:2008年 定价:13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教育政策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篇教育基本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二篇教育改革与发展相关政策 法规文件 陈至立国务委员、周济部长在 教育部2007年度工作会 议上的讲话 教育部2007年工作要点 第三篇教育经费与投入相关政策 法规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建设兴办节约型学校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 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第四篇学校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 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 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校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五篇教学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 干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 工程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使用外国教材管理的通知

第六篇教师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第七篇学生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第八篇招生与就业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第九篇教学科研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 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篇思想政治工作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 第十一篇教育纪检监察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教育部关于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交接工作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交 接内容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 计署关于严禁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 环节违规收取费用的通知 第十二篇教育督导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最新教育政策法规重点知识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冲刺题 1、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 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哪一级政府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3、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采取什么政策?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5、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对义务教育是怎么保护的? 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6、义务教育法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7、义务教育法规定,谁承担“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 适龄少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8、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采用什么处罚措施?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9、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采用什么处罚措施?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0、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经费财产是如何保护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教师有哪些情形,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消教师资格的处罚?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诈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2、校园的广播、演出、展览、展示以及校园的整体设计应当有利于什么? 答:应当有利于营造健康、高雅的学校文化艺术氛围,有利于对学生进行审美教育。 13、学校应当注意发挥哪些组织在艺术教育活动中的作用? 答: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 14、为什么要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 为加强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15、高中学费标准的调整由哪些部门提出方案,报哪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6、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坚持什么原则? 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 17、中小学校收入包括哪几项?

2020年教师编制考试教育政策法规试题及答案(共五套)

2020年教师编制考试教育政策法规试题及 答案(共五套) 2020年教师编制考试教育政策法规试题及答案(第一套)一、单项选择题(共 1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每题 2分,共20分) 1.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义务教育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为______( D)。D、校长负责制 2.教师资格证书的适用的地域范围是:______( A)。A.在全国范围适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______。( C)C权利和义务 4.学校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______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D)D学校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负责人 5.教师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______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超过此时限的除外。(D)D.60 6. ____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A)A.义务教育 7.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____( A) A、过错责任原则 8.学校____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B)B.不得 9.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次日起____内作出处理。(C) C.30日 10.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____( C)。C.民事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共 10题,每题有两个以上正确选项,每题 2分,共20分)

1.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教师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解决或补偿的渠道或方式。一般可分为:(ABC)A.司法救济 B.行政救济 C.社会救济 2.以下哪些处罚种类属于教育行政处罚:( ABCD)。 A.警告、罚款 B.责令停止招生 C.撤销教师资格 D.吊销办学许可证 3.李某是一名教师,可以行使的权利有:( ABC) A、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B、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C、在寒暑假期带薪休假 D、责令上课不遵守纪律的学生离开教室 4.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途径有:(ABC) A.自行协商解决; B.申请调解; C.伤害事故的赔偿; D.不予理睬 5.根据现有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提起学生行政申诉的对象和内容包括:( ABCD) A.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 B.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 C.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的 D.对学校侵犯其知识产权的 6.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在校学生的权利有:( ABCD) A、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B、获得资助权 C、获得公正评价权 D、申诉、诉讼权 7.学校作为法人的主要特点:( ABC) A.公益性 B.民事活动范围的有限性 C.财产的受限性 D.盈利性 8.为保障教师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教师权利的实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有:( ABCD ) A、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B、提供必须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C、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D、支持教师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9.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BCD) A.因不可抗力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C.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D.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0.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 ABC)A.初级职务 B.中级职务 C.高级职务 D.特级职务 三、简答题(共 4题,每题 5分,共 20分)

教育政策法规名词解释

教育政策法规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 1、教育法规:就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与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与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2、教育法制化:教育法制化就是教育法律化与制度化的简称,它就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与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 3、学业证书制度: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的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其她证书。 4、学业证书:就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或者其她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其学业情况的凭证。 5、学制: 6、法律责任: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她人佥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7、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学校、公民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 8、教育申诉制度: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与学生对学校、其她教育机构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不服,或者在其佥权益遭受伤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申明不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9、学力:学习能力,即就是一种与相应的学历教育毕业的人具有同等学习能力的意思。 10、职业教育: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种类的职业教育学校与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与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法律活动。 12义务教育:就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就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 13、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14、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概念:指学生在学校管理下发生的人身伤害。包括身体与精神伤害,不包括学生遭受的财产损失,也不包括教育工作者受到的伤害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测试题 一、单项选则题: 1、不满( B )的未成年人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她的法定监护人代理民事活动。 A、九周岁 B、十周岁 C、十一周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