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期间的概念和规定

诉讼期间的概念和规定

诉讼期间的概念和规定

诉讼期间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或者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守的时间。比如立案的期间、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上诉期间等。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应当予以重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从以下几方面把握期间的计算:

一、期间以时、日计算的,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以时计算的,开始的时不计算在内,而应从下一个小时算起。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诉讼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在计算期间时,接受当事人申请的那一个小时不计算在48小时之内。即如果提出申请是在上午八点,则应从上午九点开始期间的计算。

期间以日计算的,开始的日不计算在内,应从第二日开始算起。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间为15日,那么宣判的当天或者判决书送达的当天不计算在15日内。

二、期间以月和年为计算单位的,期间届满的日期,自开始计算之日起顺延。

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一年。如果开始计算的日期为2005年3月29日,届满之日为2006年3月28日。

三、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节假日为法定节假日,比如星期日、国庆节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内部规定的放假或者休息日不在此限。比如,期间本应在1月1日届满,但1月1日为法定假日,那么1月2日为期间届满日。节假日如果不在期间的最后一日,而在期间中间的,仍应计算在期间之内。比如,期间以1月2日为届满日,虽然中间有元旦假期,但计算期间并不扣除1月1日,仍以1月2日为届满日。

四、期间不包括在途期间,诉讼文书在期间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无论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都不包括在途期间。比如,当事人接到一审法院判决书的第八天通过邮局寄出了上诉状,交邮十天后,人民法院才接到上诉状,这十天不计算在上诉期间内。也就是说,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或者上诉状,只要在法定期间届满前交邮的,人民法院不论多长时

间后才收到,都不算超过期间。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 第三人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来的人。第三人的种类:民事诉讼法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该具备的条件:1、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部份或全部的独立请求权。2、他人的诉讼业已经开始,正在进行。3、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保护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实施诉讼行为,参加诉讼的人。 撤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布判决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 民事诉讼: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法定期间:指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 裁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或民事执行的过程中,对于所发生的程序问题所作的认定。 延期审理:是指法院开庭审理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出现某种特殊情况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而决定在另外日期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缺席审判:是相对对席审判而言的,指在法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情况下,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 法院调解: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问答题: 1、试述民事裁定与民事判决的区别:两者的相同点在于二者均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作出的认定,而且判决书和裁定书不仅在内容上,即使在写法上也基本相同,并且发生法律效力后,都具有强制力和不可争辨力。不同点在于:①解决的问题不同;②作出的时间及依据不同;③它们采取的形式不完全相同;④上诉范围和上诉期限不同;⑤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2、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 答: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民事案件;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民事案件;③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3、调解原则的含义:依法调解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调解工作。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5、简述拘传及其适用的条件:适用拘传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①被拘传的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 ②必须是经过人民法院用传票两次传唤;③必须是被告人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简述上诉必须具备的条件:1、上诉人必须是依法享有上诉权或可以行使上诉权的人;2、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准许上诉的判决、裁定;3、上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判决是15天,裁定是10天);4、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民事诉讼法重点解读 1、依法调解原则:调解原则是讲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及时判决。法院办案时能调解的尽量调解。 2、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不宜公开审判的案件有以下几种:一是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是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有几个体现:(1)诉讼只能应当事人起诉而开始,应当事人撤消诉讼时结束。(2)诉讼请求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官不允许做出当事人请求之外做出的判决。(3)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变更、撤回、追加诉讼请求。(4)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请求,双方可以和解。 4、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反驳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有以下几个内容:(一)辩论权归属于双方当事人,其它的诉讼参与人不具有辩论权。(二)辩论的范围包括案件的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三)辩论原则只适用于诉讼程序,对于非诉程序、执行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四)辩论方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 5、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6、管辖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案法院管辖案件提出不同意见权的行为。 7、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1、重大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四)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一类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8、地域管辖:普通地域管辖通行做法是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标准;特殊地域管辖通常指主要不是以被告所在地,而是以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9、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共同管辖:是指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某类诉讼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 11、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 12、当事人的类型: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或者商定产生的,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从而维护全体当事人和自身利益的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法定代理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的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的诉讼行为,与当事人自己的诉讼行为在法律上有同等的效力。 20、下列案件在调解协议达成后,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和好的离婚案件2.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即时履行的案件4.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21、法院调解的效力:1、终了诉讼程序2、确认权利义务关系3、不得再行起诉4、不得提起上诉5、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2、诉前保全的概念: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另一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不能实现或者难以实现的情况,根据该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对方一定范围的财产或者有关争议的财产,作出裁定,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 23、诉前保全的条件:1、一方利害关系人与对方发生了财产权益争议,具有给付内容,有实际可能因对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2、确因情况紧急,来不及等到起诉后申请诉讼保全3、申请人必须提供与保全财产数额相当的可靠担保4、申请人须向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24、先予执行的条件:1、必须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这三类案件 2、必须在法院立案后,作出终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之前3、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必须明确4、义务人必须有现实的给付能力5、权利人一方,必须确因生活或生产经营上的急需,真是情况紧急、迫不及待。以上五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全部具备,才能适用先予执行。 25、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1、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2、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3、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4、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5、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6、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7、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8、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9、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 26、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27、诉的种类:诉一般分为三种:(一)确认之诉。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一定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其内容如何的诉讼。(二)给付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如物的给付、行为的给付。(三)变更之诉。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改变或消灭一种法律关系。 28、反诉的概念:是在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条件:1、要以本诉存在为前提2、提起的反诉要与本诉有牵连,反诉和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要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3、反诉必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第一章 民事诉讼概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是指由于人们之间主观意识的差异和人们所处的客观环境的不同,必然不可避 概念 民事纠纷 特点 分类 自力救济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研究意义 民事诉讼的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学说 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制度 民事诉讼与相邻制度的对接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概念 性质、作用、地位 民事诉讼法 规范的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判例、指导性案例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体制的概念 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价值 民事诉讼体制 民事诉讼体制的两大类型 我国民事诉讼时体制的转型 我国古代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沿革 清末至1949年的民事诉讼法 新民主主义时期解放区的民事诉讼制度 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以及至今《民诉法》的修改 民 事纠纷 概述

免地会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发生各种冲突。这些直接或间接涉及经济利益的冲突,是由民事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 2.特点 (1)民事纠纷涉及的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2)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民事纠纷在性质上属于私权争议。 3.分类 (1)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2)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例如关于婚姻关系的争议、关于收养关系的争议等。 二、民事诉讼 1.自力救济 (1)概念 自力救济是在不通过他人所设定的程序、方法和第三者力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实力维护自已被损害的利益或权利,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手段和过程。 (2)特点 ①自力救济是在人们相互之间最早采用的、最原始的解决冲突的方法。 ②自力救济是一种最简单的、最直接的方式,在权利救济方面具有其经济性、便利性和一定程度的实效性。 ③自力救济容易导致暴力行为,使冲突性质发生转化,激化冲突并派生其他争议,缺乏社会公正性等。 2.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概念

民事诉讼法概念

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一系列的关系总和,即自然人基于相互间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相互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 命令和被命令、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应平等 相待,互不干涉。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间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也就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 括人格关系和身分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基于主体的人格而发生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 人格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身份关系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也不得抛 弃和转让。 基层人民法院 在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分别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在这其中,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常基层人民法院是区县或以下级,乡镇的叫做法庭。基层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最低一层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在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在称谓上,基层法院名称为“XX县(市、区)人民法院”,而不出现“基层”字样。

民事诉讼法概念(同名44768)

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一系列的关系总和,即自然人基于相互间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应平等相待,互不干涉。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间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也就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分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基于主体的人格而发生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 人格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身份关系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也不得抛弃和转让。 基层人民法院 在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分别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在这其中,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常基层人民法院是区县或以下级,乡镇的叫做法庭。基层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最低一层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在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在称谓上,基层法院名称为“XX县(市、区)人民法院”,而不出现“基层”字样。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我国一级审判机关,是我国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1、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2、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3、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4、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如下案件: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 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 (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 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 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 6、小额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民事訴訟法學習筆記 壹.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1.民事纠纷 概念: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纠纷主体的平等性,纠纷内容的民事性,纠纷的可处分性 分类:财产权益纠纷、人身权益纠纷、兼具人身财产性质的纠纷 2.解决机制 (1)自力救济: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 特征:无中立的第三方,依靠私人解决,随意性强。 自决:主体一方凭借一定暴力或非暴力手段使对方服从,从而达到目的,体现一方意志。 和解:主体双方在妥协、让步、谅解基础上解决纠纷,体现双方一致的意思。 法治不发达时,自决有一定市场,现代社会有限制,但在一定范围内仍存在,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见民法总论) (2)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 调解:由第三方出面主持,依照一定社会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疏导,使之相互妥协达成合意。 类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其他调解(妇联、消协) 特点:有中立的第三方介入,纠纷主体的自治性,规范依据的多样性(并不总以法律为依据),有较大灵活性、随意性 仲裁: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和有关规定,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对争议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民商事仲裁依据仲裁法,特别仲裁包括劳动、农村土地承包 特点:自治性(以双方自愿为前提),民间性(一般是民间活动),法律性(需依法进行,不同于调解),灵活性与效率性,强制性(具有法律约束力,可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与仲裁的区别:调解更灵活、随意;调解体现结果自治性,仲裁结果则并非当事人意志;调解无强制执行力,仲裁有。 (3)公力救济 行政救济:行政裁决 司法救济:民事诉讼 司法救济主导性:并不是说司法救济案件最多,而是司法救济是其他救济的后盾,最权威最正规。缺点在于耗时长成本高。 二、民事诉讼 1.概念: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 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特征: 诉讼对象的民事性:是民事权利义务之争,是民事诉讼区别于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的重要标志。 权利的可处分性:处分原则 国家强制性:以国家权力强制解决 严格的规范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依照实体法规范裁判案件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一、名词解释: 1、同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3、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发生作用。 4、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诉讼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 5、诉权——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6、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 7、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

二、简答: 1、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 1)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 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3)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2、处分原则的主要内容? 1)诉讼发生后,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 2)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从而要求人民法院终结已经进行的诉讼,也就是放弃请求法院审判的诉讼权利。 3)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对未生效的判决提起上诉或者不提起上诉;对于已生效的判决或调解书认为有错误时,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再审,是否再审由人民法院决定;对生效判决或者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立法情况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法典中,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准则。指导意义:民事诉讼全过程;民事诉讼的主要阶段 活动准则: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共同遵循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共12条) ?T5-17 (T10 基本制度)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立法精神 ?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问题 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分类 共有原则:依据《宪法》,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确立的原则。 (适用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特有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特殊规律和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 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只适用于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共有原则 1、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的原则 T6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T7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T11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4、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原则 T17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第一节简答题 一、当事人诉讼行为 (一)概念 当事人诉讼行为,是指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 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通常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其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因而必须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才能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只能向受诉法院实施; 2)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无理由。 2、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是指无需借助受诉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多向受诉法院实施,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实施; 2)与效性诉讼行为既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前者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后者如自行和解。 (三)具体类型 1、请求 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裁判的意思表示。 1)对于原告而言,请求即为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而言,请求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的功能:限定法院将来所作裁判的范围。无诉即无裁判,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请求以外作出裁判。 2、主张 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所提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向法院陈述相关法律要件事实的行为。 主张的内容主要为: A、原告的诉讼请求; B、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认;被告在承认原告主张的基础上,另外提出具有独立法律效果的事实,而为旨在使原告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抗辩。 3、举证 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确信,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调查的行为。 功能:法院不能够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主动地调查证据以认定事实。 (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重要性 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主要法律事实; 2、在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条件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诉讼的进程乃至结果; 3、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对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极为重要。 二、诉的合并 (一)概述 1、概念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关联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 第三人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白—是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 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 但案件处理结果同其有法 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来的人。第三人的种类:民事诉讼法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该具备的条件:1、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部份或全部的独立请求权。2、他 人的诉讼业已经开始,正在进行。3、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 被告。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以当事人的 名义,保护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实施诉讼行为,参加诉讼的人。撤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布判决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 行为。 民事诉讼: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法定期间:指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裁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或民事执行的过程中,对于所发生的程序问题所作的认定。 延期审理:是指法院开庭审理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岀现某种特姝情况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 而决定在另外日期进行审理的诉 讼行为。 缺席审判:是相对对席审判而言的,指在法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 未到庭情况下,法院依法作岀的判决。 法院调解: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问答题: 1、试述民事裁定与民事判决的区别:两者的相同点在于二者均是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作岀的认定,而且判决书和裁定书不仅在 内容上,即使在写法上也基本相同,并且发生法律效力后,都具有强制力和不可争辨力。不同点在于:①解决的问题不同;②作出的时间及依据不同;③它们采取的形式不完全相同;④上诉范围和上诉期限不同; ⑤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2、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 答: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民事案件;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民事案件;③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3、调解原则的含义:依法调解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调解工作。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5、简述拘传及其适用的条件:适用拘传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①被拘传的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 ②必须是经过人民法院用传票两次传唤;③必须是被告人经两次传 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简述上诉必须具备的条件:1、上诉人必须是依法享有上诉权或可以行使上诉权的人;—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准许上诉的判决、 裁定;3、上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判决是15天,裁定是10天);4、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民事诉讼法重点解读 1、依法调解原则:调解原则是讲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及时判决。法院办案时能调解的尽量调解。 2、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不宜公开审判的案件有以下几种:一是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是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 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有几个体现:(1)诉讼只能应当事人起诉而开始,应当事人撤消诉讼时结束。(2)诉讼请求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官不允许做岀当事人请求之外做岀的判决。(3)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变更、撤回、追加诉讼请求。(4)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请求,双方可以和解。 4、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 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反驳答辩,以维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有以下几个内容:(一)辩论权归属于双方 当事人,其它的诉讼参与人不具有辩论权。(二)辩论的范围包括 案件的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三)辩论原则只适用于诉讼程序,对于非诉程序、执行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四)辩论方式有口头 和书面两种 5、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6、管辖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案法院管辖案件提岀不同意见权的行为。 7、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 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1、重大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 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 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四)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一类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 理的案件 8、地域管辖:普通地域管辖通行做法是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 则,即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标准;特殊地域管辖通常指主要 不是以被告所在地,而是以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诉讼标 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侵权行为提起 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9、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共同管辖:是指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某类诉讼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 11、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 方式约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 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 12、当事人的类型: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或者商定产生的, 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从而维护全体当事人和自身利益的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法定代理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的人。 委托代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的诉讼行为,与当事人 自己的诉讼行为在法律上有同等的效力。 20、下列案件在调解协议达成后,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 和好的离婚案件2.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即时履行的案件4.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21、法院调解的效力:1、终了诉讼程序2、确认权利义务关系3、不得再行起诉4、不得提起上诉5、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2、诉前保全的概念: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对于可 能因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另一方利害关系人的 权利不能实现或者难以实现的情况,根据该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 对方一定范围的财产或者有关争议的财产,作岀裁定,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 23、诉前保全的条件:1、一方利害关系人与对方发生了财产权益争议,具有给付内容,有实际可能因对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2、确因情况紧急,来不及等到起诉后申请诉讼保全3、申请人必须提供与保全财产数额相当的可靠担保4、申请人须向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岀书面申请。 24、先予执行的条件:1、必须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 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这三类案件2、必须在法院立案后,作岀终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之前3、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必须明确4、义务人必须有现实的给付能力5、权利人一方,必须确因生活或生产经营上的急需,真是情况紧急、迫不及待。以上五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全部具 备,才能适用先予执行。 25、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1、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2、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3、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4、以暴力、 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5、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6、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7、以暴力、威 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8、拒不履行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9、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 单位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 26、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训诫、责令退岀法庭、罚款、拘留 27、诉的种类:诉一般分为三种:(一)确认之诉。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一定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其内容如何的诉讼。(二)给付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如物的给付、行为的给付。(三)变更之诉。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改变或消灭一种法律关系。 28、反诉的概念:是在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 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条件:1、要以 本诉存在为前提2、提起的反诉要与本诉有牵连,反诉和本诉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冯莉莉编辑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民事纠纷概念和特点 所谓民事纠纷(civil dispute),又称民事争议或民事冲突,它是就私法关系发生的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或民事责任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它有下列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的平等性。 2、民事纠纷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之争。 3、民事冲突的可处分性。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缓解、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就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 在我国,解决民事冲突的方式有下列三类: 1、自力救济——自决、和解 2、社会救济——调解、仲裁 3、公力救济——诉讼 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替代性(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总称。 例题:1、村民甲乙发生借款纠纷,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了调解书并送交二人,后乙未如约履行义务,甲应怎办?() A、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到法院提起诉讼 D、到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具调解证明后方可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节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civil action) 主流的观点是“活动加关系说”,认为所谓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和适用民事实体法来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诉讼特点 1、具有公权性质。 2、具有强制性。 3、严格的程序性(依法进行)。 4、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性。 5、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中起重要作用。 6、民事诉讼过程的阶段性和连续性。 二、民事诉讼与其他救济方式的差异 1、从参加者上看。 2、从程序上看。 3、从解决争议的方法上看。 4、从解决争议的效力上看。

李浩《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圣才出品】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民事纠纷 和解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法院调解 人民调解 调解 行政机关的调解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 仲裁机构的调解 其他调解 仲裁 民事诉讼 诉讼的特点 民事诉讼的特点 民事诉讼的特点 私权保护说 私法秩序维护说 民事诉讼的目的 解决纠纷说 民事诉讼 程序保障说 多元说 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 与仲裁制度的关系 民事诉讼制度与周边制度的关系 与公证制度的关系 与破产制度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基本法 部门法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程序法 强制性规范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民事诉讼法 对人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 时间上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 民事诉讼法与相邻 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 法律部门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民事诉讼 与民事诉讼法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1.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围绕着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发生的纠纷。其特征是: (1)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 与行政纠纷不同,民事纠纷产生于处于平等地位的自然人、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 (2)围绕着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发生 大多数纠纷产生于财产关系,还有一些纠纷既有人身的属性,又有财产的属性。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的争议。 (3)适用民事实体法解决。 (4)属于私权性质的纠纷 多数民事纠纷只涉及当事人本人的权益,但也有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这就需要完善纠纷解决程序。 2.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1)和解 和解,是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协商,互相作出让步,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和解是由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没有第三人参与。和解有诉讼外和解与诉讼上和解之分。 ①和解的优点 a.它是最为经济的解决纠纷方式,由于没有第三方的参与,当事人不必支付与第三方相关的费用。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DOC

第一节诉权与诉 一、诉权理论 1、诉权的概念: 诉权,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权是当事人一切诉讼权利的核心,所有诉讼权利都是从诉讼权中派生出来的,是诉权在不同 诉讼阶段的具体表现。如果没有诉权,当事人就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种诉讼权利也就 无从谈起。 诉权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就 是当事人请求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它既包括起诉权,又包括应诉权、反诉权、上诉权、 申诉权等,这些都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的不同表现形式。当事人 行使起诉只是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起点。 有些人认为,诉权是原告专有的权利,被告只有应诉的义务,并不享有诉权。这种观点是不正 确的。诉权是一切当事人都平等享有的权利,并非原告在诉讼中的专有权利。从我国民事诉讼 法的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当事人的诉讼完全平等的。这种平等性表现在当事人的绝大部分 诉讼权利是完全相同的,如当事人都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等。有 些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虽然并不相同,但是互相对等的,例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有应诉权。 如果被告不享有诉权或诉权不平等,就不可能有上述平等的诉讼权利。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胜诉权,就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来实现其民事权益的 权利。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既是互相关联的,又是各自独立的。它们的关联性表现 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形式和内容,手段和目的关系。程序意义上的诉 权是形式和手段,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内容和目的。如果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不具有 起诉的资格,因而不能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如果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也就不具有胜诉的 资格,诉讼的结果只能是败诉。因此可以这样说,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认权 就无法实现;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单纯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就变成了既无目的,又无意 义的活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的诉权的独立性表现在:首先,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产生的时间不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在实体法律关系发生时起,权利主体 就具备了,只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表现出来。而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则是在某种民事权益受到 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才会产生。所以,实体意义上的诉讼总是早于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次,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在起诉时可以独立存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只 要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就具有了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对他的起诉就应当 接受,开始审判活动。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不是在诉讼开始之前审查,而 是在审理过程中查。可见,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各有其独立性。 2、诉权理论的研究意义:诉权理论贯穿整个诉讼始终,并起着不可替代的指导作用,具有很重 要的理论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诉权作为法律实施的组成部分,与审判权一起构成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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