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破产案件收、结案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破产案件收、结案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破产案件收、结案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破产案件收、结案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破产案件收、

结案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

(2005年5月11日湘高法[2005]53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加强对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证破产案件审理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各级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实际,决定在全省实行破产案件收、结案审查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为其破产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在立案前书面报上一级法院民二庭审查。

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除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的工商登记材料;

(二)企业有对外投资的,应提交相关材料并附详细情况说明;

(三)企业高管人员名单;

(四)若企业曾实施过兼并、分立等行为的,应提交相关材料;

(五)纳入国家计划的,应提交相关审批文件。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除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材料外,也应提交前述第1项材料。

三、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提交的书面报告中,应重点阐明以下内容:

(一)拟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性质、职工情况、资产及负债状况等);

(二)企业是否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三)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企业开办人、股东会议同意或决定企业破产的情况;

(四)是否纳入国家计划;

(五)企业破产原因;

(六)企业职工安置预案的审查情况(包括预案的合规性、可行性及安置费用来源情况等);

(七)与关联企业是否存在财产、人员及业务混同的情况;

(八)主要债权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

(九)企业破产后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基本事实不清或所附材料不齐全的,上级法院应将报告退回,由下级法院补正后再进行审查。

四、上级法院收到下级法院的书面报告后,应在十五日内以通知书的方式决定是否同意受理破产案件,通知中还应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指导意见。

需要与有关部门沟通才能作出决定的,上述期限可适当延长。

五、中级法院同意基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在书面通知基层法院的同时,应在五日内将案件的简要情况书面报省高级法院民二庭备案。

六、中、基层法院审结破产案件后,应于结案后十五日内将下列情况直接书面报省高级法院民二庭备案:

(一)案件审理的简要过程和社会效果;

(二)破产债权人人数、债权总额;

(三)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次数和参加人数;

(四)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通过情况;

(五)职工安置情况;

(六)破产财产的处置、分配情况和清偿率。

七、纳入国家计划的破产案件,无需报上级法院审查,但受案法院仍应认真审查当事人的破产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方能受理,并应在五日内书面报省高级法院民二庭备案。

八、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申请破产的,法院暂不予受理。债权人针对上述企业所提出的破产申请,法院也不予受理。

九、法院在受理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证券经营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上市公司破产申请之前,必须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经批准后方能受理。

请各法院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贯彻执行。对于制度实施中所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反馈。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4816444297.html,/fg/detail527876.html

共享人生出彩的机会——公平正义怎么保障

共享人生出彩的机会 ——公平正义怎么保障 2013年高考前夕,一则消息让广大农村考生感到温暖和振奋:国家决定,提高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比例,今年比去年增加8.6%。这将使更多农村学子得到改变命运的机会,是党和政府维护公平正义一项实实在在的举措。 当前,我们正在为实现民族复兴中国梦而奋斗。有人说,如果描绘中国梦的图景,公平正义就是它不可或缺的底色。只有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亮每个人的追梦之路,让每个梦想都能开花,中国梦才会成为美好现实。 一、公平正义的呼声为何强烈 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我们党领导人民干革命、抓建设、搞改革,就是为了建设真正公平正义的社会,让人民过上幸福生活。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为实现公平正义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世界上少有的速度持续快速发展起来,中国人民稳定地走上富裕安康的广阔道路。这30多年,是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大幅提升的时期,是改善民生力度最大、人民得到实惠最多的时期。比如,2亿多贫困人口脱贫,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建成了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基本医疗保障网、最大规模的养老保障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扎实推进。今天,人们正享受着越来越多的改革发展成果,公平正义得到更多重视和保障。 从现实来看,党和政府促进公平正义的努力有目共睹,但另一方面,人们对公平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前不久人民日报微博推出的“我期待”系列调查中,对于“让社会更和谐,你最期待”的问题,选择最多的是“进一步促进公平正义”,占被调查人数的59%。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有社会不公凸显的原因。比如,潜规则在一些领域比较盛行,有的人靠钻空子、搞门道一夜暴富,有的人靠“萝卜招聘”捧上“好饭碗”,有的人靠“拼爹”获得“火箭式提拔”。求人的事屡见不鲜,无论是升学、看病、生孩子,还是办企业、上项目,很多都得走关系、靠背景,甚至有人说“中国人从摇篮到坟墓都要求人”。再比如,中国奢侈品消费居世界第二,还有不少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这些都直接影响着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感受。 有政策制度不完善的原因。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不公现象,大都与一些领域改革不到位有关。比如,城乡二元结构尚未打破,城乡居民医疗、养老等方面待遇差别较大;户籍制度改革呼声很高,但进展还不尽如人意,导致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徘徊”在城市边缘,享受不到应有的待遇;养老保险接续、随迁子女高考等方面的政策不完善,也加剧了一些人的不公平感。 有人们权利意识增强的原因。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的民主观念、权利意识明显增强,对公平正义的诉求日益强烈。一旦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许多人不再保持沉默,二是积极争取和维护。据一项网络调查显示,但遇到不公平现象时,83%的网民选择通过各种渠道表达诉求。 也有媒体传播放大的原因。过去,不公平的事件影响范围有限。现在,随着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人人都有“麦克风”,不公平事件一旦发生,很快就能“坏事传千里”。再加上有些人看待不公平现象时,容易带有非理性和极端化情绪,利用网络进行炒作,夸大了不公平的程度。 事不公则心不平,心不平则气不顺,气不顺则难和谐。公平正义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社会诸多矛盾的交结点,成为广大群众关注度很高的问题。在新的起点上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应该把公平正义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使追求公平正义体现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河南省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试行)

河南省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试行) (2008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章总条则 第一条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法官职业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司法礼仪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 第三条司法礼仪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办事和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着装礼仪 第四条法官执行公务需要证明其身份时应当着制服;开庭时应当着法袍或制式服装。 第五条法官应当根据季节变化按规定着制服。制服不得与便服混穿。法官二人以上共同执行公务时,穿着制服应当统一。 第六条立案大厅和信访接待室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当统一着制服。 第七条着制服时应当佩戴制式胸徽,并不得佩戴其他徽章。 胸徽的佩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执行。 第八条制服、衬衣、领带、鞋袜等衣饰应当保持整洁。 第九条不得在审判法庭及其它公共场所当众更换制服。 第十条着制服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外露衬衣下摆,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运动鞋、旅游鞋等与制服不相称的鞋子。 第十一条着制服时不得佩戴项链、耳环、戒指、手镯(链)、领饰、信物等饰物。 第十二条着制服时不得有与他人勾肩搭背、挽手、嬉闹等不雅行为。 第十三条非执行公务期间,不得着制服出入宾馆、饭店、休闲娱乐等场所。 第十四条法官在工作时间,不得着超短裙、吊带衣裙、短裤、背心等服装,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除眼疾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五条法官不得染彩发、化浓妆、纹身、染彩甲。男法官不得留长发、蓄胡须、剃光头。 第十六条法官参加集会和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主管(主办)单位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开庭礼仪 第十七条开庭一般应当在法庭进行。 法庭应当保持庄严、整洁。 第十八条严禁法官酒后开庭。 第十九条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开庭时间,按时到庭,准时开庭。因特殊情况迟到的,应当当庭说明原因,并表示歉意。开庭时间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因特殊事由需要更改开庭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因特殊原因无法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开庭时间、地点向其说明原因,并表示歉意。 第二十条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间到庭的,法官应当给予其说明原因的机会,一般不宜简单按撤诉或缺席处理。 第二十一条开庭前,书记员应当以立正姿势清晰、完整地宣读法庭纪律。 法官、法警不得代替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第二十二条设有法官通道的,法官应当从法官通道进出审判法庭。 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同进出审判法庭。 第二十三条法官在出、退庭时,两人以上的应当成单列行进,姿态端正。 第二十四条合议庭成员未全部入座,审判长不得宣布开庭;合议庭成员确因特殊情况离席的,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待合议庭成员到齐后再继续开庭。 第二十五条法官在庭审中应当坐姿端正,精神饱满,精力集中。不得擅自离开审判席位随意走动;不得接打电话、发短信、玩游戏;不得翻阅与庭审无关的卷宗、书籍、报刊、文件及其他文字或图像资料;不得有打瞌睡、吸烟等不雅行为;不得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不屑或厌烦的表情。 第二十六条法官在庭审时一般应当使用普通话。 有一方当事人不懂本地方言的,法官不得使用方言与另一方当事人交流。 第二十七条法官在庭审中,应当使用法言法语。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理解的法律名词或者术语,法官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予以解释。 第二十八条庭审中,称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时不得直呼其名,应当称“原告﹙上诉人、申诉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证人×××”等。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简称时应当当庭说明。 第二十九条法官不得使用下列语言: 1

立法监督中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及其完善

立法监督中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及其完善 [摘要]备案审查制度是我国立法监督体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目前备案审查制度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在于:自我监督的正当性质疑,审查方式和程序并不完善,缺乏专门的机构,缺乏必要的保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因此,探讨备案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立法法;备案审查;立法监督 2010年,随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立法工作目标也如期完成。但这也只是实现了立法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并不意味着立法任务的终结,立法监督要与立法同步,这是立法监督的一个新开始。 一、备案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局限性 在立法监督制度中,备案审查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督方式,在我国的《立法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其中在《立法法》第5章中规定了完善的监督制度,也体现了作为国家在制度上对于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视。备案一词,在司法实践中使用频率很高,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在立法活动程序中作为一项法律法规要通过和生效所必须经过的程序。换言之,即经过备案,法律才能生效,才能发挥作用。这是间接的立法监督,是直接的立法活动,也可称为事前的审查。二是作为立法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方式,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只是作为事后的一个监督形式,包括报送、登记、统计、存档等环节。对于备案的两种情形,是择一而行,还是二者兼顾,《立法法》中回避了这个问题。因此,现实中存在很大争议。 我国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悖的现象不少,相关机关给出的解释竟然是备案工作机构力量薄弱,仅能从事存档,没有能力开展更进一步的工作。尽管备案制度在《立法法》中有了详尽和具体的规定,但在现实的操作中,这些程序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二、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不足 基于上述的不协调现状,结合《立法法》第89-92条之规定,其具体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备案机关,就审查的主体而言,其实也是立法的主体,不过是上下级机关之间的领导关系。内部的自我监督,丧失一定的约束力和正当性。我国的备案机关很多都是兼职的,这些机构的主要任务很多在于立法,而不是立法监督。在2004年5月成立的“法规审查备案室”是目前为止唯一的专门备案机构,而且《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目前仍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和效力,并没有因为《立法法》的施行而被废除。同时,备案机关缺乏专门的工作人员,难以发现法规规章与上位法及同位法之间的冲突,无法按要求实施备案。此外,一个自上而下的单一监督体制,形成一个单向性的自我监督模式,很难在实践中发挥作用。二是,备案程序。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笼统,也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可依。三是,备案保障制度。相应的程序性保障机制,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并没有在制度上确立下来。 因此,正是这些制度上原因和传统上的因素,才造成了我国备案审查的立法监督制度与现实立法状况及其现实实体操作不相切合的后果。 三、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 针对上述分析的原因,完善的备案制度期望能够达到理想的效果,在如下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1.引入司法审查机制,强化外部监督的作用。例如其他组织或一般民众对于

行政治安案件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权利义务告知规范及开头问法

受害人 (1)问:我们是XX市XX区公安分局****民警(出示工作证件)现依法向你询问****案有关情况望你如实回答,与本案无关 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清楚了吗? 答: (2)问:你要如实报案,陈述事实不得夸大或隐瞒事实真相,诬告、陷害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了吗? (3)问:你是否申请办案民警及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 证人 (1)问:我们是XX市XX区公安分局****民警(出示工作证件),现依法向你询问****案有关情况望你如实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清楚了吗? 答: (2)问:你要如实提供证言,诬告、陷害或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了吗? 答: (3)问:本次询问由xxxx单位xxx(手语翻译)担任手语、翻译你听清了吗? 答: (4)问:你认识本案的当事人吗?与他/她是什么关系? 答: (5)问:把你知道的情况详细的讲一遍?

嫌疑人 (1)问:我们是XX市XX区公安分局****民警(出示工作证件)因你涉嫌****,根据[提示:治安案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传唤/口头传唤你到XX区公安分局*****接受询问、调查;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强制传唤你到XX区公安分局****接受询问、调查。行政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一款之规定传唤/口头传唤你到XX区公安分局****接受询问、调查;]望你如实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清楚了吗? 答: (1)问:我们是XX市XX区公安分局****民警(出示工作证件)现依法向你询问[提示:1、群众为何将你扭送至公安机关;2、110为什么将你移送至公安机关;3、xxx为何扭送到公安机关;4、你到公安机关有什么事(投案自首)] 答: (2)问:本次询问由xxxx单位xxx(手语翻译)担任手语翻译你听清了吗? 答: (3)问:你是否申请手语翻译人员回避? 答:

法院行政审判报告

法院行政审判报告
法院行政审判报告 法院行政审判报告 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 我受院长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201X 年以来,X 法院行政审判工 作情况,请审议。 201X 年以来,特别是新一届党组成立以来,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在 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下,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的支持下,按照法院 “打基础,割尾巴”的整体工作思路,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以服 务和谐社会和 X 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构建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良性互动机制为着力 点,积极拓展行政审判职能,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 依法行政作出了积极贡献。201X 年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行政审判先进法院。 201X 年在长春地区行政审判工作评比中排名第一。在今年上半年长春地区行政审判工 作检查中名列前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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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三年来行政审判工作的回顾
在过去三年中,特别是近一年来,法院积极
开展各类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执行工作,大力推行行政审 判方式改革,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 动了依法行政,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 X 和谐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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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判职能不断强化,保障了公民权利,促进了依法行政。法院围绕全市 的工作大局,积极开展各项行政审判工作,审判质量和效率有了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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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审理、审查执行了大量的行政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三年来法院共受理 一审行政案件 265 件,审结 259 件;执结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206 件,执结标的金额 36.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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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行政审判领域不断拓宽。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类型日趋多样化,新类型案件 不断增多。在审结的 259 件行政诉讼案件中,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的 152 件、城乡建设 的 39 件、公安行政处罚的 29 件,涉及土地权属裁决的 28 件、涉及民政救济的 6 件、 工商行政裁决的 2 件、其他 3 件。5PCzVD7HxA 三是有效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对于具有行政管 理职权的机关、组织的行政不作为,依法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 1 件,占结案总数的 0.4%;对于违法、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判决撤销、变更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15 件,占结案总数的 5.8%。判决确认违法的 5 件,占结案总数的 1.9%,赔偿行政相对人 损失共计 18.6 万元,有利的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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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有力地促进了依法行政。三年来,行政诉讼案件收案数从前三年的 88 件,增 加到 265 件,同比增长 201 个百分点,在案件数增加的情况下,通过与当事人协调,动员 原告撤诉的 206 件,占 79.54%,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 20 件,占结案总数的 7.7%,驳回起诉 1 件,移送 1 件,占结案总数的 0.7%。如李春不服 X 市客运管理所道 路交通行政处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为配合客运管理所整顿出租车市场秩序,维 护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威,依法维持了客运管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是及时、有效地 化解了行政争议。近年来因城市拆迁、企业改制等引发的行政争议较多,往往涉及面 广、人数众多、矛盾尖锐。法院通过依法审理和公正裁判,积极做好疏导和协调工 作,将这些争议的解决纳入法制轨道,及时化解了行政争议,密切了“官民”关系, 维护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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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建设

目录 一、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意义 (1) (一)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1) (二)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需要 (1) (三)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是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需要 (1) (四)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是保证司法警察健康成长,促进法警事业发展的需要 (2) 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2) (一)爱岗敬业,保障审判大局 (2) (二)文明执法,倡树良好形象 (3) (三)警界方正,铸就司法“铁军” (3) (四)加强修养,塑造高尚人格 (4) (五)注重学习,增强综合素质 (4) 三、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解决的方法、途径 (4) (一)自我修养 (5) (二)学习 (5) (三)作风养成 (6) (四)与时俱进,坚持实践 (6) 参考文献 (8)

内容摘要 当前,人民法院加大改革步伐,致力于建设一支精英化、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司法警察作为保障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安全保障军,加强法警的职业道德建设,对于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具有武装性质的重要的司法力量。面对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新任务,研究和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高效廉洁的司法警察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关键词] 职业道德忠于职守约束机制自我修养

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建设 一、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意义 要提高法警队伍的整体战斗力,就必须在时间中锻炼,在实践中增长本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的作用和地位;对于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培养良好的作风、过硬的本领,促进法警工作的全面发展,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正规文明、装备精良、威武雄壮”的法警队伍,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本身就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的因素。司法警察职业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具有权威性和广泛性。司法警察应该是社会精神文明的提倡者、维护者,是群众的道德榜样。树立高尚的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并将高尚的道德品质和道德标准推广到工作以外的社会公共生活和业余生活中去,通过司法警察的职业行为和道德情操教育群众、影响群众,可以带动广大群众增强道德意识,促进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和社会风尚的提高。 (二)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需要 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属于国家政权机关的职业道德,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中的司法警察,是公正廉洁的楷模,是人民群众寻求法律保护和帮助的“保护神”,是主持公道、惩恶扬善的司法工作者。如果司法警察没有良好、高尚的职业道德,不能秉公执法,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就会直接损害法律的尊严,影响党和国家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声音,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国家安全。 (三)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是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需要 培养和树立高尚的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能使司法警察牢固树立忠于法律的信念,在司法警察职业活动中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正确履行法律监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知识问答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知识问答 1、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也称事后审查制度,是指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的15日内,依法将规范性文件报送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审查后,没有问题的予以登记备案,发现问题的依法予以纠正的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2、什么是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制度? 答: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制度,是在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结束后,形成了送审稿,并将送审稿送政府或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的制度。送审稿包括:送审文件稿及其说明,征求到的不同意见和有关材料。政府规范性文件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工作由政府或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法制机构必须履行审查职责,严格按照规定,对送审稿进行事前审查。政府或部门的法制机构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有关单位作出说明、提交依据、协助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在法制机构要求的期限内答复。 3、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是什么? 答:规范性文件是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4、如何界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答:正确界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有两个标准。 一是行文方向。规范性文件是下行文,上行文、平行文不是规范性文

件。 二是文件的内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同时具备“三性”,即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 规范性文件的外部性,是指文件的内容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单纯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 规范性文件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对不特定多数管理相对人都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于特定的个别管理相对人。 反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在这个文件生效以后、至失效之前的整个时间段内,对同类事项都有效,而不是只用一次。 5、什么样的规定是“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定?答: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就是直接或者间接规定管理相对人能够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必须干什么;能够怎么干、不能怎么干、必须怎么干,可以获得什么利益、应当承担什么义务,履行了义务能够得到什么、不履行义务会受到什么处理,等等。 6、“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是否具有“外部性”,为什么? 答: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具有“外部性”。 因为,从表面上看,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是行政机关干什么、怎样干,一步一步怎么走,但是,其中涉及到要求申请人提交什么材料、行政机关对什么样的申请人才能准予行政许可,这就影响了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7、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文件是否具有“外部性”,为什么? 答:不具有“外部性”。 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文件只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基本级)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都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B.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被侵害人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案件的第三人 C.被处罚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D.被处罚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正确答案:】D 2、刘某将在公交车上盗走其手机(价值600元)和近100元人民币的张某扭送至公安机关,张某矢口否认盗窃,但手机等物证以及其他乘客能够证明刘某实施盗窃,公安机关据此()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A.可以 B.不能 C.待张某承认后才能 D.找到现场视频录像后才能 【正确答案:】A 3、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对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作出处罚决定。 A.案件性质 B.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C.案件后果及相关因素 D.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态度、表现 【正确答案:】B 4、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对(),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A.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B.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 C.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的 D.确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不满16周岁的 【正确答案:】A 5、公安机关在调查甲殴打他人的案件中,发现被侵害人乙的伤情已构成轻伤,应当()。 A.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 B.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 C.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D.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6、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签名并盖章 B.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被处罚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C.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D.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正确答案:】A 7、某公安局对外来务工人员张某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因无法送达张某,下列可以为张某代收法律文书的是()。 A.张某17岁的儿子 B.张某所在单位的传达室 C.张某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 D.张某80岁的父亲 【正确答案:】D 8、对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由()行使查处权。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C.县级以上海关 D.海关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 【正确答案:】D 9、下列不能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的是()。 A.公安派出所 B.海关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 C.人民政府综合执法机构 D.铁路、民航、交通和森林公安机关 【正确答案:】C 10、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罚款与行政拘留并处的,其处罚决定权限表述正确的是()。 A.只要罚款是500元以下的,不论是否并处行政拘留,公安派出所都有权作出 B.只要处罚中涉及行政拘留,不论是否并处罚款,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C.其中500元以下的罚款只能由公安派出所作出,并处的行政拘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 D.根据县级公安机关的授权,5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行政拘留的可以由公安派出所作出 【正确答案:】B 11、公安派出所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罚款的最高额是()元。 A.200 B.5000

司法审查中的行政紧急权力

司法审查中的行政紧急权力 [英文标题]The Administrative Emergency Power in Judicial Review:“Steel Seizure Case” for Example [内容提要]20XX年的宪法修正案通过后,中国的紧急状态立法正在逐步进行之中,对于国家紧急权力,尤其是行政紧急权力的法律规制,需要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对行政紧急权力进行司法审查时形成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判例,如“钢铁公司占领案”。对该案中法院判决意见的分析可以作为健全中国紧急状态法治的借鉴和参考。 [摘要题]理论探讨 [英文摘要]Abstract: After the pass of the Amendments of the Constitution in 20XX,China begins the legislation of emergency conditions. The legal control to the state emergency power, especially the administrative emergency power, needs to be theoretically studied. The Federal Supreme Court of United States decided several typical cases when it reviewed the administrative emergency power,for example “Steel Seizure Case”。 There is much in the analysis of the court decision we can draw experience to perfect Chinese law system of emergency conditions. [关键词]紧急状态/行政紧急权力/司法权/司法审查/钢铁公司占领案emergency conditions/administrative emergency power/judicial power/judicial review/Steel Seizure Case [正文] 20XX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文本中的“戒严”替换为“紧急状态”,以及其后“紧急状态法”立法工作的逐渐系统展开,显现出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理论研究的必要性。其中行政紧急权力作为最具有行动能力、效率以及强制力的政府分支的“特权”,是最需要关注的焦点。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将是一个具有启发性的角度,它国的一些相关宪法理论和判例或许能促进我们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本文准备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钢铁公司占领案”①为例,分析司法审查中的行政紧急权力,以加深我们对紧急状态及其权力运作的理解,为我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一、引论:美国“钢铁公司占领案”概述在美国宪政史上,“钢铁公司占领案”具有较大的影响。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中清晰地论证了三权分立与制衡这一美国建国即已确立的,并在两百年间逐渐由众多国会立法和法院判例完善起来的宪政基本原则,且详细阐释了对紧急状态和行政紧急权力问题的司法意见。(一)美国“钢铁公司占领案”的背景与概况 1950年朝鲜战

传媒法规与伦理

导论 传媒法:是调整大众传播媒介组织、传播行为、传播参与者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第一节传媒法律关系 传媒法律关系是传媒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大众传播活动过程中,参与者各方所形成的传播权利和传播义务关系。具体来说,传媒法律关系包括国际(传媒主管机关)、大众传播媒介(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传播者(个人、群体、组织等)、受众(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传媒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大众传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1.传媒主管机关 2.传播媒介 3.传播者 4.受众 二、传媒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在大众传播活动中,传媒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 2.传播行为 3.智力成果 三、传媒法律关系的内容指传媒法律的主体所享有的传播权利和传播义务 1.传播权利 a.采访权 b.报道权 c.批评、建议权c.优待券 d.人身权 2.传播义务 a.更正与答辩 b.保守国家秘密 c.保守职业秘密 d.维护司法尊严 e.不得搞“新闻诽谤” f. 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g.不得借采访的名义拉广告h.不得搞“有偿新闻”i.不得发布禁载新闻 四、传媒法律关系的类型 1.传媒管理关系 2.传媒监督关系 3.传媒服务关系 4.传媒纠纷处理关系 5.传媒写作与竞争关系 6.传媒职务关系 第二节传媒法律渊源 宪法法律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国际条约 第三节传媒法与其他规范 一、传媒法与传媒政策 传媒政策是执政党、政府对所属传媒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态度和策略,具体体现在其有关传媒内容、传媒经营管理等活动的一系列行为准则和规范中 二、传媒法与传媒道德 传媒道德是媒体工作者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和处理新闻机构内外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或准则 三、传媒法与传媒纪律

文明用语、礼仪、行为规范、职业道德

法官文明用语和禁忌用语 作者:立案庭发布时间:2010-12-30 09:27:00 一、法官文明用语 1、您好! 2、让您久等了! 3、对不起! 4、请稍等。 5、请坐、请喝茶。 6、请协助。 7、谢谢合作! 8、请您不要着急。 9、您有什么困难需要我们帮助吗? 10、请您慢慢说! 11、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12、不知道您听清楚了没有?

13、请您先看一下须知。 14、您的材料不全,请补齐再来。 15、您的填写有误,请您重新填写。 16、有什么问题您尽管问。 17、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 l8、请您核对一下签收的材料。 19、请您签名。 20、希望你们双方互相理解。 21、请不要用过激言词。 22、请不要采取过激行动! 23、我们很理解您的心情! 24、请正确行使您的权利,自觉履行您的义务。 25、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很快给您答复。 26、对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将尽快调查核实! 27、我们会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28、请依法配合检查! 29、请回答问题! 30、请您准时出庭。 31、请您提供证据。 32、请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陈述。 33、请您作最后陈述。 34、请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35、请您出示证件。 36、请放心,我们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37、请放心,我们会按法定程序通知您案件的处理结果。 二、法官禁忌用语 1、少哕嗦! 2、不知道! 3、我现在没空!没看见我忙着吗? 4、你有完没完!

5、你怎么又来了? 6、我已经跟你说清楚了! 7、把材料放下,回去等着! 8、你连规定都不懂,告什么告! 9、等你想明白了再来! 10、这话是你能说的吗? 11、这个事我管不了,爱找谁找谁去! 12、我就这态度! 13、这里是法院,是你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 14、你懂不懂法? 15、是你办案还是我办案? 16、你不服,到上面告好了。 17、这个案子我管不了,去找领导好了。 18、你问我,我问谁。 19、甭废话,没有钱打什么官司。

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标准

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理行政案件质量,杜绝行政案件卷宗装订的随意性,省公安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和《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卷宗材料内容及排列顺序 (一)行政案件卷宗分类 公安行政案件卷宗分行政(治安)处罚案卷、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案卷、交通事故案卷、消防监督案卷和行政复议案卷等。 行政案卷分正卷和副卷(除行政复议卷宗外)。 正卷内容包括:结案报告、各种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及调解笔录等。 副卷内容包括:工作记录、审批表、报告、审核意见等。 (二)行政处罚案卷 正卷内按顺序存放下列材料: 1、结案报告 2、受案登记表 3、报案材料、当场抓获材料、投案自首材料 4、继续(留置)盘问、延长继续(留置)盘问审批表 5、留置盘问记录

6、传唤证 7、检查证 8、讯问笔录(逐人按时间顺序排列)、检查、交待材料 9、询问笔录(逐人按时间顺序排列) 10、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教师)通知记录 11、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1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1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14、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 15、赃物或者被损坏物品估价证明 16、伤情鉴定、精神病医学鉴定、检测结论 17、物证鉴定材料 18、现场勘察、检查笔录 19、物证照片 20、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等 21、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22、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23、行政处罚决定书 24、送达回执 25、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 26、收缴物品决定书和收缴物品清单 27、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担保人保证书

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确认

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司法审查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是民法领域的一件大事,也是行政法领域的一件大事。在《物权法》的全部247个条文中,至少有40多条直接涉及行政权或行政机关。其中不动产物权涉及行政权或行政机关的条文多达2。这些规定无疑对房屋登记类行政审理产生影响,本文拟就《物权法》背景下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受理围、原告资格确定、善意取得制度在房屋登记案件中的适用、登记赔偿等问题进行探索,以求赐教。 一、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及可诉性 物权法是规财产关系、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上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法上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排他性是指物权的权利人享有物权,任何其他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包括行政机关。法谚道:老百姓的房屋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说的就是这个道理。物权的排他性决定物权排斥行政权,行政机关不得妨碍权利人享有和行使物权,更不得侵犯物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权不能介入物权,而实际上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行政权在物权的登记、保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行政权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介入物权:以行政机关登

记作为物权生效的要件;以行政机关登记作为物权买受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以行政机关登记作为优先权的要件;以行政机关登记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件。 既然行政权介入物权领域,那么必然会产生行政争议。因此有必要弄清行政机关的上述登记行为究竟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还是物权公示行为,因为这直接涉及行为的定性、定位,直接涉及到行为的可诉与否。对此,在理论界、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持行政确认行为的观点认为,上述登记行为是行政机关运用公权力对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物权关系依法进行审查并予以登记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持物权公示行为的观点认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上述登记行为是物权公示行为,经依法登记,发生物权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登记行为只发生物权变动是否产生效力的问题,不存在运用行政权进行确认的问题。 笔者同意物权公示行为的观点。大陆法系的德国、我国地区的民法对物权变动均实行公示制度,我国物权法亦采用了物权变动公示的立法体例。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由此可见,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除基于物权的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外,还必须进行公示,这是由物权的排他性特征所决定的。没有进行公示,权利人取得的物权就不具有排他性,就不能认为取得物权。所谓物权公示,是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动产交付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因此,登记仅仅只是不动产物权变动对外公示的一种形式而已,是物权公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登记行政机关对信赖利益保护所应承担的法定职责。

法律专家解读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doc

法律专家解读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2日宣布正式建立新闻发言人发布制度,所有高级以上法院都有了新闻发言人,同时也对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新闻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经媒体公开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尤其是法院新闻发言人发布制度能否有效地促进审判的公正公开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19日,在中国法学会举行的一场座谈会上,一些法学界人士对此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专家们普遍肯定了法院的做法,认为法院新闻发言人走上前台,直面公众,有利于推进公开审判制度的落实、增强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和满足人民群众和媒体的心理诉求。 与之伴随而来的问题是,司法机关在主动接受媒体舆论监督的同时,也要妥善处理好司法与传媒、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既要避免对新闻监督的不当限制,也要防止舆论的不当干预对司法独立的负面影响。 人民法院报社社长杨润时对前段时间一些媒体关于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误解进行了纠正。他强调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建

立过程中提出要注意新闻宣传纪律是对法院新闻发言人的限制,不是对媒体报道的限制。对于舆论监督问题,他批评有些媒体报道出现了对司法干扰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他观点明确地指出“媒体的监督要注意科学性和有效性”。 北大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在肯定法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同时,提出中级法院应当是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的重点。他说:“新闻发布的重点不应当是司法解释的问题,而是能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带有普遍性的,有的是带有前沿性领域的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这些案件大部分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尽快建立中级人民法院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很有必要。” 对于信息披露这一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核心环节,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专家也提出了建议。 “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是信息披露的一个好的起点。但不能将这一制度仅仅看作是统一口径的做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方流芳说,法院应当充分地披露信息,通过公开信息产生公信力。同时,这一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按照信息的标准化进行披露。比如说,案件的定期公布,凡是公开审判的案件都应当公开,法院的收费也应当公开等等。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也认为,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应当建立在规范法院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对于舆论监督和审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年轻法官素质培养提升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年轻法官素质培养提升工作的安排意 见》的通知 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深入开展“深化管理年”和深化“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年活动,探索新形势下年轻法官培养的方法和途径,全面提升年轻法官的综合素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年轻法官素质培养提升工作的安排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3月27日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年轻法官素质培养提升工作的安排意见 为深入开展“深化管理年”和深化“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年活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年轻法官素质培养的方法和途径,全面提升年轻法官的综合素质,努力建设学习型、开放型、创新型、科技型“四型”法院,推进全市法院工作整体上台阶创一流,争当全区法院科学发展排头兵,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年轻法官素质培养提升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全市法院40岁以下的年轻干警有237人,占全市法院干警总数的33.5%,比五年前上升了15%。特别是近几年来,为了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全市法院通过招录、选调、遴选等方式补充了203名公务员,在全市法院干警平均年龄大幅下降的同时,大学本科学历由原来82%提升到93%,研究生学历由原来的5%提升到12%。新进入法院的年轻干警改善了法院干部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已成为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力量,同时越来越多的年轻法官已走上部门领导岗位,在法院建设和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年轻法官学历较高、法学理论知识较为全面,对新生事物接受较快,但年轻法官还存在着审判经验相对缺乏,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不强;成长经历相对简单,抵抗和挑战压力的能力较弱;理想信念较为糊模,职业认同感低,社会责任感较弱等问题。因此,培养好、使用好40岁以下年轻法官和全市法院新招录的200余名年轻干警,是全市法院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全市法院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年轻法官的培养,要把年轻法官素质的培养提升作为深入贯彻落实银川市“年轻干部成长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实施“人才兴院”战略、事关法院发展、树立司法公信和促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培养力度,使年轻法官尽快成长起来,承担起全市法院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的重任,成为全市法院整体工作上台阶创一流争当全区法院科学发展排头兵的主力军。 二、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年轻法官培养提升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着眼长远、年轻有为、德才兼备的原则,把“人才兴院”作为推动队伍建设、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抓手,通过营造一个氛围(有为才有位),借助三种载体(挂职锻炼、外派培训、网络学习),强化四种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学习意识、服务意识),提高六种能力(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撰写裁判文书的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妥善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与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的能力、宣传调研能力),培养一批政治忠诚、业务精通、人格清廉的年轻人才,让年轻法官脱颖而出、健康成长、勇挑重担,成为审判事业的中坚力量,为优质高效完成审判任务提供坚实的人才基础。 三、培养内容与责任分工 要针对年轻法官队伍的特点,探索年轻法官培养的方法途径,拓宽渠道,搭建平台,借助载体,任务牵引,建立教育、培养、使用一条龙的育才机制,激发年轻法官干事创业的热情,快速实现年轻法官素质由理论型向理论与实践结合型的转变、由知识型向知识与能力结合型的转变。全市两级法院要加强组织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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