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滥发奖金与私分国有资产

如何界定滥发奖金与私分国有资产
如何界定滥发奖金与私分国有资产

如何界定滥发奖金与私

分国有资产

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如何界定滥发奖金与私分国有资产

中央纪委、监察部第一纪检监察室李艳茹

一、个案背景

2005年某国有企业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被告人是该企业总经理吴某、副总经理陈某及财务部经理孙某。公诉机关指控,该企业在2002年至2004年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以本企业的名义将截留的部分收入形成的帐外资金以奖金、津贴等名目集体私分给公司员工,超过其上级单位下发给该企业工资总额的规定,超发奖金500余万元而未申报,数额巨大,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3名被告人均辨称,该企业利用帐外资金发放的奖金、津贴不是国有资产,是完成任务后的剩余利润,是企业可以自由支配的。法院在判决中支持公诉机关的指控,认为该企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帐外资金是通过截留等手段隐匿起来的,违反我国的会计法和审计法,这部分资金单位无权自主支配,应属于国有资产,该企业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上述案例是笔者曾经参与查办的一起国有企业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案子。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常常以发放奖金、津贴和福利等形式进行,因此,对于违反规定滥发奖金、津贴的行为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界限是一个亟待理清的问题。

二、发放奖金、津贴等的依据及相关概念

为调动国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国家允许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根据有关规定发放奖金、津贴

等。但是由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经费来源渠道与国有公司、企业的经费来源渠道不同,因此两者发放奖金、津贴的依据也是不同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放奖金、津贴的依据。主要依据1996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1996年11月财政部颁布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这两个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直属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可以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用于福利支出等。

国有公司、企业发放奖金、津贴等的依据。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企业技术研发、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废”、促进安全生产、开拓市场等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

工资总额的组成及适用范围。发放工资、奖金的标准应根据上级为其核定的工资总额确定。对工资总额的确定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

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违规发放奖金、津贴等的认定

对于违规发放奖金、津贴等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通常是根据国有单位对被处理的国有资产有无支配权来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如果国有单位对被处理的国有资产无支配权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如果国有单位对被处理的国有资产有自主支配权,一般不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笔者认为,依据上述观点认定滥发奖金、津贴等与私分国有资产罪难度较大,且操作性不强。笔者通过查办国有企业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实例,认为在实践中认定滥发奖金、津贴等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界限主要应把握两点:一是国有单位予以私分的奖金、津贴等属于国有资产的范畴;二是国有单位超过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发放奖金、津贴等,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只要具备了上述两点即可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规发放奖金、津贴等的认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奖金、津贴等的发放,国务院、财政部有相应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机关可以将各种补贴支出、补助费列入国家预算支出。根据1996

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财政部1996年11月发布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可以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用于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但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而言,判明其发放财物的性质是正当的奖金、津贴等还是违纪违法的,首先应看发放的财物是否属于预算外资金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上述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财政性资金。具体包括:一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凭借政府职权募集的资金等;二是按照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和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和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三是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四是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五是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六是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如果截留预算外资金,并将之用于奖金、津贴发放,达到一定数额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违规发放资金、津贴等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某些效益好的国有企业,以发奖金、津贴、福利等名义,私分国有资产。当这些企业被发现并接受调查时,又辨称企业对所分资产具有支配权,是企业的经营收益,是上缴利税后的剩余利润,且认为公司是在对税后利润已经依法弥补亏损,提取了公积金后,为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更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而将其它税后利润用于发放工资、奖金的,完全是企业经营自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不属于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根据是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03号令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保证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上述观点看似合法合理,但在“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具体把握上,笔者认为,体现“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可自主支配的资产,但这种“自主支配”是有限度的,即只能在上级授予的权限和范围内支配资产,超权限和范围支配都是违反国家规定的。在实际操作中,应以是否超出上极为其核定的工资总额来认定是否超越权限。

四、几条政策、法律界限

综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已对其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核定了工资总额,并已同经济效益挂钩。这些大型国有企业对其下属的二级、三级企业也参照有关规定核定了工资总额。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化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的工资总额依照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确定,企业在提取相应的工资总额中,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应当纳入工资总额。取消工资总额以外的一切单项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中也明确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按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包干数提取工资并自主使用。依据规定,可以这样理解:国有企业在上级为其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可以自由提取,并有权自主决定分配时间、分配方式。但企业经济效益再好,也不能超出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的范围发放工资、奖金,企业只在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的范围内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如果超出工资总额发放工资、奖金,那就是越权行为,超发工资、奖金达到一定数额标准,即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超发工资、奖金没有达到一定数额标准,则构成违纪,属于滥发福利、奖金的行为。如果企业是在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的范围内发放工资、奖金,即便比其他单位多发数倍工资、奖金,也无可非议。

国有资产管理练习题(1)

《国有资产管理》练习题 第一章国有资产管理基础 一、单选题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不包括() A 各种财产 B 各种债权 C 各种所有权 D 其他权利 2、资产的的特征是() A 盈利性 B 服务潜力 C 经济利益 D 经济资源 3、“两权分离”是指() A 所有权与处置权分离 B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C 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 D 使用权与处置权分离 4、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拥有()的理论依据。 A.经营性国有资产B.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C.资源性国有资产D.国有无形资产 5、()是当前我国专门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机构。 A.国家计委B.财政部 C.经贸部D.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6、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原则是()。 A.统一管理、分级监督B.分级管理、分层监督 C.分散管理、分层监督D.分级管理、统一监督 7、衡量经济总量平衡的主要标志不包括() A 物价稳定 B 充分就业 C 总供给总需求平衡 D 国际收支平衡 8、财产权的核心是()。 A.收益分配权B.使用权 C.处置权D.所有权 9、以下不属于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资产管理的特点()

A.委托代理成本过高 B.主体不明 C.资产使用效率低下D.政企不分 10、国家出资企业不包括() A.国有独资企业 B.国有资本控股企业 C.国有资本参股企业D.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二、多选题 1、广义的国有资产包括:() A 企业国有资产 B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C 资源性资产 D 非资源性资产 2、财产权按照其各项权能的内容划分,包括:()。 A 所有权 B 占有权 C 使用权 D 收益及处置权 3、所有权的特征主要有()。 A.绝对权B.相对权C.排他权D.充分权E.主动权 4、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其国有产权管理的目标主要有:() A 确立产权制度 B 建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 C 高效率配置资源 D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5、国家出资企业的特点是() A.企业法人B.依法设立C.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D.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E.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法人包括() A 企业法人 B 非企业法人 C 事业法人 D 非赢利组织法人 7、资源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由()组成。 A.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B.国土资源部 C.农业部 D.水利部 E.林业局 8、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基础工作主要有()。 A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B 国有资产清产核资

27、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沪国资委办(2004)99号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国资委办[2004]99号 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 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投资事项包括营运机构的对外投资(包括设立全资企业、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期货、委托理财等的投资)等。 第三条(营运机构职责) 营运机构是投资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二)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三)开展投资分析,组织投资管理。 第四条(产权代表职责) 在对投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营运机构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以下简称产权代表)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图,报告投资管理情况。 第五条(监事会职责) 营运机构监事会负责对营运机构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条(市国资委职责) 市国资委对营运机构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审核营运机构的年度投资计划,核准营运机构的计划外投资项目,根据需要对营运机构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 (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含金融投资)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第七条(年度投资计划) 营运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年度投资规模与投资结构; (二)投资方式及其比重结构;

浅谈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和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的区别

浅谈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和国有资产运营公 司的区别 撰稿人许永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明了今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的建立将促使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由原来的国资委管人、管事、管企业转为以管资本为主,原来的“国资委-国有企业”的两层结构也将转为“国资委-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混合所有制企业”三层结构。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是国有股权的持股人,混合所有制企业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的建立无疑会促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改革。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国有运营公司都是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都是国有资产的直接出资人代表,持有现有国有企业股权,替代国资委行使出资人的职责。虽然这两种公司都是管资本的,但实际中经营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1、对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以资本运营为主,运营的对象是持有的国有资本(股本),包括国有企业的产权和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产业资本投资为主,主要是投资实业,以投资融资和项目建设为主。

2、目标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侧重改善国有资本的分布结构和质量效益,强调资金的周转循环、追求资本在运动中增值。通过国有资本的运营,重塑科学合理的行业结构与企业运营架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着力培育产业竞争力,重点是要解决国民经济的布局结构调整。通过资本投资而不是行政权力保持对某些产业和企业的控制力,实现政府的特定目标。 3、方式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经营方式包括兼并或分立,成立合资公司、公司制改建、培育上市公司、产权转让置换等。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是纯粹控股企业,不从事具体的产品经营,主要开展股权运营,行使股权管理权利,在资本市场通过资本运作有效组合配置国有资本。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通过投资事业拥有股权,对持有资产进行经营和管理。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提高国有资本流动性,开展资本运作、进行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等。

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2006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财〔2006〕736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 印发《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7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财建[2006]310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制订了《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此件不上网) 主题词:烟草资产管理通知 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23日印发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有权益,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试行)。 第二条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各省级烟草公司、省级工业公司、专业性公司和郑州烟草研究院等(以

下简称直属公司)及其所属工商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基层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赋予总公司的职权,总公司对所属工商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所属工商企业实施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并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总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制订所属工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管理烟草行业的国有资产,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水平,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指导、组织并办理烟草行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根据烟草行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审定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国有资本,依法审批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增减国有资本、投融资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中的重大事项。 四、依照法定程序管理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国有资本营运工作。实行资本预算管理制度,提高资产经营水平。 五、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制订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及使用方案。

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实体化运营实施方案

*****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实体化运营实施方案 为落实区委七届六次全会和区人大八届三次会议关于“推进国有资产运营市场化、企业化、实体化运作”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提高投融资能力,实现资源资产化,探索国有资产资本化、国有资本证券化的模式。现按照《*****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实体化运营工作方案》,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公司概况 *****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是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出资(99.5%,0.5%)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位于*******。是经区政府批准并由区国资办授权,从事国有资产经营活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为区属一类国有公司。 二、公司遵循的基本原则 1、坚持发挥效能原则。重组整合区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提升国有资产的整体实力,进一步发挥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在政府工程建设、载体建设、项目融资、资源掌控及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2、坚持做大做强原则。突出主业发展,调整优化国有资产布局,明晰产权关系,明确发展思路,强化自主经营,在推进资产运营公司参与区域经济建设的同时,不断壮大公司自身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拓宽融资渠道,做大做强融资平台,为重大项目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3、坚持有效监管原则。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监管体制,健全完善管理体系,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建管分离,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4、坚持依法规范原则。严格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重组整合操作,着力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妥善处理好资产管理、经营、收益、处置等相关工作。 三、公司的主要职责 1、履行资产经营职能。通过资产出租出让、资产收购、资产置换等方式,经营好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努力提高资产收益占财政收入的比重。 2、履行融资担保职能。在保证公司自身运转发展前提下,为区重点项目建设及其他国有企业发展融通资金及提供融资担保,采用包括信贷在内的多种融资方式,创新方法,降低资金成

国有资产管理知识点

第一章国有资产管理理论 一.国有资产的分类 (一)按国有资产占使用主体分类 (1)企业国有资产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二)按国有资产性质分类 (1)经营性国有资产 (2)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3)资源性国有资产 (三)按国有资产存在的形态分类 (1)有形资产 (2)无形资产 (四)按国有资产所处地域分类 (1)境内国有资产 (2)国外国有资产 (五)按国有资产形成方式 (1)自然界固有的国有资产 (2)人工创造的国有资产 (六)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分类 (1)中央政府管理国有资产 (2)地方政府管理国有资产

二.国有资产的形成途径 (1)公营经济转化形成的国有资产。 (2)国家依据法律法规取得的国有资产 (3)赎买民族资本形成的国有资产 (4)国家投入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 (5)接受捐赠,援助,转让形成的国有资产 三.国有资产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不足 (2)提取公积金 (3)公益金 (4)任意公积金 (5)股东分配 四.财产权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五.国有资产:是属于国家所有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广义:是指国有财产。狭义:仅仅指企业国有资产。 六.国家拥有资产的理论依据 (1)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拥有资源性资产理论依据。 (2)国家政治主权是国家拥有非经营性资产理论依据。 (3)国家生产资料使用权是国家拥有经营性资产的理论依据。七.权能分解是一种更高级的产权结构形式。权能分解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必然结果。

八.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基本产权关系包括 (1)产权主体划分 (2)财产权利分解 (3)收益形式的确定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一.国有资产管理主体构成:四层次三元主体。 四层: (1)国务院(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3)地级市,区,自治州人民政府(4)县及县级市人民政府 三元: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2)国有资产运营机构(3)国家出资企业 二.国有资产管理主体的特点 (1)履行所有者职能。 (2)全面管理 (3)所有权管理 (4)占有使用权管理 (5)分工管理 三.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特点 (1)国家依法独资设立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流程

山西汇杰律师事务所为太原市晋源区国新能源公司企业改制等事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工作流程 山西汇杰律师事务所受太原市晋源区国新能源公司(下称“国新公司”)的委托和太原市晋源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指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太原市晋源区国新能源公司企业改制及改制中涉及的产权界定等事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体工作程序是: 一、首先由国新公司呈送书面改制申请报告,主管局批示后先启动产权界定程序。 二、关于产权界定的工作程序 首先进行产权界定,该阶段具体工作是: (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应初步了解委托人需要进行产权界定的背景和起因。 (二)组织工作班子。产权界定工作量往往较大,而且有时问题复杂,需多方努力配合。在接受委托后,本所指派专业律师作为具体承办人,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委托人协商共同组成工作班子。委托人一方的组成人员应有其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参加,以便对某些问题能做出快速决定,同时应有熟悉企业历史和财务状况的老同志和财务人员参加。工作班子在必要时还可吸收其他专业人士参与辅助或专门性工作,这样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工作班子应由主管部门牵头,采取承办律师为主,其他人员配合的工作流

程,作到及时提供资料,介绍情况,编制文件等工作,确保产权界定工作按时完成。 (三)明确产权界定的范围和区间 1、明确产权界定的范围。围绕委托人委托事项确定产权界定的范围。明确委托事项是针对委托人指向的企业全部资产还是部分资产,是资产的所有权还是经营权或使用权,是否包括债权的界定等等。 2、明确产权界定的起止时间。确定起止时间是为了在进行产权界定时对产权在某一截止日所代表的净资产价值能得以量化,对影响产权价值量的各种因素,如存货的增减、收入、费用等能够确定。截止日应尽可能接近产权界定材料申报的时间。 (四)展开调查、收集证据及相关材料。 1、拟定调查方案。在明确产权界定范围和时间的前提下,根据委托事项和企业状况拟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基本事项:a、出资人的法律状况及相关证明材料;b、接受出资单位的法律状况及相关证明资料;c、产权形成基本法律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产权形成方式(出资方式);原始出资情况;经营过程中产权的变化;经营情况对产权的影响,如负债、诉讼、担保等情形对产权的影响。 2、实施调查方案。针对调查方案涉及的基本调查事项,通过对标的企业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含原上级主管部门的知情人)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财政、国资、税务、劳动等相关部门和机构)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公司履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财务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维护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二、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及时申报企业增减资本、投融资等重大事项。 四、依法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执行司制定的投资收益管理办法。 六、制订国有资产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考核。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

一、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包括产权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权证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 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包括国有资本变动、资产处理(资产处理方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有偿转让、资产出租、资产报废)、实物资产收益、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投融资、投资收益、资产损失审批等管理。 第四章产权管理 一、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界定的规定执行。 产权界定工作程序: 1、公司委派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和界定,经清理、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规定由公司报财政部确认。 2、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产权纠纷调处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的规定执行。 三、产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等情况的,能够申请暂缓办理登记。在批准暂缓办理登记期限内,界定产权、处理纠纷,然后办理登记。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办法》的决定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发文字号】深国资办[2002]9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2.10.15 【实施日期】2002.10.1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规范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2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2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企业国有 产权代表报告制度》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15日深国资办[2002]91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我办和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临时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原深圳市企业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深圳市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和《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纠纷处理办法》等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和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临时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办法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1994年7月26日深企改办[1994]21号) 为了贯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3]68号),搞好产权界定,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问题 (一)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全资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以全资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全资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此项废止)注(注:此项原文为:(五)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资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问题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百科名片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这里讲的产权,与会计上讲的产权也不完全相同。会计上讲的产权是指企业的资产中扣除企业全部负债以后的剩余权益,即是指企业的净资产,是所有权的概念。而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中讲的产权,除了包括所有权的意思外,还包括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 目录 编辑本段国有资产产权简介 社会主义国家对应属国家的资产所有权以及与所有权相关的其他生产权利进行依法确认的法律行为。产权是财产权的简称。财产权的基础是财产所有权,这是建立在自有物基础上的权利,又称“自物权”;财产权还包括由财产所有权的行使而产生的其他财产权,主要是指财产所有者根据需要,依据法律或合同等形式,把财产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让渡给非所有者行使,所有者在拥有体现财产所有权的收益或处分的决定权前提下,一般不实际占有、使用财产。这种非所有者对他人财产享有的,并受财产所有者制约,对财产具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的权利,即构成另一类财产权。由于这是建立在他人之物上的权利,亦称“他物权”。因此,产权界定主要包括对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其他财产权的界定。 编辑本段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这是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进行所有权的确认,即界定国有资产范围。它包括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或由于国家资金投入、接受馈赠等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无形资产;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及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资产也属于国有资产。在实际经济生活的产权界定中,一般根据资产的投资来源界定,即按照各种经济成分“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来界定。具体地说:国家对各类行政、事业及社会团体的投资、拨款所形成的财产属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包括: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发文字号】深国资办[2002]9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2.10.15 【实施日期】2002.10.15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XP10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试行)>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05年4月12日)废止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企业国有 产权代表报告制度》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15日深国资办[2002]91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我办和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临时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

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原深圳市企业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和《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纠纷处理办法》等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和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临时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1994年7月26日深企改办[1994]20号) 第一条为了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落实国有股股东所享有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经批准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国有产权代表,指下列人员: (一)股份有限公司中,由市属国有股持股单位推荐并经股东大会选举担任公司董事长和董事的人员; (二)有限责任公司中,由市属国有出资单位推荐并经股东会选举担任董事长、董事的人员;市属国有独资公司中,由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政府授权的部门委派的董事和指定的董事长; (三)没有实行公司制度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 第四条企业经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有产权代表应向派出单位报告:

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屯政〔2005〕3号(2005年2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工作,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及运行机制,以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为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三条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和授权,对全区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管和运营,不具有行业和行政管理的职能。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的资产运营活动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有资产运营范围,是指区政府将所管辖的国有资产,授权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运营,先行授权范围为本区经贸系统、粮食系统、供销系统资产及资产收益和现由区财政局代管的国有企业资产。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代表区政府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由区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运营工作。 第六条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应具有资本运营、利益协调以及在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运作能力,能够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具备实现规模经济的能力; (三)有健全的资产运营管理制度及相应的内部机构。

第七条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的领导体制实行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章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的权利及义务 第八条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经区人民政府授权后,代表区人民政府对授权范围内的资产行使出资者职能,并对授权范围内的所有产权进行管理和运营。 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在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授权范围内的所有产权实行统一资源配置、统一投资决策。 第九条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的权利: (一)以出资者身份对国有资产运营享有管理权和经营权,依法享有产权的投资、转让等资产运营收益; (二)实施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拍卖、产权变动及资产抵押担保等事宜,按规定向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办理报批手续; (三)组织清算已被改制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和收缴工作; (四)依据所授权产权收取资产收益,并向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收益投资使用计划和建议,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资产收益上缴和再投资等具体工作; (五)对经批准建设的项目进行投资和管理,并组织实施工程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工作; (六)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的义务: (一)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保障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关于发布《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 界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资综发〔1991〕23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法》和本地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并将施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告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附: 1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 2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1991年3月26日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界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系指对企业应属国有的资产依法确认所有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 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其他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有资产分级管理主体的区分和变动不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分割和转移。 第八条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中由下列投资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 1 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其他单位的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 2 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 3 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 4 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通过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和从留用利润中提取所建立的各种专项基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

浅谈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和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的区别

浅谈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和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的 区别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浅谈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和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的区别 撰稿人许永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明了今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的建立将促使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由原来的国资委管人、管事、管企业转为以管资本为主,原来的“国资委-国有企业”的两层结构也将转为“国资委-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混合所有制企业”三层结构。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是国有股权的持股人,混合所有制企业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的建立无疑会促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改革。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国有运营公司都是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都是国有资产的直接出资人代表,持有现有国有企业股权,替代国资委行使出资人的职责。虽然这两种公司都是管资本的,但实际中经营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1、对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以资本运营为主,运营的对象是持有的国有资本(股本),包括国有企业的产权和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产业资本投资为主,主要是投资实业,以投资融资和项目建设为主。 2、目标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侧重改善国有资本的分布结构和质量效益,强调资金的周转循环、追求资本在运动中增值。通过国有资本的运营,重塑科学合理的行业结构与企业运营架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着力培育产业竞争力,重点是要解决国民经济的布局结构调整。通过资本投资而不是行政权力保持对某些产业和企业的控制力,实现政府的特定目标。

3、方式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经营方式包括兼并或分立,成立合资公司、公司制改建、培育上市公司、产权转让置换等。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是纯粹控股企业,不从事具体的产品经营,主要开展股权运营,行使股权管理权利,在资本市场通过资本运作有效组合配置国有资本。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通过投资事业拥有股权,对持有资产进行经营和管理。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提高国有资本流动性,开展资本运作、进行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等。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法.pdf

国有资产管理法 【教学重点难点】: 通过学习本章,了解国有资产管理的一般性规定。明确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产权纠纷的处理。掌握国有资产的评估方式。熟悉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等一系列内容。 【教学重点难点】: 1 国有有资产产权的界定。 2 国有资产的评估方式。 【教学内容】: 第一节概述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在坚持国家上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体制。设立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03年5月27日国务院颁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1 监管机构:国务院国在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 监管对象:中央企业(不包含能业)的国在资产。 3 地方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责,监管本级国企。 4 各级国资委向本级目政府报告工作。 5 国资委职责:行使出资人职责;推进国企改革,重组;推进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担负考核,奖惩;监管企业财产保值,增值。 6 国资委的义务:推进国资合理流动和优化效益;保证,提高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整体素质;探索管理方式体制;加强监管,促进保值,增值,防止企业资产流失;指导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尊重、维护企业经管独立权;指导、协调企业发愤中的问题。 二.国资企业监管内容: (一)对企业负责人的监管 1.任免 2.考核 (二)对重大事项的管理(审拟制) 1.企业重组次逞方案或章程为审拟。 2.①合并,定立;②转让,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③注册资金变动; 3.产权转让 4.选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内部机构。 5.协调矿产。调控工资分配 (三)对企业资产的管理 1.产权界定结构 2.收益、发展 3.派监事会稽查 4.保值增值 三、国有资产监管的内容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规范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国资营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规范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工作意 见的通知杭国资营〔2010〕60号 市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 为规范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实现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关于规范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规范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实现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市属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公有房产出租”,是指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在保证自身办公、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将闲置的公有房产部分或全部出租给承租方,以取得收益的行为。闲置公有房产主要包括商业性用房、办公性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场地等。 二、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公有房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程序合法、管理规范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原则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方,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1.为进一步规范公有房产出租行为,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应明确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要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完善公有房产出租管理的制度办法,健全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职责,确保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应包括对公司本部及下属企业公有房产出租管

理的制度规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2.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应定期分析企业公有房产的管理及使用情况,对可出租的公有房产及时进行梳理,制定相应的招租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公有房产出租管理部门应根据拟出租公有房产的评估价值及其所在地段、同类房产出租价格等因素,提出出租房产的租赁底价,并报经所在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确定。租赁价格一般不得低于租赁底价。 4.公有房产出租,原则上都应实行统一的公开招租,对单项合同年租赁底价超过30万元的项目,应通过杭州市产权交易所公开招租。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应按规定规范发布拟公开招租的公有房产信息。确需采用协议租赁方式的出租行为,应在本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5.公有房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如因承租方投入较大资金用于特定用途改造等特殊原因的,经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董事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出租年限,按出租合同约定执行。超过期限继续承租的,应重新进入公开招租程序。 三、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公有房产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严肃招租纪律,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 1.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应制订统一的租赁合同文本格式,及时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房产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提前终止约定;转租行为约定;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等。 2.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要切实加强公有房产的权证管理,建立健全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台账,为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要及时掌握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行。 3.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监察(纪检)部门要全程参与公有房产的招租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确保公有房产出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对于招租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租赁价格明显

学校国有资产的法律界定

学校国有资产的法律界定 首先,必须强调高校作为独立法人对国有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同时,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这就确立了我国高等学校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特别是高校在资产管理上的独立性和不受非法干涉性是实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保障。只有这样,国有资产才可能在全校范围内实现优化组合,把国有资产从小部门、小机构的控制中解放出来,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资源共享。高校作为法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能够有效制约部门本位和院系本位,部门和院系资产作用高校资产整体的一部分,不应向其它部分封闭,而应建立健全资源交流和共享机制,从而增加国有资产的经济和社会效能。 其次,必须建立国家出资人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作为出资人与高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授予高校更广范围的管理自主权,鼓励资产管理上的制度创新,调动高校在运营资产上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向这个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它规定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国家对高校的管理是通过法律的治理,是对高校资产运营效益进行外部评价并对教育过程和资产运营过程进行行政监督,其对资产的监管内容主要是组织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并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在这里,管理经营的主体是高校而不是政府,高校以教育的社会效益对政府负责,由此高校也享有很大的自主权利,政府不干预学校具体运作机制,只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对特定事项进行监督。这样,政府也可以有更多的余地着眼于整个社会教育需求,调整教育投资布局,深化教育投资体制改革,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扩大高等教育的经济基础。 最后,必须建立健全高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由它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等等。为什么要对高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呢?这是由国有资产的公共属性决定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固有的公共属性规定了它的使用不能由特定部门垄断,它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向所有人开放。如何在资产使用中更好地体现资产的公共属性,这实际上是高校内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当前,首先要解决好的一个问题是区别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高等教育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现在各高校举办企业的现象比较普遍,一部分高校国有资产转

浅谈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和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的区别

浅谈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和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的区别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浅谈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和国有资产运营公 司的区别 撰稿人许永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明了今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的建立将促使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由原来的国资委管人、管事、管企业转为以管资本为主,原来的“国资委-国有企业”的两层结构也将转为“国资委-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混合所有制企业”三层结构。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是国有股权的持股人,混合所有制企业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的建立无疑会促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改革。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国有运营公司都是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都是国有资产的直接出资人代表,持有现有国有企业股权,替代国资委行使出资人的职责。虽然这两种公司都是管资本的,但实际中经营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1、对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以资本运营为主,运营的对象是持有的国有资本(股本),包括国有企业的产权和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产业资本投资为主,主要是投资实业,以投资融资和项目建设为主。

2、目标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侧重改善国有资本的分布结构和质量效益,强调资金的周转循环、追求资本在运动中增值。通过国有资本的运营,重塑科学合理的行业结构与企业运营架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着力培育产业竞争力,重点是要解决国民经济的布局结构调整。通过资本投资而不是行政权力保持对某些产业和企业的控制力,实现政府的特定目标。 3、方式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经营方式包括兼并或分立,成立合资公司、公司制改建、培育上市公司、产权转让置换等。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是纯粹控股企业,不从事具体的产品经营,主要开展股权运营,行使股权管理权利,在资本市场通过资本运作有效组合配置国有资本。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通过投资事业拥有股权,对持有资产进行经营和管理。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提高国有资本流动性,开展资本运作、进行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等。

产权界定案例

产权界定案例 案例一: 廊坊开发区中油管道正泰物业公司(简称正泰公司)是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简称管道局)在河北省廊坊开发区申报成立的“三产企业”。该企业于1993年5月注册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200万元注册资金的来源是,管道局短期借款(累计15329万元)、局机关职工集资(817万元,1995年12月归还)和局有关单位的扶持资金。原法定代表人和副经理刘自力皆由管道局任命。 2000年初,正泰物业公司向主管机关管道局申请并提出了突出经营者和公司职工个人利益的改制方案,要求分配资产或拥有股份,方案被管道局否决。之后,管道局多次在局务办公会议上声明:正泰物业公司所有利润都是管道局资金创造的,资产必须归管道局所有。2000年12月,刘自力被职工选举为正泰公司经理。随后,刘向工商分局提交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然而,管道局却任命了正泰公司的新经理,并免去刘的副经理职务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5月6日印发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特别指出,“关于企业性质的认定:对于由个人投资开办但登记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企业的经营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企业性质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审理案件中涉及企业性质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要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于确属私营性质的,可以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据此,一个合理推论是,“假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尚不被法院直接受理,“假全民”企业就更不可能了计划经济体制试图以“公有制经济”(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一统天下从而禁止一切私人经济,但实际上,私人经济在“最危险却又最安全的地方”(即“公有制经济”的边缘和缝隙中)不可阻档地生长起来。例如国有部门为增加内部人福利而投资或者货款扶持下属集体企业、私人投资“挂靠”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更重要的是,即使在“公有制经济”体内,也无处不在地活跃着私人利益,尽管它们时刻处于夹缝之中。.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产权以及私人权益交织于一体,互相侵蚀、互为补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但这种“不规范”的产权格局很难说绝对不合法,事实上它们可能大多出于各级政府的默许。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越来越无法承受各种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负担,要维持它们的存在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