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起源及发展历史

保险的起源及发展历史
保险的起源及发展历史

保险公司是专卖店我们是高端定制

保险的起源1、埃及(人身)2、海上保险(意外)3、中国保险的起源同治年间民国中国4、保险中介的产生劳合社5、中国保险的三次改革

意外伤害:普通100-120 高管300 (新光海航)

现代保险起源于意大利也有说是中国首创,在公元前三四千年,中国商人即将风险分散原理运用在货物运输中。由镖局承运货物,收费签发“镖单”。货到目的地,收货人按单验收后,在镖单上签注日期,加盖印章,交护送人带回,以完手续。镖局的这些手续与现代保险的承保手续大致相同。

保险的起源及发展历史

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

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的“耕三余一”的思想就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

在国外.保险思想和原始的保险雏形在古代已经产生:在古埃及石匠中曾有一种互助基金组织,该组织向每一成员收取会费以支付个别成员死亡后的丧葬费;还有古罗马军队中的士兵组织,以收取的会费作为士兵阵亡后对其遗属的抚恤费用。

下面是在保险的发展历史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几种保险:

(一)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正是海上保险的发展,带动了整个保险业的繁荣与发展。人类在长期的航海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由多数人分摊海上不测事故所致损失的方式——共同海损分摊。在公元前916年罗地安海立法中规定:“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只载重而抛弃船上货物,其损失由全体受益方来分摊。”

现代海上保险是由古代的巴比伦和腓尼基的船货抵押借款思想逐渐演化而来的。1384年,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这张保单承保一批货物从法国南部阿尔兹安全运抵意大利的比萨。在这张保单中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明确的保险责任,如“海难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损、搁浅、火灾或沉没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事故”。

16世纪时,英国商人从外国商人手里夺回了海外贸易权,积极发展贸易及保险业务。1720年经女王批准,英国的“皇家交易”和“伦敦”两家保险公司正式成为经营海上保险的专业公司。1688年,爱德华·劳埃德在伦敦塔街附近开设了一家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咖啡馆。由于这里海事消息灵通,每天富商满座,保险经纪人利用这一时机,将承保便条递给每个饮咖啡的保险商。随海上保险不断发展,劳埃德承保人的队伍日益状大,影响不断扩大。1871年英国议会正式通过一项法案,使它成为一个社团组织—劳合社。到目前为止,劳合社的承保人队伍达到14000人。现今其承保范围已不仅是单纯的海上保险。

(二)火灾保险

火灾保险起源于1118年冰岛设立的Hrepps社,该社对火灾及家畜死亡损失负赔偿责任。17世纪初德国盛行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制度,1676年,第一家公营保险公司——汉堡火灾保险局由几个协会合并宣告成立。但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五天,财产损失1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在这种状况下,聪明的牙医巴蓬l667年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1705年更名为菲尼克斯即凤凰火灾保险公司。1710年,波凡创立了伦敦保险人公

司,后改称太阳保险公司,接受不动产以外的动产保险,营业范围遍及全国。

进入19世纪,在欧洲和美洲,火灾保险公司大量出现,保险公司的形式以股份公司为主,承保能力有很大提高。随着人们的需要,火灾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也日益扩展,承保责任由单一的火灾扩展到地震、洪水、风暴等非火灾危险,保险标的也从房屋扩大到各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19世纪后期,随着帝国主义的对外扩张,火灾保险传到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三)人寿保险

在海上保险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一度包括人身保险。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作货物进行投保,后来船上的船员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伤害,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些应该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17世纪中叶,意大利银行家伦佐.佟蒂提出了一项联合养老办法,这个办法后来被称为“佟蒂法”,并于1689年正式实行。“佟蒂法”的特点就是把利息付给该群体的生存者。著名的天文学家哈雷,在1693年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精确表示了每个年龄的死亡率,提供了寿险计算的依据。18世纪40—50年代,辛普森根据哈雷的生命表,作成依死亡率增加而递增的费率表。之后,陶德森依照年龄差等计算保费,并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的理论,从而促进了人身保险的发展。1762年成立的伦敦公平保险社才是真正根据保险技术基础而设立的人身保险组织。

世界保险的起源

世界各国有关保险的渊源众说纷纭。

据古史文稿的引证和推论,远自奴隶社会起,已有互助救济的群体方法和活动。约在公元前四五世纪,古埃及的石匠曾采取集体扶助办法,帮助石匠及其亲属解决生活困难。古希腊也有由宗教信仰相同的人或同行业的工匠集体采取救济受难者的方法。古罗马的丧葬互助

会,以参加者按规定交纳的摊款,支付会死亡后焚尸和坟穴的费用。古马勒斯坦对被盗或被野兽吞噬的牲口,采取由群体的牲口饲养人共同负担损失的办法。公元前20世纪,古马比伦(Babylonia)时代,国王曾命令僧侣、法官及市长等,对其所辖镜内居民征收赋金,以备救济火灾及其他天灾损失之用。公元前10世纪,以色列(Israel)王所罗门(Solomon)对其国民从事海外贸易者,课征税金,作为补偿遭遇海难者所受损失之用。这类各种为个体和群体利益所采取的救灾和补偿损失方法,已开始孕育了保险的胚胎。

海上保险起源最早,导源于14世纪。当时,意大利的借贷盛行于各都市,因其条件苛刻,利息惊人,双方都负有大的风险,盈利与承担风险责任的比例悬殊,素有冒险借贷之称。逐渐传达至腓尼基(地中海东岸古国今黎巴嫩、叙利亚一带)和古希腊船舶与货物的所有者。凡接受资本主的高利贷,当船舶及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即须偿还本金及利息;若中途船货蒙受损失,则可依其受损程度,免除借贷关系中债务的全部或一部,由于借贷利息极高,约为本金的1/4或1/3,后被教会禁止。以后便逐渐改用交付保险费形式,出现了保险契约或保险单。在地中海一带城市开始有了从事草拟和撰写保险契约的专业人员,意大利热那亚商人在1347年10月23日签发的船舶航运保险契约是迄今发现的一份最古老的保险单。

这一世纪后半期爆发的两次英荷战争中,英国与荷兰的贸易遭受严重打击,尤其是1693年史密那商船队(Smytna Fleet)全部覆没,英国及荷兰的商人与保险业者损失巨大,加深了人们对海上保险作用的认识。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和地区,反复酝酿成立实力较为雄厚的保险机构,进一步完善保险制度,为发展保险事业进行了组织准备。经英国皇家特许批准专营海运保险的英国皇家交易保险公司(The Royal ExChsnge Assurance Corporation)和伦敦保险公司(London Assurance Corporation)先后成立。当时法律规定,禁止再有其他公司经营海上保险。这两家公司曾一度垄断了英国保险市场。

另一方面,个人保险业者,不但未受以上两公司垄断的影响,反而深感有设立保险交易

中心的必要。如由私人保险商组成的劳埃德保险社(Lloyd's)(今译"劳合社")组织崛起,它原由爱德华劳埃德(Edward Lloyd)在伦敦泰晤士河畔开设的咖啡馆起家。以其地处伦敦市中心,吸引海陆贸易商人、船主、航运经纪人,保险商等光顾,逐渐成为交换海运信息,接洽航运和保险业条的活动场所,进而成为伦敦海上保险业集中活动的总会。1871年由议院通过了《劳合社法》。劳合社向政府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并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劳合社会(The Corporation of Lloyd's)已发展成为英国海上保险的中心。1688年2月18日《伦敦报》刊登的一则广告中,第一次披露伦敦塔街的爱德华劳埃德咖啡馆为联系地点。因此劳合社便以这天为创始纪念日。迄今已有300余年历史,成为国际保险业历史悠久和最有影响的保险组织。

火灾保险起源于1118年冰岛设立的Hrepps社,该社对火灾及家畜死亡损失负赔偿责任。

17世纪初德国盛行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制度,1676年,第一家公营保险公司--汉堡火灾保险局由几个协会合并宣告成立。但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五天,市内448亩的地域中373亩成为瓦砾,占伦敦面积的83.26%,13200户住宅被毁,财产损失1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灾后的幸存者非常渴望能有一种可靠的保障,来对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提供补偿,因此火灾保险对人们来说已显得十分重要。在这种状况下,聪明的牙医巴蓬1667年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1680年他同另外三人集资4万英镑;成立火灾保险营业所,1705年更名为菲尼克斯即凤凰火灾保险公司。在巴蓬的主顾中,相当部分是伦敦大火后重建家园的人们。巴蓬的火灾保险公司根据房屋租金计算保险费,并且规定木结构的房屋比砖瓦结构房屋保费增加一倍。这种依房屋危险情况分类保险的方法是现代火险差别费率的起源,火灾保险成为现代保险,在时间上与海上保险差不多。1710年,波凡创立了伦敦保

险人公司,后改称太阳保险公司,接受不动产以外的动产保险,营业范围遍及全国。

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期,英、法、德等国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机器生产代替了原来的手工操作,物质财富大量集中,使人们对火灾保险的需求也更为迫切。这一时期火灾保险发展异常迅速,火灾保险公司的形式以股份公司为主。进入19世纪,在欧洲和美洲,火灾保险公司大量出现,承保能力有很大提高。1871年芝加哥一场大火造成1.5亿美元的损失,其中保险公司赔付1亿美元,可见当时火灾保险的承保面之广。随着人们的需要,火灾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也日益扩展,承保责任由单一的火灾扩展到地震、洪水、风暴等非火灾危险,保险标的也从房屋扩大到各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19世纪后期,随着帝国主义的对外扩张,火灾保险传到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在海上保险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一度包括人身保险。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作货物进行投保,后来船上的船员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伤害,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些应该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

17世纪中叶,意大利银行家伦佐.佟蒂提出了一项联合养老办法,这个办法后来被称为“佟蒂法”,并于1689年正式实行。佟蒂法规定每人交纳法郎,筹集起总额140万法郎的资金,保险期满后,规定每年支付10%,并按年龄把认购人分成若干群体,对年龄高些的,分息就多些。“佟蒂法”的特点就是把利息付给该群体的生存者,如该群体成员全部死亡,则停止给付。

著名的天文学家哈雷,在1693年以西里西亚的勃来斯洛市的市民死亡统计为基础,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精确表示了每个年龄的死亡率,提供了寿险计算的依据。18世纪40-50年代,辛普森根据哈雷的生命表,做成依死亡率增加而递增的费率表。之后,陶德森依照年龄差等计算保费,并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的理论,从而促进了人身保险的发展。1762年成立的伦敦公平保险社才是真正根据保险技术基础而设立的人身保险组织。

清代保险业(1805-1911)

中国现代保险业从海外泊入。1805年,英国商人在当时南方对外贸易的唯一口岸——广州设立了“谏当保安行”,这是中国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公司。1865年,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的创立成为中国第一家民族保险公司,打破了外商独占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

由洋行代理的国外保险机构长期垄断中国保险市场。洋务派首领李鸿章意识到欲求富国自强,“须华商自立公司,自建行栈,自筹保险”。1875年,由唐廷枢、徐润负责筹办的保险招商局成立,开中国人自己经营船舶、货栈、货物运输保险之先河。自办保险获得了民族工商业的支持和欢迎,保险业务迅速拓展。中国民族保险业业由此逐步发展。

在中国民族保险诞生的前后,一批有识之士如魏源、洪仁玕、王韬、郑观应、陈炽等通过其著作向国人介绍西方保险,传播保险思想,对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兴起产生了积极影响。鸦片战争后,中国的门户被迫打开,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以及汉口、九江、南京、镇江的先后开埠通商,上海以其地理优势成为对外贸易的中心,也成为了清末保险业的中心。

中国现代保险业的兴起

1685年,清政府开放海禁。西方商品经济的浪潮开始冲击中国几千年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体系。18世纪末19世纪初,以有“世界工厂”之称的英国为代表的西方列强加大了对中国的贸易输出。海上贸易的兴起需要保险的支持。最为中国最早的通商口岸——广州,成为中国保险业的缘起之地。

1805年,由东印度公司的达卫森(WS Davidson)发起,再广州开设了广州保险会社,又称谏当保安行。

1835年,英商宝顺行在香港开设于仁洋面保安行,也称友宁保险行。

到1838年,广州有洋行约55家,其中15家为外国保险公司(主要是英商公司)代办在华业务。

1857年,谏当保安行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并大力吸收华商股份。香港知名的公司在该公司都拥有一定的股份,获利丰厚。

抗日战争之前,中国的再保险一般要通过上海的保险市场办理,其中相当部分的分保费都流入外国保险公司。抗日战争爆发之后,重庆便成为西南地区的再保险中心。特别是在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后,香港和上海等地相继被日本占领,割断了与外国保险公司联系的再保险渠道。只有“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中国、太平洋、宝丰等少数几家保险公司与外国有再保险合同联系。虽然除了自身保险溢额外,也能接受部分同业再保险,但不能完全解决同业溢额再保险问题。因此,各种形式的再保险组织形式便脱颖而出。

1942年,“中国保险公司”联合太平、宝丰、兴华三家保险公司成立了“四联分保办事处”,但由于内部缺乏真诚合作,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抗战胜利之后,自行宣告解散。为了反对当时官办保险公司垄断整个再保险市场,1944年中兴、永大、亚兴、永兴、民安等民办保险公司,联合组成了“华联产物保险公司”专营再保险业务,但因参加的保险公司大多为中小公司,业务来源有限,未能到达预期目的,该公司在抗战胜利之后迁往上海并改组为“中国再保险公司”。

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后,英美在上海的保险公司被日本所接管,日本试图控制上海的保险市场,成立由数十家日本保险公司联合投资的东亚保险公司。中国民族保险公司出于民族义愤,拒绝与日本保险公司建立再保险关系,惟一的解决办法是中国的保险公司联合起来,经过保险业同仁的共同努力,民族再保险集团相继成立,如1942年的太平分保集团、大上海分保集团、久联分保集团,此后又相继成立了五联、十五联、华商联合分保集团。

民族再保险集团的成立,加强了保险业的团结,有效地抵制了日本企图控制中国再保险

市场的目的,不仅解决了民族保险业风险分散问题,而且为民族保险业自主发展奠定了基础。

抗日战争胜利之后,再保险机构在抗战期间所建立的再保险集团的基础上,有了相当的调整和发展。在当时的中国再保险市场上,有三种势力控制再保险业务:一是官僚资本保险公司,如“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最具代表性,且拥有大量再保险业务。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央信托局”不仅办理强制再保险业务,而且还被赋予集中办理再保险业务的特权。1946年在华联产物保险公司的基础上,由“中央信托局”控股设立了“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的全部业务均为分入合同再保险和临时再保险。二是民营的再保险集团,这类再保险集团有太平、久联、华商联合、大沪和中国等五家。这些再保险集团的建立,有效地解决了民族保险业部分风险的分散问题,增强了各个公司直接承保能力。三是外国保险公司。

中国保险业长期依赖外国保险公司安排其再保险业务,抗战之后民族保险公司订立的自留限额仍然很低,各再保险集团的部分公司业务还各自分往国外,列入再保险集团的再保险业务非常有限。

1949年10月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实行“国内业务不办理再保险,国际再保险业务实行国家垄断”的再保险政策。1968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决定海外业务对外的再保险由民安保险公司办理。在“十年动乱”期间,由于我国国内的保险业中断,因此,再保险业也遭受同样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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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起源及发展历史

精心整理保险公司是专卖店我们是高端定制 保险的起源1、埃及(人身)2、海上保险(意外)3、中国保险的起源同治年间民国中国4、保险中介的产生劳合社5、中国保险的三次改革 意外伤害:普通100-120高管300(新光海航) ??(一)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正是海上保险的发展,带动了整个保险业的繁荣与发展。 ??人类在长期的航海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由多数人分摊海上不测事故所致损失的方式——共同海损分摊。在公元前916年罗地安海立法中规定:“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

只载重而抛弃船上货物,其损失由全体受益方来分摊。”? ??现代海上保险是由古代的巴比伦和腓尼基的船货抵押借款思想逐渐演化而来的。1384年,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这张保单承保一批货物从法国南部阿尔兹安全运抵意大利的比萨。在这张保单中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明确的保险责任,如“海难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损、搁浅、火灾或沉没造成的损失 ??16 务。 ??(二 ?? 公司——汉堡火灾保险局由几个协会合并宣告成立。但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五天,财产损失1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在这种状况下,聪明的牙医巴蓬l667年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1705年更名为菲尼克斯即凤凰火灾保险公司。1710年,波凡创立了伦敦保险人公司,后改称太阳保险公司,接受不动产以外

的动产保险,营业范围遍及全国。 ??进入19世纪,在欧洲和美洲,火灾保险公司大量出现,保险公司的形式以股份公司为主,承保能力有很大提高。随着人们的需要,火灾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也日益扩展,承保责任由单一的火灾扩展到地震、洪水、风暴等非火灾危险,保险标的也从房屋扩大到各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19世纪后期,随着帝国主义的对外扩张,火 ?? ”,并于 ” 世界各国有关保险的渊源众说纷纭。 据古史文稿的引证和推论,远自奴隶社会起,已有互助救济的群体方法和活动。约在公 元前四五世纪,古埃及的石匠曾采取集体扶助办法,帮助石匠及其亲属解决生活困难。古希 腊也有由宗教信仰相同的人或同行业的工匠集体采取救济受难者的方法。古罗马的丧葬互助 会,以参加者按规定交纳的摊款,支付会死亡后焚尸和坟穴的费用。古马勒斯坦对被盗或被 野兽吞噬的牲口,采取由群体的牲口饲养人共同负担损失的办法。公元前20世纪,古马比 伦(Babylonia)时代,国王曾命令僧侣、法官及市长等,对其所辖镜内居民征收赋金,以备 救济火灾及其他天灾损失之用。公元前10世纪,以色列(Israel)王所罗门(Solomon)对其 国民从事海外贸易者,课征税金,作为补偿遭遇海难者所受损失之用。这类各种为个体和群 体利益所采取的救灾和补偿损失方法,已开始孕育了保险的胚胎。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摘要:保险业是我国金融业开饭时间最早、开放力度最大、发展步伐最快的行业。在党中央的关心下,在不断对外开放的过程中,保险业坚持改革创新,行业面貌放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虽然我国的保险业在近几年中发展迅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国外发展水平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落后于外国保险业整体水平的发展,在目前国内保险业发展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主要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史角度入 手,以时间为线索,介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并阐述我国现在保险业的现状。 关键字:民族保险业发展历史初级阶段

保险是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的"拼三余一"的思想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如果不断地积储粮食,经过27年可积存9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保险业作为金融的三大支柱之一,在经济发展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国保险在中国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早在1805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就在广州开办了中国第一家保险机构,主要为鸦片贸易服务。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民族保险业的开端还是在十九世纪后页。 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史 (一)中国保险业的开端。 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加强了对我国的政治、军事、经济的侵略。外国保险公司纷纷登陆中国,中国保险市场逐渐形成。外国保险公司凭借不平等条约所持有的政治特权扩张业务领域,利用买办招揽业务,垄断了早期的中国保险市场从中,攫取了巨额利润。 面对外商独占中国保险市场,每年从中国掠夺巨额利润,致使白银大量外流这一严峻事实,中国人民振兴图强、维护民族权利、自办保险的民族意识被激起。在此情况下,1865年5月25日义和公司保险行在上海创立。义和公司保险行,是我国第一家自办的保险机构,其成立打破了外商保险公司独占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为以后民族保险业的兴起开辟了先河。 提到保险业就不得不提到航运业,保险与贸易两者是互为表里的关系。轮船招商局于1872年在上海成立,是中国人自办的最早的轮船航运企业,也是现在的招商局集团的前身。它不仅是中国现代航运业的起点,也可以说是中国保险业的源头之一。轮船招商局自创办之日起就深刻明白保险对于航运业的重要作用。作为一种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法,早期依附于外商航运业的外资保险公司听命于上司,为了击垮轮船招商局,对其所属船舶百般刁难。收取高额保费、对中国本土产的船只不保等限制。以李鸿章为代表的洋务派,为适应航运业发展的需要,先后创办了“保险招商局”、“仁和水险公司”和“济和水火险公司”等官办保险公司,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并坚持与外商保险公司进行斗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外商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控制。当然,洋务派在保险业方面的努力不能改变外商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 (二)建国前在夹缝中生存发展的民族保险业。 到民国初期,中国民族保险业获得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一是民国初建需要刺激工商业的发展以稳定政权;二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欧美列强卷入战争,无暇东顾,大大减缓了洋商

世界保险起源发展

保险的古老起世界保险起源源及发展 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 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耕三余一”的思想就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如果不断地积储粮食,经过27年可积存9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 在国外,保险思想和原始的保险雏形在古代也已经产生。据史料记载,公元前2500年,在西亚两河(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国王下令僧侣、法官及村长等对他们所辖境内的居民收取赋金,用以救济遭受火灾及其他天灾的人们。这被公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保险。现代海上保险是由古代巴比伦和腓尼基的船货抵押借款思想逐渐演划而来。火灾保险起源于1118年冰岛设立的Hrepps社,该社对火灾及家畜死亡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的起源包含于海上保险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作货物进行投保,后来船上的船员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伤害,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些应该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 世界上最古老的保险单: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伦于1347年10月23日出立的船舶航程保单。 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1384年,佛罗伦萨开出承保从法国运往意大利比萨的一批货物的保险单,保单中明确规定了保险标的、保险责任等,这是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海上保险保单。 世界上最早的保险法令:为解决保险带来的经济纠纷,防止欺诈行为和给予本国船只优先待遇,1435年巴塞罗那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保险法令。 世界上最早的保险条款:1524年,佛罗伦萨总结以往海上保险的做法,制定了一部比较完整的保险条例,并规定了标准的保单格式,成为世界上最早的保险条款。 世界上最早的保险组织:1688年,劳埃德先生在伦敦塔附近开设了一家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咖啡馆,这里每天富商满座,保险经济人利用这一时机招揽业务且队伍日益壮大,成为世界上最早的保险组织。 第一部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是英国伊丽莎白女王在1601年制定的。 世界上最早的保险公司是美国经营人寿保险和损害保险的埃脱那保险公司。 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是1693年由著名天文学家哈雷以西里西亚市的市民死亡统计为基础编制的。

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 摘要:保险业是我国金融业开饭时间最早、开放力度最大、发展步伐最快的行业。在党中央的关心下,在不断对外开放的 过程中,保险业坚持改革创新,行业面貌放生了历史性的 变化。虽然我国的保险业在近几年中发展迅速,取得了一 定的成绩,但是与国外发展水平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 落后于外国保险业整体水平的发展,在目前国内保险业发 展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主要介绍现在保险业的现状。关键字:民族保险业初级阶段

保险是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的 " 拼三余一" 的思想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如果不断地积储粮食,经过27年可积存9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保险业作为金融的三大支柱之一,在经济发展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国保险在中国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早在1805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就在广州开办了中国第一家保险机构,主要为鸦片贸易服务。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民族保险业的开端还是在十九世纪后页。 一、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一)中国保险业的整体实力与核心竞争能力不断提升、经 济功能初步显现。 回顾保险业60年来的改革发展历程,虽然经历了曲折,但全行业始终坚持改革创新,在探索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在“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思路指导下,我国保险业保持了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在各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 1.保费收入规模迅速扩大 保险业是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2012年,全年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15488亿元,同比增长8.0%,保险业增速继续在低位徘徊,而且增速首次降为个位数,与近20年来超过20%的平均增速形成了明显反差。从外部环境看,复杂严峻的国内和国际经济形势,通过实体经济、金融市场和消费者需求等多种渠道传导至保险业,增加了保险市场稳定运行和风险防范的难度与压力。2012年,保险监管强调“风险底线”和“消费者权益”,取得积极成效。从国际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若干思考 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 中国是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泱泱大国,保险思想和救济后备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2500年前,孔子就主张“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荀子提出“节用裕民,而善藏其余”、“岁虽凶败水旱,使百姓无冻馁之患”。可谓最古老的社会保险思想。 我国古代一直施行各种赈济制度。据记载,周朝已建立各级后备仓储。战国以后,逐步形成一套较完善的仓储制度,魏有“御廪”;韩有“敖仓”,汉代设有备荒赈济的“常平仓”,隋朝设“义仓”;宋朝和明朝还出现了民间的“社仓”,它属于相互保险的形式。宋朝还有专门赡养老幼贫病的“广惠仓”,这可以说是原始形态的人身救济后备制度。 尽管我国保险思想和后备救济制度产生很早,但因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度和重农抑商的传统观念,商品经济发展缓慢。从而保险业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和物质基础都不具备。所以,始终没有产生商业保险。 中国资本主义形式的保险业是随着帝国主义对中国通商贸易和 经济侵略而来的。在鸦片战争前,外国商人在对华贸易中,为了应付海盗、战争和变幻莫测的海上风险,需要保险的保障。1805年,英、印商人在广州成立“谏当保安行”,亦称为广州保险协会或广州保险社,这是外商在中国开设最早的保险公司。继英国之后,美国、法国、

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保险公司也相继来华设立分公司或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业务。 第二次鸦片战争和甲午战争后,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侵略在一些进步知识分子中产生了重大影响,如魏源、洪仁玕、郑观应、王韬、陈炽等人,他们纷纷著述立说,阐述各自的保险观点,为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创建作了思想、舆论准备。清廷维新派发动的戊戌变法运动也为民族保险业的兴起提供了有利条件。1865年5月25日,上海义和公司保险行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打破了外国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的垄断局面。1865至1912年的40多年间,成立的各类华商保险公司约有35家。1912年到1925年,陆续成立的保险公司有39家。1926年到1936年,全国有保险公司40家,分支机构126家。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有关保险立法亦为政府和社会人士所重视。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至宣统三年(1911年),先后拟订了《保险业章程草案》、《海船法草案》和《商律草案》。北洋政府时期,曾聘请法国顾问爱斯嘉拟订了《保险契约法草案》。1917年,北洋政府农商部拟订了《保险法草案》。1929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了《保险法》。1935年5月和9月,分别公布了《简易人寿险法》和《简易人寿保险章程》。1937年1月,国民政府公布了修改后的《保险法》、《保险业法》和《保险业实施法》。 抗战期间,国民政府迁都重庆,内地保险业得到了相应的发展,保险中心则由抗战前的上海转移到重庆。

中国保险业发展历程

中国保险业发展历程 中国保险业大事记 1805年英国人在XX成立于仁保险公司,是中国最早的保险公司。 1875年最早的华商保险公司——义和公司保险行在XX成立。 1899年中国经营的第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中国永年人寿保险公司成立。 1949年XX约有中外保险公司400余家,其中华商保险公司126家。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成立,标志着新中国统一的国家保险机构的诞生,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 1952年12月,外国保险公司在华的垄断地位彻底改变,种种特权被取消,业务来源锐减,至年底已全部自动申请停业,退出中国保险市场。 1958年10月,XX全国财贸工作会议提出:人民公社化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除国外保险业务必须继续办理外,国内保险业务应立即停办。 1959年起,国的国内保险业务除XX、XX等地继续维持了一段时间外,其他地方全部停办1959年9月,做出10年国有保险总结:共收入保险费16.2亿元,其中,财产险占91.19%,人身险占8.81%,支付赔款共3.8亿元,拨付防灾费1300万元,积累保险基金4亿元,上缴国家财政5亿元。 1968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决定海外业务对外的分保由民安保险公司办理,寿险业务由中国保险公司办理分保,港、澳、新等地区的保险业务下放到中国保险公司XX分公司管理。 1972年4月1日起,恢复对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保险。 1973年起,人保开办了来料加工、建筑工程安装、石油开采、钻井平台、油轮的油污及其他保

1974年,人保开办国际航线的航空保险。 1978年保险复办。但是产、寿险合并。 1979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召开了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业。中国保险学会成立。 1981年12月3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XX国经济合同法》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原则规定,成为制订相关法律的依据。 1982年简易人生保险开卖。 198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XX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财产保险合同方面的法规。 198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1984年1月1日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监督和稽核。 1984年11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同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用一部分保险准备金进行投资,并成立投资公司。 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对保险企业管理的法律文件。 1986年10月,我国第一家股份制综合性银行———交通银行组建保险业务部,经营保险业务,打破了XX保险业务由人保独家垄断经营的局面。 1988年3月21日,由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和XX工商银行合资成立平安保险公司,资本金为4500万元。这是我国第一家股份制的、地方性的保险企业。1992年9月29日,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

保险学起源及其发展[1]

保险学起源及其发展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人类生活中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或然风险。保险就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的最佳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2条明确了保险的定义:“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可知,首先商业保险行为是一种以保险合同为形式、以经济补偿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以国家立法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其次投保人必须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交费义务,才可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索赔权和经济补偿,不同于以单方给予为基础的社会救济;第三,保险人的赔偿给付义务的履行(人寿保险除外)是不确定的,有赖于合同约定的事故(人身保险也称事件)的发生与否,不同于以确定的受益权为基础的储蓄制度。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即投保人通过交纳少量保险费,将风险转由保险人承担;一旦发生风险,则进行损失分摊,由众多的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摊少数遭受灾害事故的企业和个人的损失。由于保险具有这一基本职能,因此,对家庭和个人具有不可低估的保障。 1. 国际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保险思想古已有之,据记载,公元前2000年,在西亚两河(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 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曾下令僧侣、法官及村长等对他们所辖境内的居民收取赋金,用以救济遭受火灾及其他天灾的人们。在其在其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时期颁布的《汉穆拉比法典》中有这样的记载“商队间如有马匹货物等中途被劫或发生其他损害,经当事人宣誓,确无纵容或过失等事情,可免除其个人之债务,而由全体商队补偿之。”即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马匹和货物损失的分摊补偿。在古埃及,大约公元前4世纪,埃及石匠流行着一种互组合作组织,参加者交付的会费,用于会员死后的丧葬费用。我国夏朝的《夏篇》有记载:“天有四殃、水旱饥荒,其至无时,非物集聚,何以备之?”认识到自然灾害何时发生难以预料,必须随时储备粮食以济灾荒。可以说当时就萌生保险思想。我国着重于财产保险方面,古埃及和希腊等着重于人寿保险方面。 关于现代意义上的保险起源,比较一致的认识是:现代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 据德国史学家肖培(Adolf Sehaube)的考证,最早的海上保险发生在14世纪中叶的意大利。世界上最早的保险单是1347年10月23日由意大利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伦签发的,承保圣太〃克拉拉船舶的一张保险单。巧世纪初期,海上贸易中心西移,海上保险的中心也随之西移,经历一个世纪多的时间,自意大利经葡萄牙、西班牙各大城市于16世纪初期传入荷兰、英国。17世纪的英国航海业己相当发达,伦敦也已成为世界航海中心与国际贸易中心。当时,经营航运、贸易及保险的商人常以位于塔街(Tower Street)的爱德华〃劳

保险的起源及发展历史

保险公司是专卖店我们是高端定制 保险的起源1、埃及(人身)2、海上保险(意外)3、中国保险的起源同治年间民国中国4、保险中介的产生劳合社5、中国保险的三次改革 意外伤害:普通100-120 高管300 (新光海航) 现代保险起源于意大利也有说是中国首创,在公元前三四千年,中国商人即将风险分散原理运用在货物运输中。由镖局承运货物,收费签发“镖单”。货到目的地,收货人按单验收后,在镖单上签注日期,加盖印章,交护送人带回,以完手续。镖局的这些手续与现代保险的承保手续大致相同。 保险的起源及发展历史 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 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的“耕三余一”的思想就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 在国外.保险思想和原始的保险雏形在古代已经产生:在古埃及石匠中曾有一种互助基金组织,该组织向每一成员收取会费以支付个别成员死亡后的丧葬费;还有古罗马军队中的士兵组织,以收取的会费作为士兵阵亡后对其遗属的抚恤费用。 下面是在保险的发展历史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几种保险: (一)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正是海上保险的发展,带动了整个保险业的繁荣与发展。人类在长期的航海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由多数人分摊海上不测事故所致损失的方式——共同海损分摊。在公元前916年罗地安海立法中规定:“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只载重而抛弃船上货物,其损失由全体受益方来分摊。” 现代海上保险是由古代的巴比伦和腓尼基的船货抵押借款思想逐渐演化而来的。1384年,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这张保单承保一批货物从法国南部阿尔兹安全运抵意大利的比萨。在这张保单中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明确的保险责任,如“海难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损、搁浅、火灾或沉没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事故”。 16世纪时,英国商人从外国商人手里夺回了海外贸易权,积极发展贸易及保险业务。1720年经女王批准,英国的“皇家交易”和“伦敦”两家保险公司正式成为经营海上保险的专业公司。 1688年,爱德华·劳埃德在伦敦塔街附近开设了一家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咖啡馆。由于这里海事消息灵通,每天富商满座,保险经纪人利用这一时机,将承保便条递给每个饮咖啡的保险商。随海上保险不断发展,劳埃德承保人的队伍日益状大,影响不断扩大。1871年英国议会正式通过一项法案,使它成为一个社团组织—劳合社。到目前为止,劳合社的承保人队伍达到14000人。现今其承保范围已不仅是单纯的海上保险。 (二)火灾保险 火灾保险起源于1118年冰岛设立的Hrepps社,该社对火灾及家畜死亡损失负赔偿责任。17世纪初德国盛行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制度,1676年,第一家公营保险公司——汉堡火灾保险局由几个协会合并宣告成立。但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五天,财产损失1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在这种状况下,聪明的牙医巴蓬l667年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1705年更名为菲尼克斯即凤凰火灾保险公司。1710年,波凡创立了伦敦保险人公司,

中国保险业研究报告

中国保险业研究报告 2003-04-29资料来源:全景网络 一、行业发展状况 1.保险行业的特点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保险是专门以风险为经营对象、为人们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同时具备储蓄功能。与一般的企业相比,保险业具有投资需求大、经营周期长、利润率稳定的特点,是典型的以创新来推动增长的金融产业。其中产险业具有高度周期性[1]。 2.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保险按其目的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指由国家通过立法对公民强制征收保费,形成保险基金,以对投保人提供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具有强制性,并不以盈利为目的。运行中若出现赤字,国家财政将给予支持;商业保险是按商业原则经营,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保险企业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截至2002年底,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总资产达到1241.9亿元,商业保险公司总资产达6494.1亿元。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商业保险。 3.中国保险业发展状况 中国保险业尚处于成长初期,发展速度较快。全国保费收入由1980年的4.6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3053.14元,年均增长速度34.4%,远远高于同期GDP增长速度。现保费收入世界排名在15-20位之间。 从世界各国保险业的发展经历看,寿险业的发展速度大大高于非寿险业。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也经历了相同的变化:从1992至2002十年间,寿险保费收入的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42.8%,而产险保费收入的增长仅为18.1%;1980年保险业全面恢复时,寿险保费收入几乎为零,1992年,寿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达到30.4%,1997年,寿险保费收入开始超过产险,2002年,寿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达到74.5%,而且这一趋势还将继续下去。 伴随着保费收入以大大高于国民收入和人口数量增长的速度增加,我国的保险深度(保费收入/GDP)和保险密度(保费收入/人口总数)这两个保险市场成熟度指标不断增长。截至2002年底,中国保险深度达到3%,保险密度为237.6元,较之世界发达国家保险深

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1.近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1)海上保险是一种最古老的保险,近代保险首先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起来的。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公元前2000年,地中海一带就有了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为使航海船舶免遭倾覆,最有效的解救方法就是抛弃船上货物,以减轻船舶的载重量,而为使被抛弃的货物能从其他收益方获得补偿,当时的航海商就提出一条共同遵循的分摊海上不测事故所致损失的原则:“一人为众,众人为一。”公元前916年在《罗地安海商法》中正式规定:“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只载重而抛弃船上货物,其损失由全体受益方来分摊。”在罗马法典中也提到共同海损必须在船舶获救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损失分摊。由于该原则最早体现了海上保险的分摊损失、互助共济的要求,因而被视为海上保险的萌芽。 船舶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低级形式。船舶抵押借款方式最初起源于船舶航行在外急需用款时,船长以船舶和船上的货物向当地商人抵押借款。借款的办法就是:如果船舶安全到达目的地,本利均偿还;如果船舶中途沉没,“债权即告消灭”,意味着借款人所借款项无须偿还,该借款实际上等于海上保险中预先支付的损失赔款;船舶抵押借款利息高于一般借款利息,其高出部分实际上等于海上保险的保险费;此项借款中的借款人、贷款人以及用做抵押的船舶,实质上与海上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及保险标的物相同。可见,船舶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初级形式。 现代海上保险是由古代的船货抵押借款思想逐渐演化而来的。1384年,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这张保单承保一批货物从法国南部阿尔兹安全运抵意大利的比萨。在这张保单中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明确的保险责任,如“海难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损、搁浅、火灾或沉没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事故”。在其他责任方面,也列明了“海盗、抛弃、捕捉、报复、突袭”等所带来的船舶及货物的损失。15世纪以后,新航线的开辟使大部分西欧商品不再经过地中海,而是取道大西洋。16世纪时,英国商人从外国商人手里夺回了海外贸易权,积极发展贸易及保险业务。到16世纪下半叶,经英国女王特许在伦敦皇家交易所内建立了保险商会,专门办理保险单的登记事宜。1720年经女王批准,英国的“皇家交易”和“伦敦”两家保险公司正式成为经营海上保险的专业公司。 1871年在英国成立的劳合社,是1688年爱德华·劳埃德先生在伦敦塔街附近开设的咖啡馆演变发展而成的;1691年劳埃德咖啡馆从伦敦塔街迁至伦巴第街,不久成为船舶、货物和海上保险交易中心。劳埃德咖啡馆在1696年出版了每周三次的《劳埃德新闻》,着重报道海事航运消息,并登载了咖啡馆内进行拍卖船舶的广告。随海上保险不断发展,劳埃德承保人的队伍日益壮大,影响不断扩大。1774年,劳合社迁至皇家交易所,但仍沿用劳合社的名称,专门经营海上保险,成为英国海上保险交易中心。19世纪初,劳合社海上保险承保额已占伦敦海上保险市场的90%。1871年,英国国会批准了“劳埃德法案”,使劳合社成了一个正式的团体,从而打破了伦敦保险公司和皇家交易所专营海上保险的格局。1906年,英国国会通过的《海上保险法》规定了一个标准的保单

第三章_保险的发展历程练习题(含答案)

第三章保险的发展历程练习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近代海上保险发源于( c )。 A.英国 B.伦敦 C.意大利 D.中国 2、被誉为“现代火灾保险之父”的( B )人尼古拉斯·巴篷开办了专业承保火灾的营业所。 A.法国 B.英国 C.美国 D.德国 3、在(),一些政治哲学或宗教组织由会员摊提形成一笔公共基金,专门用于意外情况下的救济补偿。 A.巴比伦 B.古希腊 C.中国 D.德国 4、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最早出现在() A.罗地安海商法 B.罗马法典 C.“冬蒂法” D.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5、在1693年,天文学家哈雷编制了第一张( D ),精确表示了每个年龄的死亡率,为寿险计算提供了依据。 A.保险表 B.费率表 C.统计表 D.生命表 6、关于劳合社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 A ) A.劳合社是一个保险公司 B.劳合社是一个保险市场 C.劳合社的成员只能是法人 D.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承保辛迪加直接见面 7、( )年,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 A.1865 B.1875 C.1899 D.1926 8、公元前916年在罗得岛上制定的()规定: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只载重而抛弃船上的货物,其损失由受益方共同分摊。 A.《汉穆拉比法典》 B.《罗地安海商法》

C.罗马法典 D.基儿特制度 9、1998年11月,()成立,标志着我国的保险宏观管理体制日渐成熟。 A.中国人民银行 B.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C.中央财政部 D.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0、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是( B )。 A.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B.平安保险公司 C.天安保险公司 D.大众保险有限公司 11、( C )是世界上唯一的以个人名义承保保险的组织形式。 A.专业再保险公司 B.皇家交易所 C.劳合社 D.伦敦保险公司 二、多项选择题 1、人寿保险的起源是由()的情况及其汇集演变而成的。 A.海上保险 B.古代的殡葬制度 C.中世纪欧洲的“行会制度” D.1666年伦敦大火 E. 伦巴第人 2、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了《保险法》颁布后的首批5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即( ABCDE )。 A.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B.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C.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D.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一国政府政策对保险业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A.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 B.家庭的赡养功能 C.财政政策 D.经济管理体制 E.总人口 4、影响人身保险发展的人口因素主要包括()。 A.总人口 B.家庭的赡养功能 C.人口结构 D.家庭消费支出 E.人的生命发展阶段 5、下列对责任保险陈述正确的是( CDE )。 A.责任保险的起源比人寿保险要早

保险的起源与保险制度的形成

保险的起源与保险制度的形成 一、古代的保险思想和原始保险形态 人类社会从一开始就面临多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为了弥补这些灾害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使生产得以持续,使生活有所保障,在古代社会就萌生了一些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的保险形态。根据历史资料记载,早期外国的保险思想和做法产生于地中海沿岸的古巴比伦、古埃及、古希腊和古罗马等文明古国之中。 公元前4500年左右,在古埃及修建金字塔的石匠中盛行一种互助基金组织,用参加者缴纳的会费支付会员因意外事故而死亡的丧葬费用。公元前2500年前后,巴比伦国王曾命令僧侣、官员、村长等对其所辖境内居民征收税金,作为火灾及其他天灾救济之用。在公元前3世纪的古罗马军队中,曾有过带有宗教色彩的士兵互助团体,凡加入团体者要缴纳会费,当士兵战死后由该团体向其家属支付一定的抚恤费用;调职时给付旅费;终止服役时退还本金。到了中世纪,在欧洲各国城市中出现了各种行会组织,如工匠行会、商人行会、村落行会、宗教行会等。这些具有互助共济性质的行会的保障范围包括会员的死亡、贫困、疾病。衰老、伤残、盲哑、结婚、丧失家畜、房屋损坏、船舶沉没等人身事件和财产损失。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积谷防饥、防患于未然的思想;各个朝代都有储粮备荒以赈济灾民的传统制度。孔子在《论语》中曾阐述了“耕三余一”的主张,即每年要有1/3的粮食储备起来,连续三年就可以存足一年的粮食以备荒年。从公元前1000多年西周时期的“委积”制度,到西汉时期官办的“常平仓”制度,再到隋、唐时期盛行的官督民办的“义仓”制度,宋、明以后民间自行设立的“社仓”制度等,均属于实物形态的后备制度,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起到互助共济的作用。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民间还产生和发展了长青会、老人会、葬亲会等丧葬互助组织,当会员或其亲属死亡时,其他入会者要分摊一定的丧葬费用。 上述历史长河中的代表性事例说明,受经济基础所限,古人虽有保险需求和思想,但古代社会的保险制度却只能在较小的范围内采取互助保险的形式或实物后备的形式,其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都非常有限。 二、海上保险 (一)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是产生海上保险的萌芽 在公元前2000年的地中海地区已有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由于当时船舶构造简陋,抵御海上风浪的能力较弱,航海被认为是一种很大的冒险活动。在遇到狂风巨浪等海上风险时,人们采取抛弃部分货物入海的办法以减轻船舶载重而转危为安,为了使被抛弃的货物损失能从其他受益方获得补偿,当时在航海商人中间有一个共同遵循的原则:“一人为众,众为一人。”这个原则在公元前916年被纳入罗地安海商法并规定:“凡因减轻船只载重而投弃入海的货物,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分摊归还。”虽然共同海损是海上运输中的特殊损失而并非保险制度,但是,由于共同海损分摊原则体现了损失分担这一保险的基本原理,因此后人认为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是产生海上保险的萌芽。 (二)船货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希腊大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前322年)曾将早期的大规模商业活动分为三类:造船、运输和放款。放款即指船货抵押借款,在公元前800~前700年间已很盛行。这种借款制度规定,当船舶在海运途中急需用款时,船东可以船舶或货物为抵押向高利贷者借款,如果船货安全抵达目的地,须还本付息;如果船货中途发生损失,则可免去借款人部分甚至全部债务。船货抵押借款制度是贷款与损失保障的结合,它已具备了保险的基本要素和

世界保险起源发展

保险的xx起世界保险起源源及发展 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 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耕三余一”的思想就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 如果不断地积储粮食,经过27年可积存9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 在国外,保险思想和原始的保险雏形在古代也已经产生。据史料记载,公元前2500年,在西亚两河(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国王下令僧侣、法官及村长等对他们所辖境内的居民收取赋金,用以救济遭受火灾及其他天灾的人们。这被公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保险。现代海上保险是由古代巴比伦和腓尼基的船货抵押借款思想逐渐演划而来。火灾保险起源于1118年冰岛设立的Hrepps社,该社对火灾及家畜死亡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的起源包含于海上保险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作货物进行投保,后来船上的船员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伤害,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些应该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 世界上最xx的保险单: xx商人xx勒克xx于 1347年10月23日出立的船舶航程保单。 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1384年,佛罗伦萨开出承保从法国运往意大利比萨的一批货物的保险单,保单中明确规定了保险标的、保险责任等,这是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海上保险保单。 世界上最早的保险法令: 为解决保险带来的经济纠纷,防止欺诈行为和给予本国船只优先待遇,1435年巴塞罗那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保险法令。

中国保险发展历程及趋势分析

中国保险发展历程及趋势分析 中国1980年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保险业飞速发展:1980年以来,中国保险业务以年均34%的速度增长,2001年全年保费总收入达 2112."28亿元,保险深度为 2."2%,保险密度为 168."98元;有中外保险公司53家,中国保险业总资产为 4591."07亿元,较1992年增长了8倍;保险中介机构170家。此外还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112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14个城市设立了200余个代表处。其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3个阶段:1980~1985年的恢复阶段。中国在1980年和1982年先后恢复国内财产险业务和人身险业务。这一阶段保险市场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垄断,产寿统一经营,险种单一,且保费收入中财产险份额大大高于人身险;1986~1991年的平稳发展阶段。以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成立为标志,区别于前一阶段的突出特征是出现了包括新疆兵保、太平洋、平安等在内的4家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市场由中国人保独家垄断的格局在形式上被打破;1992年至今的快速发展阶段。以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首家外资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为标志。这是迄今为止中国保险市场发展最为重要的阶段,明显区别于前两个阶段的特点,集中表现在: 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多元化的市场格局初步形成;保险业实现产寿分业经营,保费收入结构发生变化,人身险份额超过财产险;保险险种迅速增加,保险服务改善;保险监管的组织体系和法规体系逐步建立,中国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寡头垄断的市场竞争新格局。-一、"中国保险市场的现状 1.保费收入规模迅速扩大,持续增长,但产寿险增长不同。 原保险保费收入 1、财产险

我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历程

我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历程 自1980年中国进行改革开放以来,短短20多年的时间,中国的保险业经历了从小到大、从封闭到开放的发展历程,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不断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形成了中、外保险公司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双赢局面。2004年12月11日,按照入世协议,保险业的入世过渡期结束,中国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中国保险业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回顾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历程,总结中国保险业在对外开放中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有利于我们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做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工作,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做大做强。 一、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四个阶段 中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历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1980年至1992年,是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准备阶段。八十年代初,我国开始允许一些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代表处。外资保险代表处为增进中外保险业相互了解与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外资保险公司下一步进入中国市场奠定了基础。 (二)1992年至2001年12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是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初步发展阶段。国务院选定上海作为第一个保险对外开放试点城市,标志着这一阶段的开始。1995年,保险对外开放的试点城市从上海扩大到广州。1992年9月,美国友邦公司作为第一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随后,有一批外国保险公司获准进入我国保险市场。截至入世前,共有来自12个国家和地区的29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营业性机构。其中,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6家,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13家。2000年,中国保监会加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进一步加强了我国与国际保险界的联系与合作。 (三)加入世贸后的三年过渡期:从2001年12月加入世贸组织开始,我国保险业进入对外开放的新阶段。入世后,中国严格履行承诺,不断扩大保险业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市场主体不断增加:截至2004年9月9日,已有14个国家(地区)的39家(含4家筹建)外国(地区)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70个(含7家筹建)营业性机构。此外,还有124家保险机构在中国共设立了187个代表处;保险对外开放城市已由加入时的上海、广州、深圳、大连和佛山等五个城市,扩大到了北京、天津、苏州、成都、重庆、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福州等城市;外国非寿险公司可以设立独资子公司,并向外国和国内客户提供全部非寿险服务。 与此同时,中资保险公司的海外融资也取得重大进展。2003年至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分别在境外上市,三家公司共筹集资金折合人民币480亿元左右,改善了资本结构,提高了偿付能力,向建立现代保险企业的目标迈出了重要一步。

保险在中国的起源

————摘自《保险:为你插上隐形的翅膀》作者:陈冬梅 让我们来简单了解一下保险的发展史。在我国,最早将保险一词引入中国的是清末著名思想家魏源,他把英国的近代保险史向中国读者进行了介绍,并把“Insurance”一词翻译成“担保”。这是中国人第一次接触到“保险”这一新鲜事物。随着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打开中国的大门,保险这一舶来品同中国人民的生活发生了越来越紧密的联系。所谓保险,简单地说,即依据科学计算收取保险费建立基金,用多数人的集体力量补偿少数社会成员因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因死亡、伤残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制度。 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接管各地的官僚资本保险公司,同时整顿改造私营保险公司。1949年10月20日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1949年前,外国保险公司凭借政治特权以及自身雄厚的资金实力,控制了中国的保险市场。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废除其特权并加强监管,到1952年底,外国在华保险公司陆续申请停业,退出中国保险市场。50年代初,保险公司主要依靠行政命令开展业务,内部管理比较混乱。在思想认识上,大家认为国家可以通过财政调剂方式对国

有企业各种灾害损失进行补偿,而在农村,人民公社的财力和物力也已具备较大的抗灾能力和补偿能力,保险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因此,在1958年12月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上做出“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的决定。上海、广州、哈尔滨等地的国内保险业务并没有完全停办。但在1966年到1976年十年“文革”期间,国内保险业务彻底停办。 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会议纪要》,做出了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1979年11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重获新生;1980年底,除西藏以外的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恢复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1982年,香港民安保险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深圳设立了分公司;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保险部;1988年,深圳蛇口工业区招商局、中国工商银行等单位合资创建了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一平安保险公司,1992年9月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1992年9月,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经批准在上海设立分公司,标志着我国保险市场跨出了对外开放的第一步;199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实施,我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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