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

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
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

白蚁:

白蚁(termite,white ant),亦称虫尉。白蚁是自然环境中存在的能够高效降解木质纤维素的昆虫之一,隶属于节肢动物门,昆虫纲,有翅亚纲,网翅总目,是一种半变态完全社会性昆虫。地球陆地2/3面积上有白蚁分布,其中大部分集中在热带和亚热带地区,各大洲中仅南极洲尚未发现白蚁活动的痕迹。热带和亚热带地区净初级生产量占到陆地生态系统的50-60%。白蚁巢群中具有多种不同品级的个体,各品级白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白蚁的品级包括繁殖蚁、兵蚁、工蚁和若蚁,繁殖蚁又有原始型繁殖蚁和补充型繁殖蚁之分。原始型繁殖蚁是从母巢中分飞出来的长翅型繁殖蚁,后配对脱翅建立巢群,当巢内原始蚁王蚁后衰老或死亡后,补充型繁殖蚁就会补充或替代有蚁王蚁后进行繁殖以保持巢群稳定。

青岛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青岛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在1995.05.06由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

《青岛市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修改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13日

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孟凡利

2018年2月7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省对“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公平竞争审查等方面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青岛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青岛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白蚁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

“青岛市白蚁防治机构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其他区(市)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称白蚁防治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新建建筑工程),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白蚁预防处理。但化工、农药、水泥、铸造、钢铁冶金等行业的新建生产用房,以及无白蚁发生危害历史的区域,可以暂不作白蚁预防处理。”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新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白蚁防治机构办理白蚁预防处理手续。建设单位和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白蚁预防处理服务协议进行白蚁预防。白蚁预防处理服务协议应当明确防治方案、措施和实施期限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处理服务协议,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白蚁预防工程应当确保质量,已经白蚁预防处理的新建建筑工程,白蚁防治质量保证期为15年。保证期内发生蚁害的,由白蚁防治机构负责组织灭治。”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防治质量保证期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白蚁防治机构报告,交由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七)将第九条修改为:“货物运输、仓储等单位,应对货物和运输工具、库场(房)进行白蚁检查。发现蚁情,立即报告白蚁防治机构,由白蚁防治机构组织灭治。”

(八)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进行白蚁预防的,由白蚁防治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的罚款。”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白蚁防治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白蚁防治机构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白蚁防治单位未按照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由白蚁防治机构给予警告,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白蚁防治管理和预防工程费用以及灭治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白蚁防治机构可以直接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白蚁预防工程和灭治活动。”

(十四)删去第十四条。

此外,对上述规章的部分文字、标点符号和条文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和对应修改。涉及有关行政区划、机构的条款,按照现行区划、机构设置及职责执行。

本决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白蚁防治管理,预防白蚁危害的发生和蔓延,

保障财产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白蚁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白蚁防治机构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的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称白蚁防治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第四条白蚁防治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白蚁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辖区内白蚁蚁情的调查监控和白蚁防治的规划、协调指导工作;

(三)具体负责辖区内白蚁预防与灭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对辖区内的白蚁防治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五)开展白蚁防治的科学研究,宣传推广白蚁防治技术知识;

(六)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五条凡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新建建筑工程),均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白蚁预防处理。但是化工、农药、水泥、铸造、钢铁冶金等行业的新建生产用房,可以暂不作白蚁预防处理。

第六条新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白蚁防治机构办理白蚁预防处理手续,并按规定交纳白蚁预

防工程费用。白蚁预防工程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第七条白蚁预防工程应当确保质量,已经白蚁预防处理的新建建筑工程,质量有效保证期为15年。有效保证期内发生蚁害的,由白蚁防治机构无偿灭治。

第八条对本办法发布前,已建成使用又未进行白蚁预防处理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加强对蚁害的防治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白蚁,应立即向白蚁防治机构报告,由白蚁防治机构组织灭治,灭治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第九条货物运输、仓储等单位,应加强对货物和运输工具、库场(房)的白蚁检查。发现蚁情,应立即报告白蚁防治机构,由白蚁防治机构组织灭治,灭治白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白蚁预防处理手续施工的,由白蚁防治机构责令补办手续,并视情节处以应收预防工程费二倍以下罚款;对阻挠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防治的,由白蚁防治机构强制灭治,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灭治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罚款上缴财政。

第十二条白蚁防治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白蚁预防工程费用和白蚁灭治费用的收缴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局制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收缴的白蚁预防工程费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对广告经营单位征收教育发展费的规定》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对广告经营单位征收教育发展费的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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