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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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特定客户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

特定客户应当是证券公司自身的客户,或者是代理推广机构

的客户,并且参与资金最低限额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七条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资产。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

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归集的,在客户结算账户、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和集合计划资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份额参与、退出、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监督管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第九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本细则及相关规则,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二章备案程序

第十条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日内,应当将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

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

(三)资产托管协议;

(四)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

(五)已有集合计划运作及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说明;

(六)关于后续投资运作合法合规的承诺;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计划说明书是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

第十二条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风险揭示条款,详细说明下列风险的含义、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

(一)市场风险;

(二)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四)证券公司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

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标准格式。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即表明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集合计划的风险。

第十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本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计划的备案材料进行审阅;必要时,对集合计划的设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十四条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应当用于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第十五条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于第十四条规定的投资品种,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前款所称的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一)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以下;

(二)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二)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限制。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指定投资主办人,负责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

投资主办人发生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提前或者在合理时间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披露,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详细记载、妥善保存。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将其保存的客户信息和资料向证券公司提供。

客户应当如实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承诺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推广代理协议的约定推广集合计划,向客户如实披露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全面、准确地介绍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讲解有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以及客户投资集合计划的操作方法,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第十九条集合计划推广期间,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和推广材料置备于营业场所。

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与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文本内容一致。推广材料应当简明、易懂。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计划。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第二十二条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委托资金的来源、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客户未作承诺,或者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委托资金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集合计划。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集合计划。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发现客户委托资金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处理原则,依法及时调整。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根据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公司投入的资金。扣减后的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日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为应对集合计划巨额赎回,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集合计划推广期间,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客户参与资金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营之前,不得动用客户参与资金。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在计划说明书约定期限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和设立。

第二十七条集合计划推广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二十八条集合计划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募集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其他集合计划募集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客户不少于2人;

(四)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计划资产交由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第三十条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每个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

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可以自身或者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担任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机构,并约定份额登记相关事项。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协议,办理参与、转换、退出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资金结算等事宜。

第三十二条集合计划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当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应当由证券公司办理,资产托管机构复核。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每日将集合计划的交易、清算、交收等数据,同时发送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

第三十四条集合计划的规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应当符合《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以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第三十五条单个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集合计划投资于指数基金的除外。

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及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两款限制。

集合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第三十六条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应当严格控制风险,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集合计划应当对流动性作出安排,在开放期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或者其他高流动性短期金融工具。

第三十八条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签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第三十九条集合计划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在计划资产中列支。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第四十条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存续期间不办理计划份额参与和退出的集合计划。

根据集合计划的类型、特点和客户需求,集合计划需要设立开放期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时间、次数、程序及其限制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第四十二条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寄送对账单,说明客户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季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年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集合资产

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五条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同意,保障客户选择退出集合计划的权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合理安排,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六条集合计划展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集合计划运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未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二)集合计划展期没有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

(三)资产托管机构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七条集合计划展期,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通知客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通知客户的时间、方式以及客户答复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客户选择不参与集合计划展期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的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的安排。

第四十八条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展期条件的,不得展期。

集合计划展期后5日内,证券公司应当将展期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九条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对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客户方式,以及单个客户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等事宜作出明确约定。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一)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二)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三)计划说明书约定的终止情形;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五十一条集合计划终止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5日内开始清算集合计划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当按照客户持有计划份额占计划总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配给客户。

证券公司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十二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业务档案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

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制度,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推广、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环节。

证券公司应当将前款所述管理制度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实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

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

第五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完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对交易执行环节的控制,保证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同客户在投资研究、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各环节得到公平对待。

证券公司应当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和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第五十六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有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为集合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设定清晰的清算流程和资金划转路径,公司风控、稽核等部门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和管理实施监控和核查。

第五十八条证券公司合规部门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制度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五十九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二)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三)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四)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五)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六)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七)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

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条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办理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业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与资产托管机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不同集合计划资产相互独立。

第六十一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必要的信息技术支持系统,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供技术保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六十三条证券公司发现资产托管机构、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推广代理协议、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六十四条资产托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代理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有关协议、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六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职责,加强对包括集合计划适当销售及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等的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代理推广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制度不健全,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或者违规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记入监管档案;

(三)责令处分或者更换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暂停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暂停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暂停期间不得签订新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第六十七条证券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证券公司应当

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此作出相应约定。

第六十八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理推广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细则规定的日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6号)同时废止。

2020年券商竞争力比较研究报告

2020年券商竞争力比较研究报告 一、财富管理业务 (一)财富管理的内涵与未来趋势:买方投顾模式的打造是关键 “财富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为个人客户提供的全方位服务,可理解为“零售业务”。全面财富管理和综合金融服务是证券公司战略转型的重要方向,本质上财富管理收入的决定要素包括个人客户规模、客户在券商的各项业务的资金规模、“管理”费率等,但上述“管理”为广义概念,包含的业务形式多样。 根据各家证券公司对于财富管理业务的划分,其包括1)传统的交易佣金收入;2)代销金融产品收入;3)融资融券利息收入和股票质押利息收入;4)投资咨询业务收入等。注意,证券公司的各类资产管理业务(直接的“代客理财”)被单独出来,称之为“投资管理”业务,与“财富管理”相独立。逻辑上,财富管理为投资管理引流并贡献增值服务。 我们定义了财富管理业务的收入口径:财富管理业务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证券承销业务净收入 - 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 + 利息净收入。头部券商的数据见图2。

财富管理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经纪业务与信用业务,但我们认为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同样值得重视。代销金融产品收入一方面本身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另一方面是券商销售能力和服务能力在当前的重要体现。这种能力是未来财富管理转型的重要基础。数据显示,中信证券在这方面的优势最大。 “卖方投顾”转向“买方投顾”或是重要的发展趋势之一,率先获批基金投顾资质的证券公司具有先发优势。中信建投、国泰君安、华泰证券、申万宏源、银河证券成为了首批获得基金投顾业务试点资格的券商。试点券商将可以在公募基金领域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根据与客户协议约定的投资组合策略,投顾可以代客户做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客户执行基金产品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 基金投顾的落地意味着证券公司可实现对客户进行账户管理式的“买方投顾”。在这种模式下,券商主要赚取投资顾问费,以客户资产管理规模(AUM)为收费基准(而非交易或申赎),实现了券商与客户利益的真正绑定。以此为契机,券商将可实现收费模式多元化(如业绩提成),并为客户提供独立于保证金账户的财富管理顾问账户,进而允许有资质的投资顾问代理执行账户交易。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及产品简介100分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及产品简介
单选题(共 5 题,每题 10 分)
1 . 可以是单一或多个投资者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是( )。
?
A.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
B.委托资产管理业务
?
C.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
D.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我的答案: D
2 . 目前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目标资产来源于( )的占比最高。
?
A.既有债权
?
B.未来收益权
?
C.信托收益权
?
D.商业物业收益权
我的答案: A
3 . 证券公司发行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募集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资 产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此产品为( )。
?
A.股票质押式回购
?
B.结构化定增产品
?
C.资产证券化
?
D.客户保证金类产品
我的答案: C
4 . 截至 2015 年底,共有( )家证券公司获得公募基金管理人牌照。
?
A.9
?
B.10
?
C.13
?
D.11
我的答案: D
5 .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从( )开始出现明显的增长。
?
A.2010 年
?
B.2011 年
?
C.2012 年
?
D.2013 年
我的答案: C

多选题(共 2 题,每题 10 分)
1 .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 )。
?
A.上市股票
?
B.股票质押式回购
?
C.非上市公司股权
?
D.新三板股票
我的答案: ABCD
2 . 证券公司可以为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哪些服务?
?
A.设计员工持股计划
?
B.为企业寻找优惠资金
?
C.提供股票
?
D.向大股东提供股票质押融资
我的答案: ABD
判断题(共 3 题,每题 10 分)
1 . 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可以在沪深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 ) 对错
我的答案: 错
2 .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不能参与职业年金管理。对 错
我的答案: 错
3 . 目前证券化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实现。 对错
我的答案: 对

(风险管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34号)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准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净资本计算规则、风险控制指标及其标准、风险准备的计算比例、各项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本办法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准备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准备计算比例。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某项业务的风险准备计算比例进行适当调

整。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在开展各项业务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章净资本及其计算 第九条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产品投资的风险调整-应收项目的风险调整-其他流动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长期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应当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自营证券、应收款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抵债资产等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

证券公司开拓资产托管业务的思考与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915172662.html, 证券公司开拓资产托管业务的思考与建议 作者:尹聪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4年第19期 摘要: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放开,国内资产托管的服务主体扩大至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证券公司作为迟到十余年的市场后进入者,如何开拓此项业务值得思考。本文分析了资产托管业务对于证券公司的重要战略意义,并结合证券公司实际情况提出了几点开拓托管业务的思路与建议。 关键词:证券公司;资产托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1 一、国内资产托管行业的发展概述 我国资产托管行业从1998年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起步,经过十六年发展,作为一种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效制度安排,伴随着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逐渐壮大,已在我国资产管理领域得到广泛运用。截至2013年末,国内托管资产规模接近35万亿元,占全国GDP总量的61.5%, 占银行业总资产的23.2%,占A股总市值的147.2%,占金融机构存款的49.1%。托管产品种 类涵盖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计划、私募基金、企业年金在内的各种资管产品。2011年到2013年,行业托管资产规模以年均54.6%的速度增长,2013年全行业托管费收入超过310亿元。我国托管行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托管人职责,为产品提供资产保管、资金清算、核算估值、投资监督和现金管理等服务,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允许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打破了此前只有商业银行具有托管资格的市场格局。截至2014年6月底,已有34家金融机构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包含27家银行、6家证券公司和中国结算),标志着国内托管行业的市场竞争会 日趋激烈。 二、证券公司开拓资产托管业务的战略意义 证券公司开拓资产托管业务可以改善行业收入结构,提升行业盈利能力。在传统经纪收入下滑的趋势下,证券行业面临着业务增长和转型压力,亟需拓宽收入来源。2013年全行业托 管费收入约占同期证券行业总收入(约1592亿元)的三分之一。随着国内资产管理行业的快速增长和托管牌照的放开,托管业务对证券公司而言存在着巨大的商机。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资产托管作为证券公司的一项新兴业务,在未来若干年内只能是现有业务的有机补充,无法像经纪、资管或投行一样成为支柱业务。从市场格局来看,国内商业银

【天风原创】财富管理业务篇券商资管业务与基金专户业务比较

【天风原创】财富管理业务篇券商资管业务与基金专户业务 比较 作者:张晨晟(现任职于天风证券上海资产管理分公司策略投资部,主要负责固定收益类组合的资管产品成立与管理,曾任职于爱建证券、申万菱信基金。)中国财富管理市场迅速发展,由于中国目前仍属于分业监管,财富管理市场的机构主体与全球其他市场的分类存在较大差异,中国财富管理市场总体分为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公募基金(公募基金与基金专户)、私募基金、信托产品等等形式。笔者尝试将从业中相继从事的基金专户、券商资管等模式进行梳理比较,以期为客户提供更好地产品与服务。 1概念梳理券商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提供资产管理业务的称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同时为多个客户提供资产管理业务的称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业务称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基金专户:基金公司为单一客户或特定的多个客户管理资产的为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的称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总结:为方便券商资管及基金专户

开展业务,两者设立产品均采取备案制,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即可。(原备案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现统一改为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在产品成立的便捷度上,券商资管与基金专户不相上下。 2资产形式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委托资产应当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为货币资金基金专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法规中为明确具体资产形式,但就法规上下文理解,应为货币资金。总结: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出资方式更为灵活,但目前市场上普遍接受及采用的仍是货币资金出资的方式,对券商资管而言,目前均不具备优势。3准入门槛及设立条件券商资产管理业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对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要求为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不少于2人,募集资金不少于3000万人民币,不大于50亿人民币。基金专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1)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购买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要求 (一)、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法规主要为:《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其中《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在第二十三条中规定“证券公司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 在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单个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 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做出约定 证券公司投入的资金,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在计算公司的净资本额时予以相应的扣减. (二)、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法规为:《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该《细则》在二十五条中规定“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 在四十五条第五款中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第六款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二、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相关要求 在网络论坛中有关于“《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关联业务的监管指引》机构部部函【2006】431号中规定了证券公司只能购买非定向的信托产品。而且

证券公司财富管理商业模式浅析

证券公司财富管理商业模式浅析 摘要:我国证券公司发展到现阶段,由于传统业务受制于监管政策限制,迫切需要进行业务转型。随着我国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财富管理业务正成为证券公司新的业务发展方向。本文从财富管理业务的特点入手,分析了证券行业财富管理业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建议并对业务前景进行展望。 关键词:证券公司;财富管理;商业模式 一、证券公司财富管理现状 (一)财富管理的定义与发展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高净值收入人群广泛增加,根据招商银行与贝恩公司联合发布的《201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2011年中国可投资资产1000万以上的高净值人群数量约59万人、可投资资产规模达到18万亿。因此,围绕着这类积累大量财富人群的理财需求,各家金融机构各显其能,利用自身优势,贴近客户需求,发展财富管理业务。 事实上,中国金融界当前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财富管理”定义。但是广泛可接受的定义是:财富管理是金融机构在分析客户自身财务状况的基础上,充分分析客户的金融需求和风险偏好,为客户制定财富管理目标,提供资产配置方案,从而实现客户未来预期财富规划目标的一种金融服务。 目前,商业银行及其私人银行部门、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以及第三方理财机构都已经在财富管理业务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从消费规划到保险保障;从购房贷款到投资通道;从退休年金到教育培训等。 商业银行携自身规模以及网络渠道优势,开展的最为如火如荼。全国性商业银行基本已建立了自身的总行级私人银行部门,并在各地以各种形式开设私人银行中心。为自身原有高净值零售业务客户,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产品供应、便捷的交易流程、财富的增值服务,从而增强自身对高端客户的粘性,提升客户对其的信任度。 保险公司侧重从保障、退休养老、子女教育和遗产继承等方面提供多样化的财富管理方案。基金公司则侧重从投资管理角度提供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产品模式。 而信托公司则在2011年异军突起,借中国货币紧缩信贷调控之东风,托管资产规模大幅增长至3万亿元,成为财富管理市场极其重要的一环。 2010年成功在美国上市的诺亚财富为主的第三方理财机构,由于经营灵活,市场化程度高,在过去几年中也得到了较快发展。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100分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令狐采学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2题,每题20分) 1 . “产品结构简单,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较低,投资 标的流动性好、投资衍生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估值政策清晰,杠杆不超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上述产品一般属于什么等级的产品? A.R1 ? B.R2 ? C.R3 ? D.R4 ? 我的答案:B 2 . 基金募集机构要在收到专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 决定的多少个工作日内,对投资者的转化资格进行核查? A.1 ? B.3 ? C.5 ? D.10 ? 我的答案:C

多选题(共2题,每题20分) 1 . 以下哪些属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投资者? A.具有1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 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B.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 C.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 ? 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 我的答案:BCD 2 . 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中的禁止性行为包括哪些? A.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 服务 B.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 C.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 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D.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 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我的答案:ABCD 判断题(共1题,每题20分) 1 .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无 需遵循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的其他准入要求。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分析

一.什么是资产管理业务 顾名思义,“资产管理”就是特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产进行的管理活动,通常所说的“资产管理业务”是指专业的金融服务机构作为受托投资管理人,借助自身在人才、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将委托人所委托的资产进行组合投资,从而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大化,资产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信托关系。资产管理的资金来源一般有三个渠道:机构、企业和个人,他们是资产管理行业的客户。其中,机构客户包括了政府和保险基金、慈善基金、养老基金等各类基金。 二.资产管理行业的投资者分析 从全球角度上看,资产管理行业是所有金融服务行业中规模最大和发展最快的。而各个国家对资产管理机构的划分和称呼都不尽相同。 以美国为代表的现代投资体系中,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常常是一个大的金融集团,通过设立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进行资产管理;而我国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是相对独立的机构,投资基金和养老基金所占比例明显低于国际水平。 1. 共同基金:以美国为代表的现代资产管理行业模式中,共同基金处于核心地位。国际性投资银行都自己设立基金,通过基金形式实现资产管理。 2. 养老基金:养老金计划以保值为目的,在这一基础上再考虑增值。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养老金计划实行个人账户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具有累积性和增长性,资金供给比较稳定,在经济波动中表现出较强的抵抗能力。这些积累的养老基金,是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 3.私募基金:美国的私募基金两大特点是:1)针对富裕的私人投资者;2)针对风险-收益都较高的投资产品。另外,发达国家许多私人信托投资都可以归结于私募基金。我国的私募基金指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 4. 证券公司:发达国家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通常是一个大的金融集团,虽然多数公司都在内部设有资产管理部,但仅是个协调机构,具体资产管理业务要通过设立共同基金,或通过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来进行。即国外的证券公司可以管理多只共同基金,大型的资产管理公司下也可能有多只基金,而我国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是相对独立的机构。三.国外资产管理产品的发展 国外资产管理产业最主流的投资产品是共同基金,以美国为例,据美国投资公司协会(ICI)统计,49%的美国家庭持有共同基金,约76%的共同基金资产被个人投资者持有。然而,在上世纪90年代末大量的资产管理产品作为共同基金的替代物涌现,它们在许多方面具有共同基金的特性,因而给共同基金的发展带来了严重威胁。这些产品包括:可交易基金、管理账户、组合投资计划、综合性选择等。 1.交易所交易基金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 及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明确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限于买卖本规定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证券。 证券公司因包销而买卖证券,或者为对冲风险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 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者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第四条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 设立前款规定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规定,事先报经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不得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 1页

保。 第五条证券公司与本规定有关事项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执行《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8号)、《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9号)的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证监会此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 附件: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 一、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 二、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以下证券: (一)政府债券; (二)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 (三)央行票据; (四)金融债券; (五)短期融资券; (六)公司债券; (七)中期票据; (八)企业债券。 三、依法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 2页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估值,可参考本指引。 第一章投资股票的估值方法 第一条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第二条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第三条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资产净值的影响在以上的,可参考停牌股票的估值方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第四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第五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第六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

盘价进行估值;在考虑投资策略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第七条的方法估值。 第七条通过非公开发行等其他方式获取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一)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二)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l r l D D D C P C FV - ? - + =) ( 其中: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l D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r D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三)股票的首个估值日为上市公司公告的股份上市日所对应的日历日。 第八条停牌股票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估值方法:(一)可把停牌期间行业指数的涨跌幅视为停牌股的涨跌幅以确定当前公允价值,即参考两交易所的行业指数对停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及自有证券头寸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及自有证券头寸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加强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及自有证券头寸的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自有资金及自有证券的总规模,由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并参考公司自有资金及自有证券情况决定和调整。 第三条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自有资金及自有证券应当是公司自有或者合法获得的资金和证券。严格禁止挪用客户保证金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账户内的证券。 第二章组织分工 第五条经纪业务总部及营业部负责收集整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需求,及时向信用业务总部反映客户需求的重大变化情况。 第六条信用业务总部对客户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管理,对融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及融券专用账户内的证券使用情况进行监控,负责汇总分析客户融资融券需求,向财务总部提交客户融资融券需求申请。

第七条可融券源分为自营部门提供和信用业务总部自行购买 两类。自营部门提供券源的,由自营部门根据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开展情况、融资融券业务发展要求,向信用业务总部提供可供融出的证券。 第八条财务总部负责对信用业务总部提出的资金需求进行审 核并进行相应的资金准备,根据结算托管总部每日提供的净交收额进行资金划转。 第九条自营部门提供券源的,由自营部门负责向登记结算公司发出券源划拨指令,按照结算标准化流程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结算业务;信用业务总部自行购买券源的,由信用业务总部负责记结算公司发出券源划拨指令,按照结算标准化流程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结算业务。 第三章自有资金头寸管理 第十条公司融资业务总规模按年规划。 第十一条财务总部在对公司资金头寸实行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做好未来融资融券业务可用资金头寸的测算和安排,并针对有关情况及时与信用业务总部沟通。 第十二条财务总部应保持公司可调拨自有资金总量不低于客户融资总规模。公司可调拨自有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其它可即时变现资产等。 第十三条信用业务总部应通过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对客户最大融资规模实施参数控制,保证实际融资业务规模控制在公司规定的融资规模范围内。 第十四条资金调拨流程:

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新规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分析

资产管理新规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分析 一、事件背景 2012年8 月22 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定”)。 从行业内的征集意见、创新大会对于资产管理业务配套细则的修订说明,到最终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资产管理业务的“政策松绑”已渐行渐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即将迎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新规的出台打破了证券公司自业务创新大会后在业务创新方面的迷茫,为证券公司业务创新指明了方向。对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而言,投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主,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为渠道,将推动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类平台化”发展模式的确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在未来将会获得快速发展并成为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的主要突破点。 二、我部对新规定的解读 8月23日证监会发布新规后,我人民南路营业部(以下简称“我部”)第一时间针对新规组织了学习,并会同四川地区著名的律师事务所和专家共同对新规进行了解读。 1、新旧法条主要区别对比

新旧法条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第二十五条关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的规定,旧法条明确规定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新法条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明显拓宽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2008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25号)(下称老规定)基本上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老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新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不受证券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新规定第四十四条删除了老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中: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九)超出公司经营范围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2、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老法规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作了列举,在此列举范围之外的,需要经过证监会的认可。新规定设置采用概括性法条,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允许的范围,同时还并明确包含了融资融券业务。新规定更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更符合证券业快速发展的客观事实,更加尊重经济规律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相关法律法 规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购买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要求 (一)、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法规主要为:《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其中《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在第二十三条中规定“证券公司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 在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单个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 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做出约定 证券公司投入的资金,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在计算公司的净资本额时予以相应的扣减. (二)、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法规为:《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该《细则》在二十五条中规定“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 在四十五条第五款中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第六款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二、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相关要求

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财富管理的调研报告

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财富管理的调研 报告

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财富管理的调研报告 摘要:本文经过对国内银行和券商财富管理中心实地调研,归纳了当前财富管理中心的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组织构架、主要产品、产品管理、盈利模式等,并进行银行和券商的优劣比较,得出券商的核心优势和未来如何进一步提升财富管理能力和社会影响。 关键词:银行证券公司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私人银行

目录 摘要 (2) 关键词 (2) 1.绪论 (4) 1.1调研的背景 (4) 1.2调研的起因和目的 (6) 2.银行和券商财富管理对比 (6) 2.1组织架构 (6) 2.1.1私人银行 (6) 2.1.2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 (9) 2.1.3券商财富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 (11) 2.2盈利模式 (13) 2.2.1银行机构的盈利模式: (13) 2.2.2券商的盈利模式 (14) 2.3银行和券商的财富管理产品 (15) 2.3.1银行的理财产品: (15) 2.3.2 券商的理财产品 (21) 2.4异军突起的第三方理财机构 (24) 2.5 银行和券商各自的优势和不足 (27) 2.5.1银行机构的优势 (27) 2.5.2银行机构的不足 (28) 2.5.3 券商的优势 (29) 2.5.4券商的问题 (32) 2.5.5结论 (33) 3.券商未来的转变方向 (34) 4.参考文献 (36)

1.绪论 1.1调研的背景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深化,伴随着实际GDP的持续增长,民间资本和个人可支配收入逐年累积。中国高净额财富拥有者规模日益扩大。从世界经验来看,当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就开始有财富管理概念,中国当前人均GDP已经达到4000美元,财富管理意识越来越强,根据招商银行发布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预计达到72万亿元人民币。根据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联合发布的《中国私人财富报告》,,中国个人拥有可投资资产超过1千万的人民币的高净值人群达50万人,高净值人群共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达到15亿人民币,预计接下来高净值人群将会实现25%的增长。按照国际咨询管理机构麦肯锡的预测,中国资产管理市场在有望达到1.4万亿美元,每年创造的利润则可达20亿至30亿美元。

证券公司财务集中管理方案

整合创新产品解决方案申报 -EAS证券行业财务集中管理解决方案

目录 整合创新产品方案-EAS证券行业集中财务管理 (3) 产品方案背景 (3) 产品解决方案 (4) 产品方案价值 (14) 客户实践 (15) 产品维护 (15) 市场前景分析 (16) 市场竞争力分析 (16) 营销计划(可选) (16) 客户实践案例1-东方证券 (17) 客户简介 (17) 问题诊断 (18) 产品实施方案 (18) 产品实施方案价值 (21) 实施过程 (22) 客户评价 (22)

整合创新产品方案-证券财务集中管理 产品方案背景 一、市场需求 2010年,全球经济从金融危机中开始复苏,金融行业业绩趋于稳定,去年国内106家证券公司均实现百分之百盈利,而监管者也积极介入出台了融资融券、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等一系列创新政策。但在中国国内,由于巨大的通胀压力带来的货币紧缩及流动性过剩的形势,新兴市场经济体仍处于低位。就去年而言,虽然106家证券公司均实现盈利,但整体业绩出现下滑。截至4月28日,在已公开披露年报的97家券商中,仅44家营收同比实现正增长,净利同比实现正增长的仅14家。 面对日益加剧的市场风险和激烈的同业竞争,证券公司对经营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如何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来构筑企业管理平台,以提高企业的战略实施和风险管理水平、加强经营决策和管理控制能力,从而增进企业效益、提升企业价值已成为我国证券公司面临的重大课题。 二、客户需求 在证券公司管理平台层面,财务管理是其中重要的一环,证券公司经营的内容主要有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固定收益和资管等,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也同样与此相关。 如今,如何实现经纪业务自动化的证券清算?如何实现自营和固定收益业务的财务核算?如何实现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财务核算自动化?如何对新兴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会计清算?如何使用系统对证券库存和台账进行有效管理?如何对持有证券进行成本和公允价值管理?如何对净资本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报表分析?如何将原先大部分手动记账的作业方式转变为信息自动化?如何通过系统体现出集团财务管控……等一系列问题,都成为了证券公司财务信息化管理的难题。 三、金蝶标准产品差距 EAS有强大的财务会计和资金管理模块,但对于证券行业的财务管理并没有针对性的产品功能。与K3产品类似,证券客户选择金蝶财务产品更多的是选择了基准的财务会计和资金管理等模块,而对于证券公司内部核算业务的清算,大部分还是采用手工记账或者从其他业务系统引入电子账务的方式,而且与证券相关的库存、台账和资本的管理也都依赖于其他业务系统,或者采用手工纸质和电子文档式的方式。 鉴于证券行业的特殊性,要实现证券业务清算的自动化管理、证券库存和台账集成控制、证券成本和公允价值核算、公司净资本的管理等功能,需要一套基于金蝶EAS 产品的财务集中管理解决方案。

券商资产托管业务

1.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13年3月15日 2.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文号: 证监会公告15号 发布日期: 2013年3月15日 1.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创新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托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为客户依法持有或者依法管理的资产提供保管、清算交割、估值核算、投资监督、合规监控、出具托管报告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债券及其他债权、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信托财产、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贵金属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遵循安全、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 已经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依法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无需另行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

第六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 (三)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 (四)具有独立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完备、安全、高效的信息技术系统; (五)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申请书; (二)业务实施方案; (三)资产托管业务制度; (四)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合规性审查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接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托管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资产托管协议的约定提供资产托管服务,不得擅自处分所托管的资产。 第十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可以为客户提供下列托管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80分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A. 公正原则 B. 公平原则 C. 风险匹配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2. 根据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起设立情况报()备案。 A. 中国证券业协会 B.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C.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 D. 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多项选择题 3.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修

订原则包括()。 A. 保持《办法》总体框架不变 B. 贯彻从简原则 C. 放宽业务限制,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发展 D. 体现“放松管制、加强监管”政策取向 4.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有 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证券公司不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B.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 C.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D. 证券公司不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 5. 2013年6月1日,《基金法》正式实施后私募方面的业务发展 变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根据《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相关规定,调整私募产品的监管规则 B. 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申 请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取得资格后,可以依法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C. 证券公司将不能再通过事后向证券业协会备案的方式,发起设立新的大集合产品 D. 鼓励资产管理业务创新,大力发展专项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将专项打造成类信托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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