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证券法修改对比

修改前 修改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 年 1 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 据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

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

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

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 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

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 本法的原则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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