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总体规划编制标准讲解

矿区总体规划编制标准讲解
矿区总体规划编制标准讲解

学习辅导

目录

1.概述(之一)

2.概述(之二)

3.标准正文

4.附录B、附录C(之一)

5.附录C(之二)

6.附录C(之三)

7.附录C(之四)

8.附录C(之五)、附录D、A、E

1.概述(之一)

1.1本标准的编制原则

1.2本标准的主要编制依据

1.3本标准的主要参考资料

1.4《矿区总体规划》和《矿区总体设计》的不同

1.5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4号令对本标准的影响

1.1本标准的编制原则

贯彻科学发展观,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炭产业政策的要求,

力求简明实用,便于操作。

1.2本标准的主要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国发[2005]18号文件),

《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改能源﹝2004﹞891号文件),

《煤炭产业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第80号公告发布),

近十多年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查的实践。

1.3编制本标准的主要参考资料

原能源部1990年颁发的煤炭工业五项设计编制内容中的:

《设计文件编写规定》和

《矿区总体设计编制内容》

1.4《矿区总体规划》和《矿区总体设计》的不同

所处的经济环境不同

《矿区总体设计》——计划经济

《矿区总体规划》——市场经济

功能有区别

两者都是矿区资源勘查、开发和生产活动的依据,但有以下不同

《矿区总体设计》的功能: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依据;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的依据;编制矿区建设施工组织设计的依据。

因此,《矿区总体设计》要确定矿区开发的各项重大原则。

《矿区总体规划》的功能:作为矿区探矿权与采矿权设置的依据;作为矿区各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和项目核准的依据;作为编制矿区建设组织方案的依据;作为编制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县域社会经济规划、相关城镇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的依据。

因此,《矿区总体规划》只要确定矿区开发建设的“框架”或“大盘子”即可。

要求的基础资料(地质资料)不同

《矿区总体设计》:

全区详查,并有一、二个井田的精查。

《矿区总体规划》:

在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地质报告基础上进行,详查及以上区域面积占矿区含煤面积的60% 左右。不要求有精查。

内容深度有区别

(因为满足要求有区别,地质资料不同,时代不同)

与《矿区总体设计》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内容:地质部分、矿区建设外部条件、井田划分与开拓方式;

比《矿区总体设计》浅的内容:矿区配套设施、经济部分;

比《矿区总体设计》加深的内容:矿区范围论证、煤炭加工、综合利用、环境保护;

比《矿区总体设计》增加的内容:市场预测、矿区勘查区块划分及补充勘查意见、煤炭转化、节能减排、土地复垦。

其中,加深和增加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提出的。

1.5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4号令对本标准的影响

发改能源(2004)891号文《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是本标准编制的主要依据之一。但在本标准发布实施后的2012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4号令发布了《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891号文随之作废。

14号令和891号文与总体规划编制相关的主要区别

勘查程度

891号文:“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等地质资料”

14号令:“在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地质报告基础上进行,详查及以上区域面积占矿区含煤面积的60% 左右”。并强调“矿区内有多个地质勘查报告时,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地质资料汇编报告”。

委托主体和编制单位资质

891号文:由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负责组织,委托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

14号令: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甲级煤炭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矿区范围论证

891号文:未要求

14号令:“多个相邻煤田、大型煤田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划分矿区。”

矿区安全

891号文:未要求

14号令:要求有“矿区安全生产分析与灾害防治”的内容。

省级审批权限

891号文:规模2.0Mt/a以下

14号令:规模3.0Mt/a以下

本标准与14号令的符合性

14号令对勘查程度、矿区范围论证、矿区安全的要求,本标准都满足。

委托主体和编制单位资质与审批权限,本标准不涉及,因而14号令对委托主体和编制单位资质与审批权限的要求与本标准无关。

因此,本标准符合14号令的要求,14号令对本标准与现行政策的符合性无影响,不影响本标准的执行。

2.概述(之二)

2.1本标准的内容

本标准的内容

本标准由前言、正文(共5章)、附录(共5个)、本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组成。

标准正文的内容:1 总则;2 术语;3文件的组成和格式(3.1 文件组成、3.2 规划文本格式、3.3 附图格式);4 文件的内容深度;5 文件编制的其他要求。

附录包括:附录A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文本前引部分内容与格式;附录B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文本正文的章节划分;附录C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文本正文的内容深度要求;附录D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附图的内容深度要求;附录E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的其他要求。

本标准的条文说明附于标准之后,其内容包括制订说明、正文说明和附录说明。

本标准的核心内容

附录C(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文本正文的内容深度要求)

附录D(煤炭矿区总体规划附图的内容深度要求)

2.2 使用本标准需注意的问题

注意阅读“1 总则”、“2 术语”、“4 文件的内容深度”和编制说明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文本正文和规划附图的内容深度要求是本标准的核心内容。但要较准确地理解、把握《矿区总体规划》内容的深度要求,必须注意阅读本标准正文中的“1 总则”、“2 术语”、“4 文件的内容深度”以及《条文说明》中的“编制说明”。

注意“附录C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文本正文的内容深度要求”的书写格式

该附录的书写格式与常用的“编制提纲”不符。为了方便使用,在标准编写时采取一些技术措施,并在附录C的条文说明中进行了说明。

主要是:

“节”对应于规划文本正文的“章”,标题与规划文本正文“章”的标题相同,但因为规划文本的总说明无序号,本附录节序为规划文本正文的章序加“一”。

次分组单元对应于规划文本正文的“节”,其编号、标题与规划文本正文的节序、标题相同。

每一个次分组单元中的第一条是对规划文本正文“节”内第一层次内容顺序与标题的规定,规划文本正文“节”内第一层次的顺序和标题宜符合该条的规定;

次分组单元中的以后各条则是对规划文本正文“节”内第一层次内容深度的具体要求。

条内的款、项分别对应规划文本正文“节”内第二、第三层次内容。

但有个别特例外:如:C.1.6.C.1.7等。

注意“重复”内容的深度的把握

一些看似“重复”的内容,其实不是简单地重复,在不同的章节有不同的“功能”,因而其内容的深度要求也不相同。但紧靠本标准条文的文字很难准确说明深度要求的这些不同,必须靠规划人员的实际工作经验与对标准的深入研究才能较好的把握。

如:地形地貌、气象等自然地理情况,煤质,问题与建议等。

注意矿区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化大生产的格局正在形成并日趋完善,独立于社会的煤炭矿区配套设施体系已不复存在。煤炭矿区与社会相关行业交叉互动,相关行业参与矿区配套设施建设与运营的格局已成为常态。但并不意味矿区总体规划对矿区配套设施不需要进行规划,矿区配套设施规划仍然是必须的。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矿区配套设施的规划往往深度不够,本标准对此进行了规范。

当矿区自行建设相关设施时,矿区配套设施的规划是相关设施建设的依据;

当社会相关行业参与建设时,矿区配套设施的规划则是社会相关规划的依据,其内容深度与自行建设的矿区有区别。

某些内容的深度还有待在实行过程中进一步探索、完善

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的主要是比《矿区总体设计》加深或增加的内容。

如:矿区范围论证、市场预测、勘查区划分及补充勘查意见、矿区安全、煤炭转化、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节能减排等。

应考虑各项工程的社会稳定性风险

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发文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应进行社会稳定性风险分析与评估,虽未要求在矿区总体规划阶段进行该项工作,但为保证矿区各项工程不会因存在社会稳定性风险而难以甚至无法按规划实施,矿区总体规划应考虑各项工程的社会稳定性风险。

特别是涉及村庄和地面设施的搬迁、建设工程占地、土地复垦、水资源保护、污染物排放与治理、水土保持等涉及公众利益和地方社会经济的问题,应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和对地方社会经济的影响,并应有必要的分析、论证与应对措施。

3.标准正文

3.1标准正文的内容

1 总则

2 术语

3 文件的组成和格式

(文件组成、规划文本格式、附图格式)

4 文件的内容深度

5 文件编制的其他要求

3.2 “1 总则”

第1.0.3条,是对矿区总体规划的总要求、基本原则和2个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总要求:符合政策(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推进技术进步、可持续发展)

基本原则: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有效利用、规模经营

注意2个问题

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国土规划、城镇规划、相关行业规划、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等)

处理好矿区煤炭资源开发与涉及社会与经济发展和公众利益相关问题的关系(环境保护、资源保护、

综合利用、节约用地、节能减排、节水)

第1.0.4条,是矿区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

1作为矿区资源勘查、开发和生产活动的依据。

2作为矿区探矿权与采矿权设置的依据。

3作为矿区各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和项目核准的依据。

4作为编制矿区建设组织方案的依据。

5作为编制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县域社会经济规划、相关城镇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的依据。

必须认真学习研究“总则”第1.0.3条和第1.0.4条,理解对矿区总体规划的总要求、基本原则、2

个应特别注意的问题,以及矿区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才能准确地把握规划的内容深度。

3.3 “2 术语”

2.0.1“矿区”

矿区通常是一个矿藏区域的概念,但有时也意指为开发该区域的矿藏而建设的若干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配套设施所组成的综合工程系统。本条“矿区”的概念系根据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1996年公布的《煤炭科技名词》按矿藏区域界定,其关键词是“统一”。

因为要“统一规划和开发”,自然会在该区域形成一个协调统一的综合工程系统。因此“矿区”的概念的内涵实际包括两个方面:矿藏区域,统一的综合工程系统。

正确理解矿区的内涵,才能合理确定矿区范围。因为矿区是一个统一的综合工程系统,就必须有一个合理的矿区范围。

2.0.5 勘查区

勘查区是因勘查程度低而不能划分井田的区域。

勘查区不能划分井田,当然也不能作为井田进行勘查开发,只能在补勘后作为矿区总体规划修改的地质依据。因此,勘查区宜大不宜小。

2.0.6.2.0.7 “矿区均衡生产期”和“矿区规模”

基本概念

矿区的生产年限一般长达数十年,其生产能力不可能保持恒定不变。由于矿区生产能力的变化影响到矿区配套设施的营运和地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除了生产能力递增的初期和生产能力递减的末期外,矿区生产的绝大部时间内,其生产能力应较为均衡,变化幅度较小,被称为矿区均衡生产时期。矿区均衡生产时期的矿区生产能力被称为矿区规模。

生产能力波动幅度,是指矿区生产能力对矿区规模的偏离值(上下偏离)。本标准对均衡生产时期生产能力波动幅度的规定,是根据其波动对矿区配套设施和地方经济社会的影响程度,并考虑多年的工程实践确定的。

注意:

矿区某一时间的生产能力,是该时间所有煤矿(矿井、露天矿)生产能力的总和。

由于矿区生产能力在均衡生产时期有小幅波动,矿区规模一般是均衡生产时期矿区生产能力的某一中间值,一般不等于矿区全部煤矿(矿井、露天矿)生产能力的总和。

在矿区总体规划时,应注意控制矿区生产能力的波动幅度,均衡生产时期应符合规范的要求。

3.4“3 文件的组成和格式”

文件组成

规划文件应包括规划文本和附图(复制的地质图和规划图),必要时还可包括附件:煤田的矿区划分方案、相关专题研究报告。

图纸比例

应遵循可清晰表达图面内容的原则,并符合表3.3.3规定。

本标准规定的规划图比例,与地质图、地形图的相关标准一致(大于1万的,按1.2.5进级;小于1万的,按1.2.5.5进级)。

3.5“4 文件的内容深度”

第4.0.1条是对矿区总体规划内容的原则要求

本条是根据总则中第1.0.3条的总要求、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第1.0.4条的功能要求提出的,也是本标准的核心内容——内容深度要求——的总纲。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包括的内容共12条,大体可归纳为4个方面:建设条件、市场分析、工程规划、外部影响及控制。

不同规划内容的规划深度不完全相同分为3个档次:确定;初步确定;建议。

确定的内容:矿区范围、井(矿)田和勘查区划分、矿井(露天矿)规模、矿区规模、煤炭加工原则和加工工程布局、矿区运输方式、综合利用原则、主体工程项目。

初步确定的内容:煤矿工业场地、井(矿)田开拓方式、采掘装备水平、矿区运输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原则与措施。

建议的内容:煤炭深加工、煤炭转化。

3.6“5 文件编制的其他要求”

1.层次分明,条理清晰;

2.语言简洁,详略适宜;

3.概念准确,用词规范;

4.论证充分,结论可信;

5.插图清晰,表达内容突出。

上述要求包括文字素养(1.2)、技术素养(3.4)、插图质量(5)三个方面。

对附图的要求(5.0.2)

1.图面清晰,图例与文字规范;

2.地质地形资料准确;

3.规划内容明显突出。

上述要求包括图面质量(1)、基础资料(2)、技术内容表达(3)三个方面。

4.附录B、附录C(之一)

附录B 规划文本正文的章节划分

C.1 总说明、C.2 矿区概况和建设条件

C.3 市场预测和矿区开发建设的必要性

4.1附录B

规划文本正文的章节划分的几个问题

综合利用、煤炭深加工、煤炭转化划为一章,紧排在“煤炭洗选加工”章之后。

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划为一章,并包括“水土保持”、“土地复垦”节。

减排的内容未与节能放在一节,而是与环境保护放在一节。

原因:污染物的防治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而污染物的防治,必须从减排开始。对矿区而言,减排主要是减少各种废弃物(固态、液态、气态),实际上是环境保护的内容。

节能不包括节水。

虽然节水一般可以收到节能的效果,对高耗水企业尤其如此。但节水是独立于节能之外的另一篇大文章。节水的内容与给排水关系密切,放在一节较为适宜。

表B.0.1规定的章、节必须全有,不能缺少

当矿区没有表B.0.1规定的个别节的规划内容时,规划文本仍应保留该节,并在该节中说明矿区没有相关规划内容的理由。

如此规定的理由:防止规划漏掉某些应有的内容。

4.2“C.1 总说明”

总说明是规划文本的“总纲”,项目负责人应高度重视,亲自编写

阅读矿区总体规划,必然要首先阅读总说明,有的人也可能只阅读总说明而概略地了解矿区总体规划。因此,“总说明”必须全面并简明扼要说明规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原则,以及规划的成果。

总说明应文字精炼、应简明扼要

编制的指导思想与编制原则应根据矿区特点提出,有较强的针对性,力戒空话、套话。

规划的主要成果绝不能简单拷贝后面相关章节的内容,不要方案比较,也不要展开论述,只说明规划成果的要点。

“问题与建议”,应说对规划有重大影响的问题与建议,并与各章节相关内容协调一致。

4.3“C.2 矿区概况和建设条件”

矿区概况

主要自然灾害不包括井下的瓦斯、煤尘、自燃、顶底板等开采技术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等与煤层开采相关的地质条件。

区域社会经济应采用最新资料。

资源条件

必须在研究地质报告的基础上摘要编写,切忌拷贝地质报告。

“火成岩侵入”应改为“岩浆侵入”(“火成岩侵入”用词不规范)

注意本章“煤质”与第四章“煤质”内容深度的区别,本章只简要介绍煤质指标和煤类,无需详细说明。

资源/储量分析( C.2.14条)

应分析确定可规划的资源/储量。(注意扣除因底板突水、小煤矿占用、地面水体和建筑物成片大量压覆而无法利用的储量,和因环保要求无法利用的高硫煤)

当有无法利用的资源/储量时,应采用2个资源/储量表分别说明矿区的资源/储量和可规划的资源/储量。

外部建设条件

所谓“条件”,是指与矿区开发建设相关的,业已存在的实际情况和确定将要发生的变化。不要介绍矿区交通、供电、供水等工程的规划方案。

建筑材料是指矿区所在地区的水泥、砂石、砖瓦等大宗地方建材,不包括钢铁、木材等非地方建材。

应分析村庄搬迁与建设购地的难易程度。除考虑经济因素外,应特别注意社会稳定性风险。

4.4“C.3 市场预测和矿区开发建设的必要性”

市场预测

重点和落脚点是“目标市场分析”与“市场竞争力和风险分析”。

应根据矿区的具体条件(资源条件、交通运输条件、社会经济环境等)实事求是地进行。

开发建设的必要性

应在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对地方经济社会的影响、政策符合性三个方面实事求是地分析、论述。

5.附录C(之二)

C.4 矿区开发

5.1矿区范围

矿区范围

矿区范围必须明确。

规划确定的矿区范围与委托规划的矿区范围不一致时应说明理由。

应说明矿区范围和国家大型煤炭基地的关系。若二者不一致,应详细说明理由。

矿区范围论证

从以下4个方面论证:

煤层赋存范围与深度;

地质勘查程度;

矿区地形地貌、交通运输条件,以及地面配套设施的合理服务半径;

与相邻矿区的位置关系等。

注意:矿区范围论证不涉及地质构造。

必要时,提出调整矿区范围的建议(小调整),或编制所在煤田的《矿区划分方案》。

5.2矿区开发历史与现状

矿区开发历史与现状

应说明矿区全部生产与在建矿井(露天矿)。

证照不全的在建、生产矿井应予注明。不能造成证照不全的矿井合法化的结果。

待开发的新矿区,该节仍应存在,但说明是待开发的新矿区,无在建、生产矿井。

设置有矿业权(采矿权、探矿权)的矿区,应说明矿业权(采矿权、探矿权)设置情况和矿业权所有人的情况。

5.3井(矿)田划分

“井(矿)田划分”、“井(矿)田开拓方式和规划生产能力”、“矿区规划规模”是矿区总体规划的核心内容,也是矿区其他工程规划的基础。

矿区特点和规划原则

与“总说明”相关内容的区别:

本节的矿区特点和规划原则仅仅是与井(矿)田划分及开拓方式、规划生产能力有关的矿区特点和规划原则;

“总说明”的矿区特点和规划原则要涉及矿区规划的全部内容。

与“总说明”相关内容的关系:“总说明”的矿区特点和规划原则是在本节的矿区特点和规划原则基础上的拓展,二者应协调一致。

井田划分应注意

应综合考虑工业场地选择、井(矿)田开拓、矿井(露天矿)规划生产能力、采掘装备水平等问题。不能划定井田后再考虑其他问题。

应审视矿区内的在建矿井和生产矿井井田划分的合理性,必要时应进行调整。

井田划分应符合矿区特点和规划原则。

井田划分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只有一个方案的矿区,要进行方案的唯一性论证。

5.4井(矿)田开拓方式和规划生产能力

本节内容与井田划分密切相关,在送审稿中与井田划分合为一节,根据送审稿审查意见单独成节。

应初步确定工业场地。

工业场地位置的变化对矿区公用工程,特别是运输设施规划影响较大,矿井可研和设计时,工业场地的大位置不应再变。

因此,选择工业场地,不能只在室内进行图上作业,必须进行现场踏勘。

应初步确定井(矿)田开拓方式。

应确定井(矿)田的规划生产能力,并论证其合理性。

5.5勘查区划分和进一步勘查的意见

应说明勘查区划分的理由与原则。

必要时,进行勘查区划分的方案比较。

进一步勘查的意见

包括:

矿区勘查区进一步勘查的意见和建议;

对各井(矿)田勘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本节的“意见”是指针对矿区特点的特别要求和建议。不要写成通用技术要求。

5.6煤矿建设顺序、矿区规划规模和均衡生产年限

煤矿建设顺序、矿区规划规模和均衡生产年限三者密切相关,必须统筹规划,合理确定。

应特别注意:

矿区生产的均衡性;

均衡生产年限符合要求。

当矿区生产的均衡性、均衡生产年限不符合要求时,应调整井(矿)田划分和煤矿规划生产能力。

应有方案比选

应论证推荐方案的合理性

勘查区资源较多或深部仍有煤炭资源赋存的矿区,应预测矿区的发展前景和远景规模。

5.7矿区安全

涉及安全的自然条件分析

涉及安全的自然条件不仅包括井下,也包括地面。

应根据矿区的具体情况,分析涉及安全的自然条件对矿区开发建设和生产的影响程度。不要写成科普文章。

安全规划

注意矿区规划和煤矿可研、设计的区别;不要将矿区安全规划写成煤矿可研、设计的安全章节(与“规划”的要求不符,地质资料深度也不满足要求)。

安全规划如何做,尚有待探索。

在矿区规划工作中,特别是在资源储量分析,以及井田划分、矿井建设规模、建设场地选择、瓦斯抽采、防洪排涝、矿区通信与监控系统规划时,必须充分考虑矿区建设与生产安全。但矿区安全规划如何做,尚有待探索。

6.附录C(之三)

C.5 矿区煤炭分选加工

C.6 综合利用、煤炭深加工和煤炭转化

C.7 矿区运输

6.1煤质特性

煤质资料

煤质资料是煤炭加工规划的基础资料。因此,煤质资料的可靠性与代表性至关重要。

必须说明煤质资料的来源,并评价煤质资料的可靠性与代表性。

煤质特性

说明地质资料提供的煤质特性

进行生产原煤的煤质预测,说明筛分试验与浮沉试验结果,并评价煤的可选性。

6.2煤炭分选加工原则与工程

煤炭分选加工原则

应根据生产原煤的煤质特性和目标市场对煤质的要求,论述并推荐矿区的产品方向,

再根据生产原煤的煤质特性和推荐的产品方向论述矿区煤炭分选加工的必要性。

确定煤炭分选加工原则

分选加工原则应针对不同煤类分别提出。

分选加工原则应包括:分选深度、选煤方法和原则流程。

煤炭分选加工工程

简要介绍矿区既有煤炭分选加工工程概况,并提出对既有煤炭分选加工工程的利用、改造意见。

确定煤炭分选加工工程(含既有工程的利用、改造)的类型、规模、布局,并提出初略的产品方案。

6.3综合利用、煤炭深加工和煤炭转化

综合利用、煤炭深加工和煤炭转化概况

综合利用资源种类。

综合利用、煤炭深加工和煤炭转化现状(工程现状与产品销售情况)。

综合利用

不同的副产品和有益矿物,规划的深度要求不同

矿井水、低热值燃料:进行工程规划,并提出规划利用指标。

瓦斯:

抽采工程,进行工程规划;

利用工程,论述利用方向,有条件的进行工程规划。

其他副产品和有益矿物:提出建议,有条件的进行工程规划。

需要利用矿井或露天矿开采有益矿物的,说明开采规划及与煤炭开采的关系。

6.4煤炭深加工和煤炭转化

煤炭深加工和煤炭转化的区别

煤炭深加工:

煤炭未发生化学变化,仅改变物理形态或组成成分的比例。前者如水煤浆制备、型煤制备等,后者如动力配煤。

煤炭转化(广义):

煤炭发生了化学变化,转化为电力、洁净燃料等能源产品或化工产品,如燃煤发电、煤炭气化、煤炭

液化、焦化、燃料电池等。

原则上只提建议,不做工程规划。有条件的矿区,可对煤炭深加工进行初步规划。

6.5矿区运输

矿区运输对矿区十分重要

原因:煤炭属大宗货物,生产期间材料、设备运输量也较大;运输设施投资高、建设工期长。

规划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包括:

矿区及周边煤炭和其他货物的数量及其分布、流向;

地形地貌、水系、工程地质与水文等自然地理条件;

矿区外部铁路、公路路网及行业规划和矿区内既有运输设施及行业规划;

上述基础资料分别由本章一、二节和本规划三、四、五章提供。

注意本章自然地理条件与矿区概况中自然地理的区别。

煤炭运输方式与运输系统

总体规划要确定矿区煤炭运输方式与运输系统。

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选择矿区煤炭运输方式,并说明各种运输方式的主要径路。

说明有关运输管理部门对矿区煤炭运输的意见。

矿区地面运输系统规划

矿区地面运输系统的组成,以及组成矿区地面运输系统的铁路、公路、带式输送机、架空索道、水运等设施的相互关系与规划概况。

分析论证矿区地面运输系统的合理性、可行性。

说明地方煤炭集运量、集运方式及集装站设置。

矿区铁路

初步确定矿区铁路及矿井专用线的建设标准、接轨方案、线路方案、车站设置和主要技术条件。

应有必要的方案比选与论证。

矿区道路

不包括应计入相关单项工程的矿井、选煤厂、辅助设施进场公路。

应初步确定矿区道路的建设标准、起终点位置、路线走向及主要控制点、路线长度和主要技术条件。

其他运输设施

包括窄轨铁路、架空索道、带式输送机、水运设施等。

应进行初步规划(包括主体设施和配套设施)。

7.附录C(之四)

C.8 矿区辅助设施

C.9 矿区行政公共设施和居住区

C.10 矿区供电与信息网

C.11矿区给排水和供热

7.1矿区辅助设施

既有辅助设施

既有辅助设施包括:本矿区既有辅助设施,邻近矿区既有辅助设施,社会相关工业企业。

充分利用既有辅助设施是矿区辅助设施规划的重要原则。说明既有辅助设施的情况是为了了解其利用的可行性和利用程度。

辅助设施规划规划原则应根据矿区规模与装备水平,以及矿区既有设施及可利用的社会设施情况提出。

标准仅列出辅助设施的类别(机电设备修理设施、机电设备租赁站、器材供应设施、中心试验站、矿山救护和消防设施共5类),未确定具体项目。辅助设施的具体项目根据规范和矿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定。

辅助设施规划应进行必要的方案论证。

既有矿区规划修编应说明对既有辅助设施的利用情况,以及既有辅助设施扩建的进度安排。

7.2矿区行政公共设施和居住区

矿区行政公共设施和居住区包括:

矿区行政设施;

矿区公共设施(文教、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及其他公共设施);

居住区。

矿区行政公共设施和居住区规划,近十余年有过于简单的倾向,甚至只有“依托社会”一句话,无法落实。

矿区行政设施不能依托社会,必须独立设置,否则无法实施矿区开发和经营管理。

矿区公共设施与居住区可以依托社会,但规划必须说明当地社会能否依托,并根据矿区所在地方的具体条件确定合理的依托程度,无法依托和部分依托社会的设施,必须进行具体规划。

矿区行政公共设施和居住区规划必须预测矿区人口,作为矿区公共设施和居住区规划的依据,或所依托城镇进行相关规划的依据。

自建居住区的,应对矿区行政公共设施和居住区进行具体规划。

依托和部分社会的,应说明所依托的城镇,及其与矿区之间的交通条件和职工通勤方式;并对依托城镇的居住区及相关设施规划建设提出要求与建议。

7.3矿区供电与信息网

矿区供电规划的依据和原则

供电规划的依据:

电力负荷及其分布;

所在区域电网现状(包括可能的电源点、容量及给矿区供电能力)及发展规划。

根据矿区实际确定供电规划原则。

电力负荷

应包括由矿区电网供电的全部用户的电力负荷(包括矿区用户与其他用户,既有负荷与规划负荷);

采用“电力负荷增长表”说明电力负荷的变化(增长);

有矿区内部供电电源(综合利用电厂、热电厂等)的矿区,应采用“电力平衡表”说明矿区电力平衡情况。

电源

注意矿区综合利用电厂、热电厂等内部电源

根据电源现状、电力负荷及与电力部门的协商结果,确定矿区电源和矿区供电电压。

供电方案

在方案比选的基础上确定推荐方案,论述推荐的理由,并说明推荐方案的主要特征。

信息网

信息网包括语音通信网和数据通信网。

语音通信网包括:行政、调度通信网,移动通信和应急通信网。

数据通信网包括:管理数据通信网,安全生产监控数据通信网。

充分依托社会信息网;

保证矿区信息传输的特殊要求。

7.4矿区给排水和供热

供水对象与用水量

供水对象应包括由矿区供水设施供给的地方用水和其他非矿区设施用水。

用水量应根据单位用水量指标估算。

一般应分期估算用水量。

水源

应充分考虑煤矿排水与疏干水,充分利用矿区既有水源及周边其他既有水源。

充分考虑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方案比选和水平衡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矿区水源。

给水、排水系统

在比选的基础上初步确定给水系统(包括既有给水系统的利用与改造方案)。

确定排水系统的规划原则,初步确定排水系统(包括污废水处理设施)。

节水措施

应从污废水处理复用、供水系统规划等方面,说明规划所采取的节水措施。

供热

应充分考虑社会热源向矿区供热和矿区内余热利用的可行性。

规划有热电站的矿区,应对热电站进行初步规划。

8.附录C(之五)、附录D、A、E

C.12 矿区地面总布置和防洪排涝

C.13矿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C.14技术经济、附录D、A、E

8.1矿区地面总布置和防洪排涝

地面总布置

在“概况”中应说明地面总布置规划依据:

自然地理;村镇基础设施和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和其他禁采区;土地利用现状及相关规划;矿区既有和规划的地面工程、设施。

应说明地面总布置原则,确定地面工程设施的功能分区和布局,确定主体工程建设场地选址,初步确定配套设施建设场地选址。

应说明不属于矿区规划的电厂、煤化工等非煤建设项目的规划位置或建议场址。

地面总布置(续)

应说明与矿区内城镇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协调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应说明矿区建设用地、露天矿剥采和矿井开采沉陷引起的矿区村庄和其他建、构筑物搬迁安置的设想。

防洪排涝

应说明区域防洪概况

区域防洪概况是矿区防洪排涝规划的重要依据。

矿区防洪排涝

确定矿区防洪标准;

确定矿区防洪排涝系统,进行防洪排涝工程规划。

矿区用地项目应尽可能全面、准确。

矿区建设用地

按煤矿(矿井、露天矿)与选煤厂、中心区(包括矿区集中居住区)、辅助设施、其他配套设施,以及铁路、公路、防洪工程等,分类统计并列表汇总矿区建设用地面积。

上述用地均应包括主要场地和其他场地(矿井风井场地、临时排矸场、露天矿外排土场等)在内的矿区建设项目所有建设用地。

矿区其他用地

说明不计入矿区建设用地的矿区其他用地数量。

矿区其他用地应包括:依托社会的职工居住用地和结合当地绿化规划布置的防护林带、生态水池等集中绿化用地。

8.2矿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矿区环境与生态现状

应在分析矿区环境质量现状的基础上,简述环境承载能力。

应说明矿区及周边的环境敏感目标。

矿区开发建设对环境与生态的影响

分析矿区规划布局、开发建设和排污对矿区及周边环境与生态的影响。

分析矿区开发建设对所在地方社会经济的影响。

减排与环境保护

针对矿区的具体情况提出矿区环境保护原则、执行的环境保护标准,并进行矿区环境保护规划。

既有矿区的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复垦)与减排规划,应覆盖既有设施和遗留问题。

应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提出减排规划,说明污染物减排措施和目标。

水土保持

应说明水土保持原则与目标。

应说明水土保持规划。

土地复垦

应说明土地复垦原则与目标。

应说明主要复垦措施和复垦土地的用途。

复垦范围应包括开采沉陷区拟搬迁村庄的原址。

节能

应说明规划采取的节能措施,以及煤层气和低热值燃料利用的节能效果。

应说明主体工程的能耗控制指标。

(能耗控制指标单位kgce/t, 出版误将小写k写成大写K)

8.3技术经济

劳动定员及劳动生产率

预测主体工程、生产性配套设施的劳动生产率和矿区综合全员效率。

估算主体工程、配套设施和全矿区劳动定员。

投资估算(静态)

应说明投资范围。

必要时,可列出与矿区建设有关但不属于矿区投资范围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

应说明投资估算的基准年和估算办法,估算基本建设投资。

必要时,可列出与矿区建设有关但不属于矿区投资范围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投资。

矿区总体规划不进行财务评价

8.4附录D

规划附图包括:复制的地质图、规划图

本附录仅说明规划图的内容深度。

规划图应有坐标网格和指北针,内容应包括:地质(地形)内容、规划内容、图例、附表和文字说明。

勘查区划分包括在井(矿)田划分图内,不单独出图。

理由:可以给人一个完整的概念。

8.5附录A

封面、扉页

工程名称前缀由三段组成:省级行政区划名称——煤田名称——矿区名称

规划编制负责人:统一为“项目负责人”

各单位用得较多名称的有“项目负责人”、“设计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较为合适。

编审人员名单:

表中增加了“执业印章号”栏,以满足注册工程师执业的相关要求。

审定人员名单太长(出版原因所致)。

8.6附录E

正文页码编号考虑到各单位的使用习惯,规定可采用分章编码、不分章流水编码两种方式

数值范围的书写方式与现在多数人的习惯不同,是根据住建部建标(2008)182号文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规定的。

对煤炭资源/储量、矿区规模、煤矿生产能力的单位,以及数值精确度进行了规范。

矿区总体规划编制标准

学习辅导 目录 1.概述(之一) 2.概述(之二) 3.标准正文 4.附录B、附录C(之一) 5.附录C(之二) 6.附录C(之三) 7.附录C(之四) 8.附录C(之五)、附录D、A、E 1.概述(之一) 1.1本标准的编制原则 1.2本标准的主要编制依据 1.3本标准的主要参考资料 1.4《矿区总体规划》和《矿区总体设计》的不同 1.5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4号令对本标准的影响 1.1本标准的编制原则 贯彻科学发展观,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炭产业政策的要求, 力求简明实用,便于操作。 1.2本标准的主要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国发[2005]18号文件), 《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改能源﹝2004﹞891号文件), 《煤炭产业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第80号公告发布), 近十多年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查的实践。 1.3编制本标准的主要参考资料 原能源部1990年颁发的煤炭工业五项设计编制内容中的: 《设计文件编写规定》和 《矿区总体设计编制内容》 1.4《矿区总体规划》和《矿区总体设计》的不同 所处的经济环境不同 《矿区总体设计》——计划经济 《矿区总体规划》——市场经济 功能有区别 两者都是矿区资源勘查、开发和生产活动的依据,但有以下不同

《矿区总体设计》的功能: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依据;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的依据;编制矿区建设施工组织设计的依据。 因此,《矿区总体设计》要确定矿区开发的各项重大原则。 《矿区总体规划》的功能:作为矿区探矿权与采矿权设置的依据;作为矿区各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和项目核准的依据;作为编制矿区建设组织方案的依据;作为编制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县域社会经济规划、相关城镇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的依据。 因此,《矿区总体规划》只要确定矿区开发建设的“框架”或“大盘子”即可。 要求的基础资料(地质资料)不同 《矿区总体设计》: 全区详查,并有一、二个井田的精查。 《矿区总体规划》: 在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地质报告基础上进行,详查及以上区域面积占矿区含煤面积的60% 左右。不要求有精查。 内容深度有区别 (因为满足要求有区别,地质资料不同,时代不同) 与《矿区总体设计》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内容:地质部分、矿区建设外部条件、井田划分与开拓方式; 比《矿区总体设计》浅的内容:矿区配套设施、经济部分; 比《矿区总体设计》加深的内容:矿区范围论证、煤炭加工、综合利用、环境保护; 比《矿区总体设计》增加的内容:市场预测、矿区勘查区块划分及补充勘查意见、煤炭转化、节能减排、土地复垦。 其中,加深和增加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提出的。 1.5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4号令对本标准的影响 发改能源(2004)891号文《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是本标准编制的主要依据之一。但在本标准发布实施后的2012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4号令发布了《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891号文随之作废。 14号令和891号文与总体规划编制相关的主要区别 勘查程度 891号文:“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等地质资料” 14号令:“在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地质报告基础上进行,详查及以上区域面积占矿区含煤面积的60% 左右”。并强调“矿区内有多个地质勘查报告时,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地质资料汇编报告”。 委托主体和编制单位资质 891号文:由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负责组织,委托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 14号令: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甲级煤炭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矿区范围论证 891号文:未要求 14号令:“多个相邻煤田、大型煤田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划分矿区。” 矿区安全 891号文:未要求

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程序

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程序 一、项目准备阶段 该阶段主要由当地人民政府主持,可以委托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1、修编申请 当地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原审批机关)提出修编(调整)总体规划的申请及论证修编总体规划可行性的专题报告,在申请批复后方可进行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在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修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组织专家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以报告形式随申请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上位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乡总体规划修编的工作基础。 2、修编申请批复 上一级人民政府(原审批机关)对当地城乡总体规划修编申请批复的红头文件是总体规划修编编制工作进行的前提条件。 3、组织编制机关(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总体规划纲要、编制计划任务书 组织编制机关在申请批复后应制定总体规划纲要、编制计划任务书,总体规划纲要经上级人民政府审查合格后,方可以委托、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二、资料收集与现状调研阶段 该阶段主要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当地规划行政部门配合规划编制单位完成基础资料收集、现场实地调研工作,规划主管部门主要任务为协调规划编制单位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资料对接。 1、基础资料收集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规划编制单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相关基础资料的收集工作。 编制单位收集的基础资料涉及到当地政府下辖众多部门,需以政府名义进行协调、积极配合基础资料收集工作。 2、现状调研 规划编制单位在前期资料收集基础上针对资料不足或需进行现场实地考察的部分组织

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试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

前言 本导则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而成。 本导则在制定过程中,总结省内开发区发展特点和建设经验,参考上海、重庆、广州、合肥等城市的相关技术规定,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后确定。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有:开发区选址要求、开发区规划的构成、编制的内容及不同类型开发区内容侧重、编制深度与技术要求。本导则共有7章,包括总则、开发区选址、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附则。

目录 1 总则 (4) 2 开发区选址 (5) 3 总体规划 (6) 4 控制性详细规划 (14) 5 修建性详细规划 (26) 6 专业规划 (29) 7 附则 (29) 附录A本导则主要名词解释 (30) 附录B本导则用词说明 (32)

1 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规范安徽省各类开发区规划编制,引导开发区和城市融合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 1.2.1本导则适用于由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含筹建)的各类开发园区的规划编制,集中示范园区、现代产业园区等参照本导则执行。 1.2.2本导则所称开发区规划是指开发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 1.3开发区分类 开发区按照其位置和功能关系,分为产业主导型开发区、综合功能型开发区和独立新区型开发区三种类型。 1.3.1产业主导型开发区主要是与城市或镇其他建设用地紧密联系、以产业用地为主的开发区,是城市二产发展主要区域。 1.3.2综合功能型开发区是城市或镇布局结构中相对独立的组团,其界线较为清晰,功能以产业为主并兼具其他功能。 1.3.3独立新区型开发区是与城市或镇距离较远,独立于中心城区或镇区以外的新区,可分为因产业发展、环保要求等设立的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方法与程序

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的方法与程序 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编制内容、编制程序、成果要求。 1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 总体规划从内容上可分为:城镇体系规划,中心城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四个组成部分。 2城市整体规划的编制方法与程序: 总体规划编制从工作阶段上可以分为总体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总体规划纲要的编制、总体规划技术成果的编制三个阶段。 (1)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 1)基础资料的收集与调研 对城市现状基础资料的收集与调研,是整个总体规划编制的基础工作。需要通过文献、访谈、现场勘探等多种方法,对城市的区 域、社会、经济、自然、历史环境等展开全面和细致的调研。 在收集与调研的过程中,对城市建设用地的调查是一项重要内容。要对城市存量建设用地的数量和用地性质进行核查和分析,切 实掌握土地使用的真实状况和效益,分析人均用地水平、用地结构 和区域建设用地分配等资料。通过对城市建设用地现状的全面和细 致的掌握,为提出合理、高效的土地使用策略提供依据。 调查和研究的成果形成城市基础资料汇编,包括城市现状图和一套完整的现状基础资料报告。 2)规划编制的前期研究 在前期研究工作中,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评价和战略问题的前瞻性研究是两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A 现行城市总体规划评价: 首先要系统的回顾历版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和技术内容,研究城市发展的阶段特征,把握好城市发展的自身规律。特别是对现行 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项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和遗留的问题要进行认 真的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作出评价,在此前提 下,对总体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进行分析。

B 战略问题的前瞻性研究: 深入分析和总结城市面临的主要问题,针对城市现状问题和新的发展趋势,从落实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影响城市长期发展保 障要素,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发展,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等前提出 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前瞻性的研究城 市的发展条件和动力机制,科学合理的研究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 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为总体规划的修编提供依据。(2)总体规划纲要的编制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先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经过审查的纲要也是总体规划成果审批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任务是研究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撰写专题研究报告,提出解决方案并进行论证。 1)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内容 a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 ●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 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 ●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 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 ●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b 城市中心区规划 ●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2)城市总体纲要的成果要求 a 规划文本:规定性要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准备工作阶段 准备工作包括成立规划领导小组和规划办公室,拟定规划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落实规划经费和人员,广泛收集已有的现状和规划资料等,具体包括: 1)组织准备 因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项综合协调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所以土地总体规划应由当地政府来领导,成立由主管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规划办公室是具体编制规划的工作班子,应包括主要学科的科技人员,但更重要的是有适合做综合工作的专家。 2)思想准备 思想动员是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因为目前规划无用论的思想还相当普遍。思想动员首先要说明规划的意义、目的和作用。 3)业务准备 包括编制和批准规划任务书(或工作方案)、业务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落实经费等。 ①规划任务书:要求明确规划的范围、时间期限、指导思想、目的、参与规划的部门、成果要求以及方法步骤、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等。 ②工作计划:要求在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务的基础上制定,

内容包括:详细列出需搜集的各种信息资料及来源,明确每一步骤的具体任务和方法,进行人员分工和业务培训,明确物资设备供应,作出费用预算,确定时间进度表,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等。 (2)调查研究阶段 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自然资料、土地资源、土地利用和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数据、图件、文件等资料。已有资料的不足部分或不准确部分,应进行必要的补查和核实。设置专题开展研究。通过上述工作,要对全区域土地利用状况、土地资源的优势和潜力,以及今后各项事业的土地需求量作出准确的预测,找出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采取的方针与对策,编写《问题报告书》,为编制规划提供可靠依据。资料的质量对分析研究的结论是否准确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要通过资料的整理和对比,选择其中可靠程度高者加以应用。 1)确定土地利用问题 重点开展如下几方面研究 ①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了解土地利用的演变及其规律,目前土地利用的状况及存在问题。 ②土地利用潜力研究。包括土地资源的自然适宜性,待开发土地的潜力,以及不同投入水乎下土地资源的生产潜力和人口承裁潜力。 ③各部门用地需要量预测。根据规划期间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预测各部门用地的需求量。 根据以上三方面调查研究,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相对照,可以提出当前存在的和规划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种土地利用问题。从而确定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7号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7号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重庆市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导则(2009版)

重庆市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导则 (试行) 重庆市规划局 二○○九年八月

前言 2007年6月,重庆市被批准为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9月,国务院又批准了《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2009年1月,国务院正式出台了《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进一步为重庆发展指明了方向,重庆的城乡规划也随之研究确立了新的编制体系。主城区分区规划是总体规划目标原则得以空间落实的一种形式,是上承总体规划,下启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重要规划层次,在《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中,也明确了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为进一步加强对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的指导,重庆市规划局组织相关单位制定了《重庆市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明确了深度要求,规范了成果形式,在此重点强调重庆市分区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一是分区规划是覆盖全部行政辖区、统筹城乡的全域规划。需要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的衔接,在城区部分规划需符合国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关于分区规划的深度要求;二是分区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村规划的重要依据。需要进一步对总体规划及密度分区规划等提出的片区-街区职能定位、规模分解、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城市形态分区等内容进行调校;三是分区规划在空间上按照建设用地规模、建设用地范围、备选控制用地范围统筹布局,在时间上按近期(2012年)、远期(2020年)、远景(x年)分期规划,既加强规划的刚性,也加强规划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四是按照《重庆市统筹城乡规划综合改革试验方案(纲要)》及其相关部委回函的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实事求是地分析解决因地形条件等因素制约造成影响重点地区发展的问题;五是分区规划要在城乡空间统筹、一体化布局上,以及实施动态调控机制上进行探索。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在城镇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中流转等政策创新方面做好空间准备。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3. 区域城乡空间规划;4. 城区规划;5. 规划组织编制与审批;6.名词解释;7.附则。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规划需用黑体字注明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标准

城市总体规划 第一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有两个阶段,城市总体规划纲要与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得主要任务就是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得重大原则,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得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文字说明与 必要得示意性图纸。 第三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1、简述城市自然、历史、现状特点; 2、分析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得地位与作用、经济社会发展得目标、 发展优势与制约因素,初步划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3、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得城市发展目标、城市性质,初步预测人口规模、 用地规模; 4、提出城市用地发展方向与布局得初步方案; 5、对城市能源、水源、交通、基础设施、防灾、环境保护、历史文化、 遗产保护、重点建设等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规划意见; 6、提出制订与实施城市规划重要措施得意见; 7、专题研究报告:对城市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视情况选定)。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图纸 1、区域城镇关系示意图,标明相邻城镇位置、行政区划、重要交通设施、 重要工矿与风景名胜区等。图纸比例为1/10万—1/50万; 2、城市现状示意图,标明城市主要建设用地范围、主要干道、各类保护 区以及主要得基础设施。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 3、城市规划示意图,标明城市规划区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大致范围,标 注各类主要建设用、规划主要干道、河湖水面、生态与历史文化保 护区、重要得对外交通设施等。图纸比例为 1/25000—1/50000; 4、规划方案得结构示意图。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得主要任务就是综合研究与确定城市性质、规模与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 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得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与规划图纸。文件包括规划文本与附件,规划文本就是对规划得各项目标与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得文件。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1、前言:说明本规划编制得依据; 2、城市规划基本对策概述; 3、市(县)域得城镇发展。包括城镇发展战略及总目标,预测城市化水平, 城镇职能分工,发展规模等级,空间布局,区域性交通设施,基础设施, 环境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得总体布局,有关城镇发展得技术政 策; 4、城市性质,城市规模与规划期限,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发展方针与战 略,城市人口现状及发展规模; 5、城市土地利用与空间布局 (1)确定人均用地与其她技术经济指标,注明现状建成区面积,确 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列出用地平衡表; (2)城市各类用地布局,不同区位土地使用原则及地价等级得划

镇总体规划编制要点

镇总体规划编制要点 一、技术要求:增加“两线三区两体系”的内容 1、两线: 一是指规划建设用地线(包括已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范围和由区(市)县确定配置的可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二是指远景发展用地范围线,即在县域内基于可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这一基数上,根据城镇村发展需求与潜力适当放大规模所确定的用地范围线。村的规划以点的形式表达。 XX镇用地指标统计表 表格说明: ●规划建设用地和远景发展用地为“两线”所围合的面积与镇域内公路等圈外选 址的项目用地面积之和。 ●扩大系数:县城不大于1.5,重点镇不大于1.2,重点镇以下层级无扩大系数。 远景发展区面积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量”为基础数据与扩大系数相乘的值。 新市镇和一般建制镇总体规划中不存在远景发展用地,其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加上县域总体规划所分配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指标。

2、三区划分 指划定的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规划区,乡、村规划区。 (1)城镇规划区:中心城、区县城区、建制镇镇区以及城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风景名胜规划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等区域。风景名胜规划区范围与城镇规划区重叠的,管理按城镇规划区制度执行。 (3)乡、村规划区:市域范围除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规划区以外部分。 3、两个体系 (1)两体系指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和基础设施体系。 (2)配置要求: ●一般建制镇按《镇规划标准》配置。 ●乡、村规划区中,非建制镇(乡政府所在集镇)、农村新型 社区、村按《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规划建设标准》配置各项设施。 (3)一般建制镇镇区和乡、村可参考的配置模式 “12+2、7+3”模式,规划中必配和选配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特定地区总体 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内建规…2013?565号 各盟市规划局,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的编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内蒙古自治区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城市规划处联系。 2013年10月15日

抄送:有关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的编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的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的编制。特定地区是指国家或者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包括开发区、边境口岸、独立工矿区、农林牧场区等。开发区是指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 第三条特定地区总体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考虑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要求、资源环境及基础设施支撑条件等因素,并遵循如下原则:(一)符合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二)符合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衔接。 (三)满足节约、集约用地要求。 第四条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编制要求: (一)边境口岸、独立工矿区、农林牧场区的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编制。 (二)开发区总体规划按照本导则编制,编制的重点应包括与城乡规划的关系及开发区的支撑条件(土地、资源、交通、水、电、环境容量、生活配套服务等)。 第五条开发区总体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纸、附件(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 第二章开发区总体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规划编制总则 第六条规划目的是为了促进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务院或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开发区的批复,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 第七条规划编制应当以下列内容为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城市(镇)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 (三)国务院或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开发区的批复。 (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设立开发区的请示。 第八条提出规划指导思想和规划原则。 第九条规划范围应当包括开发区的具体位置,用地规模(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开发区的用地规模)。

某某镇总体规划(修编)

某某镇总体规划(修编)

第一章总则 1.0.1条为贯彻新修编的《XX团部所在地(哈木呼提镇)总体规划》,科学 合理的指导哈木呼提镇的城镇建设,提出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总体 控制标准,特制定本总体规划文本。 1.0.2条 XX团部所在地--哈木呼提镇镇区规划范围内的一切规划、设计和 建设活动均应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 规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1.0.3条《XX团部所在地(哈木呼提镇)总体规划》(2007年-2020年)是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哈木呼提镇发展需要,在编制批准的原 《XX(哈木呼提镇)》总体规划(1992年-2010年)的基础上修订 编制的,本规划批准后,原规划停止执行。 1.0.4条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附件(规划说明书和规划基础 资料汇编)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与图纸同时使用,二者不可分 割。 1.0.5条文本所涉及的规划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国家标准、规范,结合目 前哈木呼提镇的实际情况和考虑今后发展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 应符合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兵团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1.0.6条本规划文本和说明书中,哈木呼提镇镇区是指XX团部所在地,哈 木呼提镇镇域是指XX团域。 1.0.7条团域村镇体系规划范围:同XX行政区划范围一致,总面积773.33 平方公里。团部规划范围:北部至国防公路,南端原XX园林路 为界,南北长1400米;西临近原XX四支渠,东至原XX六支渠, 东西宽1700米;总面积210.59公顷。 1.0.8条规划编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国家建设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 年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 6.《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建设部建村[2007]36号文 7.《XXXX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8.《XXXX(哈木呼提镇)总体规划》(1992年-2010年) 9.《XX小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深度规定》 10.《关于加快兵团团场小城镇建设的决定》新兵党办发 [2001]41号 11.《XX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223 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12. 《兵团屯垦戍边新型团场建设规划》 1.0.9条规划期限 基期2006年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编 制 导 则 规划所

一、总则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6号令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3.基本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关系; (3)合理、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一规划; (4)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 (5)体现公众意愿,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4.内容要求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规划编制单元,在用地策划的基础上,对编制单元进行地块划分。明确各地块的土地使用、配套设施、建筑建

造、道路交通、基础没施与地下空间利用等控制要求,提出空间环境景观控制引导原则,明确各地块的强制性和引导性内容。 5.其他规定 (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同家有关规定。 (2)地块变更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变更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变更。 二、编制单元划分 1.编制单元划分目的 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作为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2.编制单元划分原则 (1)地域完整 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实现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2)界线稳定 编制单元应综合考虑城市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城市特征、功能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确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划地位)城市总体规划是全局性、综合性规划,在城市发展中具有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是合理配置城乡资源、优化空间布局、指导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规划原则)制定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区域协调、城乡统筹、集约节约、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 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组织 第六条(组织编制主体)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和修改,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七条(编制单位资质)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前期工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开展规划实施评估、战略研究等前期工作,明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思路和重点。 在前期研究工作基础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应当至少在现行规划到期前两年开始。 第九条(专题研究和技术论证)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对涉及城市发展建设和空间资源保护利用等重大事项开展专题研究,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论证。

县域总体规划编制要求

一、区(市)县域总体规划成果内容 (一)文本 (二)图纸 (三)说明书 二、区(市)县域总体规划文本要求 (一)文本基本要求 规划文本应准确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内容提出规定性的要求,文字表达应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强制性内容 1、分区管制 包括重点开发区、优化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与禁止开发区,明确以上各分区的范围与界线,以及开发控制要求。 2、五线控制 包括红线、蓝线、绿线、黄线与紫线,明确以上各线的位置、宽度,以及控制要求。 3、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 包括道路交通、市政设施与管线、引水、水利、防洪、滞洪等工程、取水口、污水排放口、垃圾处理场等设施,明确位置、容量与标准。 (三)文本格式 文本书写章节参照格式: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性质与规模 第三章体系与布局规划 第四章空间管制规划 第五章交通体系规划 第六章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第七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八章发展与资源协调保护规划 第九章附则 三、区(市)县域总体规划图纸要求 (一)图纸构成 1、区(市)县域综合现状图 2、区(市)县域相关规划综合分析图 3、区(市)县域体系用地布局规划图 4、区(市)县域空间管制及区域性基础设施规划图 5、区(市)县域交通体系规划图 (二)图纸基本要求 1、图纸主要用图像表达相关现状、规划与分析内容,应与文本一致。 2、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1:10000地形图上。 3、图纸上应标明图名、比例、比例尺、图例、风玫瑰、规划期、绘制时间、 单位名称等。 4、图纸除图像部分外,还应以表格的形式反映相关内容,必要的说明以文字 的形式反映。 (三)区(市)县域综合现状图内容要求

成都市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镇总体规划编制办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从成都镇发展实际需求出发,制定本编制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域范围内除特大中心城市、卫星城、区域中心城、小城市以外的特色镇的规划编制,乡总体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一般情况下,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要求提出控制指标,可以不再单独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章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内容 第三条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重点是近期建设规划,编制期限至2020年。 近期建设规划应确定重点建设内容和空间布局,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及防灾减灾、生态环境保护、环卫等设施的建设时序和具体安排。 第四条成都市镇总体规划分为两个层次: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 第五条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应突出生态优先、规模控制、区域统筹、产业支撑、文化传承及有机更新的原则,以促进小城镇的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城乡转型升级,引导小城镇科学、协同发展。 第六条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专业或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各规划之间协调一致的原则进行,并应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应包括以下保障城镇长期发展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强制性内容: (一)规划区范围; (二)镇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矿产资源开采区(点)、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 (三)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 (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道路系统网络、交通枢纽布局;给排水、电力、通信、广电、燃气、消防、环卫等重大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

镇总体规划

关于《舒城县汤池镇总体规划(2016-2030)》的公告 《舒城县汤池镇总体规划(2016-2030)》规划成果已经舒城县汤池镇人民政府委托安徽建筑大学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即将上报舒城县人民政府审批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法向社会公告,诚请广大市民踊跃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详情可在汤池镇人民政府网站、舒城县规划局网站及舒城县政府信息公开网上查询。公告期自2018年4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 附件:《舒城县汤池镇总体规划(2016-2030)》主要内容 一、规划目的 加快发展生态经济为主线,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绿色发展,形成科学合理的空间布局,在《六安市舒城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的指导下,结合汤池镇发展实际情况,编制完成《舒城县汤池镇总体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二、规划指导思想 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五统筹的和谐发展观、五大发展理念、城市双修等为思想,以塑造生态镇为标准,合理调整城镇发展空间,协调中心镇区、新型农村社区以及与周边景区之间的关系,提升城镇综合竞争力,持续改善城镇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城镇品质。 (1)树立区域整体观,处理好城镇与区域发展的关系 (2)发挥优势,促进发展 (3)优化结构,完善功能

(4)提升品位,塑造特色 三、规划期限 近期:2016——2020年 远期:2021——2030年 四、规划范围 本规划确定镇域、镇区两个规划层次。 1、镇域 包括整个汤池镇域范围,总面积约160平方公里。 2、镇区 镇区规划范围共1049.1ha,分为中心片区、三江片区和城冲片区三大片区,中心片区规划范围为北至万佛湖大道(三江快速连接线),西抵倒淌河西侧山体、东达高速公路,南至镇区南侧山体,范围大小为856.2ha;三江片区规划范围为北到三江北环以北用地边界及往东至城冲河边、南达三江南环及万佛湖大道、西以环湖旅游路为界、东至城冲河堤,规划范围约144.3ha;城冲片区规划范围为北到城冲河和舒桐路外绕线、西以现状建成区边缘及平行南延为界、南至敬老院南侧附近、东抵城冲河,规划范围约48.5ha。 五、镇域镇村体系规划 1、城镇化发展目标 用10—20年左右的时间,整合自身优势资源,全面改善投资发展环境,重点建设旅游业和服务业,使之成为有一定知名度的区域性旅游目的地。建成以温泉为特色,地方特色产业比较发达、综合服务业繁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2012年修订) 为了加强对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对2006年颁布的《江苏 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含县城,下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其中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需符合本导则四、六、七的规定,并根据镇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参照执行九、十、十二、十三等有关内容的要求。 3、基本原则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落实并协调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 城镇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 (3)合理、综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筹规划;(4)遵循可持 续发展原则,贯彻落实交通引导、低碳生态等要求;(5)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并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6)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共利益,合理配 置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4、其他规定 (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违反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规定,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2)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在本导则的指导下制定相关技术细则或规定,其内容应当与本导则相衔接。 1、划分目的 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以此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 2、划分原则(1)地域完整 划分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并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镇总体规划技术成果基本标准

镇总体规划技术成果基本标准 1 总则 1.0.1 为了统一镇总体规划编制成果的内容、深度及格式,规范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镇规划标准》和其它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次规划编制必须遵照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镇总体规划,除遵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阶段成果 2.1 一般规定 2.1.1镇总体规划的成果由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法定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图纸,技术文件为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现状调研报告)。 2.1.2本标准将镇总体规划编制过程划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现状调研阶段、方案阶段、评审成果阶段和正式成果阶段。 2.1.3所有阶段的成果文件应采用A3幅面装订(图纸大于A3幅面则折叠为A3幅面装订)。 2.1.4规划文本、图纸应装订为一册,附件(规划说明书、现状调研报告、基础资料汇编)装订为一册。 2.1.5所有阶段都必须提交相应成果的电子文档(CAD、PSD、WORD文

件)。 2.2现状调研阶段 2.2.1现状调研阶段必须提交下列内容。 (1)基础资料汇编。 (2)现状调研报告。 2.2.2现状调研阶段必须提交下列图纸。 (1)区域位置图。 (2)土地使用现状图。 (3)城镇建设用地评价图。 (4)城镇总体规划建设实施评析图 (5)重大基础设施现状图(主要为综合交通、电力、给水、环卫、防洪等)。 2.3方案阶段 2.3.1编制镇总体规划,研究确定镇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对镇总体规划需要确定的主要目标、方向和内容提出框架性意见。 2.3.2 镇总体规划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镇域镇村体系规划方案,预测镇域总人口; (2)分析城镇职能、提出城镇性质和发展目标; (3)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4)预测城镇人口规模; (5)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6)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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