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

全事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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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

事故管理制度

枣庄市山亭区水务服务公司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事故管理制度

1、总则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青石拦河坝(闸)出现加固工程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程序,做到对已发生事故的及时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科学、公正、客观的调查、分析与处理,落实防范措施,实现防范并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青石拦河坝(闸)出现加固工程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基本原则

严格遵循国家及行业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的要求,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合法合规、快速有效。

遵循“一岗双责”和“管生产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基本原则,各参建单位第一责任人即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总责。

按照分级责任管理建立各级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相关工作。

严格遵循发生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2、引用文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理原则》(水安监〔2016〕220号)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236号)等。

3、职责与分工

各参建单位及各有关部门负责及时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并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工作,无条件服从处理结果,并对事故进行原因分析,制订具体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

员工代表/(工会委员):有权参与事件的调查处理。

全体员工:有责任第一时间报告发生的事件。

4、管理内容和要求

管理目标

建立合法合规、快速高效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岗位责任。

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做到举一反三,防微杜渐,确保实现各级安全生产目标。

管理程序及要求

事故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事故报告

一般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的形式上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快报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过规定时限报告事故;

(二)漏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三)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在上报事故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现场处理:一般情况,事件发生单位要保护现场;若因抢救伤员、防止事件扩大及连续生产等原因需要挪动现场物件,必须做出明显标志、绘制事件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清理事件现场,要经事件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

事件调查程序:

事故调查按照事故的等级分级组织。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省、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备案。

·轻伤事故:由各参建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生产管理部。

·重伤事故: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组成的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配合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的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以上事故: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配合安监部门、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的职责:

·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确定事件责任者;

·提出事件处理意见和再发生防止对策;

·写出事件调查报告。

调查组的权利:

有权向事件发生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

绝;部门及有关人员不得阻碍、干涉事件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调查组提出的事件处理方案和整改措施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对于重伤以上事件由建设单位批准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对死亡职工,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善后处理,办理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

对工伤人员,在治疗终结后,人力资源部组织对劳动能力和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的伤残程度,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工伤人员予以抚恤。

纠正和预防措施

事故处理应严格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科学分析,并及时制定有效地纠正和预防措施确保实施到位,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对拟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在实施前应进行评审。

对各类事故处理的结果应做到信息的公开,生产管理机构应在事故处理完成后7日内将处理结果和相关结论性意见以公开的形式(文件、网站等)下发到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范围内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部门,达到事件的警示预防目的。

事故统计与分析

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汇总与分析工作,及时收集事故的相关档案

资料,建立事故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台账应详细记录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人、原因、处理结果、采取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和效果评价等内容。

每一年度应对当年发生的事故进行科学分析,并与风险防控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紧密结合,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完整版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分类与管理 ⒈事故按性质分类可分为生产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交通事故以及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环保事故、伤亡事故。 ⑴生产事故,指生产操作过程中,因违反工艺流程、岗位操作法、误操作或控制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⑵设备事故,指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坏、损失或流产的事故。 ⑶质量事故,指生产过程中因违反国家和企业规定的有关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出现原料、中间体、成品使用差错以及混淆、混药、异物混入或变质等问题,使该物料不符合既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物料损失或整批退货的事故。 ⑷交通事故,指在企业生产活动区域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⑸火灾事故,指发生着火,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⑹爆炸事故,指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⑺环保事故,指发生生产或“三废”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使周围职工、居民和行人受到危害或影响周围农业生产的事故。 ⑻伤亡事故,指企业员工(包括在厂内施工作业的外来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⒉生产事故、爆炸事故和伤亡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管理;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由

安全生产或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由防火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环保事故由环保部门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进行调查、统计和存档。 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与救护 ⒈公司、车间(科室)、班组及危险岗位必须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防范。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根据预案的要求进行抢救,妥善处理,切忌盲目涉险,以防事故的蔓延扩大。 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领导要直接指挥,各相关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疏散、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⒊对有害物质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置警戒线,请就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⒈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公司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在半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动态。 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企业各部门和员工要积极配合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 制度(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新版) 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项目部或分公司领导报告,项目部或分公司应在2小时内报告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 3、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4、对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或分公司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公司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8、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发生事故的项目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9、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

安全事故处理规定(1)

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及急性中毒事故,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析、上报。 一、事故分类 1记录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称为记录事故 a.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b.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c.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2轻伤及轻伤事故 2.1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2.2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重伤及重伤事故 3.1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3.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4.1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在1—2人的事故。 4.2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残废和重伤合计达10人以上的事故。 二、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调查、分析 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立即报告专业公司的行政正职(或现场委托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员,由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或委托人)主持调查、处理并登记存档。 2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程序:(适用一、二、三、四级项目部) 2.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单位行政正职(现场委托人)或专职(兼)安全员,由行政正职(现场委托人)或专(兼)职安全员立即报告项目部领导和安监部门,项目部领导和安监部门接报后,用快速方式(电话或传真)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安监部。 2.2严重未遂事故,由项目经理或主管副经理主持成立由安监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填写“严重未遂事故报告”。 2.3“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由项目部安监部门(安监负责人)负责汇总和审核,并报项目部领导批准签字后,于事故后三日内报送公司安监部。 2.4公司安监部接到项目部、专业公司发生的严重未遂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将事故的简要经过报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 2.5公司安监部对“严重未遂事故报告“审核后,应在事故发生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 (2018年8月28日)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执行的,今天,我就结合质量考核、新政策、农垦实际,和大家一起温习一下建设管理程序,重点是下去检查,怎么检查,检查什么,使垦区建设管理工作更趋程序化、规范化。 一、项目法人主要完成的事项 1、项目法人组建。小水就是农场,大水就是灌区管理站或新成立的建设管理处,要有正式文件明确技术负责人和内设机构(综合、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等)。 2、质量与安全终身责任制。落实责任制,厅里规定逐级签订责任状,如站长、副站长、部门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逐级签订;在明显部位设置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要求未竣工建筑物工程全部设置(一般大理石的)。 3、管理制度。是内控的一种手段。包括招标制度、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检查制度一定要包括强制性条文的检查,全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6版),这是严格执行的,也是行业检查新的重点。 4、应办理的手续。一是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是及时报送开工备案手续(行政许可取消下水利部下的通知变成备案);三是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应

重新报送质量监督机构;主体工程开工初期应将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及标准分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四是将法人验收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五是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应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六是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5、主要责任履约。项目法人应对施工、监理等现场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变更进行审批,要求双方以正式文件形式履行;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按相关规定要求组织(或委托监理)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等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是工程结算、质量保证金退还的依据,如一个标段只有一个单位工程,可以把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合并进行。 6、参建单位检查。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委托合同,要使用行业合同文本;对参建单位的检查包括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要有书面材料,检查组和被检查单位要有签字,有整改回复。积极推进项目法人抽检,大水工程必须执行三检制。 二、设计单位主要完成的事项(检查设计单位,检查什么) 1、现场服务体系建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设立现场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设计代表,要有委派函;建立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审核、会签批准等内部制度;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建立信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意外事件。没有安全影响的工艺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质量事故和公司以外的交通事故不适用本规定。 2、职责 2.1公司总经理负责属于上级部门调查处理权限的各类事故的报告,负责组织和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并配合上级事故调查,负责审批事故内部处理意见。 2.2公司安全部门负责轻伤事故、影响不大的重伤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有较大财产损失的各类事故的报告、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事故档案管理。特种设备事故有安全部门和设备部门共同组织调查处理。 2.3公司其它部门、工会组织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参与、配合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2.4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配合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3、事故分类与分级 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将事故分为以下等级(该分级与国家

规定的事故分类方法有异):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参照轻伤事故管理。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重伤1~2人,但无人死亡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10万元的事故参照重伤事故管理。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者3~9人重伤,或者10万~1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事故抢救与报告 4.1发生人员伤亡应立即拨打120报警;发生重大火灾拨打119报警。 4.2发生轻伤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在24小时内尽快报告公司安全部门。 4.3发生重伤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车间领导、生产部、HSE部(或者值班负责人),生产部、HSE部(或值班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指挥事故处置,并报告公司领导。对事故有关信息,征求公司主管领导意见后,应在1小时内电话报告上虞市安监局、园区安监分局和松厦镇人民政府。

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规定(适用篇)

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规定(适用篇)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篇1 一.目的 为了严格事故管理,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统计与分析、回顾、书面报告样式和表格等内容,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发生的各类事故。 三. 职责 3.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并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 3.2 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公司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3 部门责任者对本部门发生的各类事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报告。

3.4 安全管理部门承担需要向上级政府部门通报的安全事故报告工作。 3.4 办公室负责各类事故的综合整理和归档。 四. 各类事故的界定 4.1人员伤亡事故: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及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其中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可分为以下等级: 1)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事故分类 1.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犯工艺规程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 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 的事故。 3.品质故事: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故 事 4.交通事故:指工作期间或因公外出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 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6.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7.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为破坏事故。 8.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或因此导致 死亡的事故。 9.环境污染事故:由于生产、使用贮运或其它因素造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或固体 废弃物超标排放,使大气、水体、土壤、人及其它植物等自然环境受到损害,为环境污染事故。 第二章.事故管理 生产(工艺)事故由各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质管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由行政人事部、安全科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维修组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爆

炸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由安全科负责管理。各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存档。 工业安全小组安全科负责全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全科。 第三章.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车间、部门、班组和个人事故不得迟报、漏报、慌报 或者瞒报。 2.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发生,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尽快报告班组长,班组长应于当天上报部门负责人 及安全科。夜班发生事故,则在次日由当班班长委托接班班长上报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科。 3.发生工伤事故事故伤者三日必须内填写“员工工伤事故登记表”交安全科,如伤者因伤不能填 写,应由所在班组班长代为填写。 4.外派出差人员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或重大无工伤事故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实时电话报告所在部 门相关人员或部门负责人,所在部门相关人员随即告知安全科、行政人事部,安全科上报公司工业安全小组组长,由工业安全小组组长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召开临时安全会议。临时安全会议由工业安全小组组长主持,行政人事部经理、部门经理、安全主任参加,讨论是否安排事故调查人员前往事发地调查,将讨论结果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5.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现场其它人员应现场人员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或互救。立即 6.逐级或直接报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立即上报公司工业安全小组组长,并赶赴现场, 组织救护,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公司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如实向南湾街道安监办报告。 第四章.事故调查 1.重大事故发生后,由公司工业安全小组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事故调查机构 对事故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规范汇编

目录 上册 法律 xx水法(1988年) xxxx法(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年修订) xx公司法(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订) xx防洪法(1997年) xx建筑法(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 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xx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1983年) xx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1983年) 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黄河长江、淮河、 永定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报告》的通知(1985年)附注:有关xxxx调度文件目录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1985年) 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 纲要》的通知(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 国务院批转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建设部水利部 《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89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水利工程水费核订 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0年)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 水库xx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决定(1991年)xx防汛条例(1991年)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1992年) 国务院关于珠江流域综合规划的批复(1993年) 取水xx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 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综合规划的批复(1993年) 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88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 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 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油安字【2007】57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

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规定

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程序 1、目的 为了持续辨识、评价和控制公司在活动、产品或服务中需要控制的危险源,达到对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积极预防和有效控制,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活动、产品或服务中涉及的对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和控制。 3、术语和定义 引用公司《管理手册》中有关术语和定义。 4、职责 ⑴安全质量部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检查本程序。 ⑵机关/项目部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辨识、评价和控制本部门/本项目危险源,并建立本部门的《危险源清单》、《重要危险源清单》,将《重要危险源清单》报安全质量部备案。 5、工作程序 ⑴危险源辨识的范围 a、所有进入施工场所的人员(含员工、合同方和访问者); b、常规活动(如正常的施工生产活动)和非常规活动(如临时抢修等);包括原材料的采购、储存和运输;施工生产作业活动、施工工艺选用等其它辅助活动。 c、所有的施工设备设施运行、维护和保养,包括相关方的设备。 ⑵危险源辨识方法可采用询问与交流、现场观察、查阅有关记录、安全检查表法、系统安全分析、事件树、故障树等方法。调查之后作好危险源统计,建立危险源调查清单。 辨识时考虑“三种时态”(现在、过去、将来)、“三个状态”(正常、异常、紧急)和七种类型(机械类、电气类、辐射类、物质类、火灾与爆炸类、职业病类等;按条件许可时还可分为物理性、生物性、生理性、行为性和其他等)。

⑶可导致的事故类别划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邦、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⑷风险评价 ①总则 a、风险评价应在危害因素充分辨识的基础上进行; b、风险评价应为确定设施要求、培训需求和进行运行控制提供信息; c、风险评价应为建立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提供依据; d、风险评价结果应形成文件,作为公司建立和保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各项决策的基础,为持续改进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绩效提供衡量的基准。 ②风险评价的依据 a、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b、危险、危害影响的程度、可能性和规模。 ③风险评价方法(一) 根据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和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来进行风险评价,其结果从高到低依次划为A、B、C、D、E共5个级别。 a、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为3个级别: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极大的为“可能”,事故发生可能性极小的为“极不可能”,界于两者之间的为“不可能”。 b、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3个级别:将会出现多人伤亡的为“严重伤害”,出现轻伤为“轻微伤害”,界于两者之间的为“一般伤害”。 A级风险(不可容许风险),即 事故潜在危险性很大,并难以控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已极大,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多人伤亡的风险。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 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示范 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目的 为规范安全、环保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管理,防止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 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 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 失或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

事件。 3.2 环境污染:指由于单位或个人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造成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3.3“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4.管理内容 4.1 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 4.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份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地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其他直属机构(地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其他直属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

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各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 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事故上报及责任追究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332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安全事故上报及责任追究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安全事故上报及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 管控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伤认定、上报、划分标准、责任追究、执行监督管理工作,使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适应公司管理需要。 2. 适用范围 公司内生产车间及职能部门。 3. 管控对象 3.1工伤认定; 3.2安全事故上报; 3.3安全事故划分标准;

3.4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3.5安全事故责任执行监督。 4. 管控内容 4.1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论据为国务院最新修订并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4.1.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 4.1.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1.4患职业病的。

4.1.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1.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1.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1.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1.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1.2.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1.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2017年

(水利部规章,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文件水建[1995]128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

公司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简易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 法简易版

公司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应用在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一、目的: 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为公司工作的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包括ABC三类员工。 三、工伤的认定 1、工伤的认定: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

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A、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B、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

工厂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分管范围、等级及事故的抢救、报告、责任和处理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类事故的管理。 2总则 2.1各类事故应认真贯彻“四不放过”原则,并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2.2各类事故应分级管理,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职、权范围内的事故负责。 2.3事故管理应总结经验教训,找出规律,确定防范措施,严加防范,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3事故分类 事故分工伤事故、生产(工艺)事故、爆炸事故、火灾事故、质量事故、设备 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七类。 3.1工伤事故是指作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的事故。 3.2生产(工艺)事故是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操作不当或误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3.3爆炸事故是指由于化学或物理性爆炸,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3.4火灾事故是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3.5质量事故是指产品、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且不能返工修复或返工后直接经济损失在800元以上,基建工程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造成进一步损失或使损失扩大,原料或产品等因管理、包装不良而变质的事故。 3.6设备事故是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3.7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发生生产事故或“三废”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使周围员工、居民和行人受到危害或影响周围农业生产的事故。 4各类事故管理分工

公司内的各类事故,由总经理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建档和报告;生产部负责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管理,查处督促和档案管理;各部门应在每月2号前在“安全生产月报表”上填报事故并上报生产部。 4.1工伤事故、爆炸事故、火灾事故、生产(工艺)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由生产部负责分工管理。 4.2设备事故(含检修质量事故、设备制造质量事故)由设备负责分工管理。 4.3产品质量事故由技术质检部负责分工管理。 4.4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负责分工管理。 4.5微小事件由生产部按事故程序管理,但不纳入事故统计。 5事故等级 5.1各类事故实行统一等级划分,划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微小事故和微小事件五级。 5.2特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事故。 5.3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事故。 5.4一般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8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事故。 5.5微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800元以下,100元以上的事故。 5.6微小事件:直接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下的事件,或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未遂事件。 5.7虽未达到相关事故等级标准,但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经厂安委会研究,认为必须升级的,按升级后事故等级处理。 6事故损失计算 6.1各类事故损失分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总损失。 6.1.1损失的概念。 6.1.1.1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指原辅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医疗救护损失、厂房损失、设备损失、赔偿损失等。 6.1.1.2间接经济损失:指工作日损失、误工损失、产量损失、处理事故所耗的物品损失等。 6.1.13事故总损失:指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之和。 6.2损失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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