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管理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重庆城管理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重庆城管理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全日制高职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籍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学分制教学管理的普通全日制高职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经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或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后,编入同层次原录取专业新生班学习;如原录取专业在该年未招新生,则转入相近专业。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及缴费单据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履行任何手续超过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办理缓交手续后,可予注册。

第五条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资格,所修读各门课程和各类学习环节考核取得的成绩方为有效。

第二章基本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弹性年限制。

(一)高职专业基本学制以重庆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复的专业学制为准。普通全日制高职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以3年为基本学制。

(二)3年制专业弹性学习年限最短不得少于2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含休学)。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除外。

第七条学校对学业特别优秀,提前修毕《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和完成各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等)学习任务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学生,经二级学院推荐、教务处审核和学校批准,允许提前一年毕业。

学校对学习有困难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学生,允许申请降至下一年级重修课程从而推迟一至两年毕业。

有提前毕业意向的学生,须提前一年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请表,经二级学院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报重庆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有延期毕业意向的学生,须在基本学制最后一学期放假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请表,经二级学院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报重庆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等,都须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以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具体要求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学生干部协助考勤等),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学生旷课等情况应由任课教师及时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的学生考勤模块中登记,如任课教师有特殊情况不能登记时由二级学院指派专人负责登记。

第九条学生因病请假应有由学校医务部门诊断证明或医院证明。一次请假在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由辅导员(班导师)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二级学院领导批准,并在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备案。

学生因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次请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核同意、二级学院领导批准,并在二级学院备案。一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二级学院领导销假,并登记备查。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无故未办理请假手续连续两周(含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课程设置与学分

第十条课程设置按性质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生选择修读的课程,分为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

第十一条必修课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等课程。选修课是为学生扩大知识面和拓宽专业知识所开设的课程,学生可根据所学专业需要和本人的志趣、特长选择修读。

第十二条学分是课程教与学的计量单位,是课程内容的量化表示,是课程地位与作用的具体体现。学生必须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学习要求修完规定的学分。

第五章选课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选课制度,已注册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自主安排公共选修课学习进程。

第五章免修、辅修、重修、补修

第十四条课程的免修与免试

(一)凡参加国家行业等级考试或部(市)级组织的中级以上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合格

并取得等级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复核推荐、教务处审批同意,上述考试所涉及的各科目可以免试,并取得相应成绩(按60分或合格等级计)及学分,但该课程不免修。

(二)学生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含一级)以上证书或全国高等学校(重庆考区)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含一级)以上证书,可以免试《计算机操作与应用》课程,并取得相应成绩(按60分或合格等级计)及学分,但该课程不免修。

(三)学生获得国家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含B级)以上证书,可以免试《实用英语Ⅰ》课程,并取得相应成绩(按60分或合格等级计)及学分,但该课程不免修;学生获得国家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含A级)以上证书,可以免试《实用英语Ⅱ》课程,并取得相应成绩(按60分或合格等级计)及学分,但该课程不免修。

(四)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平均绩点达3.5),通过自学掌握课程全部内容,提供证明已自学的有关材料及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复核推荐、教务处审批同意及备案,通过专门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同时完成必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可以免修该课程,取得学分。

(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所学过的课程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的,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复核推荐、教务处审批同意,可以申请免修、免试。

(六)思想政治理论课、实验课、实训课、实习课、顶岗实习等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免试。

(七)学生毕业时公共选修课学分未修满8学分者,可以在离校后2年内申请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公选课选修,也可以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撰写社会实践报告获得学分。每次社会实践期不少于3个月,每份社会实践报告按2学分计。

第十五条学生期末考试课程不及格应参加下一学期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进行。凡该课程被取消考试资格者、擅自缺考和考试作弊者均不能参加此次补考,必须重修。

学生补考合格成绩可据实记入学生成绩单,但用于综合成绩统计时只按60分或合格等级计算,课程绩点记为1.0。

补考仍不及格者须重修该门课程。对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在毕业后2年内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已毕业学生补考。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5月或10月。

第十六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的学生应在考试前填写《缓考申请表》并持有关证明在所在二级学院办理缓考手续,经二级学院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能认可。

缓考时间安排与补考相同。

第十七条辅修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至少修完主修专业1/3总学分的课程,所修课程考核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2.0。

(一)学校实行辅修制度,学生可以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任务的同时,跨学校或者跨专业选择另一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二)学生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完成规定的相应教学环节,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三)学生因故终止修读辅修专业,其获得的课程学分可以替代相关选修课学分,不影响主修专业毕业。

(四)举办辅修专业的二级学院,须向教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制订专业教学计划,经批准后方能组织教学。

(五)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修得辅修专业规定学分者,学校可提供辅修专业课程成

绩证明。

(六)具体要求按《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七)辅修按学分收费。

第十八条重修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该课程必须重修:

(一)该课程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二)该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三)擅自缺考者;

(四)考试作弊者。

重修分为编班重修和辅导重修两种。编班重修,是指参加学校统一开设的重修课程班或低年级的相应课程班学习。辅导重修,是指教师辅导答疑、学生自修的方式进行重修。确因课程时间冲突等特殊原因无法编班重修的须办理辅导重修手续,辅导重修者须本人提出申请,教务处批准。

同一门课程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多次重修。学生虽已取得某课程的学分,但对成绩不满意时,仍可以重修。重修课程通过考核及格后,按实际取得的最高成绩记载。重修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教务处批准。

重修按学分收费。重修具体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补修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该课程必须补修:

(一)因转学导致某门课程未修者;

(二)因转专业导致某门课程未修者;

(三)因学籍处理导致某门课程未修者。

补修的方式参照重修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等)的考核,考核成绩逐期记入学生成绩单,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采用何种考核方式,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或按教研室决定执行。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考查成绩可采用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采、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两级计分制(合格、不合格)。两级计分制主要适用于讲座形式授课的课程和部分选修课程。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换算标准为:

百分制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学生课程总评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考试课程期末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考查课程期末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学生缺课(含请假、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其平时成绩记为0分,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该门课程重修。

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如实验、实训、实习等)由指导教师评定。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可采用五级计分制记分。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为了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成绩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A)90~100分折合4.0~5.0绩点(优秀折合4.5绩点)

(B)80~89分折合3.0~3.9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

(C)70~79分折合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

(D)60~69分折合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

(E)59分以下的绩点为0(不及格的绩点为0)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数乘以绩点数,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学生取得的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这些课程学分数之和。

即: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我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当在所录取的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的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已进入二年级的;

(三)转出和转入高考科类不同(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体育类等)的;

(四)由低录取分数段转入高录取分数段的;

(五)学制不同的;

(六)通过单独招生录取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公共必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不合格)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由低录取分数段学校转入高录取分数段学校的;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

(六)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七)通过单独招生录取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应在第一学期期末结束前二周内由学生本人提出转专业申请,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在第二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组织审批,经审批同意转专业者,方可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并报教务处;学生本人持教务处转专业通知到相关二级学院及学籍管理部门办理转专业手续;学生转专业异动情况由教务处报重庆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学信网上及时进行异动。

(二)省内转学者,转学理由正当,经转入转出两校同意,填写《转学申请(确认)表》,办理转学手续,并由转出学校报重庆市教育主管部门确认;跨省转学者经转入转出两校同意,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学生转学异动情况由教务处报重庆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学信网上及时进行异动。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该生学籍。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并出具有关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并发给《休学证明书》。学生应于领到《休学证明书》3个工作日内离校;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在已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前提下,医疗费按医疗保险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各种事故负责,其所有言行概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规定时间凭有关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复学,经批准后,由教务处通知所在二级学院安排学生学习;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连续休学两年的,编入下两个年级)学习,如该专业相应学年未招生,可由学校安排在相近专业学习;

(四)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应予取消复学资格及学籍。

第九章学籍警示、升级、先修、延长学习年限与退学

第三十五条学籍警示

学生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课程考试及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积达到10学分以上(含10学分)且未达到20学分者予以学籍警示:

第三十六条升级

学生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全部及格,取得学分,或者虽有不及格、没有获得学分的课程,但尚未达到编入下一年级条件的,准予升入高一年级。

第三十七条先修

学生按教学进程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平均成绩绩点达到3以上,可于第二学期起选课先修,但每学期先修课程不得超过6学分。

第三十八条延长学习年限

(一)延长学习年限采取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和跟班就读两种方式进行(不更改原有入学年级)。

(二)学生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课程考试及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积达到20学分且未达到32学分者编入下一年级(不更改原有入学年级),也可以由本人申请跟班就读。若所在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的,允许其跟班就读。

(三)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前1年结束时,未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达20学分者,不得进入毕业年级。

(四)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三十九条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应作退学处理的;

(二)在校期间累积不及格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分数累积达到32学分的;

(三)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四)因病休学二年期满,经复查健康状况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且通过医治仍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擅自离校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九)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最长修读年限的;

(十)其它原因应予退学的。

上述(四)、(五)、(八)、(九)条规定办理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条学生退学,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由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院长签字后执行。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籍管理部门取消学籍,同时报重庆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送达方式可采用面交、邮寄等。

第四十一条退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退学学生应于收到《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父母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四十二条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对学籍处理有异议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学籍清理每学期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在学生补考结束后。凡涉及到学生须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在每年八九月份学校开学时执行;凡涉及到退学的学生则及时清退。

第十章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经考核成绩合格,且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两年内经重新考核,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凡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和专业名称,填写颁发专科学历证书。

第四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即时注册,并由重庆市教育主管部门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在全校普通全日制高职专业各年级开始试行,原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文件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以国家和主管部门的为准。本规定报重庆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接受重庆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

高职院校考务管理规定

高职院校考务管理规定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考务管理规定为加强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建设和维护优良的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命题 (一)考核方式 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大型作业(设计)、调研报告或论文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多种形式结合使用。 (二)命题基本要求 1.命题以课程标准为依据,命题的覆盖面应包括课程的主要内容,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着重检查学生对本门课程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掌握情况,同时要通过综合性试题,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难度适当,并制定出相应的评分标准。 2.命题工作应由课程负责人完成,教研室负责人、各学院教学院长分别对试卷内容进行审核。 3.由多位教师讲授的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统一采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出题,使用一份试卷,并组织集体阅卷。 4.试卷采取统一格式,试题表述要简明、准确,符号使用规范,试卷需注明课程名称、考试类型(开卷、闭卷)、A(B)卷等相关信息。

5.凡考试课程要求同时交付A、B两套试卷,并附有标准答案与评分标准。A、B两套试卷难易度、覆盖面及题量应相当,于考试前两周由命题教师送教研室负责人,由教研室负责人随机抽取一套作为考试题,另一套保存在教研室作为补考试题。答案或评分标准由命题老师负责保管。试卷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印刷。 6.实施口试的课程应设立由3人以上组成的考试小组,其中主考1人。考试以抽签方式进行,考生抽签后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然后回答考试小组提出的问题。 7.实训课的技能检测由各专业教师组织完成,评分标准及评价操作程序应提前向全体学生公示。由教师和学生共同组成3—5人评委组,每位同学参与技能检测均应在同班不少于50%的学生面前完成检测全过程。 8.命题教师、授课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学生划定考试范围或押题。 9.各门课程的考核试题要求在三年内重复率不超过50%。 二、考试时间安排 1.必修考试课程一般安排在考试周内进行。选修考试课程一般应安排在课程结束后的1周内进行。 2.考试周内课程考核的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各教学单位具体实施,并在考试前1周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由学院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3.非考试周内的课程考核时间、考试地点由开课学院安排,并于考试前1周内报教务处备案,并及时告知学生。 4.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次学期开学后第2~3周内。教务处负责统筹安排考试时间,各学院负责提前通知监考教师和学生。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树立厚德、博学、唯实、求新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注册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

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内如果病未痊愈的,可适当延长一年,但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四年。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按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

中学考试管理规定范文

中学考试管理规定范文 考风关乎学风、校风,我校非常重视考风考纪建设,逢考必严,以高考的标准抓平时的各类考试。为了增强考试的规范性,营造诚信考试的氛围,我校出台了《中学考试管理规定》,希望家长们认真阅读,及时告诫孩子遵守考试规定。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我校将按规定处罚。 考试管理规定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科学地考查学生的学习能力,准确、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考试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学校成立考试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改革等,由课程考试处和教科处具体实施。 第二条组织机构 组长:周守勤 副组长:徐健、管仕华、周霓、余国庆

成员:祝堂永、林智慧、陈志军、徐强、郑招泉、吴处火、郑斌、苏许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祝堂永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考试命题 第三条命题工作的总原则是以提高考试质量为根本,既要坚持客观命题的方向,又要考虑学科特点。 第四条课程考试处负责选拨教师组成学科命题小组,由学科命题小组负责命题(原则上由两人负责命题),教研组长或命题小组组长负责审题。组长审核无误后将电子稿交课程考试处,由课程考试处安排印制试卷。 第三章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月考、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市、区统考、联考等大型考试由课程考试处负责;周测、天天练等由年级部负责。 第六条考试考务。由课程考试处编排考场,实行单人单座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随机编排考生座位。

第七条试卷印制、保管与保密。试卷印制、保管,自始至终要有专人负责。加强试卷保密工作,严防窃卷、泄题现象发生,一旦发现有试卷泄密现象,应及时报课程考试处作突发事件处理,经查后要追究事故的责任人,并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四章监考、巡视和阅卷 第八条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学校加大监考教师违纪处理力度,及时处理违反监考守则的老师。特别对监考不到位、玩手机、读书报、迟到等违反监考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严格按规定处理;管理人员巡考发现舞弊,将公示考生和监考人员等信息。监考教师违纪处理根据《中学教师工作综合考评方案》中教师违纪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九条课程考试处要根据试场数,每一考场(或教室)要选派一至两名认真负责的教师参加监考工作。 第十条监考要求: 1.开考前二十分钟,监考人员应准时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 ;考前十分钟进入考场,组织考生对号入座,同时进行清理考场,要求考生将除考试必备的文具外的书籍等存放到指定位置,提示考生做好考试准备。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学生自动离校,经 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 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 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职业学校管理岗位招考知识要点

重点内容提要 班主任篇 德育概念;德育教育一般包括;德育原则;德育途径;德育教育重点;完善人格理论认为德育工作应该?;德育的基本内容 1、德育教育一般包括:政治教育、思想教育、法纪教育和道德品质教育四个基本方面。 2、德育原则8(方向、从学生集体依靠正面知行尊重、教育影响):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从学生实际出发的原则;知行统一的原则;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面教育与纪律约束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的原则;尊重信任和严格要求学生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影响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原则。 3、德育的途径:思想政治课是特别的重要途径,其它各科教学是最经常、最基本途径。 7、心理健康的现实标准:(自我性别人格,社会情绪)自我意识正确;人际关系协调;性别角色分化;社会适应良好;情绪积极稳定;人格结构完整。其它标准还有:马斯洛的“自我实现者”标准、“未来新人类”标准。 九、班主任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具体方法各是什么? 如何做好一名中职学校的班主任? 班主任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带好班级,教好学生。 班主任工作的具体方法是: 全面了解和研究学生;组织和培养班集体;做好个别教育工作;与家庭社会教育密切配合,统一各方面的教育力量;做好班主任工作的计划和总结。 如何做好班主任(论述题)? 班主任是学生班集体的领导者和组织者,也是素质教育的主要实施者,同时也是沟通

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的桥梁。中等职业学校的班级管理工作不同于普通中学,有它的特殊性,这就要求中职学校的班主任在工作中要多思考,勤动脑 1、班主任要树立威信。做知识的富有者,做学生做人的楷模 2、营造民主和谐的管理氛围。我主要采取了这些做法:注意培养学生的主人翁意识和集体荣誉感;平等地与学生相处;真诚地对待每一位学生。 3.重视专业思想教育。专业思想教育应以集中教育为主,渗透于学科教学的全过程,并结合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职业道德教育同时进行。 5、引导学生合理的目标定位。应试教育”倾向的影响,无论是社会、家庭,抑或是学校、教师,往往忽视了学生能力和心理素质的培养,片面地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主要或唯一标准。如此基调和环境,也就促成了学生目标定位的不科学性。我们应根据学生自身的实际情况,引导学生实事求是地分析和研究自己。 4、打造一支强有力的班干队伍。民主选举,及时更换 5、性别差异的正面效应。在异性同学面前总是能尽量克服自己的许多不良行为,主动关心和帮助别人,努力做好各种事务,维护自己的良好形象 6、工作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工作中要随时作好工作记录,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这样,可以使自己的工作少出差错、少走弯路;可以使自己的工作经验日益丰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 10、职业教育的本质至少应该包含四个方面:一是以人为本,二是因材施教,三是科学管理,四是文化塑造。 11、“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模式,成了我国职业学校,尤其是中职学校毕业生高就业率的秘诀。 12、发展职业教育的意义? 社会劳动力就业需要加强劳动力培训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培养更多的高级技工。从现代化建设大局出发,需要深刻认识到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是推动我国现代化,工业化的需要。 是解决社会就业和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 是完善国民教育体系的必然要求。 13、包括以下几种中等学历教育 普通中专、由教育部门发中专毕业证,劳动人事部门发报到证。 职业中专、由教育部门发中专毕业证 技工学校、由劳动人事部门发技工学校毕业证和派遣证。 职业高中、由教育部门发职业高中毕业证 都可参加职业技能考试,通过后劳动部门发中级职业技能等级证。师范类和卫生类考试后分别由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一、住宿舍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学生宿舍突发事件:发生在宿舍内,影响或破坏校园秩序,或可能造成学生生命、财产损害的的事件。包括: 治安事件聚众打架斗殴、破坏公共设备、意外伤亡、盗窃 公共卫生事件突发性疾病或死亡流行疾病或疫情食物中毒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出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考试管理制度.

考试管理规定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科学地考查学生的学习能力,准确、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从总结多年来考试管理的经验出发,本着加大考试改革的力度这一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考试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学校成立考试管理领导小组,由教学副校长、教科室主任、教务主任、教科室副主任、年级主任、教研组长等人员组成。学校考试管理小组负责本校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改革等。 第二章考试命题 第三条命题工作的总原则是以提高考试质量为根本,既要坚持客观命题的方向,又要考虑学科特点。 第四条命题原则人有两人负责,教研组长审阅。审核无误后将电子稿交教科室存档。 第三章考试的组织和实施由教务处和年级组负责。 第五条考试日程由学校教科室统一安排。期中期末考试、县统测、市统测、省统测等学校统一组织的大型考试由教务处负责。周测、半月考、月考等由年级组负责。考试考务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条件对考试进行编排,考行单人单座并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随机编排考生座位。 第六条试卷印制、保管与保密。试卷印制,自始至终要加强试卷保密工作,严防窃卷、泄题现象发生,一旦发现有试卷泄密现象,应及时报教科室作突发事件处理,经查后要追究事故的责任人,并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四章监考与巡视 第七条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教务处要根据试场数,每一考场(或教室)要选派一至两名认真负责的教师参加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提前20分钟到场。 2、发卷前要重申考场纪律,宣读《考场规则》。 3、考试时,认真检查考试情况,不准吸烟,不准干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 4、发现考试违纪、舞弊情况,应严厉制止,并作好考场情况记载。 5、考试结束,应按规定时间收卷,并清点试卷份数,送试卷教科室或教务处。 第九条监考人员承担以下连带责任:对考生座次不合要求,考场秩序混乱而不整顿,对舞弊和违纪行为视而不见,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附件: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

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新生注册获得学籍或从外省转入学籍后,江苏省教育厅为该学生编制全省唯一的学籍号①及电子注册号②.①学籍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唯一身份标识码,不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学籍号为一组22位编码:1—8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2位的序号组成),9-12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13-18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19-20位为班级号,21-22位为班内学生序号。②电子注册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唯一标识,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电子注册号为26位编码:1-4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5-12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 2位的序号组成),13—16位为该学生的毕业年份,17-22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23-24位为班级号,25—26位为班内学生序号。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进场焊工考试管理规定

目录 1. 目的 (1) 2. 编制依据 (1) 3. 适用范围 (1) 4. 焊工管理准则 (1) 5. 考核要求 (1) 6. 报考条件 (1) 7. 考核程序 (1) 8. 考核职责 (2) 9. 考试内容 (2) 10. 考试要求 (3) 11. 考试评定 (3) 12. 考试注意事项 (3) 13. 焊工作业证的管理及规定 (3) 14. 附表 (5)

1.目的 本规定明确了参与山东友泰科技有限公司100万吨/年中芳烃加氢精制装置及2*104Nm3/h制氢装置项目工程建设中焊接工程施工的焊工考核原则、组织、方法及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从事焊接工程施工的焊工具有相应的资格、技术操作技能和质量意识。 2.编制依据 《钢熔化焊手焊工资格考试方法》GB/T15169-2003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2]109号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2011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4730-2005。 3.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友泰科技有限公司100万吨/年中芳烃加氢精制装置及2*104Nm3/h制氢装置项目部建设期间,对从事安装工程焊接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的认定,要求各施工队共同执行。 4.焊工管理准则 凡参与山东友泰科技有限公司100万吨/年中芳烃加氢精制装置及2*104Nm3/h制氢装置项目安装工程焊接工序作业的焊工,必须经滨州项目部技术质量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验证,并通过现场焊接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颁发滨州项目现场“焊工作业证”,方可从事相应技能岗位资格的焊接作业。 5.考核要求 5.1考核方法 现场考核将采取对焊接实际操作结果通过技术检测予以评定的方法实施,具体将参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及《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2011)的适用内容。 5.2考核种类 焊接操作考核种类有手工电弧焊、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钨极氩弧焊三种。 6.报考条件 6.1参加滨州项目部焊接工程施工的所有电焊工,包括铆焊焊工及管道焊工。 6.2报考电焊工具必须备焊缝符号识别能力、熟悉焊接安全知识以及焊接方法表示代号等焊接基础知识,具体要求符合GB/T15169-2003规定的要求。 6.3通过考试,取得电焊工资格证的电焊工。 7.考核程序 7.1考核申请 施工队应对焊接人员的投入制定计划安排,并在正式作业前向技术质量部提出“焊工考核申请”申请中应列出考核项目、考核现场条件准备及焊接设备条件情况;列出应考人员情况并附个人彩色照片1张(背

眉山药科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眉山药科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促进考试工作各个环节规范化、科学化,维护优良教风和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试工作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帮助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和技能、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基本手段,是检验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促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有力措施。 第二条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均应按规定进行考核。凡本校注册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条课程考核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主管考试工作,教务处负责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二级教学单位负责考试工作具体落实,各级督导负责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课程考核基本要求 第五条课程考核包括课程平时考核与课程结束(期末)考核两大部分。 - 1 -

(一)课程考核方式必须在教学大纲中明确并严格落实。主要考核方式包括:闭(开)卷笔试、实验操作、口试、网上考试、写读书笔记、随堂提问、小组讨论等。坚持分类指导,鼓励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特点不断进行课程考核方式改革探索。 (二)课程平时考核可以采取作业、习题、讨论、操作、答卷、口试等多种形式,可由教研室(课程组)根据课程性质和内容决定。 (三)课程结束考核又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各专业每学期可安排3-5门核心必修课程为考试课,在下达教学任务时一并下达,其余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考查课。 (四)课程结束考核可采用闭卷、操作、口试等形式,具体的考核方式,由教研室(课程组)根据课程的性质、内容特点和要求决定,并报系部审查,教务处批准。 第六条实践性教学环节(实验、实训、见习、实习、毕业设计、社会实践等)的考核方式由系部根据具体教学内容和特点决定。 (一)单独设课的实验课,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方式进行考核,单独计算成绩。 (二)未单独设课,各专业开设实验课、见习课的主要课程,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技能考核。操作技能考核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课程结束考试。 - 2 -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民大校发﹝2009﹞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中央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家庭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体检标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

学前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身体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凭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者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含)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和修习课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学分与课程 第七条标准学制为4年的,学习年限为3-5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学习年限为4-6年。实行双学期制,每学年分为两个标准学期,一般每学期为20周,根据当年春节日期有所调整。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1.学生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一年。 2.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xx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xx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大学试卷管理办法.doc

大学试卷管理办法 table〉为进一步提高课程考试质量,规范试卷管理 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出卷 1、试卷和标准答案必须按照学院标准格式要求,出在印有“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卷头名称的试题纸和参考答案纸上(教务管理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2.试卷及参考答案上的课程名称必须与培养计划中的 课程名称一致,不得随意缩写。 3.成绩登记册、学生成绩表、试卷袋封面上的课程名称 必须与试卷上的课程名称一致。 4.试卷命题要求 (1)试卷要出A、B卷,并均附有相应的参考答案。两 卷试题的题型、份量、难度大体相当,不得有重复试题。 (2)试卷应覆盖教学大纲要求的80%以上内容,不得少于三种题型,主观题和客观题比例恰当。 (3)试题无错漏,难度适当,题量适中,绝大部分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4)主观题的答案必须附有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必须明确,步骤详细,给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在答案步骤中要写明评分细则。如有多种正确答案,必须罗列出来。

5.试卷出卷后,将试卷装入试题袋中,按要求填写试题 袋相关内容,经系主任审核签字后交教务部。 二、阅卷 1.试卷必须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阅,给分、扣分都要有依据。60分的试卷应慎重复查,杜绝人情分和错判、漏判等。 2.评阅试卷一律使用红笔,给正分;答题册封面上成绩栏用红笔填写正分,并总分。 3.客观试题(填空题和选择题)的所有小题给正分,错的给零分,每道题只有一个标记,并在该大题号前标出本大题的总得分;主观试题全对的要打勾,错的地方用下划线标出,不完整的用省略号标出,对于没有做的题,在空白处画圆圈,记“ 0”分,并在该大题号前标出本大题的总得分。 4.评阅试卷避免涂改现象,对于总分改动的试卷要把原分数划去,写上正确的分数,并在分数边签上阅卷人的名字。如教师在提交成绩后需要改变总分的,必须先从教务管理网站下载专区下载《成绩修改申请表》,填写后经系主任签字报教务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改分。 5.试卷上所有试题都必须评阅,评阅标记和分数应书写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院政字[]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邵阳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邵阳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来校注册者,由学生所在系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教务处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

鲁教基字〔2009〕18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过程管理,推进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推动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过程管理,推进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推动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当前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考试工作的基本依据。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并进行监督指导;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检查落实及统筹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第三条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课程改革和考试管理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普通中小学考试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许可、由学科教师实施的学科课程的单元测验,义务教育阶段的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初中学生学业考试,高中阶段的模块(学分认定)考试,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高考模拟考试。 第二章目标与原则 第五条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的基本目标是:

学院考试管理制度

学院考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试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是反映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渠道,也是检查和分析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加强考试管理,保证良好的考试秩序和氛围,对提高教学质量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端正考风,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我院组织的全日制在校生的一切考试。 第二章考试组织 第三条学院各级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要高度重视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学院成立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为组长,院长办公室、教务科研处、学生处、后保处和各教学系(部)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考试工作协调组,全面负责学院全日制在校生考试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对意外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理进行决策。学院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学院考试巡视组,负责检查考试工作和处理考试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教务科研处工作(一)负责组织、安排上级教育考试部门的考试以及校内期末考试、补考及毕业清考工作。要在考前一周做好相关的考试安排,及时通知相关学生、监考和巡视人员,同时应将考试安排表报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考试安排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得更改。 (二)考试前一周,教务科研处做好期末考试试卷、答题卡、试卷袋的印制工作,组织系部完成试卷的分拣、装订、装袋工作,同时准备好草稿纸、考场记录表、

考生签到表、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守则、监考证等考试用品。 (三)每个考场一般安排两名监考教师,任课教师原则上不得担任其授课课程考试的监考任务。 (四)考试按单人单桌或不同专业、不同科目交叉就座安排。考试期间,用作考场的教室应将前后门打开,教室窗口不准拉上窗帘或用其它物品遮挡,以便检查。 第五条系(部)工作(一)各系(部)主任参与学院考试巡视组工作,系办工作人员参与考试考务工作。 (二)考试前一周各系(部)召开教师大会、学生大会或班会,层层动员,认真学习有关规章制度,统一认识,规范行为,进行诚信考试教育,强调考试纪律。 第六条其它部门工作(一)在教学楼周边处悬挂有关考风考纪横幅标语,警示学生讲诚信、拒舞弊,营造诚信光荣、作弊可耻的舆论氛围。 (二)考试前,各班级要安排人员将作为考场的教室地面、抽屉、桌面、黑板彻底清扫干净;考试期间,要安排值日生,以保持考场的清洁。要作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以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考试前,做好相关实践室设备仪器的检查、维修工作,使相关的实践考核顺利进行。 (四)学工处召开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干部大会进行安排部署,并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 第三章命题与制卷 第七条命题是做好考试工作的关键。试题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反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1983年1月20日,教育部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必须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现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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