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工程全套监理实施细则之T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修改)

更改记录

1.适用范围 (3)

2.编写依据 (3)

3.职责 (4)

4.总则 (4)

5.安全监理的内容 (5)

5.1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5)

5.2施工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的监理理方法和内容 (5)

5.3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工作 (6)

6.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程序 (7)

6.1审查施工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7)

6.2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和证明文件审核 (8)

6.3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8)

6.3.1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审批 (8)

6.3.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性审核 (8)

6.4审核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专业管理人员资格 (10)

6.5审核四新使用的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 (10)

6.6审核安全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控制措施 (11)

6.7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11)

6.8现场的监督与检查 (11)

6.9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处置 (11)

7.施工组织设计与部分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审核与现场检查控制要点 (11)

7.1安全技术措施的针对性和全面性检查 (11)

7.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审查与现场控制要点 (12)

7.3脚手架方案审查与现场控制要点 (13)

7.3.1竹脚手架 (13)

7.3.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14)

7.4模板方案的审查及现场控制要点 (15)

7.5高处作业安全施工方案的审查及现场控制要点 (16)

7.5.1高处作业的一般安全要求 (17)

7.5.2临边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17)

7.5.3洞口作业安全要求 (18)

7.5.4攀登及悬空作业安全要求 (19)

7.6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安全监控要点 (19)

7.7施工监理工作中的安全监理规定 (20)

7.8施工现场遇实发安全事故时的处置 (20)

8.特殊安全情况下的处置 (20)

9.全过程安全监理资料的建立和收集 (21)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界定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施工现场生产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2.编写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5福建省、厦门市有关安全生产法规

2.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20年版施工安全部分

2.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88)

2.8《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2.9《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20)

2.1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20)

2.11《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2.1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2.1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2.14《落地双排外竹脚手架技术规程》(DBJ13-34-2020)

2.15《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9)

2.16与建筑施工有关的行业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规章等

2.17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第105号)

2.18国务院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19《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质建安[2020]第70号

2.2020的监理规划

2.21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2.22批准的安全专项方案。

3.职责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项目其它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对大型工程项目,或工程总量不大,但施工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项目及对中型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实施安全监理;对小型工程项目,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安全监理。

4.总则

监理人员必须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该项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等依据性文件,在公司质量管理文件和项目监理规划指导和规范下,结合[工程监理管理程序]和本细则的内容开展监理工作。

4.1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并支持和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安全监理工作。4.2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能免除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也不能免除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5.安全监理的内容

5.1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5.1.1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文件,建立岗位责任制。

5.1.2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手续。

5.1.3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协议书,签署《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承诺书》。

5.1.4在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时,发现不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

5.1.5审查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5.1.6审查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及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5.1.7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等。

5.1.8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

5.1.9检查施工单位是否针对施工现场实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5.1.10检查施工单位拟投入施工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特别是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打桩机械等大型施工机械)的检测检验、验收、备案手续。

5.1.11检查施工现场的实体安全施工前提条件。

5.2施工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的监理理方法和内容

对于施工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单独编制安全实施方案,报监理审核。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5.2.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 m(含5 m)的基坑(槽)

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 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5.2.2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 m (含5 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5.2.3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5.2.4起重吊装工程。

5.2.5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 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5.2.6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5.2.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4)特种设备施工;(5)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6)6 m以上的边坡施工;(7)人工挖(扩)孔桩施工;(8)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5.3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工作

5.3.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已经通过审查批准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5.3.2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检查施工单位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

报告。

5.3.3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不定期抽查现场持证上岗情况。

5.3.4检查施工现场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打桩机械等)、安全设施的验收、备案情况,施工单位对大型施工机械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情况。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检验、验收、备案,以及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下达暂停使用指令,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

5.3.5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投入、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总监不予签认,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

5.3.6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6.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程序

6.1审查施工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6.1.1《营业执照》;

6.1.2《施工许可证》;

6.1.3《安全许可证书》;

6.1.4《建筑施工安全监督书》;

6.1.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专业人员人配备等;

6.1.6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体系;

6.1.7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1.8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及管理情况;

6.1.9各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1.10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6.2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和证明文件审核

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和证明文件(总包单位要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6.3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6.3.1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审批

a.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b.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工会、设备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c.安全技术措施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d.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报建设单位审批认可;

e.安全技术措施变更或修改时,应按原程序由原编制审批人员批准。

6.3.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性审核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6.3.2.1土方工程

a.地上障碍物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地下隐蔽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相临建筑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d.场区的排水防洪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e.土方开挖时的施工组织及施工机械的安全生产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f.基坑的边坡的稳定支护措施和计算书是否齐全完整;

g.基坑四周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6.3.2.2脚手架

a.脚手架设计方案(图)是否齐全完整可行;

b.脚手架设计验算书是否正确齐全完整;

c.脚手架施工方案及验收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d.脚手架使用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e.脚手架拆除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6.3.2.3模板施工

a.模板结构设计计算书的荷载取值是否符合工程实际,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b.模板设计应包过支撑系统自身及支撑模板的楼、地面承受能力的强度等;

c.模板设计图包括结构构件大样及支撑系统体系,连接件等的设计是否安全合理,图纸是否齐全;

d.模板设计中安全措施是否周全。

6.3.2.4高处作业

a.临边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洞口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6.3.2.5交叉作业

a.交叉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安全防护棚的设置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c.安全防护棚的搭设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6.3.2.6塔式起重机

a.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是否能满足使用安全和设计需要;

b.起重机拆装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起重机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修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d.起重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计划和班前检查制度是否齐全;

e.起重机的安全使用制度是否健全。

6.3.2.7临时用电

a.电源的进线、总配电箱的装设位置和线路走向是否合理;

b.负荷计算是否正确完整;

c.选择的导线截面和电气设备的类型规格是否正确;

d.电气平面图、接线系统图是否正确完整;

e.施工用电是否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f.是否实行“一机一闸”制,是否满足分级分段漏电保护;

g.照明用电措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6.3.2.8安全文明管理

检查现场挂牌制度、封闭管理制度、现场围挡措施、总平面布置、现场宿舍、生活设施、保健急救、垃圾污水、放火、宣传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6.4审核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专业管理人员资格

6.5审核四新使用的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

审核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

6.6审核安全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控制措施

施工单位应提供安全措施的产地、厂址以及出厂合格证书。

6.7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6.8现场的监督与检查

现场监督与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

6.8.1日常现场跟踪监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监理人员对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

督、现场检查、验证施工人员是否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操作施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责令施工企业整改;

6.8.2对主要结构、关键部位的安全状况,除日常跟踪检查外,视施工情况,必要时可做

抽检和检测工作;

6.8.3每日将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在《监理日记》;

6.8.4及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汇报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必要时以书面形式

汇报,并作好汇报记录。

6.9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处置

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施工组织设计与部分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审核与现场检查控制要点

7.1安全技术措施的针对性和全面性检查

设计必须符合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和有较为全面的安全技术措施,除应有土方工程、脚手架、高处作业、安全网、井架、电梯、施工洞口及临边防护、场内运输及人行通道、排水、与外电架空线路的间距控制,防火、防毒、防雷等,临街、临人行通道、民房的

防护隔离等一般性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有特殊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如爆破、高层脚手架等,此外还应有季节性施工安全措施,如夏季、雨季、台风季节等。

7.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审查与现场控制要点

7.2.1临时用电方案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的要求,作业电工必须持证上岗,承包商应编制临时用电方案,并按程序完成审批(经企业安全技术部的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批准)。

7.2.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用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

离必须符合JGJ46-88表3.1.2所列数值。其中1KV以下为4m,施工现场机动车道与用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JGJ46-88表3.1.3的要求。其中1KV 以下为6m。

7.2.3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最小水平距

离不得小于2m。

7.2.4电缆线应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架空

电缆最大弧垂距地不小于2.5m。

7.2.5架空线路其线径、线间距离、高度、杆距、横担、拉线做法应符合要求,木制电

杆稍经应不小于130mm。架空线路严禁架设在树上、脚手架上。

7.2.6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开关箱中必须设漏电

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30mA,动作时间0.1s),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如人工挖孔桩、地下室施工等配电箱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7.2.7在特定的场合如隧道、井下、人工挖孔作业等,照明电压应分别采用36V、24V

或12V安全电压。

7.2.8临时用电方案需要变更时,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批准手续。临时施工用电施

工完成,应由承包商安全部门对照方案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备案。

7.2.9临时施工用电线路应加强日常维护与检查,对存在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7.3脚手架方案审查与现场控制要点

搭设脚手架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脚手架的搭设进度必须满足结构进度与安全要求,多层建筑目前仍普遍采用竹脚手架,根据DBJ13-34-2020规定毛竹外脚手架的搭设高度应在25m以下。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通常在50m以下。搭设工艺、搭设模式及材料要求,质量与安全要求,使用、维护及拆除等应符合规程的规定。承包商应编制脚手架施工方案,按程序完成审批(经企业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批准。

7.3.1竹脚手架

7.3.1.1竹脚手架立杆中距为1.2m(个别处不超1.3m),大横杆上下水平间距不大于

1.8m。脚手架搭设宽度为1.0m,剪刀撑每组水平距离为4.8~5.0m,水平夹角为45。~60。之间,交叉连续绑扎。

7.3.1.2竹脚手架与主体结构的联接点水平距离6~10m,垂直距离为3~5m,每30m2必须设一处。距脚手架顶部不大于4m,布置方式应结合建筑结构情况作矩形或梅花形排列。在主体施工(通常在每层楼板砼浇筑)时予埋φ6圆钢或8#铁丝。

7.3.1.3竹脚手架施工层外侧、临街、临人行道处外立面均应设置密口式安全网封闭。安全通道及人行道上方还应搭设双层防护棚。

7.3.1.4与井架、塔吊、人货电梯接触处应封端(设栏杆、挡脚杆和安全网)。

7.3.1.5竹脚手架内侧与建筑物的净空不能大于2020m,当大于2020m时应作水平封闭(加设水平杆、挂网或设内栏杆)。

7.3.1.6作业层应满铺竹榀,非作业层不铺榀最多不超过3步层,不铺榀的水平杆净空不得大于2020m。

7.3.1.7立杆的起步与底顶杆应埋入密实土层内,当为回填土时,其相对密度应大于90%,埋深不小于250mm,杆底应铺30*150*150mm的厚板或砖、片石。如不能埋地,则在地面以上100mm设一道扫地杆。

7.3.1.8竹脚手架与卸料平台应分开设置,不应将卸料平台的荷载传给竹脚手架。脚手架使用过程荷载不应超过2KN/M2。

7.3.1.9落地竹脚手架搭设完成应由承包商安全部门组织验收与交接,并将验收结果向专业监理工程师申报。未经检查合格不得使用。

7.3.1.10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巡检,不得随意拆除连墙点,遇大雨、台风天气要加强检查与加固,应注意脚手架的合理寿命周期(一般在10个月至一年)。

7.3.1.11脚手架拆除时应在地面设立警戒。雨天或5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进行搭拆作业,拆架时架体材料不得由高空向下抛落。作业人员应配戴相应防护用品。

7.3.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7.3.2.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符合JGJ130-202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施工前,应按照规范的规定对脚手架结构构件与立杆地基承载力进行设计计算(规范规定可不计算的除外),应找规范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承包商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

后经总监批准。

7.3.2.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其钢管外径*壁厚分别为48*3.5和51*3mm,扣件不得有裂缝、

变形、滑丝。新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或按GB15831的规定抽样检测,钢管上不得打孔,两种规格钢管不得混用。钢管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等。钢管及扣件均应作防锈处理。

7.3.2.3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构造尺寸,纵横向水平杆、脚手板、立杆、连墙件,剪力撑与横向斜撑、斜道、门洞等均应符合规范要求,搭设完成后应按规范第8.2进行检查与验收。经承包商安全员检查后报企业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复查合格后向专业监理工程师申报。未经检查合格不得使用。

7.3.2.4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设防雷接地,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7.3.2.5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砼和砂浆的输送道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7.3.2.6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巡检,遇大雨、台风天气前后要加强检查与加固,严禁拆除主节点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和连墙件。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7.3.2.7进行搭拆脚手架作业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六级及以上大风、雨、雾天应停止施工。

7.4模板方案的审查及现场控制要点

7.4.1木模板工程的施工设计必须按工程特点进行,必须符合GBJ5-87《木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还应符合DBJ13-2020999《现浇钢筋砼楼(屋面)板及砌筑墙体的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中“模板工程”的规定。钢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GBJ17-88《钢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模板工程应满足刚度、强度及稳定性的要求,应保证结构各部分的设计尺寸及位置的准确。跨度大于4m的梁,当设计无规定时其起拱值为跨度的

1~3/1000。模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企业技术质量部负责人审核并盖章后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经总监批准。

7.4.2模板材料进场后应在自检合格后向专业监理工程师办理报验,以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应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退场。

7.4.3模板工程的验收应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同时应符合DBJ13-2020999中3.1模板工程的具体规定:

7.4.4采用杉木支柱的圆木稍经(去皮后)应≥Ф80mm,接头应按规范规定,支撑的纵横间距应≤1000mm。

7.4.5钢管支柱(Ф48mm、δ3.5mm)纵横间距应≤12020m,并根据强度及稳定计算纵横水平拉杆及斜拉杆。

7.4.6支撑的第一道水平拉杆距地面500mm,向上每隔2020mm设置一道水平拉杆,纵横向的垂直剪力撑间距不宜大于6m。

7.4.7支柱应上下层对齐,保证垂直。安装在基土上的模板支柱,基土必须分层夯实,并有排水措施,保证支柱底座具有足够的支承面积和强度,支柱下须垫通长垫板(不小于50*2020m)。

7.4.8浇筑砼时,护模人员不少于2人。

7.4.9模板拆除(包括水平拉杆和剪力撑)必须根据拆模试块的强度报告,按规范要求提出拆模申请,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批准后进行。

7.4.10楼层高度超过4m或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建筑物,安装或拆除模板时,周围应设安全网或搭设脚手架和加设防护栏杆。在临街及交通要道地区,还应设警示牌,并设专人维持安全。

7.5高处作业安全施工方案的审查及现场控制要点

承包商应编制高处作业安全施工方案,在按程序完成审批(企业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备案)。凡可能坠落的作业基准面高度在2m及以上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安全施工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方案审查和现场监控。

7.5.1高处作业的一般安全要求

7.5.1.1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7.5.1.2应按项目管理规定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高处作业安全责任,从事高处作业人

员的健康必须符合要求,攀登和高处悬空作业,高处搭设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5.1.3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

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方可使用。施工中发现缺陷或隐患应及时解决。

7.5.1.4应对高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纪律交底,高耸建筑物应设置避雷装置,雨天作业应

采取防滑措施,六级以上大风,雾天应停止高空作业。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在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7.5.1.5建筑物出入口应搭设长3~6m,宽于通道两侧各1m的防护棚搭拆时应设警戒,并

指派专人防护。

7.5.1.6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件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计算,强度挠度计算按现

行有关规范进行,但钢受弯物件的强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

7.5.2临边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7.5.2.1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

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7.5.2.2首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架的高度超过3.2m的楼层

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7.5.2.3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

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7.5.2.4井架与施工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地面通

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格封闭。

7.5.2.5各种垂直运输卸料平台,除防护栏杆外,敞立面必须采用满挂安全网或其它可靠

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7.5.3洞口作业安全要求

洞口作业必须安全必须做好“四口”的防护,“四口”主要指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等各种洞口。在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7.5.3.1板与墙的预留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

护设施。

7.5.3.2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

一道安全网。

7.5.3.3钢管柱,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

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7.5.3.4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

还应设红灯示警。

洞口防护所采取的防护栏杆,加盖件、安全网与栅门等必须满足安全、牢固及规格要求。

7.5.4攀登及悬空作业安全要求

攀登及悬空作业的有关设施与设备必须满足安全要求,必须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进行攀登与悬空作业,作业人员应根据需要配戴有关安全防护用品。

7.6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安全监控要点

7.6.1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以下统称垂直运输机械)的生产厂家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必须符合现行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必须与所使用的工程特性机不配。进场前承包商应报送相关材料(包括出厂或检修合格证),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批准后方可进场。

7.6.2承包商应编制“垂直运输机械”搭拆方案,应具备相应搭拆作业资质,作业人员应全部持证上岗。搭拆方案应按审批程序完成内部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件原件应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核对并留置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7.6.3“垂直运输机械”应根据计算确定采用砼或钢筋砼基础,基础应满足工作或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荷载和抗倾覆稳定性的要求。垂直运输机械的安装位置(任何部位)应满足有关最小安全距离的要求。

7.6.4在安装调试完成后,应作重载试验,物料提升机重载试验合格后,承包商应在将验收及试验结果(由承包商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备案后方可使用,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应在承包商试验并自检合格后,向安全与技术监督部门申报验收,并在检测或验收合格取得准用证后将有关资料报专业监理工程师核对,经总监批准后方可启用。

7.6.5使用过程,应督促承包商加强检查与维护,并按设计选定的作业参数进行作业,与主体结构的联接应采用刚性连接,构造节点应符合设计与安全要求。遇大风(按设计限

定风力)、大雨、大雾等恶劣气候,应停止作业,并在大风、大雨来临前做好设备安全预防,大风、大雨过后做好检查工作。严禁违章或超限作业。

7.6.6装拆作业均应做好场地围护与警戒工作。

7.7施工监理工作中的安全监理规定

施工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应自觉遵守有关安全法规,不下达有关违章作业的指令,及时制止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行为。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安全监督工作,督促承包商安全管理人员到位,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做好安全施工的检查工作,对不符合有关规范和强制性条文规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及时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必要时报总监批准下达局部停工令。承包商在问题整改完成,隐患消除,经安全人员自检合格后向专业监理工程师申报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被停工的应填报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和复工申请,经总监批准后方可复工。

7.8施工现场遇实发安全事故时的处置

施工现场遇实发安全事故时,应首先做好人员抢救和防范事故扩大的工作,及时向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同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协助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特殊安全情况下的处置

如遇下列情况,监理人员要直接下达暂停施工令,并及时向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汇报: 8.1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符合要求

时;

8.2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

8.3安全措施未经自检而擅自使用时;

8.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

8.5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