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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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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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1编制目的

建立我省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统一指挥、社会参与。

(2)分级管理、依法规范、属地为主。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以人为本。

(4)团结协作、科学决策、反应高效。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和《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黑龙江省通航水域内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中俄界河、界湖水域内船舶和人员发生的重大险情可参照本预案进行应急救助。

1.4.2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组织机构

2.1.1黑龙江省水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搜救中心)是黑龙江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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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主管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机构。搜救中心业务上受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

省水上搜救中心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黑龙江海事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省交通厅厅长担任。

黑龙江省水上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黑龙江海事局,负责省水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值班电话:0451-889123310451-12395

省水上搜救中心由以下成员单位组成:黑龙江海事局、黑龙江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交通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农业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信息产业厅、省环保局、省旅游局、省气象局、省外办。

2.1.2各市(行署)成立水上搜救分中心,分中心的指挥由地方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当地有黑龙江海事局分支机构的,办公室设在当地分支海事机构,没有分支海事机构的,办公室的设置由当地政府指定。

2.2组织机构的职责

2.2.1省水上搜救中心职责:

(1)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水上险情应急行动,指导各搜救分中心的水上险情应急行动。

(2)审议或制定重特大水上险情的应急行动方案。

(3)协调在黑龙江省范围内的各种力量参加水上险情应急行动。

(4)保持与遇险船舶、现场应急力量及各有关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险情动态。

(5)负责将险情通报给受影响的沿江地级以上市、县政府和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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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单位。

(6)负责向上级单位和领导汇报险情。

(7)负责统一发布重特大险情及涉外险情的新闻报道。

(8)组织实施水上险情应急演习。

(9)负责建立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

2.2.2省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

(1)负责搜救值班,作好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工作;

(2)组织、指挥、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水上突发事件;

(3)负责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4)组织新闻发布;

(5)其他日常工作;

2.2.3省水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职责:

(1)黑龙江海事局根据省水上搜救中心要求,派出力量参与水上险情的应急行动,负责水上险情、事故信息收集并向上级报告;负责发布有关水上险情应急行动的航行通警告;负责查找、提供有关船舶详细资料。

(2)黑龙江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民用航空器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为航空器参加救助提供便利,提供应急航空运输保障以及航空器在水上遇险的相关信息和有关搜救技术支持,参与航空器在水上遇险搜救的指挥和协调。

(3)省军区、省武警总队根据省水上搜救中心要求,按照部队兵力调动批准权限规定,出动所属部队力量参加水上险情应急行动。

(4)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水上险情应急反应行动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根据水上搜救中心的要求,组织交通系统力量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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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人命和财产救助。

(5)省安全监管局受省政府的委托,在职责范围内,参加组织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工作;组织协调水上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省农业委员会负责组织渔船参与水上搜救活动,渔船出现水上突发事件险情,要及时向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

(7)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水上险情应急行动,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陆上交通管制;组织消防力量对船舶失火、爆炸事故的救助。

(8)省民政厅根据本部门的职能,按照省水上搜救中心要求做好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9)省财政厅提供资金支持,确保水上险情应急行动有效进行。

(10)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医疗系统力量参加水上险情应急行动,实施应急救助现场急重伤病员的现场急救,协助安排医院接收水上遇险病人。

(11)省信息产业厅负责提供水上应急行动所需的有关通信信息工作。

(12)省环保局负责水上防污染应急有关工作。

(13)省旅游局负责组织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

(14)省气象局负责为省水上搜救中心提供有关气象信息。

(15)省外办负责协助做好有关涉外事宜的联络、协调和沟通。

2.2.4市级水上搜救分中心的职责:

1.负责市级水上搜救应急反应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2.按照《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的规定,指定辖区内的水上救援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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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担本市水上搜救应急值班和搜救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4.在省水上搜救中心下达指令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响应,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组织本市水上搜救应急演练和搜救应急演习工作。

6.组织本市水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水上安全知识宣传。

7.完成本市政府和省水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3.1应急总指挥

应急总指挥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总体指挥,决定预案的启动、实施和终止,下达应急指令。

根据险情的级别,应急总指挥由搜救中心相关负责人担任:

2.3.1.1一般险情应急由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担任应急总指挥。

2.3.1.2较大险情应急由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担任应急总指挥。

2.3.1.3重大、特大险情应急由搜救中心主任担任应急总指挥。

2.3.1.4以上搜救中心及搜救中心办公室领导因故不能担任应急总指挥时,应由其工作替代人员担任。

2.3.2应急副总指挥协助应急总指挥开展工作。

2.3.3应急协调人

较大及以上级别险情事件由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担任,一般应急事件由搜救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担任。

应急协调人负责应急处理工作的总体协调,及时向应急总指挥报告相关情况,执行并传达应急总指挥指令。

2.3.4现场总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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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总指挥一般由第一艘到达事故现场的船舶承担,专业救助船抵达后,交由专业救助船负责现场指挥;必要时,由搜救中心指定现场指挥。

现场总指挥负责现场应急行动的总体指挥,指定下一层次的指挥、负责人,及时向搜救中心报告现场的相关信息和工作进展,确保通信畅通,执行指令,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

现场总指挥主要职责是:

(1)执行搜救中心的各项应急指令;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向搜救中心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及终止行动的建议。

2.3.5应急行动组

由黑龙江海事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组成。在现场总指挥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2.3.6专家咨询组

黑龙江省水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环保、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水上搜救技术咨询。专家组成员由有关部门推荐,省水上搜救中心聘任。

省水上搜救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提供水上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

(2)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3)提供搜救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

2.3.6信息处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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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1)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资料,掌握现场的进展情况和各方动态;

(2)及时向搜救中心有关领导报告现场相关动态信息,并向有关各方及时传达各项指令;

(3)及时向省人民政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上报信息,并将上级部门或领导的指示、意见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

2.3.7宣传报道组

由黑龙江海事局负责牵头,相关单位协助。负责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有关新闻媒体记者接待、安排。

上级领导指定由其他部门负责统一宣传报道的,由被指定的部门负责。

2.3.8医疗保障组

由省卫生厅指派人员、力量组成,负责遇险人员和参加救援人员的医疗保障。

2.3.9应急保障组

由省交通厅牵头,由民政、通信、交通、卫生医疗等部门组成。负责提供应急后勤、物资、通信、交通和医疗等保障。

2.3.10善后处理组

由省民政厅牵头,有关责任单位具体实施。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遇险人员的救济、遇险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和安置、遇难者尸体处理、有关费用补偿或赔偿等事项。

2.3.11事故调查组

由海事局牵头负责(渔业船舶之间、或渔业船舶单方事故由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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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牵头负责),必要时邀请其他相关单位、行业的专家参加。调查组负责查明险情、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事故的责任,并为险情、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2.4应急救助力量

2.4.1应急救助力量的组成

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和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2.4.2职责

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水上应急行动;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2.5组织体系框架图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分析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有关部门对以上信息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

3.2预警级别确定

根据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遇险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四个级别:

特别严重预警信息(Ⅰ级)

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包括:

(1)恶劣天气在24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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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的信息。

(3)洪水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的信息。

严重预警信息(Ⅱ级)

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包括:

(1)恶劣天气在48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的信息。

(3)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

较重预警信息(Ⅲ级)

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包括:

(1)恶劣天气将使内河风力达6-7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的信息。

(3)洪水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

一般预警信息(Ⅳ级)

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包括:

(1)内河风力6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的信息。

3.3预警信息的发布

省气象局、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规定的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4预警预防行动

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省、市水上搜救机构,根据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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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预警监督检查与评估

省水上搜救中心对有关部门预警信息的播发和接收进行不定期的

抽查,并及时将抽查结果报告省政府。

3.6预警支持系统

有关部门要建立预警信息技术平台,依靠网络保证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实现资源共享。

4险情分级及报送

4.1险情分级

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为四级。

4.1.1特大险情信息(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2重大险情信息(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3较大险情信息(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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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4.1.4一般险情信息(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4.2险情信息的报送程序

各地市人民政府或搜救分中心接到险情报告后,对险情立即进行初步核实,核实后的一般以上等级险情应立即向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省水上搜救中心要将较大等级以上险情信息在1小时内报告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行动进行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应急响应和处置

5.1遇险信息的核实与分析

采取直接向遇险船舶和人员联系和向有关部门查询等方式对遇险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对有关信息进行分析判断。

5.2险情评估

应急指挥机构在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核实后,确认为遇险的,对险情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搜救专家对险情进行评估,确定遇险等级。

5.3先期处置

险情发生后,事发地水上搜救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搜救应急工作,并及时按规定上报事态发展情况。

5.4分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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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分级响应原则

(1)重特大险情由省水上搜救中心协调组织处理。必要时,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请求支援。

(2)较大、一般险情由辖区水上搜救分中心组织实施应急行动,但要向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应急行动情况和结果。

(3)省水上搜救中心应密切关注并及时指导险情发生水域的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水上险情应急行动,当省水上搜救中心认为必要时,可对险情应急行动实施统一的组织和协调。

(4)上一级搜救机构在启动应急预案前,事发地搜救机构应及时启动本级预案,及时采取应对行动,并将情况迅速向上一级搜救机构报告。上一级搜救机构启动预案后,事发地搜救机构应服从上级搜救机构的指令,按照指令适时、适当采取应急行动。

5.5应急指挥机构的行动

(1)制定搜救方案

(2)布置应急救援任务的内容和程序,包括任务目的、地点、现场报告等。

(3)应急保障措施,包括医疗救护、疏散转移、维护治安等支持保障工作。

5.6现场指挥的行动

(1)组织现场力量实施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

(2)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应急方案修改建议;

(3)按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救援情况及现场天气水文情况;

(4)做好应急行动过程的记录,如有需要,做好现场的取样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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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5.7水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1)当救助成功或船舶、人员已脱离危险,省水上搜救中心可宣布应急行动终止。

(2)经努力搜救行动仍无效果,省水上搜救中心经过对已掌握的各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可宣布应急行动终止。

5.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提供符合水上救援要求的装备,采取相应的防止人身伤害的防范措施,按符合规定的程序进入和离开现场。

5.9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应急情况下疏散方式、程序路线,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5.10信息发布

5.10.1信息发布原则

(1)由搜救中心统一对外发布。搜救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搜救力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水上救助行动的报道。

(2)信息发布要及时、客观、准确。

5.10.2信息发布内容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救助情况。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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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5.10.3信息发布方式

(1)采取新闻发布会形式;

(2)采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发布;

(3)采用热线电话、网站发式发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伤员的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获救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外籍人员和中方在外获救人员由省外办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6.1.3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涉外死亡人员,由省外办负责处置。

6.2效果和经验评估

6.2.1搜救效果的总结评估

(1)水上搜救机构负责搜救效果的调查工作,实行分级调查的原则。

(2)水上搜救分支机构负责一般和较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省水上搜救机构负责重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调查,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特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调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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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搜救效果调查的机构提出调查报告,应送上一级机构审核。

6.2.2应急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

(1)水上搜救机构负责应急经验的总结工作,实行分级总结的原则。

(2)搜救分支机构负责一般和较大应急工作的总结;省水上搜救机构负责重大应急工作的总结;特大应急工作的总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省水上搜救中心组织专家对重大水上应急行动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省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单位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确保水上应急通信畅通。

7.2应急力量与应急保障

7.2.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1)省水上搜救中心收集本省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本省水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2)重要的航段,各级地方政府、交通、航运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业救助力量和相关的搜救设备及救生器材。

(3)省水上搜救中心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收集本省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

7.2.2交通运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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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部门应建立水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水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2)省水上搜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备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3)省水上搜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与本地区的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2.3医疗保障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省水上搜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与当地具有水上救助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

联动机制,明确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的任务。

7.2.4治安保障

省水上搜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与同级公安部门建立水上应急现场

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水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7.2.5资金保障

(1)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

(2)省财政部门应在每年度内安排一定数量的水上应急保障经费,用于支付应急调用社会力量进行抢险救灾的成本支出。

(3)省水上搜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定期向同级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7.2.6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行动。

7.3宣传、培训与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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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公众信息交流

(1)省水上搜救中心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水上搜救机构要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水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7.3.2培训

水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7.3.3演习

为了提高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加强各应急救助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检验参与单位应急能力,省水上搜救中心应每三年举行一次水上综合搜救演习,每年举行一次由各成员单位参加的应急通信演习。

7.4监督检查

省水上搜救中心执行本预案的情况,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省政府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1)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水上险情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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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预案的编制、批准

(1)省政府负责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预案正文应征求军队和有关部门意见后,由省政府批准。

(2)本预案涉及的技术指导性文件,由省水上搜救中心审定。

本预案相关通信联络内容由省水上搜救中心及时更新。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省水上搜救中心,省水上搜救中心每年三月份将通信联络表发至有关单位和人员核实和更新。

8.2.2评审

(1)周期性评审和临时性评审

①省水上搜救中心定期组织人员对水上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予以必要的修订,最长不超过两年。

②省水上搜救中心发现水上搜救预案存在重大缺陷的,应立即组织临时评审,进行修订。

(2)评审发式方法

①专家评审

②应急行动人员评审

(3)修订与更新

①预案中涉及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省水上搜救中心应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②评审意见认为预案存在重大缺陷的,省水上搜救中心应根据评审意见及时进行修订。

③本应急预案的修订意见,由省水上搜救中心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发有关单位和部门。

④预案修订较大或经多次修改,省水上搜救中心应更新预案,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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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相关单位和部门。

8.2.3备案

省水上搜救中心及分支机构制定的水上应急反应预案报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备案。

8.3国际协作

在中俄国境河流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应由省水上搜救中心负责与俄方联系有关相互协助救助事宜。

8.4奖励与责任追究

8.4.1在参加水上应急行动中牺牲的军人或其他人员,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由民政部门上报批准为革命烈士。

8.4.2参加水上应急行动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8.4.3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省水上搜救中心报省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或《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8.4.4对积极参加水上搜救的单位、船舶、个人,由省水上搜救中心上报省政府或省交通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偿或表彰。

8.4.5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水上搜救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水上搜救机构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解释部门

本应急预案由黑龙江海事局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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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搜救应急救援预案

?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简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预防和减少水上突发事件的发生,积极应对水上突发事件,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险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人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人民全生产法》、《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人民国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人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协议,结合市辖区水域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市管辖围发生的水上事故险情的应急反应行动。包括长江段水域以及市辖区河、湖泊水域。 1.3.2 参与水上事故险情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设施及人员。 1.4 工作原则 1.4.1 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依法规 政府领导:市政府对水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力量,实施应急反应行动。 统一指挥:对水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使各应急力量协调行动,保证应急反应行动取得最佳效果。 依法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单位、部门、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 1.4.2 社会参与,团结协作,资源共享

社会参与:整合社会资源,发挥综合优势,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机制。 团结协作:参与救助的各力量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资源共享:合理利用日常资源,广泛调动社会各力量,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 1.4.3 平战结合,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平战结合:加强应急日常管理工作,强化人员专业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做好预警和预防工作,减少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可能性;一旦发生水上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措施,有效进行处置,减少损失。 以人为本: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关爱生命,全力救助遇险人员。 科学决策:发挥先进科技手段和专家的作用,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实事,尊重科学,尊重专家意见,确保应急指挥的科学性、权威性。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市水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搜救中心)是市水上搜救应急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市水上搜救工作重要事宜,组织领导市水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 2.2 日常办事机构 水上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水上搜救中心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挥各救助力量处置水上突发事件。 2.3 应急指挥机构 2.3.1总指挥 根据险情级别,总指挥由搜救中心相关负责人担任,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总体指挥。 2.3.2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由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按照总指挥指令承担现场组织、协调工作。

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常州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简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预防和减少水上突发事件的发生,积极应对水上突发事件,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险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加入或者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协议,结合常州市辖区水域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常州市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水上事故险情的应急反应行动。包括长江常州段水域以及常州市辖区内河、湖泊水域。 1.3.2 参与水上事故险情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设施及人员。

1.4 工作原则 1.4.1 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依法规范 政府领导:市政府对水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力量,实施应急反应行动。 统一指挥:对水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使各方应急力量协调行动,保证应急反应行动取得最佳效果。 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单位、部门、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 1.4.2 社会参与,团结协作,资源共享 社会参与:整合社会资源,发挥综合优势,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机制。 团结协作:参与救助的各方力量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资源共享:合理利用日常资源,广泛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 1.4.3 平战结合,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平战结合:加强应急日常管理工作,强化人员专业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做好预警和预防工作,减少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可

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10年修订版 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领导机构 2.2应急指挥机构 2.3分支机构 2.4咨询机构 2.5现场指挥 2.6海上应急搜救力量 2.7组织体系框架图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分析 3.2预警分级 3.3预警预防行动 3.4预警支持系统 4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报告 4.1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

4.2海上险情信息的报告 5应急响应和处置 5.1险情初期的响应 5.2分级响应 5.3应急反应 5.4应急行动的终止 5.5安全防护 5.6信息发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社会救助 6.3搜救效果评估 7应急保障 7.1应急准备 7.2通信与信息保障 7.3应急力量和保障 7.4宣传、培训和演习 7.5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奖励与责任 8.4解释部门 8.5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正确实施《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完善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有效地组织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上险情扩展,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海上险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依法规范。 政府领导: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 统一指挥:海上搜救中心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各方应急力量协调行动。 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2)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以人为本:充分履行政府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海上遇险人员。 科学决策: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权威性。 快速高效: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指挥畅通;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防救结合。 分级管理: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

2020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及标准汇编(超详细word目录)

序号文件名称效力级别发文字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法律主席令第69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修订】国家法律主席令第63号 3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99号 4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450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行政法规中国民航局令第29号 6 中央救灾委员会组织简则行政法规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修正】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8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11年修正】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9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10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行政法规国发[2006]24号 11 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行政法规国办函[2015]32号 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意见行政法规国办发[2014]63号 13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行政法规国办函[2014]119号 14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行政法规国办发[2013]101号 1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行政法规国办发[2009]59号 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行政法规国办发[2007]52号 17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行政法规国办发[2007]13号 18 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行政法规国办函[2004]39号 19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行政法规国办函[2004]33号 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通知行政法规国办发[1995]22号 21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2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行政法规 23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4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5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6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7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8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9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30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31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32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33 国家核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行政法规 34 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35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2011年修订】行政法规 36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行政法规国办函[2016]25号 37 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行政法规国办函[2015]134号 3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行政法规国办发[2016]104号

水上作业应急处置预案

水上作业应急处理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建立东江水利枢纽水上作业事故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作业事故应急反应行动,及时搜寻救助遇险船舶、水上设施和人员等,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特制定本方案。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等相关法规,结合本枢纽实际制定本预案。 3、适用围 船舶水上作业事件是指船舶在生产作业、航行、锚泊等过程中发生碰撞、触礁、搁浅或机械故障等造成人员死亡(失踪)或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枢纽管理区通航水域发生的较大、一般水上作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重大事件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事件(I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2)重大事件(II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3)较大事件(III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4)一般事件(IV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严格管理; (2)职责明确,规有序; (3)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1、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 副总指挥: 成员: 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 (2)负责指挥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对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和部署; (4)负责向政府相关部门请示、报告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安全管理应急预案》之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实施与管理

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实施与管理 第一章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一、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及应急救援预案的概念与编制原则1、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危险化学品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它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险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体防护和组织撤离,消除危害后果而组织的救援活动。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指针对重大危险源或关键部位可能发生的事故(包括:化学的、物理的)而预先制订的对策方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又名“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应急计划”、或“应急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3方面的含义:即事故预防、应急处理、抢险救援。3、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目的⑴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⑵采取预防措施使事故控制在局部,消除蔓延条件,防止突发性重大或连锁事故发生;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和处理事故,尽力减轻事故对人、财产和环境的影响。4、制定预案的依据⑴《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规定,对县以上各级政府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均应建立应急救援预案。⑵《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九条—--五十三条,对政府、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其中,对企业制定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报备工作和政府的指挥领导都有具体要求。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2004]43号。由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令第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因此今后

水上水下作业应急预案

水上水下作业应急预案 编制:审核:

水上水下作业应急预案 一、水上打桩船作业安全技术 1、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环境、吊索具、防护用品。打桩区域无闲散人员,障碍已排除。吊索具无缺陷,捆绑正确牢固,被吊物与其他物件无连接。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2、必须确定打桩区域,并设警戒标志,必要时派入监护。 3、严禁在带电的高压线下或一侧作业。 4、打桩作业时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听从统一指挥。 5、桩机周围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严禁闲人进入。作业时,操作人员应在距桩锤中心5m以外监视。 6、安装时,应将桩锤运到桩架正前方2m以内,严禁远距离斜吊。 7、用桩机吊桩时,必须在桩上拴好围绳。起吊2.5m以外的混木桩时,应将桩锤落在下部,待桩吊近后,方可提升桩锤。 8、严禁吊桩、吊锤、回转和行走同时进行。桩机在吊有桩和锤的情况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 9、插桩后应及时检验桩的垂直度,桩入土3m以上时,严禁用桩机行走或回转动作纠正桩的倾斜度。 10、拔送桩时,应严格掌握不超过桩机起重能力,荷载难以计算时,可参考如下办法: (1)桩机为电动卷扬机时,拔送桩时负荷不得超过电机满载电流。 (2)桩机卷扬机以内燃机为动力时,拔送桩时如内燃机明显减速,应立即停止起拔。 (3)桩机为蒸汽卷扬机时,拔送桩时,如在额定蒸汽压力下产生减速或停车,应立即停止起拔。 (4)每米送桩深度的起拨荷载可按4t计算。 11、卷扬钢丝绳应经常处于油膜状态,不得硬性摩擦。钢丝绳的使用及报废标准。吊锤、吊桩可使用插接的钢丝绳,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起重卡具、索具、拉绳等。 12、作业中停机时间较长时,应将桩锤落下垫好。除蒸汽打桩机在短时间内可将锤担在机架上外,其他的桩机均不得悬吊桩锤进行检修。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word版)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国家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最大限度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和多边海上搜寻救助协定。 1.2 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实施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在国务院领导下,实施分级管理,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区域、性质、等级及实施救助所需投入的力量,由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海上搜救机构实施应急指挥,组织、协调各方应急力量,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认真做好预防预警工作,广泛调动各方资源,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命。 1.3 编制依据 (1)国内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管辖水域和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和搜救责任区外,涉及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或可能对我国造成重大影响或危害的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同样适用本预案。 2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咨询机构、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2.1 应急领导机构 建立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议定海上搜救重要事宜,指导全国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水上安全事故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水上安全事故搜救应 急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贵政办[2011]260号 【发布部门】贵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23 【实施日期】2011.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水上安全事故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政办〔2011〕2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水上安全事故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贵港市水上安全事故搜救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制定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搜救专家组 2.3 现场指挥(员) 2.4 水上应急搜救力量 2.5 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信息监测、分析与发布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水上突发事件的分级与上报 4.1 水上突发事件分级 4.2 信息报告 5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水上遇险信息的接收

5.2 水上遇险信息的核实与分析 5.3 先期处置 5.4 分级响应 5.5 应急指挥机构的任务 5.6 现场指挥(员)和搜救力量的任务 5.7 水上搜救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5.8 水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 5.9 水上应急通信 5.10 水上搜救医疗救援 5.11 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5.12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5.1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4 救助效果评估与行动方案调整 5.15 水上应急行动的中止和恢复 5.16 水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5.17 新闻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社会救助 6.3 保险 6.4 现场清理 6.5 赈灾和恢复 6.6 归还与补偿

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 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它一般应建立在综合防灾规划上。其几大重要子系统为:完善的应急组织管理指挥系统;强有力的应急工程救援保障体系;综合协调。应对自如的相互支持系统;充分备灾的保障供应体系;体现综合救援的应急队伍等。 中文名,应急预案体系。概述,应急预案指面对突发事件。基本概述,预案体系的总纲。明确了各类突。专项应急,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基本概述。应急预案-国家总体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明确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分类和预案框架体系。规定了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等内容。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专项应急。1。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3。国家地震应急预案4。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5。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6。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7。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8。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9。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10。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1。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12。国家核应急预案13。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4。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15。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6。国家突发

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17。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8。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9。国家粮食应急预案20。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1。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部门应急预案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1。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2。铁路防洪应急预案3。铁路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4。铁路地质灾害应急预案5。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6。草原火灾应急预案7。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9。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10。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11。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12。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13。赤潮灾害应急预案14。三峡葛洲坝梯级枢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15。中国红十字

内河水上安全应急预案

内河水上安全应急预案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水上安全生产事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如下应急预案: 一、目的 为了迅速、有效的处理水上交通运输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突发时间,尽可能的为人员、船舶及其他设施设备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人员、船舶及其他设施设备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我市水上安全运输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预案。 二、使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库尔勒天鹅河风景旅游带水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突发事件而发生的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水上突发事故。 三、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预案。.

四、指导思想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把抓好水上交通安全提高以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位置,深刻认识抓好水上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日常安全工作、节假日安全工作抓紧抓好。要把事故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在隐患整改上态度要坚决,错事要有力,行动要果断。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认真抓好水上安全生产工作,防止重特大沉船死亡事故的发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水上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坚持一把手、船主驾长负责制,把水上交通汛期安全生产的责任真正落实到船头和人头,把事故隐患消灭在源头。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内河交通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由库尔勒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根据突发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应急资源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对突发内河交通事故监控、报告、

南宁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南宁市兴宁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2016年版) 作者:来源:南宁市兴宁区交通运输局 一、编制目的 建立南宁市兴宁区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突发事件扩展,消除危害,最大限度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水域环境污染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宁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水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类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险情上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险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险情、重大险情、较大险情和一般险情。 (一)特别重大险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5.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二)重大险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4.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三)较大险情(III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上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5.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四)一般险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宁市兴宁区行政区域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五、工作原则 (一)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政府领导:城区政府对水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 社会参与:依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公务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水上突发事件机制。 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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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救援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方案

水上交通事故救援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在实践中总结和完善《县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及时抢救遇险人员和国家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我县拟于举行预案演练。为确保演练有序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演练目标 (一)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暴露缺陷,整改完善。(二)检验应急系统的响应能力。包括:发现应急资源的不足(包括人力和设备等);改善各应急部门、机构、人员之间的协调;提高应急人员的熟练程度和技术水平;提高各级预案之间的协调性。通过演练不断形成及时、快速、准确、安全、有效的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三)起到科普宣传效果,增强公众应对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救援的信心和应急意识。 二、演练类型 综合性全面演练。 三、演练内容 一艘载有30人的客船在航行途中,客舱突发火灾,主机熄火,船舶失去控制,部分“乘客”弃船逃生,生命受到严重威胁。 第一阶段:海事处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同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预

案,通知相关单位快速到达事故现场。 第二阶段:抢救落水人员,救治伤者,扑灭大火,打捞遇难者遗体,拖离遇险船舶。各单位在县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集中指挥下,按照分工,协作完成演练任务。 四、演练时间、地点及参加单位 (一)演练时间:初定4月至9月,具体时间待定。 (二)演练地点:,具体地点待定。 (三)主办单位:县人民政府。 (四)承办单位:县交通局、海事处,镇人民政府。 (五)参演人员: 1.指挥部成员单位。 2.风景区管理处、管理处轮船公司、轮船旅游公司、红枫发电厂经济发展公司、滴澄关船队、苗寨船队。 (六)控制人员: 1.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 2.县应急办。 (七)模拟人员:由海事处、镇政府、管理处等单位组织30名水性好的干部、职工、水手或群众组成。 (八)评价人员: 1.应急办,海事局。 2.县人民政府。 (九)观摩人员。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监督应急预案-最新范文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监督应急预案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确保跨河工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及航行船舶的安全,及早防止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的目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立足防范。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把预防提在事前,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尽一切能力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预案的适用范围。泉河颍上北路跨河工程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现场上下游各500M范围。 三、预案的组织领导。中铁八局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为实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监督应急预案的领导小组。 四、预案的启用要求。 1、现场监督管理和维护的人员应加强施工作业水域的瞭望,指挥船舶安全驶过施工作业区水域。 2、对施工作业水域船舶流量过大或通航宽度受限制或出现异常情况时,现场监督管理和维护的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报请海事监管机构实行单向航行或禁航,以保障施工作业安全和船舶通航安全。 3、在汛期洪水期间,加大对过往船舶的引导力度,申请海事监管机构海巡艇加强施工作业区上.下游船舶的控制点及施工作业区的安全警戒,提早采取强力措施,防止船舶误入大桥施工区损坏施工设施和发

生水上交通事故。 4、遇有下述事故,现场监督管理和维护的人员应立即组织指挥救助和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海事机构报告。 (1) 、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损有倾覆,沉没危险的。 (2) 、船舶发生火灾的。 (3) 、船舶发生其他水上交通事故,可能导致船舶倾覆,沉没以及造成人员伤亡或水域污染的。 (4) 、汛期发生船舶漂流可能危及水上水下施工设施安全的 五、现场监督管理和维护的人员在发现船舶遇险或者接到船舶遇险报告后,一方面以最快方式赶赴现场指挥救助,另一方面应立即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海事监管机构报告 六、发生险情和事故,附近的人员.船舶.设施均应投入营救,必须服从海事救助人员的统一指挥。 七、在人身财产均有损失的情况下,应以先救人为原则,及时将受伤人员送至医院,必要时可通知急救中心派员赶赴现场施救。 中铁八局泉河颍上北路大桥项目部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原则标准范本

解决方案编号:LX-FS-A30401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原则标 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原则标 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解决方案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未来要做的重要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针对性。编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充分考虑责任水域的气候、地理、水上搜救力量和水上突发险情等实际情况,体现地方特色,满足实际需要。对于责任水域内频繁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则应详细地制定子预案。 科学性。编制预案应以科学的态度,在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开展严密的分析和论证,权衡应急处置措施的利弊,慎重设计应急处置流程,使应急预案科学、严谨,为应急救援提供统一、完整的行动程序。

运城市水上搜救急预案

平陆县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搜救行动,控制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扩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水上搜救应急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的原则;坚持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坚持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的原则。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山西省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搜救预案》、《平陆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陆县水上安全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通航水域内较大水上交通险情及突发事件的搜救应急行动。 (2)发生在我县行政区水域以外的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威胁、影响到我县行政区水域交通安全或由上级单位指定或应其他水上搜救机构请求的水上搜救行动,参照本预案实施。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全县水上搜救组织体系由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咨询机构、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一)应急指挥机构 1、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县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水上突发事件的搜救、善后工作。 县政府搜救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 县交通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武警平陆支队、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支队、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旅游局、中国联合网通通讯有限公司平陆分公司。 主要职责是:

海上应急搜救体系的建立与运行.

海上应急搜救体系的建立与运行 海运是我国对外贸易运输的最主要方式,随着船舶大型化、海上船舶交通密集度增加,海上事故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船舶海上航运发生事故,一般多处于恶劣气候、海况,自救能力差,外部救援困难,事故状态难以控制。同时,水运行业的安全管理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多,应急反应协调环节多,难度大。因此,我国必须建立一个指挥统一、行动高效的专门海上应急救援体系。 就海上应急搜救而言,我们的目标是以最快捷的方式获取最准确的信息情报,以科学的决策制定最完善的施救方案,以最有效的手段配备最精干的搜救力量,以最满意的效果汇报最关切的社会期待。 因此,我们在不断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的海上交通安全指导方针和工作格局。 建立指挥协调体系2005年5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了以交通部为牵头部门的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在交通部设立了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其总值班室,作为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交通部与中国气象局就海上气象和灾害天气预警预报服务签署了部际协议,与信息产业部建立了海上搜救通信应急联动机制,与民政部建立了海(水)上搜救应急联动机制。通过加强与军队、武警的联系,有效利用各类海上搜救资源,形成了专群结合、军地结合的海上搜救应急格局。同时,交通部还着手建立了海上搜救志愿者队伍。 在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下,我国建立了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沿海10个省级海上搜救中心及长江干线水上搜救中心、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沿海、沿江市级搜救分中心的三级搜救组织、协调和指挥体系。 出台相关预案在抓紧修订起草《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海上搜救条例》的同时,交通部于2004年编制完成了《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并由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5月正式印发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作用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作用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1515-70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作用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水上突发事件受水域的天气和水流等自然环境的影响,情况非常复杂,给搜救带来困难。如果缺乏行之有效的应急预案,临时仓促决断,考虑不周,则有可能顾此失彼,陷入被动局面,导致严重的混乱,造成更大的灾难。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辨识和评估水上交通潜在的风险,总结水上突发事件类型和发生过程,预测发生的概率,分析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程度的基础上,对应急组织机构的职责、人员、技术、装备、设施、行动和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物资保障等方面预先做出的具体安排,是保障水上搜救行动迅速、规范、有效进行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的体制和机制

应急预案建立了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分工,为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提供保障,使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2.规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程序 应急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制定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对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和善后等环节都进行了详尽的安排。当水上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预案开展救援,能够避免盲目性。 3.提高指挥决策和应急反应的效率 应急反应对时间的要求十分紧迫,容不得有任何拖延。应急预案事先明确了应急各方的职责和任务,规定了应急资源储备和调用程序,有助于做出准确的指挥调度,指导应急反应行动迅速、有序地进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便于应急反应的协调联动 当水上突发事件在两个国家、两个省份交界处发

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21 页

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1编制目的 建立我省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统一指挥、社会参与。 (2)分级管理、依法规范、属地为主。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以人为本。 (4)团结协作、科学决策、反应高效。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和《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黑龙江省通航水域内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中俄界河、界湖水域内船舶和人员发生的重大险情可参照本预案进行应急救助。 1.4.2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组织机构 2.1.1黑龙江省水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搜救中心)是黑龙江省政 第 2 页共 21 页

府主管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机构。搜救中心业务上受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 省水上搜救中心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黑龙江海事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省交通厅厅长担任。 黑龙江省水上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黑龙江海事局,负责省水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值班电话:0451-889123310451-12395 省水上搜救中心由以下成员单位组成:黑龙江海事局、黑龙江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交通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农业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信息产业厅、省环保局、省旅游局、省气象局、省外办。 2.1.2各市(行署)成立水上搜救分中心,分中心的指挥由地方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当地有黑龙江海事局分支机构的,办公室设在当地分支海事机构,没有分支海事机构的,办公室的设置由当地政府指定。 2.2组织机构的职责 2.2.1省水上搜救中心职责: (1)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水上险情应急行动,指导各搜救分中心的水上险情应急行动。 (2)审议或制定重特大水上险情的应急行动方案。 (3)协调在黑龙江省范围内的各种力量参加水上险情应急行动。 (4)保持与遇险船舶、现场应急力量及各有关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险情动态。 (5)负责将险情通报给受影响的沿江地级以上市、县政府和各有 第 3 页共 2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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