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4基础报表填报说明(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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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填报说明 (2)

G01《资产负债项目表附注》填报说明 (13)

第Ⅰ部分:非应计贷款、委托业务及债券发行情况报表 (14)

第Ⅱ部分: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情况简表 (15)

第Ⅳ部分:存贷款明细报表(二) (16)

第Ⅴ部分:人民币备付率报表 (17)

第Ⅵ部分:各项垫款情况表 (18)

G02《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情况表》填报说明 (20)

G03《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表》填报说明 (24)

G04《利润表》填报说明 (28)

G05《利润分配表》填报说明 (36)

G06《个人理财业务统计表》填报说明 (38)

G11《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填报说明 (41)

G12《贷款质量迁徙情况表》填报说明 (50)

G13《最大十家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情况表》填报说明 (63)

G14《授信集中情况表》填报说明 (67)

G15《最大二十家关联方关联交易情况表》填报说明 (75)

G16《抵债资产账龄情况表》填报说明 (81)

G17《银行卡业务情况表》填报说明 (83)

G21《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填报说明 (87)

G22《流动性比例监测表》填报说明 (94)

G23《最大十家存款客户情况表》填报说明 (99)

G24《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同业拆入情况表》填报说明 (101)

G31《有价证券及投资情况表》填报说明 (103)

G32《外汇风险敞口情况表》填报说明 (107)

G33《利率重新定价风险情况表》填报说明 (113)

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填报说明 (121)

G42《表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填报说明 (127)

G43《表外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填报说明 (132)

G53《分地区情况表》填报说明 (140)

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引言

本表反映填报机构在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分类分项列示。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

1.报表名称: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

2.报表编码:银监统0001号

3.填报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和邮政储蓄机构。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境分支机构汇总数据(月报)为月后8日、法人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合并报表数据(半年报)为半年后40日。

月报遇法定节日顺延,顺延天数与法定节日天数一致。

5.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

6.数据单位:万元。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表分别按人民币、外币折人民币、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除权益类项目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权益类项目按历史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不同时期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按相应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

本表中境指中华人民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地区;境外指中华人民国以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

本表中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合作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

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等。境金融机构指其营业场所在境的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指其营业场所在境外的金融机构。

本表中银行指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包括境的商业银行和合作银行。

本表中各“减项”应以正数反映。

资产

[1.现金]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库存以及运送中的人民币和外币现金。

[2.贵金属]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持有的黄金、等贵金属的价值。

[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划缴中国人民银行和外国中央银行的各种存款。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以及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等。不含存放中央银行财政性款项。

[4.存放同业款项]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存放于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存放联社款项。本项目按“境同业”和“境外同业”分别列示。

[5.应收利息]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发放贷款、存放同业、拆出资金和投资等生息资产应收的利息。

[6.贷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包括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不包含填报机构填报在本表中[7.贸易融资]和[8.贴现]中款项。

[7.贸易融资]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提供的各类与国际、国贸易结算工具相关的融资业务,主要包括打包贷款、进口押汇、出口押汇、议付信用证和福费廷等业务。不包含本表中[8.贴现]中业务容。

打包贷款指借款单位在接到开来信用证后,因货物装运前需要短期资金而由填报机构提供的融资。

进口押汇指填报机构以信用证项下经进口商承兑的进口跟单汇票作抵押向国外议付行偿付的款项。

出口押汇指填报机构对出口单位交来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项下出口单证(出口跟单汇票)议付的款项。

议付信用证款项指填报机构接受国信用证收益人的申请,在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前向其议付信用证的款项。

福费廷是指业务填报机构无追索权地购买由银行承兑/承付或保付的远期汇票,而向出口商提供融资的业务。

[8.贴现]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办理商业票据的贴现和转贴现等业务的款项。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处理中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回购式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买入及卖出方应相应计入“买入返售资产”和“卖出回购款项”项目中。对非回购式的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卖出方应扣减本项目余额,买入方应增加本项目中余额。

[9.其他贷款]

本项目暂不报送。

[10.拆放同业]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拆借及借款给境外金融机构的款项,其中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调出调剂资金”,按“境银行”、“境外银行”、“境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别列示。

[11.其他应收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应收取的,除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类应收款项。填报机构暂付的款项也在本项目反映。

[12.投资]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购入的各种能够变现有价证券,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以及实业投资。本项目按“债券”、“股票”、“其他”分别列示。

[12.1债券]

本项目是指填报机构持有的境外其他机构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及票据、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以及境外融资性票据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有的“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填报在此项目中。

[13.买入返售资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在返售协议下所融出的资金。

根据交易对手的不同,按“境银行”、“境外银行”、“境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境非金融机构”、“境外非金融机构”分别列示。如果交易无法分

清交易对手,则填入“境非银行金融机构”。

根据抵押物资产的不同,分为“债券”、“票据”、“贷款”和“其他”分别列示。“债券”定义同本填报说明12.1 项。“票据”中不含境外融资性票据。

[14.待摊费用]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15.固定资产原价]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所拥有的固定资产的原价。填报机构的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经营、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过1年;(3)单位价值较高。

[16.累计折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17.固定资产净值]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

[18.固定资产清理]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19.在建工程]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为购建或改良固定资产而进行的各项建筑和安装工程,包括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良工程等所发生的支出。填报机构购入的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项目反映。为在建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也在本项目反映。

[20.无形资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填报机构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填报机构的无形资产。

[21.抵债资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尚待处理的抵债资产账面价值。

[22.递延税项:递延税款借项]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体现填报机构期末尚未转回

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

[23.其他资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除上述各项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与财政性存款轧差后,若为资产方余额则填报在此项目,若为负债方余额则填报在[47.其它负债]项目中。

填报机构在报送“境合计”口径数据时,与境外分支机构的往来数据,轧差后若为借方余额,填报在此项目,若为贷方余额,则填报在[47.其它负债]项目中。

[24.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

填报机构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本表中各项减值损失准备均以正值填报。

[24.1贷款损失准备]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各项贷款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的准备。包括贷款的专项准备、特种准备和一般准备三种。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围为各项贷款。各项贷款是指填报机构对借款人融出资金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各项贷款”的统计口径应与本表中[62.各项贷款]统计口径保持一致。

[24.2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填报机构的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填报机构在采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时,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应以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

[24.3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填报机构通过分析各项长期投资资产的可收回性,根据谨慎性原则,对预计可能产生的长期投资损失,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围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

对于有市价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1)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4)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对于无市价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3)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24.4坏账准备]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通过分析各项应收款项(不含贷款应收利息、拆放同业应收利息)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而计提的准备金。坏账准备的计提围为存放同业款项、拆借(拆出)资金、应收债券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经营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各类应收款项。填报机构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计提坏账准备的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并根据风险分类结果参照贷款专项准备计提比例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填报机构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

[24.5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填报机构在期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按市场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果抵债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计提的减值准备。

[24.6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评估,对于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固定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3)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填报机构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24.7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定期对在建工程逐项进行检查评估,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3年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应当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24.8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填报机构应对无形资产定期进行评估,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金融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2)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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