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包装印刷造纸)包装标识的相关国标

2020年(包装印刷造纸)包装标识的相关国标
2020年(包装印刷造纸)包装标识的相关国标

(包装印刷造纸)包装标识的相关国标

第四章包装标志

包装标志是为了便于货物交接、防止错发错运,便于识别,便于运输、仓储和海关等有关部门进行查验等工作,也便于收货人提取货物,在进出口货物的外包装上标明的记号。

第一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名称、图形、尺寸、颜色及使用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货物的运输包装。

2 标志的名称和图形

图示标志共17种,其名称和图形如表1所示。

3 标志的尺寸和颜色

3.1 标志的尺寸

标志尺寸一般分为4种,见表2。

如遇特大或特小的运输包装件,标志的尺寸可以比表2的规定适当扩大或缩小。

3.2 标志的颜色

标志颜色应为黑色。

如果包装的颜色使得黑色标志显得不清晰,则应在印刷面上用适当的对比色,最好以白色作为图示标志的底色。

应避免采用易于同危险品标志相混淆的颜色。除非另有规定,一般应避免采用红色、橙色或黄色。

4 标志的使用方法

4.1 标志的打印

可采用印刷、粘贴、拴挂、钉附及喷涂等方法打印标志。印刷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都要印上,喷涂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可以省略。

4.2 标志的数目和位置

4.2.1 一个包装件上使用相同标志的数目,应根据包装件的尺寸和形状决定。

4.2.2 标志在各种包装件上的粘贴位置:

a) 箱类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

b) 袋类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c) 桶类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

d) 集装单元货物:应位于四个侧面。

4.2.3 下列标志的使用应按如下规定:

a) 标志1“易碎物品”应标在包装件所有四个侧面的左上角处(见表1标志1的使用示例)。

b)标志3“向上”应标在与标志l相同的位置上(见表1中标志3示例a所示)。当标志1和标志3同时使用时,标志3应更接近包装箱角(见表1标志3示例b所示)。

c)标志7“重心”应尽可能标在包装件所有六个面的重心位置上,否则至少也应标在包装件四个侧、端面的重心位置上(见表1标志7的使用示例)。

d)标志11“由此夹起”

1)只能用于可夹持的包装件。

2)标志应标在包装件的两个相对面上:以确保作业时标志在叉车司机的视线范围内。

e)标志16“由此吊起”至少贴在包装件的两个相对面上(见表1标志16的使用示例)。

表1 标志名称和图形

表1(续)

表1(续)

17 温度极限

表明运输包

装件应该保持的

温度极限

表2 标志尺寸单位为毫米

尺寸

序号

长宽

1 70 50

2 140 100

3 210 150

4 280 200

第二节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公路、水路和空运的货物外包装上的分类标志及其他标志和文字说明的事项及其排列的格式。

2 含义

外包装件上的商品分类图示标志及其他标志和其他的文字说明排列格式的总称为收发货标志。

3 内容

内容详见表1。

14 JS 发运件数SHIPPING PIECES 发运的件数

`说明①分类标志一定要有,其他各项合理选用。

②外贸出口商品根据国外客户要求,以中、外文对照,印制相应的标志和附加标志。

③国内销售的商品包装上不填英文项目。

4.1 图示标志尺寸见表2。

包装件高度(袋按长度) 分类图案

尺寸

图形的具体参数

备注外框线宽内框线宽

500及以下50×50 1 2

平视距离5m,包装标志清晰可见500~1000 80×80 1 2

1000以上100×100 1 2 平视距离10m,包装标志清晰可见12类图形,见图1—1~图1—12。

5 收发货标志的字体

标志的全部内容,中文都用仿宋体字,代号用汉语拼音大写字母;数码用阿拉伯数码,英文用大写的拉丁文字母。标志必须清晰、醒目、不脱落、不退色。

6 收发货标志的颜色

6.1 纸箱,纸袋,塑料袋,钙塑箱,按商品类别以表3规定的颜色用单色印刷。

用黑,红、绿、蓝底印白字,灰底印黑字,表内未包括的其他商品,包装标志的颜色按其属性归类。

7 收发货标志的方式

7.1 印刷

适用于纸箱、纸袋、钙塑箱、塑料袋。在包装容器制造过程中,将需要的项目按

6.1规定印刷在包装容器上。有些不固定的文字和数字在商品出厂和发运时填写。

7.2 刷写

适用于木箱、桶、麻袋、布袋、塑料编织袋。利用印模、镂模,按5.2规定涂写在包装容器上。要求醒目,牢固。

7.3 粘贴

对于不固定的标志,如收货单位和到达站需要临时确定,所以先将需要的项目印刷在60g/m2以上的白纸或牛皮纸上,然后粘贴在包装件有关栏目内。

7.4 拴挂

对于不便印刷、刷写的运输包装件筐,篓,捆扎件,将需要的项目印刷在不低于120g/m2的牛皮纸或布、塑料薄膜、金属片上、拴挂包装件上(不得用于出口商品包装)。

8 标志位置

8.1 六面体包装件的分类图示标志位置,按GB 3538—83《运输包装件各部位的标志方法》标志部位,放在包装件5,6两面的左上角。收发贷标志的其他各项,见图2—1,2—2,3—1,3—2。

8.2 袋类包装件的分类图示标志放在两大面的左上角,收发货标志的其他各项,见图4。

8.3 桶类包装的分类图示标志放在左上方,收发货标志的其他各项,见图5。

8.4 筐,篓捆扎件等拴挂式收发货标志,应拴挂在包装件的两端,草包、麻袋拴挂在包装件的两上角,见图6。

8.5 粘贴标志应贴在包装件的5、6两个面的有关栏目内。

8.6 其他的标志按GB 190—85《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1—85《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等的规定执行。

图2-1 图2-2

图3-1

图3-2

各项标志

面积占袋

面积2/3,

两面印刷

图4

各项标志

面积占圆

周表面积

1/4,两面

印刷

图5

挂签

外径尺寸:105×74mm印刷面积占2/3

图6

第三节通用商品条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商品条码的编码、结构、尺寸、颜色、技术要求及质量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消费单元的条码标识。

2 规范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508-1990 光学识别用字母数字字符集第二部分:OCR-B字符集印刷图象的形状和尺寸(GB/T 12508-1990,eqv ISO 1073-2:1976)

GB/T 12905 条码术语

GB/T 18348-2001 商品条码符印制质量的检验

ISO/IEC 646 信息技术用于信息交换的ISO 7-bit 编码字符集ISO/IEC 15424 信息技术自动识别与数据采集技术数据载体标识符(包括码制标识符)

3 术语和定义

GB/T 12905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商品标识代码identification code for commodity

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和统一代三委员会(UCC)规定的、用于标识商品的一组数字,包括EAN/UCC-13、EAN/UCC-8 和UCC-12代码。

3.2标准版商品条码bar code for commodity

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和统一代三委员会(UCC)规定的、用于表示商品标识代码(3.1)的条码,包括EAN商品商品条码[E]AN-13 商品条码(3.2.1)和EAN-8 商品条码(3.2.2)和UPC 商品条码(UPC-A 商品条码(3.2.3)和UPC-E 商品条码(3.2.4)]。

注:UPC为Uniform Product Code(通用产品代码)的英文缩写。

3.2.1 EAN-13商品条码EAN-13 bar code for commodity

标准版EAN商品条码

用于表示EAN/UCC-13代码的商品条码

3.2.2 EAN-8商品条码EAN-8 bar code for commodity

食品包装相关国家标准

序号标准号名称 1 GB/T 330 2 - 2009 日用陶瓷器包装、标志、运输、贮存规则 2 GB/T 3532 - 2009 日用瓷器 3 GB/T 4456 - 2008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4 GB 4544 - 1996 啤酒瓶 5 GB/T 4768 - 2008 防霉包装 6 GB 4803-94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7 GB 4804-84 搪瓷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8 GB 4805-84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标准 9 GB 4806.1-94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标准 10 GB 4806.2-94 橡胶奶嘴卫生标准 11 GB 4808 食品用高压锅密封圈卫生标准 12 GB/T 4879 - 1999 防锈包装 13 GB 5369 - 2008 船用饮水舱涂料通用技术条件 14 GB/T 5737-1995 食品塑料周转箱 15 GB/T 5738-1995 瓶装酒、饮料塑料周转箱 16 GB 7105-86 食品容器过氯乙烯内壁涂料卫生标准 17 GB 7189-1994 食品用石蜡 18 GB 8058-2008 陶瓷烹调器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和检测方法 19 GB/T 8946-1998 塑料编织袋 20 GB/T 8947-1998 复合塑料编织袋 21 GB 9106-2001 包装容器铝易开盖两片罐 22 GB 9680-1988 食品容器漆酚涂料卫生标准

23 GB 9681-1988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24 GB 9682-1988 食品罐头内壁脱膜涂料卫生标准 25 GB 9683-1988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26 GB 9684-1988 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27 GB 9685-2008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28 GB 9686-1988 食品容器内壁聚酰胺环氧树脂涂料卫生标准 29 GB 9687-1988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30 GB 9688-19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31 GB 9689-1988 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32 GB 9690-2009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三聚氰胺-甲醛成型品卫生标准 33 GB 9691-1988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34 GB 9692-1988 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35 GB 9693-19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 36 GB/T 10002.1-2006 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 37 GB/T 10002.2-2006 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件 38 GB/T10003-2008 普通用途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 39 GB/T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40 GB/T 10440-2008 圆柱形复合罐 41 GB 10442-1989 夹链自封袋 42 GB 10457-2009 聚乙烯自粘保鲜膜 43 GB/T 10811-2002 釉下(中)彩日用瓷器 44 GB/T 10812-2002 玲珑日用瓷器 45 GB/T 10813.4-1989 食用青瓷包装容器

进口商品标识规范

关于进口商品中文标识法律问题咨询的答复 致:宁波家之良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一、贵方咨询的问题 1.在进口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中文标识是否有法律规范。 二、律师建议 问题1: 贵方咨询的问题是贵公司在其进口的产品包装上如何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对于进口产品包装上的标注问题,中国主要对进口食品包装的标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6条规定: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对食品包装的标注已经有了明文规定,即在中国销售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正式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该规定虽然仅是针对进口食品包装标注的规定,但是该规定可以作为其他进口产品包装标识的参考。对于其他进口产品是否标注中文以及如何规范标注目前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是其他有关法律对产品包装标识进行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

内包装袋验收标准2014

管理标准 编号:LK-QG-LSB-10-321-13-A 食品用包装容器内包装袋验收标准 受控标识: 编制:崂峰口基地日期: 会签: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管理标准

管理标准 食品用塑料包装袋验收标准 编号:LK-QG-LSB-10-321-13-A 1 目的 为确保用于生产的瓶坯内包装袋符合质量及工艺的要求,特制定本验收标准。 2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1本标准规定了瓶坯内包装袋的检验标准、检验方法与判定依据等,适用于生产部注塑车间所有内包装袋的检验。 2.2生产部检验人员对进厂的内包装袋进行检验。 3 职责 3.1由生产部对供应商提供的新样品进行全面测试,并上机试用,完全符合要求后按有关程序进行采购。 3.2供应商必须提供内包装袋的标准图纸、标准样品,并严格按照图纸标明的尺寸进行生产。 3.3检验人员对内包装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跟踪检测,如由供应商原因造成,由采购部负责与供应商协商补偿等相关事宜。 3.4供应商若改变配方,图纸等必须通知使用方,并提供样品以便使用方检测、试机,试机符合要求后,供应商提供标准样品,双方认可签字后封样交质检员存档,作为检验依据。如果供应商私自

改变配方、图纸等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供应商负责。 4.质量标准 4.1基本要求 4.1.1食品用塑料包装袋不得采用回收料制造,聚乙烯吹塑薄膜必须符合GB/T 4456的规定。 4.1.2本标准的规定与GB/T 4456不一致之处,按本标准执行。 4.2感官要求如表1所示 表1 感官要求 4.3尺寸要求 4.3.1内包装袋尺寸及其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尺寸及偏差 4.4厚度及重量 4.4.1内包装袋的厚度及重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重量与厚度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及简要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以下简称卫生计生委)《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安排》(卫办监督函【2010】607号),由浙江省卫生监督所牵头,中国饮料工业协会、舟山市卫生监督所等参加组成的起草组对GB 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及GB 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进行修订。 二、确定各项技术指标的依据 (一)标准名称 GB276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包装饮用水分类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Stan 227-2001《瓶装/包装饮用水(不包括天然矿泉水)通用标准》标准名称内容,本标准范围包括除饮用天然矿泉水外的所有包装饮用水类别,因此将GB 19298及GB 17324合并,并将标准命名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二)标准适用范围 参照Codex Stan 227-2001的适用范围,将本标准适用范围修改为“本标准适用于人类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三)术语和定义 参照Codex Stan 227-2001、国际瓶装水协会(IBWA)《瓶装水规范》、GB 10789-2007 《饮料通则》、GB 17324-2003以及GB 16330-1996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中对天然矿泉水的处理要求,本标准制定了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自然来源饮用水、其他饮用水定义。 (四)原料要求 1. 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2. 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GB 5749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要求,其食品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五) 成品水的水质要求 1. 感官要求 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的“自然来源饮用水”的色度及浑浊度可

商品标识的国家标准

商品标识地国家标准 国家对商品地标识有明确地规定,必须符合国家地各项强制性地标准.标识主要是商品标签地规范和各种技术性指标地标志等.具体地要求如下: 食品标签地国家标准 1.食品地品名,必须采用表明食品地真实属性地名称;2.标签上必须有配料表,注明原料、配料、食品添加剂等; 3.净含物以及固形物地含量;4.制造者、经营者地名称、地址等; 5.食品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6.贮藏方法、贮藏条件、质量等级等;7.产品执行国家地标准号;8.特殊地标注内容. 具体细节参照附录《食品标签管理规定》,其中宠物进口食品必须有中国国家检查机构出具地检验证明. 饮料、酒标签地国家标准 1.必须有商品地品名,名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地规定,不可以独创;2.标签上必须有产品地配料表,注明原料、配料、食品添加剂以及特殊酒类中地中草药成分等;3.注明酒精度,如啤酒用%(m/m),其他酒类用%(v/v) 注明;4.标明原汁地含量,啤酒用麦芽汁地含量,如12度,果酒用原果汁地含量,如50%;5.标明产品地净含量;6.必须有制造者、经营者地名称、地址;7.必须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地标号(执行地国家标准)和质量地等级; 8.白酒需要注明香型,果酒、葡萄酒、黄酒需要标明类型和糖度,如半干白,或糖度7.0g/l. 化妆品标签地国家标准 1.化妆品必须有中文标识,而且标签地所有内容,均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 2.化妆品标识不能出现“消炎”等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地用语,一切有着夸大和虚假内容地标签,都说明这个化妆品地品质值得怀疑; 3.化妆品标签上都需用中文(无论是进品还是国内生产地)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地依法登记注册地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还应标明在我国经销或代理商地登记注册名称和地址;4.标签上还应标明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使用日期,日期应标注在产品包装地可视面; 5.进口化妆品还需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文号; 6.化妆品应标明生产企业地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批准号.常用地雪花膏、水包油护肤膏霜地引用标准是:GB7619(化妆品卫生标准)、GB/T13531.1(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QB/T168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1684(化妆品检验规则);7.对于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防晒、祛斑等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8.化妆品要有安全警告、使用指南以及标明储存条件; 9.体积小又无包装,并且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地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等),应标明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 家用电器标签地国家标准 参照附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地产品目录》节选,进口电器要求有CCIB标签,国产电器要求有CCEE标签,通讯类产品同时要具备电信入网标签. 服装标签地国家标准 1.标签上必须有制造者地名称、地址,进口产品必须标明原产地以及代理商、进口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郴州市普尔二氧化碳有限公司产品包装、标识的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郴州市普尔二氧化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品包装、标识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产品标识标注规定》、GB 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3 术语与定义 标识,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统称标识。 4 管理职责 4.1 生产部负责产品包装、标识的检查和管理工作。 4.2 质管部负责对包装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检验报告单上标识产品检验状态。 4.3 储运车辆负责包装物和进厂化工原料检验状态的标识。 4.4 生产部负责中间产品和副产品进行标注标识。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包装管理 5.1.1 产品必须用合格的包装物(二氧化碳专用气瓶或二氧化碳专用槽车)包装,采购部负责按包装物标准要求采购包装物,并负责验收、发放和保管。 5.1.2 生产部或储运车辆负责产品包装并填写包装(充装)记录。 页脚内容1

5.1.3 包装环境条件要符合技术标准要求,防止外界杂质污染产品,包装所用的材质要适宜,不与所接触的产品发生物理、化学作用,并保持干净。 5.1.4 包装前生产部或储运车辆必须对包装容器进行检查,凡气瓶、储罐、汽车、罐车等若有余液、腐蚀严重、杂物或阀门安全附件不全者等均视为不合格包装物,严禁使用。 5.1.5 包装容器必须专用,不得因包装而影响产品内在质量。改装的包装容器,必须更换产品标志,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1.6 包装(充装)时,不允许掺杂不同的产品和不合格的厂品。包装结束后,检查容器密封是否完好,有无泄漏的情况。气瓶充装的产品额定重量进行抽查。 5.2 产品标识管理 5.2.1 产品标识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GB 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要求。包装物上必须有明显的图形标志,产品标识标注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编号、产品质量等级、生产许可证编号、批号、毛重、净重、生产厂名称和地址等,还应标出防火、危险、剧毒等标志或字样。还应向顾客发放《安全技术使用说明书》 5.2.2 出厂产品均按生产日期顺序进行批号标识。 5.2.3 进厂化工原料经质管部检验后,储运装置按质管部出据的原料质量分析检验单对入库原料进行正确标记、存放。 5.2.4 生产必须使用带有合格标记的原料。没有合格标记的原料不准投入生产。 5.2.5 产品标识应按《GB 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统一制定。按产品生产批号进行最终产品检验,做好记录,并在质量检验单中对最终产品的质量状态进行标记。 5.2.6 最终产品在包装(充装)时,生产部应在包装物上做好包装标记(贴警示标签和产品标识 页脚内容2

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 (第7稿)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经过定量包装、可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制品。包括: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茶(类)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其他饮料类(运动饮料、电解质饮料、营养素饮料、能量饮料、风味饮料、咖啡(类)饮料、植物饮料、其他饮料),共7个申证单元。 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的生产条件,不予生产许可审查。 产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别交叉命名时,按照产品命名的末尾类别归属到相应的申证单元,并符合相应类别的要求,如声称“果汁碳酸饮料”,应符合碳酸饮料的要求。 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601。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的类别、申证单元及品种明细,如:饮料【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自然来源饮用水、其他饮用水);碳酸饮料(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其他型碳酸饮料)】。详见下表: 饮料申证单元及品种明细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一、适用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包装饮用水,是指以直接来源于地表、地下或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水源,经加工制成的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自然来源饮用水以及其他饮用水。 饮用天然矿泉水是指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钻井采集的,含

有一定量的矿物质、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区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饮用纯净水是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GB 5749)中卫生要求(pH值除外)的水为原料,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深度净化,不含任何添加物制成的制品。 自然来源饮用水是以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GB 5749)中卫生要求(pH值除外)的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且只允许通过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的处理方法,不改变水的基本物理化学特征制成的制品。如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 其他饮用水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GB 5749)中卫生要求(pH值除外)的水为原料,经适当的加工处理制成的制品,其添加物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 2760)的规定,但不得添加糖、甜味剂、香精香料或者其他食品配料。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一)管理制度审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完整性、适用性,以及对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性的要求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内容如下: 1. 卫生管理制度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加工人员如患有痢疾、

包装、标识及运输统一规定

包装、标识及运输统一规定 目录 1 总则 (2) 2 标准和规范 (2) 3 包装方式 (3) 4 防护要求 (4) 5 包装的标识 (5) 6 主要物资的包装、标识要求 (5) 7 发货与运输、验货与收货 (10) 8 拒收 (11)

总则 a)本规定是物资(设备和材料)订货合同的附件,属于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与合同其他地方冲突时以本规定为准。 b)本规定仅对物资的包装、标识及运输提出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一切细节作出明确规定,卖方应保证符合国家、行业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包装必须满足设备运输和储存的要求,以确保设备完好、安全的运达项目现场。 c)包装保证期:在流通环境下,自卖方交货之日起,包装露天存放1年内不得出现腐朽、碎裂等迹象,在保证期内,如因卖方包装原因导致设备损坏,则卖方应当及时免费补供,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延误工期等责任。 d)买方为保证包装及质量而对卖方所做的一切审核、监督和检查均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e)凡由于卖方对货物的包装与标识或其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无法得到买方的发货放行通知,导致物资不能如期到达项目现场,由卖方根据“迟延交付”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f)对需特殊储存条件才能保证物资不受损坏时,卖方应向买方详细说明,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2 标准和规范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7284 《框架木箱》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16470 《托盘单元货载》 GB/T 4768 《防霉包装》 GB/T 4879 《防锈包装》 GB/T 5048 《防潮包装》 GB/T 7350 《防水包装》 GB/T 8166 《缓冲包装设计》 GB/T 4857 《包装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 GB/T 13201 《圆柱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

新塑料袋检验标准

包装袋检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B/T 18893一2002 商品零售包装袋 Shopping bag 2002一11一26发布2003一04一01实施 本标准塑料类袋部分条款参照日本JIS1 711-1994制定《聚乙烯薄膜包装袋》。GB/T 18893- 2002 商品零售包装袋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零售包装袋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乙烯薄膜包装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翻月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 T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 T 4456-1996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neqJ IS K6781:1994) GB /T 6672-2001 塑料薄膜和薄片厚度的测定机械测量法 (eqvI SO 4593:1979) GB 9 68 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T 12914-1991 纸和纸板抗张强度的测定法(恒速拉伸 法)(eqvI SO 1924.2-1985) GB /T 15239 孤立批计数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表 GB /T 15482 产品质量监督小总体计数一次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表 QB /T 2358-1998 塑料薄膜包装袋热合强度试验方法 3 产品分类 3.1 以袋子材料不同分为两类:塑料袋类;纸、纸基袋类。 3.2 以袋子结构不同分为两型:提手型;无提手型。 4 材料要求 4.1 塑料袋所用薄膜材质应符合GB/T 4456的要求。 4.2 纸、纸基材袋所用纸质应符合QB/T 1011或QB/T 3516或相应纸的产品标准要求。 5 技术要求 5.1尺寸规格 商品零售包装袋的外形尺寸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长度、宽度偏差为士2%,其他部位偏差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5.2 厚度

包装箱标识规范

RF-Ⅲ型膜组件成品包装标识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RF-Ⅲ型膜组件产品包装标识的内容要求。 2、目的: 规范包装袋、包装箱的标识内容、规格及粘贴位置,确保产品标识的一致性。 3、包装标识内容要求 3.1包装袋标识内容及要求 3.1.1标识尺寸 标识总尺寸: 105mm*40mm 3.1.2标识内容 3.1.2.1产品编号信息 RF-Ⅲ膜组件的产品编号的引用文件为企业标准中《膜产品命名分类》,文件代号QB/FL-1-2010,根据生产状况要求为手写。例如:RF-Ⅲ-1101064000010,前6位为生产日期,中间1位为膜丝类别,最后6位数为膜组件序列号。 3.1.2.2产品级别判定 级别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要求用红色印泥盖合格章。 3.1.2.3检验员编号 检验员为质检内部检验员编号,要求用红色印泥盖章。 3.1.2.4检验日期 检验日期根据生产需求规定为手写。 3.1.3标识材质 材质为不干胶白纸,采用外协印刷。 3.1.4标识粘贴位置及要求 标识位置统一为(放置在操作台上)包装袋的上表面(站在未封口端)左下角。 3.2包装箱标识内容及要求 3.2.1标识尺寸(mm) 标识尺寸为:300mm*210mm 3.2.2标识内容 3.2.2.1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为:中空纤维帘式膜RF-Ⅲ

3.2.2.2包装箱规格(mm) 规格为:2120*1350*928 3.2.2.3包装箱毛重(kg) 每箱毛重450kg。 3.2.2.4产品数量(片) 根据包装箱规格,产品数量规定为23片。 3.2.2.5包装箱编号 在连续生产过程中,按产品生产的时间顺序放入包装箱进行入库的顺序编号。 3.2.2.6生产日期 按照产品的先后生产顺序进行包装的时间(或入库的时间)。 3.2.3标识方式 标识使用黑色喷漆方式,通过对固定模板的镂空处进行喷涂黑色漆料。模板材质为铜、铝、不锈钢等均可。 3.2.4标识位置 包装箱宽度方向左半边中心位置喷涂,一律不得涂改。 3.2.5包装箱标识模板见附件1。 3.3包装箱运输标识 3.3.1标识尺寸 300mm*105mm(4个运输标识总尺寸) 3.3.2标识方式:与箱体标识方式一致采用喷涂。 3.3.3喷涂位置:包装箱宽度方向右半边中心位置喷涂,一律不得涂改。 3.3.4标识内容模板见附件2。 4.对包装箱标识喷涂要求 由于我公司生产车间不具备包装箱喷涂环境,所以可要求包装箱厂家进行统一喷涂标识后再供应到我厂。

新肥料包装标准

新肥料包装标准 去年以来,国家开始规范肥料生产企业生产的肥料销售包装的肥料标识,出台了《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Fertilizer marking-presentation and declaration)国家标准(GB 18382-2001)。标准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自2002年7月1日起, 市场上停止销售肥料标识不符合该标准的肥料。现将标识的主要内容 刊登如下: 一、肥料名称及商标 1、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对商品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1号字体予以标注。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 3、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高效XX”、“XX肥王”、“全元素XX肥料”等。 4、企业可以标注经注册登记的商标。 二、肥料规格、等级和净含量 1、肥料产品标准中已规定规格、等级、类别的,应标明相应的规格、等级、类别。若仅标明养分含量,则视为产品质量全项技术指标符合养分含量所对应的产品等级要求。 2、肥料产品单件包装上应标明净含量。净含量标注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三、养分含量: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 单一肥料 1、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 2、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下同),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微量元素含量低于%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于 2%的不得标明。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1、应标明N、P2O5、 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复烤产品包装 内衬塑料袋》标准项目

《复烤产品包装内衬塑料袋》标准项目 技术报告 《复烤产品包装内衬塑料袋》项目组 2013年4月

目录1项目背景 2标准条文释义 3技术指标的选取(相关标准调研与分析)4技术指标要求的确定 附件

1 项目背景 包装复烤产品的内衬塑料袋作为复烤叶片、碎叶片、烟梗的直接包装单元,在行业中较大范围予以使用,在物理性能和安全卫生方面应满足一定使用要求。目前瓦楞纸箱包装和木夹板包装均已制定行业标准(YC/T137.1《复烤片烟包装瓦楞纸箱包装》和YC/T137.2《复烤片烟包装木夹板包装》),同时,《烟草行业产品安全标准体系表》中也列出《烟草及烟草在制品包装材料安全卫生技术要求》为行业宜制定的标准。因此,为保证内衬袋在使用性能上能够满足要求和确保复烤产品不引入外源性污染,很有必要建立相应的产品标准,以改善目前行业内衬包装袋质量监管较弱的现状、规范内衬包装袋的产品质量。 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12年下达了《复烤产品包装内衬塑料袋》行业标准项目制定的计划(计划文号为国烟科〔2012〕118号),项目由华环国际烟草有限公司牵头承担,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为承担单位。 2 标准条文释义 2.1 标准名称 项目原名称为《复烤产品包装内衬塑料袋》,名称一是突出了用途为复烤产品内衬包装,二是说明了产品属于塑料袋。经过调研分析,目前作为内衬塑料袋的产品均为聚乙烯薄膜袋,可明确产品为聚乙烯材质。因此经过项目组充分讨论,原名称过于宽泛,没有明确体现薄膜袋的材质,决定将标准名称更正为“复烤产品包装内衬聚乙烯薄膜袋”,名称描述出产品的用途和产品的具体属性,描述准确、到位,适用性更强。 2.2 范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送审稿) 发布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 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如确有必要制定某类食品添加剂的专项卫生规范,应当以本标准作为基础。 基本要求 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企业应建立、实施并遵守有效的安全控制体系,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在保质期内产品应保持应具有的功能性。产品的标识应符合相应的国 家标准、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采用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剂、酶制剂、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生产企业的选址、厂区 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要求应符合的相关要求。附录适用于产品标准中有微 生物控制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以及酶制剂类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的微生物监控。 鼓励可用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按照要求进行管理。 选址 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便利,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和安全的区域。 不应选择对产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 厂区环境 厂区环境应整洁卫生。 厂区应合理布局,生产区、生活区等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厂区内的道路应硬化。 企业应根据情况制定预防虫害控制程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虫害的孳生。 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排污沟渠等设施应保持畅通。 企业应根据情况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废弃物的存放不应对产品生产造成污染,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 生产区不得生产和存放有碍产品卫生的其他物品。 厂房和车间 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应根据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生产场所、包装场所、 仓库、检验场所等生产用房,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 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产品生产操作要求,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 合理,既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且能防止生产中或工序间发生交叉污染。 1 / 6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新国家标准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新国家标准 2000年7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了GB191-2000(等效采用 ISO780-1997)《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于2000年12月1日日开始实施。现将标准的主要规定 及新增图形标志的解释概述如下: 1 标志的颜色 标志颜色应为黑色。 如果包装的颜色使得黑色标志显得不清晰,则应在印刷面上用适当的对比色,最好以白色作为图示标志的 底色。 应避免采用易于同危险品标志相混淆的颜色。除非另有规定,一般应避免采用红色、橙色或黄色。 2 标志的使用方法 2.1 标志的打印 可采用印刷、粘贴、拴挂、钉附及喷涂等方法打印标志。印刷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都要印上;喷涂 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可省略。 2.2 标志的数目和位置 2.2.1 一个包装件上使用相同标志的数目,应根据包装件的尺寸和形状决定。 2.2.2 标志在各种包装件上的粘贴位置: a箱类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 b袋类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c桶类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 d集装单元体贴物,应位于四个侧面。 2.2.3下列标志的使用应按如下规定: a标志1“易碎物品”应标在包装件所有四个侧面的左上角处。 b标志3“向上”应标在与标志1相同的位置上。当标志1和标志3同时使用时,标志3应更 接近包装箱角。 c标志“重心”应尽可能标在包装件所有六个面的重心位置上,否则至少也应标在包装 件四个侧、端面的重心位置上。 d标志“由此夹起” 1)只能用于可夹持的包装件。 2)标志应标在包装件的两个相对面上,以确保作业时标志在叉车司机的视线范围内。 e标志“由此吊起”至少贴在包装件的两个相对面上。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 【法规类别】国家标准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24 【实施日期】2015.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2014-12-24发布2015-05-24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19298- 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7323- 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涉及本标准指标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与GB19298- 2003、GB17324- 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定义; --修改了原料要求;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 --修改了微生物限量; --修改了检验方法; --增加了标签标识的规定。

本标准4.1~4.2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 本标准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2 术语和定义 2.1 包装饮用水 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 2.1.1 饮用纯净水 以符合3.1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当的水净化工艺,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2.1.2 其他饮用水 2.1.2.1 以符合3.1.2、3.1.3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仅允许通过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的处理方法,不改变水的基本物理化学特征的自然来源饮用水。 2.1.2.2 以符合3.1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经适当的加工处理,可适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但不得添加糖、甜味剂、香精香料或者其他食品配料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008/10 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管理规定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1.目的 建立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简称印字包装)管理规程,使其设计、订制、验收、贮存、发放、销毁管理标准化、规范化。 2.范围 说明书及印字包装的设计、验收、贮存、发放、使用、销毁 3.职责 物资部、生产部、技术部、质量管理部 4.程序 4.1 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设计与订制 1)产品说明书、印字包装统一由技术部提供内容、要求,通过包装材料设计会议审核,由技术部经理签字批准。 2)会议审核批准后试印,标准样本分发给质量管理部、生产部、物资部等部门作为验收核对标准。 3)标准样本和文字说明资料由质量管理部存档,标签说明书应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内容一致。 4)物资部在订制说明书、包装时应与印制商签订合同,内容包括防止成品外流、模板的保存、废品的销毁及有关技术质量事项。 4.2 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验收贮存 1)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进厂,数量是否准确,库管员应认真查看外包装,检查品名、批号、规格、数量、供货单位,查看有否污染、破损,凡不符合要求,要查数封存,按《不合格品管理规定》执行。 2)初检合格后,作好待检标志,填写请验单,通知质量管理部取样、检验。 3)质量管理部应对每批包装按质量标准检验内容、材质、印刷质量等,符合要求后签发检验合格报告单。 4)库管员凭质量管理部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单,撤去原待检标识,更换合格标识。 5)包装必须按品种、批号、规格分类存放,上锁专人管理,并在显著位置放标示牌。 6)每批新印说明书、印字包装必须留样存档并注明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刷数量,验收入库日期。 4.3 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发放 1)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应按批包装指令专人领取,库管员按车间填写的领料单计数发放,并填写《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领取发放记录》,领发人均应在领料单上签字。 2)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改作他用或涂改后再用。 4.4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使用 1)标签、包装材料管理包括:说明书、铝箔、复合膜、小盒、中盒、大箱、合格证。

包装袋规定

关于包装胶袋及包装胶袋印刷打孔要求 一:包装胶袋分类:包装胶袋主要应用于五金、塑胶、服装、电子、食品等领域的销售包装,最常见的有PO、PE、PP、PVC、OPP等几种胶袋,详见以下分类: PE胶袋外表看起来不是很透明,有一种浑浊的感觉,韧性比较好,很多手挽袋原材料都采用PE材料制作的,很多产品的外包装都采用PE胶袋来做,还有规格很大的工业用途的胶袋,所以PE胶袋用途还是比较广泛,PE胶袋最薄的吹膜厚度可以做到1C(即1/100mm)。 PO胶袋,拉力很好,硬度较高,透明度略低于其他胶袋,由于拉力较好,广泛应用于商场,酒店行业。背心袋大部分都是采用PO材料制作。 PP胶袋在吹膜的胶袋中属于比较透明的那种。一般用在产品的外包装比较多。例如碗筷包装。 PVC胶袋质地柔软,一般用的厚度比一般的吹膜胶袋的厚度要厚一点。PVC胶袋的生产手工的成分比较多。现在还没能形成一种自动化的生产线,不象其他元线袋的产量那么大,所以相对来说价格还是有一定的利润空间,PVC胶袋由于不是环保材料,相对来说某些行业有一定的限制。 OPP胶袋质地脆硬,通明度高,加工工艺采用热切封机器而成,切封的边缘如果切封的时候没调好机器,或者是原材料有问题的时候很容易爆开,不过一般装的物品如果不是特别要求的话,一般是没什么问题。切封的边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线行切封,另外一种是防爆边切封,其实两种方式制作的时候都一样,不过是正刀和反刀的缘故, OPP胶袋的工艺流程,一般来说,先要分切合适的规格,然后有印刷的就做一下印刷,没印刷的话就直接折边,根据定单的要求加粘胶和白色珠光膜,然后放置一段时间,就可以直接切封了,然后根据客户的要求打孔,然后包装出货。 二:包装胶袋印刷打孔要求: 开口尺寸大于7“(约180mm),都要求打孔直径1/4”(约6.5mm),当开口长度大于450mm需打4孔,孔距大于或等于150mm;警告语印刷字高最少1/8“(约3.5mm),一般情况下,外贸工业包装胶袋需印刷3种或3种以上文字。(另:看客户要求!我司出英国的灯具包装气泡袋,超过100x100mm都需加印或贴不干胶警告语)。如果说是儿童玩具包装胶袋的话就更严谨一些,具体参考EN71(欧盟安全标准);食品包装主要是用的是Rohs材料,市面上90%的PE、PO包装胶袋材料都是Rohs材料;电子元件类包装胶袋如防静电、防辐射、IP等要求需找专业供应商咨询,因未涉及到,所以详细标准不是很清楚。工业包装胶袋印刷文字及打孔尺寸都是公认的行业标准,不作任一国家强制执行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第7稿)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经过定量包装、可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制品。包括: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茶(类)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其它饮料类(运动饮料、电解质饮料、营养素饮料、能量饮料、风味饮料、咖啡(类)饮料、植物饮料、其它饮料),共7个申证单元。 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的生产条件,不予生产许可审查。 产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别交叉命名时,按照产品命名的末尾类别归属到相应的申证单元,并符合相应类别的要求,如声称“果汁碳酸饮料”,应符合碳酸饮料的要求。 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601。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的类别、申证单元及品种明细,如:饮料【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自然来源饮用水、其它饮用水);碳酸饮料(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其它型碳酸饮料)】。详见下

表: 饮料申证单元及品种明细 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一、适用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包装饮用水,是指以直接来源于地表、地下或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水源,经加工制成的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自然来源饮用水以及其它饮用水。 饮用天然矿泉水是指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钻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微量元素或其它成分,在一定区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在一般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饮用纯净水是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GB 5749)中卫生要求(pH值除外)的水为原料,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它适当的加工方法深度净化,不含任何添加物制成的制品。 自然来源饮用水是以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GB 5749)中卫生要求(pH值除外)的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且只允许经过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的处理方法,不改变水的基本物理化学特征制成的制品。如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 其它饮用水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GB 5749)中卫生要求(pH值除外)的水为原料,经适当的加工处理制成的制品,其添加物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 2760)的规定,但不得添加

2020年(包装印刷造纸)包装标识的相关国标

(包装印刷造纸)包装标识的相关国标

第四章包装标志 包装标志是为了便于货物交接、防止错发错运,便于识别,便于运输、仓储和海关等有关部门进行查验等工作,也便于收货人提取货物,在进出口货物的外包装上标明的记号。 第一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名称、图形、尺寸、颜色及使用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货物的运输包装。 2 标志的名称和图形 图示标志共17种,其名称和图形如表1所示。 3 标志的尺寸和颜色 3.1 标志的尺寸 标志尺寸一般分为4种,见表2。 如遇特大或特小的运输包装件,标志的尺寸可以比表2的规定适当扩大或缩小。 3.2 标志的颜色 标志颜色应为黑色。

如果包装的颜色使得黑色标志显得不清晰,则应在印刷面上用适当的对比色,最好以白色作为图示标志的底色。 应避免采用易于同危险品标志相混淆的颜色。除非另有规定,一般应避免采用红色、橙色或黄色。 4 标志的使用方法 4.1 标志的打印 可采用印刷、粘贴、拴挂、钉附及喷涂等方法打印标志。印刷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都要印上,喷涂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可以省略。 4.2 标志的数目和位置 4.2.1 一个包装件上使用相同标志的数目,应根据包装件的尺寸和形状决定。 4.2.2 标志在各种包装件上的粘贴位置: a) 箱类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 b) 袋类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c) 桶类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 d) 集装单元货物:应位于四个侧面。 4.2.3 下列标志的使用应按如下规定: a) 标志1“易碎物品”应标在包装件所有四个侧面的左上角处(见表1标志1的使用示例)。

b)标志3“向上”应标在与标志l相同的位置上(见表1中标志3示例a所示)。当标志1和标志3同时使用时,标志3应更接近包装箱角(见表1标志3示例b所示)。 c)标志7“重心”应尽可能标在包装件所有六个面的重心位置上,否则至少也应标在包装件四个侧、端面的重心位置上(见表1标志7的使用示例)。 d)标志11“由此夹起” 1)只能用于可夹持的包装件。 2)标志应标在包装件的两个相对面上:以确保作业时标志在叉车司机的视线范围内。 e)标志16“由此吊起”至少贴在包装件的两个相对面上(见表1标志16的使用示例)。 表1 标志名称和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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