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的政治领导和工作指导,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推动陕西社科强省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设立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负责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工作。

省评奖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省级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专家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省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90个,可随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成果申报总量变化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评奖活动所需经费列入评奖当年省财政预算。

第八条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注重成果的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时代性、系统性和专业性,注重体现中国特色和陕西风格。鼓励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冷门学科创新发展,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

制定明确的评奖标准,严格按照标准评选。达不到标准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九条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按评审要求,组建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的成员从省哲学社会科学评审专家库中抽选,实行完全回避制度,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在我省工作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均可申报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

优秀成果奖。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申报人向受理单位申报。

在职副厅局级以上(含副厅局级)领导干部中,仅限于编制在高等院校、党校、社科院、行政学院和其他社科研究机构、事业单位,并以教学、科研工作为主,其成果可以申报。

第十一条各设区市社科联、省社科联所属社会组织、各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机构及省直有关部门为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申报受理单位。

受理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第十二条下列在当届评奖周期内完成的,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可以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公开出版或发表的专著、编著、译著、论文、工具书、志书、研究(调研)报告、古籍整理出版物、科普读物;

(二)与省外作者合作,我省社科工作者任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的成果;

(三)系列丛书的单本专著、系列论文或论文集中的单篇论文;

(四)发表在境外出版物上的成果;

(五)未公开发表,但对决策资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价值或参考借鉴作用的调研报告;

(六)其他按规定可以申报的成果。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著作权有争议的;

(二)论文集、教材、文艺作品、新闻报道、年鉴、大事记等;

(三)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

(四)属于交叉学科且已申报参评省科学技术奖的。

第十四条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和方式进行:

(一)申报:成果作者按照奖项设置填写申报表,向受理单位申报。

(二)初审:受理单位对申报成果进行受理、初审、数据汇总,并向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成果及相关资料。

(三)复审: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受理单位报送的成果及资料进行统一分类、编码、复审。

(四)评审: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评审过程采取“两级评审、加权计算”的评审方式确定成果排名,以投票方式确定获奖等次;评审全程为匿名评审,引入第三方监督公证机制。

1.初评:由初评委员会负责,采取评委打分方式,按得分高低依次排序,评选出终评候选成果;审读域外成果。

2.终评:由终评委员会负责,先对终评候选成果打分,之后在第三方监督公证之下,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对两次得分进行加权计算,汇总排序后,由终评委员会采取投票方式确定获奖等次。

(五)公示: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奖结果向社会公示30天(含节假日)。

(六)批准: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陕西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并颁发获奖证书。奖金标准分别是:著作及调研报告类成果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论文类成果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

第十六条申报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向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第十七条申报参加评奖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如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取消其参加评奖资格。

第十八条对已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报请省政府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被撤销奖励的,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给予通报。

第十九条评委和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

评奖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担任评委的,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二十条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评

奖实施细则,报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3日起施行,2022年11月12日废止。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要求,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衔接,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 (二)基本原则。 托住底线。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统筹衔接。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及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三)目标任务。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与相关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合理界定救助对象 (一)保障重点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设区的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7类对象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

渭南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渭南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渭政发[2010]48号 【发布部门】渭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25 【实施日期】2010.10.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渭南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2010年10月25日渭南市人民政府发布渭政发〔2010〕48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陕民发〔2010〕6号)和《陕西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陕民发〔2008〕5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的突发性、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工作。 县市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救急救难、及时有效; (四)一事一议、分类施救; (五)低标准、小范围起步,逐步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其它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74号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2014年9月10日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六章教育救助 第七章住房救助 第八章就业救助 第九章临时救助 第十章政府保障与社会参与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关爱生活困难群众,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统筹制定、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及保障标准,建立社会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

管理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基层社会救助事务。负责民政事务的机构作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事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法规政策宣传,引导公众关注、支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鼓励救助对象自立自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救助诚信体系建设。 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社会救助,探索保险服务业参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捐助和服务。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最新)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服务,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保体系中的底线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X 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 (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机构有效衔接; (四)依托X省社会救助监控系统,全面拓展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五)分类施救,以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救助为重点,对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为补充; (六)公开、公平、公正、简便。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 (二)低保对象; (三)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凡享受公费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医疗救助,若遭遇灾难性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相关政策及相应程序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 第三章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四条医疗救助采取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住院医疗救助:分为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三种方式。 1.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是指救助对象因病住院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分类分档核算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江苏省2015年上半年土地估价师《管理法规》:城乡规划的实施考试试题

江苏省2015年上半年土地估价师《管理法规》:城乡规划 的实施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我国的土地价格不包含。 A:土地所有权价格 B:土地使用权价格 C:土地租赁权价格 D:土地抵押权价格 E:时间因素 2、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 A: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承包权 B: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C: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和乡镇建设用地所有权 D: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和国有农用地所有权 E:35%~50% 3、依据我国城市分类,特大城市是指。 A:直辖市 B:省会城市 C:计划单列市 D:人口100万以上城市 E:土地 4、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某住宅用地H的价格,其容积率为3.1.经调查某一比较实例G的单位地价为2500元/平方米,容积率为3.5.据统计分析,该城市此类土地,以容积率等于3为基准,容积率每增加0.1,宗地地价就提高5个百分点.该住宅用地H的地价为元/平方米。 A:2000 B:2100 C:2625 D:2976 E:时间因素 5、应用剩余法评估宗地价格,首先需要调查确认的是__。 A.该宗土地规划许可的用途 B.该宗土地规划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C.该宗土地开发周期 D.该宗土地开发完成后房地产可能的售价 6、某企业出资150万元购建一厂房,预计可使用20年,净残值为102元,该企业决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则月折旧率为.【2006年考试真题】A:0.83% B:10%

C:4.67% D:0.39% E:土地 7、下列不属于土地社会经济条件调查的是__。 A.国民生产总值调查 B.人口、劳动力调查 C.地形、地质调查 D.基础设施、能源调查 8、在土地统计分析中,反映土地动态变化的速度分析指标有发展速度、增长速度、平均发展速度、平均增长速度等,其中,平均增长速度是。 A:各期环比发展速度的连乘积的多次方根 B:平均发展速度减l(或平均发展速度减100%) C:根据增长量与基期水平之比计算 D:根据两个不同时间上的发展水平的对比而得到 E:35%~50% 9、成果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没有__。 A.各项成果检查量、合格率及与标准的比较 B.对成果应用的批评建议 C.对成果的综合分析、评价并做出明确的验收结论 D.存在的主要问题类型、性质、数量及相应处理意见 10、某块工业用地,土地取得费为200元/平方米,相关税费为50元/平方米,土地开发费是300元/平方米,利息为21.24元/平方米,利润率为10%,则土地投资利润是__。 A.55元/平方米 B.57元/平方米 C.30元/平方米 D.25元/平方米 11、若开发费以当地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计算,则开发费的计息期按照确定。 A:整个开发费为基数,计息期为开发周期的一半 B:以整个开发费为基数,计息期为整个开发周期 C:以开发费一半为基数,计息期为开发周期的一半 D:以开发费一半为基数,计息期为整个开发周期 E:时间因素 12、下列关于国家实行土地登记制度,说法不正确的是__。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所管辖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 B.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管辖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 C.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管辖的土地进行登汜造册 13、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主要作用不包括__。 A.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的全面实现 B.是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的前提和依据 C.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的科学依据

(供参考)分散五保“和三无对象四个一”协议

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 关爱照料服务协议书 (供各镇参考) 乡镇(街道)民政办:(以下简称甲方)党员或村(居)干部:(以下简称乙方)亲属或邻居:(以下简称丙方)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丁方)为做好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供养工作,保障分散供养特困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江苏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乡镇(街道)民政办(以下简称甲方)、党员或村(居)干部(以下简称乙方)、供养对象的邻居或亲属(以下简称丙方)与分散供养特困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丁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供养对象的情况 根据《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审核,(丁方姓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已批准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本人自愿选择分散供养形式。 丁方基本情况为: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健康状况:;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要求 1、督促关爱照料服务协议的签订工作。印制关爱照料服务

记录卡,记载服务的时间、内容、标准和程序等,发放给供养对象家中留存备查。 2、按照《江苏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县级统筹除外)。分散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设在当地金融机构的个人帐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3、指导乙方和丙方落实服务协议各项内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并定期对乙方和丙方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为符合条件的分散供养对象购买养老或护理服务,为丙方提供免费护理员培训。 5、对患病的分散供养对象及时送医院治疗,指定专人看护照料,并承担其医疗费用。 6、通过公开表扬、慰问、召开座谈会和适当给予补贴等方式关心承担照料服务的邻居或亲属。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要求 1、每周至少1次查看分散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和身体状况,上门的时候填写关爱照料服务记录卡。 2、承担照料服务落实的监督责任,每半月要对丁方接受的照料服务进行一次监督。 3、督促基层村居卫生服务机构为丁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安排免费体检一次,每月巡诊一次。发现丁方身体状况异常的,视情况逐级汇报处理。 4、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12 【实施日期】201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已经省政府2015年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娄勤俭 2015年9月12日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六章教育救助 第七章住房救助 第八章就业救助 第九章临时救助 第十章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适用本办法。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组织实施社会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社会救助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社会救助受理机制,做好社会救助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社会救助,开展社会帮扶活动。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根据常住人口、社会救助对象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确定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数量。

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作用

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宫蒲光《光明日报》(2015年07月20日11版)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的行政法规,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群众生活的重要体现。《办法》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进行了规范,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地位,对推动建立综合性的现代社会救助模式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深刻认识社会工作纳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 社会工作起源于社会救助领域,同社会救助是两项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制度安排。《办法》将社会工作纳入其中,无论是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还是对发展社会工作,都具有重大意义。 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供了法律指引。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结构的调整,单纯依靠政府提供物质和资金的方式已无法有效满足救助对象日益增长的物质和心理需求。《办法》围绕“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立法宗旨,对现行各类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整合,确立了社会力量和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地位,必将有力推动社会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相结合的专业化、个性化、发展型救助转型,为救助对象提供全方位的安全保障。 为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律保障。社会工作秉承以人为本、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把帮助特殊困难群体,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确立为核心使命。在许多国家,大批社会工作者和社会服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积极为救助对象提供专业服务,解决资源不足、救助依赖、贫困代际传递、社会功能失调等问题。《办法》的出台,为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领域形成以救助对象为重点的规范化制度安排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社会工作纳入其他相关法律提供了立法示范。社会工作的服务领域除社会救助外,还广泛涉及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等领域。《办法》的出台,为社会工作从社会救助领域向其他领域延伸、完善社会工作法律制度、提供了立法示范。 为社会工作团结凝聚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供了制度保证。社会工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构成,是践行为民服务宗旨、做好群众服务工作的新生力量,是党和政府连接社会的重要纽带。《办法》明确了社会工作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要求,有助于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社会工作在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开展专业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帮助特殊困难人群过上有尊严、有保障、有盼头的生活,使他们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增强亿万群众对我国社会制度的自信心和凝聚力。 准确把握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有效路径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今年5月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明确了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路径与机制。 建立健全需求发现机制。有效评估救助需求、精准识别救助对象,是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重要任务。国际经验表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最适合参与救助需求发现与识别,可有效弥补行政力量的不足。当前的重点,是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将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对象家庭调查、需求分析和救助政策成效评估等具体事务剥离出来,交给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承担,使贫困对象的社会救助需求得到更准确、全面、科学的判定。 建立健全服务承接机制。除经济困境外,救助对象面临的心理压力巨大、支持网络薄弱、

民政局十二五工作总结

民政局十二五工作总结 | 民政工作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基本保障问题,为您编辑整理民政局十X五工作总结,欢迎 阅读。 民政局十X五工作总结(一) 一、执行十X五规划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 大力支持下,全区民政系统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 府出台的各项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政策,全面落实科学 发展观,为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社会和谐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民政事业得到 不断发展,有力促进了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基本民生保障更加有力。十X五期间,城乡低 保保障标准实行自然增长机制,连续5年提高保障标准,分别由20XX年的每人每月340元、210元提高到2015年的490元、370元,城乡低保对象分别由20XX年初的3102人、22081人调整为2015年提标后的1037人、17958人,累计发放保障金2.1亿元。每年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共建成各类养老床位

数4456张,每千名老人床位数为30.05张。其中,居家养老床位数为1198张,养老机构床位数为3258张。养老机构中,公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26个,床位数2741张;民办养老机构10家,床位数517张。今年以来,社会力量举办和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250张,占养老机构床 位总数的7.67%;护理型床位150张,占养老机构床位总 数的60%。十X五期间,福利彩票销售额总计3.47亿元,资助公益事业项目20个。 (二)社会治理创新协调推进。建立孤儿养育费自然 增长机制并按时足额发放孤儿生活补助费,截止2015年 9月,全区共有孤儿125名,均为社会散居孤儿。顺利完成全区10个城市社区第五届社区居委会、249个农村社 区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合南陈集镇乔庄村第 十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承办了全市换届选举现场会,创 新性地采取设立秘密写票处和投票站等方式,受到了市 局的充分肯定。共有45个社区获市级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村称号,全区村、居民依法自治率为100%,6个乡 镇被命名为江苏省和谐社区建设示范乡镇、29个社区(村)被命名为江苏省和谐社区建设示范社区(村)、14个 社区被命名为淮安市和谐示范社区。注册登记社会组织360家,每万人拥有注册登记社会组织4.5个,较好完成十X五社会组织数量发展指标。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六章教育救助 第七章住房救助 第八章就业救助 第九章临时救助 第十章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

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适用本办法。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组织实施社会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社会救助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社会救助受理机制,做好社会救助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 (2014年9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修订) 第一章一总一则 第一条一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经济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二特困人员供养二受灾人员救助二医疗救助二教育救助二住房救助二就业救助二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其他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一社会救助制度坚持保民生二托底线二救急难二可持续的方针,遵循社会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二社会福利等制度相衔接,公开二公平二公正二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二卫生健康二教育二住房城乡建设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二价格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28

第五条一社会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二民政部门牵头二有关部门配合二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构建综合性社会救助平台,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 第六条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二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合理确定社会救助标准,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特困供养人员二低收入家庭等经济困难家庭公平享受社会救助资源.第八条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部门之间社会救助信息资源共享. 第九条一县(市二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统一受理二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申请窗口,畅通申请和受理社会救助渠道. 第十条一经济困难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时,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乡镇人民政府二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二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接到求助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受理,需要转交其他部门和单位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 38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渝府发[2014]5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25 【实施日期】2014.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4〕5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统筹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标志,对于保障基本民生、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为贯彻落实《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制度,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为依据,以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城乡

居民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认定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消费支出符合有关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市政府按照我市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调整机制,市政府按照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同步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5%(含)时启动联动机制,向在册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连续3个月回落至3.5%(不含)以下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实施分类重点救助。 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确因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造成户口暂时无法迁移、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凭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经审查并公示后,作出审批决定。实行分类定期复核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1.特困供养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引例 当你毕业的时候 学校发给你毕业证、授予你学位是什么行为 李斌不服扬州市劳动局认定不属工伤案 某日下午1时,扬州机床厂司机李斌上班后直接到车库,将车库门从里面用铁丝反扣。下午4时许,厂长凌月洪路过发现车库门未锁,里面反扣,便拧开铁丝,发现李斌躺在副驾驶位置上睡觉,鞋子放在车外,汽车空调开着,便拔掉汽车钥匙、关掉空调。下午5时许,凌月洪再次来到车库见李斌还在睡觉,情况异常,便叫来该厂行政科长贾承太,由驾驶员屠玉彪开车将原告李斌送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扬州市劳动局99年12月14作出的扬政劳(1999)194号关于李斌同志中毒不能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其睡觉中毒,李斌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劳动局作出的关于李斌同志中毒不能认定工伤的决定。 一、概念和特征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要式行为 2羁束行为 3行政确认行为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认定(肯定性或否定性认定) 4行为的效力及于从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并对今后具有预决的作用。 实践中体现为行政确认行为往往是作出其他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主要形式与分类 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有 确定:如确定房屋产权 认可:毕业证 证明:结婚、离婚、身份 登记 行政鉴定等:交通事故责任、工伤、科技成果、地质灾害责任单位认定 认证与验证:质量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划定:特定区域的划定,如基本农田 勘定:对特定区域的范围和环境特征的认定 二、行政确认的内容与基本分类 (一)行政确认的内容

公司解散制度_规章制度

公司解散制度_规章制度 公司解散制度 发布时间:2017-06-15(一)公司解散的法律性质公司解散是指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存续期间已经届满、或者规定的事由出现,或者公司遇到了不能克服的经营困难,股东会(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决定解散公司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解散的核心问题是清偿债务,当所有的外债都清偿完毕后才能解散公司,若没有清偿外债和解散公司的,股东须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公司解散的例外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多数股东认为公司应当存续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存续。而根据《公司法》第181条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三)公司解散的事由 1.公司章程规定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事由包括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亏损时限、股东在确定的期限内回报率、股权结构发生预期的变化等等情形,若规定的情形出现,股东就有权主张解散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解散公司的条件,是比较可行的终止合作方式,对号入坐比一千句解释的话还实用。 2.公司决议解散公司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但出现了对公司发展不利的情形,(表决权占)多数股东认为这些情形是无法消除的(例如公司的主导产品被市场淘汰了、公司的不动产和最基本的财产损失了、公司的关键技术人员流失而且不可复得等情形),公司继续经营下去只会越亏越多,于是就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 3.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公司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原公司,其中吸收合并要解散被合并方公司,新设合并要解散所有参加合并的公司;在公司分立中因原公司被解体的发生分立而解散原公司,因从原公司中分离若干财产分离分立,则被分离的公司继续存在不发生解散的情形。 4.行政处分解散公司公司因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严重走私、产生伪劣假冒产品情形极为严重、以及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可被政府主管部门采取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措施,公司因此而解散。 5.法院判决法院判决解散公司事由是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二、公司清算制度(一)公司清算的法律性质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公司法》第181条规定的事由时,依法解散,在解散过程中收集和变卖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并将剩余财产优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金额分配给优先股股东,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持股份额平均地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一种法律制度。必须强调,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其受偿能力和其他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尚未丧失,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否则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二)清算组制度 1.成立清算组的情形《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成立清算组负责公司清算工作:(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共3页,当前第1页123公司解散制度相关内容:彬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陕西省民政厅、《关于下发陕西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枣庄市社会救助办法

枣庄市社会救助办法(全文) 2015-06-03 00:05:00来源:枣庄市政务网作者: 我要评论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生活贫困居民的基本生存和生活权利,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枣庄市社会救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生活贫困居民的基本生存和生活权利,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救助, 是指由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承担责任,对本市特困人员、孤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受灾人员等,以及其他生活贫困人员和家庭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行为和活动,适用本办法。 红十字会、基金会的救助活动,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市居民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件,均有平等获得救助的权利。社会救助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合理进行,不因信仰、性别、社会身份等采取差别式或优先的待遇。 第五条社会救助的启动基于需要救助者、其扶养义务人或者其他共同生活亲属的申请。但需要救助者处于急迫状况时,虽未申请救助,应当进行必要的应急救助。 第六条救助工作和行为要考虑被救助者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个人或家庭实际情况,实行分层次分类别救助。 第七条社会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将社会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江苏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

江苏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省级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招标文件 编号:JSLRIC-2009-001 招标人:江苏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目录 第一部分招标说明 - 1 - 一、招标项目概况及投标人资格要求 - 1 - 二、投标 - 1 - 三、开标、评标 - 4 - 四、定标 - 6 - 第二部分技术要求 - 7 - 一、项目概述 - 7 - 二、项目目标和任务 - 7 - 三、项目建设原则 - 9 - 四、数据库总体要求 - 11 -

五、管理系统总体要求 - 12 - 六、提交成果 - 13 - 七、项目计划 - 14 - 第三部分附件 - 14 - 第一部分招标说明 一、招标项目概况及投标人资格要求 1.1 招标项目概况 (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公告中所述的江苏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省级数据库及管理系统项目建设单位征招。 (2)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3)招标人为江苏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4)投标人是指符合招标人资格要求、能够承担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省级数据库及管理系统项目建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2 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 (2)投标人具有省、部级以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3)投标人须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4)投标人须开发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并通过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的测评; (5)投标人须具有从事土地管理数据库建设的工作基础、实力和业绩,以及提供数据库建设和系统维护服务的能力; (6)投标人须具备2007年以来承担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的业绩。 (7)不接受联合投标,投标人需具有独立完成项目的能力。 二、投标 2.1 投标文件 2.1.1 投标文件组成 投标文件由投标书和资格证明材料组成。 2.1.2 投标书内容 投标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投标函(附件一); (2)开标一览表(附件二); (3)投标报价明细表(附件三); (4)质量保障体系建立与执行情况(附件四);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doc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86号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2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魏宏 2014年12月30日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将社会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构建综合性社会救助平台,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实现资源信息共享,统筹城乡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便民服务场

所设置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具体承担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转办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及时发现并帮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和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明确承担社会救助管理职责的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社会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申请受理办理情况上网公布,实现部门之间资源共享。 第九条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个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准并公示。有专门规定的,按照专门规定办

土地确权总结材料

土地确权总结材料 华福村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总结 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尽快规范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经乡党委、政府研究,结合实际确定了“试点先行,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稳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华福村被确定为净潭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在乡党委、政府的有力领导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精心指导下,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配合和测绘公司的辛勤工作下,按照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历经四个月的时间,圆满完成了试点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定成效和成功经验,现将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华福村位于净潭乡南部,3个自然湾,6个村民小组,村民人口528人,耕地面积1726亩。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主要做法 1、成立领导机构。成立确权登记工作指导小组,由村委会负责,按照乡党委、政府的要求具体指导统筹确权登记工作。成立由村干部、

熟悉村内情况和德高望重村民等 15 人参与的工作组,参与权属指界、农户地块确认等具体村里开展的工作。 2、前期调查和信息收集。测绘公司工作人员 8 月 13 日进村对 华福村户家庭进行初步登记,驻村干部及村干部配合 测绘公司进行田块登记,正确登记农户的田块多少和大小,并进 行编码,方便下一步的农户指认。 3、动员培训。8.22 日参与乡党委、政府组织的农村土地承包 确权登记颁证培训会,让基层干部、广大农民群众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知晓确权登记的意义、内容、方法、步骤和好处,广泛宣 传发动,保证干部与群众的参与率,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小组全体党员干部都要掌握政策,积极稳步推进,认真负责,确保工作落实。 4、村工作小组指认阶段。从测绘公司获取华福村初步田块图,由村工作组德高望重熟悉情况的村民对初步田块图进行地界标注,承包责任人标注,确认地块四至和收集相关共有人信息、承包地块的原面积等,为下一步农户指认打下基础。 5、农户指认测绘公司凭借上一轮村工作组确定的工作底图到村 和村干部、驻村干部一起逐户指认地块,对于农户不认可的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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